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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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安予心之為愈矣。

    此是予第一要緊言語。

    我氣已散,即當穿此安魄之坑。

    未入坑時,且閣我魄于闆上,用予在身衣服即止,不可換新衣等,使我體魄不安,但面上加一掩面,頭照舊安枕,而加一白布中單,總蓋上下,用裹腳布廿字交纏其上,以得力四人平平扶出。

    待五更初開門時,寂寂擡出,到于圹所,即可裝置蘆席之上,而闆複擡回以還主人矣。

    既安了體魄,上加二三十根椽子,橫閣其上,閣了仍用蘆席五張鋪于椽子之上,即起放下原土,築實使平,更加浮土,使可望而知其為卓吾子之魄也。

    周圍栽以樹木,墓前立一石碑,題曰李卓吾先生之墓,字四尺大,可托焦漪園書之,想彼亦必無吝。

    爾等欲守者,須是實心要守。

    果是實心要守,馬爺決有以處爾等,不必爾等驚疑。

    若實與予不相幹,可聽其自去。

    我生時不着親人相随,殁後亦不待親人看守,此理易明,幸勿移易我一字一句。

    二月初五日卓吾遺言,幸聽之,幸聽之。

    ”這遺言的對象大概是幾個從人,故其言直捷了當,隻指示埋葬事宜,不說及祭祀,由此亦可知卓吾之去儒入釋,目的與削發住寺相同,其歸心之程度與顔君殆有異也。

    葬法極佳,唯墓碑似太大,在萬曆時價當甚廉,故亦未可算費耳,至雲闆複擡回以還主人,頗有幽默之味,想見卓老此時情意透徹,已是爐火純青之候,故涉筆成趣,為各家遺令所未曾有。

    卓吾寫遺言之翌月,閏二月廿二日乃為張問達所劾,以惑世誣民被拿,三月十六日卒于獄。

    遺言後汪本钶附記雲:“聞之陶子曰,卓老三月遇難,竟殁于鎮撫司。

    疏上,旨未下,當事者掘坑藏之,深長闊狹及蘆席纏蓋,讵意竟如其言。

    此則預為之計矣,誰謂卓老非先見耶。

    ”李卓吾太重情理,一肚皮不合禮教的,随時發洩,終于為守正統之士大夫所害死,此是中國文化思想史上的一大事,為後人所不能忘記,但在李君則可謂如願以償,殆未必有甚麼怨怼耳。

     “一日放臂,沐浴而已,不勞複魄,殓以常衣。

    先夫人棄背之時,屬世荒馑,家塗空迫,兄弟幼弱,棺器率薄,藏内無磚。

    吾當松棺二寸,衣帽以外一不得自随,床上唯施七星闆,至于蠟弩牙玉豚錫人之屬,并須停省,糧罂明器,故不得營,碑志旒旐,彌在言外。

    載以鼈甲車,襯土而下,平地無墳,若懼拜掃不知兆域,當築一堵低牆于左右前後,随為私記耳。

    靈筵勿設枕幾,朔望祥禫,唯下白粥清水幹棗,不得有酒肉餅果之祭,親友來餟酹者,一皆拒之。

    汝等若違吾心,有加先妣,則陷父不孝,在汝安乎。

    其内典功德,随力所至,勿刳竭生資,使凍餒也。

    四時祭祀,周孔所教,欲人勿死其親,不忘孝道也,求諸内典則無益焉,殺生為之,翻增罪累,若報罔極之德,霜露之悲,有時齋供,及七月半盂蘭盆,望于汝也。

    ”同是學佛人而意見稍有不同者,則有李卓吾,但他已是明季的人,前後相去已有千年了。

    據李氏《續焚書》載其遺言,系七十六歲時在通州所書。

    文雲: 以布囊盛屍入坑的辦法殊妙,及後再從足引脫其囊,風趣有似卓老,此殆是學黃老者之妙味,餘人未能及也。

    聞宋時有吃菜事魔之教,其祖師是張角,與天師道似又不同,教徒死時盛衣冠,有長老二人坐頭足邊,問生時有衣服冠履否,答曰無,則一一去之,末問生時帶來何物,曰有胞衣,乃以白布袋盛屍,埋諸土中雲。

    其方法與王孫相似,且無去袋之煩,惜出于土俗密教,又有秘儀禮式,不為大雅所取耳。

    畢竟葬者藏,因此空不如水,水不如土,已有定論,但土又不如火,則西天荼毗法實為第一,而先哲少言及之者,固由教俗道殊,亦或似儉反奢,以視李卓吾遺言所雲,事煩費重,當過數倍也。

     乙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