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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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給事中郭祥瑞、謝增等。
請将何桂清速正典刑各摺。
再行會議。
以期衆議佥同。
茲據大學士桂良等公同會議。
請仍照原拟。
将何桂清比照守邊将帥被賊攻圍。
不行固守而辄棄去。
因而失陷城寨者。
斬監候律上。
從重拟以斬立決。
并據大學士銜禮部尚書祁寯藻等奏各摺。
以刑部原奏既稱遍查刑律。
如臨陣先退。
棄城而逃。
失陷城寨等條。
均罪至斬候而止。
明知舍此本律。
不能改引。
又雲情罪較重。
拟以斬決。
是為拟加非律。
非臣下所得擅請等語。
此案何桂清以總督大員。
駐紮常州。
當丹陽失守。
賊氛緊偪。
節節退避。
以緻蘇常松太各府州。
全省相繼淪陷。
○于革職拏問後。
展轉藉故。
逗遛兩載。
延不赴部。
苟且偷生。
罔顧法紀。
迹其罪狀昭着。
若文宗顯皇帝當日因其情浮于罪。
将基正法軍前。
中外臣民。
當無異議。
惟現已拏解來京。
且疊經廷臣等會同刑部定拟罪名。
自應按律科斷。
即不必于律外施刑。
以昭公允。
何桂清着仍照本律改為斬監候。
歸入朝審情實。
秋後處決。
此系為查照定律詳慎用刑起見。
非謂何桂清情有可原。
将來可從末減。
緻蹈輕縱也。
○又谕、本日據大學士銜禮部尚書祁寯藻、兵部尚書萬青藜、内閣學士桑春榮等、順天府府尹石贊清、府丞林壽圖、内閣侍讀學士王拯、鴻胪寺少卿彭祖賢、給事中唐壬森等奏、遵議已革總督何桂清罪名。
請照本律定拟各一摺。
均以大學士會同刑部原摺。
于本律外有所引伸。
尚未允協。
朝廷刑法。
自有定章。
凡罪名大小。
一經刑部查明專條本律。
即當執持一是。
援引入奏。
不得于律外絲毫有所增加。
意為輕重。
嘉慶年間。
曆奉谕旨。
引律斷獄。
不得于律外又稱不足蔽辜。
及從重等字樣。
聖訓煌煌。
永宜遵守。
今大學士會同刑部定拟何桂清罪名。
據稱查刑律如臨陣先退等情節各條。
均罪至斬候而止。
何桂清贻誤地方。
情節較重。
應照斬監候律上。
從重拟以斬立決等語。
何桂清應得罪名。
既有斬監候專條。
自應按律問拟。
以持刑罰之平。
何得任意出入。
于律外複加從重字樣。
以緻執法失中。
隐釀刻深之弊。
嗣後問刑衙門。
務當恪遵成憲。
專照本律科罪。
不得深文曲筆。
抑揚其詞。
于律外任意加等。
以副朝廷明慎用刑至意。
○又谕、本日據大學士等奏、會議何桂清罪名一摺。
其戶部侍郎董恂以堂司回避。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志和等以師一回避。
均未列銜。
國家設立科條。
凡官吏于訴訟人。
有關受業師及舊為上司者。
例應回避。
至臣下于奉旨派審案件。
亦有具摺呈請回避者。
其準否均須候旨。
此案何桂清以一品大員。
朝廷慎重刑章。
特升旨令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再行會議。
原欲參之衆議。
用示大公。
豈尋常聽訟之例可比。
各該員等自應準情科罪。
各據所見奏聞。
如有回避。
亦可于奉旨後具摺陳奏。
候旨遵行。
何得并不奏明。
臨時藉詞回避。
