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亞裡士多德的形而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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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的人,而普通的人和理想的人就都應該象這個更理想的人。
其次,蘇格拉底既是一個人又是一個動物,于是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即理想的人是不是一個理想的動物;如果是的話,那末動物的種類有多少,理想的動物也就必須有多少。
我們無須追究這種說法;因為亞裡士多德已經說得很明白,當有若幹個體分享着同一個謂語時,那就不可能是由于它們對于某種與它們同類的事物有關系的緣故,而必須是由于它們對于某種更理想的事物有關系的緣故。
這一點大緻可以認為已經是定論,不過亞裡士多德自己的學說卻很不清楚。
正是這種缺乏明确性,便使得中世紀唯名論者與唯識論者的争論成為可能。
亞裡士多德的形而上學,大緻說來,可以描述為是被常識感所沖淡了的柏拉圖。
亞裡士多德之難于理解,就正因為柏拉圖和常識感是很不容易摻合在一起的。
當我們努力想去理解他的時候,有時候我們就以為他表現的是一個不懂哲學的人的通常見解,又有時候我們就以為他是用一種新的詞彙在闡明着柏拉圖主義。
過分強調單獨的某一段話是不行的,因為在另外的某段話裡又會有着對它的改正或修訂。
總的說來,要理解他的共相論和他的形式與質料的理論,最簡易的方法就是首先擺出來他的觀點中的常識感學說的那一半,然後再來考慮他對此所進行的柏拉圖式的修正。
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共相論是十分簡單的。
在語言上,這裡面有專名詞也有形容詞。
專名詞适用于“事物”或“人”,而其中的每一個都隻是這個名詞所适用的唯一的事物或人。
太陽、月亮、法國、拿破侖等等,都是唯一無二的;這些名字所能适用的并沒有許多的事例。
另一方面象“貓”“狗”“人”這樣的字,則适用于許多不同的事物。
共相的問題就是要探讨這些字的意義,以及象“白”“硬”“圓”等等這些形容詞的意義。
他說道①:“‘共相’一詞在我的意思是指具有可以用于述說許多個主體的這樣一種性質的東西,‘個體’一詞在我的意思是指不能這樣加以述說的東西。
” ①《解釋篇》,17a. 一個專名詞所指的東西就是“實體”,而一個形容詞或類名(例如“人的”或“人”)所指的東西就叫作“共相”。
實體是“這個”,而共相則是“這類”——它指事物的種類而不指實際的特殊事物。
共相不是實體,因為它不是“這個”。
(柏拉圖的天上的床,對于那些能夠看得見它的人來說,也是一個“這個”;但這正是亞裡士多德所不同意于柏拉圖的地方。
)亞裡士多德說,“任何一個共相的名詞要成為一個實體的名詞,似乎都是件不可能的事。
因為……每個事物的實體都是它所特有的東西,而并不屬于任何别的事物;但是共相則是共同的,因為叫做共相的正是那種能屬于一個以上的事物的東西”。
就此而論,這種說法的要旨就是共相不能自存,而隻能存在于特殊的事物。
亞裡士多德的學說表面上是極其平易的。
假設我說“有足球賽這樣一種東西”,大多數人會認為這種說法是明明白白的真理。
但假如我是指足球賽可以沒有足球運動員而存在,我就會很正當地被人認為是說着毫無意義的話了。
同樣地,人們也會認為有父母之道這樣一種東西,但那隻是因為有許多的父母;有甜美性這樣一種東西,但那隻是因為有許多甜美的事物;有紅,但那隻是因為有許多紅的東西。
并且這種依存關系被人認為并不是相互的:縱令踢足球的人永遠沒有踢過足球,但他們還是依然存在的;通常是甜的東西可以變成為酸的;而我的臉通常雖是紅的,卻也可以變成蒼白而仍不失其為我的臉。
