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象典第三十六卷
關燈
小
中
大
光之見否,由于離地平之高低,不由于離日輪之遠近也。
故黃道交于地平不同,有斜相交,有正相交,朔時日月同度。
若其同度,在于斜交之宮,則居地面者遲,見月光也。
若在于正交之宮,則速見其光也。
合朔後二日即見月光圖 合朔後三四日見光與第二日見光圖說合朔後三四日見光與第二日見光圖說 視右二圖,甲乙為地平,丙丁為黃道,戊為月輪,在地平上,己為日輪将入地平。
第一圖乃甲乙地平斜相交于丙丁黃道,戊月輪雖離己日輪十三度,或十五度,乃其高于地平非十二度,故合朔之次日,其月雖離日輪十三馀度,因未至地平十二度高,故居地面者,第二日不能見其光,或在第三第四日之間也。
第二圖,甲乙地平乃正相交于黃道,戊月輪之離日輪及地平并同也,故均為行十三度,而其第二日已高于地平十二度,故得即見月光雲。
又月因有逆順行,亦有離太陽遲速,逆行時必遲離太陽,順行時必速離太陽,此其故也。
《湯若望·新法曆引》《太陰》 太陰之行,參錯不一,推步籌算,為力倍艱。
苟或分秒乖違,交食豈能密合。
故必細審其行,度所以然,而後可立法緻用也。
蓋月較諸曜本旋之外,行複多種。
第一曰:平行一日十三度有奇。
但此行之界凡四,一界是從某宮次度分起算,此界定而不動。
二界為本天之最高,此非定界。
每日自順天右行七分有奇,是月距本天最高,一日為十三度三分有奇也。
故其平行二十七日三十刻有奇,為一周。
已複于宮次元度,又必再行二十三刻有奇,為二十七日五十三刻,始能及于本天之最高。
此行新法謂之月自行中,曆于此周謂之轉周,滿一周謂之轉終。
其最高,則行八年有奇,而周天謂之月孛。
三界為黃白二道相交之所,所謂正交中。
交此界亦自有行,乃逆行也。
〈自東而西〉每日三分有奇,則月平行距正交一日為十三度十三分有奇,至二十七日二十七刻減交行之一度二十三分。
得二十七日十五刻有奇。
月乃回于元界。
曆謂之交終。
四界是與太陽去離。
太陽一日約行一度,則太陰距太陽為十二度十分有奇。
至二十九日五十三刻有奇,逐及太陽,複與之會。
曆謂朔策是也。
凡上四行總歸,第一平行其第二行曰小輪。
每一朔内行滿輪周二次,每日為二十四度有奇。
〈若以不同心圈論此,即太陰中距圈也〉因有此行,複生第二,損益加減分,雲第二者。
蓋于朔望所用加減分外,再加再減故也。
此行中曆所無以上,太陰諸行,新法定為軌轍,不外三者,均圈一,不同心圈一,小輪一。
然不同心圈與小輪名異而理實同,曆家資以推算,兩用互推,所得之數正等也。
月道惟一,古謂月行九道者,乃白道正交行,及四正陰陽二曆,各異命之,因有八名,加以公名,共有九耳。
非真有九道也。
白道兩交,黃道論最遠之距,謂為五度。
此系二曆未甚大差之數。
新法測得:凡朔望外相距皆過五度上下,二弦則為五度一十七分三十秒,推知二道相交之角非定而不動者,要其廣狹之行,恒以十五日為限也。
合朔後,月夕西見,遲疾不一,甚有差。
至三日者,其故有三:一因月視行度,視行為疾段則疾見,遲段則遲見;一因黃道升降,或斜或正,正必疾見,斜必遲見。
一因白道在緯南緯北,凡在陰曆疾見,陽曆遲見也。
此外又有極出地之不同,朦胧分與氣差諸異,所以遲疾難齊也。
《測食》《月食為地影所隔》 問:月食必在于望,因日月相對之故,其說明矣。
至謂地影隔之而食,竊有疑焉。
曰:月對日而受其光,苟日月之間,非有不通光之實體為之障蔽,則必不能阻日光之照月體。
無論空中之火、空中之氣,與夫天體不能掩月。
即金水二星雖居日月之間,其影俱不及地,況能過地而及月乎。
則知能掩日者,惟有地體一面受光一面射影,而月體為借光之物,入此影中,安得不食,而半進則半食、全進則全食矣。
《月體當食尚有光色》 問:無光之月,一入地影,遂全失其借光也。
然食時尚有依稀可見之光。
天文家每視食月之色,預言食之徵驗。
若人以目切牆屋掩其未食之光體,而獨視其既食之烏體,其光尚明于星也。
蓋物之可見,必借外光。
不獨能見物體,且更能發越物色也。
月既在地影,即失借光,安得尚有色乎。
曰:月體雖食,尚有微光,今直以影為明者,誤也;以影為暗者,亦誤也。
稱影為明暗之中者,庶為近之。
蓋日所正照為最光明,有物隔之,而四傍之氣映射,或對面之光反照,雖無最光明,亦有次光明也。
