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關燈
醫壘元戌》雲:酒濕之為病,亦能作痹證,口眼斜歪,半身不遂雲雲。

    丹溪亦曰;頭風之病,多見于嗜酒之人,頭風眩暈,即中之漸也。

    是知酒人多中,洵不誣也。

    蓋酒性溫散,善解腠理,衛虛則外邪易入,酒氣濕熱,能釀痰涎,痰多則内風易動。

    當少壯時,血強氣雄,不能為害。

    中年以後,經脈骨肉,皆糟粕之味,所積谷食漸減,蒸胃腐腸,雖或色澤榮華,而中實敗壞。

    譬之本根朽蠹,未遇狂風耳。

    丹溪論中風主濕與痰,雖未嘗專指曲,然緻痰濕者,莫盛于酒。

    豈徒以衽席議虛哉?若酒色并嗜之流,又為雙斧伐木,其仆可立而待,不得獨冤狂樂矣。

     痹證析微論 痹者,閉也,皮肉筋骨,為風寒濕氣雜感,血脈閉塞而不流通也。

    三氣之中,一氣獨盛,即能為痹也。

    《内經》痹名甚多,不能細數。

    如雲風痹寒痹濕痹者,指病之因;行痹痛痹着痹者,言病之狀;脾肝心肺腎痹者,言病之所屬;筋脈皮肉骨痹者,言病之所在。

    故昔人雲:風寒濕氣所謂行痹痛痹着痹,又以所遇之時,所客之處,而命其名,非行痛着之外,别有何脈之五痹也。

    今世有愦愦者,問及痹證,辄曰;此痛風之類耳,亦不謬哉?惟近代王損庵列證最為有見,既以痹字提綱,複分條而直斷之曰:行痹者,行而不定,世稱走注、疼痛之類是也;痛痹者,疼痛苦楚,世稱痛風、白虎曆節之類是也;着痹者,着而不移,世稱麻木不仁之類是也。

