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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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秩。

    望诏令所參考新舊賞格,分别輕重,稍為限制。

    仍申饬外路,遇縣尉陳乞賊賞,更切體究是與不是躬親 七月二十一日,左司谏蕭燧言:「捕盜官應格改官,将以勸功,而奸生詐起,往往揍足人數,遷就獄情,求合法意,所以捕盜改官者甚多。

    乞诏令所改修成法,止與循資。

    」從之。

    既而吏部言,未降诏旨以前申奏到部之人,依條合依立功時格法酬賞。

    诏見在部收使獲盜改官人,與依舊法施行。

    」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吏部右選,自今遇注縣尉,令赴铨量,讀律成句,或擇易曉一二句問之,略通,方許拟差。

     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恩科出官人年六十,依格不注縣尉,雖破格亦不許注。

    見任人不職弛慢者,令監司、郡守踏逐對換。

    」從江西提舉陸遊請也。

     十月四日,右正言葛邲言:「自今選人初官有捕盜酬賞,乞候終任日無過犯,始得升改。

    」從之。

     八年八月二日,诏贛州甯都縣兩尉舊差武臣,自今東尉改差文臣。

    見任人令滿今任,已差下武臣依省罷法。

    先是,甯都父老詣縣言:「本縣兩尉舊并差文臣,未嘗阙事,後因臣僚申請差武臣。

    本縣文臣止有知縣、縣丞、主簿三員,武臣卻有巡檢一,捉殺、兩縣尉共六員。

    或知縣不測在假及丞、簿差出,無官權縣。

    又如檢驗,若初、覆檢盡差武臣,恐有失當。

    」州上其事,故有是命。

     十年十一月九日,臣僚言:「萬州南浦縣漁陽鹽井歲收鹽一十四萬六千三百餘斤,從來以南浦縣主簿兼監。

    鹽井去縣八十餘裡,主簿例多恩科老缪之人,不能钤制奸黠,緣此每年 拖欠不下四五萬斤。

    乞将漁陽鹽井專差監官一員,而以南浦縣尉兼主簿。

    」從之。

     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诏鄂州蒲圻縣主簿改作西尉,仍兼鄂嶽州蒲圻臨湘新店市鎮莼湖盜賊煙火公事。

    臣僚言:「鄂州蒲圻縣四十裡有市曰新店,民戶夾溪而居,南岸數百家則屬蒲圻,北岸百餘家則屬嶽州。

    臨湘縣去縣甚遠,北有莼湖,廣數百裡,皆盜賊出沒之地。

    乞以蒲圻縣主簿分領捕賊,而移主簿于新店,為蒲圻縣西尉,兼領兩縣、新店及莼湖盜賊煙火公事,凡杖七十以下皆聽裁決。

    且于本縣弓手額内差撥一十名,别增二十五名,充西尉司弓手,令兩州縣應副錢糧。

    」下本路安撫、提刑司相度,稱經久利便,乃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紹)[诏]興元府南鄭縣添置縣尉一員,通差文武官。

    從利州東路安撫、提刑司請也。

    于縣南九十裡地名米倉埧置司,以南鄭縣南尉系銜,兼主管米倉市。

     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權戶部侍郎葉翥等言:「近日二浙私鹽公行,略無畏避,巡尉任滿不過宛轉請囑提舉司保明,卻以無透漏推賞。

