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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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視。

    而其父母自賣子後以居積起家,頗足衣食,得子大喜,語之曰:&ldquo汝在孕時,與某氏指腹為婚姻,今其女長成,當為汝娶之。

    &rdquo子告以在傅氏已娶婦,父母曰:&ldquo此傅氏婦,吾何有焉?&rdquo卒娶之。

    而某氏女美,子甚匿焉,遂欲絕傅氏。

    而傅氏失子後,其婦日夜悲泣,傅翁乃蹤迹之。

    得其子,挾以歸,好語之曰:&ldquo天性之恩,固不可絕;然吾自幼卵翼汝,以至于成人,且有婦在,庸可絕乎?今後宜往來兩家,兩家各有婦,将來各孫其孫,可也。

    &rdquo子唯唯。

    而以傅氏所娶婦,不及後所娶者美,雖居傅家,情意落寞。

    其婦則事之如初,不以其别娶為恨,然子意益厭棄之。

    一日,傅翁夫婦方燕坐,聞子舍中聲息絕異。

    奔視之,則子以繩勒婦喉,婦氣垂絕,而子猶力持繩兩端未釋。

    大驚,急叱其子出,百計救婦,婦乃蘇。

    問狀,婦惟垂淚而已。

    有小婢在側,述知子引繩向婦,婦延頸受之,略不撐拒,婢欲出告人,婦猶搖手止之。

    舅姑問何意,婦歎曰:&ldquo新婦不得于良人,雖生何味?不如死良人手之為愈也。

    &rdquo舅姑益憐之。

    然自此其子竟絕迹于傅氏。

    舅姑不得已,乃歸婦于母家,勸之他适。

    數年後,舅偶過之,婦猶出拜,舅勸喻之,執志如初,是亦可悲矣。

     杭人有娶婦者,合卺之夜,婦不與同衾,防禦甚嚴,如是者一月,婿竟不得近。

    婿恨甚,俟婦歸甯,出其衾與所親者觀之,以麻線密縫,僅容一身,每卧以足逆人,若蛇之赴壑者然,衆鹹異之。

    外舅姑知其事,鹹勸其女,竟不聽。

    乃謂其婿曰:&ldquo必爾等成婚之日,适值孤辰寡宿,是以如此。

    當為爾掃除别舍,選擇吉辰,複行花燭之禮。

    &rdquo婿唯唯而已。

    逼近歲暮,人事紛纭,亦未遑暇也。

    婿以将度歲,來迎其婦,其婦涕泣不肯去,父母強之,乃歸夫家。

    是夜,婿入室,婦避燈後,不與語。

    婿不得已先就枕,婦則坐以待旦,雖宵寒徹骨,不顧也。

    自是婿亦憎惡其婦,屢與反目。

    一日,因小故忿争,婿痛哭竟夕,詳書婦來歸後情狀,黏著大門,竟去,不知所之。

    鄰比競集,讀其所書,有雲非入空門,即尋死路,是其生死不可知矣。

    此真所謂怨耦者與? 餘嘗館江西玉山縣,其書室之前即為帳房,而帳房即在二堂之左。

    官坐堂上鞫囚,聽之了了,笞撻之聲不絕于耳。

    每夜靜,猶時聞肉鼓吹也。

    一日,與諸友坐帳房閑話,聞堂上笞一囚,而<疒會>々呼痛之聲(<疒會>,音威,二字見《辍耕錄》),則女子也。

    諸友趨往觀之,拉餘俱去,餘危坐不起,鹹笑曰:&ldquo有是哉,子之迂也!&rdquo俄而諸友反,餘問何所見,曰:&ldquo批頰耳。

    &rdquo餘問以何罪受刑,曰:&ldquo此婦與一僧通奸,乃置毒食中,謀殺其夫。

    夫中毒,腹痛欲裂,号呼之聲徹于四鄰,于是鄰人至,灌以糞汁而吐之,幸不死。

    乃共聞于官,官逮婦及僧,訊得實。

    視其夫奄奄一息,呼醫診之,醫曰:&rdquo毒尚未盡。

    &lsquo複飲以藥。

    夫踞地大吐,始而黑,繼而紫,終乃紅色。

    醫曰:&ldquo毒當盡矣。

    然藏府受傷不淺,姑飲吾藥養其藏府,滌其餘毒,三日不死,乃可保也。

    &rsquo官以此婦淫毒如此,故批其頰二百,若夫死,當論如律也。

    &rdquo言次,一友袁姓者曰:&ldquo國家定律,婦人犯奸罪,去衣受杖。

    此婦淫毒如此,不依律決杖,乃僅批其頰,得無失之寬縱欤?&rdquo餘曰:&ldquo不然,自古無婦人去衣而杖臀者。

    若史策所載,北齊武成裸文宣後李氏撾撻之,此淫亂之主所為,豈可為法欤?婦女受杖之律,莫詳于《元史。

    刑法志》。

    其文雲:諸和奸者,杖七十七,婦女去衣受刑。

    又雲:諸倡女鬥傷良人,辜限之外死者,杖七十七,單衣受刑。

    又雲: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是去衣受刑,固前代所有。

