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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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一章中所講述的很多事都是亨利·B·諾薩普和其他人後來告訴我的。

     巴斯寫給佩裡和帕克的那封信是在1852年8月15日從馬克斯維爾的郵局寄出的,兩位先生收到這封信的時間是9月上旬。

    當時,安妮剛剛搬到沃倫縣的格倫斯福爾斯。

    她在卡彭特酒店的廚房掌勺,不幹活的時候一直跟孩子們住在一起。

     佩裡先生和帕克先生一收到那封信就立刻轉寄給了安妮。

    孩子們讀了信之後激動萬分,馬上去仙蒂山找到了亨利·B·諾薩普,請求他的幫助。

     諾薩普先生仔細研究了一番之後,确認紐約州的法律中有一條關于恢複奴隸之自由身份的法令。

    這條法令是1840年5月14日通過的,标題是《有效保護本州公民免遭綁架或淪為奴隸之法令》。

    根據這條法令,州長一旦獲悉充分的信息,表明本州之任何公民或住民被他人通過不法手段拘于其他州或美國的其他領土範圍内并淪為奴隸,或者因為其膚色或根據其他任何法律而被定性為奴隸的,州長應采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解救該公民或住民,使其恢複自由身份;為達成該目的,州長有權委派并聘用一名代理人,授予該名代理人足夠的資質并給予其足夠的指示,促使其完成獲委派之任務。

    該名代理人需搜集合理且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公民或住民的自由身份,并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動(包括開展實地調查及啟動法律程序等)促使該公民或住民返回本州。

    在前述行動中産生的所有開支和費用均由财政部撥款。

    (參見附錄一) 根據這條法令,首先需要做的是向州長提供足夠的信息證明以下兩點:首先,我是紐約州的自由公民;其次,我被他人通過不法手段販賣為奴。

    第一點比較好辦,認識我的年長一點的人都願意為我作證;第二點隻能靠寫給佩裡先生和帕克先生的那封信來證明,但到底是誰寫的信,他們當時并不知道。

    我曾在“奧爾良”号上親筆寫過一封求救信,可惜那封信早已下落不明。

     安妮簽署了一封呈交給亨特州長的請願書,裡面寫清楚了她和我之間的婚姻關系、我前往華盛頓後不知所蹤以及收到求救信的事,同時也強調了我是自由公民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事實。

    跟這封請願書一同呈交給亨特州長的,還有仙蒂山和愛德華堡的幾位德高望重的公民為我簽署的宣誓書,證明請願書所言均屬實,同時還提請州長委派亨利·B·諾薩普擔任代理人,負責解救我的工作。

     州長審閱了請願書和宣誓書之後,非常重視這件事。

    1852年11月23日,州長蓋章并簽發了亨利·B·諾薩普的委任函,确認、委派并指示亨利·B·諾薩普先生作為全權代理,負責解救工作,有權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并立刻出發前往路易斯安那州,所涉機構和人員都需給予其便利。

    (參見附錄二) 諾薩普先生當時手頭恰好有幾件特别緊急的工作,所以到12月才動身。

    12月14日,他離開仙蒂山前往華盛頓。

    路易斯安那州的國會參議員皮埃爾·蘇爾閣下、作戰部長康拉德閣下和美國最高法院的納爾遜法官在了解了諾薩普先生的任務并仔細審閱了請願書和宣誓書的核證副本後,都表示非常重視這件事,一定會給予最大程度的協助。

     尤其是蘇爾閣下,他特别關注這件事,并非常堅定地表示,路易斯安那州的每一個種植園主都有不可推卸的職責,一定要确保我早日恢複自由;他相信,每一個有正義感的聯邦公民都會為了我的利益挺身而出。

    諾薩普先生在得到了這些寶貴的親筆信之後,先回到巴爾的摩,然後去了匹茲堡。

    他原先的計劃是直接去新奧爾良,華盛頓的友人也是這麼建議他的,大家都覺得應該直接去新奧爾良調查一下。

    結果,如有神助一般,諾薩普先生在到達雷德河口的時候突然改變了主意。

    要是他當時真的直接去了新奧爾良,那他就不會碰到巴斯,我也不會那麼順利地被解救出來。

     他在雷德河口搭上了當天的第一艘汽船南下,那條小河水流緩慢、蜿蜒曲折,從廣袤的原始森林和人迹罕至的沼澤地裡穿過。

    1853年1月1日上午九點左右,他在馬克斯維爾下船,然後直接去了當地的法院,那其實就是個離河岸大概四英裡遠的小村子。

     當時他突然改變主意去了馬克斯維爾,是因為他想到那封求救信的郵戳是馬克斯維爾,所以他推算,我應該就在這附近。

    他首先拜訪了當地的一位知名律師約翰·P·瓦迪爾閣下,他是一位特别有才華也特别高尚的先生。

    瓦迪爾閣下讀了那些信和文件,仔細地向諾薩普先生了解了我被俘為奴的經曆,然後立即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到這件事中。

    他跟其他極具正義感的人一樣,對綁架這種罪行深惡痛絕。

    盡管他身處蓄奴州,奴隸對于他的親友和客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财産,但他在奴隸交易方面始終堅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