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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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藳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
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元年。
辛亥。
六月。
辛未。
谕内閣、戶部奏、遵撥銀兩、解赴湖北一摺。
現在湖北辦理過境兵差。
需用較繁。
所有部撥江海關稅、及江西、河南、山東、監銀共十五萬兩。
着各該省迅即按數委員解赴湖北。
以資支放。
至兩淮欠解湖北省已酉庚戌兩綱匣費銀兩。
着兩江總督、速饬運司、按照奏定新章。
先行提解。
并将節年未解匣費銀兩。
分别籌解。
毋再延宕。
○又谕、慶祺、朱嶟奏、南糧幫船脫空日久。
請旨饬催一摺。
本年糧艘渡黃較早。
而頭進各幫。
入直隸境。
過天津關。
均有脫空。
其後各幫。
尚無行抵何處消息。
似此節節耽延。
沿途各地方官所司何事。
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迅派勤幹大員。
督同各州縣。
通籌合辦。
不力畛域。
凡河道淤淺處所。
趕緊設法挑浚。
并添設剝船。
以利轉運。
務期跟蹤飛挽。
毋使一幫脫空。
如地方員弁。
有催趱不力。
互相推诿者。
即着指明嚴參。
以肅漕政。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琦善奏報。
烏噜木齊所屬蘆草溝等處、撥給新增子弟地畝。
扣限期滿。
照例升科。
從之。
○以鑲白旗滿洲都統桂良、暫署吏部尚書。
○豁免直隸通州等處五十三州縣、民欠旗租、及應徵銀谷。
○豁免浙江仁和等處五十一州縣衛所、帶徵銀米。
○壬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載铨等奏、請變通旗營官員處分條例一摺。
據稱步軍統領衙門所屬旗營官員。
前曾增拟公事錯誤處分。
專條九款。
于通行則例。
顯有窒礙。
又旗營竊案、每年按季奏請議處議叙章程。
賞罰未能平允。
無裨實效。
所有前拟專條九款。
并竊案章程。
着照所請。
均毋庸議。
旗營各員、以緝捕為要務。
惟在認真督察。
懲勸公明。
嗣後着仍遵守舊章。
于各員公事勤惰。
随時酌量賞罰。
分别辦理。
俾疲玩積習。
日就湔除。
正不在多設科條。
轉滋避就也。
○又谕、禮部議覆護理浙江巡撫汪本铨、題請敕賜祠額一摺。
宋臣嶽飛、精忠大節。
炳耀古今。
其杭州湯陰武昌等處、均有祠額表揚。
惟嘉興金陀坊祠宇尚無題額。
着内閣拟呈祠額字樣。
俟朕親定頒賜。
以示褒崇而光祀典。
尋奏上。
賜額曰顯忠。
○江西巡撫陸應谷奏報。
行軍利器。
槍炮為先。
舊存擡槍一百二十杆。
槍身較短。
不能及遠。
拟再行增制八十杆。
并舊存一律修治。
以期有備無患。
得旨。
緻遠命中。
不計槍身之短長輕重也。
務須專委妥員。
庶期兵得實用。
費不虛糜。
○京口副都統琦忠、奏報回任日期。
得旨。
回任奏報。
何得率用漢字摺。
太不曉事。
着傳旨申饬。
亦不準再行請議。