    雖曰止得占射差遣一次,然亦不可妄予。

    乞将提舉司保明巡尉合得無透漏賞,到部之日未得便與放行,須自戶部行下榷貨務,契勘本人在任月日,本州島軍住賣鹽額有無增虧。

    如住賣鹽額虧,即是巡尉任内必有透漏私鹽,難以與賞。

    若住賣鹽及額,所合得無透漏,卻與依舊放行。

    」 從之。

     八月十九日,福建路安撫使趙汝愚言:「本路汀州與贛州為鄰,常多寇盜,全在巡尉得人,庶能彈壓。

    乞令吏部,今後汀、贛兩州縣尉阙不許注恩科出身人。

    如牓阙(蒲)[滿]一季,無本等人願就者,聽武舉出身人通注。

    其已差下人候到任,從知、通铨量,如昏謬不能任職,(其)[具]姓名聞奏。

    」诏權依。

     十月十四日,吏部乞将汀、贛二州縣尉非次阙牓五日,專許武舉出身親民人指射,先差大使臣,次小使臣。

    限滿無人願就,許武舉出身經任監當人指射,長貳精加铨量。

    」從之。

     淳熙十六年十二月九日,江東提刑司言:「甯國府太平縣尉高世楙獲到私鑄銅器六百一十斤,乞行推賞。

    」诏與轉一官。

     紹熙元年四月十八日,诏今後恩科人年及六十,不許注縣尉。

     二年五月十一日,诏黃州黃岡縣上巴河添置東尉一員,從前知黃州李揖之請也。

     三年四月九日,诏安豐軍六安縣故步鎮添置縣尉一員,從淮西諸司之請也。

     六月十六日,利州東路逐司言:大安軍指使三員内,将一員改作大安軍尉。

    吏部勘當,乞差注年未六十選人。

    如無選人願就,即注小使臣,先親民,次監當資序,應材武人并铨量定差。

    從之。

     慶元元年正月六日,江西安撫司奏:「吉州永新縣民物繁夥,舊來縣尉例是文階,向因茶寇為梗,遂改差武尉,自此深為民病。

    乞今後永新縣尉仍舊令左選差注。

    」從之。

     嘉泰元年三月二十四 日,诏婺州東陽縣添置縣尉一員。

    先是,臣僚言:「東陽為婺州難治之縣,而永甯又為東陽難治之鄉。

    蓋緣此鄉都分闊遠,跨涉紹興諸邑,風俗慓悍,人戶積年稅賦不輸。

    官司遣人追逮,則聚集毆擊,巡尉亦望風奔避,前後如此者屢矣。

    請于永甯鄉增置尉司一處,弓級百人。

    其創置之詳,乞委自本州島守貳從公相度施行,實為永遠之利。

    」既而婺州奏:「永甯鄉果是東陽尤僻去處,增置縣尉,實為利便。

    所添縣尉合以東尉為名。

    緣建置之始,乞差文官詳練有材力人建立規模。

    東陽一十四鄉,合分為二扇,兩尉共管九鄉,巡檢管五鄉。

    」諸司保奏來上,故從之。

     十一月十二日,浙東提刑曾奏:「在法,縣尉阙官,許于寄居待阙官内選差權攝,蓋為警捕盜賊,其任稍重。

    科舉之年,縣尉有出身人當差充考試,近年以來,專以阙應副人情,于是民之受害始有不可得而言矣。

    乞特降指揮,立為定制,自今縣尉差充試官,止令丞若簿兼攝,不須于寄居待阙内差。

    若丞、簿、尉皆有出身,仍須存留一員以備兼攝,不許盡數差出,庶革權官乘時為害之弊。

    」從之。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诏:「今後如有極邊縣尉窠阙,并注年未五十人。

    如系兩淮通差阙,即先差小使臣,次選人,不許注授不應材武之人。

    」 三年五月八日,诏迪功郎、嚴州建德縣尉楊圭特與循兩資。

    以本路漕臣奏:「嚴州烏龍山虎豹出沒,傷民害旅,圭 能措置驅捕剿絕,乞行激賞。

    」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紹興府諸暨縣添置縣尉一員。

    以守臣辛棄疾奏:「楓橋鎮,浙東一路沖要之地。

    幹道間嘗升為義安縣,至淳熙初複罷為鎮,止有鎮、稅官各一員,無事力可以彈壓,奸民無忌憚。

    乞增置縣尉一員,以武舉初任人注授。

    」故有是诏。

     十一月三日,诏今後贛州興國、雩都、甯都三縣尉阙,令吏部注授武舉出身及曾任縣尉無過犯人。

    從守臣趙時逢奏請也。

     諸州縣尉多注恩科及吏職,往往皆年老昏耄,不能嚴于紀律,勤于追捕。

