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方法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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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dash反對根據權利來評判事實,反對以一種理想的發生過程(genèse)的名義,為人類社會提出一個目的。
他隻知道事實。
如果說他不讓自己根據應當是什麼(cequidoitêtre)來評判是什麼(cequiest),這是因為他的原則不是從他的&ldquo成見,而是從事物的性質&rdquo(《論法的精神》,序)中提取出來的。
成見可以指這樣的觀念:認為宗教和道德能夠評判曆史。
這種成見與某些空談自然權利的理論家(doctrinairesdudroitnaturel)[19]在原則上是一緻的。
但成見也可以指這樣的觀念:認為政治理想的抽象性&mdash&mdash甚至披上了科學原則的外衣&mdash&mdash能夠取代曆史。
在這裡,孟德斯鸠和那些自然權利理論家無情地決裂了。
盧梭在這一點上說得沒錯:&ldquo政治權利(droitpolitique)還有待于誕生&hellip&hellip唯一有能力創建這門大而無用的科學的現代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孟德斯鸠。
不過,他絕口不談政治權利的原則;他隻滿足于談論現有各種政體的人為法(droitpositif)[20];世上再沒有什麼東西比這兩門學問更加不同的了。
然而,任何一個人,隻要他想按照各種政體實際存在的情況合理地評判它們,就不能不把這兩門學問結合起來:正是為了要評判它們是什麼,就必須知道它們應當是什麼。
&rdquo[21] 而這個孟德斯鸠呢,他恰恰拒絕了根據應當是什麼來評判是什麼,他隻想給曆史的真正必然性賦予其法則的形式,這個法則是他從事實的多樣性和它們的變化中提取出來的。
這個人的确是獨自一人面對着他的任務。
*** [1]《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二部分:總的觀念。
[本書中《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的引文,參考了許明龍譯本(《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2009年,附錄),但為了在譯法與風格上與全書統一,均由譯者重新翻譯。
所有引文依據原書的做法,僅标出章節。
&mdash&mdash譯注] [2]《論法的精神》,第十章,第十三節(波爾多瓦戰役);《羅馬盛衰原因論》,第十八章。
[3]裡夏爾·西蒙(RichardSimon,1638&mdash1712),法國奧拉托利會神父,他把《聖經》作為一種文獻來進行曆史的、文本的分析,促成了現代聖經批評的誕生。
&mdash&mdash譯注 [4]《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一部分,二:對第九條異議的答辯。
[原文是:&ldquo批評者已經指責作者不提原罪,現在又說起另一件事,就是作者也不提聖恩。
與這種人打交道真是可悲的事&hellip&hellip這就像村子裡的本堂神父的故事,天文學家指給他看望遠鏡裡的月亮,可他卻隻看見教堂的鐘樓。
&rdquo&mdash&mdash譯注] [5]這裡取其作為動詞&ldquo應當&rdquo的意思,而非作為名詞&ldquo職責&rdquo來理解。
見下文,尤其是第二章的讨論。
&mdash&mdash譯注 [6]《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二部分:氣候。
[7]《論法的精神》&ldquo全書論述宗教的共有兩章&rdquo(《為<論法的精神>辯護》),即第二十四、二十五章,并無&ldquo第二部分&rdquo之類的體例,所以這裡可能是一處筆誤,應指《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二部分。
&mdash&mdash譯注 [8]&ldquo培爾先生聲稱,他能證明,與其做一個偶像崇拜者,不如做一個無神論者,換句話說,信奉一種壞宗教,比什麼教也不信更危險。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二節,&ldquo培爾先生的悖論&rdquo)&mdash&mdash譯注 [9]沃恩,《政治哲學史》(HistoryofPoliticalPhilosophy),第2卷,第253頁以下。
[10]這裡複數形式的ordres指&ldquo階層&rdquo或&ldquo等級&rdquo,與états(等級)一詞同義,另外又與譯為&ldquo秩序&rdquo的ordre相呼應。
&mdash&mdash譯注 [11]lasociabiliténaturelle,或譯&ldquo天然的社會性&rdquo。
&mdash&mdash譯注 [12]朗松,《形而上學與道德評論》,1896年。
[13]盧梭,《論不平等的起源》,導言。
[14]這裡及下文把&ldquo權利&rdquo和&ldquo應當(是什麼)&rdquo聯系起來的地方,droit譯成&ldquo正當&rdquo更好理解。
&mdash&mdash譯注 [15]原書誤植為&ldquo第四十四封&rdquo。
&mdash&mdash譯注 [16]譯文見孟德斯鸠,《波斯人信劄》,羅大岡譯,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第161頁。
&mdash&mdash譯注 [17]見《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二節:&ldquo因此,他們有了一個相互結合的新動機;渴望過社會生活,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條。
&rdquo&mdash&mdash譯注 [18]參見此處譯注。
&mdash&mdash譯注 [19]這裡使用的doctrinaire指&ldquo空談家&rdquo&ldquo空頭理論家&rdquo或教條主義者。
&mdash&mdash譯注 [20]這是盧梭的說法,而孟德斯鸠一般用loispositives(複數形式)。
或譯&ldquo實在法&rdquo&ldquo成文法&rdquo。
注意droit一詞,本書在别的地方均譯作&ldquo權利&rdquo,如droitnaturel譯作&ldquo自然權利&rdquo,而loisnaturelles則譯作&ldquo自然法&rdquo。