○癸酉。
谕内閣、前據禦史張炜奏、直隸已革巡檢羅世瑤、呈控徵稅弊混。
案延不結。
恐有挾制回護等語。
當降旨、交讷爾經額、明白回奏。
茲據該督覆奏、羅世瑤所控徵稅弊混各員、并誣告等情。
現已審明定拟。
其禀讦省城官員、于國服百日内出入俱用紅傘。
及镫節筵宴觀劇。
并令民間懸镫結彩各款。
經該督親提诘訊。
該革員或自認誤禀。
或稱系傳聞。
查無實據。
着毋庸議。
惟該革員于上年四月。
向保定府知府吉珩、列款禀讦。
該府并不照例通禀。
又刊刻谕旨謄黃内、訛字甚多。
查系臬司恒福署理藩司任内之事。
均屬咎無可辭。
吉珩、恒福、着交部分别議處。
該督讷爾經額、未能先事覺察。
着一并交部議處。
○又谕、常大淳奏、遵議保甲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浙江海交錯。
舟居陸處。
遷徒靡常。
編查保甲。
誠為要務。
據奏現從省城分段。
守望已臻嚴密。
村落因地制宜。
一律互相策應。
戶口實填更換随時抽查。
以及牙行寺觀船戶等處、悉行編列。
更為選舉保長。
務用端人。
禁絕賭倡。
勿滋盜薮。
各條所議。
尚為周妥。
惟發令之初。
易于見效。
若不持以實力。
久且視為具文。
全在該大吏認真督率。
尤須申戒屬員。
示以勸懲。
并嚴查胥役。
毋得藉此擾及闾閻。
使民間共知保甲之設。
所以衛民。
樂于從事。
則法可久而不廢。
自不緻陽奉陰違。
始勤終怠也。
○貸直隸任邱、雄、二縣修理堤橋銀。
○甲戌。
谕内閣、徐廣缙、葉名琛奏、剿辦廣甯匪徒、三獲勝仗、生捦賊首一摺。
廣西賀縣股匪。
竄回東境。
由四會至廣甯高要等縣界。
經該督等、饬令文武員弁剿捕。
四月二十九日。
追至大播墟。
候補縣丞劉鎮、潮州府司獄牟考祥、率潮勇攻破賊壘。
槍斃多名。
該匪分股突出。
黃岡協守備鐘慶瑞、會同廣甯縣知縣程兆桂、署督标守備薩國亮、三面合擊。
斃賊甚多。
賊遂分竄開建之雲塘。
封川之長塘。
署督标水師營千總盧威揚、肇慶協把總何振标、江口
辛亥。
六月。
辛未。
谕内閣、戶部奏、遵撥銀兩、解赴湖北一摺。
現在湖北辦理過境兵差。
需用較繁。
所有部撥江海關稅、及江西、河南、山東、監銀共十五萬兩。
着各該省迅即按數委員解赴湖北。
以資支放。
至兩淮欠解湖北省已酉庚戌兩綱匣費銀兩。
着兩江總督、速饬運司、按照奏定新章。
先行提解。
并将節年未解匣費銀兩。
分别籌解。
毋再延宕。
○又谕、慶祺、朱嶟奏、南糧幫船脫空日久。
請旨饬催一摺。
本年糧艘渡黃較早。
而頭進各幫。
入直隸境。
過天津關。
均有脫空。
其後各幫。
尚無行抵何處消息。
似此節節耽延。
沿途各地方官所司何事。
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迅派勤幹大員。
督同各州縣。
通籌合辦。
不力畛域。
凡河道淤淺處所。
趕緊設法挑浚。
并添設剝船。
以利轉運。
務期跟蹤飛挽。
毋使一幫脫空。
如地方員弁。
有催趱不力。
互相推诿者。
即着指明嚴參。
以肅漕政。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琦善奏報。
烏噜木齊所屬蘆草溝等處、撥給新增子弟地畝。
扣限期滿。
照例升科。
從之。
○以鑲白旗滿洲都統桂良、暫署吏部尚書。
○豁免直隸通州等處五十三州縣、民欠旗租、及應徵銀谷。
○豁免浙江仁和等處五十一州縣衛所、帶徵銀米。