    又走注與曆節不同,但支節疼痛,未必流行也。

    至于治痹之要,治行痹者,散風為主,祛寒利濕,仍不可廢。

    大抵參以治血之藥,蓋治風先治血,血行風自滅也。

    治痛痹者,散寒為主,疏風燥濕,仍不可缺。

    大抵參以補火之劑,非大辛大溫,不能釋其凝寒為害也。

    治着痹者,利濕為主,祛風解寒,仍不可少,大抵參以補脾補氣之劑,蓋土強可以制濕,而氣自足,自無麻頑也。

    然痹而因三氣者,治之宜然。

    若邪郁病久,風變為火,寒變為熱,濕變為痰,即當易轍尋之,以降火清熱溪痰為主,參以通經活血,流散邪滞之劑,安可全作三氣治哉?此義惟丹溪得之。

    在《内經》原自有熱痹之證,非鑿說也,故凡痹而知痛知癢易治,不紅不痛而痹者難醫。

    又宜圖之于早,遲則必至煩悶喘嘔,肺傷;上氣嗌幹腹滿,心傷;多飲數溲,夜卧則驚,肝傷;尻以代腫,脊以代頭,腎傷。

    四肢懈惰。

    發咳嘔沫,脾傷五髒,證險而難愈矣。

    外有胞痹、腸痹、周痹、血痹、支飲作痹等證。

    仍當博考群書,以求全旨。

     痿論 經曰:神傷思慮則肉脫,意傷憂愁則肢廢,魂傷悲哀則筋攣,魄傷喜樂則皮槁,志傷盛怒則腰脊難俯仰,所以筋攣不便之證,為内因之病,不可倒作風治。

    然五痿論雲:有所失亡,所求不得,則肺熱葉焦,皮毛枯燥而生痿,名曰皮毛痿。

    悲哀太甚,則經絡絕,名曰脈痿。

     思慮無窮,熱入于肝,緻出白淫,名曰筋痿。

    感于卑濕,土氣傷脾,緻肌肉不仁名曰肉痿。

     勞倦熱渴,陽氣内乏,熱舍于腎,腰脊不舉,甚則骨髓枯減,名曰骨痿。

    夫皮毛筋脈三痿,固為内因,而骨肉二痿,又屬外感。

    況生氣通天論雲:因于濕,首如裹,濕熱不攘,大筋軟短,小筋弛長,軟短為拘,弛長為痿,觀此則痿亦有外感者矣。

    丹溪以痹為外感風寒實邪,痿為内因濕熱本虛。

    愚謂痹乃正氣本和,因外感之風寒冷濕,為剛烈之邪,當以有餘名之。

     痿乃正氣本虛,緻成怫郁懈惰之病,為柔緩之邪,當以不足名之。

    故或因初感七情,乃飲食濃味,中焦郁積,淫氣不清,濕熱乘虛而痿者有之。

    或因初感濕痹,郁久成熱,氣血漸虛為痿者有之,難以拘論也。

    至于治法,如濕勝者,則有脾胃虛濕之證,脈微而緩弱,宜滲水燥土。

    熱勝者,則有内傷郁熱之證,脈虛而浮大,宜益氣清熱,此内經治痿獨取陽明之法也。

     如肝腎精血虛而濕多者,謂之正虛,宜溫補精髓,内雖有熱,乃為虛熱,補之自除。

    若真火熱勝者,謂之偏虛,脈必沉數,及兼遺精,白濁、陰火等證,宜滋陰降火。

    熱甚者,宜服瀉火表劑以救肺熱,此丹溪治痿瀉南補北之法也,有用愈風湯、健步丸,以治濕熱相半之痿,愚謂止可施于挾風之證。

    若風邪甚者,又為痹矣。

     風痹痿論 風者,以病因而為名者也。

    痹與痿,以病形而為名者也。

    夫風為六淫之長,痹則三氣雜合,故有以風痹同稱者。

    因其病形之相似也。

    痹與痿,俱有筋骨皮肉脈五者之分,又俱有氣血不行,肌肉不仁,四肢不用等證,故有以痹痿同稱者,因其病形之相似也。

    至于風與痿,則不可概而稱,又不可概而治,此丹溪所以斥《局方》之非,正千古之誤。

    而徐彥純特分風痿為二門,有功于來學不小。

    雖然,甯獨風與痹不可混,即風證與痿皆不可混。

    如風證之四肢不用,分左癱為血虛為痰,右瘓為氣虛有痰。

    痹證之四肢不用,乃濕土化,重着不移,傷于風,則陽受之,感于風寒濕,則陰受之,是風與痹之不可混而稱,亦不可混而治也。

    痹者,三氣雜至,為外來有餘之邪,法當疏風散寒利濕為主,則氣行血順而愈。

