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學校
關燈
小
中
大
逐出孔廟。
他認為這本書有反動的毒素,得經過嚴密的檢查。
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特别敕命組織一個“審查委員會”,執行檢删任務的是當時的老儒劉三吾,把《盡心篇》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梁惠王篇》“國人皆曰賢”,“國人皆曰可殺”一章;“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和《離婁篇》“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一章;《萬章篇》“天與賢則與賢”一章;“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君有大過則谏,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以及類似的“聞誅一夫纣矣,未聞弑君也”;“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視君如寇雠”:一共八十五條,以為這些話不合“名教”,全給删節掉了。
隻剩下一百七十幾條,刻闆頒行全國學校。
這一部經過大手術切割的書,叫做《孟子節文》。
所删掉的八十五條,“課士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
至于《說苑》,則因為“多載前言往行,善善惡惡,昭然于方冊之間,深有勸戒”:是當作修身或公民課本被指定的。
此外,也消極地禁止某些書不許誦讀,如洪武六年面谕趙俶時所說:“若蘇秦、張儀,繇戰國尚詐,故得行其術,宜戒勿讀。
”由此可見,學校功課的項目,内容的去取,必讀書和禁讀書,學校教官是無權說話的,一切都由皇帝禦定。
(《南廱志》卷一《事紀》)有時高興,連考試的題目也出,例如聖制策問十六道,試舉一例,敕問文學之士,整個題目如下: 籲,時士之志,奚不我知,其由我不德而緻然耶?抑士晦志而有此耶?嗚呼艱哉!君子得不易,我知,人惟彼蒼之昭鑒,必或福志之将期,然迩來雲才者群然而至,及其用也,才志異途,空矣哉!(同上書卷一〇《谟訓考聖制策問》) 日常功課,監規規定:一是寫字。
每日寫仿一幅,每幅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羲、獻、智、永,歐、虞、顔、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格書法,本日寫完,就于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少為最。
逐月通考,違者痛決(打)。
二是背書。
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诰》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即平均每日背一百字。
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
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三是作文。
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诏诰章表策論判語(公家文書)内科(選)二道。
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
違者痛決。
升到率性堂的學生,采積分制。
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纰缪者無分。
歲内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官職)。
不及格仍坐堂肄業(留級)。
試法一如科舉之制,果有材學超越異常者,呈請皇帝特别加恩任官。
(《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四 國子監坐堂監生最多的時期,将近萬人,校舍規模是相當宏大的,校址東至小教場,西至英靈坊,北至城坡土山,南至珍珠橋。
左有龍舟山,右有雞鳴山,北有玄武湖,南有珍珠河。
“延袤十裡,燈火相輝。
”監内建築,正堂一,支堂六,每堂一十五間,是師生講習的地方。
有馔堂二所,是會馔的地方。
書樓十四間藏書。
光哲堂十五間住琉球官生。
号房(學生宿舍)約二千間。
此外有射圃、倉庫、醬醋房、水磨房、曬麥場、菜圃、養病房等建築。
規模最宏大的是供奉孔子和列代賢哲的文廟。
(《南廱志》卷七、卷八《規制考》) 監生穿一定的服裝,形式也是明太祖欽定的,用玉色絹布,寬袖皂緣,皂縧軟巾,叫作襕衫。
每年冬夏衣由朝廷頒賜。
膳食公費,全校會馔。
有家眷的特許帶家眷入學,每月支食糧六鬥。
皇帝特賜,有時賜及學生的家長,例如洪武十二年賜諸生父母帛各四匹。
或賜及妻子,如洪武二十七年,賜監生有家屬的六百二十五人,每人鈔五錠(這年官民生總數是一千五百二十人,有家眷的占百分之三十八)。
三十年又賜監生夏布大小人五匹,家屬每人二匹。
(《南廱志》卷一《事紀》) 監生請假休學,隻有在奔喪,完姻,父母年已七十必須侍養,或妻子死亡等情形下,才被準許。
而且得由皇帝親自準許。
請假日期有嚴格規定,洪武十六年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
其欲挈家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
父母喪照例丁憂。
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
十八年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還原籍侍養,其妻死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還監,違者罰之。
二十二年,禮部奏準,監生畢姻般取,照省親例入監三年者方許。
三十年令監生省親等事,量道路遠近,定具在途往還日月:每日水路一百裡,陸路六十裡;直隸限四閱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限六閱月,北平、兩廣、福建、山西、陝西限八閱月。
其住家月日:省親三閱月,畢姻兩閱月,送幼子還鄉一閱月,丁憂照官員例不計閏,俱二十七月。
凡過限兩月以上者,送問複監。
同年有違限監生二百一十七人,祭酒比例拟奏,發充吏役。
三十一年又有違限監生二百二十人,命吏部铨除遠方典史以困役之。
不但監生請假休學,要得特許,連教員請假,也必得經過同樣程序,如洪武十二年助教吳伯宗奏請省親,明太祖特許給假四個月就是一個例子。
坐堂期間,管制極端嚴格,表面上曆次增訂的監規,總共五十六款,除關于教官部分以外,關于約束防閑監生的,如: 各堂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适用,以須仕進。
宜各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馔,毋得有犯學規。
違者痛治。
各堂生員每日誦受書史,并須在師前立聽講解。
