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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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州者,亦系銜書其某處。
一、路分兵馬兼将者,除管轄本将軍馬外,亦依前項指揮。
如因巡教揀選将兵,所至有管轄不系将兵,亦仰巡觑教閱,點檢軍中差遣。
一、每年春秋,許安撫、钤轄司相度有不系将兵兩指揮以上州軍,輪定三兩處,牒差不兼将路分兵官一員前詣,仍與随處長吏同共商量措置,務在勞逸均平。
奉聖旨依,今欲依上件指揮施行。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正月十八日,永興軍路巡撫、都總管司奏:「逐司久來行遣文字,管下縣鎮将領訓練官司之類,并用劄子行下。
」诏依所申。
詳見總管門。
崇甯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四川地遠,軍防不修,乞利州、夔州依成都府例,各置钤轄,移利州路分于劍門關,兵卒增倍,成都府舊以便宜從事,罷去已久,軍民所巨蠹者,令酌情處斷。
四川監司、钤轄、大州守臣不差蜀人,所轄兵馬東軍與土人參用,如舊法。
」從之。
大觀二年九月十四日,诏:「應東南路钤轄司置簿,每月各具見管開收兵馬文狀,具帳聞奏。
」詳見總管 門。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内降劄子:「帥府舊無路分钤轄者,許置一員,無路分都監者,望郡置一員,參總軍政,并選材武、有功人充。
東南除舊有路分钤轄或路分都監去處,依舊差置于帥、望州駐劄外,其餘添置路分钤轄、路分都監,許令終滿今任,更不差人。
」 政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泸南自克複晏州,疆理益廣,可令帶梓夔路兵馬钤轄,仍充泸南安撫使。
」 六年十一月七日,诏:「應見理路分钤轄,路分都監、州钤轄資序人,并改正。
今後如敢奏陳乞理為資序者,以違禦筆論。
仍委禦史台覺察。
」 宣和二年四月四日,诏:「近緣諸路州軍多占破有手藝人充白直,更代不時,軍士嗟怨,委廉訪使者據籍點檢。
深慮日後經隔歲月,差使依前不均,便行改造新簿,無憑照證。
今後諸軍差使簿籍,并限三年一易,仍申钤轄司照會,違者以違制論。
」 二年四月二十日,诏荊湖北路荊南府、歸、峽、安、複州、荊門軍、漢陽軍為荊南路,帶兵馬都钤轄,治荊南府;鼎、澧、嶽、鄂、辰、沅、靖州為鼎澧路,帶兵馬都钤轄,治鼎州。
五月六日,诏杭、越州、江甯府守臣并帶安撫使、兩浙東西、江東路钤轄,并依三路法選差。
詳見安撫使門。
六年四月十四日,诏潼川府守臣可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钤轄,泸州帶管勾泸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武臣。
九月三日,诏:「近降潼川府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钤轄、泸州止帶管勾泸 南沿邊安撫司公事、差武臣指揮勿行。
」以言者論泸川控扼南夷,移師潼川地遠不便也。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沿江要郡江、宣州,文臣各一員帶兵馬钤轄,武臣各一員充副钤轄。
二十八日,诏諸路要郡兵馬钤轄,以武臣為之副。
八月八日,诏諸路都監改為副钤轄,其請給、人從、序位等,并依舊定(監)[體]例,仍于要郡駐劄。
四年七月八日,诏臨安府依舊帶浙西路兵馬钤轄。
八月二十五日,知洪州軍州、江南西路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高衛言:「洪州舊來系帶江南西路钤轄,後緣帶馬步軍都總管,卻令虔州帶江西路钤轄。
今洪州既隸江州路,其江州路安撫大使已帶馬步軍都總管,欲乞卻令洪州守臣帶江州路钤轄。
應本州島駐劄及時暫差發到本州島統制、統領兵将官等,并聽節制。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鄂州置兵馬副钤轄一員。
紹興元年二月三十日,诏建康府、池、饒、宣、徽、信、撫、太平州、廣德、建昌軍為江南東路,依臨安府例,改作江南東路兵馬钤轄。
十一月一日,诏諸路諸州钤轄自今差除兵官,令樞密院更切遵守見行條格,其添差除系随龍并宗室及歸明、歸朝官外,更不差人。
二年四月十九日,诏逐路分充聽候差使,依條許差撥去處,每司不得過六人,二年一替。
其見帶兵馬钤轄州軍充聽候差使人并罷。
五月十八日,知臨安府兼兩浙西路兵馬 钤轄宋輝言宋:原作「永」,據《鹹淳臨安志》卷四七改。
:「臨安府車駕駐跸,事體愈重,即與要郡兵馬钤轄州府不同。
即今并無屬官,欲乞差置主管文字一員。
」從之。
三年三月十七日诏:「要郡、(決)[次]要郡守臣已罷兼帶兵職,其逐路官兵亦合措置。
钤轄改充路分都監,内增置副钤轄去處,皆系沖要控扼州軍,方今多事之際,未可便罷,副钤轄依見置員數改作路分都監,權且存留,并候甯息日取旨。
仍仰逐路帥司開具見任人申樞密院,将不應格法人别行選差,内見添差人依舊。
」 十一月十五日,淮南轉運司言:「諸州禁軍指揮自經兵火之後,例皆缺額,見在兵級不多,除廬州系帥府合存留钤轄外,其餘州軍钤轄欲并行減罷。
」從之。
七年閏十月十六日,右正言李誼言:「乞樞密院今後選差路分钤轄及州钤轄,當以軍功、武藝及累曆邊任之人。
」從之。
十年二月十一日,诏淮南東路兵馬钤轄移就揚州帥府駐劄。
十八年七月十日,樞密院言:「諸路钤轄循例陳乞差破随行指使,即無專一許差條法指揮。
」诏今後更不差破。
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知鎮江府楊揆言:「舊法,一路則有路分钤轄,一州則有州钤轄,如常、秀州、平江府皆有之。
獨鎮江府無州钤轄,目今不系将及廂軍緣無總轄之官,甚不整肅,欲乞差置州钤轄一員。
」從之。
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诏複置淮南西路兵馬钤轄一員,依舊廬州駐劄。
孝宗隆興二年二月八日,臣僚言:「都、副總管至州钤轄差遣,乞依祖宗六等格法,将 曾立戰功、有履曆人等第除授,庶可杜絕僥幸,整肅軍容。
」從之。
幹道元年八月十四日,诏:「今後應文武臣知州軍、諸路厘務總管、副總管、钤轄、都監見辭,并令上殿,批入料錢文曆。
如托避免對,并未得差除舊任,委台谏、監司常切按察,以違制論。
」 三年七月四日,樞密院言:「諸路钤轄到任二年,過滿不候差替成資罷除揀汰應初離軍第一任添差到任人在幹道二年四月十四日指揮之前,并令終滿三年為任。
」從之。
八年五月十五日,宰執進呈降下吳挺劄子,乞令本司統制王世但離軍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钤轄,平江府駐劄。
奉禦筆批依。
虞允文奏曰:「王世但在軍中日已帶江南東路兵馬钤轄,太平府駐劄。
今既離軍,自合前赴新任。
」上曰:「既有現帶差遣,此劄子不必施行。
可特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钤轄,平江府駐劄,不厘務,請給、人從卻與依正官例支破。
」 九年閏正月十七日,上谕宰執:「臨安府既有路分都監一員,而平江府又有一員,何也可并路分、钤轄員數,契勘創始之由。
」梁克家奏:「初因特添差,後遂因仍作阙。
」上曰:「可盡刷諸路所增數,見任人許終滿,後不再差。
亦不許指揮于外,但行下樞密院吏房遵守。
」 四月四日,宰執進呈賈和仲乞添差副都總管。
梁克家等奏曰:「考之格法,觀察使以上方除副都總管,庶官止合除總管,而和仲前三任乃已除副總管。
」上曰:「既于格法有礙,且 當守法,可除江南西路正任總管。
」 淳熙二年九月十三日,诏:「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府、興州依舊分為七路,每路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
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
」 六年六月八日,诏諸路兵馬钤轄除訓将兵逐路各留一員,餘并省罷,見任并差下人令終任,内浙東路兵馬钤轄特令依舊。
以浙東路钤轄、紹興府駐劄為管幹昭慈永佑陵攢(官)[宮]修造故也。
建炎三年诏書:『自崇甯以來,内侍用事,循習至今,理宜痛革。
自今内侍不許與主兵官交通,假貸饋遺,借役禁兵。
』當是時,内侍與兵官交通、借役禁兵八年正月六日,诏添差兩浙西路副總管、提舉德壽宮陳源與在京宮觀,免奉朝請。
先是,奉太上皇帝聖旨,以源應奉有勞,特轉兩官,權給事中趙汝愚因論内侍不可參預軍政:「伏自「當是」至「禁兵」,原無,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上補。
,且猶不可,今乃假以一路總戎之任,恐非太上所以防微杜漸之意。
神宗皇帝時,始令王中正、李憲稍預邊事。
是時朝廷法度峻整,若無甚害,而卒之夤緣攀引,竟緻童貫開邊之禍竟:原作「覺」,據《曆代名臣奏議》卷二九三改。
。
」上以汝愚之言進呈太上皇帝,繼而又宣谕宰執,凡有似此差遣者,皆改差在京宮觀雲。
九年九月一日,诏:「諸路帥司行下訓練路钤,每歲一詣州軍按教,分作春秋兩番前去,不許趁赴筵會、收受折送、多帶人從、過〔支〕驿券、差顧夫腳、須索買物并犒設等。
仰帥臣、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 劾以聞。
」以湖南安撫李椿奏諸州被擾故也。
十三年十月二日,上曰:「押行門久在殿陛,出職差遣拘以兩州钤轄,太狹,可降指揮存留五州。
」于是诏建康府、隆興府、福州三處依舊存留總管窠阙,專差轉員後合得恩例人。
先是,六年诏諸州總管内留二阙差轉員恩例人外,餘阙更不差人,至是複。
十六年閏五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諸路副總管許差破指使一名,别無職事,委是虛破員缺。
」诏見任人且令終滿,日後更不差人。
十月二十三日,诏:「今後差諸路訓練路钤,并要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或有材武人充,其已差下人且令依舊。
」 紹熙元年四月十五日,诏州钤轄、将官如系别路無統攝,準令序官;如本路有統攝,依幹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揮序職。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近年以來,戎職寝雜,其最甚者,國信所人吏是也。
昨來國信所通事如聶攸、薛師道之徒,久年祗應,官止州钤轄、路分都監而已,未聞任路钤者,今既任路钤矣,所餘者止副總管爾。
有王舜臣者,頃以夤緣僥冒而得之,臣僚失于論列。
今者孟守忠複除江東副總管,然則止緣王舜臣一人破例,遂皆源源而起。
乞罷孟守忠新任,止與前任一般差遣。
仍降指揮,今後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分、州钤差遣。
」從之。
慶元六年四月十八日,樞密院言:「嘉興府申,本府路當津要,歲解朝廷上供錢斛,應辦金國往來使 人,并月支廂、禁、土軍、遞鋪、宗室、嶽廟、歸正、忠順、歸朝、大小寄居等官俸給,百色費用,日慮窘乏,即與其它豐餘大郡事體不同。
本府慶元四年八月内,蒙朝廷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兵钤、仍厘務張卓,續又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副總管、(乃)[仍]厘務曹組,并以副将馬立阙差武功大夫、果州團練使、總管程孝廉,以将官修武郎李顯阙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副總管壽昌,以忠翊郎張佑阙特差訓武郎、浙西兵钤董緻中。
今将替官請給除豁外,張卓五員自到任止今年二月,計增支錢二萬一百一十九貫、米五百七十二石、麥二百八十二石。
竊念本府所收财計有限,深慮雜軍揀汰等官經朝廷作阙陳乞注授,在本府實有利害。
欲望朝廷日後有分本府路分總管差遣人,須要資格相當,庶幾凋郡稍可扶持。
」诏将嘉興府戰功、歸正添差阙,今後更不差總管,餘照應逐州軍體例施行。
慶元六年七月九日,樞密院言:「檢會知江陵府、充荊湖北路安撫使楊輔言:『江陵為今重地,财計所入頓虧,所出益廣,今帥司及本府官兵有總管,有路钤,有州钤,有正任、添差路分正副将,而入隊禁軍不滿三百人,實無職事可管。
