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則 閩廣洋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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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新重杖三十,俱置獄中,謂曰:“阿任、阿鳳獲到則釋,不然,囚之一世。
” 越數日,差役陳拱等多方訪緝,果獲林阿鳳以來。
自稱并無下海,止奔走往來,招邀蘇阿佑、洪美玉、李阿才、李阿皆、鄭旭卿、姚阿祿、黃阿德、鄭阿順,及九月十一夜饋飯饷衆之事,言之曆曆。
洪伯豐、黃呂璜購置軍械槍刀牌棍、大炮火藥、鈎鐮槍、竹篙槍之類,皆鑿鑿有據。
“飯後因器械不足,有南徑羅朝權,遣弟羅朝學攜來藤牌、糧米,送與衆人。
他事我不知也。
” 複攝到羅朝權、羅朝學,供稱:“升平世界,不意衆人有下海為匪之事。
林阿鳳、洪美玉平日相識,彼稱欲包蔭洋田,來借牌刀,防守盜稻,不敢不與。
實因不知而誤借之,非同黨也。
” 是時,餘兼攝潮篆,有兩邑地方之責。
且群賊多系潮人,桑田出海,廣澳劫奪,皆潮陽一縣之事。
雖疏防非我任内,而弭盜不可不清。
會海門、達濠各營将弁,皆以捕賊為急,俱遣目兵,會同緝捕。
餘差周拔、鄭川,偕目兵劉智明、周瑞等,拘獲蘇阿佑,即者七一名。
鞫訊之,始知耳聾京即蔡阿京,系湖邑和平寨人也。
普役陳拱等複拘到洪美玉一名,供在潮陽鳳豆出海,行劫閩、粵各船,及香員澳散黨登岸之處,俱相符合。
複會同達壕營,拿獲鄭阿順一名,乃惠來神泉人,即混名肚猴順者,供有姚阿祿、許阿光、侯阿舜、鄭阿鳳諸人而普役陳拱等已拿獲鄭阿鳳至矣。
據稱:廣澳行劫杉木船被風飄散之後,與洪伯豐、林阿任等同坐一船。
于十月初十日,在惠州金嶼洋面,奪得安興利缯子船二隻,始将杉木船放回,而缯子船亦釋去其一。
十五日,在海豐下湖東洋面,劫奪陳元魁糖船一隻。
二十五日,在碣石地方與官兵哨船相遇。
拒捕對敵,被炮火傷死者六人赤須大哥、芬筒公、單鞭、皂隸、二十三仔、老二猴。
其赤須大哥,即洪伯豐也。
林阿任、蔡阿京共議,舟中無棺斂,将所獲布匹纏裹六屍投之海,駕船飛遁。
二十八日,米糧乏絕,遂在大鵬山地方将器械沉水,散夥登岸。
其缯船水手杜阿利,先于十月初六日在金嶼山邊取水,乘間逃回去矣。
複據達濠營把總翁耀拿獲許阿光一名,移解前來,即混名上海客,亦号偷食油鼠者也。
而差役鄭川、翁馗、鄭應等,多方訪緝,弋獲林老貨,即林阿任一名。
據供:因家貧米貴,九月初七日往麒麟埔墟買米,遇洪伯豐、蔡阿京、黃呂璜,商謀出海行劫米船。
系伯豐起意為首,周夥四十三人。
除衆人所供之外,尚有李阿元尾、李阿完、高阿童、高阿權、蕭旭友、王阿貴、陳烏卞、蔡阿發、孫阿尾、黃阿九、吳大英、楊阿勇、陳阿楊、莊阿耀、劉阿應、盧阿利、李武臣、王阿熊,及呂璜所誘之頑童鄭阿尊等。
其自出海行劫閩、粵各船以及散夥分贓之處,與衆人不謀而合也。
而蔡阿京一賊,亦被差役鄭川、翁馗、标光、林潔、陳萬科等,購得眼線,尾其行蹤,擒獲以來。
複檄行普邑署典史張天佑,帶同本縣幹役,按照所供住址,拘獲權師,即高阿權一名;李十二,即李阿完一名;高阿童,侯阿朝即阿肥,及鄭阿尊等三名。
複關移惠來縣,拘獲劉阿應一名。
而高阿權先于十月初六日,在惠來鄉間薯園被鄉保緝獲。
惠尉嚴刑不承,惠令刑夾四次,亦不以實告。
羁獄久之,因病醫調,乘隙逃歸。
