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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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例。

     定鄕試入場日期幷貢士例。

    禮部尙書臨江伯黎弘毓等奏,勅旨照各處承宣使司,士人多少,量日入場奉査。

    洪德五年,八月初五日,翰林侍讀兼東閣大學士申仁忠奏議各處承司貢士例,海陽,山南,三江,京北等處,每處一百三十名,清華,乂安等處,每處六十名,順化,安邦,宣光,興化等處,每處三十名,若鄕試入場日期,未知攸當,臣等伏候聖訓。

    天下各處承司及奉天府鄕試,以本年八月初八日並入第一場。

    海陽,山南,三江,京北等處承司,以本月十八日入第二場,二十五日入第三場,九月初一日入第四場,初七日掛士人中式榜。

    清華,乂安等處,以本月十音入第二場,二十二日入證場,二十六日入第四場,九月初一日掛士人中式榜。

    順化,安廣,輿化,宣光,諒山,太原等處及奉天府,並以本月十三日入第二場,十八日入第三場,二十六日入第四場,九月初一日掛士人中式榜。

     六月九日,大風雨,洪水。

     二十四日,定減省社長餘例令。

     秋,九月初二日,禦史臺副都禦史兼左春坊左中允郭廷寶奏:「係犯罪如惡逆背叛,盜刼受賂,敎唆豪橫,淫奔貪墨,閹宦陷人,故意殺人,係常赦所不原外,若雜犯雖發在赦後,而犯在赦前,一體在赦法,以廣聖恩。

    」從之。

     冬,十一月十一日,遣黎德慶,阮忠,杜覲歳貢於明。

     十二日,勅旨,各衞司所作器械,就本衞司所武庫如例,不得擅在城外廨宇軍店等處修作,違者流罪。

     勅論翰林院承旨東閣大學士申仁忠,禦史臺副都禦史兼左春坊左中允郭廷寶,奉東閣校書杜潤,翰林院侍讀東閣校書陶擧,翰林侍書覃文禮纂脩天南餘暇集,親征記事。

    帝題大學士申仁忠天南餘暇集序藁雲:「火鼠遣端布,氷蠶五色絲,更求無敵手,裁作袞龍衣。

    」〈按東方朔神異奇經有雲:南荒之外有火,其中皆生不盡之木,晝夜火燒,暴風猛雨不滅火,有鼠重百斤,毛長三寸餘,細如絲,可以作布。

    壬子年拾遺有雲:東海圓嶠山有氷蠶,長七寸,有麟角,以璽覆之,有繭五色,絲織爲衣,入水中不濡濕。

    〉 以阮沖愨爲翰林侍讀掌院事。

     甲辰,洪徳十五年(明成化二十年)[1484年] 春,正月十六日,太尉富國公黎壽域卒。

     二月,赦論。

     會試天下擧人,取範智謙等四十四人。

     三月初一日,勅旨,繼今陶造銀宂,徴稅如例。

     廷試策問以趙宋用儒,賜阮光弼,阮狂,枚惟精等三名進士及第,吳文房等十六名進士出身,朱廷寶等二十五人同進士出身。

     十日,申明抑買禁,勅旨雲:「抑買之禁,明令甚嚴,權豪之家,流習未革,厲民蠢政,莫此爲甚。

    繼今奉天府及各處承憲二司,再申明舊令,禁戢戒飭,凡供辦婚姻禮物諸家,如有賣買市上民間大小物貨,宜随時價,不得如前狃爲頑態,怙勢憑威,抑買攘奪,違者如前令治罪。

    」 十二日,申明婦人落胎及爲人落胎,前已有禁,係殘忍婦人,或欲其子息少,以専厚産,或憚於生育,圖免劬勞,覺見妊娠,用計堕落,傷殘性命,戰害彜倫及爲人而落之者,並行檢察,如律治罪。