    乞專委諸州守臣铨量巡尉,如有年老昏耄、不堪任職之人,即與改授祠祿。

    若年高精力未衰之人,即與管下主簿或監當對易職任。

    其已注未上之人,與别官兩易差遣。

    仍今後應恩科、吏職、雜流非材武之人,不許注授。

    」從之。

    開禧二年七月十日,臣僚〔言〕:「伏 嘉定元年四月十八日,诏罷衢州西安縣南銀場監官,添置西安縣西尉一員,以選人充,與東尉分(畀)[界]管幹,兼領銀場、酒稅職事。

    以守臣孫昭先奏:「西安南接處之遂昌,北抵嚴之遂安,相望三百餘裡,止有一尉。

    惟是管下銀場監官一員拘收課利,兼管酒稅、煙火,後緣廢敗酒課,坐糜俸廪,官為虛設。

    」故有是命。

     九月七日,淮西運判張孝仲奏:「奉旨,本路見任知縣、縣令許諸司審量,有不勝任人,選辟承替。

    其縣尉、巡檢、監鎮,欲乞一體審量,或有不稱職,許 從辟替。

    」诏從之。

    淮東準此。

     四年四月十八日,四川制置大使司奏:「天水縣尉因縣改建為軍,遂作軍尉。

    今仍創縣,乞将天水軍軍尉改充天水軍天水縣尉,兼主簿職事,從本司于左右選内通行選差。

    」從之。

     十月七日,诏郴州添差兵馬監押一員,改入在選為桂東縣尉。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侍禦史徐宏言:「竊惟選人作尉獲賞者,一朝及格,即遂通班,所以重人命而戢盜賊也。

    今格當作尉者,希觊醲賞,多拟窠阙于濱海州縣。

    故其到官之初,不務弭盜而願多盜,鍜煉旁及于無辜,牽連湊足于人數。

    有本非兇惡強盜,而用财買囑故入其罪者;有以任内所(護)[獲]敵者。

    妄冒成賞,請托保明,初無履曆之素而遂有改秩之榮。

    乞行下諸路提刑司,自今凡作尉獲賞者,仰于任滿日勘會在任獲賞之後,有無透漏火盜賊,申聞省部,如有透漏,即前賞不許行用。

    其有本非強盜,不系全火,蹒跚跛曳,濫希賞格者,仰嚴行覺察,許人陳告得實,卻從省部改正,以為縱盜弛職、僥幸冒濫之戒。

    」從之。

    之盜,積一名、兩名而湊成全火者;亦有蹒跚跛曳,而稱馬前三步躬親 ,萬死一生,以此償之,良不為過。

    比年以來,此二十九日,左司谏鄭昭先言:「建隆中,以初罷鎮将,重令、尉之權,首頒捕盜之令,立為賞格,許以捕盜改秩,蓋賞當乎功,甯過于厚。

    然又慮其幹名幸進,相與為欺也,故立為馬前三步之制,謂遇敵格 廣西憲司申奏,梧州司曹意寖失。

    固有巡檢捕獲,賞無所用,而宛轉買囑者有之;亦有弓級捕獲,尉初不知,而攘為己功者有之。

    甚至所獲之盜不過數人,而鍜煉無辜以足其數者;又有全無贓證,率是平民,而囹圄捶楚,抑勒承認者。

    且強盜、竊盜,刑名不同。

    臣近(忘)[妄]稱攝尉,逼脅平民,鞫而為盜,前後郡守縱臾成就之。

    得旨已從镌降勘鞫。

    此特因事敗露耳,似此之類,不一而足。

    乞于刑部俾申嚴馬前三步之制,仍戒監司、守臣,如或保奏,必須詣實,其有徇情挾私如臣所陳,乞并治其欺罔之罪。

    庶幾功賞不至冒濫。

    」從之。

     七年八月六日,京西路安撫司奏:「襄陽府屬邑惟南漳最為闊遠,除知縣外止有一尉,巡捕一月不能遍及諸都。

    其巡檢一員又隸襄陽、宜城、南漳三縣,至本縣百餘裡,設有盜賊,委難應援。

    又況外當邊面之風寒,内歸峽之心腹,揆之事宜,合增置縣尉一員,分任巡邏警捕之責。

    文武通差,請給并依正官。

    」從之。

     訟滋多,亦不可無官司彈壓。

    本縣佐官有簿、尉二員,其主簿職事至簡,欲将主簿省罷,并令縣尉兼管,卻于岡門置西尉一#~p員。

    仍乞差武舉人,與本縣尉通管海道,庶幾緩急有以相濟。

    」從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權知楚州趙伸夫奏:「本州島鹽城縣有岡門堰市,居民日繁,商旅所聚,惡少縱橫, 八年八月十八日,京西湖北制置司奏:「郢州所管長壽、京山兩縣,各止有尉一 員。