欲乞朝廷于除授之際,如差總管則免差路钤,差州钤則免差路分。
若向上五員之中減兩員,則歲可省五六千缗。
』已降指揮依,續據楊輔申,钤轄江大濟身故,乞省并州钤一員;并本路副總管吳漢英終滿, 乞不差替官。
」從之。
開禧二年五月十二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安撫司,遍牒諸路所管州軍,見任總管、路钤、钤轄、路分、将副有昏耄癃疾及七十以上人,許自行陳乞解罷,特與宮觀差遣。
(今)[令]所居州軍應副請給,無緻失祿。
或身居兵職,不能當繁難任使而顧位不去,帥臣、監司按劾以聞,仍疾速催以次官赴上。
内有曾從軍者,與存留在任,講究軍事。
」诏令逐路安撫司逐一從公(钤)[铨]量,保明申樞密院。
嘉定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诏張威特差充利州路馬步軍副總管,利州駐劄,三年滿日罷,更不作阙。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巡檢 巡檢 【宋會要】 掌巡檢州邑、捕诘盜賊之事,以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将軍或内侍充。
自兩州至十州。
及沿邊寨或路當險要者,亦因其地為名。
亦有同都巡檢使,供奉官以下為者不雲使。
沿邊又有巡檢都監之名。
巡檢使自一州至九州島軍,有或從道路便宜不限境土。
亦有同巡檢使,三班為者不雲使。
自二縣至七縣。
開封府諸縣有巡檢一員,二縣至三縣有駐泊、巡檢各一員。
府界東、西路都巡檢使各一員,京城四面各一員。
緣海有刀魚舡、戰棹巡檢,江、河、淮、海亦有捉賊巡檢使,又有駐泊捉賊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之名。
太祖幹德五年二月,诏諸處巡檢、監押自今捕得盜賊及犯曲鹽人,并送本屬州府,不得擅行決斷。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十二月,以前登州刺史翟美為濠州刺史,兼江南諸州巡檢使,樞密副承旨潘仁謙副之。
二年正月,以廣南諸州巡檢、唐州刺史曹光實為本州島團練使,依前巡檢。
二年五月,以單州團練使劉延欽為兩浙諸州巡檢。
真宗鹹平三年正月十一日,以西京左藏庫使、康州刺史楊允恭為荊湖江浙都巡檢使,内殿崇班楊守遵副之,侍禁、合門祗候焦守節為都監。
景德二年三月,以殿直、知雄州機宜司趙延祚為左侍禁、雄州北阙城巡檢。
延祚,本州島之大姓,自 太宗朝常出家财交結虜中豪傑朝:原作「廟」,據《長編》卷五九改。
,伺戎人動靜以白州将,因授殿直,令掌其任。
至是,以契丹和好,廢機宜司,而有是命。
三年五月十日,置京東五路巡檢司,以應天府、曹、濮州、廣濟軍為一路,淄、齊、青州為一路,登、萊、濰、密州為一路,單、濟、郓、兖州為一路,沂、徐州、淮陽軍為一路。
先是,京東諸郡常有盜依阻山河,州縣苦之,乃令合門祗候胡守節與京東轉運使張知白等相度所部州軍,分為五路,令便于警捕也。
九月,诏選使臣二員為長城口巡檢,一緣西山,一東抵順安軍,各給兵百人,分道巡邏。
以邊民多赍禁物及盜販北界馬故也。
大中祥符元年八月,诏自京至應天府、曹、濟、單、蔡、許、汝、(穎)[颍]、陳、澶、濮、淄、青州、廣濟軍,并增置巡檢兵、捕賊使臣,及令寄班忠佐提振之。
二年八月,令湖州發卒數十人屯洞庭山。
初,帝出山圖以示輔臣曰:「此山在水中,四面去岸各十餘裡,聞歉歲則寇盜多匿其中。
」故命警巡之。
九月,徙文州都巡檢使廨于州東南之海澳,從轉運使所請也。
五年正月,京東都大巡檢胡守節言:「部民王吉知盜所匿,密以告官,請俟擒獲,以其贓給之。
」帝曰:「然則被盜之家不已重傷乎!宜賜官錢三萬,贓物悉歸其主。
」 二月,诏三班院擇使臣為諸州都、同巡檢。
先是多用補蔭未曆事者,故申明之。
三月,京城都巡檢言:「京城宿鋪兵士,自來官中不曾給與杵棒,隻逐旋借代 及自收買。
欲乞逐鋪官給三須鈲子各三條,置簿管系,遞相交割,壞即官為易換。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淮南轉運使王随請差使臣一員充(盧)[廬]、壽等州提轄橋道兼巡檢,量給兵士、器械,仍與巡檢添支。
從之。
十二月,命吏部員外郎、知延州李及兼管界沿邊都巡檢使,仍給衙隊馬步兵士。
如邊境無事,即不得出巡。
六年十一月,分命合門祗候、寄班、三班使臣等為在京新城外駐泊畿縣巡檢,以奉祀故也。
俟車駕回,悉如舊。
七年九月,诏選寄班四員充京城四面巡檢寄:原作「可」,據原稿本卷第一三○頁改。
,仍優與添給,各差禁軍馬軍五十人、步軍八人,支給器甲。
帝以京城四面巡檢疆界闊遠,兵士至少,其使臣複不谙練,故有是命。
十月,以侍禁、合門祗候龔德為慶州沿邊都巡檢使,管勾慶州、華池縣、平戎、鳳川、柔遠、淮安、鄜延州、子午、狗道嶺、義位、達磨、洛河川至保安軍小胡族地分,置廨于華池縣,歲給缗錢五十萬,備牢酒以犒蕃族。
帝以慶州管熟戶尤衆,其間有納質夏州者,故特置是職。
十一月,置戎、泸、資、榮州、富順監都巡檢使一員。
時内殿承制、合門祗候馬守遵言:「戎、泸等州夷獠雜居,本路钤轄在遂州,緩急不能扞禦。
」故特置此職。
八年十一月,京東轉運司言:「青、濰等州提舉巡檢捉賊、寄班侍禁劉元晸等到任已來,獲賊殊少,手下軍馬甚多,所至甯無搔擾況逐州(目)[自]有巡檢使臣,乞廢提舉巡檢捉賊一司,卻移 登、萊等州都巡檢于密州安邱縣廨宇安泊。
」從之。
九年五月五日,以東染院使染:原缺,據《長編》卷八七補。
、平州刺史、知辰州曹克明為宜、融、桂、昭昭:原作「照」,據《長編》卷八七改。
、柳、象、邕、欽、廉廉:原作「廣」,據《宋史》卷二七二《曹克明傳》改。
、白等州都巡檢使,兼安撫使兼:原無,據《宋史》卷二七二《曹克明傳》補。
,殿直、馬玉為合門祗候,充同巡檢,兼安撫都監,并管勾涯洞事。
時蠻人屢入寇,故有是命。
仍發潭州駐泊虎翼兵三百人以從,歲給公費錢三十萬。
七月,以入内西頭供奉官楊守珍為東頭供奉官、宜融等州權同巡檢,兼安扶都管勾溪洞公事,乘傳之任。
九月诏:「如聞諸道巡檢兵士老病不任事,宜令該路轉運、提點弄獄司分行點檢,悉以強壯兵卒易之。
其衣甲、器械捐贈弊者亦然。
」 天禧元年三月,诏徙戎泸資榮州富順監都巡檢使于江安縣廨。
先是,其廨在戎州,去淯并監押将百裡,緩急夷寇驚擾,即應授不及故也。
二年正月,诏川峽巡檢、捉賊随行兵卒無料錢者,月給醬菜錢二百,其見請不及者足其數。
初,壽春郡王友張士遜言友:原作「支」,據《宋史》卷三一一《張士遜傳》改。
,捕賊食不及時,皆須自市食物,(故)[欲]望加給之,故有是命。
二月徙泗濠州路巡檢廨宇于龜山。
先是,僧智悟集鄉裡兇黠之人為行者集鄉裡兇黠:前四字原缺,又「黠」原作「轄」,據《長編》卷九一補、改。
,計千餘人,淩毆平民,恣為不逞恣:原作「恐」;不:原缺。
并據《長編》卷九一改、補。
。
帝遣内侍任守忠取新隸籍者盡逐之者:原無,據《長編》卷九一補。
,因命徙巡檢以防察焉。
四月,诏自〔今〕巡檢使臣宜令選腳色有武勇者充。
如軍職出身及化外歸朝班行,當更詳酌差遣。
八月,新城内權都巡檢周仁美言:地分巡檢軍士捕亡卒賊盜不獲皆有決罰,而 獲之者無賞,今請獲亡卒一人賞錢二百,賊一人錢五百。
從之。
三年九月二日,供備庫使侍其旭言侍:原作「傅」,據《長編》卷九四改。
:「廣州多蕃漢大商,無城郭。
雖有海上巡檢,又往複不常,或有剽劫,則全乏禦備,請徙廣、恩州海上都巡檢一員「恩」上原有「祥」字,據《長編》卷九四删。
,廨于廣州市舶亭南,以便防禦。
」從之。
二十九日,令諸路巡檢不得以犯罪配軍卒景迹百姓,于地内緝賊。
時京東提點刑獄言,巡檢使臣差軍卒于地分緝賊,所差之人皆犯罪配隸者,恣鄉村擾民,故有條約。
仁宗天聖四年九月,诏:「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知軍等,今後常切提舉覺察巡檢、捉賊使臣,若有盜賊之處,不住催促擒捕。
如顯是怯懦,即具狀以聞,仍于部内選有武勇使臣權差替換。
候有勞績,則具奏聞。
如不切覺察,當行朝典。
」 十月,上封者言:「在處水路巡檢使臣每至警巡,船載骨肉随行,或遇賊驚劫,皆有顧戀,不畫時尋趁捉殺,緻令潰散。
乞今後不得船載骨肉随行。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同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張君平言:「汴河至泗州千裡堤,多盜賊剽劫,雖有縣鎮監押、巡檢,又緣地裡遙遠,各有煙火、倉場、庫務所系。
欲乞每兩驿添置巡檢使臣一名,卻廢自京至楚州夾河巡檢。
」樞密院請于沿汴每兩驿置捉賊使臣一員,選差與人員、兵卒七十人,器甲六分,人船一隻,于空迥處立廨舍,卻省夾河巡檢。
從之。
七年八月,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 事張仲宣言:「府界諸縣頗有賊徒,蓋巡檢使臣隻于廨宇端坐,并不用心。
望降诏旨(鈴)[钤]轄府界東西路都同巡檢、駐泊、捉賊使臣等,自今常切于地分内往來,所到縣鎮不得住過三五日,仍令諸縣每遇巡檢、駐泊到彼,卻具到發日時文狀報本府。
如有諸縣申報賊盜,令本府畫時勾收巡檢、駐泊印紙曆子批上,候獲銷破。
」從之。
八年十月,供奉官、合門祗候康文德(奉)[奏]:「舊制,都、同巡檢及捉賊使臣在任至得替,捉到強劫竊盜及殺人賊分數,磨勘升降施行。
其諸州軍縣鎮兼巡檢使臣捉獲賊盜,不該磨勘賞罰之法,事體未均。
欲望(目)[自]今依都、同巡檢捉賊使臣例,許令磨勘。
」從之。
慶曆三年九月,置開封府諸縣巡檢各一員,分東、西二路,置提舉捉賊各一員。
是月,诏諸路轉運、按察使、提點刑獄及諸州長吏,舉所部兵馬都監至監臨場務使臣有材勇、堪任巡檢者以名聞。
若捕賊有功,即不次遷擢之。
五年四月五:原缺,據《長編》卷一五五補。
,诏保州保:原缺,據《長編》卷一五五補。
、廣信、安肅軍巡檢、都監,仍舊每月輪一員出巡邊。
六年正月,诏道州、桂陽監猺賊未息,權置都巡檢使一員。
七年八月,诏以保州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雄、(霰)[霸]等州界河隸高陽關路。
其兩司守捍之計,委逐路主将處置。
仍分屯兵馬,控禦賊盜,毋令侵轶。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禮賓副使喬铨充廬、壽、光州兼沿淮都巡檢使。
皇佑元年二月六日,泾原路都總管、知謂州夏安期言: 「乞(今)[令]原州等處揀選弓手,分作三等,分屬東、西兩路都巡檢下管系。
乞差土人使臣四人充弓箭手巡檢。
」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京西轉司言:「相度滑州韋城,開封府長垣、東明,曹州句、南華五縣之間,自來多有賊盜,合添置使臣一員充五縣管界巡檢。
」從之。
至和二年二月,增置益州外城巡檢一員益州外:原缺,據《長編》卷一七八補。
,兼管勾城池事。
八月,置甯化軍東陽、西陽川至天池東西巡檢使臣一員川:原作「州」,據《長編》卷一八○改。
,專管勾弓箭手公事。
以富弼言甯化軍所招耕禁地弓箭手已千餘人軍所:原缺,據《長編》卷一八○補。
,其土人右班殿直高政材勇絕倫,可使為巡檢,因以命之。
嘉佑元年五月,權置京城裡外巡檢,以晝夜大雨。
是年七月,罷京師舊城裡所增巡檢師舊:原缺,據《長編》卷一八三補。
。
三年十二月,诏:「諸路每一州軍巡檢有至三五員者,又三兩州至八九州島有都、同巡檢或駐泊、捉賊,員教過多,非唯軍馬勢分,兼遇驚劫,罕能獲賊,惟逐縣弓手習知賊所匿藏而捕獲之。
其一州軍止留巡檢一員,數州留都、同巡檢一員。
其沿邊、沿海及河汴江湖險僻之地湖:原作「潮」,據原稿本卷第一三○頁改。
,舊有巡檢處并留之,其增逐縣弓手減散從承符腳力,代以剩員。
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減罷京東西路郓、齊等七州軍管界巡檢及駐泊兵士,以起居舍人、知制诰劉敞上言,而本路安(府)[撫]、轉運司相度以為便也。
五年三月,诏京城外四面巡檢,自今并選合門祗候以上常經外任親民而無贓私罪者為之。
是月,罷滄州路岚石及高 陽關路保州滄:原作「倉」,據《長編》卷一九一改。
、廣信等軍都巡檢司。
六年七月六日,廣南東路轉運司言:「廣州東江水路至東莞縣界,海水至闊,多盜賊,去東南道巡檢至遠,難為防遏。
有地名亭頭,千餘家,日有市井,乞添置巡檢一員于亭頭,仍分東南道巡檢水軍二百人防截。
」從之。
十月,诏:「京東西、淮南、江浙江浙:原倒,據《長編》卷一九五乙。
、荊湖南北路,比年水災,盜賊仍起,其令逐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钤轄司于控扼之地于:原無,據《長編》卷一九五補。