    然視爲文具,莫革前非,踵習舊風,愈滋宿弊,玩法敗俗,莫此爲尤,今宜申明前令,嚴加戒飭,係有前項婦人,衆所共知,及其夫不能戒止者,並如律治罪。

     夏,四月,初禁奸人倚法擾金銀場。

     禁天下係非忌臘婚姻,恩命慶弔等禮,而無故相魯宴飮者,如律治罪。

     初九日,禁把門受奇錢。

     二十一日,定投納諸額,承司度支官庫不得如刁磴令。

     二十九日,定後葬不得遮障前葬令。

    先是安邦等處清刑憲察使司副使嚴光奏曰:「官員與百姓未有分別,是以愚冥細民,見有官者,以爲地道所緻,乘有死亡,競葬前後左右,逼犯墳塋,見侵子孫,每以事由,投吿有司,則例未分別,難於辨正,合無照職品之尊卑,定墓地之廣狹。

    」至是禮部尙書郭廷寶議雲:「天下官員百姓墓地,間有公私田土不同,以緻私田作彼墓地,廣狹分數當随地勢向背之宜,後葬者不得挾以私田土之故,而逼犯遮障前葬者,敢有故違,許前葬子孫親屬吿所在官司,斥後葬移避,幷追謝錢如律。

    」上從之。

     頒降賞功令。

     禁府衞司等衙門,恃權挾責,淩罵首領及圖恩挾簪,妄行保汰者。

     是月,定祈雨供應社人例,凡奉禱雨官往神佛在某處,許湊附近社人,本處社人用焚香椀,供應差官養僧士,毎日十人,輪流更代,得便耕種。

     十三日,定官書領降憲司檢刷令。

    時禮部尙書兼左春坊左中允郭廷寶奏:「前遞年官書領降在外各府,如四書,五經,登科録,會試録,玉堂文範,文獻通考,文選綱目及諸醫書之類,間有貪冒府官,擅自固執,以爲己私,不曾交付學官醫官,殊甚非理。

    爲此陳奏,各處憲司檢刷該內各府前項諸書,而本府官擅自固執,學書不與交付學官,醫書不與交付醫官者,具實糾奏,送刑部治罪。

    」上從之,故有是令。

     五月二十六日,勅旨,內外管軍民等中,間有廉潔者,亦有貪冗者,倘無旌別,何以勸懲。

    內則五府都督,外則都承憲三司堂上官,各官從公保擧,該內外衞府縣州官廉潔者及貪冗者,各宜詳開實跡期送。

    勅旨,三箇月以裡,具本題文,送禦史臺覆審施行區處,以示勸懲之方,以舒軍民之力。

     二十七日,吏部尙書阮伯驥奏,官員綠事刑部勘問,有幹犯罪治,即如欽奉追前勅命,勘合交還吏部奏納。

     六月十六日,定三舎生除用令。

    禦史臺副都禦史郭有嚴等奏:「臣等竊見國子監三舎生,例準逐年會試中場者,中三場充上舎生,中二場充中舎生,中I場充下舎生。

    每舎一百名,幷給季錢,三舎生每人九陌。

    及除用時,吏部及國子監官保擧選除。

    如三舎生數,一體並同,殊無差別,合無三舎生季錢,下舎生宣減,上舎生宣增一陌爲一貫,中舎生如前九陌,下舎生減一陌爲八陌。

    至除用時,吏部及國子監官照缺保擧,上舎生三分,中舎生二分,下舎生一分。

    如此則三舎生中場多少,優劣前後等級適宜,而天下人才鹹知激勸。

    」上從之。

     秋,八月初四日,定築田界蓄水令。

    勅旨各處承憲二司府縣州等官:「繼今某處該內有破決防隨,秋田淹聲,勢可蓄水以作夏田,承憲二司責令府縣州河隄勸農等官,合於潦水稍退之時,預爲小民救飢之計,相視地勢,随其便宜,督責鄕民,培築田界,要令蓄水以作夏田,不可遐棄職司,視常民瘼,坐視無策,以緻阻飢者。

    」 十五日,立我朝自太宗大寶三年壬戌科以來進士題名等碑幷記。

    上以太宗大寶三年以來進士諸科,立石題名,猶爲闕典,命禮部尙書郭廷寶詳具自太宗大寶三年壬戌科,仁宗太和六年戊辰科,光順四年癸未科,七年丙戌科,十年己醜科,洪德三年壬辰科,六年乙未科,九年戊戌科,十二年辛醜科至本年甲辰科進士名次,勒于堅珉。

