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統治階級内部的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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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篡奪了元末農民戰争的勝利果實作了皇帝,成為地主階級政治利益的代表。

    他當然是尊重、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的。

    但是,事情并不如他所想望的那樣。

    大地主們也有兩面性,一面同樣尊重、維護他的統治,另一面,随着農業經濟的恢複和發展,大地主們家裡有人做官,倚仗政治力量,用隐瞞土地面積、蔭庇漏籍人口等等手段來和皇家統治集團争奪土地和人力,直接影響到皇朝的财政、稅收和人力使用。

    “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指稅。

    ”“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

    ”由于觸犯他的利益的大地主們的強占、舞弊,皇朝的經濟基礎發生問題了,地主階級内部矛盾發展了,激化了,為了保障自己的經濟基礎,非對觸犯他的利益的大地主加以狠狠的打擊不可。

     朱元璋從渡江以後,就釆取了許多保護地主階級利益的措施。

    例如龍鳳四年(公元1358)取金華,便選用金華七縣富民子弟充宿衛,名為禦中軍。

    這件事一方面表示對地主階級的尊重和信任,另一面也是很重要的軍事措施,因為把地主們的子弟征調為禁衛軍人,随軍作戰,等于作質,就不必擔心這些地區地主的軍事反抗了。

    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選取直隸應天諸府州縣富民子弟赴京補吏,凡一千四百六十人,也是同樣作用。

    對地主本身,洪武三年作的調査,以田稅多寡比較,浙西的大地主數量最多,以蘇州一府為例,每年納糧一百石以上到四百石的四百九十戶;五百石到一千石的五十六戶;一千石到二千石的六戶;二千石到三千八百石的二戶,共五百五十四戶,每年納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

    三十年又作了一次調查,除雲南、兩廣、四川以外,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州,地主們田在七頃以上的共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戶。

    編了花名冊,把名冊藏在内府印绶監,按名冊以次召來,量才選用。

    應該看到,田在七頃以上,在長江以南的确是大地主了,但在長江以北,就不一定是大地主,而是中小地主了。

     地主對封建統治集團和農民來說,也是有兩面性的。

    一面是他們擁護當前的統治,依靠皇朝的威力,保身立業。

    朱元璋說過:孟子曰:有恒産者有恒心。

    今郡縣富民,多有素行端潔,通達時務者。

    叫戶部保薦交租多的地主,任命為官員、糧長。

    一面他又指出:“富民多豪強,故元時此輩欺淩小民,武斷鄉曲,人受其害。

    ”以此,他對地主的政策也是兩面性的,雙管齊下。

    一是選用作官僚,加強自己的統治基礎;一是把他們遷到京師,繁榮首都,同時也削弱了地主在各地方的力量。

    在科舉法未定以前,選用地主作官,叫作稅戶人才,有作知縣、知州、知府的,有作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

    例如浙江烏程大族嚴震直就以稅戶人才一直做到工部尚書,後來浦江有名的鄭義門的鄭沂競從老百姓任命為禮部尚書。

    又以地主為糧長。

    以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習本地情況,容易被黠胥宿豪蒙蔽,民受其害,不如用有聲望的地主來征收地方賦稅,負責運到京師,可以減少弊病。

    洪武四年九月,命戶部計算土田租稅,以納糧一萬石為一區,選占有大量土地納糧最多的地主為糧長,負責督收和運交稅糧。

    如浙江布政司有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七千一百四十六戶,每年納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人。

    糧長下設知數(會計)一人,鬥級(管鬥斛秤量的)二十人,運糧夫千人。

    并規定對糧長的優待辦法,凡糧長犯雜犯、死罪和徒流刑的可以納鈔贖罪。

    三十年又命天下郡縣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複始。

    凡糧長按時運糧到京師的,元璋親自召見,談話合意的往往留下作官。

    元璋把征糧和運糧的權力交給地主,以為這個辦法是“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免地方官“科擾之弊,于民甚便”。

    他把地主也當作良民了。

    但是事實恰好相反,不少地主在作了糧長以後,在原來對農民剝削的基礎上,更加上了皇朝賦予的權力,如虎添翼,肆行額外剝削,農民的痛苦也就更深更重了。

    例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民戶,收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等等,通共苛斂米三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

    正米止該一萬石,邾阿乃個人剝削部分竟達米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

    農民交納不起,就強迫以房屋準折,揭屋瓦,變賣牲口,以及衣服、段匹、布帛、鍋竈、水車、農具,等等。

    又如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征糧附加到十八種。

    農民吃夠了苦頭,無處控訴。

    朱元璋也發覺糧長之弊,用嚴刑制裁。

    盡管殺了不少人,糧長依然作惡,農民也依然被額外剝削,改不好,也改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