    近年以來,流民猥聚,詞訴亦繁,若所差尉或是武臣,不通文理,難以倚仗。

    欲将兩尉自後各差注文臣。

    」從之。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其天水縣置縣尉一員,仍兼主簿。

    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十二年七月二日,樞密院言:「縣尉之職,以警盜為先,不得其人,則害可勝言哉!六合四年前後兩尉,皆出于進納,彼其初以資得之,龍斷之念、驵儈之态蟠結于中,安知官業之為如何選部以其初筮,不問其地之緊慢,人之賢愚,例以尉授之,而不知利害敻絕。

    欲乞自今有拟注淮邑尉者,必先問其出身,精加揀擇。

    有如進納之人,止授之以繁難監當。

    将見任人令監司精加揀擇,堪任職守人許令終滿。

    其已差未赴人,令赴部别注授合入差遣。

    及自今後,雖依條破格,亦不許注授。

    」從之。

     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伏見衢州西安縣知縣、丞、簿之外,元止一尉而已。

    因前知州孫子直以西安縣疆界廣闊,申乞添置一尉為東、西,卻廢罷本縣南銀場監官,俾西尉兼總其事。

    西尉乃居城闉,遇有幹旋行出鄉,似若優閑。

    所隸弓手五十名,雖于東尉司撥到二十名外,創立三十名,月支庸錢歲計一千六百二貫,未免均敷于民。

    以贅員之官,徒為民困,今欲複省而廢之。

    所隸弓手二十名撥還東尉司外,餘人住罷,及将西安縣每歲增科(沒)[役]錢一千六百二貫,亦行免敷。

    所有南銀場 人煙稀少,不成井邑,兼在山澤之内,月收課額并令東尉掌管。

    龍遊縣亦系繁劇去處,與西安、江山兩縣事體一同。

    西安、江山乃有丞、簿、尉三員分領其事,獨龍遊縣止有縣丞及縣尉兼主簿二員而已。

    緣本縣管下一十一鄉四十九都,路當孔道,稅賦繁夥,周回數百餘裡,若遇差委或丞、尉有他故,更無别員(司)[可]差。

    今欲廢罷西安尉,卻于龍遊縣置主簿一員,俾職任各得其當。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沿邊縣尉年六十已上人,并不許差注。

    詳見知縣門。

     十三年四月十日,臣僚言:「竊見曩者郴(冠)[寇]之發,上關朝廷優顧,下而江西、湖南、廣東三路俱受其害。

    伏自賊平之後,朝廷創置衡州酃縣、郴州桂東縣、資興縣,正欲令佐得人,協力以安百裡,銷患于未形。

    令職撫字,丞、簿佐之,巡尉警捕,俱不阙官。

    訪聞近來多是經營差出,或占留諸司、本州島簽廳,其本職卻别委官暫權,多是差恩科或右選雜流之人,緩急不可倚仗,殊失朝廷創縣置官之意。

    乞下湖南諸司及衡州、郴州,自今桂東、資興、酃縣三縣官,并不許巧作名色差出,别差權攝。

    仰〔禦〕史台覺察。

    其權攝人并日下還任,庶幾三邑俱有正官。

    仍乞行下吏部,不許注恩科人。

    其巡尉止許注武舉,不許右選雜流人通注雜:原作「親」,據前文所述改。

    ,庶幾不至生事,引惹邊隙。

    」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竊謂方今改秩之法,惟盜賞為僥幸,牽合附會,上官通融,惟以金錢賂遺吏胥,事蔑 不濟,所〔謂〕馬前捕獲,徒虛語爾。

