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亡國政治——元(1279—13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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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中國重心之歐亞大帝國
這裡所講元朝的疆域,是指元朝直轄地區,不包括後來走上獨立發展道路的欽察汗國、察合台汗國、窩闊台汗國、伊利(又譯伊兒)汗國。
史載,元朝疆域“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元史·地理志一》)。
史稱漢唐為盛,但“幅員之廣,鹹不逮元”。
“元東南所至不下漢唐,而西北則過之。
”(《元史·地理志一》)唐朝時期邊疆地區的羁縻州縣,在元朝幾乎都同于内地,以往由少數民族政權統治的地區,也正式劃入了元朝的版圖。
大元是橫亘歐亞的大帝國,并不以中國為重心。
這是與前此外族統治中國大不相同的一點。
政治中心原在上都,全在中國本部的範圍之外。
後來雖遷都燕京,但這是事實的問題:中國雖無意間成為大元帝國的主要部分,在蒙古人心目中他們仍是以外族入主中國,始終不肯與中國同心同德。
國家用人并不限于漢族,更不限于儒生,例如元朝的著名宰相耶律楚材便是原契丹貴族。
由于李璮之亂牽涉到忽必烈倚信的王文統,使忽必烈極為震動,以緻他對許多藩府舊臣和漢人軍閥産生很大的猜忌。
平滅李璮之亂後的一系列措施,既有加強中央集權的意義,同時也是出于對漢人的防範之心。
王文統被殺後,忽必烈轉而重用出身回族的察必皇後宮帳侍臣阿合馬,把他“超擢”為中書平章政事。
凡是帝國以内甚至帝國以外的人都可擢用。
所以蒙古人多不習漢文。
他們不隻不想漢化,甚至鼓勵漢人蒙古化。
漢族中為榮利心所趨使也确有不少與蒙古同化的人。
二種族與階級 因為蒙古人始終以征服者自居,所以種族間有很嚴的階級分别。
在官制上,總是蒙古人為長;在刑法上,蒙、漢兩族的待遇也不相同。
忽必烈把各地的人分成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
這種區劃,便于忽必烈的分而治之,但是它加深了各民族之間的矛盾。
各民族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地位很不平等。
在政府機構中,重大權力為蒙古和色目人的貴族所掌握,高級官員主要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擔任。
漢人的地位次一等。
而南人在南宋滅亡後的一個時期内幾乎沒有在中央擔任要職。
地方上,也主要是蒙古人掌握大權。
按規定,達魯花赤由蒙古人擔任,同知由色目人擔任,漢人做總管。
元朝法律明顯地反映出民族壓迫的性質。
蒙古人因争鬥或者醉酒殺漢人者不處死刑,隻是罰兇犯出征,征燒埋銀。
法律還規定漢人和南人不能收藏兵器。
土地的占有狀況同樣反映了階級壓迫剝削和民族上的差異與不平等。
蒙古貴族在消滅南宋的過程中,沒收各種官田,占有大量的無主荒田,侵奪民産。
元朝皇帝賜給皇親、貴戚、勳臣、大将以及各種寺觀田産的數量相當驚人。
如忽必烈賜給撒吉思益都田達一千頃,元文宗以平江的三百頃田賜給安西王阿刺忒納失裡。
三兵制與駐軍 蒙古自己行征兵制,對漢人也行半征兵制,兵的數目一定很大。
但元對漢人始終歧視,軍機重務漢人不得參預,所以元兵的數目至今無從稽考。
駐軍各地,鎮壓漢人,以便永久維持蒙古族的統治地位;蒙古人雖不肯漢化,卻不能避免腐化,統治中國的時期比金朝更為短促。
元朝末年,天下紛亂,很多蒙古軍人在鎮壓各地起義中,總是誅殺無辜百姓以邀功,當真正的起義軍出現時,他們卻又作鳥獸散。
