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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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梁頭九百三十八石,共征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五厘;
缯二張,共征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共征銀二十九兩四錢;
蚝二條,共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蚝八條,共征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蕭壟槟榔二十四宅,共征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十間,共征銀二百兩零五錢;
另瓦■〈瞞,石代目〉礶五座,共征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征銀三兩;
梁頭饷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厘:
以上共征雜饷銀九百五十六兩六錢零八厘。
彰化縣 港四所,共征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厘; 小■〈舟古〉一百三十五隻,共征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厘; 水裡港一所,征銀三兩;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征銀二兩八錢; ■〈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牛磨四首,共征銀二十二兩四錢: 以上,共征雜饷銀二百二十八兩七錢四分三厘。
淡水廳 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車磨一張,征銀五兩六錢: 以上,共征雜饷銀一十七兩三錢六分。
澎湖廳 小杉闆船一百五十三隻,共征銀六十四兩二錢六分; 又溢額小杉闆船二百零七隻,共征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又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征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大網八口,共征銀二十八兩; 小網三十七口,共征銀六十三兩八錢四分; 小缯十五口,共征銀十二兩六錢; 又溢額小罟缯十張,共征銀八兩四錢; 小滬一十九口半,共征銀八兩一錢九分; 又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征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以上,共征雜饷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以上四縣二廳,統共征雜饷銀五千二百三十三兩九錢六分五厘。
閩浙總督臣何璟 福建巡撫臣丁日昌福建布政使臣葆亨敬謹謄黃 署福建按察使臣定保 第三九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在任候選道加三級随帶加四級周,為遵劄行知事。
光緒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憲夏劄開:本年九月初五日,準藩司、省會善後總局移開,竊照各屬庫存銀兩無論正雜款項,非關報解,即應儲備,照例不準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虧之漸也。
近來各府、州、廳、縣每有藉詞地方公事,并不先期禀明,擅将公款虧挪,事後率以不應請銷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舊制,嚴行禁止,何以重庫款而儆效尤。
除呈明兩院憲并通饬各屬嗣後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飛移,請煩通饬所屬遵照:凡有庫存公款,此後如非禀奉核準撥用者,無論何項急需,均不準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轍,不論應否堪以動用,均勒限賠補,并幹參辦。
仍令将奉文日期,具文分報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專移後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
準此,合就劄饬。
劄到該府,立即移饬各廳、縣一體遵照,毋違,此劄,等因。
蒙此,查此案先蒙憲檄,業經移行在案,茲蒙前因,合再饬知。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劄。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三日劄。
第四○找盡斷根契字 親立找盡斷根契字人郡城下橫街陳光瑤,有阄分承祖父陳啟善明買過葉牛郎新港東田一宗,計參所,受種共三甲六分,帶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帶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黃翻興戶内馬料粟八石四鬥;又帶林榮機戶下馬料粟四石四鬥。
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載明契後明白為據。
以上田三所,受種三甲六分,于道光八年十月間,典與郡城石榮記,典價佛銀八百大元,将田現付掌管,收成納租。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以上田三所盡根斷賣,先除至親不承受,外托中再懇原典主石宅承買,三面言議再找盡斷根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前原典主共契價佛銀八百五十大元。
其找盡銀元即日同中收訖,而田仍付石榮記永遠掌管,應納馬料粟帶付完納。
聽其買主推收入戶,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言價值未足,别滋事端。
保此田果瑤承祖父明買物業,系瑤阄分應得之額,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瑤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并無抑勒,口恐無憑,合親立盡根賣契字一紙,并繳承買葉牛郎賣契一宗,送付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找盡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原典契價共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場見長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見人母鄭氏 親立找盡斷根賣契字人陳光瑤 為中人楊西池 計開: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于後。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種一甲二分,坐落新港東後洋下埤仔墘北畔,東、西原至葉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種一甲六分,坐落新港東厝後洋下埤南畔,東、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種八分,坐落新港東後洋橫路上,東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黃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
