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人性和道德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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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對于這樣一個意志依照客觀法則而決定&rdquo的決定便是所謂責成或強制。
這就是說,客觀法則對于一個&ldquo不完全是善&rdquo的意志的關系可被思議為:&ldquo對一個理性存在的意志由理性原則而決定&rdquo的決定,但是這些理性的原則,意志以它的本性而言,并非必然地服從。
一個客觀原則的表象,當它對意志是責成性(強制性)的,即被稱為理性的命令,而此命令的公式則被稱為律令。
一切律令都為&ldquo應當&rdquo這詞表示,因此它們都指代一個客觀的理性法則,對于這樣一個意志即&ldquo從其主觀構造而言,它不是必然地為這法則所決定&rdquo,這樣一個意志的關系,這關系就是強制的關系。
這些律令說&ldquo做某事或不去做某事&rdquo這必是好的,對于這樣一個意志,即&ldquo它常不是做一件事是因為這事被認為是好的,所以才去做它&rdquo,但是,正是那實踐上是善的,它決定這意志,其決定是因理性概念而決定,也就是說,它不是從主觀的原因而決定的,隻是客觀地決定,是依據&ldquo對于每一理性存在都有效&rdquo的那些原則來決定。
這&ldquo實踐上是善的&rdquo,它與&ldquo愉快&rdquo截然不同,愉快就像那僅通過感覺從純然主觀的原因而影響意志,這主觀的原因隻是對此人或彼人有效,并不像理性原則那樣對每一個人都有效。
所以,一個完全的(圓滿的)善的意志,也必同樣服從客觀法則(善的法則),但它不能因此便被思議為是被責成(被強制)去依法而動,因為完全的善的意志本身,從其主觀的構造來說,它隻能為善的表象所決定。
所以在神意上,是沒有律令可言的。
在這裡&ldquo應當&rdquo是沒有地位的,因為&ldquo其意志之&rdquo決定本身早已與法則融為一了。
所謂律令,隻是一種公式,它表示一切決意的客觀法則對于這個或那個理性存在的意志,例如人類意志主觀的不圓滿性的關系。
現在一切律令,其發命令或是偶然的或是定然的。
前者是把可能行動實踐的必然性,表象為&ldquo去達到&rdquo一個人所意欲的某種其他事物的手段;後者即定然律令則必是這樣一種律令,即&ldquo它把一個行動表象為其自身是必然的,并沒有涉及任何其他目的,也就是說,把它表象為客觀的必然的&rdquo這樣的一種律令。
因為每一個實踐法則就可把可能行動表象為善的,因此,對于一個依理性而為之實踐地所能決定的主體而言,又可把它表象為必然的,所以一切律令都是公式,即&ldquo決定&mdash行動&rdquo的公式,這一行動是依照一個&ldquo在某方面為善&rdquo的意志的原則而為必然的。
現在,如果這行動的善是隻當作達到某種東西的手段而為善,則這律令便是假然的,&ldquo但是,如果這行動被表象為其自身即是善,因此,依賴着意志的原則,也被表象為必然的&rdquo,即在于這一&ldquo其自身即符合于理性&rdquo的意志而被表象為必然的,則這律令便是定然的。
這樣,律令是宣布那為我所可能的,什麼樣的行動必是善的,并且它在關聯于一個意志中把實踐的規律呈現出來,這關聯的意志是這樣的,即它并不立即做出行動,不因為那行動是善的而做它,所以如此,由于這主體(行動者)并非時常知道那行動是善的,或縱使他知道它是善的,而其标準或許可與于實踐理性的客觀原則相反。
依此,假然律令隻說某一行動為善是對某種目的,可能的或現實的,而為善的。
在第一種情形中,那律令是或然性的實踐原則,在第二種情形中,它是實然性的實踐原則。
至于那定然的律令,即宣布一個行動其自身就是客觀必然的,而并沒有涉及任何意圖,即并無任何其他目的,這樣的定然律令,其妥當有效是當作必然性的實踐原則而有效。
