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6卷 卷三十六 紫微學案(黃氏原本、全氏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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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居貧,處亂世自全之道。
《國語》公父文伯之母分別沃土瘠土之民,以為聖王勞其民而用之。
《左傳》亦言民生在勤。
以此知勤勞者,立身為善之本。
不然,萬事不舉。
細民能勤勞者,必無凍餒之患;嬾惰者,必有饑寒之憂。
然則後生處身居業,可不以勤勞為先乎! 萬物皆備于我。
反身而誠,富有之大業;至誠無息,日新之盛德也。
範辨叔說:今太學長貳、博士,居此任者,皆利于養資考、求外進也。
為之學士者,皆利于歲月應舉也。
上下以利相聚,其能長有人才乎﹖此于本亦已錯,更不須言也。
立節非一朝一夕所能為,蓋在平日之所養也。
李自明雲:「此事閒時說甚易,在臨事要執得定。
嘉祐以前,以言事被責為榮。
一諫官以言被責,時兼判國子監,乃與諸生往賀焉。
既見,顏色慘沮,殆不能語。
」昔人尚如此! 莊子曰:「道之真以治身,其緒餘土苴以治天下國家。
」曰:是不然。
《禮記》曰:「誠者,非徒成己也,將以成物。
」獨善一身之道,乃兼善天下之道,但行之有先後耳。
若以莊子為我之說,烏在其學聖人也﹖ 祖望謹案:紫微所作,切要于《童蒙訓》一書。
其所述諸大儒言行,予已釆入諸《學案》。
其未盡者,列于此卷。
而《官箴》見于成公《集》中者,亦備引之。
(梓材謹案:《童蒙訓》謝山列入于此者四十二條,尚有可入諸《學案》者,今移入《安定學案》一條,移入《高平學案》四條,移入《廬陵學案》一條,移入《濂溪學案》一條,移入《明道學案》一條,移入《伊川學案》二條,移入《範呂諸儒》十條,移入《元城學案》一條,又一條附入案語,又移入《景迂學案》一條,移入《滎陽學案》三條,移入《龜山學案》一條,附入《呂範諸儒》案語者一條,又移入《陳鄒諸儒》三條,移入《荊公新學略》一條,又一條分列《泰山學案》、《高平學案》、《滎陽學案》、《陳鄒 諸儒學案》,而仍列于此者九條。
) 謝山《跋宋槧呂西垣童蒙訓》曰:紫微先生《師友雜志》、《雜說》諸書,大略與《童蒙訓》三卷互相出入,無甚異同也。
記晁公武《讀書志》曾引《童蒙訓》中語,謂秦淮海自過嶺後,詩嚴重高古,自成一家,與其舊作不同,而今無之,然則尚非足本邪﹖然讀樓迂齋序,則是本乃紫徽從子倉部弸中所手鈔,大愚子喬年所是正,不應尚有脫落。
或者公武誤指《紫微詩話》以為是書,未可知也。
(雲濠案:弸中為紫微弟,倉部乃弸中子大器。
其雲「從子倉部弸中」,誤。
舍人官箴 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
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
然世之仕者,臨財當事,不能自克,常自以為不必敗。
持不必敗之意,則無所不為矣,然事常至于敗而不能自已。
故設心處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
借使役用權智,百端補治,幸而得免,所損已多,不若初不為之為愈也。
司馬子微《坐忘論》雲:「與其巧持于末,孰若拙戒于初。
」此天下之要言,當官處事之大法,用力簡而見功多,無如此言者。