十一月二十八日,方回到舍,而初一日已就縛矣。
初猶支吾抵飾,及見同黨齊集,衆證明确,亦自直認不辭,不待刑法之及也。
複關移海陽縣,獲到吳陳盛一名。
達濠營千總陳安瑞,在錢崗拿獲袁阿仁一名。
複據差兵陳武、吳萬,在青洋山拿獲姚阿祿一名。
皆質訊無異。
則此案大盜,已拘獲十八九人矣。
而王阿貴就獲于羊蹄嶺;鄭阿清,即鄭旭清就獲于葵潭;黃阿九、孫阿尾、陳烏卞、蔡阿發、李阿元尾就獲于海豐。
皆碣石鎮所遣營弁目兵,在各處訪緝弋獲看也。
潮州鎮差兵林捷先,在揭陽深浦山下,拿獲楊阿勇,即文萊薯一名。
而盧阿利、李武臣、王阿熊、陳阿揚、莊阿耀、吳阿來、吳大英、侯阿舜即侯大漢,皆就獲于南澳。
南澳鎮咨解福建水師提督,總督尋以粵省之案較重,将盧阿利等解回,交發潮陽縣承審。
計此案盜夥,惟林阿鳳未經下海;鄭阿尊被欺為龍陽,雖同在舟中,不分贓物,不知行劫為何事。
此外,實賊四十三人。
今緝獲三十四人,碣石鎮官兵殺死六人,惠來登岸跌死之黃呂璜一人,則四十有一人矣。
未獲者蕭旭友、黃阿德耳。
然各賊皆稱,旭友即蕭大肚也,炮傷深重,散黨之時不能行走,必死在大鵬山中。
止黃阿德一人未知去向,釜底遊魂,終無所逃于天地之外,徐以俟之可耳。
當堂鞫訊,則船戶鄭财源、鄭廣利、林有利、杜阿利等,與群盜俱皆熟識,語言笑貌,不啻故人。
自桑田鳳豆出海之後,花嶼、将軍澳、井尾、廣澳所劫各船,四十三人之所同也。
其自十月初四以後,所劫安興利、陳元魁等船,則洪伯豐、林阿任、蔡阿京、許阿光、姚阿祿、侯阿舜、李阿完、高阿童、鄭阿清、鄭阿鳳、王阿貴、蔡阿發、李阿元尾、陳烏卞、芬筒公、單鞭、皂隸、二十三仔、老二猴、吳阿來、蕭旭友、黃阿德等二十二人之所獨也。
李阿才、蘇阿佑等二十一人,雖少劫二船,無拒敵官兵之罪,然遊奕海面非止一日,剽掠閩、廣,非止一船。
得贓有多寡,按法無輕重,藁街之律,均不能寬,亦不必分首從也。
林阿鳳永徙邊陲。
鄭阿尊年幼無知,與羅朝權、羅朝學并行責釋。
被棄下水之杉木、魚、鹽,及所搶衣服、銀
” 越數日,差役陳拱等多方訪緝,果獲林阿鳳以來。
自稱并無下海,止奔走往來,招邀蘇阿佑、洪美玉、李阿才、李阿皆、鄭旭卿、姚阿祿、黃阿德、鄭阿順,及九月十一夜饋飯饷衆之事,言之曆曆。
洪伯豐、黃呂璜購置軍械槍刀牌棍、大炮火藥、鈎鐮槍、竹篙槍之類,皆鑿鑿有據。
“飯後因器械不足,有南徑羅朝權,遣弟羅朝學攜來藤牌、糧米,送與衆人。
他事我不知也。
” 複攝到羅朝權、羅朝學,供稱:“升平世界,不意衆人有下海為匪之事。
林阿鳳、洪美玉平日相識,彼稱欲包蔭洋田,來借牌刀,防守盜稻,不敢不與。
實因不知而誤借之,非同黨也。
” 是時,餘兼攝潮篆,有兩邑地方之責。
且群賊多系潮人,桑田出海,廣澳劫奪,皆潮陽一縣之事。
雖疏防非我任内,而弭盜不可不清。
會海門、達濠各營将弁,皆以捕賊為急,俱遣目兵,會同緝捕。
餘差周拔、鄭川,偕目兵劉智明、周瑞等,拘獲蘇阿佑,即者七一名。
鞫訊之,始知耳聾京即蔡阿京,系湖邑和平寨人也。
普役陳拱等複拘到洪美玉一名,供在潮陽鳳豆出海,行劫閩、粵各船,及香員澳散黨登岸之處,俱相符合。
複會同達壕營,拿獲鄭阿順一名,乃惠來神泉人,即混名肚猴順者,供有姚阿祿、許阿光、侯阿舜、鄭阿鳳諸人而普役陳拱等已拿獲鄭阿鳳至矣。
據稱:廣澳行劫杉木船被風飄散之後,與洪伯豐、林阿任等同坐一船。
于十月初十日,在惠州金嶼洋面,奪得安興利缯子船二隻,始将杉木船放回,而缯子船亦釋去其一。
十五日,在海豐下湖東洋面,劫奪陳元魁糖船一隻。
二十五日,在碣石地方與官兵哨船相遇。
