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方法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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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的理由。

    說人類社會出自一項契約,其實就等于在宣布:任何社會制度的起源都是人類的和人為的。

    也就是說,社會既不是某種神聖制度的後果,也不是某種自然秩序的後果。

    這樣首先就拒絕了關于社會秩序基礎的舊觀念,提出了一種新觀念。

    可以看到契約理論暗示了哪些對手。

    不僅有那些談論任何社會的神聖起源的理論家,他們可以為許多事業(causes)服務,但當時,他們往往是在為既定(établie)秩序的事業服務;尤其還有那些社會的&ldquo自然&rdquo(而非人為)特性的擁護者:他們認為人類關系在自然&mdash&mdash其實這個自然隻是現存社會秩序(ordre)的投射&mdash&mdash中已經事先被設計好了,在自然中,人們已經事先被納入了那些階層和等級(desordersetdesétats)[10]。

    一言以蔽之,問題就在于社會契約理論在一般意義上推翻了封建秩序的固有信念,即對人類&ldquo自然的&rdquo不平等、對階層和等級的必然性的信仰。

    它用一種平等的人們之間的契約,用一種出自人類技藝的作品,取代了封建理論家歸因于&ldquo自然&rdquo、歸因于人的自然社會性[11]的東西。

    在當時,普遍用于分辨不同傾向的一個足夠可靠的指标,就是認為關于自然社會性或社會性的本能的學說意味着一種有封建特點的理論,而社會契約學說則意味着一種有&ldquo資産階級&rdquo特點的理論,甚至當後者為絕對君主政體服務的時候也是如此(例如霍布斯的情況)。

    的确,認為人們通過締結一項原初的公約&mdash&mdash往往分為(市民的)聯合公約和(政治的)統治公約兩種&mdash&mdash而成為自身社會的創造者,這個觀念在當時是革命性的,它以純理論的方式,構成了一個正在發生的世界的社會、政治沖突的回聲。

    這個觀念既是對舊秩序的抗議,同時也是新秩序的綱領。

    它剝奪了既定社會秩序以及當時讨論的一切政治難題求助于&ldquo自然&rdquo(至少是求助于那種不平等的&ldquo自然&rdquo)的可能性,揭露了其中的騙局,并将它的作者們為之辯護的制度,包括正在與封建主進行鬥争的絕對君主政體,奠定在人類約定的基礎上。

    它就這樣賦予人們以權力,去抛棄舊制度,建立新制度,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新的約定再次除舊布新。

    這種關于自然狀态和社會契約的理論表面上好像是純思辨的東西,但你卻可以從中看到一種正在衰落的社會和政治秩序,而人們就把他們想要辯護或建設的新秩序奠定在那些精巧的原則的基礎上。

     但是,自然權利理論的這種論戰的和請願的特性正好可以解釋它的抽象和唯心主義。

    我前面說過,這些理論家還停留在笛卡爾物理學的模型裡,隻知道理想的本質。

    的确,問題不僅僅在于物理學。

    那些想把孟德斯鸠跟笛卡爾&mdash&mdash就像有人做過的那樣[12]&mdash&mdash或牛頓聯系起來而對他加以評判的人,把他簡化成了一副直接卻又抽象的外表。

    這個物理學模型在這裡隻是一個認識論的模型:其真正的理由有一部分是外在于它本身的。

    如果說我談及的這些理論家并不擁有孟德斯鸠的對象&mdash&mdash去理解所有時間、所有地點的人類制度的無限多樣性&mdash&mdash那不僅僅是因為受笛卡爾科學模型影響的那種方法上的單純失誤,也是緣于某些别有一番意味的動機。

    他們的想法,并不是要去解釋世界上所有民族的制度,而是要同既定不變的秩序作鬥争,要為初生的或将要誕生的秩序申辯。

    他們并不想去理解所有的事實,而是要奠定一種新秩序的基礎,也就是說,提出它,并為之申辯。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若要在霍布斯和斯賓諾莎那裡尋找一部關于羅馬衰亡或封建法出現的真實曆史的話,就會搞錯的原因。

    他們不關心事實。

    盧梭坦率地說,必須從撇開所有事實開始[13]。

    他們隻關心權利[14],也就是說隻關心應當是什麼。

    事實對他們來說,隻是行使這種權利所需的素材,就像是這種權利存在的單純誘因和反映。

    但他們的這種方式,仍然屬于一種完全可以說是論戰的和意識形态的姿态。

    他們使得自己采取的立場成為曆史理性本身。

    而他們當作科學提供出來的原則,也無非是在他們時代的鬥争中被卷入的一些價值&mdash&mdash他們所選定的價值。

     我并不是說,在這項宏偉的事業中一切都是徒勞的:我們可以指出它的後果,這些後果是重大的。

    但我們也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意圖使得他與這些視角相去何其遙遠,而我們根據這段距離,就能更好地分辨出他的理由(raisons)。

    理由是兩方面的,即政治的和方法論的,兩者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那我們就來反思一下任何社會契約在孟德斯鸠那裡的不在場吧。

    自然狀态的确是有的,對此,《論法的精神》第一章帶我們做了匆匆的一瞥;但并沒有什麼社會契約。

    相反,孟德斯鸠在波斯人的第九十四封[15]信裡寫道:&ldquo我一向聽人談公法無不先仔細尋求社會的起源:我覺得這是很可笑的。

    如果人們不集合成任何社會,如果他們相互分離,相互逃避,那倒應當問一問是何道理,應當尋求他們分散的緣由。

    但人們一生下來都是相互結合的;兒子出生在他父親身邊,而且不願離開父親:這就是社會和社會的成因。

    &rdquo[16]說得夠清楚了。

    起源的難題被判定為荒謬的。

    社會永遠走在它自己的前面。

    唯一的難題&mdash&mdash如果必須有一個難題的話,盡管人們從來也沒有遇到過它&mdash&mdash隻能是為什麼人們會沒有社會。

    不存在任何契約。

    要想解釋社會,隻需要有一個人和他的兒子就夠了。

    于是我們幾乎不出意外地發現,在第一章對自然狀态的匆匆回顧中,有一個第四條法則代替了不在場的契約:社會性的本能[17]。

    這是第一處指點迷津的标記,讓我們判定孟德斯鸠是自然權利理論的對手,他的理由與某種封建類型的黨見[18]有關。

    《論法的精神》的一整套政治理論都将增強這個信念。

     但是,對自然權利理論的難題和概念的這種有意識的拒絕還指向了第二處标記,它不再是政治上的,而是方法上的。

    毫無疑問,這裡顯露出孟德斯鸠徹底的新穎性。

    抛棄這個關于自然權利和契約的理論,孟德斯鸠也就同時抛棄了其難題性的各種哲學蘊涵:首先是其做法上的唯心主義。

    他&mdash&mdash至少在自己深思熟慮的意識中&md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