人能思之,豈復有悔吝邪! 事君如事親,事官長如事兄,與同僚如家人,待群吏如奴僕,受百姓如妻子,處官事如家事,然後為能盡吾之心。
如有毫末不至,皆吾心有所未盡也。
故事親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弟,故順可移于長;居家理,故事可移于官。
豈有二理哉! 當官處事,常思有以及人。
如科率之行,既不能免,便就其間求其所以使民省力,不使重為民害,其益多矣。
不與人爭者常得多利,退一步者常進百步,取之廉者得之常過其初,約于今者必有垂報于後,不可不思也。
惟不能少自忍者必敗,此實未知利害之分,賢愚之別也。
(黃氏補。
) 當官之法,直道為先。
其有未可一向直前,或直前反敗大事者,須用馮宣徽所稱惠穆「稱停」之說。
此非特小官然也,為天下國家當知之。
當官者,難事勿辭而深避嫌疑,以至誠遇人而深避文法,如此則可以免禍(黃氏補。
) 前輩嘗言:小人之性,專務苟且,明日有事,今日得休且休。
當官者不可徇其私意,忽而不治。
諺曰:「勞心不如勞力。
」此實要言也。
當官既自廉潔,又須關防小人。
如文字曆引之類,皆須明白,以防中傷。
不可不至謹,不可不詳知也。
徐丞相擇之嘗言:前輩多盡心職事,仁廟朝,有為京西轉連使者,一日見監珫官,問曰:「所燒柴凡幾﹖」曰:「十八九。
」曰:「吾所見者十一,何也﹖」珫官愕然。
蓋轉運使晨起望珫中所出煙幾道知之。
其盡心如此!(黃氏補。
) 當官者詳讀公案,則情偽自見。
(黃氏補。
) 當官者,心異色人皆不宜與之相接,巫祝尼媼之類尤宜疏絕。
要以清心省事為本。
後生少年乍到官守,多為猾吏所餌,不自省察,所得毫末,而一任之間不復敢舉動。
大抵作用官嗜利,所得甚少,而吏人所盜不貲矣。
以此被重譴,良可惜也。
當官者先以暴怒為戒。
事有不可,當詳處之,必無不中。
若先暴怒,隻能自害,豈能害人。
前輩嘗言:「凡事隻怕待。
」待者,詳處之謂也。
蓋詳處之,則思慮自出,人不能中傷也。
嘗見前輩作州縣或獄官,每一公事難決者,必沈思靜慮,一日忽然若有得者,則是非判矣。
是道
《國語》公父文伯之母分別沃土瘠土之民,以為聖王勞其民而用之。
《左傳》亦言民生在勤。
以此知勤勞者,立身為善之本。
不然,萬事不舉。
細民能勤勞者,必無凍餒之患;嬾惰者,必有饑寒之憂。
然則後生處身居業,可不以勤勞為先乎! 萬物皆備于我。
反身而誠,富有之大業;至誠無息,日新之盛德也。
範辨叔說:今太學長貳、博士,居此任者,皆利于養資考、求外進也。
為之學士者,皆利于歲月應舉也。
上下以利相聚,其能長有人才乎﹖此于本亦已錯,更不須言也。
立節非一朝一夕所能為,蓋在平日之所養也。
李自明雲:「此事閒時說甚易,在臨事要執得定。
嘉祐以前,以言事被責為榮。
一諫官以言被責,時兼判國子監,乃與諸生往賀焉。
既見,顏色慘沮,殆不能語。
」昔人尚如此! 莊子曰:「道之真以治身,其緒餘土苴以治天下國家。
」曰:是不然。
《禮記》曰:「誠者,非徒成己也,將以成物。
」獨善一身之道,乃兼善天下之道,但行之有先後耳。
若以莊子為我之說,烏在其學聖人也﹖ 祖望謹案:紫微所作,切要于《童蒙訓》一書。
其所述諸大儒言行,予已釆入諸《學案》。
其未盡者,列于此卷。
而《官箴》見于成公《集》中者,亦備引之。
(梓材謹案:《童蒙訓》謝山列入于此者四十二條,尚有可入諸《學案》者,今移入《安定學案》一條,移入《高平學案》四條,移入《廬陵學案》一條,移入《濂溪學案》一條,移入《明道學案》一條,移入《伊川學案》二條,移入《範呂諸儒》十條,移入《元城學案》一條,又一條附入案語,又移入《景迂學案》一條,移入《滎陽學案》三條,移入《龜山學案》一條,附入《呂範諸儒》案語者一條,又移入《陳鄒諸儒》三條,移入《荊公新學略》一條,又一條分列《泰山學案》、《高平學案》、《滎陽學案》、《陳鄒 諸儒學案》,而仍列于此者九條。