置身事外。
以私情廢公論。
為诿卸取巧地步。
所有此次會議未經列銜之董恂、志和、孫如僅、潘祖蔭、董元章、衍秀、孫楫、劉毓楠、梅啟照、朱潮、呂序程、任兆堅等、均着交部議處。
以為藉詞取巧者戒。
尋議董恂等均照違令私罪罰俸一年例上加等。
降一級留任。
從之。
○又谕、内閣侍讀學士王拯奏、遵旨會議何桂清罪名一摺。
内稱刑部近年辦案。
每多苛刻羅織。
曲加重典。
載垣端華當事之日。
其希承意旨。
盡情周内。
尤難縷述。
聞出于該部司員餘光倬一人之手為多。
同官均為側目等語。
刑部為刑名總彙之區。
該堂司各官。
宜如何平情執法。
一秉大公。
如該學士所奏該承審司員。
辄敢趨附權勢。
逢合取巧。
不惜苛刻鍛煉。
故入人罪。
以為見好地步。
現當力挽積習之時。
豈容任聽此等不職之員。
意為輕重。
緻紊刑章。
所有餘光倬平日辦事情形。
及載垣端華當事時。
其逢迎鍛煉各情。
是否出該員一人之手。
即着刑部堂官查明據實參奏。
不準稍涉徇隐。
并不得以該員曾經保列京察一等。
稍存回護。
以肅官常。
尋奏、遵查餘光倬并無把持公事。
及逢迎鍛煉各情。
嗣後仍留心訪查。
如或始勤終怠。
應即随時糾參。
不敢稍涉回護。
報聞。
○又谕、刑部奏、遵議官失察差役毆斃人命。
按律定拟。
應否援免。
請旨一摺。
已革署湖南新化縣知縣戴沅、于門丁雇工劉三串同差役索詐。
毆傷曾芹沅殒命。
該署縣漫無覺察。
辄聽丁役飾禀。
率報因病身死。
迨屍妻上控。
複不确查禀驗。
幾至正兇漏網。
實屬種種謬誤。
非尋常失出可比。
着照刑部所拟。
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雖在恩诏以前。
着不準其援免。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田在田奏、攻剿奶奶山踞匪。
先将前後南北四寨克複。
并剿撫附近撚圩一摺。
奶奶山賊巢。
盤踞宿北。
梗阻饷驿道路。
前經田在田屢攻未下。
此次先将山西前後兩寨。
山上南寨。
設法攻破。
并收複附近各圩。
旋即紮營園困北上寨。
亦即克複。
生捦撚首楊大才等正法。
辦理尚為奮勉。
惟該匪股數本多。
若稍為松勁。
難保不乘虛沖突。
再事蔓延。
着田在田迅督在事将弁。
将此山逆衆奮力殲除。
以清宿北大道。
毋得日久遷延。
緻他處援賊紛來。
辦理又形棘手。
其古饒集以西各賊圩。
并着乘此聲威。
剿撫并用。
如兵力不敷。
即商令吳棠撥隊助剿。
并嚴防竄撲清淮一帶。
務須就地殲除。
袁甲三前奏已派兵前往。
着即饬令會同田在田所派各軍。
并力籌攻。
毋稍觀望。
如山大賊多。
未能圍困。
仍着該大臣添派隊伍。
以期一律廓清。
永除後患。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田在田奏、兜剿撚匪。
需饷孔亟。
請饬催山東等省月饷如期撥解等語。
靈壁等處撚匪。
竄赴楊疃一帶。
句結竄擾。
田在田據會合睢靈兵練。
三路兜剿。
直搗老巢。
惟兵力尚單。
亟須添募兵丁二三千人。
而各省應解月饷。
除山西省尚能照解外。
餘俱屢催罔應。
兵勇困苦異常。
亟應速籌接濟。
着譚廷襄、鄭元善、瑛棨、迅将應解田在田軍營月饷。
照舊如期撥解。
以資進剿。
毋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張亮基奏、雲南事難再緩。