我們就以這種方式被引到一種結論說,一個形容詞其存在乃是有賴于一個專名詞所意味的東西的,然而卻不能反之亦然。
我以為這就是亞裡士多德的意思。
在這一點上,正象在許多其他之點上一樣,他的學說乃是一種常識上的偏見而加以學究式的表現。
但是要把這種理論弄得很精确,卻不是件容易的事。
假定說足球賽沒有足球運動員就不能存在,但是它卻很可以沒有這個或那個足球運動員而照樣存在。
并且假定說一個人可以不踢足球而存在,然而他卻不能不做任何事而存在。
紅的性質沒有某個主體就不能存在,但是它卻可以沒有這個或那個主體而存在;同樣地一個主體沒有某種性質就不能存在,但是沒有這樣或那樣性質它卻能夠存在。
于是,用以區别事物與性質的那種假設的理由就似乎是虛幻的了。
事實上,作出這種區别的真正根據乃是語言學上的;它是從語法裡面得出來的。
我們有專名詞、形容詞和關系字;所以我們可以說:“約翰是聰明的,詹姆士是愚蠢的,約翰比詹姆士更高”。
這裡,“約翰”和“詹姆士”是專名詞,“聰明的”和“愚蠢的”是形容詞,而“更高”則是一個關系字。
自從亞裡士多德以來,形而上學家們都是形而上地在解釋這些語法上的不同:約翰和詹姆士是實質,聰明和愚蠢則是共相。
(關系字則被忽略過去了,或者是加以錯誤的解釋。
)或許我們若加以充分的注意就可以發見,有些形而上方面的不同是與這些語法上的不同有着某種關系的;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也隻能是經過一個很長的過程,并須附帶創造出一套人造的哲學語言。
而這種語言将不包含象“約翰”和“詹姆士”這樣的名字,以及象“聰明的”和“愚蠢的”這樣的形容詞;所有日常語言中的用字都必須經過分析,并且須被意義較不複雜的字所代替。
一直要到完成了這件工作之後,對個體與共相的問題才可能做出恰如其分地讨論。
當我們終于到達了能讨論它的時候,我們就會發見我們所讨論的問題與我們起初所設想的已經是大大不同了。
因此,若是我沒有能夠講清楚亞裡士多德的共相論,那乃是(我堅持認為)因為它本身就不清楚。
但它的确是理念論上的一個進步,而且的确是涉及到了一個真正的而又非常重要的問題。
另
其次,蘇格拉底既是一個人又是一個動物,于是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即理想的人是不是一個理想的動物;如果是的話,那末動物的種類有多少,理想的動物也就必須有多少。
我們無須追究這種說法;因為亞裡士多德已經說得很明白,當有若幹個體分享着同一個謂語時,那就不可能是由于它們對于某種與它們同類的事物有關系的緣故,而必須是由于它們對于某種更理想的事物有關系的緣故。
這一點大緻可以認為已經是定論,不過亞裡士多德自己的學說卻很不清楚。
正是這種缺乏明确性,便使得中世紀唯名論者與唯識論者的争論成為可能。
亞裡士多德的形而上學,大緻說來,可以描述為是被常識感所沖淡了的柏拉圖。
亞裡士多德之難于理解,就正因為柏拉圖和常識感是很不容易摻合在一起的。
當我們努力想去理解他的時候,有時候我們就以為他表現的是一個不懂哲學的人的通常見解,又有時候我們就以為他是用一種新的詞彙在闡明着柏拉圖主義。
過分強調單獨的某一段話是不行的,因為在另外的某段話裡又會有着對它的改正或修訂。
總的說來,要理解他的共相論和他的形式與質料的理論,最簡易的方法就是首先擺出來他的觀點中的常識感學說的那一半,然後再來考慮他對此所進行的柏拉圖式的修正。
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共相論是十分簡單的。
在語言上,這裡面有專名詞也有形容詞。
專名詞适用于“事物”或“人”,而其中的每一個都隻是這個名詞所适用的唯一的事物或人。
太陽、月亮、法國、拿破侖等等,都是唯一無二的;這些名字所能适用的并沒有許多的事例。
另一方面象“貓”“狗”“人”這樣的字,則适用于許多不同的事物。
