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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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稍松。
拟請暫留多隆阿、幫同曾國藩督辦江皖軍務等語。
所奏不為無見。
多隆阿調赴陝西。
原系朝廷廷移緩就急。
不得已之舉。
現在漢回仇釁已深。
必須懾以兵威。
抑其桀骜不馴之氣。
方可漸就範圍。
仍着多隆阿嚴催雷正绾等、星馳前進。
克日抵陝。
其多隆阿所統後起各營。
如能趕緊馳赴秦中。
将漢回事宜迅速辦竣。
仍督率所部出關。
會同曾國荃等圍偪金陵。
共圖克複。
方不至顧此失彼。
若多隆阿全軍。
日久為陝西牽掣。
緻江淮一帶少此勁旅。
亦屬非計。
仍着官文等統籌全局。
陝省剿辦事宜。
若責成雷正绾會同瑛棨籌辦。
即可成功。
即催令雷正绾一軍前往。
多隆阿即可督率後起各營。
駐紮适中之地。
為江淮各路屏蔽。
毋庸遽行入陝。
似于全局尤有裨益。
其是否可行。
及應于何地駐紮之處。
着官文、曾國藩、多隆阿、妥速相機會商具奏。
另片奏、杭州駐防馬甲金全、乍浦駐防前鋒元能等。
均因城陷受傷。
繞道來揚求賞差使等語。
馬甲金全等九名。
着準其歸并江甯駐防。
交都興阿留營差委。
嗣後如再有被難陸續來揚者。
着準其照章辦理。
仍着都興阿彙案奏明。
以備查核。
十日有人奏、署淮揚鎮總兵龔耀綸縱勇劫掠。
請立予革職治罪等語。
着曾國藩将所參各節确切查明。
如果有冒功縱寇肆掠殃民等情。
即着從嚴參辦。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振棫、英桂奏、會籌晉省邊防。
請留京兵暫駐蒲郡。
探明陝省漢回情形。
再定進止一摺。
所奏不為無見。
現在竄陝各匪。
雖已陸續回竄。
晉省防務較松。
而同州一帶漢回互鬥之事。
尚未和解。
成明所帶京兵。
自應令赴蒲州扼紮。
即着飛咨成明馳赴運城。
沿河擇要。
會商布置。
以壯聲勢。
多隆阿一軍。
本谕令駐紮河南适中之地。
惟鄖西現又被圍。
該将軍已由鄖陽進發。
洛陽一帶。
昨谕勝保帶兵堵剿。
恐該逆因前途有兵迎剿。
意圖旁竄。
則山西仍當嚴防。
英桂務饬在防将士。
加意防剿。
毋稍松勁。
吳振棫昨谕折回陝省。
會同英棨辦理漢回事宜。
英桂自不得回省。
緻将士無所禀承。
仍着在運城駐紮。
以資調度。
吳振棫前在滇省曆任督撫。
于漢回事宜。
既不能弭患于未形又不能戡亂于事後。
此次陝省漢回尋仇之事。
若再固執成見。
不能持平辦理。
則贻誤地方。
罪無再逭。
漢回皆朝廷赤子。
斷不可因系回民心存歧視。
又蹈滇南覆轍。
瑛棨身任封圻。
責無旁貸。
吳振棫于到陝後。
并着會商瑛棨。
将應如何辦理。
并現在詳細情形。
迅速馳奏。
以慰廑念。
昨據潘祖蔭奏陳漢回互鬥情形。
并本日禦史劉毓楠奏回民乘亂助逆各摺。
雖所奏尚屬有因。
第事當通籌。
若多隆阿等到後。
懾以兵威。
果能帖服。
輔以循良之吏。
為漢回所信服者。
化導勸谕。
釋其仇隙。
自可迅速蒇事。
不至贻患無窮。
總在吳振棫等妥籌辦理。
朝廷毫無成見。
但問是非。
不問漢回。
傥吳振棫等辦理錯誤。
日久無功。
必當重治其罪。
懔之慎之。
潘祖蔭、劉毓楠摺、各一件。
均着鈔給吳振棫、瑛棨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奎英奏、回子伯克任性妄為。
通同賄屬。
牽涉各員。
請旨派員查辦。