以上田三所,共帶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鬥正,列明契内。
第四一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賣盡根田契人兄弟葉文欽、葉文錄、葉文鋤、葉文鋤等,有承祖父明買水田二處:其一處坐落火燒莊洋,土名榕樹角,大小坵額不計其數,經丈一甲一分七厘半,帶陂水灌溉,東至車路,西至楊家田,南至車路,北至抄封田,年納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
又一處坐落土名火燒莊頭圳洋,經丈一甲,年納馬料大租谷四石二鬥九升,帶大陂水灌溉,東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
兩處界址俱各界限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兄弟願将此兩處之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義記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田随踏付銀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兄弟及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無找洗之理。
保此田系欽等兄弟承祖父物業,與别房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拖欠官租、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欽兄弟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田契一紙,并帶上手印契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九年三月日。
為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場知見媽親锺氏、葉文錄 同立賣盡根契人葉文欽葉文鐖、葉文鋤 第四二杜絕盡賣田契字 立杜絕盡賣田契觀音山裡中沖崎莊陳東使,有明買水田一所,坐落滾水社前,丈明三分實業,大小共八坵,其東、西四至界址,俱開明在契後。
年帶納官掌事馬料租,共粟一石三鬥五升。
今因欲銀費用,将此實業三分之田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戚族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與姚輝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得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兩六錢。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其課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東完納,不幹銀主之事。
保此田系是東明買實業,與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東自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亦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并非抑勒,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盡田契一紙,并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銀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日。
為中人尹粟老 知見人胞弟陳猜老 代書人朱自南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人陳東使 其田四坵,東至黃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
又其田四坵,東至楊家田,西至黃家園,南至本家,北至楊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四三杜賣絕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觀音裡赤山仔莊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墾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莊面前社腳,受種七分五厘,年納正供租粟三石三鬥二升,又帶馬料粟四石五鬥;東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
又帶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本莊等店頭,年帶納施候租粟一石;東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賣本莊黃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并繳上手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鹹豐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阿強 知見人母親陳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方好、方江 代書人李花 第四四賣斷契字 立賣斷契人觀音裡仁武莊沈禮、沈皇、沈厭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總督埤■〈口亟〉口,年配總督埤水灌溉,納馬料粟一十二石。
坵段載在上手,共十埒,東至郭家田,西至載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溝,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盧家炳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的價佛頭銀四百大元。
銀即日同中交訖,田并埤水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納,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後來子孫不敢言貼言贖。
保此田系皇承父明買田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拖欠租項,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皇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斷契一紙,并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四年五月日。
知見人嫂王氏 為中人許烈、王帶 代書人沈禮、沈禮 賣斷契人沈皇、沈厭 知見人二伯 第四五賣盡杜絕田契字 立賣盡杜絕田契字人大竹裡頂橫街城内李再添,有承祖父明買過崗山仔莊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帶納馬料租銀一兩,土名坐落在崗仔莊面前洋,水田五分,東至謝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東西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将此田向與崗山仔莊陳新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随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
