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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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有效保護本州公民免遭綁架或淪為奴隸之法令》 于1840年5月14日通過 紐約州參議員及議會代表紐約州人民發布如下法令: 1.紐約州州長一旦獲悉充分之信息,表明該州之任何自由公民或住民遭綁架或被帶離本州,且在其他州或美國之其他領地淪為奴隸;或該等自由公民或住民被他人通過不法手段囚禁于其他州或美國之其他領地,且聲稱或佯稱該等自由公民或住民為奴隸;或依據其膚色或該等其他州或領地之法律認定其為奴隸或剝奪其自由公民的身份,則州長應采取其認為适當的措施恢複該等人士的自由身份,并确保該等人士回到本州。

    州長有權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任命并聘用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以促成該等人士之身份恢複并返回本州;且州長應授予該等代理人足夠的資質和指示,以使其完成該等任務。

    除必要的開支外,州長還可決定給予該等代理人酬勞。

     2.代理人應采取措施以搜集足夠且恰當的證據,證明該等人士的自由身份;且應根據州長的指示、在必要的情況下前往相關的地點、采取一定的措施并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以促使該等人士恢複其自由身份并返回本州。

     3.在前述行為或活動中所産生之任何服務及費用均應由審計官進行審計并出具證明,随後由本州财政部撥款支付。

    财政部亦可提前撥款,但需憑審計官出具的證明,且需州長确認該等提前撥出的款項屬代理人完成其任務的合理開支。

    代理人在完成任務之後需到審計機構對賬,以核準其支出金額。

     4.本法令即時生效。

     附錄二 安妮的請願書和其他人士的宣誓書 安妮的請願書 尊敬的紐約州州長閣下: 本人,安妮·諾薩普,現居于紐約州沃倫縣格倫斯福爾斯村,特此呈交本請願書: 本人婚前的姓名是安妮·漢普頓,今年3月14日年滿四十四歲。

    本人于1828年12月25日與所羅門·諾薩普結婚,其當時居住于本州華盛頓縣的愛德華堡。

    證婚人是蒂莫西·埃迪法官。

    自結婚後至1830年,我們居住在愛德華堡,随後舉家搬往華盛頓縣的金斯伯裡,在那裡居住了約三年,然後搬往本州的薩拉托加斯普林斯,在該地及附近的鎮上一直生活到1841年。

    同年,本人的丈夫所羅門前往哥倫比亞特區,自此之後本人再未見到他。

     據本人了解,居于紐約州華盛頓縣仙蒂山的亨利·B·諾薩普先生曾于1841年收到過一封信,該信從新奧爾良寄出,信中表示本人的丈夫所羅門在華盛頓遭綁架,随後被押送上船,該信寄出時所羅門即在船上。

    但其在信中同時表示,無法确認其何以陷入這樣的境地,也無法确認其目的地。

     自此之後直到今年9月,本人一直未能獲得丈夫所羅門的任何訊息。

    今年9月,上段所述之亨利·B·諾薩普先生又一次轉收到了本人丈夫所羅門寄出的信,該信從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的馬克斯維爾寄出。

    據信中所述,本人丈夫所羅門現在是奴隸,本人認為該信息屬實。

     本人丈夫所羅門時年四十五歲,在其前往哥倫比亞特區之前一直未曾離開過紐約州,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

    被他人以不法手段販賣為奴後,如今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沃伊爾斯教區的馬克斯維爾附近勞作,該等不法人士佯稱本人丈夫所羅門為奴隸。

     本人丈夫所羅門的父親名叫敏圖斯·諾薩普,為黑人,于1829年11月22日在愛德華堡去世;其母親是黑白混血人種,有四分之三的白人血統,五六年前在紐約州的奧斯威戈縣去世。

    其父母均為自由公民。

     本人家境貧寒,完全無力承擔贖回本人丈夫所羅門所需之費用。

     本人在此懇請州長閣下根據1840年5月14日通過的《有效保護本州公民免遭綁架或淪為奴隸之法令》,聘用代理人前往當地解救所羅門·諾薩普,恢複其自由身份并使其返回本州。

     安妮·諾薩普(簽名) 日期:1852年11月19日 紐約州華盛頓縣政府: 本人,安妮·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