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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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專教誨,務在嚴立課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

    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緻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同上書卷九《學規本末》)換言之,教員如不能使生員循規蹈矩,所遭遇到的不是解聘,而是更嚴重的刑事處分。

     學校的教職員全是官。

    學生呢?來源有兩類,一類是官生,一類是民生。

    官生又分兩等,一等是品官子弟,一等是土司子弟和海外學生(留學生)。

    官生是由皇帝指派分發的,出自特恩,民生由各地地方官保送。

    (同上書卷一五)官生入學的目的,是為了“皇子将有天下國家之責,功臣子弟将有職任之寄。

    ”皇子在内府大本堂,功臣子弟入國學。

    教之之道,以正心為本,學的是如何統治的“實學”,不必像文士那樣記誦辭章。

    (同上書卷一《事紀》)洪武十六年文淵閣大學士宋讷任國子監祭酒,明太祖特派太師韓國公李善長谏、禮部尚書任昂和谏院、翰林院等官到監,舉行特别考試,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别班次。

    又以公侯子弟在學讀書,怕不服教員訓誨,特派重臣曹國公李文忠兼領國子監事,将軍作校長,撲罰違教的官生,整頓學風。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官生中有雲南、四川等處土官子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學生,琉球學生來的最多。

    就洪武一朝官民生比例,據《南廱志》卷一五《儲養考》: 國子學時代隻有洪武四年的生員總數,據《大明禮令》:“凡國學生員,一品到九品文武官子孫弟侄,年一十二歲以上者充補,以一百名為額。

    民間俊秀年一十五歲以上,能通《四書》大義,願入國學者,中書省聞奏入學,以五十名為額。

    ”(《皇明制書》)則在洪武四年以前,官生與民生的比例是二比一。

    官生是主體,民生不過陪襯而已。

    國子監時代,洪武十五年到二十三年,隻舉官民生總數,無法知道比例。

    從二十四年到三十年,有五個年度的在學人數記錄,二十四年官生占總數三十四分之一,二十五年八十二分之一,二十六年二千零三十分之一,二十七年三百三十分之一,三十年六百十分之一。

    在這個記錄中,值得指出的:第一,官生占監生總數比例極小;第二,官生就學比例逐年減少,從四十五名降為三名,第三,洪武二十六年監生員數突然激增,次年又突然減少;第四,官生中琉球生悅慈從洪武二十五年到三十年,留學至少有六年之久。

    [琉球生入南監,最後一次是嘉靖十七年,二十三年回去的(公元1538&mdash1544)。

    《明史·選舉志》作“成化正德時(公元1465&mdash1521)琉球生猶有至者”,是錯的。

    ] 如上文所說,明太祖建立國子學的目的,是為了教育胄子(貴族官僚子弟),甚至在改組為國子監以後,還特派重臣勳戚李文忠兼領,管束官生。

    為什麼從二十四年以後,官生數目反而年少一年,和民生的比例,從二比一到一比二千零三十,主體變為附庸,完全失去立學的用意呢?這道理說來也極為簡單:公侯子弟成年的襲爵任官,不必入學,未成年的入學得經聖旨特派,纨绮少年,束發受經,不過虛應故事,爵位官職原來不靠書本詞章。

    那麼,除非皇帝特命,又何必入學。

    此其一。

    從洪武十三年胡惟庸黨案發作後,功臣宿将,連年被殺,到洪武末年,除湯和、耿秉文、李景隆、徐輝祖幾家以外,其餘的差不多殺幹淨了。

    功臣本人被殺,子弟如何能入學?此其二。

    至于官僚子弟的入學令,限一百名的有效期限恐怕隻是适用在洪武三年之前,以後實施極為嚴格,非奉特旨,不能入學,人數當然不可能太多。

    此其三。

    (《南廱志》卷一《事紀》,《明史·選舉志》)而且,大官子弟自有蔭官一途,用不着走國子監這條路,這樣,國子監就自然而然衍變作專門訓練民生作官的衙門了。

     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突增的原因,是因為有新的政治任務,人手不夠,特别擴大保送,說詳下文。

     三 民生的來源,分貢監、舉監兩類。

    國子監的學生通稱監生。

    貢監出于歲貢,原來依據曆史上的成規,地方官有貢“士”于朝廷的義務。

    洪武元年令民間俊秀能通文義者,充國子學生。

    二年立府州縣學。

    四年正月,诏擇府州縣學生之俊秀通經者入國學,得二千七百二十八人。

    到十五年正月,禮部以州縣所貢子弟,推選未至,奏令各按察司,于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務拔其尤,歲貢一人入監,著為令。