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老母許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再添 為中人楊立觀 代書人自筆 第四六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大坵田堡馬椆後莊顔國妝等,有自置廍份園一段,坐落土名中車路北園東畔,受種南北■〈木庶〉着十二壟,東至本家園,西至顔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溝,四至明白為界。
年納課谷一鬥,又帶廍饷銀一分正。
今因乏銀回唐,願将所置之園出賣,托中與本族武孫叔出首承買,三面言義,依着時價契面銀九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将園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諸事。
保此園系妝自置物業,與房親戚人等無幹,亦無重典他人,并無拖欠舊課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妝一力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立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頭契内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其上手契與别業相連,難以分拆,不得并繳,合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媽瑗 知見人顔國會 立杜絕盡根契人顔國妝 代筆人顔右單 第四七找絕根契字 立找絕根契人蕭天生,有承曾祖父明買過蔡廷草地一所,坐落頭橋塗樓、北勢學老厝下洋等莊,帶田園、荒埔、圹地、埤堀、水圳、山■〈人上番下〉、糖廍等業。
東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邊,北至山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
此草地莊業阄分四股,生承祖父應得一股,年該帶正供粟一十九石四鬥三升七合,又帶■〈勹外雲内〉丁銀八錢二分四厘九毛三絲,并帶下洋莊廍饷銀一兩四錢,配■〈勹外雲内〉補粟一鬥一升三合二勺五抄。
緣前年兄沛光憑中立契,經典何元英價銀九百五十七元,将莊業踏付收掌,十餘年無異。
茲生窮乏,無力備銀贖回原契,将此應份莊業租粟額數,先盡問至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何元英墾找杜賣莊業等項,時值價銀八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願将應份等處草地莊業,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言贖等情。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找絕根契一紙,附阄書佃字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找契内銀八十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在場人堂叔捷元 為中人陳承業、翁成魁 知見人嬸祖母吳氏 代書人陳宗敬 立杜找絕根契人蕭天生 第四八谕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台南府台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邑效忠裡外武定裡楠仔仙溪東西,均系沿海沙埔,及内山沿溪草埔墾成田園,祗能栽種雜糧,收成征箔,若照新章下下則田園定賦,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開墾田園,亦箔有種植,若剔歸舊未入類,從緩升科,似覺亦未允協。
茲本縣委員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變通,以硗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園照田各遞減二成,以纾民力,而示體恤。
經會禀府憲請示在案。
合行出示曉谕,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該處田園雖然瘠箔,現經本縣委員禀請府憲,仿照同安沿海地畝之式,酌量變通,征完新糧,較之原定新章賦則減輕不少,務各激發天良,趕緊赴局承領丈單,并将應納糧銀備齊納清,領串安業,均毋觀望挨延,緻幹差追,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給。
貼楠仔仙溪西曉谕
彰化縣 港四所,共征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厘; 小■〈舟古〉一百三十五隻,共征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厘; 水裡港一所,征銀三兩;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征銀二兩八錢; ■〈罒上令下〉一條,征銀五兩八錢八分; 牛磨四首,共征銀二十二兩四錢: 以上,共征雜饷銀二百二十八兩七錢四分三厘。
淡水廳 罟一張,征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車磨一張,征銀五兩六錢: 以上,共征雜饷銀一十七兩三錢六分。
澎湖廳 小杉闆船一百五十三隻,共征銀六十四兩二錢六分; 又溢額小杉闆船二百零七隻,共征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又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征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大網八口,共征銀二十八兩; 小網三十七口,共征銀六十三兩八錢四分; 小缯十五口,共征銀十二兩六錢; 又溢額小罟缯十張,共征銀八兩四錢; 小滬一十九口半,共征銀八兩一錢九分; 又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征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以上,共征雜饷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以上四縣二廳,統共征雜饷銀五千二百三十三兩九錢六分五厘。
閩浙總督臣何璟 福建巡撫臣丁日昌福建布政使臣葆亨敬謹謄黃 署福建按察使臣定保 第三九劄饬 特授台灣府正堂在任候選道加三級随帶加四級周,為遵劄行知事。
光緒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憲夏劄開:本年九月初五日,準藩司、省會善後總局移開,竊照各屬庫存銀兩無論正雜款項,非關報解,即應儲備,照例不準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虧之漸也。
近來各府、州、廳、縣每有藉詞地方公事,并不先期禀明,擅将公款虧挪,事後率以不應請銷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舊制,嚴行禁止,何以重庫款而儆效尤。
除呈明兩院憲并通饬各屬嗣後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飛移,請煩通饬所屬遵照:凡有庫存公款,此後如非禀奉核準撥用者,無論何項急需,均不準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轍,不論應否堪以動用,均勒限賠補,并幹參辦。
仍令将奉文日期,具文分報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專移後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
準此,合就劄饬。
劄到該府,立即移饬各廳、縣一體遵照,毋違,此劄,等因。
蒙此,查此案先蒙憲檄,業經移行在案,茲蒙前因,合再饬知。
為此,劄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劄。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三日劄。