又據英蘊等奏、接據福珠淩阿禀稱、奎英奏摺。
未與該總兵聯銜。
恐有掣肘等語。
當經谕令景廉提集全案人證。
認真查辦。
茲據常清、景廉奏、奎英單銜奏事之後。
福珠淩阿即以回衆藐視。
恐誤軍情為詞。
繼複緻函英蘊。
有卡外目下不靖之信。
英蘊咨文亦稱托胡達買珠、帶人由安集延地方。
逃出卡外。
事關邊疆重務。
已屬令該大臣等和衷辦事。
并催防兵迅進各等語。
奎英奏參帕爾吐一案。
有牽涉幫辦領隊大臣情事。
自未便與福珠淩阿聯銜。
而該總兵則稱不與聯銜。
必至回衆藐視。
辦事掣肘。
此次又稱卡外不靖。
與英蘊咨送探單。
語出一轍。
何以奎英近在同城。
毫無聞見。
難保非福珠淩阿懷挾私嫌。
藉詞聳聽。
英蘊業經另案革職。
景廉現調葉爾羌參贊大臣。
即着迅速赴任。
仍遵前旨。
将全案人證提集。
認真查明。
據實具奏。
至喀什噶爾。
地處極邊。
現在卡外賊匪。
究竟有無竊發情事。
着常清、景廉、随時派人察探。
嚴饬各該城實力防守。
并迅催換防官兵速即前進。
以重邊防。
本日英蘊奏請調補伯克一摺。
于拟正之噶依特一員。
有捐銀二百兩之語。
何以不為另案請獎。
而必于摺内聲叙。
希圖邀準殊屬非是。
着常清、景廉、确切查明。
如有勒捐肥已情事。
即着據實參奏。
又英蘊另摺奏請補巴爾楚克糧員音德春、捐銀五百兩。
并着常清、景廉查明如果屬實。
奏請給獎。
嗣後各城應補人員。
均不得抑令捐輸。
以示體恤而肅政體。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予四川仁壽陣亡未入流馬楚材、江城祭葬世職加等。
均建專祠。
馬楚材子軍功馬德馨一并附祀。
○己未。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知州貪婪擾害。
請饬提訊一摺。
據稱涿州牧鄧錫恩因案被參。
營謀後任。
信用官親書吏。
賄賂公行各等語。
畿輔重地。
豈容此等貪劣之吏。
擾害闾閻。
着萬青藜、石贊清、提集人證卷宗。
嚴行審辦。
以儆官邪。
又有人奏、東安縣屬東馬圈地方。
有生員張姓家習白蓮教。
該前任知縣訪拏。
并獲同教匪徒。
解送順天府。
經府尹駁令自行辦理。
署知縣将獲案七人。
概予保釋。
該處習教日多。
蹤迹詭袐等語。
東安距京百餘裡。
豈容白蓮邪教醜類潛匿。
若不及早翦除。
将來勢成滋蔓。
其患何可勝言。
着萬青藜等迅速提訊嚴懲。
毋稍遷就。
此外各州縣。
亦應一律嚴密訪查。
實力禁戒。
以期消患未萌。
原摺二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粵東官紳辦理厘捐。
營私病民。
請饬查辦。
并議抽厘章程五條一摺。
據稱粵東官紳。
藉抽厘為名。
先出多金。
供奉大吏。
遂藉端抽收貨物。
以圖肥己。
勞崇光首倡此議。
其門丁許慶瑢等、說合分肥。
革員俞文诏等、詭名承充各商。
弊端甚多。
請饬查辦等語。
抽厘之舉。
本非善政。
原因軍饷浩繁。
藉資補苴。
若如所奏、勞崇光以下官紳。
無不營私舞弊。
尚複成何政體。
許慶瑢等前經有人參奏。
業已查辦得實。
谕令勞崇光交出嚴辦。
着晏端書即。
将摺内所參各款。
逐一詳細查明。
據實參奏。
毋得稍存回護。
粵東厘捐。
系晏端書專責。
所拟章程五條。
應如何采擇之處。
着一并悉心妥議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病未痊愈。
懇請開缺回籍調理一摺。
現在懷遠一帶。
撚逆尚未就緒。
而靈璧等處。
又當分兵策應。
勝保已饬赴洛陽。
淮北事宜。
又應兼顧。
李續宜尚在六安。
