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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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辟作威。

    臣無有作福作威,臣而有作福作威,害于而家,兇于而國。

    蓋生殺與奪,于子之權,非臣下所得盜用也。

    遼王脫脫,位冠宗室,居鎮遼東,屬任非輕,國家不幸,有非常之變,不能讨賊,而乃觊幸赦恩,報複仇忿,殺親王妃主百餘人,分其羊馬畜産,殘忍骨肉,盜竊主權,聞者切齒。

    今不之罪,乃複厚賜放還,仍守爵土,臣恐國之紀綱,由此不振。

    設或效尤,何法以治!且遼東地廣,素号重鎮,若使脫脫久居,彼既縱肆,将無忌憚,況令死者含冤,感傷和氣!臣等議:累朝典憲,聞赦殺人,罪在不原,宜奪削其爵土,置之他所,以彰天威。

     刑以懲惡,國有常憲。

    武備卿即烈,前太尉不花,以累朝待遇之隆,俱緻高列,不思補報,專務一奸一欺,詐稱奉旨,令鷹師強收鄭國寶妻古哈,貪其家人畜産,自恃權貴,莫敢如何。

    事聞之官,刑曹逮鞫服實,竟原其罪。

    辇毂之下,肆行無忌,遠在外郡,何事不為!夫京師天下之本,縱惡如此,何以為政!迸人有言,一婦銜冤,三年不雨,以此論之,即非細務。

    臣等議:宜以即烈、不花付刑曹鞫之。

     中賣寶物,世祖時不聞其事,自成宗以來,始有此弊。

    分珠寸石,售直數萬,當時民懷憤怨,台察交言。

    且所酬之鈔,率皆天下生民膏血,锱铢取之,從以捶撻,何其用之不吝!夫以經國有用之寶,而易此不濟饑寒之物,又非有司聘要和買,大抵皆時貴與斡脫中寶之人,妄稱呈獻,冒給回賜,高其直且十倍,蠶蠹國财,暗行分用。

    如沙不丁之徒,頃以增價中寶事敗,且存吏牍。

    陛下即位之初,首知其弊,下令禁止,天下欣幸。

    臣等比聞中書乃複奏給累朝未酬寶價四十餘萬錠,較其元直,利已數倍,有事經年遠者三十餘萬錠,複令給以市舶番貨,計今天下所征包銀差發,歲入止十一萬錠,已是四年征入之數,比以經費弗足,急于科征。

