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開元天寶時期的唐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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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繁榮上升的一種具體表現,但到開元時候,各級政府大都在依法或非法地加重對民戶的誅剝,遂緻由于谷物之賤,反使農戶出賣米粟所得代價極微,不夠繳納各種稅賦或供他種必需的消費之用。
于是而開元年代中的農産品價格之下落,反而是容易招緻“谷賤傷農”的惡果。
上述的種種原因揍攏在一起,遂緻在所謂“開元之治”那一像是繁榮的表面之下,社會上的豪強兼并之禍卻正獲得了滋長的溫床。
具體的事實如下: 718年(開元六年)崔沔的奏狀有雲:“頃以州縣典吏,并捉官錢,收利數多,破産者衆,&hellip&hellip天下州縣,積數既多,大抵皆然。
&hellip&hellip且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輸,四千二百,兼算勞費,不啻五千,在于平民,已為重賦。
富戶既免其徭,貧戶則受其弊。
傷民刻下,俱在其中。
”(《唐會要》卷九一) 728年(開元十六年),唐廷有一道诏令說:“比來公私舉放(放債),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須厘革。
由今以後,天下負舉(借債),隻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唐會要》卷八八《常平及常平倉雜錄》) 737年(開元二十五年)唐廷又有一道诏命說:“諸公私以财出舉者&hellip&hellip每月取息不得過六分。
積日雖多,不得過倍。
” 這樣的一些奏狀和诏令,都反映出:當時的官僚集團和豪紳地主階級,都在藉用其在政治上和社會上的支配地位,逼令一般貧下民戶忍受他們的月息六七分以上的重利盤剝。
其結果,如何能有免于“鬻田宅、賣妻子”之理? 唐廷在此期内,承認“安人之政不行于諸夏,使黎甿失業,戶口凋零,忍棄桑榆,轉徙他鄉,庸假取給,浮窳求生”(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736〕《聽逃戶歸首敕》,《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一),因而一方面下诏獎勵逃戶歸首,一方面且把唐初所定的均田令補充了許多條款,各種規定都很詳密完備,重新加以公布。
然在公布之後,政府并不曾照章施行。
此從敦煌所出現之唐代戶籍遺文中亦可得到證明:據其中天寶六年(747)之數十戶加以統計,則其所載已受田之數僅占應受田百分之六強,未受田合百分之九十三強,因知此次的均田令在重行公布之初,便已成為具文,對于其時土地集中的社會病症,自然不能加以緩和。
所以杜佑在《通典·田制》中說:“雖有此制,而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并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
” 而在752年(天寶十一年)唐政府的一道诏令中所反映出的,仍是豪強在繼續猛烈進行兼并的情況: 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皆置莊田,恣行吞并,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雲典貼。
緻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别停客戶,使其佃食。
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
遠近皆然,因循亦久。
(《冊府元龜》卷四九五,“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诏”) 盡管有這樣的诏令,而在另一方面卻還在繼續縱容一般貴族或大官員們豪奪和僭取。
例如,在天寶中作了多年宰相的李林甫,不但在長安城内外的邸第和别墅都是“林亭幽邃,甲第都邑”,其長安近郊的田園所在也都是肥沃膏腴之區,且是靠近水渠可以截斷水流設置水碨的地方。
又如唐玄宗所最寵信的宦官高力士,他的資産之多竟非一般王侯之所能及。
在長安西北的沣水上,高力士截水作碾,并轉五輪,每日破麥三百斛(《舊唐書·高力士傳》)。
水利被這般人所壟斷,沿渠的民田便要全部失掉灌溉之利了。
在都城附近一般豪紳尚且如此無法無天地濫用其特權,則在“天高皇帝遠”的地方,豪紳們的肆行無忌更要較此為甚了。
〔附載〕大唐帝國極盛時代的戶口數字: 在天寶末年(755),全國的民戶數字已達到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以上,然而: 應不課戶&mdash&mdash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一 應課戶&mdash&mdash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 而在這些課戶之中“男年二十以下、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口”,故表現在“課戶”與“不課戶”方面的雖是五與三之比,而表現在“課口”與“不課口”方面的,則相差更為懸殊。
當時全國人口數字是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以上,然而: 不課口&mdash&mdash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 課口&mdash&mdash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 課口抵不到“不課口”的五分之一,也即是占不到全部人口的六分之一。
三、玄宗在位期内唐與吐蕃的鬥争 第八世紀的前半葉,唐朝、吐蕃與大食為東西并峙于亞洲境内的三個強大國家。
唐廷為欲确保其腹心地帶關隴區域之安全,以及為欲阻截吐蕃與大食的交通,都必須确保安西四鎮,故從719年起(開元七年)唐廷下诏對于往來于西域的商胡們課取稅賦,使安西四鎮各以其地之所征供其鎮兵之費,藉以減輕西北各州郡人民的供應負擔。