四、法則與義務 &ldquo義務&rdquo的這一概念,客觀地說,在行動方面,要求符合于法則;而主觀地說,在行動的格言方面,則要求:尊敬法則将是&ldquo意志所依的這一法則所決定&rdquo的唯一模式。
而&ldquo依照義務而行&rdquo的意識與&ldquo由義務&rdquo而行,即&ldquo由尊敬法則&rdquo而行的意識間的區别,如上句所說。
&ldquo依照義務而行&rdquo,縱使愛好已成為意志之決定原則,也是可能的,但是&ldquo由義務而行&rdquo,或道德價值,則隻能置于此,即行動做成是由義務而做成,也就是說,隻為法則之故而做成。
在一切道德判斷中,以極度精确性或嚴格性去注意一切格言的主觀原則,這樣,則一切行動之道德性可以置于&ldquo由義務而行&rdquo以及由尊敬法則而行,而不是對于那&ldquo行動所要去産生&rdquo的東西的&ldquo喜愛或愛好而行&rdquo的必然性。
就人以及一切被造的理性存在而言,道德的必然性便是強制,也就是說,乃是責成。
而每一個基于這必然性上的行動是要被思議為是一種義務,而不是被思議為是一種屬于我們自願的,那先在的、早已取悅于我們者,或是好像要取悅于我們者,乃是我們能把行動沒有尊敬法則而即能做成之,我們自己好像獨立不依神體一樣,可進而具有意志的神聖性,通過我們的意志與純粹道德法則之不可争辯的一緻而具有意志的這種神聖性,這純粹的道德法則好像是要成為我們自己的本性的一部分,而且絕不會有所動搖。
道德法則對圓滿的存在意志來說,在事實上,乃是神聖性的法則,但是對每一有限的理性存在來說,則是義務的法則,即道德強制的法則,以及此存在的行動的決定的法則(此存在的行動的決定是通過尊守這法則以及崇敬此存在的義務而成的決定,道德法則就是關于此存在的行動之如此決定的法則)。
沒有其他主觀原則必須被預定為一動力,如其不然的話,雖然這行動或偶然發生或出現,它不是由義務而行(隻是依照義務而行),但這(去做這行動的)意向并不是道德的,而正是這意向恰當地說才是在這立法中成為問題的事。
由愛人以及由同情的善意而去對人們做善事,或由愛秩序而去做正義的事,自然是一種十分美好的事。
但是,當我們以幻想式之驕傲,假想去把我們自己置于義務的思想之上,且好像我們是獨立而不依賴于命令似的,隻出于我們自己的快樂意願去做那&ldquo我們認為不需要命令去做&rdquo的事,上面所說的&ldquo由愛人以及由同情的善意而去對人做善事&rdquo,這不是我們的行為真正道德格言,即适合于我們在理性的存在間作為人的地位的真正道德格言。
我們處于理性的訓練之下,而在一切我們的格言之中,我們不要忘記我們之隸屬于這理性的訓練,也不要從這理性的訓練中撤銷任何,或是一種自私自利的專斷而減低或忽視法則的威權,以至于把意志的決定原則置于任何其他處,而不置于法則本身,也不置于尊敬法則。
義務與責成是我們所必須給予&ldquo我們對于道德法則的關系&rdquo的唯一名字。
我們實是道德王國的立法分子,但是我們又是這王國中的公民,并非統治者,去把我們作為被造物的卑微地位弄錯了,專橫地去否決道德法則的威權,這在精神上便早已是背叛了這道德法則,縱然這法則文貌是被棄盡了。
&ldquo愛上帝超過一切,愛鄰人如愛你自己&rdquo像這樣的命令可能是完全與以上所說的相契合的。
因為當作命令看,它需要尊敬一個法則,即&ldquo命令你去愛&rdquo的一個法則,而此法則不是把愛留給我們自己的随意的選擇。
愛上帝,若視作是一種愛好,這卻是不可能的,因為上帝并不是可表象的一個對象。
但這不能被命令,因為依命令(感性地)去喜愛任何人,這不是在&ldquo任何人&rdquo的力量之中的。
因此,那隻是實踐的愛它才是一切法則的精髓,而從這個意義上說&ldquo去愛上帝&rdquo就是意謂:願意去實行他的誡命;&ldquo去愛一個人的鄰居&rdquo意謂:願意去實踐對于鄰居的一切義務。
但是這命令不能命令我們去擁有這種習性,隻能命令我們去努力追求。
因為命令你喜歡去做某事,這在本身就是矛盾的,因為如果我們早已知道我們所不得不去做的是什麼,而且進而我們意識到喜歡去做它,則一個命令必完全是不需要的;而如果我們去做它,不是情願地去做它,則隻是出自于對法則之尊敬,那麼,命令必直接與它所命令的習性相對抗。
