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堂荟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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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迹,以天子而譽匹夫,屑越王言,莫此為甚。

    馮青方起震,可賓之父,善畫墨竹,乃至為敕命中一聯,此何足以辱絲綸,讀之但訝其不倫也。

     四六偶句,為上所厭惡,尤惡稱譽太過,侍郎劉重慶卒後求恤,乃王鳌永代撰疏稿,有「比屋可封」等語。

    祭酒陳芝台求恤,有「接孔孟之真傳」語,不知誰撰。

    至左都高忠憲公攀龍贈诰,乃倩許石門士柔代作,而注中書之名,有「身任斯文之重」語。

    上皆加塗抹,劉、陳至停閣恤典,許以此降調也。

     禮部主事盧洪春,萬曆中以國本建言廷杖,天啟中贈光祿寺少卿,蔭子官生,以靈南府知府考滿,應贈父母,餘為撰文,後一段雲:是用贈為中憲大夫,爾子之官,爾所遺也,天末長吏,秩不重于清卿雲雲。

     納銀給诰敕,此倪學士元璐策也。

    原議文官三品而下、武官二品而下。

    上更定文官四品、武官三品,較原議僅下一等,而事多龃龉。

    在内則及佥憲而不及侍郎,在外則及撫而不及督,兩司則及憲副少參而不及憲長大參,官不相遠,例何異也。

    至武職,惟都阃參遊而上,官重而赀裕,守把而下,餬口不遑,何以封贈為。

    由是納者絕無。

    王言之重,本非可援納之物,業已被其名,乃不取其實,何也? 楊武陵初欲練兵十二萬,為剿賊之用,議饷至一百八十萬,此剿饷所由加也。

    踰時問其兵安在,則曆指陝豫江楚之兵以實之,僅僅八萬,剿饷未加以前,豈無此兵,又以宣薊等邊兵不堪戰,于是議挑選數,多别自為營,此練饷所由加也。

    論者謂此直造得一本冊耳已而,果然。

     凡加派兵饷,但能加于未亂之處,其楚豫秦蜀有加之名,其與未加同也。

    地方一日未亂,則加派一日未已。

    其勢必至于盡亂,則無所容加,亦無所事饷矣。

    此等事,皆自武陵開端,厥後服毒自盡,拟辟立案,尚未盡厥辜也。

    議未上而忽傳谕祭,旋奉免議之旨,何欤! 軍興以來,各項外解皆苦不繼,惟祿米倉及光祿寺白糧,除本年足用,可支五年,乃曆年所餘也。

    戶部嘗請改折一年,以蘇民困,上不允,蓋将留為那移之用耳。

    不知天下止此物力,寬一分即裕一分,其效在上不在下也。

    惟精于心計者知之。

     京官之不能廢交際,其勢然也。

    神廟年間,為外官者,一遣人入京,自閣部以至中行,凡屬相識,皆有之,即至厚不過四十金,京官受之,必答以二帛或四帛,書劄往返,儀物俱備,真盛世之容也。

    近時嚴禁交際,其實何曾禁得。

    但禁其閑冷者耳。

    津要之地,日益加多,詭秘萬端,乃所謂賄賂,非交際也。

    禁交際而變為賄賂,識者有世道之憂矣。

     邊功之盛,莫如神廟初年。