仍欲早行入境。
并林自清已由納溪至泸州。
委員馳往察看辦理各摺片。
潘铎、張亮基、能早入滇省。
可以撫集流亡。
系屬人心。
将徐之銘之倒行逆施。
亟圖挽救。
現在滇中回夷。
既有就撫之信。
若能乘機利導。
互用恩威。
使滇事早得就緒。
自為正辦。
惟林自清業已行抵泸州。
究竟練衆實有幾何。
斷不可令其與川中股匪句結。
駱秉章既有于折回時酌給米石之事。
即着該督等饬令折回滇省。
攻剿大理逆匪。
方為妥善。
潘铎、張亮基等、何以毫無偵探。
任令突至泸境。
殊屬非是。
着即取道赴滇。
将林自清率領前往。
如再觀望遷延。
緻令别滋事端。
惟該前督等是問。
張亮基前奏拟于川東道庫暫籌借銀五萬兩。
以捐照抵撥歸款。
曾經谕令駱秉章妥籌辦理。
如果張亮基能令該練遵即回滇。
自不應惜此區區之費。
傥不早為籌款安撫。
俾得迅速迎機妥辦。
稍事蔓延。
則所費恐不止此數也。
均着駱秉章、潘铎、張亮基、商同辦理。
潘铎、張亮基、總宜将一切進止機宜。
面為商定。
毋緻參差。
但能于事早圖補救。
駱秉章諒亦不堅執前說。
至張亮基所請将查辦各案。
酌量輕重之處。
豫為明降谕旨。
俾得臨時察度宣示。
所有查辦各案情形。
此時何從豫酌輕重。
該前督所慮事處其難。
恐有臨時不及請旨之處。
盡可一面相機辦理。
一面奏聞。
若欲使邊隅亂後知朝廷之所以尊。
尤在該督等之宣布威德。
俾知懾服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乙醜。
谕内閣、都興阿奏、請将患病營員分别遣撤等語。
副将銜盡先參将廣東黃州營遊擊張寅、副将銜盡先參将直隸鄭家口遊擊湯繼揚、盡先副将河南河北鎮标左營遊擊金魁等三員。
出師年久。
或身受潮濕。
或曾經受傷。
防剿難期得力。
着即撤令歸伍。
以示體恤。
已革副将銜山東德州營參将常勝現在患病。
着準其回旗調理。
該員前在江北軍營。
屢立戰功。
因案被參後。
亦尚知愧奮。
且年力正強。
尚堪造就。
未便令其廢棄。
着照都興阿所請。
俟該員病痊後。
由該旗送部帶領引見。
并着賞還頂帶。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文煜奏、直屬蝗蝻萌動。
加緊撲滅等語。
蝗蝻滋生。
最為民害。
畿輔地方。
現當農田播獲。
均關緊要之時。
若令蝗蝻滋長。
不行趕緊捕除。
一經蔓延。
其害不可收拾。
據該督奏稱平山靈壽肥鄉等縣。
均有蝻孽萌生。
稿城等縣。
有飛蝗過境。
務即乘此發動之始。
嚴饬官吏加緊撲除。
并令逐處摉查。
遇有蝻子處所。
趕即刨穵。
或趁其蝮蜪之際。
撲買兼施。
務期淨盡。
或有飛蝗停落之處。
尤應認真撲逐。
毋使遺孽為害。
地方官傥撲除不力。
該督即查明嚴參。
其認真捕捉者。
準其量予獎勵。
以示勸懲。
該督務須認真辦理。
毋得視為具文。
以副朝廷轸念民生之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都興阿奏、逆匪援應金陵。
勢趨北岸。
水陸防剿布置情形一摺。
賊匪圖犯北岸。
難保不乘我不備。
布置内應。
冀得遂其狡謀。
都興阿務當通饬各營。
一體嚴密防範。
毋任奸匪溷迹。
傥盤獲形迹可疑及語音不對者。
即分别訊辦。
毋稍姑容。
當此賊氛甚惡之時。
江面何得有如許船隻。
渡民逃難。
其為賊之豫伏奸慝。
不問可知。