    郭廷寳因請改狀元,榜眼,探花爲進士及第,正榜爲進士出身,附榜爲同進士出身,以合今制。

    上可其奏,命冬官起工鑿石,詞臣翰林院承旨東閣大學士申仁忠,翰林院侍讀兼東閣學士杜潤,翰林院侍讀東閣校書陶擧,覃文禮,吳綸,翰林院侍書兼秀林局司阮敦厚,翰林院侍書兼崇文館秀林局司訓梁世榮,東閣校書黎俊彥,翰林院侍讀兼秀林局司訓阮沖惑等分撰記文,中書監正字阮練,蔡叔廉,典書潘裏等奉動書,金光門待詔蘇礙奉勒按杜潤記雲:「帝王政治之大,莫急於人材,國家制度之詳,必待夫後聖,蓋爲治而不本於人材,制作而不資於後聖,皆苟焉耳,烏足緻治效風之隆,文物典章之備哉。

    粵自太祖順天紀年,首飭學政,太宗大寳三祀,肇闡儒科,仁宗選賢任能,恪遵成憲,至於樹〈一作附〉。

    太學碑,闕典未修,備物盡文,時若有待。

    今聖天啟中輿,躬任斯道,隆儒一事,尤所惓惓,況乎列聖涵養之深,加以十年振作之力,向也六年一大比,今則酌從周制,定以三年矣。

    向也取士,率不過二三十名,今廣靈實才,不患數倍矣。

    以至崇獎作興德意之厚,恩榮次第節目之詳,渾然粲然,度越古今,所以堅珉有刻,記實有文,置在賢關,用勸多士,皇王制作,猗歟休哉。

    然則黎朝文明之詳,科目之政,肇於順天,始於大寶,行於太和,而特盛於洪德也。

    向非聖上盡君師之責,親制作之權,安能成光志之未成,備前聖之未備耶。

    」 九月初五日,勅旨,訓導間有同治一經,而生徒之習別經不便講訓者,勒吏部勘實,都行改調,選治別經者,相換銓除。

     勅旨軍色窮無所出差輕務令。

     二十九日,勅旨,凡寫造囑書文契,一體用陸路中紙,若一切文字,用官樣中紙。

    從細江縣知縣鄧見素之奏也。

     冬十月十一日,勅旨,開國功臣子孫,係順天年間功臣已受官職,或無賜字姓。

    而曾預開創功臣,亦預順天年間有功,己眷三品,其子孫猶在軍伍者,許本人投吿本處承憲二司,備證兵部靈,身材堪用者充錦衣衞俊士'若劣弱不堪,許復其身。

    從太傅靖國公黎念之請也。

     定投納檢收金銀錫鉛等稅例。

     定構作親王公主府例。

     定構作行殿,其殿五間二廈,廚房一連三間,觀耕臺|區在中,高五尺,濶四十尺,作先農壇一區,高七尺,濶三十六尺,座處四圍土墻幷行馬門,皆在清潭縣紅梅社。

     作文廟大產,井東西藤,更震,書扳祭器庫,明倫堂,東西講堂,東西碑室,三舎生學房及諸門四圍繚墻。

     十二月,勅旨,繼今內外各衙門官見缺,奉令保選,某人常知某人果有才識廉能,除授某職,科臺等官公同編紀,置簿詳明,後或鄙猥貪冗不堪,居官無狀,査照某官員妄保非人,糾擧送問。

     以黎廷彥爲西軍都督府左都督清湘伯兼宗人符左宗人正。

     以黎繫爲尉馬都尉雲陽伯,黎權爲中軍都督府左都督徑湯伯。

     乙巳,洪德十六年(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 春,正月十一日,定天下各府縣州等官進人丁田租及源頭諸稅,敢有怠慢,不勤徵收,以緻拖欠,追錢賞如令。