    然所謂杖者,杖脊也,非杖臀也。

    《金史。

    海陵本紀》,以左丞相昂去衣杖其弟婦,而杖之。

    考《昂傳》雲:昂怒族弟妻,去衣杖其脊。

    是可知去衣而杖,非杖臀矣。

    及明初定制,笞杖皆臀受訊,杖臀腿受,無杖脊之條,于是婦人受杖者,亦以臀腿受。

    而又沿襲前代去衣單衣之例,遂有去婦女之衣而撻其臀者。

    此有明一代之弊政,實與婦女發教坊同一酷法也。

    本朝律例雖沿前明之舊,犯奸婦女去衣受杖,然官吏多仰體朝廷德意,務崇寬大,于婦女杖罪多不的決。

    後此倘有建言君子,删除婦女笞杖之律,或亦盛德事乎?&rdquo其時有吳君者刑法家,斫輪老手也,歎曰:&ldquo君言是也。

    往年乾隆間,江西有奸人僞為女子,彙緣入人閨闼,恣行奸穢。

    後事發,台司籍其所與亂之婦女,均科以和奸之罪,命所在地方官名捕之,依律決杖。

    一時宣傳,雲諸婦女到官,皆将去衣決杖。

    無賴子弟日集縣門伺之。

    諸婦女聞之,知逮者将至,往往自經死,亦有杖畢不勝羞愧而死者。

    若從子之言,造福無量矣。

    &rdquo此段議論,餘蓄之已久,《達齋叢說》中有漢唐改笞法說,《廣楊園近鑒》中載某縣令事,均略及此意。

    今撰筆記,偶憶舊說,因複詳述之如此。

     光緒六年五月間,湖北漢口鎮人見江中流下一木版,其版凡數重,以巨ㄌ纏束之。

    上卧一女子,貌頗娟好,四肢皆貫以鐵環,釘著于版,不能展動。

    旁置錢三千文,又有瓷壇一具,中實餅餌,即在其右手之側。

    胯下有一人頭,視之僧也,已臭腐不堪。

    版上插木為标,書其上曰:&ldquo此女金口人,年十九。

    僧年四十二。

    女死,則仁人君子取此錢買棺斂之;若其不死,則有餅餌可延其數日之命。

    見者不必救,救而收留之者,男盜女娼。

    &rdquo于是見者皆不之救,任其漂流而去。

    金口距漢口六十裡,莫知其為誰氏女也。

    或曰次日流至一地,名曰葛店,為人所救,亦莫知其審。

     鎮海縣鄉間,有兄弟四人出海捕魚,還至昆亭。

    将進口矣,适有出口之船滿載貨物而來。

    見漁船将近,懼其相撞,大聲而呼。

    兄弟四人執不肯讓,故意扌盍碰,彼舟竟覆。

    有一人從水中以兩手攀舷求救,漁船之傭請命于主,四人皆曰:&ldquo若救彼起,必謂我觸沉其舟,反滋口舌,不如死之。

    &rdquo引刀斷其一手,其人猶以一手攀舷不釋,乃并斷之,始随流而去。

    是年夏六月,天大雷雨,兄弟四人俱在家中,為雷攝至中庭擊死,其傭亦為雷擊,口尚能言,曆言前事而死。

    秀水北鄉楊舍村,有沈氏兄弟二人,皆農夫也。

    伯生子二,仲生子一。

    仲妻楊悍而貪,日聒其夫求異爨,已許之矣。

    而楊又私計,若伯之夫妻父子皆死,則伯之田亦歸于仲,利孰大焉。

    适值農忙,楊招其母來助己,遂與母謀,将置毒于飯以斃伯氏,時為五月二十三日。

    其夜雷雨大作,電光直射楊所居屋,楊之子甫四歲,呼曰:&ldquo雷至矣!&rdquo蓋有所見也,楊罔知顧忌。

    次日,先以昨所餘飯供母與夫,而使母更淅米煮飯,飯熟将置毒焉。

    雷又大作,母懼止女。

    楊不聽,自入室取所蓄砒霜,未出而霹靂一聲,楊死于房。

    母亦倒地,掖之起,良久始能言,述楊之陰謀如此。

    仲買棺斂楊,舁至桑田中,是夜雷仍不絕聲。

    質明往視,則棺破而屍見矣。

    此與鎮海捕魚者事并在光緒庚辰歲。

    按《論衡。

    雷虛篇》,力破世俗雷為天怒之說,而謂雷者太陽之激氣。

    太陽用事,陰氣乘之,則相校轸;校轸則激射。

    激射為毒,中人辄死,中木木折,中屋屋壞,其理精矣。

    近世泰西人之說,以為雷者天空之電氣。

    電氣之為用至廣,收而用之,可以代燈火,通言語,制器物;而人或觸之,則其禍亦至烈。

    是氣尤忌五金之物,故船桅屋柱皆忌裹鐵,恐引電氣下擊也,其說尤言之鑿鑿。

    然如此等事,豈得謂無神物憑之哉!竊謂雷本是氣,而既有是氣,則鬼神即假是氣以行其誅殛之法。

    正如水火風皆天地間所本有,而佛說有火災、水災、風災,則鬼神即假此以成其劫也。

    武乙﹃辱天神,為暴雷震死,明載史策。

    必如王仲任所說,漢時畫雷公,左手引連鼓,右手推椎,固失之誕妄;然竟謂無神以主之,人之遇雷而死者适然耳,則又天變不足畏之說,君子無取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