現在已渡江者。
如何設法安置。
使之不能逞其陰狡。
尤不可任聽分往裡下河等處。
或虞滋擾。
其未渡者。
并給事中郭祥瑞、謝增等。
請将何桂清速正典刑各摺。
再行會議。
以期衆議佥同。
茲據大學士桂良等公同會議。
請仍照原拟。
将何桂清比照守邊将帥被賊攻圍。
不行固守而辄棄去。
因而失陷城寨者。
斬監候律上。
從重拟以斬立決。
并據大學士銜禮部尚書祁寯藻等奏各摺。
以刑部原奏既稱遍查刑律。
如臨陣先退。
棄城而逃。
失陷城寨等條。
均罪至斬候而止。
明知舍此本律。
不能改引。
又雲情罪較重。
拟以斬決。
是為拟加非律。
非臣下所得擅請等語。
此案何桂清以總督大員。
駐紮常州。
當丹陽失守。
賊氛緊偪。
節節退避。
以緻蘇常松太各府州。
全省相繼淪陷。
○于革職拏問後。
展轉藉故。
逗遛兩載。
延不赴部。
苟且偷生。
罔顧法紀。
迹其罪狀昭着。
若文宗顯皇帝當日因其情浮于罪。
将基正法軍前。
中外臣民。
當無異議。
惟現已拏解來京。
且疊經廷臣等會同刑部定拟罪名。
自應按律科斷。
即不必于律外施刑。
以昭公允。
何桂清着仍照本律改為斬監候。
歸入朝審情實。
秋後處決。
此系為查照定律詳慎用刑起見。
非謂何桂清情有可原。
将來可從末減。
緻蹈輕縱也。
○又谕、本日據大學士銜禮部尚書祁寯藻、兵部尚書萬青藜、内閣學士桑春榮等、順天府府尹石贊清、府丞林壽圖、内閣侍讀學士王拯、鴻胪寺少卿彭祖賢、給事中唐壬森等奏、遵議已革總督何桂清罪名。
請照本律定拟各一摺。
均以大學士會同刑部原摺。
于本律外有所引伸。
尚未允協。
朝廷刑法。
自有定章。
凡罪名大小。
一經刑部查明專條本律。
即當執持一是。
援引入奏。
不得于律外絲毫有所增加。
意為輕重。
嘉慶年間。
曆奉谕旨。
引律斷獄。
不得于律外又稱不足蔽辜。
及從重等字樣。
聖訓煌煌。
永宜遵守。
今大學士會同刑部定拟何桂清罪名。
據稱查刑律如臨陣先退等情節各條。
均罪至斬候而止。
何桂清贻誤地方。
情節較重。
應照斬監候律上。
從重拟以斬立決等語。
何桂清應得罪名。
既有斬監候專條。
自應按律問拟。
以持刑罰之平。
何得任意出入。
于律外複加從重字樣。
以緻執法失中。
隐釀刻深之弊。
嗣後問刑衙門。
務當恪遵成憲。
專照本律科罪。
不得深文曲筆。
抑揚其詞。
于律外任意加等。
以副朝廷明慎用刑至意。
○又谕、本日據大學士等奏、會議何桂清罪名一摺。
其戶部侍郎董恂以堂司回避。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志和等以師一回避。
均未列銜。
國家設立科條。
凡官吏于訴訟人。
有關受業師及舊為上司者。
例應回避。
至臣下于奉旨派審案件。
亦有具摺呈請回避者。
其準否均須候旨。
此案何桂清以一品大員。
朝廷慎重刑章。
特升旨令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再行會議。
原欲參之衆議。
用示大公。
豈尋常聽訟之例可比。
各該員等自應準情科罪。
各據所見奏聞。
如有回避。
亦可于奉旨後具摺陳奏。
候旨遵行。
何得并不奏明。
臨時藉詞回避。
置身事外。
以私情廢公論。
為诿卸取巧地步。
所有此次會議未經列銜之董恂、志和、孫如僅、潘祖蔭、董元章、衍秀、孫楫、劉毓楠、梅啟照、朱潮、呂序程、任兆堅等、均着交部議處。
以為藉詞取巧者戒。
