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鹽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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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陶源号數項佛銀三十五元五角一占,奉母命鄭氏先問房親人等不承買,外托中引就與金合記出頭承買找盡,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員五角一占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交付金合記掌管,不敢再言找贖,自此一賣千休。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找盡契字二紙,并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占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見人母親鄭氏 立賣找盡契字人陳雹 為中人許儉老 代書人(陳雹自筆) 第一之五杜賣絕盡根契字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金合記,即蔡洪霖、蔡淡若,有應分阄分鹽埕一副,坐落濑北場第七甲内。
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
此三僯鹽埕原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并帶倉廒一間,器具齊全。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徐植記、鹽埕許沕老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四十八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随即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曬曝,不敢異言生端。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埕系是淡若、洪霖阄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四十八大元。
内添注「口」字一字,合應批明,再照。
同治六年八月日。
為中人洪糧 薛生 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蔡淡若、蔡洪霖 代書人(自筆) 第一之六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郡城内徐植記,有同鹽埕莊許沕老明買蔡家之鹽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濑北場第七甲内。
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托中向與同買人許沕商議,将自己應分一半出賣與許沕,三面言議定着價一百二十四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全副及倉廒、器具,随時踏明界址,逐一點交許沕全副掌管曬曝,永為己業。
植記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套謀取贖滋事。
保此鹽埕果系同買轉賣歸管之業,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所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五紙,合共六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許知批 知見人徐振記 立歸管字人徐植記 代書人徐錫祿 第二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字人布袋嘴莊蔡妙觀,現充洲南場一甲首,有自置鹽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鹽館,西北東至埔,西至張遷鹽埕,南至溝,北至溫耀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又有鹽倉地一所,并龍江莊厝地粘連在内。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鹽埕半付,并倉地、厝地盡行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引與旋侄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并倉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與世侄孫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曬鹽入倉,報名領銀,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鹽埕并倉地、厝地是系妙自置物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并無失鹽冒領銀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其上手契不得繳連,惟将契後批明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契面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交付金合記掌管,不敢再言找贖,自此一賣千休。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找盡契字二紙,并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占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見人母親鄭氏 立賣找盡契字人陳雹 為中人許儉老 代書人(陳雹自筆) 第一之五杜賣絕盡根契字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金合記,即蔡洪霖、蔡淡若,有應分阄分鹽埕一副,坐落濑北場第七甲内。
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
此三僯鹽埕原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并帶倉廒一間,器具齊全。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徐植記、鹽埕許沕老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四十八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随即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曬曝,不敢異言生端。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埕系是淡若、洪霖阄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四十八大元。
内添注「口」字一字,合應批明,再照。
同治六年八月日。
為中人洪糧 薛生 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蔡淡若、蔡洪霖 代書人(自筆) 第一之六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郡城内徐植記,有同鹽埕莊許沕老明買蔡家之鹽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濑北場第七甲内。
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托中向與同買人許沕商議,将自己應分一半出賣與許沕,三面言議定着價一百二十四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全副及倉廒、器具,随時踏明界址,逐一點交許沕全副掌管曬曝,永為己業。
植記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套謀取贖滋事。
保此鹽埕果系同買轉賣歸管之業,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所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五紙,合共六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許知批 知見人徐振記 立歸管字人徐植記 代書人徐錫祿 第二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字人布袋嘴莊蔡妙觀,現充洲南場一甲首,有自置鹽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鹽館,西北東至埔,西至張遷鹽埕,南至溝,北至溫耀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又有鹽倉地一所,并龍江莊厝地粘連在内。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鹽埕半付,并倉地、厝地盡行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引與旋侄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并倉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與世侄孫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曬鹽入倉,報名領銀,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鹽埕并倉地、厝地是系妙自置物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并無失鹽冒領銀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其上手契不得繳連,惟将契後批明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契面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