    臣等議:番舶之貨,宜以資國用、纾民力,寶價請俟國用饒給之日議之。

     太廟神主,祖宗之所妥靈,國家孝治天下,四時大祀,誠為重典。

    比者仁宗皇帝、皇後神主,盜利其金而竊之,至今未獲。

    斯乃非常之事,而捕盜官兵,不聞杖責。

    臣等議:庶民失盜,應捕官兵,尚有三限之法;監臨主守,倘失官物,亦有不行知覺之罪。

    今失神主,宜罪太常,請揀其官屬免之。

     國家經賦,皆出于民,量入為出,有司之事。

    比者建西山寺,損軍害民,費以億萬計;刺繡經幡,馳驿江浙,一逼一迫郡縣,雜役男一女,動經年歲,窮奢緻怨。

    近诏雖已罷之,又聞一奸一人乘間奏請,複欲興修,流言喧播,群情驚駭。

    臣等議:宜守前诏,示民有信,其創造、刺繡事,非歲用之常者,悉罷之。

    人有冤抑,必當昭雪,事有枉直,尤宜明辨。

    平章政事蕭拜住、中丞楊朵兒隻等,枉遭鐵木疊兒誣陷,籍其家以分賜人,聞者嗟悼。

    比奉明诏,還給元業,子孫奉祀家廟,修葺苟完,未及甯處,複以其家财仍賜舊人,止酬以直,即與再罹斷沒無異。

    臣等議:宜如前诏,以元業還之,量其直以酬後所賜者,則人無冤憤矣。

     德以出治,刑以防一奸一。

    若刑罰不立,一奸一宄滋長,雖有智者,不能禁止。

    比者也先鐵木兒之徒,遇硃太醫妻女過省門外,強拽以入,一奸一宿館所。

    事聞,有司以扈從上都為解,竟弗就鞫。

    辇毂之下,肆惡無忌,京民憤駭,何以取則四方!臣等議:宜遵世祖成憲,以一奸一人命有司鞫之。

    臣等又議:天下囚系,冤滞不無,方今盛夏,宜命省台選辟審錄,結正重刑,疏決輕系,疑者申聞詳谳。

    邊鎮利病,宜命行省、行台體究興除,廣海鎮戍卒更病者,給粥食藥;力死者,人給鈔二十五貫,責所司及同鄉者,歸骨于其家。

     歲貢方物有常制。

    廣州東莞縣大步海及惠州珠池,始自大德元年,一奸一民劉進、程連言利,分蜑戶七百餘家,官給之糧,三年一采,僅獲小珠五兩六兩,入水為蟲魚傷死者衆,遂罷珠戶為民。

    其後同知廣州路事塔塔兒等,又獻利于失列門,創設提舉司監采,廉訪司言其擾民,複罷歸有司。

    既而内正少卿魏暗都剌,冒啟中旨,馳驿督采,耗廪食,疲民驿,非舊制,請悉罷遣歸民。

     善良死于非命,國法當為昭雪。

    鐵失弑逆之變,學士不花、指揮不顔忽裡、院使秃古思皆以無罪死,未褒贈;鐵木疊兒專權之際,禦史徐元素以言事鎖項死東平,及買秃堅不花之屬,皆未申理。

    臣等議:宜追贈死者,優叙其子孫,且命刑部及監察禦史,體勘其餘有冤抑者,具實以聞。

     政出多門,古人所戒。

    今内外增置官署,員冗俸濫,白丁驟升出身,入流壅塞日甚,軍民俱蒙其害。

    夫為治之要,莫先于安民;安民之道,莫急于除濫費、汰冗員。

    世祖設官分職,俱有定制。

    至元三十年已後,改升創設,日積月增,雖嘗奉旨取勘減降,近侍各私其署,夤緣保祿,姑息中止。

    至英宗時,始銳然減罷崇祥、壽福院之屬十有三署,徽政院斷事官、江淮财賦之屬六十餘署,不幸遭罹大故,未竟其餘。

    比奉诏:凡事悉遵世祖成憲。

    若複循常取勘,調虛文,延歲月,必無實效,即與诏旨異矣。

    臣等議:宜敕中外軍民,署置官吏,有非世祖之制,及至元三十年已後改升創設員冗者,诏格至日,悉減并除罷之;近侍不得巧詞複奏,不該常調之人亦不得濫入常選。

    累朝斡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甯寺及邊鎮屯戍,别議處之。

     自古聖君,惟誠于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福于僧道,以厲民病一柄一也。

    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

    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為例,已倍四之上矣。

    僧徒又複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請,增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問,供給恐後。

    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币不可數計,歲用鈔數千萬錠,數倍于至元間矣。

    凡所供物,悉為己有,布施等鈔,複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緻災愈速,事無應驗,斷可知矣。

    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并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複奏乃行。

     古今帝王治國理财之要,莫先于節用,蓋侈用則傷财,傷财必至于害民;國用匮而重斂生,如鹽課增價之類,皆足以厲民矣。

    比年遊惰之徒,妄投宿衛部屬及宦者、女紅、太醫、一陰陽一之屬,不可勝數,一人收籍,一門蠲複,一歲所請衣馬刍糧,數十戶所征入不足以給之,耗國損民為甚。

    臣等議:諸宿衛宦女之屬,宜如世祖時支請之數給之,餘悉簡汰。

     闊端赤牧養馬駝,歲有常法,分布郡縣,各有常數,而宿衛近侍,委之仆禦,役民放牧。

    始至,即奪其居,俾飲食之,殘傷桑果,百害蜂起;其仆禦四出,無所拘钤,私鬻刍豆,瘠損馬駝。

    大德中,始責州縣正官監視,蓋暖棚、一團一槽枥以牧之。

    至治初,複散之民間,其害如故。

    監察禦史及河間路守臣屢言之。

    臣等議:宜如大德一團一槽之制,正官監臨,閱視肥瘠,拘钤宿衛仆禦,著為令。

     兵戎之興,号為兇器,擅開邊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