&mdash&mdash譯注 [21]見《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第703-704頁。
譯文有較大改動。
&mdash&mdash譯注
他隻知道事實。
如果說他不讓自己根據應當是什麼(cequidoitêtre)來評判是什麼(cequiest),這是因為他的原則不是從他的&ldquo成見,而是從事物的性質&rdquo(《論法的精神》,序)中提取出來的。
成見可以指這樣的觀念:認為宗教和道德能夠評判曆史。
這種成見與某些空談自然權利的理論家(doctrinairesdudroitnaturel)[19]在原則上是一緻的。
但成見也可以指這樣的觀念:認為政治理想的抽象性&mdash&mdash甚至披上了科學原則的外衣&mdash&mdash能夠取代曆史。
在這裡,孟德斯鸠和那些自然權利理論家無情地決裂了。
盧梭在這一點上說得沒錯:&ldquo政治權利(droitpolitique)還有待于誕生&hellip&hellip唯一有能力創建這門大而無用的科學的現代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孟德斯鸠。
不過,他絕口不談政治權利的原則;他隻滿足于談論現有各種政體的人為法(droitpositif)[20];世上再沒有什麼東西比這兩門學問更加不同的了。
然而,任何一個人,隻要他想按照各種政體實際存在的情況合理地評判它們,就不能不把這兩門學問結合起來:正是為了要評判它們是什麼,就必須知道它們應當是什麼。
&rdquo[21] 而這個孟德斯鸠呢,他恰恰拒絕了根據應當是什麼來評判是什麼,他隻想給曆史的真正必然性賦予其法則的形式,這個法則是他從事實的多樣性和它們的變化中提取出來的。
這個人的确是獨自一人面對着他的任務。
*** [1]《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二部分:總的觀念。
[本書中《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的引文,參考了許明龍譯本(《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2009年,附錄),但為了在譯法與風格上與全書統一,均由譯者重新翻譯。
所有引文依據原書的做法,僅标出章節。
&mdash&mdash譯注] [2]《論法的精神》,第十章,第十三節(波爾多瓦戰役);《羅馬盛衰原因論》,第十八章。
[3]裡夏爾·西蒙(RichardSimon,1638&mdash1712),法國奧拉托利會神父,他把《聖經》作為一種文獻來進行曆史的、文本的分析,促成了現代聖經批評的誕生。
&mdash&mdash譯注 [4]《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一部分,二:對第九條異議的答辯。
[原文是:&ldquo批評者已經指責作者不提原罪,現在又說起另一件事,就是作者也不提聖恩。
與這種人打交道真是可悲的事&hellip&hellip這就像村子裡的本堂神父的故事,天文學家指給他看望遠鏡裡的月亮,可他卻隻看見教堂的鐘樓。
&rdquo&mdash&mdash譯注] [5]這裡取其作為動詞&ldquo應當&rdquo的意思,而非作為名詞&ldquo職責&rdquo來理解。
見下文,尤其是第二章的讨論。
&mdash&mdash譯注 [6]《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二部分:氣候。
[7]《論法的精神》&ldquo全書論述宗教的共有兩章&rdquo(《為<論法的精神>辯護》),即第二十四、二十五章,并無&ldquo第二部分&rdquo之類的體例,所以這裡可能是一處筆誤,應指《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第二部分。
&mdash&mdash譯注 [8]&ldquo培爾先生聲稱,他能證明,與其做一個偶像崇拜者,不如做一個無神論者,換句話說,信奉一種壞宗教,比什麼教也不信更危險。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二十四章,第二節,&ldquo培爾先生的悖論&rdquo)&mdash&mdash譯注 [9]沃恩,《政治哲學史》(HistoryofPoliticalPhilosophy),第2卷,第253頁以下。
[10]這裡複數形式的ordres指&ldquo階層&rdquo或&ldquo等級&rdquo,與états(等級)一詞同義,另外又與譯為&ldquo秩序&rdquo的ordre相呼應。
&mdash&mdash譯注 [11]lasociabiliténaturelle,或譯&ldquo天然的社會性&rdquo。
&mdash&mdash譯注 [12]朗松,《形而上學與道德評論》,1896年。
[13]盧梭,《論不平等的起源》,導言。
[14]這裡及下文把&ldquo權利&rdquo和&ldquo應當(是什麼)&rdquo聯系起來的地方,droit譯成&ldquo正當&rdquo更好理解。
&mdash&mdash譯注 [15]原書誤植為&ldquo第四十四封&rdquo。
&mdash&mdash譯注 [16]譯文見孟德斯鸠,《波斯人信劄》,羅大岡譯,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年,第161頁。
&mdash&mdash譯注 [17]見《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二節:&ldquo因此,他們有了一個相互結合的新動機;渴望過社會生活,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條。
&rdquo&mdash&mdash譯注 [18]參見此處譯注。
&mdash&mdash譯注 [19]這裡使用的doctrinaire指&ldquo空談家&rdquo&ldquo空頭理論家&rdquo或教條主義者。
&mdash&mdash譯注 [20]這是盧梭的說法,而孟德斯鸠一般用loispositives(複數形式)。
或譯&ldquo實在法&rdquo&ldquo成文法&rdquo。
注意droit一詞,本書在别的地方均譯作&ldquo權利&rdquo,如droitnaturel譯作&ldquo自然權利&rdquo,而loisnaturelles則譯作&ldquo自然法&rdquo。
&mdash&mdash譯注 [21]見《愛彌兒》,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第703-704頁。
譯文有較大改動。
&mdash&mdash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