第四○找盡斷根契字 親立找盡斷根契字人郡城下橫街陳光瑤,有阄分承祖父陳啟善明買過葉牛郎新港東田一宗,計參所,受種共三甲六分,帶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帶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黃翻興戶内馬料粟八石四鬥;又帶林榮機戶下馬料粟四石四鬥。
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載明契後明白為據。
以上田三所,受種三甲六分,于道光八年十月間,典與郡城石榮記,典價佛銀八百大元,将田現付掌管,收成納租。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以上田三所盡根斷賣,先除至親不承受,外托中再懇原典主石宅承買,三面言議再找盡斷根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前原典主共契價佛銀八百五十大元。
其找盡銀元即日同中收訖,而田仍付石榮記永遠掌管,應納馬料粟帶付完納。
聽其買主推收入戶,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言價值未足,别滋事端。
保此田果瑤承祖父明買物業,系瑤阄分應得之額,與别房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瑤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并無抑勒,口恐無憑,合親立盡根賣契字一紙,并繳承買葉牛郎賣契一宗,送付收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找盡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原典契價共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場見長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見人母鄭氏 親立找盡斷根賣契字人陳光瑤 為中人楊西池 計開: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于後。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種一甲二分,坐落新港東後洋下埤仔墘北畔,東、西原至葉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種一甲六分,坐落新港東厝後洋下埤南畔,東、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種八分,坐落新港東後洋橫路上,東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黃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
以上田三所,共帶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鬥正,列明契内。
第四一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賣盡根田契人兄弟葉文欽、葉文錄、葉文鋤、葉文鋤等,有承祖父明買水田二處:其一處坐落火燒莊洋,土名榕樹角,大小坵額不計其數,經丈一甲一分七厘半,帶陂水灌溉,東至車路,西至楊家田,南至車路,北至抄封田,年納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
又一處坐落土名火燒莊頭圳洋,經丈一甲,年納馬料大租谷四石二鬥九升,帶大陂水灌溉,東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
兩處界址俱各界限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兄弟願将此兩處之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義記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将田随踏付銀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
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兄弟及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無找洗之理。
保此田系欽等兄弟承祖父物業,與别房親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及拖欠官租、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欽兄弟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田契一紙,并帶上手印契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九年三月日。
為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場知見媽親锺氏、葉文錄 同立賣盡根契人葉文欽葉文鐖、葉文鋤 第四二杜絕盡賣田契字 立杜絕盡賣田契觀音山裡中沖崎莊陳東使,有明買水田一所,坐落滾水社前,丈明三分實業,大小共八坵,其東、西四至界址,俱開明在契後。
年帶納官掌事馬料租,共粟一石三鬥五升。
今因欲銀費用,将此實業三分之田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戚族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與姚輝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得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兩六錢。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
其課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東完納,不幹銀主之事。
保此田系是東明買實業,與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東自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亦不敢異言生端。
此系二比甘願,并非抑勒,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盡田契一紙,并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銀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日。
為中人尹粟老 知見人胞弟陳猜老 代書人朱自南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人陳東使 其田四坵,東至黃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
又其田四坵,東至楊家田,西至黃家園,南至本家,北至楊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第四三杜賣絕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觀音裡赤山仔莊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墾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莊面前社腳,受種七分五厘,年納正供租粟三石三鬥二升,又帶馬料粟四石五鬥;東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