,相度權增置都、同巡檢。
候向去豐熟,即複減罷。
」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樞密院言:「請自今使臣充替及降監當者,曆任曾經親民、實有武勇、堪捕賊者,元犯情輕,許舉充權巡檢,理監(賞)[當]資序。
其入親民差遣、曾犯贓私罪、實有武勇者,亦聽舉差沿邊任使。
」從之。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界河巡檢三員,自今當以一員屯獨流寨,一員屯信安軍,一員居霸州治本司事。
仍一月一出巡,每季番休相代。
三年十月,以泰州團練使郭緒為滄州總管,兼雄、霸州沿界河至海口及滄州界沿海都巡檢使。
國朝以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此段文字與本門之首全同,似可删去。
、将軍或内侍充。
自兩州至十州,及緣邊寨或路當險要者,亦因其地為名。
亦有同都巡檢使,若供奉官以下為之者,即不雲使。
緣邊又有巡檢、都監之名。
巡檢使自一州至九州島軍,有或從道路便宜,不限境土。
亦有同巡檢使,三班為之者亦不雲使。
自二縣至七縣,開封府諸縣有巡檢一員, 二縣至三縣有駐泊、巡檢各一員,府界東西路都巡檢各一員,京城四面各一員。
緣海有刀魚船、戰棹巡檢,緣江、河、淮、海亦有捉賊巡檢,又有駐泊捉賊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之名。
景德三年,置京東五路巡檢司,以應天府曹、濮州、廣濟軍為一路,單、濟、郓、兖州為一路,淄、齊、青州為一路,登、萊、濰、密州為一路,沂、徐州、淮陽軍為一路。
大中祥符五年,诏三班院擇使臣為諸州都、同巡檢。
七年,诏選寄班四員充京城四面巡檢。
慶曆三年,置開封府諸縣巡檢各一員,又分東西二路置提舉捉賊各一員。
嘉佑元年,權置京城裡外巡檢,以晝夜大雨。
尋罷舊城裡所增巡檢。
三年,诏:「諸路每一州軍巡檢有至三五員者,又兩三州至八九州島有都、同巡檢或駐泊捉賊,員數過多,非唯軍馬勢分,兼遇驚劫,罕能獲賊,惟逐縣弓手習知賊所匿藏而捕獲之。
其一州軍止留巡撿一員州:原作「員」,據原稿本卷第一二九頁改。
,數州留都、同巡檢一員,其緣邊緣海及河汴江湖險僻之地,舊有巡檢處并留之。
」 景德三年德:原作「佑」,據《長編》卷六三改。
,上封者言:「諸處巡檢務任武勇、心力強明者,乞不以福建,荊湖、江浙、川峽及衙前、省職文資出身入領其事領:原作「嶺」,據《長編》卷六三改。
。
真宗謂樞密使王欽若曰:「人之勇怯豈拘南北,若此區别,非任人之道。
」 《歸田錄》:太祖時,郭進為西山巡檢,有告其陰通河東劉繼元,将有異志者,太祖大怒,以其誣害忠臣,命縛其人予進,使自處置。
進得而不殺,謂曰:「爾能為我取 繼元一城一寨,不止贖爾死,當請賞爾一官。
」歲餘,其人誘其一城來降,進具其事送之于朝,請賞以官。
太祖曰:「爾誣害我忠良,此纔可贖死爾,賞不可得也。
」命以其人還進。
進複請曰:「使臣失信則不能用人矣。
」太祖于是賞以一官。
君臣之間蓋如此。
太祖時,李漢超為關南巡檢使。
漢超武人,所為多不法。
久之,關南百姓詣阙訟漢超貸民錢不還,及掠其女以為妾。
太祖召百姓入見便殿,賜以酒食,徐問曰:「自漢超在關南,契丹入寇者幾」百姓曰:「無也。
」太祖曰:「往時契丹入寇,邊将不能禦,河北之民歲遭劫虜,汝于此時能保其赀财、婦女乎今漢超所取,孰與契丹之多」又問訟女者曰:「汝家幾女所嫁何人」百姓具以對,太祖曰:「然則所嫁皆村夫也。
若漢超者,吾之貴臣也,以愛汝女則取之,得之必不使失所。
與其嫁村夫,敦若處漢超家富貴。
」于是百姓皆感悅而去。
太祖使人語漢超曰:「汝須錢,何不告我而取于民乎」乃賜以銀數百兩,曰:「汝自還之,使其感汝也。
」漢超感泣,誓以死報。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提舉兵甲巡檢事 提舉兵甲巡檢事 淳熙十五年七月八日,诏夔州守臣兼提舉歸峽州兵甲司公事。
以知夔州楊輔言:「夔之與歸,(蜃)[唇]齒相資,今以歸州改隸湖北,則夔之屏蔽單弱,一有緩急,事不相應。
乞依江西贛州兼廣東南雄州兵甲公事例,庶幾利害相通,以備不虞。
」故有是命。
淳熙元年正月四日,诏永州祁陽縣排山增置巡檢一員。
五年, 诏改作衡永州接界巡檢。
并從前後守臣之請也。
二年閏九月七日,廣南西路司言:「邕、賓、橫、貴數州之間,有古棘、虛、通諸州境,寇盜往來會集之地,向來有巡檢。
今乞依舊置一員,乞以賓橫州同巡檢為名;招置土軍,五十人為額。
」從之。
三年三月十三日,成都府路都钤轄司言:「威州巡檢即無立定滿替賞格,乞依茂州、石泉軍巡檢例,減磨勘三年。
」從之。
八年二月二日,知江陵府高夔言:「石首、監利、巘江三縣巡檢見在監利縣置寨,緩急隻可照管一縣。
其魯家洑在三邑之間,欲移就魯家洑置寨把截,庶可通照三縣地分。
」從之。
十一年正月九日,诏林州博白縣巡檢移就本縣周羅鄉駐劄,仍銜禦内帶入,從知林州施埤奏請也。
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權戶部侍郎葉翥等言:「近日二浙私鹽公行,略無畏避。
巡尉任滿,不過宛轉請囑提舉司保明,卻以無透漏推賞。
雖曰止得占射差遣一次,然亦不可以妄予也。
今欲将提舉司保明巡尉合得無透漏賞,到部之日未得便與放行,須自戶部行下榷貨務,契勘本人在任月日,本州島軍住賣鹽額有無增虧。
如住賣鹽及額虧,即是巡尉任内必有透漏私鹽,難以與賞;若住賣鹽及額,所合得無透漏賞卻與依舊放行。
」從之。
六月二十二日,令諸州縣不得辄令巡檢就寨自行受約,有違戾者,所差及受差官并坐之。
十一月十三日,權發遣黔州蔣介言:「本州島兵官巡檢、駐泊、 捉賊三阙,并系大使臣窠阙。
七八年來,久無正官。
緣川蜀大使臣極少,并無本等人可以注授。
乞下夔路轉運司,凡沿邊大使臣差遣,日後無本等人注拟,通差試中材武小使臣。
」從之。
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诏西和州祁山寨巡檢、監押二員内,一員移充威遠鎮巡檢,于威遠鎮置司,兼煙火公事。
從本路帥、憲司請也。
十四年二月八日,知福州買選言:「乞今後應沿海巡檢,須系武舉或軍功出身、年五十、谙曉兵機行陣之人,方許差注。
」吏部看詳,欲将沿海巡檢窠阙從條先選曾經海道捕賊立功、谙會船水人,次注武舉出身人。
如無,即依見行條法差注,止不注流外出身之人。
從之。
十五年七月四日,诏成州天水縣巡檢移就黃竹置司,從四川制置司請也。
淳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施州廢罷同巡檢窠阙一員,今任滿更不差注。
将同巡檢下土軍并入管界巡檢司,補填阙額。
從本路諸司請也。
紹熙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權發遣廬州趙鞏言:「安豐軍花靥鎮巡檢兼監河渡,後來多有不帶兼監。
今來創置榷場,全藉巡檢(機)[譏]察私渡,乞于差劄内照元降指揮,以『花靥鎮巡檢兼煙火公事酒稅河渡』十四字系銜十四字:原作「四字」,據上文所述計之,正為十四字,因補「十」字。
。
」從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許及之奏:盱眙軍浮山鎮巡檢李漢超已經三任,于本地及北界人情稔熟,與奸為市,因緻透漏錢寶。
乞别差官承替,隻以二年為任。
」上曰:「此說極是。
大率人情 稔熟,不能無弊。
」 四年九月二日,權發遣郢州羅頌言:「京山縣疆界遼遠,不時盜賊竊發,乞省罷添差指使四員,複置巡檢一員。
」吏部勘當,乞省罷指使并聽候使喚各二員,日後更不作阙,添置巡檢一員,于永隆市駐劄,乞作郢州長壽京山兩縣巡檢系銜。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吏部拟注沿海巡檢并諸路押隊差遣,并申樞密院铨量,竊慮行遣迂滞。
」诏今後并委本部長貳一面子細铨量差注施行铨:原作「鈴」,據上文所述改。
。
嘉泰元年九月十二日,辰州奏:「沅陵縣管下有黑栗堡,與浦口堡相距止十數裡,尋常多是黑栗巡檢兼之。
其浦口地分不數十裡,為巡檢者絕無職事。
乞将黑栗、浦口巡檢共為一阙,通管兩處地分事,卻将浦口巡檢阙改作楠木山巡檢,注拟合入阙人。
」下湖北諸司相度,公共保明,及吏部勘當,委為經久利便。
從之。
開禧二年正月二十九日,知盱眙軍常褚奏:「本軍所管戶口不及江浙一大縣,而都監乃有五員。
阖境之内已有五巡檢而外,有沿淮巡檢兩阙,其間一員至無一職可為、赤地可管。
乞省罷一都監,一巡檢,卻于天長、盱眙各置主簿。
」诏減罷沿淮巡檢一員,更不差人,增置盱眙縣主簿一員。
五月二日,吏部言:「夔路諸司乞從臣僚奏請,将施州建始縣巡檢司移屯南寨,卻廢南寨監押一員,令巡檢兼領,任滿從監押酬賞條格。
本部卻欲從所請,将施州建始縣管界巡檢 銜内,系帶『南寨兵馬監押及催綱巡捉私茶鹽礬私鑄銅器』,令本路轉運司認定,永遠使阙,專一定差小使臣。
所有建始縣巡檢地分,專責建始縣尉巡捕,并移置巡檢司土兵于南寨屯駐。
從之。
七月十日,臣僚言:「乞專委諸州守臣铨量巡尉,如有年老昏耄、不堪任職之人,即與改授祠祿。
若年高精力未衰之人,即與管下主簿或監當對易職任。
其已注未上之人,與别官兩易差遣。
仍今後應恩科、吏職、雜流、非材武之人,不許注授巡尉。
」從之。
詳見縣尉門。
嘉定元年九月七日,淮西運判張孝仲奏:「本路見任知縣、縣令,許諸司審量,有不勝任人,選辟承替。
若縣尉、巡檢、監鎮所管(人煙)[煙火]盜賊,于邊頭利害實有關系,欲乞一體審量。
或不稱職,許從辟替。
」诏從之。
淮東準此。
四年十月七日,诏添置郴州桂東縣縣丞、巡檢各一員,從知潭州曹彥約之請也。
詳見州縣升降廢置。
同日,诏郴州英田巡檢隸于酃縣,資興巡檢隸于資興縣。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吳江巡塘以兼權巡檢入銜。
以平江府言:「長洲縣尹山小長橋及吳江縣四橋等處一帶,接連太湖,盜賊出沒,措置創蓋鋪屋、寨屋,分差兵士,乞以巡塘兼權巡檢。
」故有是命。
十二月一日,廣西諸司奏:「梧州蒼梧一縣,譚甫山則有巡檢,西岸則有同巡檢,在州則有都監、都巡。
以郭言之,不過三百餘戶,而有都巡檢使,将安用乎乞将都巡檢除罷,其都巡司額管一百 二十名土軍内,将五十名撥付譚甫寨招填把截外,餘七十名并付同巡司收管。
」從之。
。
乞選移兩縣巡檢,置于清溪市防拓。
本司相度,合于袁州分宜縣白斜圃創置巡檢為宜,卻以『筠袁州分宜上高縣巡檢』系銜,可以彈壓蒙山、方山、大漿之患。
已得旨依。
今臨江軍新喻縣尉陳樸厚陳乞,蒙山系上高、分宜、新喻三縣之界,去本縣治九十餘裡,地形峭拔,奸滑所聚,三縣均以為病。
今者巡檢系銜隻以分宜、上高兩縣,則奸徒不容于彼界,必緻奔聚于本縣。
巡檢于本縣既無統攝,則必置于度外,自此蒙山之民不獲安枕。
乞于巡檢銜内增入新喻系銜。
本司照得所乞,委涉新喻尉司利害。
」從之。
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江西轉運司奏:「筠州申,上高縣銀場土豪請買,招集惡少,采銀山中,又于近山清溪創立市井,貿通有無大小,嗜利無厭,輕命好 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淮東安撫司奏:「滁州之三縣,全椒、來安皆有巡檢,惟清流一縣正介西北之沖,乃獨無之。
本縣止有令、尉兩人,勢尤單弱,願置清流巡檢一員,俾立寨于關山,創招土兵五十人。
平居可以遏盜,便安行旅,緩急可以助大軍之耳目。
仍将本州島添差将官、兵官員阙并行省罷,庶幾減省冗員無益之費,增添巡檢有用之官。
」诏滁州清流縣添置管界巡檢一員,令淮東安撫司從公選辟一次。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湖州奏:「本路歸安縣管下地 名荷葉浦,水面宏闊,寇盜出沒。
今于韶村建立寨屋,招募土兵,添造巡船。
其安吉縣酒稅官三員,一員系在升慈,專差武臣,今欲省此官,卻置荷葉浦巡檢一員。
所是新置巡檢,乞從朝廷選差一次,自後徑作部(關)[阙]。
其請給卻從本州島(勘)[斟]酌,量行添增,使之可以養廉,專一巡警。
」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淮西安撫、轉運司奏:「照得滁州申,無為軍盧江縣金牛鎮市有居民二百餘家,本軍酒坊一所,從例系差本軍指使官權攝,兼煙火公事。
今乞創差巡檢一員,置在彼處,兼煙火酒務,使之巡視城壁,關防盜賊,庶幾其職稍專。
」诏無為軍金牛鎮創置巡檢一員,專一巡視修治城壁、關防盜賊等事。
(今)[令]淮西安撫、轉運司公共奏辟一次。
其請給等并依本軍指使則例支破,餘依。
