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地章程

關燈
蘇松太道宮慕久告示 欽命監督江南海關分巡蘇松太兵備道宮(為曉谕事:前于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一八四二年)奉到上谕内關:“英人請求于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許其通商貿易,并準各國商民人等摯眷居住事,準如所請,但租地架造,須由地方官憲與領事官體察地方民情,審慎議定,以期永久相安”等因奉此。

    茲體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劃定洋泾浜以北、李家莊以南之地,準租與英國商人,為建築房舍及居住之用,所有協議訂立之章程,茲公布如下,其各遵照毋違。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一八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商人租地,地方官憲應會同領事官劃定界址,注明步、畝,樹立界碑;其有道路之處,界碑應靠近圍牆,以免防礙路人;碑上刻明,實際界址向外伸出若幹尺。

    華民應禀明分巡蘇松太兵備道、上海知縣及海防同知衙門,以便轉報上級官憲;洋商應禀請領事官備案。

    原業主與租戶出租、承租各字據,經查核钤印,交還收執,以憑信守,并免違犯。

     二、洋泾浜北首舊有沿江大路,原為糧船纖路,嗣因地勢下沉,損壞未修。

    該地既已租出,各租戶應予修複,以便路人往來。

    但其寬度應為粵海關量度二丈五尺,藉免路人擁擠,并防海潮沖洗房屋。

    路工完成後,官員、拉纖糧船者及體面商人均得行走、惟禁止無業遊民在路上擾亂。

    除洋商本人貨船及私人船艇外,其他各種小船均不準停泊洋商私有地基下之碼頭,免啟争端;惟海關巡船得随時在附近照常遊戈;洋商得在碼頭築造門欄,任意開關。

     三、茲決定在洋商租賃地基内,保留自東而西通江邊四大路,充作公用:一在海關之北;一在老繩道旁;一在四段地之南;一在領事署地基之南。

    甯波棧房之西亦留出自北而南大路。

    各路寬度,除老繩道原為海關量度二丈五尺外,均應為政府土地量度二丈,以便路人,并防火災。

    碼頭應公開建在大路通江沿岸,各與其相接大路之量度相同,以便卸貨、上貨。

    桂華濱及阿龍碼頭北面為出租地基,亦應留出海關南兩條大路之地。

    如需另建新路,官憲應會同決定。

    業已出租之路而其價早經洋商償付者,如有損壞,應由附近地基租主修複;領事官今後公開召集租主,公同商議,公平分攤。

     四、洋商已租地基内原有公路,現因衆人往來行走,恐将發生滋鬧,茲決定另造正路,寬二丈,作為江西大路,沿小運河,北自軍工廠附近冰房南面公路,南至洋泾浜沿岸厲壇西面;但地基須經确定租出,路須完工,官員會同勘量,明定應改街道,布告示知;新路完工前,不得防礙路人。

     軍工廠南面,東至頭擺渡碼頭,前有公路一條,亦應改寬二丈,以便路人。

     五、洋商承租地基,原有華民墳墓,租主不得毀壞。

    墳墓如需修理,華民得随時知照租主,自行修理。

    祭掃墳墓時期定為:清明節(四月五号左右)前七日、後八日,共十五日;夏至節,一日;七月十五日前後五日;十月初一日,前後五日;冬至節前後五日。

    租主不得防阻,緻傷感情;掃墓者亦不得從墳墓遠處砍伐樹木及在墳墓上掘土植樹。

     地基上墳墓總數及墳主戶名應開列一單,此後不準在地基上再行埋棺。

    華民墓主如願遷移,埋葬他處,均聽其便。

     六、洋商租地日期,先後不一,商定地價後,應知照附近租主,會同委員、地保及領事署官員明定界址,以杜争論。

     七、洋商租地或付同數押手、年租,或押手高而年租低,難以劃一;洋商現應酌增押手,每年納地租一千文者付一萬文,并在此次另增押手外,每畝地付定額年租一千五百文。

     八、華民收取年租一節:各洋商商議租地,須先計算當年地租未交部分,将押手交付,當時租主承租字據及業主出租字據均予繕就,钤印交執,嗣即确定交付年租日期為每年十二月中旬;屆日租主預将下年租銀全部付清。

    每屆收取年租,道台于十日前行文領事官,轉饬各租主屆日将租銀交付官辦銀号;該銀号給予收據,再按租簿将租銀全數交給業主;租簿注明已付租銀,以備查對,并防捏造詐欺。

    倘有租主逾期不交地租,領事官應按本國欠租律例處理。

     九、洋商租地建屋後,得報明停租,退還押手,但業主不得任意停租,尤不得增加租銀。

    倘洋商不願居住所租地基,全部轉讓他人,或取得地基而将一部轉租他人,該地租銀僅得按原租銀數目轉讓(但出賣或出租地基上新造房屋以及填土等費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