    痿則積虛内熱,而後病及于髒,為内生不足之證,法當獨取陽明,或兼瀉南補北,則氣升血旺而愈,是痹于痿之不可混而稱,亦不可混而治也。

    然則三者,既不可混,将安别之?亦在夫脈與證相參而已。

    如因中風卒倒之後,以至半身不遂,或手足不随,兼有痰不語,口眼歪斜等證,雖有氣虛血虛之分,然留而不去,其病則實。

    此風證也。

    其脈必浮而滑。

    如因汗出當風,坐卧卑濕,涉水沖寒,以至骨節疼痛,皮膚不仁,肢體重着,四肢緩縱引急等證,雖與風證同系外邪,然引痛重着,自有三者之狀,此痹證也。

    其脈必緊而澀。

    如因七情勞役,酒色無節,既非沖寒受濕之邪,又無卒倒暴厥之證,日漸痿疲,而至精枯髓減,筋骨痿弱,緩縱不收,此痿證也。

     其脈必虛而數,明乎此,則三證之不可混,洞若觀火,又安得有混治之誤哉! 厥論 厥者,手足逆冷,陰陽不相接之謂也。

    凡陰虛而不接者,則溫之;陽陷伏而不相順者,則下之。

    熱邪入而未深者,則散之,皆四肢逆冷之厥也。

    至于《内經》厥意則不然,以足三陰起于足趾之端,足三陰聚于足心之下。

    若陽氣盛則陰氣虛,陽乘陰位,故熱厥,必從足下始,而陰虛之病,足心多熱也。

    若陰氣勝則陽氣虛,陽不勝陰,故寒厥,必起于足五指而不行于膝,其寒非從外入,皆由内生。

    所以陽虛之證,四肢多不溫也,論得寒厥之由,則謂其人自恃質壯,于秋冬陰盡之時,縱欲以奪精,精虛于下,寒氣因而上逆,陽衰不能滲營其經絡,而手足寒也。

    論得熱厥之由,則其人醉飽入房,酒谷之氣相薄,耗竭真元,脾腎之陰傷于内,元陽無制,而手足熱也。

    夫陰陽内外,各有所司。

    陽主表,其氣溫,陰主裡,其氣寒。

    表裡之脈,循環相接于四肢,故舉傷于酒色,以陰陽二厥之大者為例。

    着于篇首,續序十二經病形,皆不言手足之厥,亦不及受病之因,謂二例在前,可因此而推之。

    故葉氏曰:内經所謂寒熱二厥,乃陰陽氣逆而為虛損之證。

    寒厥補陽,熱厥補陰,正合王太仆壯水之主以制陽光,益火之源以消陰翳之法。

    仲景、河間、安道所論,乃傷寒手足之厥冷也,證既不同,治法亦異,可稱明辨。

    他如煩勞過度,陽氣必張,陰精内竭,積至于夏,則為煎厥。

    大怒傷肝,形氣暴絕,血菀于上,則為薄厥,亦名氣逆。

    二陽一陰發病,則為風厥。

    五絡俱竭,或飛屍鬼擊,卒然中惡,則為屍厥。

    惡血沖心,則為血厥。

    痰涎迷悶,則為痰厥。

    因醉得者,則為醉厥。

    因飽得者,則為食厥。

    此皆卒中暴仆之厥也。

    外有骨枯爪痛為骨厥,身立如椽為厥,漏而強直為陽明厥,長蟲吐出為蛔厥,與夫厲頭痛,厥心痛,厥腰痛、厥疝、痿厥、痹厥、腳氣厥等,此因有逆氣而名厥者也。

    學人詳其治以施之。

     風厥辨 《内經》風厥并陳,後世不察,概以卒倒暴厥之急候名為中風,僅以手足逆冷則名為厥,抑何颠倒之甚也。

    經雲:暴厥者,不知與人言。

    又雲:血之與氣,并走于上,則為大厥,厥則暴死,氣複反則生,不反則死。

    又雲:手足少陰太陰,足陽明,五絡俱竭,令人身脈俱動,而形無知,其狀若屍,或曰屍厥。

    觀此則不但手足之謂,辨之之法,靜而不搐者為厥,動而伸搐者為風;脈微身冷者為厥,脈浮身暖者為風。

    風為邪氣有餘,病多經絡之受傷。

    厥為正氣不足,或挾氣食卒倒,純系外邪。

    病形俱實者,乃為中風。

    氣衰邪犯,形虛病實者,即名風厥。

    絕無外邪,形病俱虛者,是名暴厥。

    又若因氣、因食、因邪祟暴仆之證,既可名中氣、中惡、中食,亦可名氣厥、食厥、屍厥也。

    如此則經旨彰明。

    風厥有别,而從來類中風證紛紛辨喙可息矣。