尋議董恂等均照違令私罪罰俸一年例上加等。
降一級留任。
從之。
○又谕、内閣侍讀學士王拯奏、遵旨會議何桂清罪名一摺。
内稱刑部近年辦案。
每多苛刻羅織。
曲加重典。
載垣端華當事之日。
其希承意旨。
盡情周内。
尤難縷述。
聞出于該部司員餘光倬一人之手為多。
同官均為側目等語。
刑部為刑名總彙之區。
該堂司各官。
宜如何平情執法。
一秉大公。
如該學士所奏該承審司員。
辄敢趨附權勢。
逢合取巧。
不惜苛刻鍛煉。
故入人罪。
以為見好地步。
現當力挽積習之時。
豈容任聽此等不職之員。
意為輕重。
緻紊刑章。
所有餘光倬平日辦事情形。
及載垣端華當事時。
其逢迎鍛煉各情。
是否出該員一人之手。
即着刑部堂官查明據實參奏。
不準稍涉徇隐。
并不得以該員曾經保列京察一等。
稍存回護。
以肅官常。
尋奏、遵查餘光倬并無把持公事。
及逢迎鍛煉各情。
嗣後仍留心訪查。
如或始勤終怠。
應即随時糾參。
不敢稍涉回護。
報聞。
○又谕、刑部奏、遵議官失察差役毆斃人命。
按律定拟。
應否援免。
請旨一摺。
已革署湖南新化縣知縣戴沅、于門丁雇工劉三串同差役索詐。
毆傷曾芹沅殒命。
該署縣漫無覺察。
辄聽丁役飾禀。
率報因病身死。
迨屍妻上控。
複不确查禀驗。
幾至正兇漏網。
實屬種種謬誤。
非尋常失出可比。
着照刑部所拟。
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雖在恩诏以前。
着不準其援免。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田在田奏、攻剿奶奶山踞匪。
先将前後南北四寨克複。
并剿撫附近撚圩一摺。
奶奶山賊巢。
盤踞宿北。
梗阻饷驿道路。
前經田在田屢攻未下。
此次先将山西前後兩寨。
山上南寨。
設法攻破。
并收複附近各圩。
旋即紮營園困北上寨。
亦即克複。
生捦撚首楊大才等正法。
辦理尚為奮勉。
惟該匪股數本多。
若稍為松勁。
難保不乘虛沖突。
再事蔓延。
着田在田迅督在事将弁。
将此山逆衆奮力殲除。
以清宿北大道。
毋得日久遷延。
緻他處援賊紛來。
辦理又形棘手。
其古饒集以西各賊圩。
并着乘此聲威。
剿撫并用。
如兵力不敷。
即商令吳棠撥隊助剿。
并嚴防竄撲清淮一帶。
務須就地殲除。
袁甲三前奏已派兵前往。
着即饬令會同田在田所派各軍。
并力籌攻。
毋稍觀望。
如山大賊多。
未能圍困。
仍着該大臣添派隊伍。
以期一律廓清。
永除後患。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田在田奏、兜剿撚匪。
需饷孔亟。
請饬催山東等省月饷如期撥解等語。
靈壁等處撚匪。
竄赴楊疃一帶。
句結竄擾。
田在田據會合睢靈兵練。
三路兜剿。
直搗老巢。
惟兵力尚單。
亟須添募兵丁二三千人。
而各省應解月饷。
除山西省尚能照解外。
餘俱屢催罔應。
兵勇困苦異常。
亟應速籌接濟。
着譚廷襄、鄭元善、瑛棨、迅将應解田在田軍營月饷。
照舊如期撥解。
以資進剿。
毋再延緩。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張亮基奏、雲南事難再緩。
仍欲早行入境。
并林自清已由納溪至泸州。
委員馳往察看辦理各摺片。
潘铎、張亮基、能早入滇省。
可以撫集流亡。
系屬人心。
将徐之銘之倒行逆施。
亟圖挽救。
現在滇中回夷。