    江陵柄政,一切機宜,皆從書劄得之。

    今江陵集中,可考而知也。

    外而督撫,内而各部,無一刻不痛癢相關。

    凡奏疏所不能及者,竿牍往來,罔非至計。

    蓋奏疏拘而書劄暢,奏疏闆而書劄活,奏疏僅可一二,而書劄不嫌于再三,奏疏或虞洩漏而書劄他人無從見。

    功業之盛,所自來矣。

    今奏疏之外,但有揭帖,與疏中一字不異,一切書劄,概從禁絕。

    就中情事,未能盡知,而欲懸斷于數千裡之外,無惑乎其不及前人也。

    寸楮之制,通行不過十餘年,前此所未有也。

    即如近年,答饋遺者,初猶有書,不用謝帖,一變而僅有名帖,再變而僅一單帖,乃至并帖而無之,皆取心照而已。

    往來之節,日趨苟簡,更假年歲,又當如何。

     煙酒古不經見,遼左有事,調用廣兵,乃漸有之,自天啟年中始也。

    二十年來,北土亦多種之,一畝之收,可以敵田十畝,乃至無人不用。

    己卯上傳谕禁之,犯者論死。

    庚辰有會試舉人,未知其已禁也,有仆人帶以入京,靜出鬻之,遂為邏者所獲,越日而仆人死西市矣。

    相傳上以煙為燕,人言吃煙,故惡之也。

    壬午,餘入京,鬻者盈衢,初以為異,已而知為洪督所請,開其禁也。

     塞外有鳥,缺後趾,其名曰沙雞。

    自壬申年入京,有捕得鬻于市者,每來則邊警應之,蓋古突厥雀也。

    丙子宣邊有警,舉朝無一人知者,上從宮中傳谕本兵,始知其事,迩來部中偵探無人,斷絕消息,有媿比雀多矣。

     火藥之災,始于王恭廠,遵化去京三百裡,皆聞其聲,人或以為地震,久之而知其非也。

    先一日,東城火神廟有聲隐隐自廟中出,向西南而去肸蠁,若有所睹,至翌日而王恭廠災。

     丙子邊警,總兵劉澤清赴援,至河間府,擁衆不進,上疏參東撫李玉完懋芳,自誇已為戰将,無奈懋芳恡撫标而不發也。

    上怒,下部議處,革職。

    其實撫标三千自用不足,能分以與澤清乎?李之處分,不足惜,自此總兵人人有抗章之志,非複督撫所能制,而澤清更跋扈負嵎,莫敢誰何!此治亂一大關也。

     懋芳既處,以顔繼祖代之;繼祖以功名自負,複恨懋芳交代之遲,誣其攜去香稅七千金。

    上震怒,遣缇騎逮之,李已去,半道丁艱,距家百裡逮回,其香稅自在庫中未動也。

    人皆病顔之已甚,再踰年而顔亦敗矣。

     李之撫東,未失一城,逮入獄論戍,顔雖失濟南,其時奉命守德,難兼顧也。

    以此論死。

    至壬午,王永吉陷至七十餘城,而以兵僅三千為上所原,複得薊遼總督。

    此三千之兵,從來如是,非至王而始減也。

    即東撫一事,數年之間,不得其平若此。

     萬元吉,江西人,為歸德府推官,當孔賊亂時,有安邱鄉官馬從龍者,攜家駐虞城,為内珰呂直所糾,将家赀抄沒充饷,事屬理刑官,元吉獨力護,遂至降調。

    義聲震于人耳。

    且又去官之後,數年不複入京。

    士林莫不多其為人。

    後以大理寺副随武陵督師,人已訝之,及武陵自盡,上疏頌武陵之功,有雲,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師相之謂矣。

