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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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大清國與大佛蘭西國以所曆久貿易、船隻情事等之往來,大清國大皇帝、大佛蘭西國大皇帝興念及妥為處置,保護懋生,至于永久,因此兩國大皇帝酌定議立和好、貿易、船隻情事章程,彼此獲益,根深柢固,是以兩國特派本國全權大臣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兵部尚書兩廣總督耆;大佛蘭西國大皇帝欽差全權大臣超委公使拉萼尼;彼此公同較閱權柄,查核善當,議立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嗣後大清國皇上與大佛蘭西國皇上及兩國民人均永遠和好。無論何人在何地方,皆全獲保佑身家。

    第二款 自今以後,凡佛蘭西人家眷,可帶往中國之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五口市埠地方居住、貿易,平安無礙,常川不辍。所有佛蘭西船,在五口停泊、貿易往來,均聽其便。惟明禁不得進中國别口貿易,亦不得在沿海各岸私買、私賣。如有犯此款者,除于第三十款内載明外,其船内貨物聽憑入官,但中國地方官查拿此等貨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會附近駐口之佛蘭西領事。

    第三款 凡佛蘭西人在五口地方,所有各家産、财貨,中國民人均不得欺淩侵犯。至中國官員,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佛蘭西船隻,以為公用、私用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