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講 人性和道德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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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産生了那種清晰的而此後又不變的洞見&mdash&mdash&ldquo洞見于世界的系統&rdquo之見,此種洞見當觀察繼續進行時,可希望去擴大其自己,但又無須恐懼被迫着去縮回。
這個例子可把&ldquo在處理我們本性的道德能力中去進入這同一的途徑&rdquo啟示給我們,并可給我們以希望&mdash&mdash一個同樣好有結果的希望。
我們手邊有理性的道德判斷的事例,通過把這些事例分析成它們的基本概念,而若沒有或缺乏數學時,可通過在常識上做重複的試驗而采用一種&ldquo相似于化學程序&rdquo的程序,即把經驗因素與那&ldquo可以在這些事例中被發現&rdquo的理性因素分離,這種分離的程序,通過如此的辦法,我們可把這兩種因素都顯示為純粹的,并且可确定地知道每一部分其自身所能完成的是什麼。
這樣,一方面可阻止&ldquo仍然粗略無訓練的判斷&rdquo的錯誤;另一方面也可阻止天才的誇奢,阻止後者又更為必要。
因為通過後者,就好像通過試金石的熟練一樣,對于自然沒有任何有方法的研究或知識,夢想的寶藏被期待,而真正的寶藏卻被抛棄。
總之一句話,科學是那&ldquo引至真正實踐的智慧論&rdquo的狹窄之門,如果實踐的智慧論我們理解其意不隻是意味那&ldquo一個人所應當去做&rdquo者,且也意味那&ldquo應當作一指導,而服務于教師以很好地且清晰地構造每個人所必應當遵循的智慧之路,并防止他人誤入歧途&rdquo者。
哲學必須總是繼續要成為此門學問的監護人,雖然一般人對此門學問的精微研究不感興趣,但他們必定感興趣于那些結成的主張,而這樣的一種(批判的)考察(如本書者)首先把此等結成的主張置于一個清晰的線索中。
可以說,人(即使是最惡的)在任何一種行為準則指導下都不會放棄其道德法則,不會不服從它。
與此相反,這一(法則)力量本身會憑借一個人的道德本性而不可抗拒地施加到他的身上,如果沒有其他的動力源與此相對立,他就會也把它作為能選擇意志的決定原則納入他的最高行為準則,也就是說,他在道德上是善的。
但由于他的生理特性,他還要依賴于行為的可感覺的動力源,并且也要接受它們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出于主觀的自愛原則)。
然而,如果他無視道德法則(這些在他内心裡都有),而把這些作為自身就可單獨地決定他的意志的充分要素,那麼他在道德上就是惡的。
當他自然地把這兩者都納入自己的行為準則,并且當他發現,如果它是單獨地起作用,每一個都能有效地決定他的意志時,那麼結論就是,如果這些行為準則的區别僅僅是依賴于動力源的不同(有關這些行為準則的内容),即依照它們是被法則或某一感覺的沖動裝備起來的,他可能立刻就成為道德上既善又惡的,這構成了一個矛盾。
于是,一個人是善的還是惡的區别一定存在于主從關系之中,即二者中他把哪個作為另一個的條件,而不是存在于他納入自己行為準則的動力源之間的區别中(也就是說,它不是在行為準則的内容之中,而是在它的形式之中)。
因此,一個人(即使是最善的)隻有當他在把這些接受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的行動中,并使動力源的道德秩序颠倒時,他才是惡的。
事實上,他的确同時接受了道德法則和愛己原則,但當他發覺這兩者不可能以平等條件共同維持下去,而其中一個又必須從屬于另外一個,并把它作為自己的至高條件時,他就把愛己的動機和愛己的傾向作為遵守道德法則的條件。
但是,與此相反,道德法則應該被作為唯一的動力源,而納入到一般行為準則當中,因為這才是愛己的動機和傾向所能獲得滿足感的至高條件。
因此,這些動力源會被他的行為準則所改變,而與道德法則相對立,然而他的行動可能會與法則相一緻,就好像是它們源自真實之原則:假設理性廣泛地使用行為準則的統一性,這是适合于道德法則的,其目的也隻是要把那本不屬于它們的統一性,以快樂的名義(例如,真誠,如果将此作為一條原則,它就能解除我們為了使謊言保持一緻的焦慮,并能逃脫被卷入這些謊言的交錯盤繞的圈子的危險)引入偏好的動力源之中。