該大臣久在皖疆。
仍着暫領所部。
妥為防剿。
候旨遵行。
密摺一件。
着留覽。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洛陽吃緊。
谕令勝保督師前往攻剿。
并谕李續宜将淮北事宜。
妥為節制。
本日據袁甲三奏、因病懇請開缺。
該大臣在皖數年。
辦理并無成效。
惟臨淮向系袁甲三駐彼督辦。
一旦驟撤。
恐懷遠一帶撚逆。
從而生心。
因谕袁甲三暫為督率。
聽候谕旨。
李續宜身任皖撫。
責無旁貸。
疊谕該撫通盤籌畫。
苗沛霖心存叵測。
張落刑尚未就捦。
苗撚各事。
應如何次第辦理。
颍州既屬偏在北路。
臨淮為南北要沖。
應否該撫親督重兵駐守。
抑或派員前往。
該撫既統領全皖軍務。
自不得專駐六安。
而楚北門戶。
應如何兼顧。
該撫均當悉心籌酌。
用慰廑念。
該撫為李續賓之弟。
國憤家仇。
曾經自任。
數月以來。
朝廷察其樸誠勇敢。
堪勝重任。
足以申李續賓未竟之志。
袁甲三既經開缺。
則欽差大臣關防。
拟即降旨交李續宜祗領。
用示事權較重。
委任更專。
庶苗撚各匪。
益形畏服。
着接奉此旨後。
于數日内将前後所詢各情。
并五月十三十八兩次寄信谕旨。
迅速詳細覆奏。
聽候降旨。
朝廷用人。
一秉大公。
惟視其人之才具心述。
假以事權。
該撫不必因有此旨。
豫辭重任。
轉近推诿。
尤不可稍有洩漏。
令人窺伺也。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譚廷襄奏、攻克水寨等處賊巢。
并剿擊教匪情形一摺。
據稱水寨賊匪程四虎、句結林家洞等寨匪。
互相掎角。
經官軍奮力。
攻破。
其滕縣進剿幅匪。
頗有斬捦。
峄縣教匪。
經德楞額等疊次進仗。
亦頗得手等語。
水寨賊匪。
雖經官軍将賊巢攻克。
而匪首程四虎尚未捦獲。
且沂州一路。
匪圍林立。
着譚廷襄仍饬緒綸等節節進攻。
毋任遷就。
滕峄等處幅匪。
并着設法剿辦。
毋任顧此失彼。
其招撫嶽相林一節。
着咨紮隆武等妥速辦理。
毋許草率了事。
其在逃之劉前一犯。
仍着該撫饬屬跟蹤查拏。
毋任為患他處。
又有人奏、鄒縣曲阜等處教匪。
請饬德楞額會合紮隆武等、并力進攻等語。
本日據譚廷襄奏稱、德楞額一軍。
進剿蘭邳交界賊匪。
追擊殆盡。
該處情形稍松。
即着僧格林沁、譚廷襄責成該副都統。
就近會合紮隆武、趙康侯、将該處教匪。
痛加剿辦。
務盡根株。
傥該副都統等坐失機宜。
遷延贻誤。
即着僧格林沁嚴參。
并毋任招撫。
緻贻後患。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張亮基奏、探明雲南實在情形。
并辦理滇練。
必須詳慎籌畫各摺片。
張亮基自抵蜀以來。
籌辦滇省事情。
毫無把握。
所稱石逆分陷叙永廳城。
現檄饬林自清分堵滇省邊境。
與川省追剿之兵。
兩面夾攻。
亦可藉收其用等語。
是張亮基轉授之以柄。
将來藉詞索饷。
贻患無窮。
此事斷不可行。
着張亮基仍遵前旨。
饬令林自清速回滇省。
剿辦大理之賊。
本日駱秉章奏、川省軍務方殷。
唐友耕一軍。
現與曾傳理等攻剿石逆。
唐炯亦督率所部。
規取松潘。
該二員辦理正當吃緊。
不能抽調。
至川省庫款。
久已支绌。
京饷欠至六十餘萬兩。
軍饷台費等項。
積欠逾二百餘萬兩。
既不能為滇省寬為籌備。
若徒以數萬金聊且塞責。
何異杯水車薪。
于滇省究屬無補。
自系實在情形。
着潘铎、張亮基、體察情形。
迅即前往滇蜀交界地方。
暫時駐紮。
俟川省賊匪。
漸次肅清。
饷源日見充裕。
潘铎等即統川省得勝之師。
大舉入滇。
爾時剿撫兼施。
庶可永杜禍萌。
廓清滇境。