    頃者議臣厭其僞濫,欲盡廢磨勘,乞與循資,事竟不行,僥幸如故。

    凡今尉曹賞改,多在中州,事簡俸優,不涉勞苦,非分之福,甚于邊功。

    臣嘗親見窮邊一尉,嘗以多事,萬死一生,于戎馬間追逐官軍護饷,或部領民兵守險,或能掩捕田裡剽掠,或能消弭聚亂奸民,曾不得比附僥幸之徒希榮脫選。

    三邊事體,勞苦一同,或死于虜兵,或死于奔命,了無褒異,疇肯激昂!臣竊見每歲班行酬賞八員,明知僥幸,法難輕廢,且乞歲減二員以處極邊縣尉。

    軍興以來,凡奮不顧身,宣勞疆埸,人所共知者,本任内前後曾獲兇惡強盜通計七人以上,不拘全火,不必馬前獲,許其陳乞。

    仰本郡開具已斷獄案,仍述本官才具、在任勞申聞。

    帥、憲核實,公共保奏,取旨注籍,比附酬賞班引。

    西蜀保奏如之,歲放通不過兩員。

    或保薦未到,許令次年補足。

    如此則極邊諸縣盡得佳尉,他時邊境需才,緩急可以選用,其與端坐内地、僥幸通籍者,萬萬不侔。

    臣今所陳,非欲陛下輕改成憲,權宜激勸,邊事定日仍舊。

    不待勘當,不須體例,聖君所行即是故事。

    如臣言可采,乞賜睿斷施行。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鎮寨官此題據眉批移入。

     鎮寨官此題據眉批移入。

     淳熙元年十二月五日,诏紹興府諸暨縣楓橋鎮煙火公事專差文臣一員,其武臣主管監稅一員 仍舊。

    從守臣 錢端禮 請也。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吏部,自今注縣令、尉及監鎮兼煙火公事,再令讀律,長 貳詳加铨量。

    以吏部侍郎程大昌言:「在法,小使臣授縣令、縣尉及監鎮,元兼煙火公事,須經铨量乃注。

    而從來铨量止是審驗癃老疾病,未必能通文義。

    乞自今铨量,并令當面讀律,或擇易曉一二句問之,須通方許拟差。

    庶幾铨量不為虛文。

    」故有是命。

     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四川安撫制置使留正言:「乞于黎州東南邊大渡河上修築要沖城,移兵屯守。

    所有知要沖城官,乞下本司作員阙奏差,令成都府路轉運司應副請給。

    二年為任,與依關外四州極邊體例推賞。

    」從之。

     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臣僚言:「紹興府餘姚縣眉山、三山、廟山諸寨,皆系沿海控扼去處。

    内安撫司水軍統轄眉山寨駐劄一員,三山、廟山寨官各一員,并明州沿海制置司海道幹當使臣三員,并專以捕盜為職,累政相承,皆系諸司辟差,往往夤緣請求,不可倚仗。

    乞将上件窠阙悉歸吏部。

    」诏今後令吏部于大小使臣中選差有材武、谙曆海道之人充。

     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前邵州泸溪知寨劉昌齡言:「湖南沿邊防守知城、堡、寨官,除請受在本州島軍支給外,其供給錢逐州軍公使庫例給曆頭,令于本寨自行措置。

    緣此每遇蠻獠因事赴寨陳詞,例将理虧人科罰錢物充供給錢。

    」诏今後并就公使庫按月支散,如或科擾,重寘典憲。

     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黎州盤陀寨依安靜、要沖城等體例施行。

    四川安撫制置 司言:「黎州三面與蕃蠻接境,先來本司措置,就形勢控扼處建置寨栅,以為經久備禦之計。

    内西南邊置安靜寨,系防吐蕃、青羌路;東南邊置要沖城寨,系防邛部川等蠻路;西邊置盤陀寨,系防五部落路。

    并系緊靠邊界瘴煙之地。

    除要沖城寨官已得旨許理為員(關)[阙],任滿依關外四州官推賞外,餘盤陀、安靜兩寨官皆未有推賞格法。

    内盤陀寨未準指揮理為員阙,所以久無官願就。

    乞将黎州盤陀寨依要沖、安靜城寨官體例,理作員阙,從運司應副請給。

    其盤陀、安靜知寨仍乞許從本司選差,具申樞密院給降付身,任滿日并依要沖城寨官體例,比附關外四州官賞格推賞。

    所貴邊寨體均一,有以激勸。

    」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诏随州随縣唐城市仍舊改為唐城鎮,置監鎮官一員,兼管本鎮煙火公事,仍于文武臣内通行差注。