     傷寒約法 (從李念莪删本) 傷寒一法,變态不測。

    其中立言之善,無出仲景。

    用藥之善,須遜節庵。

    其于曲折之靡不詳盡,餘複何言?然猶有不能已于言者,在于條目之洪繁,而後學求之不易也。

    陶節庵曰:得其綱領,易如拾芥,脈證與理而已,求之多歧,則支離破碎,如涉海問津矣。

    脈證者,表裡陰陽虛實寒熱也。

    理者如其常,通其變也。

    多歧者,蔓衍之方書也。

    餘有感于斯言,約六法以盡之。

    曰:汗吐下溫清補。

    汗者,治其表也,而汗法有三,一曰溫散,寒勝之時,陰勝之髒,陽氣不充,則表不解,身雖有大熱,必用辛溫。

    一曰涼解,炎熱熾盛,表裡枯涸,陰氣不榮,亦不能汗,宜用辛涼。

    一曰平解,病在陰陽之間,既不可溫,又不可涼,但宜平用期于解表而已。

    吐者,治在上也,吐中有發散之意,可去胸中之實。

    經曰:在上者,因而越之是也。

    下者,攻其裡也。

    而下法有五,痞滿在氣,燥實在血,四證具者,攻之宜峻也。

     但見滿燥實者,攻之稍緩。

    但見痞實者,攻之更緩,或行血蓄,或逐水停,輕重緩急,随證變通也。

    溫者溫其中也,髒有寒邪,不溫則死。

    夫氣為陽,氣虛則寒,故溫即是補。

    又名救裡者,以陽虛可危,急當救裡也。

    清者清其熱也,有熱無結,本非下證,若不清之,熱何由散,下後餘邪亦宜清之。

    補者補其虛也,古人言之已詳,今人畏而不用,使傷寒犯虛者,坐而待斃,大可憾也!如屢發而汗不解,陰不能達也,人知汗屬于陽,升陽可以解表,不知汗生于陰,滋陰可以發汗也。

    又如内熱不解,屢清火而不退,陰不足也,人知寒涼可以退熱,不知壯水可以清火。

    又如正虛邪熾,久而不痊,補正則裡自除,溫中則邪自散,此必見衰微之陰脈者也。

    《傷寒論》曰:陰證得陽脈者生,陽證見陰脈者死。

    人皆奉其言,未知釋其義。

    夫正氣實者,多見陽脈;正氣者,多見陰脈。

    證之陽者,假實也;脈之陰者,真虛也。

    陳氏曰:凡察陰證,不論熱與不熱,惟憑脈用藥,是為穩當,不論浮沉大小,但指下無力,重按全無,便是伏陰。

    然則沉小者,人知為陰脈,而不知浮大者,亦有陰脈也,是則傷寒雖有萬變,虛實二字,可以提綱。

    正勝則愈,邪勝則死。

    正氣實者,雖感大邪,其病亦輕。

    正氣虛者,雖感微邪,其病亦重。

    氣實而病者,攻之即愈,雖不服藥,經盡亦安,何足慮也。

    所可慮者,惟挾虛耳。

    奈何庸淺之輩,不察虛實,但見發熱,動手便攻,虛而攻之,無不死者。

     且曰傷寒無補法,謬之甚矣!獨不觀仲景三百九十七法,而治虛寒者,一百有奇。

    垂一百一十三方,而用人參附桂八十有奇,東垣、丹溪、節庵,亦有補中益氣,回陽返本,溫經益元等湯,未嘗不補也,而謂傷寒無補法可欤。

     論六經無再傳 傷寒傳變,邪熱漸入,而六經以次受之,六經傳盡,無出而再傳之理也。

    欲知其傳之始先别人身六經。

    足太陽為三陽,最在外;陽明為二陽,在太陽内;少陽為一陽,在陽明内;此三陽為表也,皆由内以數至外。

    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傷寒由表入裡,邪氣漸以深,傳六七日厥陰也,此論其常耳。

    變則不可拘于次第,拘于日數。

    其傳至厥陰,為傳經盡,再不複傳。

    成氏曰:六曰厥陰傳經盡,七日當愈,七日不愈者,謂之再傳,言再自太陽傳至厥陰,謂傳經盡,十三日當愈,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