    餘從邸報見之,頗疑此疏不出元吉之手,夫死武陵何如生呂直,乃至前後兩截,若此人未蓋棺,品固未可定也。

     萊州知府朱萬年,鄉舉出身,孔賊圍萊,自稱欲降,但部下未肯盡從,須一位老爺宣谕。

    時徐、謝二撫,俱在萊城,商量欲出,萬年毅然請往,缒城而出,賊初無降意,反欲脅以賺城。

    翌日,以輿從擁至城下,萬年大呼曰:吾身已許朝廷,城上火炮可即向吾身打來。

    賊大怒,擁回數武,亂刃交下而死。

    事聞,贈光祿寺卿,巡按禦史王道純上疏争之雲:如萬年者,宜贈以尚書侍郎之官。

    又雲:今之為尚書侍郎者,非有殊功異能,優于萬年者也。

    不過累資而上。

    今日升侍郎矣,明日升尚書矣,及其考終牖下,乞請恤典,反若執券責償者然。

    人人以為應得,奈何死事之臣,而不得以一例論也。

    又雲:遼按張铨,加贈尚書,人以為宜,今萬年之死,與铨不殊,而生前官品視铨尤高,宜何處焉!此疏大有感憤之氣,而票拟與部議俱不從也。

     賈村之敗,本由催促,盧總督象升感憤出戰,自分死之,有大帥力挽馬勒,盧以鞭擊其臂,帥失痛脫手,盧遂縱馬直入死焉。

    時死者萬人,互相枕藉,皆褫衣暴露,曆日既多,了不可辨。

    盧屍尚戴一白網巾,人以為忠孝之報也。

     盧既死,千總張國棟塘報至兵部,武陵問以事之始終,欲緣飾逗怯之狀,據以上聞。

    國棟不肯,武陵大怒,夾至五次,卒無變詞。

    但曰死則死耳,忠臣而以為逗,力戰而以為怯,何可誣也。

    吳駿公曰:國棟不知何許人,此即士大夫有不能者矣。

     曾二雲櫻,為福建兵備,不知以何事為鄭芝龍所深感,乃以已财入京,為之謀升。

    一旦緝獲,上命逮之,未至而芝龍疏稱,系為侄納監之銀,又列其在閩治狀,其事得解。

    會曾逮至,上夜半傳谕刑部,曾櫻免入獄,由是得釋,未幾升登萊巡撫。

     櫻事詞連吏部主事葛含馨,葛上疏自辨,複指同部來方炜。

    來,浙人,而鄭所謀之缺,乃浙缺也。

    故葛疏稱曰:一夥浙江人,作浙江事,有不總其成于浙江之吏部乎?末又引來一事為證。

    蓋數日之前,本部考定選官,來曾以片紙書大結一語,托葛寘前列也,來由此提問,葛得免,人多弗與葛者,初吏部前後輩相與無間言,至是而雅道無存,戈矛競起矣。

     曾素有清名,其為登撫也,不甚得士民之心,以其偏聽衙役也。

    凡為衙役,未有不貪者,己不貪而縱衙役之貪,可乎;是清者一人,而貪者不啻百數人也。

    曾舊守毘陵,當魏珰用事之時,宜興師曰:曾有一詳申撫按,内有十餘款,皆稱體上公。

    又毛禹門士龍論戍遁迹,囚禁其子,多方苛求,以此言之曾之品未定也。

     禦史楊新期,頗着清素,曆資多年,不得遷升,所用冠服,皆二十年以前者。

    每朝内衣袖大,外衣袖小,塞滿其中,擁腫外見。

    上望見,深厭之,以為無才也。

    故内轉及年例皆不允,以丁未進士至丁醜台資之久,無出其上者,郁郁不樂,以至疾笃,家人或慰之曰:已升陝西參議,新期怅然曰:焉得有此,越數日,卒矣。

    楊慕垣世芳,亦以久次不遷,疽發于背,屬纩之日,乃報升少詹也。

    官職何物,乃至與生死相連。

    二公皆山右人,秉性頗剛直,不耐摧折,非盡從名位起見,以其身為殉也。

     固安縣知縣秦士奇,一日公退在衙,有撫按所遣推官帶從人叩門而入,則都察院咨行奉旨搜察本官私宅者也。

    将婦女驅至閑處,據室傾倒筐箧,搜得銀七百兩,坐贓論戍。

    究其所以,乃士奇得罪于本縣大珰,入毀言于上,故出其不意,而為此也。

    無論七百非重赀,但以所有坐贓,亦非法甚矣。

    是時上新誅魏忠賢,而複用珰言。

    如此,至丁醜複有潘益達、白慧元事,傳中旨令巡按禦史參奏,禦史迫于上命,遂胪列多款,不知縣官果貪,巡方所司何事,乃待上之傳谕,方登白簡。

    若其未然,而唯諾雷同,使縣官銜冤莫訴,則亦大負巡方之職矣。

    自此畿令不務職業,專以調停大珰為事,烹阿封即墨者,恐不當爾爾。

     餘鄉試房師綏德劉公諱彜鼎,壬戌進士,将門之子,督撫才也。

    為大同左衛佥事,止以性剛,不受請托,為監視所惡。

    一旦從撫公薦疏中批雲,劉某貪污狼籍,着會同監視,據實參來重處,遂具四款以進,逮入獄,刑部問官于元協任子也,複不能執持,硬坐兩款論戍。

    此與秦士奇等事略同。

    初上立名監視,但令監其欺,不令掣其肘,今稍弄機關,撫按刑部便不敢與異同。

