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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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言瑀所編纂,事涉圖緯,乞藏秘閣。

    诏賜瑀銀、絹各五十兩、疋。

    禦史中丞賈昌朝嘗面折瑀所言不經,瑀與昌朝辯于上前,由是與昌朝忤。

    及是瑀又言:『上即位,其卦直《需》,其象曰「雲上于天。

    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臣願陛下頻出燕遊,極水陸玩好之美,則卦體當天心矣。

    』上駭其言,因問太宗即位直何卦。

    瑀對:『非乾卦。

    』問真宗,對亦然,上始厭瑀之迂誕。

    昌朝即劾奏瑀儒士,不師聖人之言,專挾邪說罔上聽,不宜在經筵。

    上乃謂輔臣曰:『人臣雖有才學,若過為巧僞,終涉形迹。

    』遂罷绌瑀。

     餘靖分司南京 慶曆六年七月丙申,右正言、知制诰、知吉州餘靖為将作少監、分司南京,許居韶州。

     初,靖為谏官,嘗劾奏太常博士茹孝标不孝,匿母喪坐廢。

    靖既失勢,孝标因與知谏院錢明逸言靖少遊廣州,犯法受笞。

    明逸即劾奏靖不宜在近侍。

    靖聞之不自安,求侍養去。

    會朝廷下廣州,按得其實:靖初名希古,舉進士未得解,曲江主簿善遇之。

    知韶州者疾主簿,捃其罪無所得[13],惟得與靖接坐[14]。

    主簿既以違勅停任,而靖受笞,後乃更名,取解他州及第。

    案牍具在,故有是命。

     龐籍出知郓州 皇祐五年閏七月壬申,戶部侍郎、平章事龐籍以本官知郓州。

    初,齊州學究皇甫淵獲賊,法當得賞錢。

    淵上書願易一官。

    道士趙清贶者,籍甥也,始為淵白籍,而與堂吏共受淵賂。

    淵數詣待漏院自言,籍乃勒淵歸齊州,有小吏告清贶等受賂事,籍即捕送開封府,清贶及堂吏皆坐贓刺配嶺外,行至許州死。

    谏官韓绛言:籍陰諷府杖殺清贶以滅口,又言事當付樞密院,不當中書自行,故罷之。

    然謂籍陰諷開封,覆之無實。

     至和二年七月戊辰,資政殿大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戶部侍郎吳育為宣徽南院使、判延州。

    育侍讀禁中,帝因語及臣下毀譽多出愛憎,育曰:『聖言要切,實四海之幸。

    然知而形之于言,不若察而形之于事。

    自古聖人君,皆因信讒邪而緻亂,照奸險而緻治。

    至于安危萬端,不出愛憎二字,達之則群書不足觀,不達雖博覽無益也。

    蓋人主事有不可不密者,有不可不明者,語及軍國幾微,或幹權要,不可不密也。

    若指人姓名,陰言其罪而事狀未見者,此不可不明也。

    若不明,則讒邪得計,忠正難立,曲直莫辨,愛憎遂行,故曰:偏聽生奸,獨任成亂。

    是故聖王之行,如天地日月,坦然明白[15]。

    進一人,使天下皆知其善;黜一人,使天下皆曉其惡,則陰邪不能陷害,公正可以立身,此百王之要道也。

    』帝益重之,數欲大用,而谏官或誣奏育在河南嘗貸民出息錢,久之,遂命出帥。

     育正傳雲:為谏官劉元瑜誣奏。

    按:元瑜此時實知潭州,必非元瑜也。

    今沒其姓名,當徐考之。

    蘇轼嘗記王鞏雲:陳執中罷相,仁宗問誰可代者?執中舉吳育,上即召赴阙。

    會乾元節侍宴偶醉,坐睡忽驚,顧拊床呼其從者。

    上愕然,即除西京留台。

    鞏父素為鞏言此。

    按:育自陝召入,至和二年二月判都省,此時陳執中方家居待罪,不知何時薦育。

    所雲『醉拊禦床,仁宗愕然,因不複相育。

    』育有心疾,當得事實,足見非劉元瑜誣奏也。

    然育為執中所薦,亦未可曉。

    又育出知延州,非西京留台。

    嘉祐元年五月,乃自廷州徙河中[16],三年八月,自河中徙河南。

    鞏所雲差誤,姑附見,待考。

     宋祁出知鄭州 嘉祐四年三月己未,新三司使、吏部侍郎宋祁為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龍圖閣學士、集賢殿修撰、知鄭州;右谏議大夫、權禦史中丞包拯為樞密直學士、權三司使。

    先是,右司谏吳及言祁在定州不治,縱家人貸公使錢數千缗,及在蜀奢侈過度;而拯亦言祁在益部多宴遊,且其兄庠方執政,不可任三司。

    累奏之不已,庠因自言身處機密,弟總大計,權任太重,乞除祁外官,故命祁出守,而拯代居其任。

    翰林學士歐陽修言:『臣聞拯曾彈奏宋祁過失,自祁命出,僚屬又卒交章力言,而祁亦因此而罷,而拯遂代其任,此所謂蹊田奪牛,豈得無過?而整冠納履,當避嫌疑也。

    如拯才能資望,雖别加進用,人豈間言?其不可為者,三司使耳。

    』疏奏,拯即家避命,不許。

    久之,乃就職。

     校勘記 [1]西川 原本作『西土』,據《長編》卷一○三改。

     [2]五十兩 《長編》卷一○三作『五千兩』。

     [3]測知 原本『測』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七補。

     [4]當考 原本作『嘗考』,據《長編》卷一○七改。

     [5]監押 原本脫『押』字,據《長編》卷一○七補。

     [6]密薦 原本無『密』字,據《長編》卷一二○補。

     [7]遠于朝 原本無『于朝』二字,義不暢,茲據《長編》卷一二一補。

     [8]優遇 原本作『優選』,據《長編》卷一二一改。

     [9]酬獎 原本作『辭獎』,據《長編》卷一二一改。

     [10]吳守則 原本作『具守則』,據《長編》卷一二一改。

     [11]其罪 原本『其』字為墨丁,據《長編》卷一二一補。

     [12]右谏議大夫 原本『右』上衍一墨丁,據《長編》卷一二一删。

     [13]捃其罪 原本作『招其罪』,據《長編》卷一五九改。

     [14]與靖接坐 原本作『與靖□按坐』,據《長編》卷一五九改補。

     [15]坦然明白 原本作『坦然進明白』,『進』字衍,今據《長編》卷一八○删。

     [16]徙河中 原本『徙』上衍一『徙』字,據《長編》卷一八○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