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絕對禁止學生對人對事的批評,和團結組織,甚至班與班之間也禁止來往: 今後諸生毋得到于别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
違者從繩愆廳糾察,嚴加治罪。
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飲食污惡。
切詳此等之徒,果系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欤?小人欤?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锢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生員往來議論,就難免對學校設施,對政治良窳有意見,有結論,就難免不發生學潮,針對的辦法是隔離和孤立。
至于結黨,發生組織力量,就無法管束和訓導了,非嚴辦不可。
在太祖朝嚴刑重法,大量屠殺的恐怖空氣中,監生不能也不敢提出原則性的反抗,隻好從生活不滿的方面來發洩,因之,故言飲食污惡,對饑餓的抗議就成為學潮的主題了。
抗議饑餓的行動,如不是集體提出,學規另有專條:“生員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
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這和枷鐐禁锢終身役使的處分,輕重相去是極大的。
此外禁例,如不許穿常人衣服;有事先于本堂教官處禀之,毋得徑行煩紊;凡遇出入,務要有出恭入敬牌;以及無病稱病,出外遊蕩,會食喧嘩,點問(名)不到,不許燕安怠惰,解衣脫巾,喧嘩嘻笑。
号房不許私借他人住坐,不許作穢,不許酣歌夜飲等二十七條,下文都是“違者痛決!”最最嚴重的一款是: 在學生員,當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
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幹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将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明太祖寄托培養官僚的全部責任于國子監,這一條款就是授權國子監教官,用刑法清除所有不服從不聽調度的反抗分子。
毀辱師長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語言、行動、思想、文字上的不同意,以至批評,都可任意解釋。
被周納的犯人是不能也不許可有辯解的機會的。
至于生事告讦,更可随便運用,凡是不遵從學規的,不滿意現狀的,要求對某方面教學或生活有所改進的,都可以用生事告讦的罪狀片面判決之,執行之。
國子監第一任祭酒宋讷是這條學規的制定人,明初人說他辦學極意嚴酷,以求符合明太祖的政策。
在他的任内,監生走投無路,經常有人被強制餓死,(這也是有學規的依據的,洪武十五年第二次增訂學規:師生如有病患,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
若無病不行随衆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以至自缢死。
他連死屍也不肯放過,一定要當面驗明,才許棺殓。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立傳多存大體條》引葉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無此條)後來他的兒子宋複祖繼任
他認為這本書有反動的毒素,得經過嚴密的檢查。
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特别敕命組織一個“審查委員會”,執行檢删任務的是當時的老儒劉三吾,把《盡心篇》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梁惠王篇》“國人皆曰賢”,“國人皆曰可殺”一章;“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和《離婁篇》“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一章;《萬章篇》“天與賢則與賢”一章;“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君有大過則谏,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以及類似的“聞誅一夫纣矣,未聞弑君也”;“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視君如寇雠”:一共八十五條,以為這些話不合“名教”,全給删節掉了。
隻剩下一百七十幾條,刻闆頒行全國學校。
這一部經過大手術切割的書,叫做《孟子節文》。
所删掉的八十五條,“課士不以命題,科舉不以取士”。
至于《說苑》,則因為“多載前言往行,善善惡惡,昭然于方冊之間,深有勸戒”:是當作修身或公民課本被指定的。
此外,也消極地禁止某些書不許誦讀,如洪武六年面谕趙俶時所說:“若蘇秦、張儀,繇戰國尚詐,故得行其術,宜戒勿讀。
”由此可見,學校功課的項目,内容的去取,必讀書和禁讀書,學校教官是無權說話的,一切都由皇帝禦定。
(《南廱志》卷一《事紀》)有時高興,連考試的題目也出,例如聖制策問十六道,試舉一例,敕問文學之士,整個題目如下: 籲,時士之志,奚不我知,其由我不德而緻然耶?抑士晦志而有此耶?嗚呼艱哉!君子得不易,我知,人惟彼蒼之昭鑒,必或福志之将期,然迩來雲才者群然而至,及其用也,才志異途,空矣哉!(同上書卷一〇《谟訓考聖制策問》) 日常功課,監規規定:一是寫字。
每日寫仿一幅,每幅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羲、獻、智、永,歐、虞、顔、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格書法,本日寫完,就于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少為最。
逐月通考,違者痛決(打)。
二是背書。
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诰》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即平均每日背一百字。
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
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三是作文。
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诏诰章表策論判語(公家文書)内科(選)二道。
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
違者痛決。
升到率性堂的學生,采積分制。
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纰缪者無分。