    令謂以十分爲率,追於本人七分,追該官長三分。

    若饑寒困苦,村長端供共保,如前令施行。

     二月十二日,勅旨,內外各衙門奏題等本,本官書名,不得使書寫吏代書。

     三月,太傅靖國公黎念卒。

     夏,四月初十日,定廣南納稅令。

    先是廣南無船,遞年軍民扛稅物常被損失,繼今每至納稅期,許廣南承司移關順化都承憲三司交付稅物,差人轉遞上納。

     閏四月二十九日,定進朝從小僮令,其令大臣文武百官,繼今進朝,至大興門外下轎馬,若公侯伯駙馬,随從小僮二人,一品一人,入至玩蟾橋外卽止,違者守門官取遏,糾舉送問。

     秋,七月十三日,勅旨禮部備榜。

    一、五府各衞聽官朝退之時,各回本衙門商議公務,不得如前於鑾駕庫內廉外,會坐商議。

    一、百官進朝及猶在朝堂時,各衙門吏随行本官至東長安及南薰等門外,不得如前混入朱雀等門。

    若吏部六科,尙寳寺,度支,通政使司井護衞等衙門吏,並不之禁。

    一、朝退時,五府六部,東閣禦史臺,六寺史官等,衙門吏將簿本檢看。

    入六科査門籍牒,並不之禁。

     二十六日,定以赦前應赦事相吿發者罪,從提刑監察禦史阮資輔之奏也。

     二十七日,嚴考試免選令,勅旨各處承憲ニ司官:「前年考試免選,多有懐挾代試中者,殆萬餘人,甚於冗濫。

    繼今各處考試前項,要得識字能文者,至覆竅試時,尙有曳白不成文者,許提調監試巡綽等官封卷擧奏,自一人至四五人以上,承憲官以貶罷論,本人以徒軍丁罪罪之。

    」 八月初三日,定百官朝儀。

    其儀繼今當朝日,鼓初發,護衞以次進入丹墀。

    二發,百官以次進入丹墀,不得搪挾爭先,混淆攙越。

    若鼓已三發之後,而百官猶在朱雀門外,幷鐘已過五十之後,而猶在端門左右者,該守門官一體遏截,錦衣舍人司糾擧送治。

     九月,定識字借寫狀非敎唆令。

     冬,十月十四日,正嫡次子令。

    上諭:「大小官員百姓等凡預子孫奉承祀事,不問年甲之長幼,不拘官秩之崇卑,宜守經常,委之嫡子,嬌子先死,卽以長孫,或無長孫,方用次子,嫡妻又無衆子,方擇次子之賢。

    若長子長孫方有嬰疾及不肯之行,不宜奉承,卽當經吿所司,擇別子孫承祀,以示爲人父者,不可溺愛,而陥敗家之禍,爲人子者,不可昧義,而長傷化之風。

    」 十一月,除稅使鋪正等職令。

    勅旨:「繼今各稅務使見缺,吏部取有出身各衙門吏,經選不取者銓除,以便修寫稽考諸稅簿牒。

    若驛承鋪正等稅使,取得馘旗軍選不取者銓除如前例。

    」從吏科都給事中黃邵之言也。

     十四日,申明豪橫令。

    中軍都督府左都督涇陽伯黎權奏言:「係豪右有所挾持,犯毆傷人,奪人田土財物,耕破墳墓,損侵於人,自三遭以上,顯是豪橫,赦所不原,定以豪橫罪罪之。

    若前項犯事止一二遭,及相爭訟田土毆闘之類,如律議罪。

    」 二十一日,銓選方面官及監守客使。

    勅旨:「四承司憲察方面官,責任旣#,事權亦重,銓選之際,宜得其人。

    如有缺員,參議用六品以上,有器識資望,任滿西考以上,憲察用科臺,國子監,六寺等衙門官,有廉明歷練,應滿四考,衆所推獎者,如例選除。

    敢有徇情妄選品卑任淺之人,以緻衆論弗諧,民務生弊者,吏科送問治罪。

    」 定諸藩使臣朝貢京國令。

    如占城,老撾,暹羅,爬哇,剌加等國使臣及鎭憲頭目至會同館,錦衣衞差壯士五城兵馬郞將司旗軍等,,各宜如法監守,嚴謹關防,以至道塗往來,入朝進見之際,亦宜先後引行,駆斥諸小內人丼公私奴婢,並不得接近訪問,交通言語,以至透漏事情,引誘生弊。