    從本路諸司請也。

     紹熙元年正月十七日,權發遣黔州黃旦言:「今後差注寨官,必選有材武人,庶幾緩急可以倚(杖)[仗]。

    」從之。

     二年二月一日,四川安撫制置司言:「臣僚奏,照得碉門元置知寨,止為彈壓、訓練,以鎮邊壘。

    今與收稅,殊失大體,威重不行。

    欲于知寨外别差稅官一員,專令收稅,勿與寨事。

    其知寨乞從制置司铨量按試谙熟邊備、精于武事者差充。

    本司乞于雅州見任厘務指使内省并一員差管碉門寨商稅外,所有碉門知寨,乞自朝廷差注,或 從本司量度人材選差,專一主管煙火、彈壓邊面。

    」诏其知寨官令制置司選差。

     七月十一日,湖北諸司言:「江陵府松滋縣、澧州澧陽縣管界巡檢,乞移就西平市置寨彈壓。

    」從之。

     三年三月四日,福建安撫司言浦城縣查源洞賊平之後措置,欲将左翼軍官兵三十人存留在臨江鎮彈壓,他時朝廷或有調發,亦不妨抽撥。

    從之。

     八月十二日,廣西諸司言:「照得萬安軍調嚣知寨兼帶地爛博敖煙火賊盜公事,委與縣官相妨。

    乞今後差注調嚣知寨,許令兼帶統轄博敖地爛忠義民兵結銜。

    」吏部勘當,欲将調嚣知寨兼本路分巡檢窠阙銜内,添入「統轄博敖地爛忠義民兵」。

    從之。

     二十五日,知峽州朱皆請移三州巡檢于土溪置寨,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鎮将 鎮将 【宋會要】 掌巡警盜竊。

    唐有品秩,五代已來皆節帥自補親随,與縣令抗禮,公事專達于州。

    自建隆二年置縣尉主鄉盜賊,鎮将所主止郭内而已,仍統于縣。

    副将兼領都虞候。

    又有鎮典,主文案、所由,供役使,無定數。

     太祖建隆四年四月,诏泾、原、邠、慶等州長史不得補蕃人為緣邊鎮将。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诏藩侯不得差親随為鎮将。

    自此皆用本州島牙吏為之,亦有宣補者。

     真宗景德二年八月,诏益、梓、利、夔路管内鎮将,不得捕鄉村盜賊及受詞訟。

     《哲宗正史職官志》:諸鎮監官掌擎邏盜竊及煙火之禁,兼征稅榷酤則掌其出納會計。

     神宗元豐元年閏正月七日,诏廣南西路沿邊寨寨:原作「塞」,據《長編》卷二八七改。

    下同。

    、鎮使臣,自今并依五路舉官條奏舉,權免取願就狀,候交人入貢取旨。

    以本路經略司言,沿邊寨、鎮使人年滿及見缺無人願就故也。

     五年十一月六日,廣南東路轉運判官徐九思申:「東海有島曰香山峤,佃戶、主、客共五千三百三十人,欲置香山鎮,差監官一員主煙火盜賊。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一日,诏諸将兵在鎮寨非将官駐劄者,監鎮寨主依知縣法司管公事,着為法。

     徽宗大觀元年九月四日,京畿計度轉運使宋喬年奏宋:原作「宗」,據《宋史》卷三五六《宋喬年傳》改。

    :「乞應京畿下諸鎮已有武臣處,隻令專管酒稅外,别差經任文官一員管勾鎮事,仍兼 酒稅。

    其民旅稠穰、見無監官去處,亦乞依此差官。

    乞自朝廷差往,或許臣具名奏辟一任。

    」并從之。

     三年六月十四日,诏大觀元年九月内京畿諸鎮添差文臣指揮更不施行。

     政和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兩浙轉運司言:湖州安吉縣梅溪鎮監官不管轄監中煙火,居民略無畏憚。

    今相度,欲令本鎮監官就兼煙火公事。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牙職 牙職 【宋會要】 太祖開寶四年十月,知邕州範旻言:「嶺外十州風土甚惡,縣鎮津口稅賦失額,州主、令佐皆是衙前職名及土人補置,因無廪祿,非此色人不易久往。

