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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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nouvellethéoriedelaloi
拒絕使政治事實的素材服從于宗教和道德原則,拒絕使它們服從于自然權利理論的抽象概念&mdash&mdash後者無非是一些喬裝改扮了的價值判斷&mdash&mdash這樣就排除了成見,開辟了科學的康莊大道。
這樣就導緻了孟德斯鸠那些偉大的理論革命。
最負盛名的理論革命包含在給法下定義的那兩行文字裡:&ldquo法&hellip&hellip是由事物的性質産生出來的必然關系。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為<論法的精神>辯護》裡的那位神學家,他可不像孟德斯鸠說的那麼天真,在這一點上他并不相信自己的眼睛。
&ldquo法,關系!這叫人如何理解?&hellip&hellip不過,作者改變了法的通常定義,這不是沒有意圖的。
&rdquo[1]他沒看錯。
孟德斯鸠的意圖,無論他自己是個什麼說法,一定是想要在公認的定義中改變某些東西。
我們知道,法的概念有漫長的曆史。
它的現代詞義(科學法則[2]的意義)隻是到了16、17世紀,才在物理學家和哲學家的著作中出現。
而且即便在那時,它也仍然帶有以往時代的特點。
在獲得現象的可變量之間的恒定關系這個新的意義之前,也就是說,在與現代實驗科學的實踐發生關系之前,法一直從屬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世界。
在它的意義裡,浸透了來自人類關系的要求。
因此,法必須以人類存在者或根據人的形象想象出來的存在者&mdash&mdash哪怕他們超出了法的界限&mdash&mdash為前提。
法是戒律。
因此它需要一個命令的意志和一些遵從的意志。
它需要一個立法者與一些臣民[3]。
因此,法具備了自覺的[4]人類行動的結構:它有一個目的,它指定一個目标,同時還要求人們達到這個目标。
對于那些生活在法之下的臣民來說,它呈現出強制和理想兩方面的歧義性。
我們可以看到,正是這種意義和它引起的共振,在從聖奧古斯丁到聖托馬斯的中世紀思想中,獨占了統治地位。
法隻有一個結構,因而我們可以在同一種意義上談論神為法、自然法和人為(人類)法。
在所有這些情況中,我們遇到的是同一種戒律和目的的形式。
神為法統治着一切法。
上帝把命令[5]頒布給整個的自然界以及人類,并且在這樣做的同時,也設定好了它們的目的。
其他的法僅僅是這個原初戒律的回聲,在整個宇宙、天使團、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當中不斷重複,漸次減弱。
我們知道,那些頒布命令的人都有一種怪癖,就是喜歡别人重複他們的命令,至少在某些團體中是這樣的。
認為自然可能具有一些不同于命令的法,這個觀念費了很長時間才擺脫了上述遺産。
我們可以在笛卡爾那裡看到這一點,他仍然想把自己僅僅在物體中發現的法則&mdash&mdash運動守恒、下落、碰撞&mdash&mdash歸之于上帝的旨令。
有了斯賓諾莎,才有了對于第一重差異的意識:&ldquo不過法這個字眼隻是由于隐喻才被用于自然物&rdquo,因為&ldquo人們通常隻是用法來指戒律&rdquo。
[6]到了17世紀,這種長時間的努力終于為法的新意義贖回了一方淨土:自然的領域、物理的領域。
上帝的旨令仍然高高在上地保護着法的舊形式以顧全體面,但在它的掩蔽下,一種法的新形式卻發展起來,從笛卡爾到牛頓,一點一點地取得了孟德斯鸠所描述的那種形式:存在于諸可變項之間的&ldquo一種确定不變的關系&rdquo,正如&ldquo每一多樣性,都是均一性;每一變化,都是不變&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
但那個使得物體墜落或相撞、使得行星在軌道上運行的東西,人們還想不來,怎麼才能把它變成一種普遍的模型。
法的舊意義,即由一位主人所宣布的命令與目的,還維持着它原有的地盤:神為法的領域、道德(或自然)法的領域、人類法的領域。
我們甚至還可以注意到&mdash&mdash這初看起來是悖論性的,但卻自有其理由&mdash&mdash前面曾經讨論過的那些自然權利理論家,他們給法的舊詞義附加了各自概念的餘額。
無疑,他們也把&ldquo自然法&rdquo給&ldquo還俗&rdquo了,那個言說&ldquo自然法&rdquo或用他的旨令守護&ldquo自然法&rdquo的上帝,也和笛卡爾的上帝一樣無用:充其量是個防盜的守夜人罷了。
但是,他們從舊詞義中保留了它的目的論結構,它&mdash&mdash掩蓋在自然的直接表象之下的&mdash&mdash作為理想的特性。
在他們看來,自然法既是一種應當(devoir),也是一種必然性。
他們所有的請願都在這種&mdash&mdash仍然與新定義不相幹的&mdash&mdash法的定義中找到了庇護和支持。
然而,在那兩行文字裡,孟德斯鸠完全是在提出,要将法這個字眼的舊詞義從它仍然守護着的領域中驅逐出去。
并且,要使存在者的整個範圍,從上帝到石頭,都接受法&mdash關系這個現代定義的支配。
&ldquo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者都有它們的法:神有其法;物質世界有其法;高于人類的智能者有其法;獸類有其法;人有其法。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說得夠清楚了。
這一次再也沒有那些保留的禁區了。
可以想見這是何等聳人聽聞的事。
大概總有一個上帝在那裡推動&mdash&mdash如果不是在那裡誤導的話。
他創造了世界。
但他隻是關系項之一。