    此非掣肘,必如何而後為掣肘也。

     監視之設,止多一扣饷之人,監視之欲滿,則督撫鎮道皆有所恃矣。

    故邊臣反樂于有監視;功易飾敗,易揜也。

    上性多疑,有監視又有〔監〕視監視者,多一人有一人之費,窮邊士卒,何不幸一至于此! 張若麒既考得刑部,高起潛即讨作饷司,極其稱譽若麒、令盧龍相與有緣也。

    監視所司者,兵馬錢糧而已,吏治何與焉;而留心藻鑒若此,其故不問而可知也。

    後取徑武陵,乃上疏自言不願。

    夫以戶部易兵部,宜乎其不願也。

    路人知其心事矣。

     楊顯名總理淮鹽,驟入課銀數多,皆透支各商而為之。

    鹽法自此大壞。

    而上以為能,蓋徒見目前有多金耳。

    就中事理,稍有識者,未有不私以為憂者也。

    巡鹽禦史張緒倫,獨深服之,既已見之章疏,值餘過廣陵,複津津譽之不已。

    餘曰:年兄此言對小弟言之猶可,慎勿向他人再言之矣。

    餘尋還武林,則無一人不笑且訝者。

    冬盡内察,以不謹處分歸而卒也。

     顯名治衙宇,于揚内起高樓,落成之日,巡按禦史梁雲構,自泗州制扁如樓之廣,大書迎恩樓字,加以采繪,鼓吹導至懸焉。

    梁素好大書,所至多留題額,若此事似可省也。

     雲構有子羽明,甲戌中式,廷試之日,雲構牙牌及羽明絲縧皆奮起怒張,見者異之,良久複故,人以為羽明且為狀元,榜出在三甲尾二三名,選得行人而已,意下體所佩,近尾之象也。

     馮留仙元揚,以運判署濟甯道,值戊寅之警,守備空虛,拮據戎務,宿城頭六十餘日。

    時高起潛有遊兵數十人,掠濟甯,擒而斬之。

    起潛大怒,命人責取,不用援兵甘結,馮即與之。

    一方卒賴以安。

    當其與之也,人或疑焉,而馮不顧。

    蓋此城不守,則身與之俱亡;此城能守,雖起潛将如之何?無非見到識定而已。

    此等方足與斷大事。

     西長安街,有僧為泥塑大佛,在席棚之下,為日久矣,辛未上出夕月,其佛正當除道之地,将撤毀之,忽傳佛頭自動,觀者以千萬計,皆以為實動,由是老幼婦女,絡繹奔走,經兩日未巳。

    餘往視之,未嘗動也。

    會期已迫,禦史督兵馬司官碎之,了無他異。

     人之休咎,有兆于數月之前者,要亦不盡然也。

    辛未秋,宋泰鬥鳴梧騎馬在途,馬驚堕深溝,衣冠污盡,乃就道旁人家使人取衣冠易之。

    尋以武闱分考,降浙江藩幕。

    丙子元旦,餘具朝服出,至大街,馬驚不可制,一役持冠帶前行,為馬沖倒,碎踐之,亦使人取易。

    然而無一事,何也。

     楊慕垣世芳、劉士征必達,既下獄,兩人共坐一室,每日講論古今,至夜分乃寝,頗有夏侯授經之風。

    部拟貢舉非其人,二十餘日而後出,楊仍再起至京,劉歸而即卒。

     曹欽程以逆案論死,十餘年來,逆案諸人,正法略盡,而欽程獨存,遂為牢頭。

    每一缙紳入獄,需索萬端,必大有所獲而後已。

    乙亥滋陽令成德入獄,欽程亦如例需索,成大怒,拳擊之數百,一無所得,而身負重傷,月餘乃愈,一時缙紳在獄者,莫不快之。

     凡缇騎有所逮系,須奉駕帖,其駕帖先經由刑科姓名之下,以墨筆乙之,防增入也。

    辛未以草場火,逮巡青馬思理等,錦衣以科員在内,徑接駕帖而行之,事訖乃送科,已越二日矣。

    刑科以職掌上疏争之,乃複故矣。

     草場之災,上以為必有奸細,故震怒而逮諸臣,至後乃知其非也。

    大抵木能生火,加以陰雨連綿,濕氣入草,郁蒸既久,火從内熾,此物理之常,無足為異,乃以诖誤獲罪,諸臣之不幸。

     刑部決單,乃上所自勾,當日始下,其先無從而知也。

    庚辰秋決,禦史魏景琦将未勾諸人一概處決,一誤而死者二十餘人;景琦降調回籍,未幾為劉超所殺,全家無遺,得非諸人含冤,有以緻之欤!景琦即是年進士,召對擢用者。

    其鹵莽至此。

    先是,楚中秋決,亦有此事,乃一節推為之,忘其名,餘同年也。

    節推不經事,容或有之,禦史何得亦爾。

    舊制限年三十以上,方許考選科道,蓋其慎也。

     禮科胡周鼒,上疏請加恩,懿安既處分而去,兵科宣國柱于朝時,以武職二人幹職方張若麒。

    若麒竟以疏參。

    蓋徒知兵科能制兵部,而不知若麒之為兵部,非兵科所能制也。

    豈惟不能制之,将借此不徇情面之狀,以受知于上。

    是明明自開破綻,為他人功名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