    該監官不能如法嚴防,徇私容縱,錦衣衛舎人,司旗牌壯士具實奏聞,拿來治罪。

     二十六日,定敦禮義課農桑令。

    上論天下各處承憲府縣州官等:「禮義所以淑民心,農桑所以足衣食,二者政之急務,牧守之攸司也。

    眹自禦極以來,凡化民成俗之方,興便除害之政,莫不形諸訓諭,責之専行,然民財未至羨餘,民俗未臻丕變,豈非爾輩以簿書爲急,而視敎令爲虛文,以期會爲先,而置民風於度外以緻然歟。

    繼今爾輩盡革前弊,凡朝廷之勅令,一意奉行,百姓之飢寒,多方經理,而府縣州官者,每年以時,相視原隰,勸課農桑,地有遺利則随方而興作之,人有遺力則随事而勸相之,使民有餘財,而無凍餒逬亡之弊。

    或歳時巡行之際,所緻村巷民居,必歷擧前代勅諭之文,古今禮樂之訓,丁寧曉吿,俾彼從善改過,或有傷化敗俗之事,必緻意戒懲。

    忠信孝悌之人,必用心嘉獎民皆歸厚而革澆薄奸詭之風。

    孰能遵承見效,二司類以名聞定賞,倘或尋常職事,罷職充軍。

    」 十二月,令各處江官,如遇進表日,許在衙門行禮,停就都司。

     以黎端之爲兵部尙書,黎公讓爲禮部尙書,郭廷寶爲刑部尙書,鄧見素爲監察禦史,黎志爲南軍都督府左都督平淳伯,黎廣志爲禮部左侍郞兼翰林院掌院事。

     是年殺陳封帝論尙書阪如堵等曰:「陳封少時爲厲德侯舊臣,至陳封爲仁宗經筵時,愛戴厲德,甚輕囊。

    今封爲我臣,常蓄不臣之心,謂我建立明國官號,而匿國朝通制。

    不臣之心顯矣。

    封已反,誰束我手,不可殺封,封國叛臣,孰爲封螳鄉攘臂稱首,使吾知之。

    」又論如堵等曰:「吾見陳封頑薄,前後誥論可也。

    如二賜封詩,吾過之大也,噬臍將可及乎。

    我觀漢之孝景,唐之太宗,史稱七制三宗,亦有晁錯祖尙之悔,吾不及二君之英,安得不多有侮吝乎?」 丙午,洪德十七年(明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 春,正月十二日,勅旨:「繼今監察禦史差幹瘴地如安邦,興化,諒山,太原,廣南等處,卽差靈監察禦史,若該道差已盡員,許通該倂塁期,若該道禦史震禦史差已盡員,始相輪差別道禦史。

    」 十五日,勅旨:「各衞司儒指揮各員,吏部同本衞官公同閱選,內外各衙門見任文職有會試中場,身材頗有壯健,銓除各衙門司宿直應務。

    」 十六日,差官檢驗軍需物件。

     二十五日定築立公私田土界碼。

    其法,農隙時府縣官卽照如田土簿及奉給田土四至界近拘集老大社村長,公同指引官田及世業田土,築界竭以爲一定永遠之法。

     二月初三日,定題奉本例署字體式。

     二十九日,勅旨:「繼今通政使司,接受內外各衙門官員奏本,間有寫字遺漏差謬,卽檢奏送刑部,罰錢如令,若軍色民停罰錢。

    」 三月,選強壯充軍。

     十四日,頒洪德軍務凡二十七條。

    按洪德六年三月日頒降,一、文武官一品二品衆子及三品長子,公侯伯衆,讓字,充錦衣衞俊士,若籠黴中,充崇文館儒生。

    三品衆子及文武從官四六七八品子不能讀書,充羽林衞軍,能讀書考中,充秀林局儒生,有吏才考中,充內外各衙門吏,九品二子如八品子,餘如百姓子,七品以下孫,選充軍如百姓例。

    一、親父子兄弟三丁以上同居,社籍饒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