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善惡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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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好酒同樣可以;而且,我們所感受到的這種美好,都是單單由這種愉快感決定的。
那麼,據此我們是否就可以說酒是合音的,或者說音樂是美味的嗎?同樣地,無生命的物體,或某個人的性格或情緒雖然都可以使人産生滿足感,但是,由于二者所産生的滿足感是不同的,這就使得我們對其産生的情緒不至于發生混淆,使得我們将善歸于此類,而非彼類。
我們因他人的性格與行為而産生的快樂與痛苦的情緒,其實也不是都屬于那種特别的、引起我們的贊美或責備的那種。
敵人身上的某些優良品質雖然可能會給我們帶來損失與傷害,但是我們依然尊敬、敬重他們。
隻有對某個性格進行一般的、在不涉及某種利害關系的觀察下,它才會帶來那麼一種感覺或情緒,使得我們稱之為道德上的善或惡。
當然,由利害關系而帶來的情緒,與由道德而帶來的情緒,二者容易混淆,也很自然地容易發生相融。
我們在宣稱某個敵人是邪惡的時候,往往并不将其真正的道德上的卑賤和低下與因利益上的反對區分開來。
但這并不影響這一事實:情緒本身是可以區别開來的;一個擁有較好的性格與判斷的人,或許可以不受到那些幻象的控制。
同樣地,雖然音樂不過是自然産生某種特别的愉悅感的旋律,但是對任何理性的人而言,敵人的聲音很難會是令人愉快的,也不會是美妙的。
但是,如果那個人既擁有靈敏的聽覺,又擁有足夠的控制力,必然就可以将那些感受區别開來,并實事求是地給予贊美。
第二,我們不妨回憶下前面的情感體系,這樣我們或許就可以注意到痛苦與快樂的一個更為重大的區别。
當某個物體,既與這些情感的對象存在一定的關系,又産生了某個與那一情感的感覺存在一定關系的獨立的感覺,該物體呈現在想象之上,驕傲與自卑,愛與恨的情感此時就會激發出來。
善惡便與那些個條件相伴随而存在。
善惡必然是發生于我們自身或他人之上,并激起相應的愉悅感或不快感,因此,它們必然會帶來那四種情感之一。
這就将它們與那些由無生命的物體帶來的苦痛感清楚地區别開來,在後一種情況中,我們與那物體不存在任何關系。
這或許就是道德上的善惡對人類心靈所産生的最為重大的影響。
現在,有關區别道德上的善惡的苦樂,我們便可以提出下面這些概括的問題:這種苦樂是出于何種原則而發生的呢?它是發生于人類心靈之上的何處呢?對此,我的答複是:第一,在每一個具體的例子中,這些情緒都産生于一種原始的性質和最初的構成之上,這是難以想象的。
因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既然我們有着無數個義務,那我們的原始本能絕不可能延伸到每一個之上,從我們處于嬰幼期開始便在心靈上留下印記的倫理系統,這些完備的道德倫理系統包含着無數個教條。
這種方式與通常用于指導自然的那些準則是不相符的,我們在自然中可以看到,少數幾條準則便産生了宇宙中所有的變體,而且這些變體是以最為簡單、最為樸素的方式進行的。
因此我們有必要将這些最初的刺激總結出來,并找出我們所有的道德概念賴以成立的那些一般準則。
但是,第二,如果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對于這些準則,我們是應該從自然中來搜尋,還是應該從其他的來源中來搜尋呢?對此,我的回答是,這些問題的答案取決于&ldquo自然&rdquo一詞的定義;而所有詞語中,沒有比自然這一名詞更為容易産生歧義的了。
如果說我們所說的自然指的是不同于神靈事迹的事實,那樣的話,善惡的區别便是自然的;而且,世界上發生過的所有事件,除了宗教上宣稱存在的神迹,也就都是自然的。
因此,在這個意義下的有關善與惡的情緒必然也是自然的,這也就談不上是什麼了不起的發現。
但是我們也可以說,我們所謂的自然,指的是與稀奇和特殊相對立的概念;在這一通常的意義中,我們往往會争論什麼是自然的什麼是非自然的;概括而言,我們尚未擁有任何十分精确的标準,可據以解決這些争論。
所謂的稀奇與常見,取決于我們所觀察到的那些事件的數目,這一數目自然可以逐漸地發生變化,那我們便無從為之設立一個确定的界限。
