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7卷 卷五十七 梭山復齋學案(黃氏原本、全氏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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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山復齋學案 (黃宗羲原本 黃百家纂輯 全祖望修定) 梭山復齋學案表 陸九韶     嚴松 (道鄉子。

    )  徐仲誠(別見《槐堂諸儒學案》。

    ) (庸齋弟。

    ) 陸九齡     沈煥(別為《廣平定川學案》。

    ) (庸齋弟。

    )  袁燮(別為《絜齋學案》。

    ) (襄陵門人。

      曾滂   (子)極 李纓   鄒斌(別見《槐堂諸儒學案》。

    ) 曹建 萬人傑(並見《滄洲諸儒學案》。

    ) 李修己(別見《二江諸儒學案》。

    ) 饒延年 劉堯夫(並見《槐堂諸儒學案》。

    ) 陸九淵(別為《象山學案》。

    ) (梭山、復齋學侶。

    ) ---- 梭山復齋學案序錄 祖望謹案:三陸子之學,梭山啟之,復齋昌之,象山成之。

    梭山是一樸實頭地人,其言皆切近,有補于日用。

    復齋卻嘗從襄陵許氏入手,喜為討論之學。

    《宋史》但言復齋與象山和而不同,攷之包恢之言,則梭山亦然。

    今不盡傳,其可惜也。

    述《梭山復齋學案》。

    (梓材案:黃氏本以梭山為《金溪學案》之一,復齋為《金溪學案》之二,謝山則并稱之曰《梭山復齋學案》。

    ) ◆道鄉家學 隱君陸梭山先生九韶 陸九韶,字子美,撫州金溪人。

    復齋、象山之兄也。

    (雲濠案:《象山年譜》,兄弟六人,長九思,次九敘,次九臯,號庸齋,次即先生,而復齋、象山又次之。

    《宋史》以先生為復齋弟,誤。

    )學問淵粹,隱居不仕,與學者講學梭山,因號梭山居士。

    嘗謂晦翁《太極圖說》與《通書》不類,疑非周子所為。

    不然,則或是其學未成時所作。

    不然,則或是傳他人之文,後人不辨也。

    蓋《通書理性命章》言中焉止矣。

    二氣五行,化生萬物,五殊二實,二本則一,曰一曰中,即太極也,未嘗于其上加無極二字。

    《動靜章》言五行太極陰陽,亦無無極之文。

    假令《太極圖說》是其所傳,或其少時所作,則作《通書》時不言無極,蓋已知其說之非矣。

    晦翁不以為然。

    先生以其求勝不求益,不復緻辯。

    詔舉遺逸,諸司以先生應,不赴。

    臨終,自撰喪禮,戒不得銘墓。

    有文集曰《梭山日記》。

     (梓材謹案:梭山之學,以切于日用者為要。

    《象山年譜》述《梭山日記》雲:「中有《居家正本》及《制用》各二篇,可以得其要矣。

    」) 梭山日記(補。

    ) 古者民生八歲入小學,至十五歲,各因其材而歸之四民。

    秀異者入學,學而為士,教之德行。

    愚謂人之愛子,但當教之以孝弟忠信,所讀須《六經》、《論》、《孟》,明父子君臣夫婦昆弟朋友之節,知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以事父母,以和兄弟,以睦族黨,以交朋友;次讀史,知歷代興衰治平措置之方。

     科舉之業,志在薦舉登科,難莫難于此,所謂求在外者,得之有命是也。

    至通經知古今、,修身為孝弟之人,此有何難。

    況既通經知古今,而應今之科舉,亦無難者。

    又道德仁義在我,以之事君臨民,皆合于義理。

     為人孰不愛家、愛子孫、愛身,然不克明愛之之道,故終焉適以損之。

    蓋一家之事,貴于安寧和睦悠久,其道在于孝悌謙遜,若仁義之道,口未嘗言之,朝夕之所從事者名利,寢食之所思者名利,相聚而講究者取名利之方;言及于名利,則洋洋然有喜色,言及于孝悌仁義,則淡然無味,惟思臥;幸其時數之遇,則躍躍以喜,小有阻意,則躁悶若無容;如其時數不偶,則朝夕憂煎,怨天尤人,至于父子相夷,兄弟叛散,良可憫也。

    豈非愛之,適以損之乎! 夫謀利而遂者,不百一;謀名而遂者,不千一。

    今處世不能百年,而乃徼幸于不百一、不千一之事,豈不癡甚矣哉!就使遂心臨政,不明仁義之道,亦何足為門戶之光邪! 夫事有本末,知愚賢不肖者本,貧富貴賤者末,得其本則末隨,趨其末則本末俱廢。

    今行孝悌,本仁義,則為賢為知。

    賢知之人,眾所尊仰,簞瓢為奉,陋巷為居,己固有以自樂,人不敢以貧賤而輕之,豈非得其本而末自隨﹖夫慕爵位,貪財利,則非賢非知。

    非賢非知之人,人所鄙賤,雖紆青紫,懷金玉,其胸襟未必通曉義理,己無以自樂,人亦莫不鄙賤之,豈非趨其末而本末俱廢乎﹖ 況富貴貧賤,自有定分。

    富貴未必得,則將隕穫而無以自處矣。

    斯言或有信之者。

    其為益不細,相信者稍眾,則賢才自此而盛,又非小補矣。

    (以上《居家正本》。

    ) 古之為國者,冢宰制國用,必于歲之杪。

    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

    量地大小,視年之豐耗,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雖有兇旱水溢,民無菜色。

    國既若是,家亦宜然。

    故凡家有田疇,足以贍給者,亦當量入以為出,然後用度有準,豐儉得中,怨讟不生,子孫可守。

     今以田疇所收,除租稅及種蓋糞治之外,所有若幹,以十分均之,留三分為水旱不測之備,一分為祭祀之用,六分分十二月之用。

    取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日用其一,可餘而不可盡。

    用至七分為得中,不及五分為嗇。

    其所餘者,別置簿收管,以為伏臘裘葛、修葺牆屋、醫藥賓客、弔喪問疾、時節饋送。

    又有餘,則以周給鄰族之貧弱者,賢士之困窮者,佃人之饑寒者,過往之無聊者,毋以妄施僧道。

     其田疇不多,日用不能有餘,則一味節嗇。

    裘葛取諸蠶績,牆屋取諸蓄養。

    雜種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