) 謝山《跋宋槧呂西垣童蒙訓》曰:紫微先生《師友雜志》、《雜說》諸書,大略與《童蒙訓》三卷互相出入,無甚異同也。
記晁公武《讀書志》曾引《童蒙訓》中語,謂秦淮海自過嶺後,詩嚴重高古,自成一家,與其舊作不同,而今無之,然則尚非足本邪﹖然讀樓迂齋序,則是本乃紫徽從子倉部弸中所手鈔,大愚子喬年所是正,不應尚有脫落。
或者公武誤指《紫微詩話》以為是書,未可知也。
(雲濠案:弸中為紫微弟,倉部乃弸中子大器。
其雲「從子倉部弸中」,誤。
舍人官箴 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
知此三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
然世之仕者,臨財當事,不能自克,常自以為不必敗。
持不必敗之意,則無所不為矣,然事常至于敗而不能自已。
故設心處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
借使役用權智,百端補治,幸而得免,所損已多,不若初不為之為愈也。
司馬子微《坐忘論》雲:「與其巧持于末,孰若拙戒于初。
」此天下之要言,當官處事之大法,用力簡而見功多,無如此言者。
人能思之,豈復有悔吝邪! 事君如事親,事官長如事兄,與同僚如家人,待群吏如奴僕,受百姓如妻子,處官事如家事,然後為能盡吾之心。
如有毫末不至,皆吾心有所未盡也。
故事親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弟,故順可移于長;居家理,故事可移于官。
豈有二理哉! 當官處事,常思有以及人。
如科率之行,既不能免,便就其間求其所以使民省力,不使重為民害,其益多矣。
不與人爭者常得多利,退一步者常進百步,取之廉者得之常過其初,約于今者必有垂報于後,不可不思也。
惟不能少自忍者必敗,此實未知利害之分,賢愚之別也。
(黃氏補。
) 當官之法,直道為先。
其有未可一向直前,或直前反敗大事者,須用馮宣徽所稱惠穆「稱停」之說。
此非特小官然也,為天下國家當知之。
當官者,難事勿辭而深避嫌疑,以至誠遇人而深避文法,如此則可以免禍(黃氏補。
) 前輩嘗言:小人之性,專務苟且,明日有事,今日得休且休。
當官者不可徇其私意,忽而不治。
諺曰:「勞心不如勞力。
」此實要言也。
當官既自廉潔,又須關防小人。
如文字曆引之類,皆須明白,以防中傷。
不可不至謹,不可不詳知也。
徐丞相擇之嘗言:前輩多盡心職事,仁廟朝,有為京西轉連使者,一日見監珫官,問曰:「所燒柴凡幾﹖」曰:「十八九。
」曰:「吾所見者十一,何也﹖」珫官愕然。
蓋轉運使晨起望珫中所出煙幾道知之。
其盡心如此!(黃氏補。
) 當官者詳讀公案,則情偽自見。
(黃氏補。
) 當官者,心異色人皆不宜與之相接,巫祝尼媼之類尤宜疏絕。
要以清心省事為本。
後生少年乍到官守,多為猾吏所餌,不自省察,所得毫末,而一任之間不復敢舉動。
大抵作用官嗜利,所得甚少,而吏人所盜不貲矣。
以此被重譴,良可惜也。
當官者先以暴怒為戒。
事有不可,當詳處之,必無不中。
若先暴怒,隻能自害,豈能害人。
前輩嘗言:「凡事隻怕待。
」待者,詳處之謂也。
蓋詳處之,則思慮自出,人不能中傷也。
嘗見前輩作州縣或獄官,每一公事難決者,必沈思靜慮,一日忽然若有得者,則是非判矣。
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