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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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尚書趙公璜議得,山東、北直隸、遮洋三總運船,既歸清江廠團造,其衛河提舉司原設人匠應辦工價,查照淮、揚等府辦料則例,每年征完,封解清江廠收發支用。

    其衛河每年額領蕪湖銀四千二百三十兩,杭州銀一千二百兩,就令清江廠徑自行取買料造船應用。

     蕪杭歲辦 蕪湖抽分廠,每歲額辦木價銀一萬八千七百七十兩。

    清江廠該銀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兩,衛河廠該銀四千二百三十兩。

     杭州抽分廠,每歲額辦木價銀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兩。

    清江廠該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兩,衛河廠該銀一千二百兩。

    本廠每歲差官二員,給領本司關文、提舉司印信領狀,馳驿分投,前往蕪、杭二處,領取前項木價銀兩,回司以供買木造船之用。

     抽分稅辦 唐德宗時,以戶部侍郎趙贊稅天下竹木為常平本,後世抽分之設,實昉諸此。

     國朝景泰間,淮安設抽分廠,凡竹木等物應幹造船者,三十稅一,以為供造漕船之需。

    視蕪杭十稅其一者,減三之二,凡以寬商力也,其不得已之情見矣。

    稅無定額,每歲以貨之多寡為舒縮。

    天順間,議于淮安稅課司添設副使一員,專理抽分之務。

    先年,俱稅課司自行抽分,每季從府類解本部分司,轉發提舉司驗收,出給實收回照。

    至天順間,所抽木料不堪,兼之商人走水匿稅,稅司官不能制,奸弊日甚。

    本部分司官始五日一次赴廠,監臨抽分,仍發稅課司從府轉解。

    至是,稅課司設副使一員、吏二名,專一管理抽分竹木等料。

    凡商貨自南而北者,俱于南鎖廠灣泊,自北而南者,俱于清河口灣泊,赴廠報抽,方許放行。

     抽分物料則例 本廠抽分之物,木則杉、楠、松、檀、雜木,竹則青竹、貓竹、筀竹、笪竹、水竹、箭竹、苦竹、滑皮竹、竹闆,鐵則切鐵、鋼鐵、建鐵、新釘、黃釘、釘坯、鐵線、鐵砧、鐵條、篙錯、秤铊,油則桐油、豆油,麻則黃麻、白麻、山麻、檾麻,炭則木炭、煤炭,外,黃藤、白藤、棕毛、石灰、蘆柴、蘆席、篾?亶,凡應幹造船者計四十件,方行赴廠報抽。

    其餘不系船料者不在其例。

    先年,本部官因杉、篙、柴、竹、石灰等物收貯年久,不堪造船,呈請本部,照依時估折收銀兩給放。

    近年又因木、鐵等物收貯在廠,官軍不願關領,而往來商人亦多願納折色,呈請本部,凡各色木、鐵諸物,本、折聽從商便。

    抽分官軍相兼支放,上下便之。

     相考之,範文正曰:"國用既不可減,與其取于農,不若取于商,未甚害也。

    "其抽分之意乎?楊龜山曰:"先王所謂理财者,非盡籠天下之利而有之,其取之有道,其用之有節,而各當于義之謂也。

    "其理财之準乎?第财利之司易亂以圯,因時更化,别嫌明微,諸君子慮周而備飾。

    相也,不類得師資焉。

    乃設監收之官,書稽考之籍,行簡便之法,求以盡吾職業,明吾心迹焉爾矣。

    若曰商力之纾,國課之增,則非所敢知也。

     人匠工辦 清江三府人匠,共三千二百六名,額派銀三千三十兩。

     蘇州府二千五百六十五名: 長洲縣五百二十三名艌匠二百七十名,箬篷匠七十八名,竹匠八十六名,索匠四十三名,船木匠二十一名,鐵匠二十五名; 吳縣四百六名艌匠二百七十名,船木匠八十八名,箬篷匠一十二名,竹匠三名,鐵匠二十三名,索匠一十名; 吳江縣四百五十三名艌匠三百五十五名,船木匠一十三名,鐵匠六十五名,箬篷匠三名,竹匠一十七名; 常熟縣二百名艌匠一百四十四名,竹匠三十五名,索匠七名,船木匠一名,鐵匠一十三名; 崑山縣三百七十九名艌匠二百六十二名,船木匠一十五名,箬篷匠三十六名,竹匠一十五名,索匠二十六名,鐵匠二十五名; 太倉州二百六十九名艌匠一百八十三名,船木匠一十九名,竹匠一十九名,箬篷匠二十四名,鐵匠一十九名,索匠五名; 嘉定縣二百八十五名艌匠一百一十一名,船木匠三十四名,箬篷匠三十二名,竹匠六十八名,索匠一十二名,鐵匠二十八名; 崇明縣五十名鐵匠二十四名,船木匠七名,艌匠十九名。

     淮安府五百六名: 山陽縣一百八十名艌匠五十五名名,蘆篷匠一十四名,船木匠三十一名,竹匠二十一名,鐵匠三十五名,油灰匠一名,索匠二十三名; 海州五十名船木匠七名,鐵匠四十三名; 邳州二十六名船木匠一十一名,鐵匠一十五名; 清河縣一十八名船木匠八名,鐵匠八名,艌匠二名; 桃源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