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開元天寶時期的唐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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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元之治 唐玄宗即位之初,奮發有為,在統治階級的内部,特别是最高統治集團的内部,曾經進行了某些整頓工作,使得在武、韋相繼當政期内所制造成功或滋長起來的某些病症,又稍稍得到一些救正,于是而曾經一度受到嚴重阻礙的某些地區的農業經濟,這時遂又得以恢複其正常的發展,因而又出現了一個可以和貞觀年代媲美的所謂“開元之治”。

     在第八世紀初年,對于潼關以東的廣大地區的農業生産為患最大的,是那種“食實封”的制度,是那般封主們所用的國官和邑官對于被封民戶的壓榨與訛詐。

    為此,唐玄宗在715年便下令給那些封主們,不準許他們再直接去向被封民戶催索租庸調等物,租庸調等都由各級政府統一征收,然後由他們依照所“食實封戶”數,按一定時期,到京城的太府寺或州政府中去分領。

    此外,還禁止封主們直接向被封民戶進行任何直接的勒索,也禁止他們向被封民戶出放高利貸等。

    由于諸如此類的一些措施,使得狄仁傑、李峤等人在八世紀初的奏章中所說的,足以對唐政權的統治構成威脅的某些嚴重情況,便得到某種程度的緩和了。

     農民之大量逃亡,或以其他辦法逃避賦役;地主階級之制造僞勳,假稱出家,以及冒充各種“色役”而大量地享受到免稅免役的特權;這些,也都是當時的一些嚴重問題。

    針對着這些問題,從721年開始,唐玄宗選用了宇文融等一批比較有幹才的官僚,并攝禦史,分行各地,“鈎檢帳符”,對以下三事,進行檢查:(1)地主階級的僞勳和假名義;(2)被地主之家隐瞞起來不曾向政府的土地帳上登記的土地(籍外剩田);(3)逃亡的戶口。

    并獎勵散在各地的“客戶”和“浮浪戶”向政府登記,規定免其六年租調,隻收取輕稅(戶稅?)。

    經這般禦史們“檢責”“招攜”的結果,單是在721年便增加了八十餘萬戶,田亦稱是。

    所征客戶稅錢亦數百萬。

    其後更進一步規定了對客戶們分配田宅,課令“營種”的章程。

    并在幾年之内繼續分遣禦史負責“檢責田疇,招攜戶口”的工作。

    經這樣地“勵精理道,鏟革訛弊”之後,“不六七年,天下大治”(《開天傳信記》)。

    于是,不但從隴右直到西域,“亘地萬餘裡,闾閻相望,桑麻翳野”,“财物山積,不可勝較”(前書及《通鑒》二一六),天下各地的戶口數字和農作物的産量也都在年年上升。

    據《通典》所載:725年(開元十三年)的物價是: 兩京米價每鬥不到二十文。

    面價每鬥三十二文。

     青齊谷價最賤之處每鬥五文。

     潼關以東的米價大緻是每鬥十三文。

     絹價每匹二百一十文。

    “自後天下無貴物”。

    (《通典》卷七《食貨七·曆代盛衰戶口》) 這裡所記載的情況,也顯然是有些過分誇大之處的。

    西京長安的米價,雖說“每鬥不到二十文”,但這是在長安政府經常把人口加以疏散的前提之下才能如此的,否則,單憑靠關中的出産和從關東輸送去的幾十萬石米粟,還是不能夠養活長安政府的龐大的軍政機構的。

     所謂“疏散人口”,即是指,一直到玄宗即位之後,仍然是“數幸東都以就貯積”(《舊唐書·裴耀卿傳》)的。

    直到735年,一方面由于裴耀卿對漕運制度的改善,使江淮之米在三年之内運到關中的達七百萬石,較前提高了好多倍;另一方面因為玄宗苦于往返之勞,宰相李林甫和牛仙客遂采用彭果的建議,擴大在關中地區的征購數量;有此兩項措施之後,長安政府的糧廪才稍得足用,玄宗從736年開始才不再奔波于長安洛陽之間了。

     〔附錄〕《通鑒》卷二一四,開元二十五年九月: 先是,西北邊數十州多宿重兵,地租營田皆不能贍,始用和籴之法。

    有彭果者,因牛仙客獻策,請行籴法于關中。

    戊子,敕以歲稔,谷賤傷農,命增時價什二三,和籴東西畿粟各數百萬斛,停今年江淮所運租,自是關中蓄積羨溢,車駕不複幸東都矣。

     癸巳,敕河南、北租應輸含嘉、太原倉(在陝州西)者,皆留輸本州&hellip&hellip(是歲)初令租庸調、租資課皆以土物輸京都。

    (胡注:西京、東都租庸調,高祖、太宗之法。

    租資課,必開元以來之法。

    ) 二、在蔓延滋長中的兼并之弊 唐代初年,社會經濟之繁榮與上升,主要是由于土地占有形态之比較分散,小農經濟之比較普遍地存在。

    但在封建制的經濟體制之下,小農經濟是不穩定的。

    由于那般中小地主和富裕農民們所遭逢到的自然方面或人事方面的事件的差異,即有的受到天災或人禍,有的則不曾受到,以及另外某些條件的不同,使得這一中間階層時刻向兩極分化:有的窮困破産,有的則因放債經商緻富而變為兼并之家。

     由于大唐帝國的擴張,交通事業之日益發達,對域外接觸與貿易之日益頻繁,小商品生産的品類日益繁富,商業資本日益活躍,商品貨币關系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這種種雖都有其良好的一面,即使得唐帝國的社會經濟,雖然仍是處在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封建經濟母胎之内,而卻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了發展上升;然而,由于當時的商業資本是和封建地主政權的統治緊密結合着的,單就其對于中下等的農戶所生影響而論,卻也有其極不好的一面,例如,由于商業資本的活躍,高利貸資本也在農村中活躍起來。

    從唐廷的一些诏命中所反映出來的是,從第八世紀的前半,高利貸的觸角已深入到社會的各個角落,利率之高,一般是在月息六分以上。

    經濟方面的流動性發展既在加強,大小地主階層中人既全已卷入到這一經濟關系中去,高利貸資本蠶食着中下級農戶,因而便使土地所有權轉移加速,以及随之以俱來的農村人口的流移。

     谷物價格的低落,在唐太宗時候曾是社會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