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魚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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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找賣盡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炘如 經手收銀并知見人吳汝章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書契人吳郎山 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府大西外新街葉欽、葉塗、葉鐵兄弟,有同承父明買沈輝海盡根魚塭一所,并陡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甯裡,土名風櫃門邊。
其塭一所,隔為四格,東至林報岸路并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風櫃門莊宅公塭岸,北至鹽埕塭岸。
其塭埔一所,墾半成業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與塭毗連,僅隔一岸,東至林報岸,西至風櫃門莊宅塭大岸,南至龜潭外岸,北至本塭岸。
又田一所,在塭岸之東,東至路岸,西至林報岸,南至楊家公水溝,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為界。
值合台清丈,于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憲唐給領墾照新字四百十三号,效忠裡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
推原該塭屬永甯裡,又隸安平軍工海坡,故道憲給墾照作效忠裡也。
今因乏銀别置,兄弟相議,同奉母命,願将此業出賣,先盡問親族不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外宮後街陳榮記,明議六八時佛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
銀即日同中收訖;随将魚塭一所,并塭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又塭埔并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陳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種開築,永遠為業,塗兄弟均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滋事。
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業系葉塗兄弟同承父明買盡根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塗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幹陳宅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契八紙,司單二紙,墾照一紙,計共十二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塗去「裡」字一字;添注「于」一字,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六八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楊石粒、何大獅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葉欽、葉塗、葉鐵 (秉筆塗自書) 第六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塗城仔莊陳峻,有合夥圍築魚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門,作五份,峻應得二份半,年帶納業主萬益館,二八抽分。
東至公水路為界,西至公水路為界,南至本館塭為界,北至盒司塭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塭抽出二份半,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賣與義合莊陳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三十八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塭随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契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塭果系是峻合夥圍築,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碨 知見人塗氏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陳峻 代書人陳啟明 第七賣杜盡根塭契字 同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人加邑麻豆保中州莊東頭角長房邱侒老、邱錠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鎮老、邱有老、邱欽老、邱長老,三房邱記老、邱枰老、邱光帶、邱約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頗老、邱随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開墾魚塭一口,址在塭藔莊西南畔,土名後鬥塭,年帶慈濟宮大帝爺香資銀八元七角,并帶塭藔、陡門、家器,東至槺榔尾塭,西至塗鲙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槺榔塭地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議,願将此塭出賣,先盡問各房至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賣與頭港仔莊西湖角吳章教、林圍官合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即塭及塭藔水溝随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圍築,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及洗貼滋弊。
保此塭系是博、信、侒、藔、記、随、約、鎮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開墾物業,與别房以及他人無幹,中間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拖欠租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約、博、藔、侒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一紙,付為執照。
其墾單大契有别份在内,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其南畔入水之水溝,公堂言約聽銀主收水入塭,以及采捕魚蝦,賣主不得阻擋,批,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鹹豐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房長 知見人族長 同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侒、晚、鎮、有、枰、清、博、頗、不、欽、 錠、信、長、記、約、随、插、藔、族、光帶 代書人房親奢 第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即東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樹珍與鄭定榜合墾武定裡小北門外大塭二段,并溪埔園及堤壩埔園計二所,戶名金裕泰所有。
溪埔園一所及大塭二段,經已與定榜分割,各歸各管。
而海等應份該北畔等四格之額,年納租息三十一甲零,東至饷塭岸并接連三角仔小溪水在内,每日間水翻灌塭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為界,南至鄭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為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為界。
又一所堤壩岸外埔園一段,年納租息二十一甲餘,東至堤壩外鄭定榜現管十四甲西界岸為界,西至壩内與大港藔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壩岸為界,北至大溪為界,四至俱各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此塭及溪墘埔園,并帶溪水每日間水翻灌塭養蓄魚蝦,以及堤壩外埔園等處,托中引向張達春出首承買,三面估價契價佛銀一千元足。
其塭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及埔園等處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改名換給墾照。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福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墾照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佛銀一千大元足,再照。
同治四年月日。
為中人張日章 知見人母李柯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筆) 第九之一賣盡契 立賣盡契人尖山堡外埔内莊紀幹觀、紀蒲觀,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東至曾家園,西至蕭家堀園,南至洪家園、陳家、李家園,北至曾家、張家土地公埔,四至為界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不能承受,托中引就與牛埔頭莊曾劉官邊,三面言議賣出特價銀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随付銀主管掌耕作為己業。
随意所欲,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
保此園堀系幹、蒲同置物業,與至親叔兄弟侄無幹,并無重典他人不明,亦無拖欠租項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并上手契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為中人并代書陳士在 火立賣盡契人紀幹觀、紀蒲觀 知見人紀潭老 此業系曾祥與曾住合典,執照批明。
第九