在這點上,我們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某個事物在這個意義上可以稱作自然的,那麼這種情況下,道德感便也可以稱作自然的;因為,在這個世界上,所有國家中,不存在一個完全缺乏道德感的人,也不存在一個從未對那些習俗與習慣表現出贊美或厭惡之情的人。
這些情緒深植于我們的自然構成與原始情緒之中,若非疾病或心靈陷入全然瘋狂的狀态,我們絕無可能将之去除、消滅殆盡。
不過,自然不僅可與稀奇與特殊相對立,它同樣可以與人為相對立。
在這個意義下,關于善的概念是否是自然的,人們對此存在不少争論。
我們總是忘了這點:人類的設計、實施與觀點,和冷熱幹濕一樣,其活動必然受到必然的準則的支配;但是,如果我們将之視作處于自由的狀态,完全可由我們所支配時,我們便将之置于自然的其他準則的對立面之上了。
因此,要是有人問,道德感到底是自然的,還是人為的,我認為,目前尚不足以給出一個明确的答複。
在後面,我們或許可以看到,道德上的某些善是自然的,某些卻是人為的。
我們不妨在後面分别詳細觀察各個善惡之時,再來讨論這一問題。
同時,我們還可以根據自然與非自然的定義,從而判斷出,認為善便意味着自然,惡便意味着非自然的那些體系,是完全與哲學背道而馳的。
因為,根據自然的第一種意義,即神迹的對立物,善惡就應該都是自然的;而根據自然的第二種意義,即稀奇的對立物,那麼善或許就是最為非自然的。
至少,我們都承認,極端勇敢無畏與極端野蠻殘暴一樣,都是不常見的,都是非自然的。
至于自然的第三個意義,在那種情況下,善惡必然同樣是人為的,同樣是非自然的。
因為,不管人們如何争論行為的善惡概念是自然的還是人為的,我們必須看到,這些行為本身很顯然是人們出于一定的目的與意圖而做出的,它們必然是人為的;不然的話,我們便無法将這些行為歸于這些名稱中任何一個之下。
所以,不管從何種意義上而言,自然的與非自然的此類性質都無法表現出善惡的界限。
這樣我們又回到了最初所持的觀點上,善是我們單獨地觀察和思考某個行為、情緒或性格時所産生的快樂,而惡是我們單獨地觀察和思考某個行為、情緒或性格時所産生的痛苦;善惡便是由這種快樂與痛苦所區别開來的。
在我看來,這一結論是較為适宜的,因為,它回答了這麼一個簡單的問題:為什麼在一般的觀察或考察之下,某個行為或情緒便足以産生某種滿足感或不快感,從而展示出道德善惡正邪的來源,而無須借助于那些不可理解的關系與特質,這些關系與特質事實上并不存在于自然中、甚至也不以清楚特别的概念的方式存在于我們的想象中。
就這一問題而言,我自認現在已經完成了計劃中的一大部分,而且上面的闡述在我看來并無半點含糊與歧義。
那麼,據此我們是否就可以說酒是合音的,或者說音樂是美味的嗎?同樣地,無生命的物體,或某個人的性格或情緒雖然都可以使人産生滿足感,但是,由于二者所産生的滿足感是不同的,這就使得我們對其産生的情緒不至于發生混淆,使得我們将善歸于此類,而非彼類。
我們因他人的性格與行為而産生的快樂與痛苦的情緒,其實也不是都屬于那種特别的、引起我們的贊美或責備的那種。
敵人身上的某些優良品質雖然可能會給我們帶來損失與傷害,但是我們依然尊敬、敬重他們。
隻有對某個性格進行一般的、在不涉及某種利害關系的觀察下,它才會帶來那麼一種感覺或情緒,使得我們稱之為道德上的善或惡。
當然,由利害關系而帶來的情緒,與由道德而帶來的情緒,二者容易混淆,也很自然地容易發生相融。
我們在宣稱某個敵人是邪惡的時候,往往并不将其真正的道德上的卑賤和低下與因利益上的反對區分開來。
但這并不影響這一事實:情緒本身是可以區别開來的;一個擁有較好的性格與判斷的人,或許可以不受到那些幻象的控制。
同樣地,雖然音樂不過是自然産生某種特别的愉悅感的旋律,但是對任何理性的人而言,敵人的聲音很難會是令人愉快的,也不會是美妙的。
但是,如果那個人既擁有靈敏的聽覺,又擁有足夠的控制力,必然就可以将那些感受區别開來,并實事求是地給予贊美。
第二,我們不妨回憶下前面的情感體系,這樣我們或許就可以注意到痛苦與快樂的一個更為重大的區别。
當某個物體,既與這些情感的對象存在一定的關系,又産生了某個與那一情感的感覺存在一定關系的獨立的感覺,該物體呈現在想象之上,驕傲與自卑,愛與恨的情感此時就會激發出來。
善惡便與那些個條件相伴随而存在。
善惡必然是發生于我們自身或他人之上,并激起相應的愉悅感或不快感,因此,它們必然會帶來那四種情感之一。
這就将它們與那些由無生命的物體帶來的苦痛感清楚地區别開來,在後一種情況中,我們與那物體不存在任何關系。
這或許就是道德上的善惡對人類心靈所産生的最為重大的影響。