張亮基奏請饬部查明鄰近滇省之積功總兵。
請旨<??閑>放提督之處。
向來無此辦法。
應俟應署督等到滇後。
再行酌量具奏。
将此
拟請暫留多隆阿、幫同曾國藩督辦江皖軍務等語。
所奏不為無見。
多隆阿調赴陝西。
原系朝廷廷移緩就急。
不得已之舉。
現在漢回仇釁已深。
必須懾以兵威。
抑其桀骜不馴之氣。
方可漸就範圍。
仍着多隆阿嚴催雷正绾等、星馳前進。
克日抵陝。
其多隆阿所統後起各營。
如能趕緊馳赴秦中。
将漢回事宜迅速辦竣。
仍督率所部出關。
會同曾國荃等圍偪金陵。
共圖克複。
方不至顧此失彼。
若多隆阿全軍。
日久為陝西牽掣。
緻江淮一帶少此勁旅。
亦屬非計。
仍着官文等統籌全局。
陝省剿辦事宜。
若責成雷正绾會同瑛棨籌辦。
即可成功。
即催令雷正绾一軍前往。
多隆阿即可督率後起各營。
駐紮适中之地。
為江淮各路屏蔽。
毋庸遽行入陝。
似于全局尤有裨益。
其是否可行。
及應于何地駐紮之處。
着官文、曾國藩、多隆阿、妥速相機會商具奏。
另片奏、杭州駐防馬甲金全、乍浦駐防前鋒元能等。
均因城陷受傷。
繞道來揚求賞差使等語。
馬甲金全等九名。
着準其歸并江甯駐防。
交都興阿留營差委。
嗣後如再有被難陸續來揚者。
着準其照章辦理。
仍着都興阿彙案奏明。
以備查核。
十日有人奏、署淮揚鎮總兵龔耀綸縱勇劫掠。
請立予革職治罪等語。
着曾國藩将所參各節确切查明。
如果有冒功縱寇肆掠殃民等情。
即着從嚴參辦。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各谕令知之。
○又谕、吳振棫、英桂奏、會籌晉省邊防。
請留京兵暫駐蒲郡。
探明陝省漢回情形。
再定進止一摺。
所奏不為無見。
現在竄陝各匪。
雖已陸續回竄。
晉省防務較松。
而同州一帶漢回互鬥之事。
尚未和解。
成明所帶京兵。
自應令赴蒲州扼紮。
即着飛咨成明馳赴運城。
沿河擇要。
會商布置。
以壯聲勢。
多隆阿一軍。
本谕令駐紮河南适中之地。
惟鄖西現又被圍。
該将軍已由鄖陽進發。
洛陽一帶。
昨谕勝保帶兵堵剿。
恐該逆因前途有兵迎剿。
意圖旁竄。
則山西仍當嚴防。
英桂務饬在防将士。
加意防剿。
毋稍松勁。
吳振棫昨谕折回陝省。
會同英棨辦理漢回事宜。
英桂自不得回省。
緻将士無所禀承。
仍着在運城駐紮。
以資調度。
吳振棫前在滇省曆任督撫。
于漢回事宜。
既不能弭患于未形又不能戡亂于事後。
此次陝省漢回尋仇之事。
若再固執成見。
不能持平辦理。
則贻誤地方。
罪無再逭。
漢回皆朝廷赤子。
斷不可因系回民心存歧視。
又蹈滇南覆轍。
瑛棨身任封圻。
責無旁貸。
吳振棫于到陝後。
并着會商瑛棨。
将應如何辦理。
并現在詳細情形。
迅速馳奏。
以慰廑念。
昨據潘祖蔭奏陳漢回互鬥情形。
并本日禦史劉毓楠奏回民乘亂助逆各摺。
雖所奏尚屬有因。
第事當通籌。
若多隆阿等到後。
懾以兵威。
果能帖服。
輔以循良之吏。
為漢回所信服者。
化導勸谕。
釋其仇隙。
自可迅速蒇事。
不至贻患無窮。
總在吳振棫等妥籌辦理。
朝廷毫無成見。
但問是非。
不問漢回。
傥吳振棫等辦理錯誤。
日久無功。
必當重治其罪。
懔之慎之。
潘祖蔭、劉毓楠摺、各一件。
均着鈔給吳振棫、瑛棨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奎英奏、回子伯克任性妄為。
通同賄屬。
牽涉各員。
請旨派員查辦。
又據英蘊等奏、接據福珠淩阿禀稱、奎英奏摺。
未與該總兵聯銜。
恐有掣肘等語。
當經谕令景廉提集全案人證。
認真查辦。
茲據常清、景廉奏、奎英單銜奏事之後。
福珠淩阿即以回衆藐視。