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其天水縣巡檢一員,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監當 監當 【宋會要】 淳熙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利州東路安撫諸司言:「利州紹興監監官一員,欲改注應選大使臣,先親民,次監當,并铨量人材注拟。
」從之。
諸司言其元系本路提舉鑄錢官踏逐武臣申宣撫制置司差辟,昨來撥付轉運司。
每季使阙集注,先職官,次從政、修職郎,次迪功郎。
緣本監所管人兵并系兇惡免死配隸之徒,以此多是挂阙,無人願就。
間有指射,率皆怯懦,不能彈壓。
其錢監官吏部四選皆有差注條格,許差文武官,故〔從〕其請。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監興元府在城商稅兼合同場二員撥歸利州路轉運司,依見條法差注。
以知興元府張堅奏:「本府稅務監官二員,皆兼管合同茶場,頃歲茶馬司或乞專辟,或乞踏逐人才關轉運司通簽奏差。
其間累年變革雖不同,大抵皆借茶以為重,而稅務事則恬不顧恤。
且被茶司之檄而來者,必有夤緣,興元既在屬部,豈敢誰何乞撥上件阙歸轉運司,則茶司與本府皆可考其能否。
」事下吏部,以為允當,故有是命。
八月十一日,诏光州稅務鹽監一員,依舊歸部差注。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戶部尚書葉翥言:「乞撥還犒賞酒庫内監官,及二萬貫以上許置二員,不及二萬貫去處各乞省罷一員。
」從之。
紹熙三年閏二月二十三日,湖廣總領 所〔言〕:「鄂州大軍庫經常收支浩瀚,止有監當一員,委是阙官管幹。
照得紹興二十三年五月内,得旨許令添置一員,自後未蒙差到。
今踏逐文林郎程愈可以任上件職事,其請給、人從、理任、酬賞,并乞依見任監官體例。
」從之。
已上《光宗會要》。
慶元三年二月四日,诏紹興府添差不厘務支鹽官,今後以十五員為額,見任人許令終滿。
以浙東提舉司言:「紹興府諸鹽場官吏及押袋官,并諸處監事官吏食錢,逐時修葺諸處鹽敖、(食)[倉]場、屋宇,收買行遣紙紮、雜物并扛鹽腳錢,從條系将支鹽倉每袋所收客人别納袋息錢四百四十文專一支給,每年約支錢一萬五千餘貫。
續蒙省部注下添差不厘務支鹽忠順、歸正官,其添給食錢亦循例于上件窠名錢内幫支。
蓋緣别納袋息錢所支數多,逐年所收不償所費,以緻支遣不行。
照得添差不厘務支鹽官,已于紹興府随資序每月支破驿料及供給等外,又于支鹽倉逐月添給鹽事食賃錢二十貫文,委是優厚。
在幹道、淳熙年,不過一二十員而已,今來節次承準都省注下三十員,每月支錢六百貫,以一年計之,約支錢六千餘貫。
蓋緣貪圖前項添給,多有指射上件差遣,緻見侵支袋息窠名,深為不便。
」故有是命。
八月十七日,诏嚴州複置神泉監,差監官一員,權隸工部。
将諸處拘納到銅器并鑄當三錢,俟鑄足十萬貫日,監官取旨,特與優異推賞。
仍令嚴州 知、通日下修蓋監屋,其餘事件檢照舊來監例施行。
四年三月十八日,诏潭州衡山縣(瞻)[贍]軍酒庫官改作監橋口鎮按此條首稱「诏」,其末又有「故有是命」一語,則此下文字必為某臣僚或某官司奏狀,诏、奏之間似有脫文。
然檢索無從、姑存疑俟考。
打公事。
頃年常有劫盜入市,剽掠富家财物而去,無可誰何。
政緣其地四通八達,水陸無迹,若不措置,恐啟小人窺窬之心。
今欲添置文臣監領專管煙火,緣不敢創為此阙,卻契勘得本州島管下衡山縣有。
乃湖南封域下流之地,當長沙、益陽、湘陰三縣界首,商賈往來,多于此貿易,盜賊出沒,亦于此窺伺。
市戶二千餘家,地狹不足以居,則于夾江地名暴家歧者,又為一聚落,亦數百家。
緣暴家歧卻屬湘陰縣管,去縣六十餘裡,其本地分巡捕官司則隸土山巡檢寨,相去又一百一十裡,忽有驚急,官兵在遠,難以救應,而橋口巡檢又以非其界分,坐視不顧。
其橋口鎮雖有巡檢一員,職兼煙火,專注右選大使臣,往往不堪更練民事,遂緻群不逞陽為市人,陰為鼠竊。
本官又卻聽長沙、甯鄉兩縣差使,每遇差出,本鎮動是十日半月無人彈壓,及領接日逐相争(瞻)[贍]軍一員,别無職事,坐糜廪稍。
乞将衡山縣(瞻)[贍]軍一員改作監橋口鎮主管煙火公事,就将見任人迪功郎姜必大改差。
所有已差下人如願承替,從赴部陳乞換付身,其請給本州島自行支給,于衡山酒務初無妨廢,而于橋口一鎮可以倚仗。
所有本鎮巡檢,卻責其專一巡捕盜賊,仍乞以「橋口鎮暴家歧橋江水陸巡檢」入銜。
應暴家歧沿江二十裡内,如有強竊盜賊,并仰巡捕,庶幾事任歸一,委是經久利便。
故有是命。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場務監官趁集課額,乃職分之常事,設有不辦,或遇譴罰,亦法禁之當然。
身所自為,彼将安咎今乃有前政拖下欠數,必欲後官抱認補填,程督移催,急于星火,卑官小吏,惟命是從。
前日之額未填,後來之數已阙,因仍展轉,虧欠愈深。
或合俸錢,或索印紙,間有追呼受辱,質貸備償,罹此非辜,誠可憐憫。
乞戒州郡,自今場務監官或有虧欠課額,即合将本人任内所虧分數申嚴批書,以為殿罰,不得抑令後政抱認,以贻場務小官久遠之患。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監登聞檢院吳英隽言:「諸路州軍多以諸軍揀汰養老不厘務使臣差管發賣酒醋、監門、河渡之類,其間多有曾立戰功之人,無力待次,率就養老以(瞻)[贍]其家。
朝廷立此窠阙以優其老,今州郡不能體察,多與厘務使臣混同差使。
兼其平日舍金鼓之外,素所不習,既不善委曲于人,又不能規為措置,多為吏輩肆欺。
或有折欠,悉以俸資陪備,扪心飲恨,無路自明。
由是觀之,所謂優之者,乃害之也。
乞下諸路州軍,今後不得差養老不厘務使臣管賣酒醋及監門、河渡之類。
如或違戾,當職官吏重寘典憲。
專委提點刑獄司、總領所覺察奏聞。
」從之。
嘉泰元年三月六日,诏鄂州在城酒務撥并,付湖廣總領 所兼都統司承認課額。
已差下監官,(領)[令]吏部别行改注。
以湖北諸司有請故也。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省罷紹興府諸暨縣楓橋鎮稅官,令鎮官兼領,從守臣辛棄〔疾〕之請也。
開禧元年閏八月二十四日,吏部言:「提領建康府酒庫所申,監建康府戶部東西南北中酒庫,五庫各系監官二員,乞将見任監官各省罷一員。
見任人許令終滿,已注未上者别行注授。
仍乞下吏部,照格法選差使臣五員赴所準備差使,分幹諸庫事務,以『提領建康府戶部(瞻)[贍]軍酒庫所準備使喚』結銜。
召在部經任識字校尉、小使臣指射,仍從本部铨量差注。
」從之。
十月七日,知建昌軍趙汝砺言:「本軍監(瞻)[贍]軍酒庫一員,曩時酒務分局,故有監酒稅二員,複有監(瞻)[贍]軍酒庫一員。
今三務合而為一,且酤賣微細,日計息錢不登三數十缗,既有兩酒官,則(瞻)[贍]軍自不必置。
又有監太平銀場一員,頃歲銀坑興發,故置官以辦。
使臣之俸,月錢百缗,米幾十石,或大使臣以上,其數又不止此,豈不重為州縣之蠹!乞将監(瞻)[贍]軍酒庫、監太平銀場二員省罷。
」從之。
嘉定元年三月九日,诏行在贍軍激(賣)[賞]酒庫所、都錢庫監官,令吏部侍左、侍右通行差注,依條使阙。
如同日有文武官指射,先差選人。
八月十六日,吏部言:「小使臣任課利場務監官,一時被監司、郡守差檄部綱,不曉法意,不曾給到所屬自陳辭避幹照。
被差在路。
風濤險阻,交納了足,動 涉百日之外。
洎至回任,仍舊管幹趁辦課利無虧欠,批成二考,替罷卻将所差日月不許理為在任,往往皆破考任,反以為害。
乞将似此小使臣監當被差部綱不曾給到自陳幹照,即取索印紙,見得任内課利敷足,即與批書,滿罷權與理為在任月日。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日,權知開州王炜言:「本州島監稅官一員,系轉運司定差,每一日課額止二十千。
又添差一員不厘務之人,坐食耗蠹。
清酒務初無正官員阙,日課五十千,止是本州島措置酤賣,每日輪差公吏而已。
乞下轉運司減添差監稅,隻令正員稅官兼監清酒務,許令文武官通注。
」從之。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知邛州舊管蒲江縣鹽井一監,僻居窮谷之間,民居不滿百家,鹽莢僅供一郡,而監官乃以兩員為額。
内一員兼賣引、商稅、煙火,一員兼買茆、支鹽,職小而任不一,事簡而官獨繁。
乞省減兼買茆、支鹽監官。
從之。
二十八日,诏潭州船料場、造船場、都作院、在城酒稅監官五員,見任人且令終滿,已差下人依省罷(去)[法]。
以湖南諸司言,從潭州所請,廢罷所有錢米添助(瞻)[贍]軍支遣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行在酒所以(瞻)[贍]軍激賞為名,合都城内外列為十有七庫,事煩責重,專在監官得人。
曩歲多注文臣,近來庫官除四員注差文臣外,其餘皆右選也。
考其出身,往往非盡由科目世家,或自軍伍奮身,或從吏胥出職。
其間有不顧廉恥 者,有不知文墨者,則上無以趣辦國課,下無以檢柅吏奸。
照得列庫監官其有雙員者,縱不能盡差文臣,而以一文一武相須并任,不惟增重其官,而左選士流希望升改,有所顧藉,必能盡瘁乃職。
欲望下三省詳酌施行。
」诏将(瞻)[贍]軍諸酒庫雙員監官自今後并以文武官對差,見任人許令終滿,已差下人元系雜出身及流外人,并令赴部别行注授。
内堂除人赴尚書省,别行陳乞合入差遣。
續勘會已降上件指揮,除見任并已差流内武臣一阙存留外,所有合差文臣阙次,開具下項:南上庫、藩葑庫、南庫、東庫、西庫、北庫、南外庫、北外庫、中庫、餘杭庫。
诏十阙并令堂差經任有舉主選人一次。
内堂差阙今後仍舊堂差,部阙今後令吏部照應已得指揮差注流内文臣。
其藩葑庫内一員,自後令點檢所奏辟流内文臣。
十二月四日,樞密院言:「勘會内諸司等處吏職出官之人,多是出官之後卻差充内諸司等處幹辦、監門等官差遣,既先于本司執役,後趣于監官同職,委是分守無别。
其元系吏職出官,卻任在京局務監當差遣,事體亦同。
」诏自今後内諸司等處吏職出身之人,并不許差充内諸司等處幹辦、監門等官差遣。
其以吏職出官,亦不得任在京局務監當差遣。
仍令三省、樞密院常切遵守。
五日,诏賀州稅官一員省罷,以本所官監。
及添差稅官一員并監廟二員,不欲盡行省減,監廟于内止 省減一員,與太平錫場監官一員并省罷。
象州稅官一員省罷,以本州島官兼。
又有添差監廟三員、指使兩員,各存留一員。
梧州添差監稅一員省罷。
從廣西諸司奏請也。
六年七月八日,都大主管川秦茶馬監牧王鉛言:「本司馬務、錦院最系繁夥去處,皆系使臣兼攝。
竊見本司管押茶船官三員,舊來運茶應副陝西博馬,遂有此官。
今不過昭化一處用船,餘皆茶鋪陸運,全無職事,誠可省并。
内二員系成都幫請,一員系漢州幫請,欲乞存留成都府一員外,省罷一員并漢州一員,卻于前件窠阙,許令本司辟差馬務監官一員、錦院監官一員,并以小使臣奏辟,兩年為任。
」诏從之。
令本司于小使臣内踏逐曾經任、有舉主無過犯人充。
七年八月五日,淮西提舉喬行簡言:「訪聞兩淮州縣榷場,商旅般運物貨過淮,卻打博北界鈔鹽回歸。
其弊皆緣州郡利于收稅,更不覺察禁戢,卻将捕到北鹽拘沒入官,置鋪出賣,或分與鹽鋪戶發洩,合行措置。
本司近準指揮,今後兩淮榷場監渡官選差見任官兼管,令提舉司常切覺察,遂行下光州、安豐軍,其花靥鎮、中渡兩榷場不得差補攝公吏。
去後據安豐軍申,選差本軍花靥鎮巡檢兼管。
光州申,中渡系屬光山縣,巡尉亦當任責,遂差本縣縣尉、仙居巡檢、砂窩巡〔檢〕輪流兼管,三月一易。
本司已備申朝廷照會訖外,訪聞淮河兩渡非特北鹽過界,近來本界私茶 渡淮而北亦複不少,尤當謹嚴,亦何愛一二差遣,不使之專一管幹今欲乞将中渡、花靥兩渡監官創置員阙,選差曾經任有舉主人充。
應内有(補)[捕]獲到茶鹽,與照巡尉格推賞,其透漏者罰亦如之。
庶幾職思其憂,亦可使之巡檢奸細,(機)[譏]察盜賊,體探邊境事宜。
」诏從之,增置中渡、花靥兩渡監官各一員,仍令淮西運司選辟經任有(選)舉主選人一次,今後作堂除使阙。
十一月四日,提領建康鎮江府轉般倉〔言〕:「監門職事,自來系差武臣,自(喜)[嘉]定六年内準指揮,專差經任有舉主無過犯選人,永作堂除。
照得本倉監官亦系堂除選人,昨因提轄鎮江榷貨務詹阜民陳乞倉官任滿推賞,已蒙行下,任滿與減二年磨勘訖。
惟是門官雖系改差文臣,與倉官事均一體,未蒙比附推賞。
乞明降指揮。
」诏今後建康府、鎮江府轉般倉監門官任滿,如能搜檢、無透漏官物,比倉官與減半推賞施行。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淮東總領宋鈞言:「諸軍分屯淮甸已多,而揚州為最,月支糧米計一萬七千餘石。
本所每歲截撥不下十三四綱,而倉敖不增築,監官不專差,但委之本州島司戶,大率視為他司委送之事,漫不屑意,交納稽時。
今欲乞轉置揚州戶部大軍官一員,從本所選辟廉潔有才力一次,使之措置添架倉敖,一意出納。
自後歸之部阙,注選人曾經任無過犯者,庶幾職掌專一。
」诏令淮東總領于揚州見任縣 官内選辟一員,仍以「兼監戶部大軍倉(擊)[系]銜」,候任滿日于本州島及總領所批書訖,方得離任。