因此,那法則就像福音書中的一切道德箴言,即展示這道德習性于極其圓滿之境,處于這極其圓滿之境中,這種道德的習性,自其為&ldquo神聖理想&rdquo而看它,它不是可為任何被造物所能得到的,但它是我們要努力去求接近的一個模型。
事實上,如果一
這就是說,客觀法則對于一個&ldquo不完全是善&rdquo的意志的關系可被思議為:&ldquo對一個理性存在的意志由理性原則而決定&rdquo的決定,但是這些理性的原則,意志以它的本性而言,并非必然地服從。
一個客觀原則的表象,當它對意志是責成性(強制性)的,即被稱為理性的命令,而此命令的公式則被稱為律令。
一切律令都為&ldquo應當&rdquo這詞表示,因此它們都指代一個客觀的理性法則,對于這樣一個意志即&ldquo從其主觀構造而言,它不是必然地為這法則所決定&rdquo,這樣一個意志的關系,這關系就是強制的關系。
這些律令說&ldquo做某事或不去做某事&rdquo這必是好的,對于這樣一個意志,即&ldquo它常不是做一件事是因為這事被認為是好的,所以才去做它&rdquo,但是,正是那實踐上是善的,它決定這意志,其決定是因理性概念而決定,也就是說,它不是從主觀的原因而決定的,隻是客觀地決定,是依據&ldquo對于每一理性存在都有效&rdquo的那些原則來決定。
這&ldquo實踐上是善的&rdquo,它與&ldquo愉快&rdquo截然不同,愉快就像那僅通過感覺從純然主觀的原因而影響意志,這主觀的原因隻是對此人或彼人有效,并不像理性原則那樣對每一個人都有效。
所以,一個完全的(圓滿的)善的意志,也必同樣服從客觀法則(善的法則),但它不能因此便被思議為是被責成(被強制)去依法而動,因為完全的善的意志本身,從其主觀的構造來說,它隻能為善的表象所決定。
所以在神意上,是沒有律令可言的。
在這裡&ldquo應當&rdquo是沒有地位的,因為&ldquo其意志之&rdquo決定本身早已與法則融為一了。
所謂律令,隻是一種公式,它表示一切決意的客觀法則對于這個或那個理性存在的意志,例如人類意志主觀的不圓滿性的關系。
現在一切律令,其發命令或是偶然的或是定然的。
前者是把可能行動實踐的必然性,表象為&ldquo去達到&rdquo一個人所意欲的某種其他事物的手段;後者即定然律令則必是這樣一種律令,即&ldquo它把一個行動表象為其自身是必然的,并沒有涉及任何其他目的,也就是說,把它表象為客觀的必然的&rdquo這樣的一種律令。
因為每一個實踐法則就可把可能行動表象為善的,因此,對于一個依理性而為之實踐地所能決定的主體而言,又可把它表象為必然的,所以一切律令都是公式,即&ldquo決定&mdash行動&rdquo的公式,這一行動是依照一個&ldquo在某方面為善&rdquo的意志的原則而為必然的。
現在,如果這行動的善是隻當作達到某種東西的手段而為善,則這律令便是假然的,&ldquo但是,如果這行動被表象為其自身即是善,因此,依賴着意志的原則,也被表象為必然的&rdquo,即在于這一&ldquo其自身即符合于理性&rdquo的意志而被表象為必然的,則這律令便是定然的。
這樣,律令是宣布那為我所可能的,什麼樣的行動必是善的,并且它在關聯于一個意志中把實踐的規律呈現出來,這關聯的意志是這樣的,即它并不立即做出行動,不因為那行動是善的而做它,所以如此,由于這主體(行動者)并非時常知道那行動是善的,或縱使他知道它是善的,而其标準或許可與于實踐理性的客觀原則相反。
依此,假然律令隻說某一行動為善是對某種目的,可能的或現實的,而為善的。
在第一種情形中,那律令是或然性的實踐原則,在第二種情形中,它是實然性的實踐原則。
至于那定然的律令,即宣布一個行動其自身就是客觀必然的,而并沒有涉及任何意圖,即并無任何其他目的,這樣的定然律令,其妥當有效是當作必然性的實踐原則而有效。
四、法則與義務 &ldquo義務&rdquo的這一概念,客觀地說,在行動方面,要求符合于法則;而主觀地說,在行動的格言方面,則要求:尊敬法則将是&ldquo意志所依的這一法則所決定&rdquo的唯一模式。
而&ldquo依照義務而行&rdquo的意識與&ldquo由義務&rdquo而行,即&ldquo由尊敬法則&rdquo而行的意識間的區别,如上句所說。