在這種情況下,經驗的特點是善的,而理智的特點是惡的。
如果人的本性中有傾向于此的習性,那麼也一定有向惡的自然習性,既然這種習性本身最終一定能在一個自由選擇意志中找到,而且是可以被歸罪的,那麼在道德上就是惡的。
這個惡乃是劣根性,因為它敗壞了全部行為準則的源泉,同時作為一個自然心性,它也不可能被人的力量破壞,因為這隻能由善的行為準則去做。
假設所有行為準則的最終主觀來源被敗壞了,那麼它們(這些準則)就不能存在下去,可是,它一定是能被擊敗的,因為它是在一個自由人的身上發現的。
人類本性之堕落并非總這樣被稱為惡,如果這個詞是取自其嚴格含義,即作為一種把惡視為一個動力源(因為那是邪惡的)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的天性(行為準則的主觀原則);然而,考慮到結果時,心靈的堕落當然也被稱為一個惡的心靈。
這或許總是與一個善的意志共存,因為它源自于人性的脆弱,加之不能根據道德法則把各種動力源(甚至善意的行動)區别開來的不道德的行為,使它不能堅定不移地遵守它所接受的原則。
因此,最終它頂多隻能力圖使它的行動與法則相符,而不是傾向于使行動與法則偏離,即确保法則自身乃是唯一的動力源。
盡管這并不總是造成錯誤的行動和另外一種習性,即向惡,然而這個把&ldquo沒有邪惡存在的狀态&rdquo作為&ldquo心靈與義務法則(像美德)相一緻&rdquo的習慣,它本身一定被指定是人類心靈的完全堕落(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動力源在行為準則中是根本不被考慮的,而隻考慮對法則字面意思的服從)。
這被稱作是與生俱來的罪過,是由于一旦自由權的使用把它自己從人自身暴露出來,它就會被發現,然而,它一定是産生于自由,因而是可以被歸罪的。
它在它的前兩種層次上(脆弱和不純潔)可以被視為非故意的罪過,但在第三種層次上就被視為故意的,并且它被人類心靈的某種惡毒打上了标記,在它本身善的或惡的習性方面欺騙自己,不是因為它的本性而使它不安甯,而是相反将自己帶到法則面前去裁決。
接下來便出現了衆多人良心上的平靜(他們自認為是良心上的),如果法則還沒有被提交到行為中去讨論,或至少這不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那麼他們僅僅是得到了逃脫惡果的幸運。
或許他們甚至想象他們擁有功德,而不因自己的任何離經叛道的行為感到内疚,因為他們看到其他人也被牽扯進去,從不詢問是否感到幸運,也從不詢問&mdash&mdash如果他們沒有因權力、氣質、教育、時間地點和環境這些能導緻誘惑(所有這些不能歸罪于我們的事情)的東西的匮乏而遠離罪惡,那麼這種習性就不會把他們引入像罪惡一樣的實踐中去,而假如他們願意,他們是可以在自己身上發現這種習性的。
這種加在我們自己身上的不誠實,阻礙了真正道德原則在我們之中的建立。
它把自己向外延伸為虛假和欺騙别人,如果不把它叫做是惡,那至少應被稱做毫無價值,并且在人性的極端惡中有其根基,它(就形成對一個人的判斷來說,因為它違背了道德判斷,并且使得歸罪無論是從内部還是從外部都變得非常不确定)組成了我們本性中腐敗的方面,隻要我們不根除它,就會妨礙自我發展,否則它就可以獲得發展。
一個英國議院的成員在一場激烈的讨論中宣稱&ldquo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格&rdquo。
如果事實如此(每個人都可以為自己估價)&mdash&mdash如果沒有哪種德性是不能找到某種誘惑并加以推翻的話&mdash&mdash如果善的或惡的精神是否能使我們站在它的一邊的問題,僅僅依賴于誰的叫價最高并能立即付款&mdash&mdash那麼,十二使徒所說的話就能真正而普遍地适用于人類:&ldquo沒有區别,他們全都是罪人;沒有一個人的行為是善的&lsquo依據法則的精神&rsquo,不,沒有一個人。
&rdquo 三、法則與意志 自然中每一種東西都依照法則運轉,唯有理性獨有一種&ldquo依照對于法則的想法,即依照的法則,以行動&rdquo的機能,也就是說,它有一個意志。
因為&ldquo從原則推演或衍生行動&rdquo這樣一個存在的諸行動,被認為是客觀上必然的,也是主觀上必然的。
也就是說,意志是一種機能,它隻去選擇那&ldquo理性獨立不依環境愛好而認為是實踐的必然的&rdquo,即認為是&ldquo善的&rdquo。