拒捕對敵,被炮火傷死者六人赤須大哥、芬筒公、單鞭、皂隸、二十三仔、老二猴。
其赤須大哥,即洪伯豐也。
林阿任、蔡阿京共議,舟中無棺斂,将所獲布匹纏裹六屍投之海,駕船飛遁。
二十八日,米糧乏絕,遂在大鵬山地方将器械沉水,散夥登岸。
其缯船水手杜阿利,先于十月初六日在金嶼山邊取水,乘間逃回去矣。
複據達濠營把總翁耀拿獲許阿光一名,移解前來,即混名上海客,亦号偷食油鼠者也。
而差役鄭川、翁馗、鄭應等,多方訪緝,弋獲林老貨,即林阿任一名。
據供:因家貧米貴,九月初七日往麒麟埔墟買米,遇洪伯豐、蔡阿京、黃呂璜,商謀出海行劫米船。
系伯豐起意為首,周夥四十三人。
除衆人所供之外,尚有李阿元尾、李阿完、高阿童、高阿權、蕭旭友、王阿貴、陳烏卞、蔡阿發、孫阿尾、黃阿九、吳大英、楊阿勇、陳阿楊、莊阿耀、劉阿應、盧阿利、李武臣、王阿熊,及呂璜所誘之頑童鄭阿尊等。
其自出海行劫閩、粵各船以及散夥分贓之處,與衆人不謀而合也。
而蔡阿京一賊,亦被差役鄭川、翁馗、标光、林潔、陳萬科等,購得眼線,尾其行蹤,擒獲以來。
複檄行普邑署典史張天佑,帶同本縣幹役,按照所供住址,拘獲權師,即高阿權一名;李十二,即李阿完一名;高阿童,侯阿朝即阿肥,及鄭阿尊等三名。
複關移惠來縣,拘獲劉阿應一名。
而高阿權先于十月初六日,在惠來鄉間薯園被鄉保緝獲。
惠尉嚴刑不承,惠令刑夾四次,亦不以實告。
羁獄久之,因病醫調,乘隙逃歸。
十一月二十八日,方回到舍,而初一日已就縛矣。
初猶支吾抵飾,及見同黨齊集,衆證明确,亦自直認不辭,不待刑法之及也。
複關移海陽縣,獲到吳陳盛一名。
達濠營千總陳安瑞,在錢崗拿獲袁阿仁一名。
複據差兵陳武、吳萬,在青洋山拿獲姚阿祿一名。
皆質訊無異。
則此案大盜,已拘獲十八九人矣。
而王阿貴就獲于羊蹄嶺;鄭阿清,即鄭旭清就獲于葵潭;黃阿九、孫阿尾、陳烏卞、蔡阿發、李阿元尾就獲于海豐。
皆碣石鎮所遣營弁目兵,在各處訪緝弋獲看也。
潮州鎮差兵林捷先,在揭陽深浦山下,拿獲楊阿勇,即文萊薯一名。
而盧阿利、李武臣、王阿熊、陳阿揚、莊阿耀、吳阿來、吳大英、侯阿舜即侯大漢,皆就獲于南澳。
南澳鎮咨解福建水師提督,總督尋以粵省之案較重,将盧阿利等解回,交發潮陽縣承審。
計此案盜夥,惟林阿鳳未經下海;鄭阿尊被欺為龍陽,雖同在舟中,不分贓物,不知行劫為何事。
此外,實賊四十三人。
今緝獲三十四人,碣石鎮官兵殺死六人,惠來登岸跌死之黃呂璜一人,則四十有一人矣。
未獲者蕭旭友、黃阿德耳。
然各賊皆稱,旭友即蕭大肚也,炮傷深重,散黨之時不能行走,必死在大鵬山中。
止黃阿德一人未知去向,釜底遊魂,終無所逃于天地之外,徐以俟之可耳。
當堂鞫訊,則船戶鄭财源、鄭廣利、林有利、杜阿利等,與群盜俱皆熟識,語言笑貌,不啻故人。
自桑田鳳豆出海之後,花嶼、将軍澳、井尾、廣澳所劫各船,四十三人之所同也。
其自十月初四以後,所劫安興利、陳元魁等船,則洪伯豐、林阿任、蔡阿京、許阿光、姚阿祿、侯阿舜、李阿完、高阿童、鄭阿清、鄭阿鳳、王阿貴、蔡阿發、李阿元尾、陳烏卞、芬筒公、單鞭、皂隸、二十三仔、老二猴、吳阿來、蕭旭友、黃阿德等二十二人之所獨也。
李阿才、蘇阿佑等二十一人,雖少劫二船,無拒敵官兵之罪,然遊奕海面非止一日,剽掠閩、廣,非止一船。
得贓有多寡,按法無輕重,藁街之律,均不能寬,亦不必分首從也。
林阿鳳永徙邊陲。
鄭阿尊年幼無知,與羅朝權、羅朝學并行責釋。
被棄下水之杉木、魚、鹽,及所搶衣服、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