其在四鎮以東,則北庭、河西(涼州)、隴右(鄯州,今青海樂都)等地均設置節度,屯駐重兵,以山東的丁男為戍卒(在三四十年代間,又改為召募長征健兒,以息山東士卒),關東的缯布為軍資,開屯田以資軍糧,置監牧以畜牛馬,烽戍邏卒萬裡相望(以上均《通鑒》卷二二三廣德元年所追述開元中之情況),且與靈州的朔方節度互為蕃衛。
自西域至于隴右,在綿亘萬餘裡的廣大地區内,“闾閻相望,桑麻翳野”,并且把河湟一帶的賦稅全都集中于其地,藏庫林立,财物山積,其數目則“不可勝較”,其富
于是而開元年代中的農産品價格之下落,反而是容易招緻“谷賤傷農”的惡果。
上述的種種原因揍攏在一起,遂緻在所謂“開元之治”那一像是繁榮的表面之下,社會上的豪強兼并之禍卻正獲得了滋長的溫床。
具體的事實如下: 718年(開元六年)崔沔的奏狀有雲:“頃以州縣典吏,并捉官錢,收利數多,破産者衆,&hellip&hellip天下州縣,積數既多,大抵皆然。
&hellip&hellip且五千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輸,四千二百,兼算勞費,不啻五千,在于平民,已為重賦。
富戶既免其徭,貧戶則受其弊。
傷民刻下,俱在其中。
”(《唐會要》卷九一) 728年(開元十六年),唐廷有一道诏令說:“比來公私舉放(放債),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須厘革。
由今以後,天下負舉(借債),隻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唐會要》卷八八《常平及常平倉雜錄》) 737年(開元二十五年)唐廷又有一道诏命說:“諸公私以财出舉者&hellip&hellip每月取息不得過六分。
積日雖多,不得過倍。
” 這樣的一些奏狀和诏令,都反映出:當時的官僚集團和豪紳地主階級,都在藉用其在政治上和社會上的支配地位,逼令一般貧下民戶忍受他們的月息六七分以上的重利盤剝。
其結果,如何能有免于“鬻田宅、賣妻子”之理? 唐廷在此期内,承認“安人之政不行于諸夏,使黎甿失業,戶口凋零,忍棄桑榆,轉徙他鄉,庸假取給,浮窳求生”(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736〕《聽逃戶歸首敕》,《唐大诏令集》卷一百十一),因而一方面下诏獎勵逃戶歸首,一方面且把唐初所定的均田令補充了許多條款,各種規定都很詳密完備,重新加以公布。
然在公布之後,政府并不曾照章施行。
此從敦煌所出現之唐代戶籍遺文中亦可得到證明:據其中天寶六年(747)之數十戶加以統計,則其所載已受田之數僅占應受田百分之六強,未受田合百分之九十三強,因知此次的均田令在重行公布之初,便已成為具文,對于其時土地集中的社會病症,自然不能加以緩和。
所以杜佑在《通典·田制》中說:“雖有此制,而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并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
” 而在752年(天寶十一年)唐政府的一道诏令中所反映出的,仍是豪強在繼續猛烈進行兼并的情況: 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皆置莊田,恣行吞并,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雲典貼。
緻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别停客戶,使其佃食。
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
遠近皆然,因循亦久。
(《冊府元龜》卷四九五,“禁官奪百姓口分永業诏”) 盡管有這樣的诏令,而在另一方面卻還在繼續縱容一般貴族或大官員們豪奪和僭取。
例如,在天寶中作了多年宰相的李林甫,不但在長安城内外的邸第和别墅都是“林亭幽邃,甲第都邑”,其長安近郊的田園所在也都是肥沃膏腴之區,且是靠近水渠可以截斷水流設置水碨的地方。
又如唐玄宗所最寵信的宦官高力士,他的資産之多竟非一般王侯之所能及。
在長安西北的沣水上,高力士截水作碾,并轉五輪,每日破麥三百斛(《舊唐書·高力士傳》)。
水利被這般人所壟斷,沿渠的民田便要全部失掉灌溉之利了。
在都城附近一般豪紳尚且如此無法無天地濫用其特權,則在“天高皇帝遠”的地方,豪紳們的肆行無忌更要較此為甚了。
〔附載〕大唐帝國極盛時代的戶口數字: 在天寶末年(755),全國的民戶數字已達到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以上,然而: 應不課戶&mdash&mdash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一 應課戶&mdash&mdash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 而在這些課戶之中“男年二十以下、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口”,故表現在“課戶”與“不課戶”方面的雖是五與三之比,而表現在“課口”與“不課口”方面的,則相差更為懸殊。
當時全國人口數字是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以上,然而: 不課口&mdash&mdash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 課口&mdash&mdash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 課口抵不到“不課口”的五分之一,也即是占不到全部人口的六分之一。
三、玄宗在位期内唐與吐蕃的鬥争 第八世紀的前半葉,唐朝、吐蕃與大食為東西并峙于亞洲境内的三個強大國家。
唐廷為欲确保其腹心地帶關隴區域之安全,以及為欲阻截吐蕃與大食的交通,都必須确保安西四鎮,故從719年起(開元七年)唐廷下诏對于往來于西域的商胡們課取稅賦,使安西四鎮各以其地之所征供其鎮兵之費,藉以減輕西北各州郡人民的供應負擔。
其在四鎮以東,則北庭、河西(涼州)、隴右(鄯州,今青海樂都)等地均設置節度,屯駐重兵,以山東的丁男為戍卒(在三四十年代間,又改為召募長征健兒,以息山東士卒),關東的缯布為軍資,開屯田以資軍糧,置監牧以畜牛馬,烽戍邏卒萬裡相望(以上均《通鑒》卷二二三廣德元年所追述開元中之情況),且與靈州的朔方節度互為蕃衛。
自西域至于隴右,在綿亘萬餘裡的廣大地區内,“闾閻相望,桑麻翳野”,并且把河湟一帶的賦稅全都集中于其地,藏庫林立,财物山積,其數目則“不可勝較”,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