現在,有關區别道德上的善惡的苦樂,我們便可以提出下面這些概括的問題:這種苦樂是出于何種原則而發生的呢?它是發生于人類心靈之上的何處呢?對此,我的答複是:第一,在每一個具體的例子中,這些情緒都産生于一種原始的性質和最初的構成之上,這是難以想象的。
因為,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既然我們有着無數個義務,那我們的原始本能絕不可能延伸到每一個之上,從我們處于嬰幼期開始便在心靈上留下印記的倫理系統,這些完備的道德倫理系統包含着無數個教條。
這種方式與通常用于指導自然的那些準則是不相符的,我們在自然中可以看到,少數幾條準則便産生了宇宙中所有的變體,而且這些變體是以最為簡單、最為樸素的方式進行的。
因此我們有必要将這些最初的刺激總結出來,并找出我們所有的道德概念賴以成立的那些一般準則。
但是,第二,如果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對于這些準則,我們是應該從自然中來搜尋,還是應該從其他的來源中來搜尋呢?對此,我的回答是,這些問題的答案取決于&ldquo自然&rdquo一詞的定義;而所有詞語中,沒有比自然這一名詞更為容易産生歧義的了。
如果說我們所說的自然指的是不同于神靈事迹的事實,那樣的話,善惡的區别便是自然的;而且,世界上發生過的所有事件,除了宗教上宣稱存在的神迹,也就都是自然的。
因此,在這個意義下的有關善與惡的情緒必然也是自然的,這也就談不上是什麼了不起的發現。
但是我們也可以說,我們所謂的自然,指的是與稀奇和特殊相對立的概念;在這一通常的意義中,我們往往會争論什麼是自然的什麼是非自然的;概括而言,我們尚未擁有任何十分精确的标準,可據以解決這些争論。
所謂的稀奇與常見,取決于我們所觀察到的那些事件的數目,這一數目自然可以逐漸地發生變化,那我們便無從為之設立一個确定的界限。
在這點上,我們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某個事物在這個意義上可以稱作自然的,那麼這種情況下,道德感便也可以稱作自然的;因為,在這個世界上,所有國家中,不存在一個完全缺乏道德感的人,也不存在一個從未對那些習俗與習慣表現出贊美或厭惡之情的人。
這些情緒深植于我們的自然構成與原始情緒之中,若非疾病或心靈陷入全然瘋狂的狀态,我們絕無可能将之去除、消滅殆盡。
不過,自然不僅可與稀奇與特殊相對立,它同樣可以與人為相對立。
在這個意義下,關于善的概念是否是自然的,人們對此存在不少争論。
我們總是忘了這點:人類的設計、實施與觀點,和冷熱幹濕一樣,其活動必然受到必然的準則的支配;但是,如果我們将之視作處于自由的狀态,完全可由我們所支配時,我們便将之置于自然的其他準則的對立面之上了。
因此,要是有人問,道德感到底是自然的,還是人為的,我認為,目前尚不足以給出一個明确的答複。
在後面,我們或許可以看到,道德上的某些善是自然的,某些卻是人為的。
我們不妨在後面分别詳細觀察各個善惡之時,再來讨論這一問題。
同時,我們還可以根據自然與非自然的定義,從而判斷出,認為善便意味着自然,惡便意味着非自然的那些體系,是完全與哲學背道而馳的。
因為,根據自然的第一種意義,即神迹的對立物,善惡就應該都是自然的;而根據自然的第二種意義,即稀奇的對立物,那麼善或許就是最為非自然的。
至少,我們都承認,極端勇敢無畏與極端野蠻殘暴一樣,都是不常見的,都是非自然的。
至于自然的第三個意義,在那種情況下,善惡必然同樣是人為的,同樣是非自然的。
因為,不管人們如何争論行為的善惡概念是自然的還是人為的,我們必須看到,這些行為本身很顯然是人們出于一定的目的與意圖而做出的,它們必然是人為的;不然的話,我們便無法将這些行為歸于這些名稱中任何一個之下。
所以,不管從何種意義上而言,自然的與非自然的此類性質都無法表現出善惡的界限。
這樣我們又回到了最初所持的觀點上,善是我們單獨地觀察和思考某個行為、情緒或性格時所産生的快樂,而惡是我們單獨地觀察和思考某個行為、情緒或性格時所産生的痛苦;善惡便是由這種快樂與痛苦所區别開來的。
在我看來,這一結論是較為适宜的,因為,它回答了這麼一個簡單的問題:為什麼在一般的觀察或考察之下,某個行為或情緒便足以産生某種滿足感或不快感,從而展示出道德善惡正邪的來源,而無須借助于那些不可理解的關系與特質,這些關系與特質事實上并不存在于自然中、甚至也不以清楚特别的概念的方式存在于我們的想象中。
就這一問題而言,我自認現在已經完成了計劃中的一大部分,而且上面的闡述在我看來并無半點含糊與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