&ldquo依照義務而行&rdquo,縱使愛好已成為意志之決定原則,也是可能的,但是&ldquo由義務而行&rdquo,或道德價值,則隻能置于此,即行動做成是由義務而做成,也就是說,隻為法則之故而做成。
在一切道德判斷中,以極度精确性或嚴格性去注意一切格言的主觀原則,這樣,則一切行動之道德性可以置于&ldquo由義務而行&rdquo以及由尊敬法則而行,而不是對于那&ldquo行動所要去産生&rdquo的東西的&ldquo喜愛或愛好而行&rdquo的必然性。
就人以及一切被造的理性存在而言,道德的必然性便是強制,也就是說,乃是責成。
而每一個基于這必然性上的行動是要被思議為是一種義務,而不是被思議為是一種屬于我們自願的,那先在的、早已取悅于我們者,或是好像要取悅于我們者,乃是我們能把行動沒有尊敬法則而即能做成之,我們自己好像獨立不依神體一樣,可進而具有意志的神聖性,通過我們的意志與純粹道德法則之不可争辯的一緻而具有意志的這種神聖性,這純粹的道德法則好像是要成為我們自己的本性的一部分,而且絕不會有所動搖。
道德法則對圓滿的存在意志來說,在事實上,乃是神聖性的法則,但是對每一有限的理性存在來說,則是義務的法則,即道德強制的法則,以及此存在的行動的決定的法則(此存在的行動的決定是通過尊守這法則以及崇敬此存在的義務而成的決定,道德法則就是關于此存在的行動之如此決定的法則)。
沒有其他主觀原則必須被預定為一動力,如其不然的話,雖然這行動或偶然發生或出現,它不是由義務而行(隻是依照義務而行),但這(去做這行動的)意向并不是道德的,而正是這意向恰當地說才是在這立法中成為問題的事。
由愛人以及由同情的善意而去對人們做善事,或由愛秩序而去做正義的事,自然是一種十分美好的事。
但是,當我們以幻想式之驕傲,假想去把我們自己置于義務的思想之上,且好像我們是獨立而不依賴于命令似的,隻出于我們自己的快樂意願去做那&ldquo我們認為不需要命令去做&rdquo的事,上面所說的&ldquo由愛人以及由同情的善意而去對人做善事&rdquo,這不是我們的行為真正道德格言,即适合于我們在理性的存在間作為人的地位的真正道德格言。
我們處于理性的訓練之下,而在一切我們的格言之中,我們不要忘記我們之隸屬于這理性的訓練,也不要從這理性的訓練中撤銷任何,或是一種自私自利的專斷而減低或忽視法則的威權,以至于把意志的決定原則置于任何其他處,而不置于法則本身,也不置于尊敬法則。
義務與責成是我們所必須給予&ldquo我們對于道德法則的關系&rdquo的唯一名字。
我們實是道德王國的立法分子,但是我們又是這王國中的公民,并非統治者,去把我們作為被造物的卑微地位弄錯了,專橫地去否決道德法則的威權,這在精神上便早已是背叛了這道德法則,縱然這法則文貌是被棄盡了。
&ldquo愛上帝超過一切,愛鄰人如愛你自己&rdquo像這樣的命令可能是完全與以上所說的相契合的。
因為當作命令看,它需要尊敬一個法則,即&ldquo命令你去愛&rdquo的一個法則,而此法則不是把愛留給我們自己的随意的選擇。
愛上帝,若視作是一種愛好,這卻是不可能的,因為上帝并不是可表象的一個對象。
但這不能被命令,因為依命令(感性地)去喜愛任何人,這不是在&ldquo任何人&rdquo的力量之中的。
因此,那隻是實踐的愛它才是一切法則的精髓,而從這個意義上說&ldquo去愛上帝&rdquo就是意謂:願意去實行他的誡命;&ldquo去愛一個人的鄰居&rdquo意謂:願意去實踐對于鄰居的一切義務。
但是這命令不能命令我們去擁有這種習性,隻能命令我們去努力追求。
因為命令你喜歡去做某事,這在本身就是矛盾的,因為如果我們早已知道我們所不得不去做的是什麼,而且進而我們意識到喜歡去做它,則一個命令必完全是不需要的;而如果我們去做它,不是情願地去做它,則隻是出自于對法則之尊敬,那麼,命令必直接與它所命令的習性相對抗。
因此,那法則就像福音書中的一切道德箴言,即展示這道德習性于極其圓滿之境,處于這極其圓滿之境中,這種道德的習性,自其為&ldquo神聖理想&rdquo而看它,它不是可為任何被造物所能得到的,但它是我們要努力去求接近的一個模型。
事實上,如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