但是,如果理性以其自身不足以決定意志,如果意志也服從于那些&ldquo不常與客觀條件相一緻&rdquo的主觀條件,總之,如果意志本身不是完全地依照理性,則那些&ldquo客觀地說來被認為是必然的&rdquo諸行動,主觀地說來則是偶然的,而&ld
這個例子可把&ldquo在處理我們本性的道德能力中去進入這同一的途徑&rdquo啟示給我們,并可給我們以希望&mdash&mdash一個同樣好有結果的希望。
我們手邊有理性的道德判斷的事例,通過把這些事例分析成它們的基本概念,而若沒有或缺乏數學時,可通過在常識上做重複的試驗而采用一種&ldquo相似于化學程序&rdquo的程序,即把經驗因素與那&ldquo可以在這些事例中被發現&rdquo的理性因素分離,這種分離的程序,通過如此的辦法,我們可把這兩種因素都顯示為純粹的,并且可确定地知道每一部分其自身所能完成的是什麼。
這樣,一方面可阻止&ldquo仍然粗略無訓練的判斷&rdquo的錯誤;另一方面也可阻止天才的誇奢,阻止後者又更為必要。
因為通過後者,就好像通過試金石的熟練一樣,對于自然沒有任何有方法的研究或知識,夢想的寶藏被期待,而真正的寶藏卻被抛棄。
總之一句話,科學是那&ldquo引至真正實踐的智慧論&rdquo的狹窄之門,如果實踐的智慧論我們理解其意不隻是意味那&ldquo一個人所應當去做&rdquo者,且也意味那&ldquo應當作一指導,而服務于教師以很好地且清晰地構造每個人所必應當遵循的智慧之路,并防止他人誤入歧途&rdquo者。
哲學必須總是繼續要成為此門學問的監護人,雖然一般人對此門學問的精微研究不感興趣,但他們必定感興趣于那些結成的主張,而這樣的一種(批判的)考察(如本書者)首先把此等結成的主張置于一個清晰的線索中。
可以說,人(即使是最惡的)在任何一種行為準則指導下都不會放棄其道德法則,不會不服從它。
與此相反,這一(法則)力量本身會憑借一個人的道德本性而不可抗拒地施加到他的身上,如果沒有其他的動力源與此相對立,他就會也把它作為能選擇意志的決定原則納入他的最高行為準則,也就是說,他在道德上是善的。
但由于他的生理特性,他還要依賴于行為的可感覺的動力源,并且也要接受它們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出于主觀的自愛原則)。
然而,如果他無視道德法則(這些在他内心裡都有),而把這些作為自身就可單獨地決定他的意志的充分要素,那麼他在道德上就是惡的。
當他自然地把這兩者都納入自己的行為準則,并且當他發現,如果它是單獨地起作用,每一個都能有效地決定他的意志時,那麼結論就是,如果這些行為準則的區别僅僅是依賴于動力源的不同(有關這些行為準則的内容),即依照它們是被法則或某一感覺的沖動裝備起來的,他可能立刻就成為道德上既善又惡的,這構成了一個矛盾。
于是,一個人是善的還是惡的區别一定存在于主從關系之中,即二者中他把哪個作為另一個的條件,而不是存在于他納入自己行為準則的動力源之間的區别中(也就是說,它不是在行為準則的内容之中,而是在它的形式之中)。
因此,一個人(即使是最善的)隻有當他在把這些接受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的行動中,并使動力源的道德秩序颠倒時,他才是惡的。
事實上,他的确同時接受了道德法則和愛己原則,但當他發覺這兩者不可能以平等條件共同維持下去,而其中一個又必須從屬于另外一個,并把它作為自己的至高條件時,他就把愛己的動機和愛己的傾向作為遵守道德法則的條件。
但是,與此相反,道德法則應該被作為唯一的動力源,而納入到一般行為準則當中,因為這才是愛己的動機和傾向所能獲得滿足感的至高條件。
因此,這些動力源會被他的行為準則所改變,而與道德法則相對立,然而他的行動可能會與法則相一緻,就好像是它們源自真實之原則:假設理性廣泛地使用行為準則的統一性,這是适合于道德法則的,其目的也隻是要把那本不屬于它們的統一性,以快樂的名義(例如,真誠,如果将此作為一條原則,它就能解除我們為了使謊言保持一緻的焦慮,并能逃脫被卷入這些謊言的交錯盤繞的圈子的危險)引入偏好的動力源之中。
在這種情況下,經驗的特點是善的,而理智的特點是惡的。
如果人的本性中有傾向于此的習性,那麼也一定有向惡的自然習性,既然這種習性本身最終一定能在一個自由選擇意志中找到,而且是可以被歸罪的,那麼在道德上就是惡的。
這個惡乃是劣根性,因為它敗壞了全部行為準則的源泉,同時作為一個自然心性,它也不可能被人的力量破壞,因為這隻能由善的行為準則去做。