任滿合得酬賞,與照條放行。
已上《甯宗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九監押
一、路分兵馬兼将者,除管轄本将軍馬外,亦依前項指揮。
如因巡教揀選将兵,所至有管轄不系将兵,亦仰巡觑教閱,點檢軍中差遣。
一、每年春秋,許安撫、钤轄司相度有不系将兵兩指揮以上州軍,輪定三兩處,牒差不兼将路分兵官一員前詣,仍與随處長吏同共商量措置,務在勞逸均平。
奉聖旨依,今欲依上件指揮施行。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正月十八日,永興軍路巡撫、都總管司奏:「逐司久來行遣文字,管下縣鎮将領訓練官司之類,并用劄子行下。
」诏依所申。
詳見總管門。
崇甯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四川地遠,軍防不修,乞利州、夔州依成都府例,各置钤轄,移利州路分于劍門關,兵卒增倍,成都府舊以便宜從事,罷去已久,軍民所巨蠹者,令酌情處斷。
四川監司、钤轄、大州守臣不差蜀人,所轄兵馬東軍與土人參用,如舊法。
」從之。
大觀二年九月十四日,诏:「應東南路钤轄司置簿,每月各具見管開收兵馬文狀,具帳聞奏。
」詳見總管 門。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内降劄子:「帥府舊無路分钤轄者,許置一員,無路分都監者,望郡置一員,參總軍政,并選材武、有功人充。
東南除舊有路分钤轄或路分都監去處,依舊差置于帥、望州駐劄外,其餘添置路分钤轄、路分都監,許令終滿今任,更不差人。
」 政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泸南自克複晏州,疆理益廣,可令帶梓夔路兵馬钤轄,仍充泸南安撫使。
」 六年十一月七日,诏:「應見理路分钤轄,路分都監、州钤轄資序人,并改正。
今後如敢奏陳乞理為資序者,以違禦筆論。
仍委禦史台覺察。
」 宣和二年四月四日,诏:「近緣諸路州軍多占破有手藝人充白直,更代不時,軍士嗟怨,委廉訪使者據籍點檢。
深慮日後經隔歲月,差使依前不均,便行改造新簿,無憑照證。
今後諸軍差使簿籍,并限三年一易,仍申钤轄司照會,違者以違制論。
」 二年四月二十日,诏荊湖北路荊南府、歸、峽、安、複州、荊門軍、漢陽軍為荊南路,帶兵馬都钤轄,治荊南府;鼎、澧、嶽、鄂、辰、沅、靖州為鼎澧路,帶兵馬都钤轄,治鼎州。
五月六日,诏杭、越州、江甯府守臣并帶安撫使、兩浙東西、江東路钤轄,并依三路法選差。
詳見安撫使門。
六年四月十四日,诏潼川府守臣可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钤轄,泸州帶管勾泸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武臣。
九月三日,诏:「近降潼川府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钤轄、泸州止帶管勾泸 南沿邊安撫司公事、差武臣指揮勿行。
」以言者論泸川控扼南夷,移師潼川地遠不便也。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沿江要郡江、宣州,文臣各一員帶兵馬钤轄,武臣各一員充副钤轄。
二十八日,诏諸路要郡兵馬钤轄,以武臣為之副。
八月八日,诏諸路都監改為副钤轄,其請給、人從、序位等,并依舊定(監)[體]例,仍于要郡駐劄。
四年七月八日,诏臨安府依舊帶浙西路兵馬钤轄。
八月二十五日,知洪州軍州、江南西路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高衛言:「洪州舊來系帶江南西路钤轄,後緣帶馬步軍都總管,卻令虔州帶江西路钤轄。
今洪州既隸江州路,其江州路安撫大使已帶馬步軍都總管,欲乞卻令洪州守臣帶江州路钤轄。
應本州島駐劄及時暫差發到本州島統制、統領兵将官等,并聽節制。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诏鄂州置兵馬副钤轄一員。
紹興元年二月三十日,诏建康府、池、饒、宣、徽、信、撫、太平州、廣德、建昌軍為江南東路,依臨安府例,改作江南東路兵馬钤轄。
十一月一日,诏諸路諸州钤轄自今差除兵官,令樞密院更切遵守見行條格,其添差除系随龍并宗室及歸明、歸朝官外,更不差人。
二年四月十九日,诏逐路分充聽候差使,依條許差撥去處,每司不得過六人,二年一替。
其見帶兵馬钤轄州軍充聽候差使人并罷。
五月十八日,知臨安府兼兩浙西路兵馬 钤轄宋輝言宋:原作「永」,據《鹹淳臨安志》卷四七改。
:「臨安府車駕駐跸,事體愈重,即與要郡兵馬钤轄州府不同。
即今并無屬官,欲乞差置主管文字一員。
」從之。
三年三月十七日诏:「要郡、(決)[次]要郡守臣已罷兼帶兵職,其逐路官兵亦合措置。
钤轄改充路分都監,内增置副钤轄去處,皆系沖要控扼州軍,方今多事之際,未可便罷,副钤轄依見置員數改作路分都監,權且存留,并候甯息日取旨。
仍仰逐路帥司開具見任人申樞密院,将不應格法人别行選差,内見添差人依舊。
」 十一月十五日,淮南轉運司言:「諸州禁軍指揮自經兵火之後,例皆缺額,見在兵級不多,除廬州系帥府合存留钤轄外,其餘州軍钤轄欲并行減罷。
」從之。
七年閏十月十六日,右正言李誼言:「乞樞密院今後選差路分钤轄及州钤轄,當以軍功、武藝及累曆邊任之人。
」從之。
十年二月十一日,诏淮南東路兵馬钤轄移就揚州帥府駐劄。
十八年七月十日,樞密院言:「諸路钤轄循例陳乞差破随行指使,即無專一許差條法指揮。
」诏今後更不差破。
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知鎮江府楊揆言:「舊法,一路則有路分钤轄,一州則有州钤轄,如常、秀州、平江府皆有之。
獨鎮江府無州钤轄,目今不系将及廂軍緣無總轄之官,甚不整肅,欲乞差置州钤轄一員。
」從之。
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诏複置淮南西路兵馬钤轄一員,依舊廬州駐劄。
孝宗隆興二年二月八日,臣僚言:「都、副總管至州钤轄差遣,乞依祖宗六等格法,将 曾立戰功、有履曆人等第除授,庶可杜絕僥幸,整肅軍容。
」從之。
幹道元年八月十四日,诏:「今後應文武臣知州軍、諸路厘務總管、副總管、钤轄、都監見辭,并令上殿,批入料錢文曆。
如托避免對,并未得差除舊任,委台谏、監司常切按察,以違制論。
」 三年七月四日,樞密院言:「諸路钤轄到任二年,過滿不候差替成資罷除揀汰應初離軍第一任添差到任人在幹道二年四月十四日指揮之前,并令終滿三年為任。
」從之。
八年五月十五日,宰執進呈降下吳挺劄子,乞令本司統制王世但離軍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钤轄,平江府駐劄。
奉禦筆批依。
虞允文奏曰:「王世但在軍中日已帶江南東路兵馬钤轄,太平府駐劄。
今既離軍,自合前赴新任。
」上曰:「既有現帶差遣,此劄子不必施行。
可特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钤轄,平江府駐劄,不厘務,請給、人從卻與依正官例支破。
」 九年閏正月十七日,上谕宰執:「臨安府既有路分都監一員,而平江府又有一員,何也可并路分、钤轄員數,契勘創始之由。
」梁克家奏:「初因特添差,後遂因仍作阙。
」上曰:「可盡刷諸路所增數,見任人許終滿,後不再差。
亦不許指揮于外,但行下樞密院吏房遵守。
」 四月四日,宰執進呈賈和仲乞添差副都總管。
梁克家等奏曰:「考之格法,觀察使以上方除副都總管,庶官止合除總管,而和仲前三任乃已除副總管。
」上曰:「既于格法有礙,且 當守法,可除江南西路正任總管。
」 淳熙二年九月十三日,诏:「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府、興州依舊分為七路,每路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
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
」 六年六月八日,诏諸路兵馬钤轄除訓将兵逐路各留一員,餘并省罷,見任并差下人令終任,内浙東路兵馬钤轄特令依舊。
以浙東路钤轄、紹興府駐劄為管幹昭慈永佑陵攢(官)[宮]修造故也。
建炎三年诏書:『自崇甯以來,内侍用事,循習至今,理宜痛革。
自今内侍不許與主兵官交通,假貸饋遺,借役禁兵。
』當是時,内侍與兵官交通、借役禁兵八年正月六日,诏添差兩浙西路副總管、提舉德壽宮陳源與在京宮觀,免奉朝請。
先是,奉太上皇帝聖旨,以源應奉有勞,特轉兩官,權給事中趙汝愚因論内侍不可參預軍政:「伏自「當是」至「禁兵」,原無,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上補。
,且猶不可,今乃假以一路總戎之任,恐非太上所以防微杜漸之意。
神宗皇帝時,始令王中正、李憲稍預邊事。
是時朝廷法度峻整,若無甚害,而卒之夤緣攀引,竟緻童貫開邊之禍竟:原作「覺」,據《曆代名臣奏議》卷二九三改。
。
」上以汝愚之言進呈太上皇帝,繼而又宣谕宰執,凡有似此差遣者,皆改差在京宮觀雲。
九年九月一日,诏:「諸路帥司行下訓練路钤,每歲一詣州軍按教,分作春秋兩番前去,不許趁赴筵會、收受折送、多帶人從、過〔支〕驿券、差顧夫腳、須索買物并犒設等。
仰帥臣、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 劾以聞。
」以湖南安撫李椿奏諸州被擾故也。
十三年十月二日,上曰:「押行門久在殿陛,出職差遣拘以兩州钤轄,太狹,可降指揮存留五州。
」于是诏建康府、隆興府、福州三處依舊存留總管窠阙,專差轉員後合得恩例人。
先是,六年诏諸州總管内留二阙差轉員恩例人外,餘阙更不差人,至是複。
十六年閏五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諸路副總管許差破指使一名,别無職事,委是虛破員缺。
」诏見任人且令終滿,日後更不差人。
十月二十三日,诏:「今後差諸路訓練路钤,并要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或有材武人充,其已差下人且令依舊。
」 紹熙元年四月十五日,诏州钤轄、将官如系别路無統攝,準令序官;如本路有統攝,依幹道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揮序職。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近年以來,戎職寝雜,其最甚者,國信所人吏是也。
昨來國信所通事如聶攸、薛師道之徒,久年祗應,官止州钤轄、路分都監而已,未聞任路钤者,今既任路钤矣,所餘者止副總管爾。
有王舜臣者,頃以夤緣僥冒而得之,臣僚失于論列。
今者孟守忠複除江東副總管,然則止緣王舜臣一人破例,遂皆源源而起。
乞罷孟守忠新任,止與前任一般差遣。
仍降指揮,今後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分、州钤差遣。
」從之。
慶元六年四月十八日,樞密院言:「嘉興府申,本府路當津要,歲解朝廷上供錢斛,應辦金國往來使 人,并月支廂、禁、土軍、遞鋪、宗室、嶽廟、歸正、忠順、歸朝、大小寄居等官俸給,百色費用,日慮窘乏,即與其它豐餘大郡事體不同。
本府慶元四年八月内,蒙朝廷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兵钤、仍厘務張卓,續又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副總管、(乃)[仍]厘務曹組,并以副将馬立阙差武功大夫、果州團練使、總管程孝廉,以将官修武郎李顯阙特添差武節大夫、浙西副總管壽昌,以忠翊郎張佑阙特差訓武郎、浙西兵钤董緻中。
今将替官請給除豁外,張卓五員自到任止今年二月,計增支錢二萬一百一十九貫、米五百七十二石、麥二百八十二石。
竊念本府所收财計有限,深慮雜軍揀汰等官經朝廷作阙陳乞注授,在本府實有利害。
欲望朝廷日後有分本府路分總管差遣人,須要資格相當,庶幾凋郡稍可扶持。
」诏将嘉興府戰功、歸正添差阙,今後更不差總管,餘照應逐州軍體例施行。
慶元六年七月九日,樞密院言:「檢會知江陵府、充荊湖北路安撫使楊輔言:『江陵為今重地,财計所入頓虧,所出益廣,今帥司及本府官兵有總管,有路钤,有州钤,有正任、添差路分正副将,而入隊禁軍不滿三百人,實無職事可管。
欲乞朝廷于除授之際,如差總管則免差路钤,差州钤則免差路分。
若向上五員之中減兩員,則歲可省五六千缗。