既有就撫之信。
若能乘機利導。
互用恩威。
使滇事早得就緒。
自為正辦。
惟林自清業已行抵泸州。
究竟練衆實有幾何。
斷不可令其與川中股匪句結。
駱秉章既有于折回時酌給米石之事。
即着該督等饬令折回滇省。
攻剿大理逆匪。
方為妥善。
潘铎、張亮基等、何以毫無偵探。
任令突至泸境。
殊屬非是。
着即取道赴滇。
将林自清率領前往。
如再觀望遷延。
緻令别滋事端。
惟該前督等是問。
張亮基前奏拟于川東道庫暫籌借銀五萬兩。
以捐照抵撥歸款。
曾經谕令駱秉章妥籌辦理。
如果張亮基能令該練遵即回滇。
自不應惜此區區之費。
傥不早為籌款安撫。
俾得迅速迎機妥辦。
稍事蔓延。
則所費恐不止此數也。
均着駱秉章、潘铎、張亮基、商同辦理。
潘铎、張亮基、總宜将一切進止機宜。
面為商定。
毋緻參差。
但能于事早圖補救。
駱秉章諒亦不堅執前說。
至張亮基所請将查辦各案。
酌量輕重之處。
豫為明降谕旨。
俾得臨時察度宣示。
所有查辦各案情形。
此時何從豫酌輕重。
該前督所慮事處其難。
恐有臨時不及請旨之處。
盡可一面相機辦理。
一面奏聞。
若欲使邊隅亂後知朝廷之所以尊。
尤在該督等之宣布威德。
俾知懾服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乙醜。
谕内閣、都興阿奏、請将患病營員分别遣撤等語。
副将銜盡先參将廣東黃州營遊擊張寅、副将銜盡先參将直隸鄭家口遊擊湯繼揚、盡先副将河南河北鎮标左營遊擊金魁等三員。
出師年久。
或身受潮濕。
或曾經受傷。
防剿難期得力。
着即撤令歸伍。
以示體恤。
已革副将銜山東德州營參将常勝現在患病。
着準其回旗調理。
該員前在江北軍營。
屢立戰功。
因案被參後。
亦尚知愧奮。
且年力正強。
尚堪造就。
未便令其廢棄。
着照都興阿所請。
俟該員病痊後。
由該旗送部帶領引見。
并着賞還頂帶。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文煜奏、直屬蝗蝻萌動。
加緊撲滅等語。
蝗蝻滋生。
最為民害。
畿輔地方。
現當農田播獲。
均關緊要之時。
若令蝗蝻滋長。
不行趕緊捕除。
一經蔓延。
其害不可收拾。
據該督奏稱平山靈壽肥鄉等縣。
均有蝻孽萌生。
稿城等縣。
有飛蝗過境。
務即乘此發動之始。
嚴饬官吏加緊撲除。
并令逐處摉查。
遇有蝻子處所。
趕即刨穵。
或趁其蝮蜪之際。
撲買兼施。
務期淨盡。
或有飛蝗停落之處。
尤應認真撲逐。
毋使遺孽為害。
地方官傥撲除不力。
該督即查明嚴參。
其認真捕捉者。
準其量予獎勵。
以示勸懲。
該督務須認真辦理。
毋得視為具文。
以副朝廷轸念民生之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都興阿奏、逆匪援應金陵。
勢趨北岸。
水陸防剿布置情形一摺。
賊匪圖犯北岸。
難保不乘我不備。
布置内應。
冀得遂其狡謀。
都興阿務當通饬各營。
一體嚴密防範。
毋任奸匪溷迹。
傥盤獲形迹可疑及語音不對者。
即分别訊辦。
毋稍姑容。
當此賊氛甚惡之時。
江面何得有如許船隻。
渡民逃難。
其為賊之豫伏奸慝。
不問可知。
現在已渡江者。
如何設法安置。
使之不能逞其陰狡。
尤不可任聽分往裡下河等處。
或虞滋擾。
其未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