他是本原理性(raisonprimitive),但那些法對于他和所有存在者一視同仁:&ldquo法就是存在于他&rdquo(本原理性,也就是上帝)&ldquo和不同存在者之間的關系,以及這種種存在者彼此之間的關系。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而且,如果我們再考慮到,這個設立了
這樣就導緻了孟德斯鸠那些偉大的理論革命。
最負盛名的理論革命包含在給法下定義的那兩行文字裡:&ldquo法&hellip&hellip是由事物的性質産生出來的必然關系。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為<論法的精神>辯護》裡的那位神學家,他可不像孟德斯鸠說的那麼天真,在這一點上他并不相信自己的眼睛。
&ldquo法,關系!這叫人如何理解?&hellip&hellip不過,作者改變了法的通常定義,這不是沒有意圖的。
&rdquo[1]他沒看錯。
孟德斯鸠的意圖,無論他自己是個什麼說法,一定是想要在公認的定義中改變某些東西。
我們知道,法的概念有漫長的曆史。
它的現代詞義(科學法則[2]的意義)隻是到了16、17世紀,才在物理學家和哲學家的著作中出現。
而且即便在那時,它也仍然帶有以往時代的特點。
在獲得現象的可變量之間的恒定關系這個新的意義之前,也就是說,在與現代實驗科學的實踐發生關系之前,法一直從屬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世界。
在它的意義裡,浸透了來自人類關系的要求。
因此,法必須以人類存在者或根據人的形象想象出來的存在者&mdash&mdash哪怕他們超出了法的界限&mdash&mdash為前提。
法是戒律。
因此它需要一個命令的意志和一些遵從的意志。
它需要一個立法者與一些臣民[3]。
因此,法具備了自覺的[4]人類行動的結構:它有一個目的,它指定一個目标,同時還要求人們達到這個目标。
對于那些生活在法之下的臣民來說,它呈現出強制和理想兩方面的歧義性。
我們可以看到,正是這種意義和它引起的共振,在從聖奧古斯丁到聖托馬斯的中世紀思想中,獨占了統治地位。
法隻有一個結構,因而我們可以在同一種意義上談論神為法、自然法和人為(人類)法。
在所有這些情況中,我們遇到的是同一種戒律和目的的形式。
神為法統治着一切法。
上帝把命令[5]頒布給整個的自然界以及人類,并且在這樣做的同時,也設定好了它們的目的。
其他的法僅僅是這個原初戒律的回聲,在整個宇宙、天使團、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當中不斷重複,漸次減弱。
我們知道,那些頒布命令的人都有一種怪癖,就是喜歡别人重複他們的命令,至少在某些團體中是這樣的。
認為自然可能具有一些不同于命令的法,這個觀念費了很長時間才擺脫了上述遺産。
我們可以在笛卡爾那裡看到這一點,他仍然想把自己僅僅在物體中發現的法則&mdash&mdash運動守恒、下落、碰撞&mdash&mdash歸之于上帝的旨令。
有了斯賓諾莎,才有了對于第一重差異的意識:&ldquo不過法這個字眼隻是由于隐喻才被用于自然物&rdquo,因為&ldquo人們通常隻是用法來指戒律&rdquo。
[6]到了17世紀,這種長時間的努力終于為法的新意義贖回了一方淨土:自然的領域、物理的領域。
上帝的旨令仍然高高在上地保護着法的舊形式以顧全體面,但在它的掩蔽下,一種法的新形式卻發展起來,從笛卡爾到牛頓,一點一點地取得了孟德斯鸠所描述的那種形式:存在于諸可變項之間的&ldquo一種确定不變的關系&rdquo,正如&ldquo每一多樣性,都是均一性;每一變化,都是不變&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
但那個使得物體墜落或相撞、使得行星在軌道上運行的東西,人們還想不來,怎麼才能把它變成一種普遍的模型。
法的舊意義,即由一位主人所宣布的命令與目的,還維持着它原有的地盤:神為法的領域、道德(或自然)法的領域、人類法的領域。
我們甚至還可以注意到&mdash&mdash這初看起來是悖論性的,但卻自有其理由&mdash&mdash前面曾經讨論過的那些自然權利理論家,他們給法的舊詞義附加了各自概念的餘額。
無疑,他們也把&ldquo自然法&rdquo給&ldquo還俗&rdquo了,那個言說&ldquo自然法&rdquo或用他的旨令守護&ldquo自然法&rdquo的上帝,也和笛卡爾的上帝一樣無用:充其量是個防盜的守夜人罷了。
但是,他們從舊詞義中保留了它的目的論結構,它&mdash&mdash掩蓋在自然的直接表象之下的&mdash&mdash作為理想的特性。
在他們看來,自然法既是一種應當(devoir),也是一種必然性。
他們所有的請願都在這種&mdash&mdash仍然與新定義不相幹的&mdash&mdash法的定義中找到了庇護和支持。
然而,在那兩行文字裡,孟德斯鸠完全是在提出,要将法這個字眼的舊詞義從它仍然守護着的領域中驅逐出去。
并且,要使存在者的整個範圍,從上帝到石頭,都接受法&mdash關系這個現代定義的支配。
&ldquo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者都有它們的法:神有其法;物質世界有其法;高于人類的智能者有其法;獸類有其法;人有其法。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說得夠清楚了。
這一次再也沒有那些保留的禁區了。
可以想見這是何等聳人聽聞的事。
大概總有一個上帝在那裡推動&mdash&mdash如果不是在那裡誤導的話。
他創造了世界。
但他隻是關系項之一。
他是本原理性(raisonprimitive),但那些法對于他和所有存在者一視同仁:&ldquo法就是存在于他&rdquo(本原理性,也就是上帝)&ldquo和不同存在者之間的關系,以及這種種存在者彼此之間的關系。
&rdquo(《論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節)而且,如果我們再考慮到,這個設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