歲内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官職)。
不及格仍坐堂肄業(留級)。
試法一如科舉之制,果有材學超越異常者,呈請皇帝特别加恩任官。
(《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四 國子監坐堂監生最多的時期,将近萬人,校舍規模是相當宏大的,校址東至小教場,西至英靈坊,北至城坡土山,南至珍珠橋。
左有龍舟山,右有雞鳴山,北有玄武湖,南有珍珠河。
“延袤十裡,燈火相輝。
”監内建築,正堂一,支堂六,每堂一十五間,是師生講習的地方。
有馔堂二所,是會馔的地方。
書樓十四間藏書。
光哲堂十五間住琉球官生。
号房(學生宿舍)約二千間。
此外有射圃、倉庫、醬醋房、水磨房、曬麥場、菜圃、養病房等建築。
規模最宏大的是供奉孔子和列代賢哲的文廟。
(《南廱志》卷七、卷八《規制考》) 監生穿一定的服裝,形式也是明太祖欽定的,用玉色絹布,寬袖皂緣,皂縧軟巾,叫作襕衫。
每年冬夏衣由朝廷頒賜。
膳食公費,全校會馔。
有家眷的特許帶家眷入學,每月支食糧六鬥。
皇帝特賜,有時賜及學生的家長,例如洪武十二年賜諸生父母帛各四匹。
或賜及妻子,如洪武二十七年,賜監生有家屬的六百二十五人,每人鈔五錠(這年官民生總數是一千五百二十人,有家眷的占百分之三十八)。
三十年又賜監生夏布大小人五匹,家屬每人二匹。
(《南廱志》卷一《事紀》) 監生請假休學,隻有在奔喪,完姻,父母年已七十必須侍養,或妻子死亡等情形下,才被準許。
而且得由皇帝親自準許。
請假日期有嚴格規定,洪武十六年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
其欲挈家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
父母喪照例丁憂。
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
十八年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還原籍侍養,其妻死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還監,違者罰之。
二十二年,禮部奏準,監生畢姻般取,照省親例入監三年者方許。
三十年令監生省親等事,量道路遠近,定具在途往還日月:每日水路一百裡,陸路六十裡;直隸限四閱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限六閱月,北平、兩廣、福建、山西、陝西限八閱月。
其住家月日:省親三閱月,畢姻兩閱月,送幼子還鄉一閱月,丁憂照官員例不計閏,俱二十七月。
凡過限兩月以上者,送問複監。
同年有違限監生二百一十七人,祭酒比例拟奏,發充吏役。
三十一年又有違限監生二百二十人,命吏部铨除遠方典史以困役之。
不但監生請假休學,要得特許,連教員請假,也必得經過同樣程序,如洪武十二年助教吳伯宗奏請省親,明太祖特許給假四個月就是一個例子。
坐堂期間,管制極端嚴格,表面上曆次增訂的監規,總共五十六款,除關于教官部分以外,關于約束防閑監生的,如: 各堂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适用,以須仕進。
宜各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馔,毋得有犯學規。
違者痛治。
各堂生員每日誦受書史,并須在師前立聽講解。
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絕對禁止學生對人對事的批評,和團結組織,甚至班與班之間也禁止來往: 今後諸生毋得到于别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
違者從繩愆廳糾察,嚴加治罪。
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飲食污惡。
切詳此等之徒,果系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欤?小人欤?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锢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生員往來議論,就難免對學校設施,對政治良窳有意見,有結論,就難免不發生學潮,針對的辦法是隔離和孤立。
至于結黨,發生組織力量,就無法管束和訓導了,非嚴辦不可。
在太祖朝嚴刑重法,大量屠殺的恐怖空氣中,監生不能也不敢提出原則性的反抗,隻好從生活不滿的方面來發洩,因之,故言飲食污惡,對饑餓的抗議就成為學潮的主題了。
抗議饑餓的行動,如不是集體提出,學規另有專條:“生員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
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這和枷鐐禁锢終身役使的處分,輕重相去是極大的。
此外禁例,如不許穿常人衣服;有事先于本堂教官處禀之,毋得徑行煩紊;凡遇出入,務要有出恭入敬牌;以及無病稱病,出外遊蕩,會食喧嘩,點問(名)不到,不許燕安怠惰,解衣脫巾,喧嘩嘻笑。
号房不許私借他人住坐,不許作穢,不許酣歌夜飲等二十七條,下文都是“違者痛決!”最最嚴重的一款是: 在學生員,當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
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幹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将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明太祖寄托培養官僚的全部責任于國子監,這一條款就是授權國子監教官,用刑法清除所有不服從不聽調度的反抗分子。
毀辱師長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語言、行動、思想、文字上的不同意,以至批評,都可任意解釋。
被周納的犯人是不能也不許可有辯解的機會的。
至于生事告讦,更可随便運用,凡是不遵從學規的,不滿意現狀的,要求對某方面教學或生活有所改進的,都可以用生事告讦的罪狀片面判決之,執行之。
國子監第一任祭酒宋讷是這條學規的制定人,明初人說他辦學極意嚴酷,以求符合明太祖的政策。
在他的任内,監生走投無路,經常有人被強制餓死,(這也是有學規的依據的,洪武十五年第二次增訂學規:師生如有病患,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
若無病不行随衆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以至自缢死。
他連死屍也不肯放過,一定要當面驗明,才許棺殓。
(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立傳多存大體條》引葉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無此條)後來他的兒子宋複祖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