如一室之外為最光
故黃道交于地平不同,有斜相交,有正相交,朔時日月同度。
若其同度,在于斜交之宮,則居地面者遲,見月光也。
若在于正交之宮,則速見其光也。
合朔後二日即見月光圖 合朔後三四日見光與第二日見光圖說合朔後三四日見光與第二日見光圖說 視右二圖,甲乙為地平,丙丁為黃道,戊為月輪,在地平上,己為日輪将入地平。
第一圖乃甲乙地平斜相交于丙丁黃道,戊月輪雖離己日輪十三度,或十五度,乃其高于地平非十二度,故合朔之次日,其月雖離日輪十三馀度,因未至地平十二度高,故居地面者,第二日不能見其光,或在第三第四日之間也。
第二圖,甲乙地平乃正相交于黃道,戊月輪之離日輪及地平并同也,故均為行十三度,而其第二日已高于地平十二度,故得即見月光雲。
又月因有逆順行,亦有離太陽遲速,逆行時必遲離太陽,順行時必速離太陽,此其故也。
《湯若望·新法曆引》《太陰》 太陰之行,參錯不一,推步籌算,為力倍艱。
苟或分秒乖違,交食豈能密合。
故必細審其行,度所以然,而後可立法緻用也。
蓋月較諸曜本旋之外,行複多種。
第一曰:平行一日十三度有奇。
但此行之界凡四,一界是從某宮次度分起算,此界定而不動。
二界為本天之最高,此非定界。
每日自順天右行七分有奇,是月距本天最高,一日為十三度三分有奇也。
故其平行二十七日三十刻有奇,為一周。
已複于宮次元度,又必再行二十三刻有奇,為二十七日五十三刻,始能及于本天之最高。
此行新法謂之月自行中,曆于此周謂之轉周,滿一周謂之轉終。
其最高,則行八年有奇,而周天謂之月孛。
三界為黃白二道相交之所,所謂正交中。
交此界亦自有行,乃逆行也。
〈自東而西〉每日三分有奇,則月平行距正交一日為十三度十三分有奇,至二十七日二十七刻減交行之一度二十三分。
得二十七日十五刻有奇。
月乃回于元界。
曆謂之交終。
四界是與太陽去離。
太陽一日約行一度,則太陰距太陽為十二度十分有奇。
至二十九日五十三刻有奇,逐及太陽,複與之會。
曆謂朔策是也。
凡上四行總歸,第一平行其第二行曰小輪。
每一朔内行滿輪周二次,每日為二十四度有奇。
〈若以不同心圈論此,即太陰中距圈也〉因有此行,複生第二,損益加減分,雲第二者。
蓋于朔望所用加減分外,再加再減故也。
此行中曆所無以上,太陰諸行,新法定為軌轍,不外三者,均圈一,不同心圈一,小輪一。
然不同心圈與小輪名異而理實同,曆家資以推算,兩用互推,所得之數正等也。
月道惟一,古謂月行九道者,乃白道正交行,及四正陰陽二曆,各異命之,因有八名,加以公名,共有九耳。
非真有九道也。
白道兩交,黃道論最遠之距,謂為五度。
此系二曆未甚大差之數。
新法測得:凡朔望外相距皆過五度上下,二弦則為五度一十七分三十秒,推知二道相交之角非定而不動者,要其廣狹之行,恒以十五日為限也。
合朔後,月夕西見,遲疾不一,甚有差。
至三日者,其故有三:一因月視行度,視行為疾段則疾見,遲段則遲見;一因黃道升降,或斜或正,正必疾見,斜必遲見。
一因白道在緯南緯北,凡在陰曆疾見,陽曆遲見也。
此外又有極出地之不同,朦胧分與氣差諸異,所以遲疾難齊也。
《測食》《月食為地影所隔》 問:月食必在于望,因日月相對之故,其說明矣。
至謂地影隔之而食,竊有疑焉。
曰:月對日而受其光,苟日月之間,非有不通光之實體為之障蔽,則必不能阻日光之照月體。
無論空中之火、空中之氣,與夫天體不能掩月。
即金水二星雖居日月之間,其影俱不及地,況能過地而及月乎。
則知能掩日者,惟有地體一面受光一面射影,而月體為借光之物,入此影中,安得不食,而半進則半食、全進則全食矣。
《月體當食尚有光色》 問:無光之月,一入地影,遂全失其借光也。
然食時尚有依稀可見之光。
天文家每視食月之色,預言食之徵驗。
若人以目切牆屋掩其未食之光體,而獨視其既食之烏體,其光尚明于星也。
蓋物之可見,必借外光。
不獨能見物體,且更能發越物色也。
月既在地影,即失借光,安得尚有色乎。
曰:月體雖食,尚有微光,今直以影為明者,誤也;以影為暗者,亦誤也。
稱影為明暗之中者,庶為近之。
蓋日所正照為最光明,有物隔之,而四傍之氣映射,或對面之光反照,雖無最光明,亦有次光明也。
如一室之外為最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