』已降指揮依,續據楊輔申,钤轄江大濟身故,乞省并州钤一員;并本路副總管吳漢英終滿, 乞不差替官。
」從之。
開禧二年五月十二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安撫司,遍牒諸路所管州軍,見任總管、路钤、钤轄、路分、将副有昏耄癃疾及七十以上人,許自行陳乞解罷,特與宮觀差遣。
(今)[令]所居州軍應副請給,無緻失祿。
或身居兵職,不能當繁難任使而顧位不去,帥臣、監司按劾以聞,仍疾速催以次官赴上。
内有曾從軍者,與存留在任,講究軍事。
」诏令逐路安撫司逐一從公(钤)[铨]量,保明申樞密院。
嘉定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诏張威特差充利州路馬步軍副總管,利州駐劄,三年滿日罷,更不作阙。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巡檢 巡檢 【宋會要】 掌巡檢州邑、捕诘盜賊之事,以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将軍或内侍充。
自兩州至十州。
及沿邊寨或路當險要者,亦因其地為名。
亦有同都巡檢使,供奉官以下為者不雲使。
沿邊又有巡檢都監之名。
巡檢使自一州至九州島軍,有或從道路便宜不限境土。
亦有同巡檢使,三班為者不雲使。
自二縣至七縣。
開封府諸縣有巡檢一員,二縣至三縣有駐泊、巡檢各一員。
府界東、西路都巡檢使各一員,京城四面各一員。
緣海有刀魚舡、戰棹巡檢,江、河、淮、海亦有捉賊巡檢使,又有駐泊捉賊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之名。
太祖幹德五年二月,诏諸處巡檢、監押自今捕得盜賊及犯曲鹽人,并送本屬州府,不得擅行決斷。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十二月,以前登州刺史翟美為濠州刺史,兼江南諸州巡檢使,樞密副承旨潘仁謙副之。
二年正月,以廣南諸州巡檢、唐州刺史曹光實為本州島團練使,依前巡檢。
二年五月,以單州團練使劉延欽為兩浙諸州巡檢。
真宗鹹平三年正月十一日,以西京左藏庫使、康州刺史楊允恭為荊湖江浙都巡檢使,内殿崇班楊守遵副之,侍禁、合門祗候焦守節為都監。
景德二年三月,以殿直、知雄州機宜司趙延祚為左侍禁、雄州北阙城巡檢。
延祚,本州島之大姓,自 太宗朝常出家财交結虜中豪傑朝:原作「廟」,據《長編》卷五九改。
,伺戎人動靜以白州将,因授殿直,令掌其任。
至是,以契丹和好,廢機宜司,而有是命。
三年五月十日,置京東五路巡檢司,以應天府、曹、濮州、廣濟軍為一路,淄、齊、青州為一路,登、萊、濰、密州為一路,單、濟、郓、兖州為一路,沂、徐州、淮陽軍為一路。
先是,京東諸郡常有盜依阻山河,州縣苦之,乃令合門祗候胡守節與京東轉運使張知白等相度所部州軍,分為五路,令便于警捕也。
九月,诏選使臣二員為長城口巡檢,一緣西山,一東抵順安軍,各給兵百人,分道巡邏。
以邊民多赍禁物及盜販北界馬故也。
大中祥符元年八月,诏自京至應天府、曹、濟、單、蔡、許、汝、(穎)[颍]、陳、澶、濮、淄、青州、廣濟軍,并增置巡檢兵、捕賊使臣,及令寄班忠佐提振之。
二年八月,令湖州發卒數十人屯洞庭山。
初,帝出山圖以示輔臣曰:「此山在水中,四面去岸各十餘裡,聞歉歲則寇盜多匿其中。
」故命警巡之。
九月,徙文州都巡檢使廨于州東南之海澳,從轉運使所請也。
五年正月,京東都大巡檢胡守節言:「部民王吉知盜所匿,密以告官,請俟擒獲,以其贓給之。
」帝曰:「然則被盜之家不已重傷乎!宜賜官錢三萬,贓物悉歸其主。
」 二月,诏三班院擇使臣為諸州都、同巡檢。
先是多用補蔭未曆事者,故申明之。
三月,京城都巡檢言:「京城宿鋪兵士,自來官中不曾給與杵棒,隻逐旋借代 及自收買。
欲乞逐鋪官給三須鈲子各三條,置簿管系,遞相交割,壞即官為易換。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淮南轉運使王随請差使臣一員充(盧)[廬]、壽等州提轄橋道兼巡檢,量給兵士、器械,仍與巡檢添支。
從之。
十二月,命吏部員外郎、知延州李及兼管界沿邊都巡檢使,仍給衙隊馬步兵士。
如邊境無事,即不得出巡。
六年十一月,分命合門祗候、寄班、三班使臣等為在京新城外駐泊畿縣巡檢,以奉祀故也。
俟車駕回,悉如舊。
七年九月,诏選寄班四員充京城四面巡檢寄:原作「可」,據原稿本卷第一三○頁改。
,仍優與添給,各差禁軍馬軍五十人、步軍八人,支給器甲。
帝以京城四面巡檢疆界闊遠,兵士至少,其使臣複不谙練,故有是命。
十月,以侍禁、合門祗候龔德為慶州沿邊都巡檢使,管勾慶州、華池縣、平戎、鳳川、柔遠、淮安、鄜延州、子午、狗道嶺、義位、達磨、洛河川至保安軍小胡族地分,置廨于華池縣,歲給缗錢五十萬,備牢酒以犒蕃族。
帝以慶州管熟戶尤衆,其間有納質夏州者,故特置是職。
十一月,置戎、泸、資、榮州、富順監都巡檢使一員。
時内殿承制、合門祗候馬守遵言:「戎、泸等州夷獠雜居,本路钤轄在遂州,緩急不能扞禦。
」故特置此職。
八年十一月,京東轉運司言:「青、濰等州提舉巡檢捉賊、寄班侍禁劉元晸等到任已來,獲賊殊少,手下軍馬甚多,所至甯無搔擾況逐州(目)[自]有巡檢使臣,乞廢提舉巡檢捉賊一司,卻移 登、萊等州都巡檢于密州安邱縣廨宇安泊。
」從之。
九年五月五日,以東染院使染:原缺,據《長編》卷八七補。
、平州刺史、知辰州曹克明為宜、融、桂、昭昭:原作「照」,據《長編》卷八七改。
、柳、象、邕、欽、廉廉:原作「廣」,據《宋史》卷二七二《曹克明傳》改。
、白等州都巡檢使,兼安撫使兼:原無,據《宋史》卷二七二《曹克明傳》補。
,殿直、馬玉為合門祗候,充同巡檢,兼安撫都監,并管勾涯洞事。
時蠻人屢入寇,故有是命。
仍發潭州駐泊虎翼兵三百人以從,歲給公費錢三十萬。
七月,以入内西頭供奉官楊守珍為東頭供奉官、宜融等州權同巡檢,兼安扶都管勾溪洞公事,乘傳之任。
九月诏:「如聞諸道巡檢兵士老病不任事,宜令該路轉運、提點弄獄司分行點檢,悉以強壯兵卒易之。
其衣甲、器械捐贈弊者亦然。
」 天禧元年三月,诏徙戎泸資榮州富順監都巡檢使于江安縣廨。
先是,其廨在戎州,去淯并監押将百裡,緩急夷寇驚擾,即應授不及故也。
二年正月,诏川峽巡檢、捉賊随行兵卒無料錢者,月給醬菜錢二百,其見請不及者足其數。
初,壽春郡王友張士遜言友:原作「支」,據《宋史》卷三一一《張士遜傳》改。
,捕賊食不及時,皆須自市食物,(故)[欲]望加給之,故有是命。
二月徙泗濠州路巡檢廨宇于龜山。
先是,僧智悟集鄉裡兇黠之人為行者集鄉裡兇黠:前四字原缺,又「黠」原作「轄」,據《長編》卷九一補、改。
,計千餘人,淩毆平民,恣為不逞恣:原作「恐」;不:原缺。
并據《長編》卷九一改、補。
。
帝遣内侍任守忠取新隸籍者盡逐之者:原無,據《長編》卷九一補。
,因命徙巡檢以防察焉。
四月,诏自〔今〕巡檢使臣宜令選腳色有武勇者充。
如軍職出身及化外歸朝班行,當更詳酌差遣。
八月,新城内權都巡檢周仁美言:地分巡檢軍士捕亡卒賊盜不獲皆有決罰,而 獲之者無賞,今請獲亡卒一人賞錢二百,賊一人錢五百。
從之。
三年九月二日,供備庫使侍其旭言侍:原作「傅」,據《長編》卷九四改。
:「廣州多蕃漢大商,無城郭。
雖有海上巡檢,又往複不常,或有剽劫,則全乏禦備,請徙廣、恩州海上都巡檢一員「恩」上原有「祥」字,據《長編》卷九四删。
,廨于廣州市舶亭南,以便防禦。
」從之。
二十九日,令諸路巡檢不得以犯罪配軍卒景迹百姓,于地内緝賊。
時京東提點刑獄言,巡檢使臣差軍卒于地分緝賊,所差之人皆犯罪配隸者,恣鄉村擾民,故有條約。
仁宗天聖四年九月,诏:「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知軍等,今後常切提舉覺察巡檢、捉賊使臣,若有盜賊之處,不住催促擒捕。
如顯是怯懦,即具狀以聞,仍于部内選有武勇使臣權差替換。
候有勞績,則具奏聞。
如不切覺察,當行朝典。
」 十月,上封者言:「在處水路巡檢使臣每至警巡,船載骨肉随行,或遇賊驚劫,皆有顧戀,不畫時尋趁捉殺,緻令潰散。
乞今後不得船載骨肉随行。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同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張君平言:「汴河至泗州千裡堤,多盜賊剽劫,雖有縣鎮監押、巡檢,又緣地裡遙遠,各有煙火、倉場、庫務所系。
欲乞每兩驿添置巡檢使臣一名,卻廢自京至楚州夾河巡檢。
」樞密院請于沿汴每兩驿置捉賊使臣一員,選差與人員、兵卒七十人,器甲六分,人船一隻,于空迥處立廨舍,卻省夾河巡檢。
從之。
七年八月,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 事張仲宣言:「府界諸縣頗有賊徒,蓋巡檢使臣隻于廨宇端坐,并不用心。
望降诏旨(鈴)[钤]轄府界東西路都同巡檢、駐泊、捉賊使臣等,自今常切于地分内往來,所到縣鎮不得住過三五日,仍令諸縣每遇巡檢、駐泊到彼,卻具到發日時文狀報本府。
如有諸縣申報賊盜,令本府畫時勾收巡檢、駐泊印紙曆子批上,候獲銷破。
」從之。
八年十月,供奉官、合門祗候康文德(奉)[奏]:「舊制,都、同巡檢及捉賊使臣在任至得替,捉到強劫竊盜及殺人賊分數,磨勘升降施行。
其諸州軍縣鎮兼巡檢使臣捉獲賊盜,不該磨勘賞罰之法,事體未均。
欲望(目)[自]今依都、同巡檢捉賊使臣例,許令磨勘。
」從之。
慶曆三年九月,置開封府諸縣巡檢各一員,分東、西二路,置提舉捉賊各一員。
是月,诏諸路轉運、按察使、提點刑獄及諸州長吏,舉所部兵馬都監至監臨場務使臣有材勇、堪任巡檢者以名聞。
若捕賊有功,即不次遷擢之。
五年四月五:原缺,據《長編》卷一五五補。
,诏保州保:原缺,據《長編》卷一五五補。
、廣信、安肅軍巡檢、都監,仍舊每月輪一員出巡邊。
六年正月,诏道州、桂陽監猺賊未息,權置都巡檢使一員。
七年八月,诏以保州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雄、(霰)[霸]等州界河隸高陽關路。
其兩司守捍之計,委逐路主将處置。
仍分屯兵馬,控禦賊盜,毋令侵轶。
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禮賓副使喬铨充廬、壽、光州兼沿淮都巡檢使。
皇佑元年二月六日,泾原路都總管、知謂州夏安期言: 「乞(今)[令]原州等處揀選弓手,分作三等,分屬東、西兩路都巡檢下管系。
乞差土人使臣四人充弓箭手巡檢。
」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京西轉司言:「相度滑州韋城,開封府長垣、東明,曹州句、南華五縣之間,自來多有賊盜,合添置使臣一員充五縣管界巡檢。
」從之。
至和二年二月,增置益州外城巡檢一員益州外:原缺,據《長編》卷一七八補。
,兼管勾城池事。
八月,置甯化軍東陽、西陽川至天池東西巡檢使臣一員川:原作「州」,據《長編》卷一八○改。
,專管勾弓箭手公事。
以富弼言甯化軍所招耕禁地弓箭手已千餘人軍所:原缺,據《長編》卷一八○補。
,其土人右班殿直高政材勇絕倫,可使為巡檢,因以命之。
嘉佑元年五月,權置京城裡外巡檢,以晝夜大雨。
是年七月,罷京師舊城裡所增巡檢師舊:原缺,據《長編》卷一八三補。
。
三年十二月,诏:「諸路每一州軍巡檢有至三五員者,又三兩州至八九州島有都、同巡檢或駐泊、捉賊,員教過多,非唯軍馬勢分,兼遇驚劫,罕能獲賊,惟逐縣弓手習知賊所匿藏而捕獲之。
其一州軍止留巡檢一員,數州留都、同巡檢一員。
其沿邊、沿海及河汴江湖險僻之地湖:原作「潮」,據原稿本卷第一三○頁改。
,舊有巡檢處并留之,其增逐縣弓手減散從承符腳力,代以剩員。
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減罷京東西路郓、齊等七州軍管界巡檢及駐泊兵士,以起居舍人、知制诰劉敞上言,而本路安(府)[撫]、轉運司相度以為便也。
五年三月,诏京城外四面巡檢,自今并選合門祗候以上常經外任親民而無贓私罪者為之。
是月,罷滄州路岚石及高 陽關路保州滄:原作「倉」,據《長編》卷一九一改。
、廣信等軍都巡檢司。
六年七月六日,廣南東路轉運司言:「廣州東江水路至東莞縣界,海水至闊,多盜賊,去東南道巡檢至遠,難為防遏。
有地名亭頭,千餘家,日有市井,乞添置巡檢一員于亭頭,仍分東南道巡檢水軍二百人防截。
」從之。
十月,诏:「京東西、淮南、江浙江浙:原倒,據《長編》卷一九五乙。
、荊湖南北路,比年水災,盜賊仍起,其令逐路安撫、轉運、提點刑獄、钤轄司于控扼之地于:原無,據《長編》卷一九五補。
,相度權增置都、同巡檢。
候向去豐熟,即複減罷。
」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樞密院言:「請自今使臣充替及降監當者,曆任曾經親民、實有武勇、堪捕賊者,元犯情輕,許舉充權巡檢,理監(賞)[當]資序。