恐誤軍情為詞。
繼複緻函英蘊。
有卡外目下不靖之信。
英蘊咨文亦稱托胡達買珠、帶人由安集延地方。
逃出卡外。
事關邊疆重務。
已屬令該大臣等和衷辦事。
并催防兵迅進各等語。
奎英奏參帕爾吐一案。
有牽涉幫辦領隊大臣情事。
自未便與福珠淩阿聯銜。
而該總兵則稱不與聯銜。
必至回衆藐視。
辦事掣肘。
此次又稱卡外不靖。
與英蘊咨送探單。
語出一轍。
何以奎英近在同城。
毫無聞見。
難保非福珠淩阿懷挾私嫌。
藉詞聳聽。
英蘊業經另案革職。
景廉現調葉爾羌參贊大臣。
即着迅速赴任。
仍遵前旨。
将全案人證提集。
認真查明。
據實具奏。
至喀什噶爾。
地處極邊。
現在卡外賊匪。
究竟有無竊發情事。
着常清、景廉、随時派人察探。
嚴饬各該城實力防守。
并迅催換防官兵速即前進。
以重邊防。
本日英蘊奏請調補伯克一摺。
于拟正之噶依特一員。
有捐銀二百兩之語。
何以不為另案請獎。
而必于摺内聲叙。
希圖邀準殊屬非是。
着常清、景廉、确切查明。
如有勒捐肥已情事。
即着據實參奏。
又英蘊另摺奏請補巴爾楚克糧員音德春、捐銀五百兩。
并着常清、景廉查明如果屬實。
奏請給獎。
嗣後各城應補人員。
均不得抑令捐輸。
以示體恤而肅政體。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予四川仁壽陣亡未入流馬楚材、江城祭葬世職加等。
均建專祠。
馬楚材子軍功馬德馨一并附祀。
○己未。
谕議政王軍機大臣等、有人奏、知州貪婪擾害。
請饬提訊一摺。
據稱涿州牧鄧錫恩因案被參。
營謀後任。
信用官親書吏。
賄賂公行各等語。
畿輔重地。
豈容此等貪劣之吏。
擾害闾閻。
着萬青藜、石贊清、提集人證卷宗。
嚴行審辦。
以儆官邪。
又有人奏、東安縣屬東馬圈地方。
有生員張姓家習白蓮教。
該前任知縣訪拏。
并獲同教匪徒。
解送順天府。
經府尹駁令自行辦理。
署知縣将獲案七人。
概予保釋。
該處習教日多。
蹤迹詭袐等語。
東安距京百餘裡。
豈容白蓮邪教醜類潛匿。
若不及早翦除。
将來勢成滋蔓。
其患何可勝言。
着萬青藜等迅速提訊嚴懲。
毋稍遷就。
此外各州縣。
亦應一律嚴密訪查。
實力禁戒。
以期消患未萌。
原摺二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粵東官紳辦理厘捐。
營私病民。
請饬查辦。
并議抽厘章程五條一摺。
據稱粵東官紳。
藉抽厘為名。
先出多金。
供奉大吏。
遂藉端抽收貨物。
以圖肥己。
勞崇光首倡此議。
其門丁許慶瑢等、說合分肥。
革員俞文诏等、詭名承充各商。
弊端甚多。
請饬查辦等語。
抽厘之舉。
本非善政。
原因軍饷浩繁。
藉資補苴。
若如所奏、勞崇光以下官紳。
無不營私舞弊。
尚複成何政體。
許慶瑢等前經有人參奏。
業已查辦得實。
谕令勞崇光交出嚴辦。
着晏端書即。
将摺内所參各款。
逐一詳細查明。
據實參奏。
毋得稍存回護。
粵東厘捐。
系晏端書專責。
所拟章程五條。
應如何采擇之處。
着一并悉心妥議具奏。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袁甲三奏、病未痊愈。
懇請開缺回籍調理一摺。
現在懷遠一帶。
撚逆尚未就緒。
而靈璧等處。
又當分兵策應。
勝保已饬赴洛陽。
淮北事宜。
又應兼顧。
李續宜尚在六安。
該大臣久在皖疆。
仍着暫領所部。
妥為防剿。
候旨遵行。
密摺一件。
着留覽。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洛陽吃緊。
谕令勝保督師前往攻剿。
并谕李續宜将淮北事宜。