    謂再過太陽經,以次而傳也謬矣!馬仲化曰:自太陽以至厥陰,猶人由戶登堂入室,厥陰複出而傳于太陽,奈有少陰太陰少陽陽明以隔之,豈有遽出傳于太陽之理?此斥再傳之非,誠千古斷案,惜乎釋七日病衰,猶有未明,使後人于傳經不無障蔽耳。

    然則邪氣之入,果無由裡而出于表者乎?其在太陽篇曰: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

    何以知之?脈浮故汗出欲解也,此以脈浮知邪氣還表,知是向安之地,不待更用湯藥。

    邪自外散者,散則複何傳焉?須知裡邪不出則已,出則欲愈,非欲傳也。

    或曰:太陽篇雲:太陽病頭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此非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陽經,至七日當愈。

    不愈者,則太陽之邪再傳陽明者欤。

    曰:傷寒始于太陽受病,以次而終,于厥陰為傳經盡。

    諸經受病,凡七日自愈者,為行其經盡。

    太陽病至七日頭痛自愈者,以行太陽經盡也。

    邪氣行來始終,則在太陽一經而盡,其七日當愈之數也。

    太陽篇曰:發陽者七日愈,以陽數七故也。

    若七日以上不自愈,欲過太陽一經,當針足陽明經,迎而奪之,使不傳陽明則。

    愈玩其行經之句,不曰傳經盡,則仲景之意昭然矣。

    成氏誤以行其經盡。

    為傳(遍)六經,則厥陰之邪,再傳太陽,太陽再傳陽明,則宜厥陰未傳太陽之前,預針太陽矣,何必欲傳陽明而後針陽明哉?或曰:霍亂篇有曰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經盡故也。

    此非傷寒傳變三陽三陰。

    後六日再傳經盡,十三日當愈者欤。

    太陽篇有曰:傷寒十三日不解。

     過經谵語者,以有熱故也,當以湯下之。

    此非十二日再傳經盡,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者欤,如太陽行其經盡之謂也。

    由太陽受病于一日至七日,為行太陽經盡之理推之,則諸經皆屈指而期矣。

    陽明受病于二日至八日自愈者,謂行陽明經盡。

    少陽受病于三日至九日自愈者,為行少陽經盡,卻四五日至三陰上,次第至十二日自愈者,為行厥陰經盡。

    十三日當大氣皆去,精神爽慧之期也,故曰若過十三日不間,尺寸陷者為大危。

    其曰十三日不解,過經谵語者,正以當解之期,不解乃過于經,而入于裡。

    此為内實,而熱結于裡也,當以湯下之。

    此泛言過經,不專指何經者也,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詳考過經之意,或有言過太陽經成裡證者,或有專言過太陽經者,或有泛言過太陽經者,可引而證之。

    陽明篇曰:汗出谵語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為風也,過經乃可下之。

    蓋謂燥屎在胃中而谵語者,其風邪在表而汗出,其燥屎在胃中而當下,須過太陽經,無表證而結于裡,乃可下之,此言過太陽經而成裡病者也,果如成氏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則燥屎在胃,乃待十三日乃可下之乎。

    于此則注曰:須過太陽經無表證,乃可下之,則無再傳經盡。

    謂之過經者,相矛盾也。

    太陽篇曰:太陽過十餘日,及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

    蓋謂太陽經無太陽表證也,然裡證未具者,未如下。

    及二三下之,後四五日當有少陽柴胡證者,須與小柴胡湯。

    此則專言過太陽經者也。

    霍亂篇曰:下痢後,當便鞭能食者愈。

    今反不能食,服則複過一經,過一經能食,過一日當愈,不愈則不屬陽明也。

    此承上文言下痢霍亂後亡津液而便硬。

    硬而能食者愈。

    屬陽明胃氣和也。

    今反不能食。

    傳入後一經中,頗能食,是複過一經能食矣,此暴熱使之能食。

    非陽明胃氣和也。

    此泛言過經者也。

    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況邪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