共相的問題就是要探讨這些字的意義,以及象“白”“硬”“圓”等等這些形容詞的意義。
他說道①:“‘共相’一詞在我的意思是指具有可以用于述說許多個主體的這樣一種性質的東西,‘個體’一詞在我的意思是指不能這樣加以述說的東西。
” ①《解釋篇》,17a. 一個專名詞所指的東西就是“實體”,而一個形容詞或類名(例如“人的”或“人”)所指的東西就叫作“共相”。
實體是“這個”,而共相則是“這類”——它指事物的種類而不指實際的特殊事物。
共相不是實體,因為它不是“這個”。
(柏拉圖的天上的床,對于那些能夠看得見它的人來說,也是一個“這個”;但這正是亞裡士多德所不同意于柏拉圖的地方。
)亞裡士多德說,“任何一個共相的名詞要成為一個實體的名詞,似乎都是件不可能的事。
因為……每個事物的實體都是它所特有的東西,而并不屬于任何别的事物;但是共相則是共同的,因為叫做共相的正是那種能屬于一個以上的事物的東西”。
就此而論,這種說法的要旨就是共相不能自存,而隻能存在于特殊的事物。
亞裡士多德的學說表面上是極其平易的。
假設我說“有足球賽這樣一種東西”,大多數人會認為這種說法是明明白白的真理。
但假如我是指足球賽可以沒有足球運動員而存在,我就會很正當地被人認為是說着毫無意義的話了。
同樣地,人們也會認為有父母之道這樣一種東西,但那隻是因為有許多的父母;有甜美性這樣一種東西,但那隻是因為有許多甜美的事物;有紅,但那隻是因為有許多紅的東西。
并且這種依存關系被人認為并不是相互的:縱令踢足球的人永遠沒有踢過足球,但他們還是依然存在的;通常是甜的東西可以變成為酸的;而我的臉通常雖是紅的,卻也可以變成蒼白而仍不失其為我的臉。
我們就以這種方式被引到一種結論說,一個形容詞其存在乃是有賴于一個專名詞所意味的東西的,然而卻不能反之亦然。
我以為這就是亞裡士多德的意思。
在這一點上,正象在許多其他之點上一樣,他的學說乃是一種常識上的偏見而加以學究式的表現。
但是要把這種理論弄得很精确,卻不是件容易的事。
假定說足球賽沒有足球運動員就不能存在,但是它卻很可以沒有這個或那個足球運動員而照樣存在。
并且假定說一個人可以不踢足球而存在,然而他卻不能不做任何事而存在。
紅的性質沒有某個主體就不能存在,但是它卻可以沒有這個或那個主體而存在;同樣地一個主體沒有某種性質就不能存在,但是沒有這樣或那樣性質它卻能夠存在。
于是,用以區别事物與性質的那種假設的理由就似乎是虛幻的了。
事實上,作出這種區别的真正根據乃是語言學上的;它是從語法裡面得出來的。
我們有專名詞、形容詞和關系字;所以我們可以說:“約翰是聰明的,詹姆士是愚蠢的,約翰比詹姆士更高”。
這裡,“約翰”和“詹姆士”是專名詞,“聰明的”和“愚蠢的”是形容詞,而“更高”則是一個關系字。
自從亞裡士多德以來,形而上學家們都是形而上地在解釋這些語法上的不同:約翰和詹姆士是實質,聰明和愚蠢則是共相。
(關系字則被忽略過去了,或者是加以錯誤的解釋。
)或許我們若加以充分的注意就可以發見,有些形而上方面的不同是與這些語法上的不同有着某種關系的;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也隻能是經過一個很長的過程,并須附帶創造出一套人造的哲學語言。
而這種語言将不包含象“約翰”和“詹姆士”這樣的名字,以及象“聰明的”和“愚蠢的”這樣的形容詞;所有日常語言中的用字都必須經過分析,并且須被意義較不複雜的字所代替。
一直要到完成了這件工作之後,對個體與共相的問題才可能做出恰如其分地讨論。
當我們終于到達了能讨論它的時候,我們就會發見我們所讨論的問題與我們起初所設想的已經是大大不同了。
因此,若是我沒有能夠講清楚亞裡士多德的共相論,那乃是(我堅持認為)因為它本身就不清楚。
但它的确是理念論上的一個進步,而且的确是涉及到了一個真正的而又非常重要的問題。
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