妥為節制。
本日據袁甲三奏、因病懇請開缺。
該大臣在皖數年。
辦理并無成效。
惟臨淮向系袁甲三駐彼督辦。
一旦驟撤。
恐懷遠一帶撚逆。
從而生心。
因谕袁甲三暫為督率。
聽候谕旨。
李續宜身任皖撫。
責無旁貸。
疊谕該撫通盤籌畫。
苗沛霖心存叵測。
張落刑尚未就捦。
苗撚各事。
應如何次第辦理。
颍州既屬偏在北路。
臨淮為南北要沖。
應否該撫親督重兵駐守。
抑或派員前往。
該撫既統領全皖軍務。
自不得專駐六安。
而楚北門戶。
應如何兼顧。
該撫均當悉心籌酌。
用慰廑念。
該撫為李續賓之弟。
國憤家仇。
曾經自任。
數月以來。
朝廷察其樸誠勇敢。
堪勝重任。
足以申李續賓未竟之志。
袁甲三既經開缺。
則欽差大臣關防。
拟即降旨交李續宜祗領。
用示事權較重。
委任更專。
庶苗撚各匪。
益形畏服。
着接奉此旨後。
于數日内将前後所詢各情。
并五月十三十八兩次寄信谕旨。
迅速詳細覆奏。
聽候降旨。
朝廷用人。
一秉大公。
惟視其人之才具心述。
假以事權。
該撫不必因有此旨。
豫辭重任。
轉近推诿。
尤不可稍有洩漏。
令人窺伺也。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譚廷襄奏、攻克水寨等處賊巢。
并剿擊教匪情形一摺。
據稱水寨賊匪程四虎、句結林家洞等寨匪。
互相掎角。
經官軍奮力。
攻破。
其滕縣進剿幅匪。
頗有斬捦。
峄縣教匪。
經德楞額等疊次進仗。
亦頗得手等語。
水寨賊匪。
雖經官軍将賊巢攻克。
而匪首程四虎尚未捦獲。
且沂州一路。
匪圍林立。
着譚廷襄仍饬緒綸等節節進攻。
毋任遷就。
滕峄等處幅匪。
并着設法剿辦。
毋任顧此失彼。
其招撫嶽相林一節。
着咨紮隆武等妥速辦理。
毋許草率了事。
其在逃之劉前一犯。
仍着該撫饬屬跟蹤查拏。
毋任為患他處。
又有人奏、鄒縣曲阜等處教匪。
請饬德楞額會合紮隆武等、并力進攻等語。
本日據譚廷襄奏稱、德楞額一軍。
進剿蘭邳交界賊匪。
追擊殆盡。
該處情形稍松。
即着僧格林沁、譚廷襄責成該副都統。
就近會合紮隆武、趙康侯、将該處教匪。
痛加剿辦。
務盡根株。
傥該副都統等坐失機宜。
遷延贻誤。
即着僧格林沁嚴參。
并毋任招撫。
緻贻後患。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張亮基奏、探明雲南實在情形。
并辦理滇練。
必須詳慎籌畫各摺片。
張亮基自抵蜀以來。
籌辦滇省事情。
毫無把握。
所稱石逆分陷叙永廳城。
現檄饬林自清分堵滇省邊境。
與川省追剿之兵。
兩面夾攻。
亦可藉收其用等語。
是張亮基轉授之以柄。
将來藉詞索饷。
贻患無窮。
此事斷不可行。
着張亮基仍遵前旨。
饬令林自清速回滇省。
剿辦大理之賊。
本日駱秉章奏、川省軍務方殷。
唐友耕一軍。
現與曾傳理等攻剿石逆。
唐炯亦督率所部。
規取松潘。
該二員辦理正當吃緊。
不能抽調。
至川省庫款。
久已支绌。
京饷欠至六十餘萬兩。
軍饷台費等項。
積欠逾二百餘萬兩。
既不能為滇省寬為籌備。
若徒以數萬金聊且塞責。
何異杯水車薪。
于滇省究屬無補。
自系實在情形。
着潘铎、張亮基、體察情形。
迅即前往滇蜀交界地方。
暫時駐紮。
俟川省賊匪。
漸次肅清。
饷源日見充裕。
潘铎等即統川省得勝之師。
大舉入滇。
爾時剿撫兼施。
庶可永杜禍萌。
廓清滇境。
張亮基奏請饬部查明鄰近滇省之積功總兵。
請旨<??閑>放提督之處。
向來無此辦法。
應俟應署督等到滇後。
再行酌量具奏。
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