    從這一命令,可以看出在此以前,保送監生是州縣官的任務,此後則改歸按察司選送。

    洪武四年以前,選士于民間,四年以後,選士于地方學校,州縣學和國子監成為學制上的聯系銜接衙門,民生在地方學校受初級訓練,選拔到國子監受高級訓練,國子監成為全國青年人才集中的場所。

    十六年又令禮部榜谕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歲貢生員各一人,正月至京師,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的(及格)入國子監,不中的原學教官罰停廩祿(扣薪水),生員罰為吏。

    則又把貢士之權改歸地方學校教官,貢生在入監之前,得經翰林院主持的甄别試驗。

    (《南塵志》卷一《事紀》;《明史·選舉志》) 學生入監,主持選送的是府州縣官、按察司宮,本學教官。

    入學考試,主持考試的是翰林院官。

    入監後主持訓育的是國子監官。

    受訓完畢後,監生的出路,而且是惟一的出路,是替皇帝作官,“學而優則仕”。

     貢監據洪武十五年十六年的法令,府州縣學歲貢生員一人,是有一定名額的。

    這定額在洪武朝發生過兩次例外,第一次在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初令天下府學歲貢二人,州學二歲貢三人,縣學每歲貢一人入監,明年如常”。

    突然增加保送名額,照例歲貢生應于次年正月到京師,因為這法令,洪武二十六年的官民生總數就增加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

    第二次在洪武三十年,這一年“本監以坐堂(在學)人少,誠恐諸司再取辦事不敷,移文禮部,上令照二十五年例,于是入監遂衆。

    ”據上文記錄,三十年度的官民生總數是一千八百二十九名,三十一年的名額,雖然沒有記錄,大概和二十六年度的相差不遠。

    從後一例子的理由,可以明白這兩次增加名額的原因,是因為朝廷諸司辦事人員的迫切需要,說明了在學監生同時也是朝廷的辦事人員。

     舉監是舉人入監。

    洪武初年擇年少舉人入國子監讀書。

    洪武十八年,又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是補習班或先修班的意思。

     監生入學後,還得再經過一次編級考試,分堂(級)肄業。

     國子監分六堂,六堂又分三等。

    初等生員通四書、未通經書的,入正義、崇志、廣業三堂。

    修業期一年半以上。

    初等生修業期滿,文理條暢的,升中等,入修道、誠心二堂,修業期一年半以上。

    中等生修業期滿,經史兼通,文理都優的升高等,入率性堂。

    生員升入率性堂,依學規規定,根據勘合文簿(點名冊)坐堂時日,滿七百天才夠資格。

     司業二名,分為左右,各捉調三堂。

    博士五員,分五經,于彜倫堂西設座教訓六堂,依本經考課(《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功課内容,分《禦制大诰》《大明律令》《四書》《五經》、劉向《說苑》等書(後來又加上《禦制為善陰骘》《孝順事實》《五倫書》等書)。

    (《皇明太學志》卷七)最主要的是《大诰》。

    《大诰》是明太祖自己寫的,有《續編》《三編》《大诰武臣》,一共四冊,主要内容是列舉他所殺的人的罪狀,使人民知所警戒,和教人民守本分,納田租,出夫役,替朝廷當差的訓話。

    洪武十九年以《大诰》頒賜監生,二十四年三月,特命禮部官說:“《大诰》頒行已久,今後科舉歲貢人員,俱出題試之。

    ”禮部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以違制論。

    (《南廱志》卷一《事紀》)違制是違抗聖旨的法律術語,這罪名是很大的。

    皇帝頒布的殺人罪狀,列作學生的必修功課,而且,作為考試的科目,用法令強迫全國生員非熟讀講解不可,這道理是用不着什麼解釋的。

    其次,訓練學生的目的是作官,《大明律令》必然是必讀書。

    而且“載國家法制,參酌古今之宜,觀之者亦可以遠刑辟《四書》、《五經》是儒家的經典,洪武五年,明太祖面谕國子博士趙俶:“爾等一以孔子所定經書誨諸生。

    ”(同上書卷一《事紀》)孔子的思想是沒有問題的,尊王正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這一套,最合帝王的需要。

    可是,孟子就不同了,洪武三年,他開始讀《孟子》,讀到有幾處對君上不客氣的地方,大發脾氣,對人說:“這老頭要是活到今天,非嚴辦不可!”下令國子監撤去孔廟中孟子配享的神位,把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