又帶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本莊等店頭,年帶納施候租粟一石;東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賣本莊黃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來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并繳上手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鹹豐六年二月日。
為中人許阿強 知見人母親陳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方好、方江 代書人李花 第四四賣斷契字 立賣斷契人觀音裡仁武莊沈禮、沈皇、沈厭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總督埤■〈口亟〉口,年配總督埤水灌溉,納馬料粟一十二石。
坵段載在上手,共十埒,東至郭家田,西至載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溝,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盧家炳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的價佛頭銀四百大元。
銀即日同中交訖,田并埤水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納,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後來子孫不敢言貼言贖。
保此田系皇承父明買田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拖欠租項,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皇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斷契一紙,并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四年五月日。
知見人嫂王氏 為中人許烈、王帶 代書人沈禮、沈禮 賣斷契人沈皇、沈厭 知見人二伯 第四五賣盡杜絕田契字 立賣盡杜絕田契字人大竹裡頂橫街城内李再添,有承祖父明買過崗山仔莊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帶納馬料租銀一兩,土名坐落在崗仔莊面前洋,水田五分,東至謝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東西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将此田向與崗山仔莊陳新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四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随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
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老母許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再添 為中人楊立觀 代書人自筆 第四六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大坵田堡馬椆後莊顔國妝等,有自置廍份園一段,坐落土名中車路北園東畔,受種南北■〈木庶〉着十二壟,東至本家園,西至顔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溝,四至明白為界。
年納課谷一鬥,又帶廍饷銀一分正。
今因乏銀回唐,願将所置之園出賣,托中與本族武孫叔出首承買,三面言義,依着時價契面銀九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随将園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納課,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諸事。
保此園系妝自置物業,與房親戚人等無幹,亦無重典他人,并無拖欠舊課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妝一力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立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頭契内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其上手契與别業相連,難以分拆,不得并繳,合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二月日。
為中人陳媽瑗 知見人顔國會 立杜絕盡根契人顔國妝 代筆人顔右單 第四七找絕根契字 立找絕根契人蕭天生,有承曾祖父明買過蔡廷草地一所,坐落頭橋塗樓、北勢學老厝下洋等莊,帶田園、荒埔、圹地、埤堀、水圳、山■〈人上番下〉、糖廍等業。
東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邊,北至山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
此草地莊業阄分四股,生承祖父應得一股,年該帶正供粟一十九石四鬥三升七合,又帶■〈勹外雲内〉丁銀八錢二分四厘九毛三絲,并帶下洋莊廍饷銀一兩四錢,配■〈勹外雲内〉補粟一鬥一升三合二勺五抄。
緣前年兄沛光憑中立契,經典何元英價銀九百五十七元,将莊業踏付收掌,十餘年無異。
茲生窮乏,無力備銀贖回原契,将此應份莊業租粟額數,先盡問至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何元英墾找杜賣莊業等項,時值價銀八十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願将應份等處草地莊業,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言贖等情。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找絕根契一紙,附阄書佃字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找契内銀八十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在場人堂叔捷元 為中人陳承業、翁成魁 知見人嬸祖母吳氏 代書人陳宗敬 立杜找絕根契人蕭天生 第四八谕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台南府台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邑效忠裡外武定裡楠仔仙溪東西,均系沿海沙埔,及内山沿溪草埔墾成田園,祗能栽種雜糧,收成征箔,若照新章下下則田園定賦,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開墾田園,亦箔有種植,若剔歸舊未入類,從緩升科,似覺亦未允協。
茲本縣委員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變通,以硗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園照田各遞減二成,以纾民力,而示體恤。
經會禀府憲請示在案。
合行出示曉谕,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該處田園雖然瘠箔,現經本縣委員禀請府憲,仿照同安沿海地畝之式,酌量變通,征完新糧,較之原定新章賦則減輕不少,務各激發天良,趕緊赴局承領丈單,并将應納糧銀備齊納清,領串安業,均毋觀望挨延,緻幹差追,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給。
貼楠仔仙溪西曉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