其入親民差遣、曾犯贓私罪、實有武勇者,亦聽舉差沿邊任使。
」從之。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界河巡檢三員,自今當以一員屯獨流寨,一員屯信安軍,一員居霸州治本司事。
仍一月一出巡,每季番休相代。
三年十月,以泰州團練使郭緒為滄州總管,兼雄、霸州沿界河至海口及滄州界沿海都巡檢使。
國朝以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此段文字與本門之首全同,似可删去。
、将軍或内侍充。
自兩州至十州,及緣邊寨或路當險要者,亦因其地為名。
亦有同都巡檢使,若供奉官以下為之者,即不雲使。
緣邊又有巡檢、都監之名。
巡檢使自一州至九州島軍,有或從道路便宜,不限境土。
亦有同巡檢使,三班為之者亦不雲使。
自二縣至七縣,開封府諸縣有巡檢一員, 二縣至三縣有駐泊、巡檢各一員,府界東西路都巡檢各一員,京城四面各一員。
緣海有刀魚船、戰棹巡檢,緣江、河、淮、海亦有捉賊巡檢,又有駐泊捉賊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之名。
景德三年,置京東五路巡檢司,以應天府曹、濮州、廣濟軍為一路,單、濟、郓、兖州為一路,淄、齊、青州為一路,登、萊、濰、密州為一路,沂、徐州、淮陽軍為一路。
大中祥符五年,诏三班院擇使臣為諸州都、同巡檢。
七年,诏選寄班四員充京城四面巡檢。
慶曆三年,置開封府諸縣巡檢各一員,又分東西二路置提舉捉賊各一員。
嘉佑元年,權置京城裡外巡檢,以晝夜大雨。
尋罷舊城裡所增巡檢。
三年,诏:「諸路每一州軍巡檢有至三五員者,又兩三州至八九州島有都、同巡檢或駐泊捉賊,員數過多,非唯軍馬勢分,兼遇驚劫,罕能獲賊,惟逐縣弓手習知賊所匿藏而捕獲之。
其一州軍止留巡撿一員州:原作「員」,據原稿本卷第一二九頁改。
,數州留都、同巡檢一員,其緣邊緣海及河汴江湖險僻之地,舊有巡檢處并留之。
」 景德三年德:原作「佑」,據《長編》卷六三改。
,上封者言:「諸處巡檢務任武勇、心力強明者,乞不以福建,荊湖、江浙、川峽及衙前、省職文資出身入領其事領:原作「嶺」,據《長編》卷六三改。
。
真宗謂樞密使王欽若曰:「人之勇怯豈拘南北,若此區别,非任人之道。
」 《歸田錄》:太祖時,郭進為西山巡檢,有告其陰通河東劉繼元,将有異志者,太祖大怒,以其誣害忠臣,命縛其人予進,使自處置。
進得而不殺,謂曰:「爾能為我取 繼元一城一寨,不止贖爾死,當請賞爾一官。
」歲餘,其人誘其一城來降,進具其事送之于朝,請賞以官。
太祖曰:「爾誣害我忠良,此纔可贖死爾,賞不可得也。
」命以其人還進。
進複請曰:「使臣失信則不能用人矣。
」太祖于是賞以一官。
君臣之間蓋如此。
太祖時,李漢超為關南巡檢使。
漢超武人,所為多不法。
久之,關南百姓詣阙訟漢超貸民錢不還,及掠其女以為妾。
太祖召百姓入見便殿,賜以酒食,徐問曰:「自漢超在關南,契丹入寇者幾」百姓曰:「無也。
」太祖曰:「往時契丹入寇,邊将不能禦,河北之民歲遭劫虜,汝于此時能保其赀财、婦女乎今漢超所取,孰與契丹之多」又問訟女者曰:「汝家幾女所嫁何人」百姓具以對,太祖曰:「然則所嫁皆村夫也。
若漢超者,吾之貴臣也,以愛汝女則取之,得之必不使失所。
與其嫁村夫,敦若處漢超家富貴。
」于是百姓皆感悅而去。
太祖使人語漢超曰:「汝須錢,何不告我而取于民乎」乃賜以銀數百兩,曰:「汝自還之,使其感汝也。
」漢超感泣,誓以死報。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提舉兵甲巡檢事 提舉兵甲巡檢事 淳熙十五年七月八日,诏夔州守臣兼提舉歸峽州兵甲司公事。
以知夔州楊輔言:「夔之與歸,(蜃)[唇]齒相資,今以歸州改隸湖北,則夔之屏蔽單弱,一有緩急,事不相應。
乞依江西贛州兼廣東南雄州兵甲公事例,庶幾利害相通,以備不虞。
」故有是命。
淳熙元年正月四日,诏永州祁陽縣排山增置巡檢一員。
五年, 诏改作衡永州接界巡檢。
并從前後守臣之請也。
二年閏九月七日,廣南西路司言:「邕、賓、橫、貴數州之間,有古棘、虛、通諸州境,寇盜往來會集之地,向來有巡檢。
今乞依舊置一員,乞以賓橫州同巡檢為名;招置土軍,五十人為額。
」從之。
三年三月十三日,成都府路都钤轄司言:「威州巡檢即無立定滿替賞格,乞依茂州、石泉軍巡檢例,減磨勘三年。
」從之。
八年二月二日,知江陵府高夔言:「石首、監利、巘江三縣巡檢見在監利縣置寨,緩急隻可照管一縣。
其魯家洑在三邑之間,欲移就魯家洑置寨把截,庶可通照三縣地分。
」從之。
十一年正月九日,诏林州博白縣巡檢移就本縣周羅鄉駐劄,仍銜禦内帶入,從知林州施埤奏請也。
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權戶部侍郎葉翥等言:「近日二浙私鹽公行,略無畏避。
巡尉任滿,不過宛轉請囑提舉司保明,卻以無透漏推賞。
雖曰止得占射差遣一次,然亦不可以妄予也。
今欲将提舉司保明巡尉合得無透漏賞,到部之日未得便與放行,須自戶部行下榷貨務,契勘本人在任月日,本州島軍住賣鹽額有無增虧。
如住賣鹽及額虧,即是巡尉任内必有透漏私鹽,難以與賞;若住賣鹽及額,所合得無透漏賞卻與依舊放行。
」從之。
六月二十二日,令諸州縣不得辄令巡檢就寨自行受約,有違戾者,所差及受差官并坐之。
十一月十三日,權發遣黔州蔣介言:「本州島兵官巡檢、駐泊、 捉賊三阙,并系大使臣窠阙。
七八年來,久無正官。
緣川蜀大使臣極少,并無本等人可以注授。
乞下夔路轉運司,凡沿邊大使臣差遣,日後無本等人注拟,通差試中材武小使臣。
」從之。
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诏西和州祁山寨巡檢、監押二員内,一員移充威遠鎮巡檢,于威遠鎮置司,兼煙火公事。
從本路帥、憲司請也。
十四年二月八日,知福州買選言:「乞今後應沿海巡檢,須系武舉或軍功出身、年五十、谙曉兵機行陣之人,方許差注。
」吏部看詳,欲将沿海巡檢窠阙從條先選曾經海道捕賊立功、谙會船水人,次注武舉出身人。
如無,即依見行條法差注,止不注流外出身之人。
從之。
十五年七月四日,诏成州天水縣巡檢移就黃竹置司,從四川制置司請也。
淳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施州廢罷同巡檢窠阙一員,今任滿更不差注。
将同巡檢下土軍并入管界巡檢司,補填阙額。
從本路諸司請也。
紹熙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權發遣廬州趙鞏言:「安豐軍花靥鎮巡檢兼監河渡,後來多有不帶兼監。
今來創置榷場,全藉巡檢(機)[譏]察私渡,乞于差劄内照元降指揮,以『花靥鎮巡檢兼煙火公事酒稅河渡』十四字系銜十四字:原作「四字」,據上文所述計之,正為十四字,因補「十」字。
。
」從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許及之奏:盱眙軍浮山鎮巡檢李漢超已經三任,于本地及北界人情稔熟,與奸為市,因緻透漏錢寶。
乞别差官承替,隻以二年為任。
」上曰:「此說極是。
大率人情 稔熟,不能無弊。
」 四年九月二日,權發遣郢州羅頌言:「京山縣疆界遼遠,不時盜賊竊發,乞省罷添差指使四員,複置巡檢一員。
」吏部勘當,乞省罷指使并聽候使喚各二員,日後更不作阙,添置巡檢一員,于永隆市駐劄,乞作郢州長壽京山兩縣巡檢系銜。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吏部拟注沿海巡檢并諸路押隊差遣,并申樞密院铨量,竊慮行遣迂滞。
」诏今後并委本部長貳一面子細铨量差注施行铨:原作「鈴」,據上文所述改。
。
嘉泰元年九月十二日,辰州奏:「沅陵縣管下有黑栗堡,與浦口堡相距止十數裡,尋常多是黑栗巡檢兼之。
其浦口地分不數十裡,為巡檢者絕無職事。
乞将黑栗、浦口巡檢共為一阙,通管兩處地分事,卻将浦口巡檢阙改作楠木山巡檢,注拟合入阙人。
」下湖北諸司相度,公共保明,及吏部勘當,委為經久利便。
從之。
開禧二年正月二十九日,知盱眙軍常褚奏:「本軍所管戶口不及江浙一大縣,而都監乃有五員。
阖境之内已有五巡檢而外,有沿淮巡檢兩阙,其間一員至無一職可為、赤地可管。
乞省罷一都監,一巡檢,卻于天長、盱眙各置主簿。
」诏減罷沿淮巡檢一員,更不差人,增置盱眙縣主簿一員。
五月二日,吏部言:「夔路諸司乞從臣僚奏請,将施州建始縣巡檢司移屯南寨,卻廢南寨監押一員,令巡檢兼領,任滿從監押酬賞條格。
本部卻欲從所請,将施州建始縣管界巡檢 銜内,系帶『南寨兵馬監押及催綱巡捉私茶鹽礬私鑄銅器』,令本路轉運司認定,永遠使阙,專一定差小使臣。
所有建始縣巡檢地分,專責建始縣尉巡捕,并移置巡檢司土兵于南寨屯駐。
從之。
七月十日,臣僚言:「乞專委諸州守臣铨量巡尉,如有年老昏耄、不堪任職之人,即與改授祠祿。
若年高精力未衰之人,即與管下主簿或監當對易職任。
其已注未上之人,與别官兩易差遣。
仍今後應恩科、吏職、雜流、非材武之人,不許注授巡尉。
」從之。
詳見縣尉門。
嘉定元年九月七日,淮西運判張孝仲奏:「本路見任知縣、縣令,許諸司審量,有不勝任人,選辟承替。
若縣尉、巡檢、監鎮所管(人煙)[煙火]盜賊,于邊頭利害實有關系,欲乞一體審量。
或不稱職,許從辟替。
」诏從之。
淮東準此。
四年十月七日,诏添置郴州桂東縣縣丞、巡檢各一員,從知潭州曹彥約之請也。
詳見州縣升降廢置。
同日,诏郴州英田巡檢隸于酃縣,資興巡檢隸于資興縣。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吳江巡塘以兼權巡檢入銜。
以平江府言:「長洲縣尹山小長橋及吳江縣四橋等處一帶,接連太湖,盜賊出沒,措置創蓋鋪屋、寨屋,分差兵士,乞以巡塘兼權巡檢。
」故有是命。
十二月一日,廣西諸司奏:「梧州蒼梧一縣,譚甫山則有巡檢,西岸則有同巡檢,在州則有都監、都巡。
以郭言之,不過三百餘戶,而有都巡檢使,将安用乎乞将都巡檢除罷,其都巡司額管一百 二十名土軍内,将五十名撥付譚甫寨招填把截外,餘七十名并付同巡司收管。
」從之。
。
乞選移兩縣巡檢,置于清溪市防拓。
本司相度,合于袁州分宜縣白斜圃創置巡檢為宜,卻以『筠袁州分宜上高縣巡檢』系銜,可以彈壓蒙山、方山、大漿之患。
已得旨依。
今臨江軍新喻縣尉陳樸厚陳乞,蒙山系上高、分宜、新喻三縣之界,去本縣治九十餘裡,地形峭拔,奸滑所聚,三縣均以為病。
今者巡檢系銜隻以分宜、上高兩縣,則奸徒不容于彼界,必緻奔聚于本縣。
巡檢于本縣既無統攝,則必置于度外,自此蒙山之民不獲安枕。
乞于巡檢銜内增入新喻系銜。
本司照得所乞,委涉新喻尉司利害。
」從之。
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江西轉運司奏:「筠州申,上高縣銀場土豪請買,招集惡少,采銀山中,又于近山清溪創立市井,貿通有無大小,嗜利無厭,輕命好 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淮東安撫司奏:「滁州之三縣,全椒、來安皆有巡檢,惟清流一縣正介西北之沖,乃獨無之。
本縣止有令、尉兩人,勢尤單弱,願置清流巡檢一員,俾立寨于關山,創招土兵五十人。
平居可以遏盜,便安行旅,緩急可以助大軍之耳目。
仍将本州島添差将官、兵官員阙并行省罷,庶幾減省冗員無益之費,增添巡檢有用之官。
」诏滁州清流縣添置管界巡檢一員,令淮東安撫司從公選辟一次。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湖州奏:「本路歸安縣管下地 名荷葉浦,水面宏闊,寇盜出沒。
今于韶村建立寨屋,招募土兵,添造巡船。
其安吉縣酒稅官三員,一員系在升慈,專差武臣,今欲省此官,卻置荷葉浦巡檢一員。
所是新置巡檢,乞從朝廷選差一次,自後徑作部(關)[阙]。
其請給卻從本州島(勘)[斟]酌,量行添增,使之可以養廉,專一巡警。
」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淮西安撫、轉運司奏:「照得滁州申,無為軍盧江縣金牛鎮市有居民二百餘家,本軍酒坊一所,從例系差本軍指使官權攝,兼煙火公事。
今乞創差巡檢一員,置在彼處,兼煙火酒務,使之巡視城壁,關防盜賊,庶幾其職稍專。
」诏無為軍金牛鎮創置巡檢一員,專一巡視修治城壁、關防盜賊等事。
(今)[令]淮西安撫、轉運司公共奏辟一次。
其請給等并依本軍指使則例支破,餘依。
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其天水縣巡檢一員,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監當 監當 【宋會要】 淳熙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利州東路安撫諸司言:「利州紹興監監官一員,欲改注應選大使臣,先親民,次監當,并铨量人材注拟。
