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武韋當政時期的唐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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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議論中》),便又大量設置“試官”,以便安插。

    遂緻有人編成歌謠說:“補阙連車載,拾遺平鬥量。

    欋推侍禦史,盌脫校書郎。

    ” 武後晚年寵愛張易之、張昌宗兄弟,昌宗弟昌儀為洛陽令,嘗受薛姓候選人賂金五十兩而接受了他的狀(略似履曆片),以授天官侍郎張錫,數日之後,錫失其狀,再去問昌儀究竟是薛什麼人,昌儀罵曰:“不了事人!我亦不記。

    但姓薛者即與之!”錫懼,退而索在铨姓薛者六十餘人,皆注官。

    這一突出的例子,可以說明武則天時的仕途是紊亂到何等程度了。

     到中宗複辟之後,韋後和太平公主等人操權,員外官增至二千餘人,其中包括了一千名以上的宦官。

    凡屬她們的親識,不論是奴仆屠販,隻要能行賄賂,她們就“别于側門降墨敕斜封”而授以官秩。

    至使挂名的禦史之多,竟超出乎前此定額十倍以上。

     到唐玄宗即位之後,曾經對于官僚體制中這種不正常的發展情況予以糾正,把“試”“判”“攝”“知”“員外”的數量大加裁減,然而在“開元、天寶之中(713&mdash&mdash755),一歲貢凡有數千,凡門資、武功、藝術、胥吏,衆名雜目,百戶千途,入為仕者又不可勝記。

    比于漢代且增數十百倍。

    ”(《通典·選舉六》,總評中語)士十于官,求官者又十于士。

    單就743年(天寶二年)來說,選人之集于長安者數以萬計(見《通鑒》),其他年份也應與此數不相上下。

    故《通典》謂格令所定内外官為萬八千餘員,而合入官者則為十二萬餘員,其外文武貢士、應制、軍功、征辟、奏薦、恩蔭等,大率約八九人争官一員(《通典·選舉典三》)。

     在唐代,宦學釋老是都有免稅免役的特權的,而宦途中人則更可以有俸祿職田等等待遇。

    故到武則天以來,官僚機構之龐大,地主階級中人之争着要取得科名和官位,已經不是為了經理日益紛繁的社會事業之故,而隻是為要更高地騎在勞動人民的頭上,去享受在封建統治階級的法定之内以及法定以外的種種特權而已。

     〔附錄〕睿宗景雲二年(711)監察禦史韓琬上疏曰:“量事置官,量官置人,使官稱其人,須人不虛其位。

    除此之外,使其耕桑,任其商賈,何為引令入仕,廢其本業?臣愚以為國家開仕進之門廣矣,皆棄農桑工商而身趨之。

    當今一夫耕而供數百人食,一婦蠶而供數百人衣,遂使公私皆無儲蓄,若不厘革,其弊必甚。

    ”(《通典》卷四十《職官二二》) 二、封建貴族大地主的橫暴及其在社會經濟上的影響 1.封建貴族和被封的民戶 自唐政權建立以後,除規定所有李姓宗室中人都有免納租庸調等的特權以外,其屬于皇帝的近親如子女兄弟叔侄之類更要依其親疏等第而受封為親王、國公以及公主、郡主、縣主等。

    異姓的文武臣僚中,功業特盛的也封郡王。

    這般受封的人雖并不實得封土,而卻大都“加食實封”,即由州郡當中分予若幹民戶,完全歸這般貴族們去剝削奴役。

    其所食“封戶”數目則由幾百戶起,多者可到幾千戶,乃至萬戶。

    在唐高祖時,宗室和功臣中食實封的人數尚不多,其後與日俱增,特别是武則天和中宗韋後相繼當政期内,得到她們的寵幸的便可以得到封戶,于是到唐中宗末年(709),食實封者已在一百四十家以上,而且允許他們任意指定某一富實肥沃區域中的高赀多丁的民戶作為他們所“食”的“封戶”。

    例如黃河北岸的滑州,其地既适于農業生産,而絲綢的出産也較多,因而就成為當時受封貴族們的“趨射”目标。

    滑州共領有七個縣,被這般貴族們指定為封戶的卻有五縣。

    又如韋後的寵臣宗楚客、紀處讷、武廷秀等人,專擅威權,他們的封戶也遍于大河南北。

    有個别封主且得分食數州,可以“随土所宜,牟取利入”。

    總計當時(709)被封予這般貴族、大官僚和寵幸人物的民戶,已經遍于五十四個州區之内,其中所包括的壯丁數目已達六十餘萬之多。

    各書均不載這年唐帝國戶口和壯丁的總數字,隻載705年(中宗神龍元年)的戶數是六百一十五萬,口數是三千七百一十四萬有奇,今姑依此數字計算,則除去其時大量的“不課口”(天寶年課口與不課口的比例是一比五,今亦姑以此推算)以外,課口應隻有六百萬左右,是則被封主們所分有的已在十分之一以上了。

    而實際的情況卻更甚于此。

    據709年韋嗣立(他這時是宰相)所說,中央政府這時期每年所收庸調絹數多時不過百萬匹,少時則隻七八十萬匹,而分封給封主們的六十萬課丁,應向封主們繳納的庸調絹數目卻是一百二十萬匹以上。

    “國家租賦”事實上已“太半入于私門”,“私門則資用有餘,國家則支計不足”了。

    當時河南巡察禦史宋務光也說“王賦少于侯租,入家倍于輸國”,可見這般封主們對于關東大生産區域中的民戶的分割,是嚴重地影響到長安政府的财政的。

     然而最感受痛苦的還是在這般封主們的割剝奴役之下的廣大數量的民戶。

    隻要某“課戶”指定要歸某一封主所“食”,其租庸調便一律須向這一封主家繳納。

    親王、郡王、公主等都各自組織了小衙門,各自有其“國官”、“邑官”等。

    每到繳納租調時候,國官或邑官們便拿着帳簿去依數征收,他們挾勢逞威,任意欺淩,其征催之苛急,比之于戰争期内征壯丁、催軍糧還要急迫。

    在應交封主的租調等物之外,他們還要多索裹頭(搭頭)或中物之類。

    有時更要“将貨折錢,或将錢折貨”,變易紛紛,以便進行訛詐,從中取利。

    凡遇水旱之災的時候,盡管政府下令蠲免租調,而封戶應向封主交納的卻是不可能減免的。

    此外,封主們對于被封民戶的無償勞動更盡量榨取,各自營繕園宅,極盡侈麗。

    例如在韋後敗後,其女長甯公主與驸馬楊慎交因往绛州貶所而出賣在京宅第,單是木石之值便為錢二十億萬,可想見其富麗堂皇。

    然而這等宅第的修建、木石的運輸與加工,卻又全是在他們奴役之下的民戶的勞力所完成的。

     從以上所舉述的這類事實看來,可知從第七世紀末年以來,唐帝國的最高統治集團,對于豪紳貴族大地主階層的橫行霸道,所采取的完全是放任縱容不加幹涉的态度,中小地主階層的利益和疾苦,已經不在他們的關心和照顧之列了。

     2.官僚豪紳的貪污殘暴 唐代初年的最高統治集團,都通過了隋末的農民大起義而認識了人民力量的偉大,并基于這種認識而制定出一些對農民相當讓步的政策。

    在最初的四五十年内,李唐的最高統治集團且能在大體上遵守他們自己所制定的這些法令與諾言,而未予抛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