○壬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載铨等奏、請變通旗營官員處分條例一摺。
據稱步軍統領衙門所屬旗營官員。
前曾增拟公事錯誤處分。
專條九款。
于通行則例。
顯有窒礙。
又旗營竊案、每年按季奏請議處議叙章程。
賞罰未能平允。
無裨實效。
所有前拟專條九款。
并竊案章程。
着照所請。
均毋庸議。
旗營各員、以緝捕為要務。
惟在認真督察。
懲勸公明。
嗣後着仍遵守舊章。
于各員公事勤惰。
随時酌量賞罰。
分别辦理。
俾疲玩積習。
日就湔除。
正不在多設科條。
轉滋避就也。
○又谕、禮部議覆護理浙江巡撫汪本铨、題請敕賜祠額一摺。
宋臣嶽飛、精忠大節。
炳耀古今。
其杭州湯陰武昌等處、均有祠額表揚。
惟嘉興金陀坊祠宇尚無題額。
着内閣拟呈祠額字樣。
俟朕親定頒賜。
以示褒崇而光祀典。
尋奏上。
賜額曰顯忠。
○江西巡撫陸應谷奏報。
行軍利器。
槍炮為先。
舊存擡槍一百二十杆。
槍身較短。
不能及遠。
拟再行增制八十杆。
并舊存一律修治。
以期有備無患。
得旨。
緻遠命中。
不計槍身之短長輕重也。
務須專委妥員。
庶期兵得實用。
費不虛糜。
○京口副都統琦忠、奏報回任日期。
得旨。
回任奏報。
何得率用漢字摺。
太不曉事。
着傳旨申饬。
亦不準再行請議。
○癸酉。
谕内閣、前據禦史張炜奏、直隸已革巡檢羅世瑤、呈控徵稅弊混。
案延不結。
恐有挾制回護等語。
當降旨、交讷爾經額、明白回奏。
茲據該督覆奏、羅世瑤所控徵稅弊混各員、并誣告等情。
現已審明定拟。
其禀讦省城官員、于國服百日内出入俱用紅傘。
及镫節筵宴觀劇。
并令民間懸镫結彩各款。
經該督親提诘訊。
該革員或自認誤禀。
或稱系傳聞。
查無實據。
着毋庸議。
惟該革員于上年四月。
向保定府知府吉珩、列款禀讦。
該府并不照例通禀。
又刊刻谕旨謄黃内、訛字甚多。
查系臬司恒福署理藩司任内之事。
均屬咎無可辭。
吉珩、恒福、着交部分别議處。
該督讷爾經額、未能先事覺察。
着一并交部議處。
○又谕、常大淳奏、遵議保甲章程、開單呈覽一摺。
浙江海交錯。
舟居陸處。
遷徒靡常。
編查保甲。
誠為要務。
據奏現從省城分段。
守望已臻嚴密。
村落因地制宜。
一律互相策應。
戶口實填更換随時抽查。
以及牙行寺觀船戶等處、悉行編列。
更為選舉保長。
務用端人。
禁絕賭倡。
勿滋盜薮。
各條所議。
尚為周妥。
惟發令之初。
易于見效。
若不持以實力。
久且視為具文。
全在該大吏認真督率。
尤須申戒屬員。
示以勸懲。
并嚴查胥役。
毋得藉此擾及闾閻。
使民間共知保甲之設。
所以衛民。
樂于從事。
則法可久而不廢。
自不緻陽奉陰違。
始勤終怠也。
○貸直隸任邱、雄、二縣修理堤橋銀。
○甲戌。
谕内閣、徐廣缙、葉名琛奏、剿辦廣甯匪徒、三獲勝仗、生捦賊首一摺。
廣西賀縣股匪。
竄回東境。
由四會至廣甯高要等縣界。
經該督等、饬令文武員弁剿捕。
四月二十九日。
追至大播墟。
候補縣丞劉鎮、潮州府司獄牟考祥、率潮勇攻破賊壘。
槍斃多名。
該匪分股突出。
黃岡協守備鐘慶瑞、會同廣甯縣知縣程兆桂、署督标守備薩國亮、三面合擊。
斃賊甚多。
賊遂分竄開建之雲塘。
封川之長塘。
署督标水師營千總盧威揚、肇慶協把總何振标、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