假設所有行為準則的最終主觀來源被敗壞了,那麼它們(這些準則)就不能存在下去,可是,它一定是能被擊敗的,因為它是在一個自由人的身上發現的。
人類本性之堕落并非總這樣被稱為惡,如果這個詞是取自其嚴格含義,即作為一種把惡視為一個動力源(因為那是邪惡的)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的天性(行為準則的主觀原則);然而,考慮到結果時,心靈的堕落當然也被稱為一個惡的心靈。
這或許總是與一個善的意志共存,因為它源自于人性的脆弱,加之不能根據道德法則把各種動力源(甚至善意的行動)區别開來的不道德的行為,使它不能堅定不移地遵守它所接受的原則。
因此,最終它頂多隻能力圖使它的行動與法則相符,而不是傾向于使行動與法則偏離,即确保法則自身乃是唯一的動力源。
盡管這并不總是造成錯誤的行動和另外一種習性,即向惡,然而這個把&ldquo沒有邪惡存在的狀态&rdquo作為&ldquo心靈與義務法則(像美德)相一緻&rdquo的習慣,它本身一定被指定是人類心靈的完全堕落(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動力源在行為準則中是根本不被考慮的,而隻考慮對法則字面意思的服從)。
這被稱作是與生俱來的罪過,是由于一旦自由權的使用把它自己從人自身暴露出來,它就會被發現,然而,它一定是産生于自由,因而是可以被歸罪的。
它在它的前兩種層次上(脆弱和不純潔)可以被視為非故意的罪過,但在第三種層次上就被視為故意的,并且它被人類心靈的某種惡毒打上了标記,在它本身善的或惡的習性方面欺騙自己,不是因為它的本性而使它不安甯,而是相反将自己帶到法則面前去裁決。
接下來便出現了衆多人良心上的平靜(他們自認為是良心上的),如果法則還沒有被提交到行為中去讨論,或至少這不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那麼他們僅僅是得到了逃脫惡果的幸運。
或許他們甚至想象他們擁有功德,而不因自己的任何離經叛道的行為感到内疚,因為他們看到其他人也被牽扯進去,從不詢問是否感到幸運,也從不詢問&mdash&mdash如果他們沒有因權力、氣質、教育、時間地點和環境這些能導緻誘惑(所有這些不能歸罪于我們的事情)的東西的匮乏而遠離罪惡,那麼這種習性就不會把他們引入像罪惡一樣的實踐中去,而假如他們願意,他們是可以在自己身上發現這種習性的。
這種加在我們自己身上的不誠實,阻礙了真正道德原則在我們之中的建立。
它把自己向外延伸為虛假和欺騙别人,如果不把它叫做是惡,那至少應被稱做毫無價值,并且在人性的極端惡中有其根基,它(就形成對一個人的判斷來說,因為它違背了道德判斷,并且使得歸罪無論是從内部還是從外部都變得非常不确定)組成了我們本性中腐敗的方面,隻要我們不根除它,就會妨礙自我發展,否則它就可以獲得發展。
一個英國議院的成員在一場激烈的讨論中宣稱&ldquo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格&rdquo。
如果事實如此(每個人都可以為自己估價)&mdash&mdash如果沒有哪種德性是不能找到某種誘惑并加以推翻的話&mdash&mdash如果善的或惡的精神是否能使我們站在它的一邊的問題,僅僅依賴于誰的叫價最高并能立即付款&mdash&mdash那麼,十二使徒所說的話就能真正而普遍地适用于人類:&ldquo沒有區别,他們全都是罪人;沒有一個人的行為是善的&lsquo依據法則的精神&rsquo,不,沒有一個人。
&rdquo 三、法則與意志 自然中每一種東西都依照法則運轉,唯有理性獨有一種&ldquo依照對于法則的想法,即依照的法則,以行動&rdquo的機能,也就是說,它有一個意志。
因為&ldquo從原則推演或衍生行動&rdquo這樣一個存在的諸行動,被認為是客觀上必然的,也是主觀上必然的。
也就是說,意志是一種機能,它隻去選擇那&ldquo理性獨立不依環境愛好而認為是實踐的必然的&rdquo,即認為是&ldquo善的&rdquo。
但是,如果理性以其自身不足以決定意志,如果意志也服從于那些&ldquo不常與客觀條件相一緻&rdquo的主觀條件,總之,如果意志本身不是完全地依照理性,則那些&ldquo客觀地說來被認為是必然的&rdquo諸行動,主觀地說來則是偶然的,而&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