」從之。
諸司言其元系本路提舉鑄錢官踏逐武臣申宣撫制置司差辟,昨來撥付轉運司。
每季使阙集注,先職官,次從政、修職郎,次迪功郎。
緣本監所管人兵并系兇惡免死配隸之徒,以此多是挂阙,無人願就。
間有指射,率皆怯懦,不能彈壓。
其錢監官吏部四選皆有差注條格,許差文武官,故〔從〕其請。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監興元府在城商稅兼合同場二員撥歸利州路轉運司,依見條法差注。
以知興元府張堅奏:「本府稅務監官二員,皆兼管合同茶場,頃歲茶馬司或乞專辟,或乞踏逐人才關轉運司通簽奏差。
其間累年變革雖不同,大抵皆借茶以為重,而稅務事則恬不顧恤。
且被茶司之檄而來者,必有夤緣,興元既在屬部,豈敢誰何乞撥上件阙歸轉運司,則茶司與本府皆可考其能否。
」事下吏部,以為允當,故有是命。
八月十一日,诏光州稅務鹽監一員,依舊歸部差注。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戶部尚書葉翥言:「乞撥還犒賞酒庫内監官,及二萬貫以上許置二員,不及二萬貫去處各乞省罷一員。
」從之。
紹熙三年閏二月二十三日,湖廣總領 所〔言〕:「鄂州大軍庫經常收支浩瀚,止有監當一員,委是阙官管幹。
照得紹興二十三年五月内,得旨許令添置一員,自後未蒙差到。
今踏逐文林郎程愈可以任上件職事,其請給、人從、理任、酬賞,并乞依見任監官體例。
」從之。
已上《光宗會要》。
慶元三年二月四日,诏紹興府添差不厘務支鹽官,今後以十五員為額,見任人許令終滿。
以浙東提舉司言:「紹興府諸鹽場官吏及押袋官,并諸處監事官吏食錢,逐時修葺諸處鹽敖、(食)[倉]場、屋宇,收買行遣紙紮、雜物并扛鹽腳錢,從條系将支鹽倉每袋所收客人别納袋息錢四百四十文專一支給,每年約支錢一萬五千餘貫。
續蒙省部注下添差不厘務支鹽忠順、歸正官,其添給食錢亦循例于上件窠名錢内幫支。
蓋緣别納袋息錢所支數多,逐年所收不償所費,以緻支遣不行。
照得添差不厘務支鹽官,已于紹興府随資序每月支破驿料及供給等外,又于支鹽倉逐月添給鹽事食賃錢二十貫文,委是優厚。
在幹道、淳熙年,不過一二十員而已,今來節次承準都省注下三十員,每月支錢六百貫,以一年計之,約支錢六千餘貫。
蓋緣貪圖前項添給,多有指射上件差遣,緻見侵支袋息窠名,深為不便。
」故有是命。
八月十七日,诏嚴州複置神泉監,差監官一員,權隸工部。
将諸處拘納到銅器并鑄當三錢,俟鑄足十萬貫日,監官取旨,特與優異推賞。
仍令嚴州 知、通日下修蓋監屋,其餘事件檢照舊來監例施行。
四年三月十八日,诏潭州衡山縣(瞻)[贍]軍酒庫官改作監橋口鎮按此條首稱「诏」,其末又有「故有是命」一語,則此下文字必為某臣僚或某官司奏狀,诏、奏之間似有脫文。
然檢索無從、姑存疑俟考。
打公事。
頃年常有劫盜入市,剽掠富家财物而去,無可誰何。
政緣其地四通八達,水陸無迹,若不措置,恐啟小人窺窬之心。
今欲添置文臣監領專管煙火,緣不敢創為此阙,卻契勘得本州島管下衡山縣有。
乃湖南封域下流之地,當長沙、益陽、湘陰三縣界首,商賈往來,多于此貿易,盜賊出沒,亦于此窺伺。
市戶二千餘家,地狹不足以居,則于夾江地名暴家歧者,又為一聚落,亦數百家。
緣暴家歧卻屬湘陰縣管,去縣六十餘裡,其本地分巡捕官司則隸土山巡檢寨,相去又一百一十裡,忽有驚急,官兵在遠,難以救應,而橋口巡檢又以非其界分,坐視不顧。
其橋口鎮雖有巡檢一員,職兼煙火,專注右選大使臣,往往不堪更練民事,遂緻群不逞陽為市人,陰為鼠竊。
本官又卻聽長沙、甯鄉兩縣差使,每遇差出,本鎮動是十日半月無人彈壓,及領接日逐相争(瞻)[贍]軍一員,别無職事,坐糜廪稍。
乞将衡山縣(瞻)[贍]軍一員改作監橋口鎮主管煙火公事,就将見任人迪功郎姜必大改差。
所有已差下人如願承替,從赴部陳乞換付身,其請給本州島自行支給,于衡山酒務初無妨廢,而于橋口一鎮可以倚仗。
所有本鎮巡檢,卻責其專一巡捕盜賊,仍乞以「橋口鎮暴家歧橋江水陸巡檢」入銜。
應暴家歧沿江二十裡内,如有強竊盜賊,并仰巡捕,庶幾事任歸一,委是經久利便。
故有是命。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場務監官趁集課額,乃職分之常事,設有不辦,或遇譴罰,亦法禁之當然。
身所自為,彼将安咎今乃有前政拖下欠數,必欲後官抱認補填,程督移催,急于星火,卑官小吏,惟命是從。
前日之額未填,後來之數已阙,因仍展轉,虧欠愈深。
或合俸錢,或索印紙,間有追呼受辱,質貸備償,罹此非辜,誠可憐憫。
乞戒州郡,自今場務監官或有虧欠課額,即合将本人任内所虧分數申嚴批書,以為殿罰,不得抑令後政抱認,以贻場務小官久遠之患。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監登聞檢院吳英隽言:「諸路州軍多以諸軍揀汰養老不厘務使臣差管發賣酒醋、監門、河渡之類,其間多有曾立戰功之人,無力待次,率就養老以(瞻)[贍]其家。
朝廷立此窠阙以優其老,今州郡不能體察,多與厘務使臣混同差使。
兼其平日舍金鼓之外,素所不習,既不善委曲于人,又不能規為措置,多為吏輩肆欺。
或有折欠,悉以俸資陪備,扪心飲恨,無路自明。
由是觀之,所謂優之者,乃害之也。
乞下諸路州軍,今後不得差養老不厘務使臣管賣酒醋及監門、河渡之類。
如或違戾,當職官吏重寘典憲。
專委提點刑獄司、總領所覺察奏聞。
」從之。
嘉泰元年三月六日,诏鄂州在城酒務撥并,付湖廣總領 所兼都統司承認課額。
已差下監官,(領)[令]吏部别行改注。
以湖北諸司有請故也。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省罷紹興府諸暨縣楓橋鎮稅官,令鎮官兼領,從守臣辛棄〔疾〕之請也。
開禧元年閏八月二十四日,吏部言:「提領建康府酒庫所申,監建康府戶部東西南北中酒庫,五庫各系監官二員,乞将見任監官各省罷一員。
見任人許令終滿,已注未上者别行注授。
仍乞下吏部,照格法選差使臣五員赴所準備差使,分幹諸庫事務,以『提領建康府戶部(瞻)[贍]軍酒庫所準備使喚』結銜。
召在部經任識字校尉、小使臣指射,仍從本部铨量差注。
」從之。
十月七日,知建昌軍趙汝砺言:「本軍監(瞻)[贍]軍酒庫一員,曩時酒務分局,故有監酒稅二員,複有監(瞻)[贍]軍酒庫一員。
今三務合而為一,且酤賣微細,日計息錢不登三數十缗,既有兩酒官,則(瞻)[贍]軍自不必置。
又有監太平銀場一員,頃歲銀坑興發,故置官以辦。
使臣之俸,月錢百缗,米幾十石,或大使臣以上,其數又不止此,豈不重為州縣之蠹!乞将監(瞻)[贍]軍酒庫、監太平銀場二員省罷。
」從之。
嘉定元年三月九日,诏行在贍軍激(賣)[賞]酒庫所、都錢庫監官,令吏部侍左、侍右通行差注,依條使阙。
如同日有文武官指射,先差選人。
八月十六日,吏部言:「小使臣任課利場務監官,一時被監司、郡守差檄部綱,不曉法意,不曾給到所屬自陳辭避幹照。
被差在路。
風濤險阻,交納了足,動 涉百日之外。
洎至回任,仍舊管幹趁辦課利無虧欠,批成二考,替罷卻将所差日月不許理為在任,往往皆破考任,反以為害。
乞将似此小使臣監當被差部綱不曾給到自陳幹照,即取索印紙,見得任内課利敷足,即與批書,滿罷權與理為在任月日。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日,權知開州王炜言:「本州島監稅官一員,系轉運司定差,每一日課額止二十千。
又添差一員不厘務之人,坐食耗蠹。
清酒務初無正官員阙,日課五十千,止是本州島措置酤賣,每日輪差公吏而已。
乞下轉運司減添差監稅,隻令正員稅官兼監清酒務,許令文武官通注。
」從之。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知邛州舊管蒲江縣鹽井一監,僻居窮谷之間,民居不滿百家,鹽莢僅供一郡,而監官乃以兩員為額。
内一員兼賣引、商稅、煙火,一員兼買茆、支鹽,職小而任不一,事簡而官獨繁。
乞省減兼買茆、支鹽監官。
從之。
二十八日,诏潭州船料場、造船場、都作院、在城酒稅監官五員,見任人且令終滿,已差下人依省罷(去)[法]。
以湖南諸司言,從潭州所請,廢罷所有錢米添助(瞻)[贍]軍支遣故也。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行在酒所以(瞻)[贍]軍激賞為名,合都城内外列為十有七庫,事煩責重,專在監官得人。
曩歲多注文臣,近來庫官除四員注差文臣外,其餘皆右選也。
考其出身,往往非盡由科目世家,或自軍伍奮身,或從吏胥出職。
其間有不顧廉恥 者,有不知文墨者,則上無以趣辦國課,下無以檢柅吏奸。
照得列庫監官其有雙員者,縱不能盡差文臣,而以一文一武相須并任,不惟增重其官,而左選士流希望升改,有所顧藉,必能盡瘁乃職。
欲望下三省詳酌施行。
」诏将(瞻)[贍]軍諸酒庫雙員監官自今後并以文武官對差,見任人許令終滿,已差下人元系雜出身及流外人,并令赴部别行注授。
内堂除人赴尚書省,别行陳乞合入差遣。
續勘會已降上件指揮,除見任并已差流内武臣一阙存留外,所有合差文臣阙次,開具下項:南上庫、藩葑庫、南庫、東庫、西庫、北庫、南外庫、北外庫、中庫、餘杭庫。
诏十阙并令堂差經任有舉主選人一次。
内堂差阙今後仍舊堂差,部阙今後令吏部照應已得指揮差注流内文臣。
其藩葑庫内一員,自後令點檢所奏辟流内文臣。
十二月四日,樞密院言:「勘會内諸司等處吏職出官之人,多是出官之後卻差充内諸司等處幹辦、監門等官差遣,既先于本司執役,後趣于監官同職,委是分守無别。
其元系吏職出官,卻任在京局務監當差遣,事體亦同。
」诏自今後内諸司等處吏職出身之人,并不許差充内諸司等處幹辦、監門等官差遣。
其以吏職出官,亦不得任在京局務監當差遣。
仍令三省、樞密院常切遵守。
五日,诏賀州稅官一員省罷,以本所官監。
及添差稅官一員并監廟二員,不欲盡行省減,監廟于内止 省減一員,與太平錫場監官一員并省罷。
象州稅官一員省罷,以本州島官兼。
又有添差監廟三員、指使兩員,各存留一員。
梧州添差監稅一員省罷。
從廣西諸司奏請也。
六年七月八日,都大主管川秦茶馬監牧王鉛言:「本司馬務、錦院最系繁夥去處,皆系使臣兼攝。
竊見本司管押茶船官三員,舊來運茶應副陝西博馬,遂有此官。
今不過昭化一處用船,餘皆茶鋪陸運,全無職事,誠可省并。
内二員系成都幫請,一員系漢州幫請,欲乞存留成都府一員外,省罷一員并漢州一員,卻于前件窠阙,許令本司辟差馬務監官一員、錦院監官一員,并以小使臣奏辟,兩年為任。
」诏從之。
令本司于小使臣内踏逐曾經任、有舉主無過犯人充。
七年八月五日,淮西提舉喬行簡言:「訪聞兩淮州縣榷場,商旅般運物貨過淮,卻打博北界鈔鹽回歸。
其弊皆緣州郡利于收稅,更不覺察禁戢,卻将捕到北鹽拘沒入官,置鋪出賣,或分與鹽鋪戶發洩,合行措置。
本司近準指揮,今後兩淮榷場監渡官選差見任官兼管,令提舉司常切覺察,遂行下光州、安豐軍,其花靥鎮、中渡兩榷場不得差補攝公吏。
去後據安豐軍申,選差本軍花靥鎮巡檢兼管。
光州申,中渡系屬光山縣,巡尉亦當任責,遂差本縣縣尉、仙居巡檢、砂窩巡〔檢〕輪流兼管,三月一易。
本司已備申朝廷照會訖外,訪聞淮河兩渡非特北鹽過界,近來本界私茶 渡淮而北亦複不少,尤當謹嚴,亦何愛一二差遣,不使之專一管幹今欲乞将中渡、花靥兩渡監官創置員阙,選差曾經任有舉主人充。
應内有(補)[捕]獲到茶鹽,與照巡尉格推賞,其透漏者罰亦如之。
庶幾職思其憂,亦可使之巡檢奸細,(機)[譏]察盜賊,體探邊境事宜。
」诏從之,增置中渡、花靥兩渡監官各一員,仍令淮西運司選辟經任有(選)舉主選人一次,今後作堂除使阙。
十一月四日,提領建康鎮江府轉般倉〔言〕:「監門職事,自來系差武臣,自(喜)[嘉]定六年内準指揮,專差經任有舉主無過犯選人,永作堂除。
照得本倉監官亦系堂除選人,昨因提轄鎮江榷貨務詹阜民陳乞倉官任滿推賞,已蒙行下,任滿與減二年磨勘訖。
惟是門官雖系改差文臣,與倉官事均一體,未蒙比附推賞。
乞明降指揮。
」诏今後建康府、鎮江府轉般倉監門官任滿,如能搜檢、無透漏官物,比倉官與減半推賞施行。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淮東總領宋鈞言:「諸軍分屯淮甸已多,而揚州為最,月支糧米計一萬七千餘石。
本所每歲截撥不下十三四綱,而倉敖不增築,監官不專差,但委之本州島司戶,大率視為他司委送之事,漫不屑意,交納稽時。
今欲乞轉置揚州戶部大軍官一員,從本所選辟廉潔有才力一次,使之措置添架倉敖,一意出納。
自後歸之部阙,注選人曾經任無過犯者,庶幾職掌專一。
」诏令淮東總領于揚州見任縣 官内選辟一員,仍以「兼監戶部大軍倉(擊)[系]銜」,候任滿日于本州島及總領所批書訖,方得離任。
任滿合得酬賞,與照條放行。
已上《甯宗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九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