即日同中見收過找賣盡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黃炘如 經手收銀并知見人吳汝章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書契人吳郎山 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台南府大西外新街葉欽、葉塗、葉鐵兄弟,有同承父明買沈輝海盡根魚塭一所,并陡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甯裡,土名風櫃門邊。
其塭一所,隔為四格,東至林報岸路并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風櫃門莊宅公塭岸,北至鹽埕塭岸。
其塭埔一所,墾半成業為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與塭毗連,僅隔一岸,東至林報岸,西至風櫃門莊宅塭大岸,南至龜潭外岸,北至本塭岸。
又田一所,在塭岸之東,東至路岸,西至林報岸,南至楊家公水溝,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為界。
值合台清丈,于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憲唐給領墾照新字四百十三号,效忠裡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
推原該塭屬永甯裡,又隸安平軍工海坡,故道憲給墾照作效忠裡也。
今因乏銀别置,兄弟相議,同奉母命,願将此業出賣,先盡問親族不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外宮後街陳榮記,明議六八時佛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
銀即日同中收訖;随将魚塭一所,并塭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又塭埔并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陳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種開築,永遠為業,塗兄弟均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滋事。
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
保此業系葉塗兄弟同承父明買盡根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塗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幹陳宅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上手契八紙,司單二紙,墾照一紙,計共十二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塗去「裡」字一字;添注「于」一字,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内六八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楊石粒、何大獅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葉欽、葉塗、葉鐵 (秉筆塗自書) 第六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塗城仔莊陳峻,有合夥圍築魚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門,作五份,峻應得二份半,年帶納業主萬益館,二八抽分。
東至公水路為界,西至公水路為界,南至本館塭為界,北至盒司塭為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費用,願将塭抽出二份半,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賣與義合莊陳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三十八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塭随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為己業。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契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
保此塭果系是峻合夥圍築,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來曆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為中人陳碨 知見人塗氏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陳峻 代書人陳啟明 第七賣杜盡根塭契字 同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人加邑麻豆保中州莊東頭角長房邱侒老、邱錠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鎮老、邱有老、邱欽老、邱長老,三房邱記老、邱枰老、邱光帶、邱約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頗老、邱随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開墾魚塭一口,址在塭藔莊西南畔,土名後鬥塭,年帶慈濟宮大帝爺香資銀八元七角,并帶塭藔、陡門、家器,東至槺榔尾塭,西至塗鲙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槺榔塭地界,四至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議,願将此塭出賣,先盡問各房至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托中賣與頭港仔莊西湖角吳章教、林圍官合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二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即塭及塭藔水溝随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圍築,蓄養魚蝦,永為己業,不敢阻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及洗貼滋弊。
保此塭系是博、信、侒、藔、記、随、約、鎮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開墾物業,與别房以及他人無幹,中間亦無重張典挂他人以及交加來曆拖欠租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信、約、博、藔、侒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一紙,付為執照。
其墾單大契有别份在内,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其南畔入水之水溝,公堂言約聽銀主收水入塭,以及采捕魚蝦,賣主不得阻擋,批,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鹹豐三年二月日。
為中人房長 知見人族長 同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侒、晚、鎮、有、枰、清、博、頗、不、欽、 錠、信、長、記、約、随、插、藔、族、光帶 代書人房親奢 第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即東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樹珍與鄭定榜合墾武定裡小北門外大塭二段,并溪埔園及堤壩埔園計二所,戶名金裕泰所有。
溪埔園一所及大塭二段,經已與定榜分割,各歸各管。
而海等應份該北畔等四格之額,年納租息三十一甲零,東至饷塭岸并接連三角仔小溪水在内,每日間水翻灌塭為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為界,南至鄭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為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為界。
又一所堤壩岸外埔園一段,年納租息二十一甲餘,東至堤壩外鄭定榜現管十四甲西界岸為界,西至壩内與大港藔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壩岸為界,北至大溪為界,四至俱各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願此塭及溪墘埔園,并帶溪水每日間水翻灌塭養蓄魚蝦,以及堤壩外埔園等處,托中引向張達春出首承買,三面估價契價佛銀一千元足。
其塭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及埔園等處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改名換給墾照。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
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福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并繳墾照二紙,共三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佛銀一千大元足,再照。
同治四年月日。
為中人張日章 知見人母李柯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筆) 第九之一賣盡契 立賣盡契人尖山堡外埔内莊紀幹觀、紀蒲觀,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東至曾家園,西至蕭家堀園,南至洪家園、陳家、李家園,北至曾家、張家土地公埔,四至為界明白。
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不能承受,托中引就與牛埔頭莊曾劉官邊,三面言議賣出特價銀六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随付銀主管掌耕作為己業。
随意所欲,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
保此園堀系幹、蒲同置物業,與至親叔兄弟侄無幹,并無重典他人不明,亦無拖欠租項等情為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并上手契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為中人并代書陳士在 火立賣盡契人紀幹觀、紀蒲觀 知見人紀潭老 此業系曾祥與曾住合典,執照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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