四财政與紙币 元的财政政策,目的并不在壓迫人民。
隻因不能量入為出,結果也成了暴政之一。
财政困難,于是就大規模地推行鈔法,以緻物價騰貴,公私的生活都受損害。
至元二十二、二十三年(1285年&mdash1286年),元政府發行的交鈔分别高達三百萬錠
史載,元朝疆域“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元史·地理志一》)。
史稱漢唐為盛,但“幅員之廣,鹹不逮元”。
“元東南所至不下漢唐,而西北則過之。
”(《元史·地理志一》)唐朝時期邊疆地區的羁縻州縣,在元朝幾乎都同于内地,以往由少數民族政權統治的地區,也正式劃入了元朝的版圖。
大元是橫亘歐亞的大帝國,并不以中國為重心。
這是與前此外族統治中國大不相同的一點。
政治中心原在上都,全在中國本部的範圍之外。
後來雖遷都燕京,但這是事實的問題:中國雖無意間成為大元帝國的主要部分,在蒙古人心目中他們仍是以外族入主中國,始終不肯與中國同心同德。
國家用人并不限于漢族,更不限于儒生,例如元朝的著名宰相耶律楚材便是原契丹貴族。
由于李璮之亂牽涉到忽必烈倚信的王文統,使忽必烈極為震動,以緻他對許多藩府舊臣和漢人軍閥産生很大的猜忌。
平滅李璮之亂後的一系列措施,既有加強中央集權的意義,同時也是出于對漢人的防範之心。
王文統被殺後,忽必烈轉而重用出身回族的察必皇後宮帳侍臣阿合馬,把他“超擢”為中書平章政事。
凡是帝國以内甚至帝國以外的人都可擢用。
所以蒙古人多不習漢文。
他們不隻不想漢化,甚至鼓勵漢人蒙古化。
漢族中為榮利心所趨使也确有不少與蒙古同化的人。
二種族與階級 因為蒙古人始終以征服者自居,所以種族間有很嚴的階級分别。
在官制上,總是蒙古人為長;在刑法上,蒙、漢兩族的待遇也不相同。
忽必烈把各地的人分成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
這種區劃,便于忽必烈的分而治之,但是它加深了各民族之間的矛盾。
各民族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地位很不平等。
在政府機構中,重大權力為蒙古和色目人的貴族所掌握,高級官員主要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擔任。
漢人的地位次一等。
而南人在南宋滅亡後的一個時期内幾乎沒有在中央擔任要職。
地方上,也主要是蒙古人掌握大權。
按規定,達魯花赤由蒙古人擔任,同知由色目人擔任,漢人做總管。
元朝法律明顯地反映出民族壓迫的性質。
蒙古人因争鬥或者醉酒殺漢人者不處死刑,隻是罰兇犯出征,征燒埋銀。
法律還規定漢人和南人不能收藏兵器。
土地的占有狀況同樣反映了階級壓迫剝削和民族上的差異與不平等。
蒙古貴族在消滅南宋的過程中,沒收各種官田,占有大量的無主荒田,侵奪民産。
元朝皇帝賜給皇親、貴戚、勳臣、大将以及各種寺觀田産的數量相當驚人。
如忽必烈賜給撒吉思益都田達一千頃,元文宗以平江的三百頃田賜給安西王阿刺忒納失裡。
三兵制與駐軍 蒙古自己行征兵制,對漢人也行半征兵制,兵的數目一定很大。
但元對漢人始終歧視,軍機重務漢人不得參預,所以元兵的數目至今無從稽考。
駐軍各地,鎮壓漢人,以便永久維持蒙古族的統治地位;蒙古人雖不肯漢化,卻不能避免腐化,統治中國的時期比金朝更為短促。
元朝末年,天下紛亂,很多蒙古軍人在鎮壓各地起義中,總是誅殺無辜百姓以邀功,當真正的起義軍出現時,他們卻又作鳥獸散。
四财政與紙币 元的财政政策,目的并不在壓迫人民。
隻因不能量入為出,結果也成了暴政之一。
财政困難,于是就大規模地推行鈔法,以緻物價騰貴,公私的生活都受損害。
至元二十二、二十三年(1285年&mdash1286年),元政府發行的交鈔分别高達三百萬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