    慮言事者或請遍除職官,廣屯兵士,未知嶺外所入則少,朝廷所費則多,制置之時,别有宜便。

    」诏依舊例差衙前勾當。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以諸州所籍送嘗隸牙校者凡百人,具九十五人補殿前承旨,五人老病遣還。

    先是,方鎮侯伯得自補子弟為軍中校。

    既死,其子弟因父兄财力,率豪橫奢縱,民間患之。

    太宗在晉邸,悉知其事,故即位之始,盡命諸州籍其名部送至阙下,以賤職羁縻之。

     八年五月,诏:「諸道州府軍監衙前使院、客司、通引官,多是知州、通判臨替情,額外添人,蓦越遷補。

    自今并須依次轉補,及不得額外别置名目添人。

    如日前已有此類。

    并須改正。

    如違,許諸色人論,正犯人當行配決,告事人支賞錢二百千,犯事人家财充賞。

    其幹系官吏等并當除名。

    新官到任後不舉覺,亦連坐之。

    」 真宗景德四年三月,诏:「開封府職員、孔目官、勾押官至前後行,自來元不定遷轉年限,今後并五年一遷,逐度具功過以聞。

    」 六月,诏:「諸州軍解奏牙校守職年深乞班行者,自來例補借職。

    若系藩方者,即人員數多,計其曆職久而方遷,今後可特補奉職。

    」 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诏:「開 封府使院職員、前後行等,特因轉補職名,如有見阙,更不轉補。

    候逐司卻及舊管職名人數内有員阙,即依舊例施行。

    」 八年正月,诏:「三京及諸道州府軍監衙前使院職員等,有受入己贓,依法不至徒刑勒停、見充散押衙者,今後經恩特與降等收系。

    或定額已足,即令守阙;如有阙,亦依例遷轉。

    内有元犯枉法贓并勒充衙前散職,後再犯入己贓,并依舊名目收管,經恩不得收系。

    應三司、開封府過犯公人,自來赦文該叙理者,除犯入己贓及徒刑外,餘并許于刑部投狀,送所屬處勘會元犯因依以聞,當與量所犯等第收叙。

    」 八月,诏:「開封府應管牙職、将佐、都押衙、左知客、押衙、左番通引官、行首,并壹處遷補,仍具新定資級以聞。

    」舊例,叙遷至牙職之首即府以聞,補充班行。

    至是,本府以押衙、知客、權行首各奏歲滿出職,故有是命。

     九年九月,開封府言:「定衙吏為三等:左、右都押衙為第一等,以五年出職;客司左右知客、押衙為第二等,六年;通引同左右番行首為第三等,七年。

    并出職。

    其職員不立等第,有阙即本司次補。

    」從之。

     天禧二年十月,诏逐路轉運司奏諸州軍都知兵馬使供職年限,看詳有一二年或二〔三〕年一替之處,例各不同,自今并二年一替。

     二年十二月二年:《長編》卷九四作「三年」。

    ,诏:「諸路府、州、軍、監,自今都知兵馬使年滿,并先申本路轉運司,委使、副看驗人材書劄堪任班行差使劄:原無,據《長編》卷九四補。

    ,即得發遣赴阙。

    如選懦、不習 書劄及老疾不任差使者,卻送逐處,與攝長史、司馬。

    」 五年七月,诏:「廣南州軍都知兵馬使,除廣、邕、桂州每及三年無過即試驗送阙下,自餘滿日并試驗,具入仕件析奏裁。

    」 仁宗天聖元年十一月,诏:「宜州最處邊陲,接西南蕃,南丹州控帶蠻洞,其衙前職員累經差使,甚有勤績。

    自今都知兵馬使三年滿,依例赴阙與班行,諸處不得援例。

    」 四年正月,诏:「應諸州軍州院勾押官已下系節級名目者,如犯入己贓,依法不至徒刑、勒停,該赦叙理者,比類使院勾押官已下體例,與衙前散押衙名目,不得随例遷轉。

    」 七月,三省言:「夔州路轉運司(運)轄下十二州軍,使院都孔目官、勾押官職滿安排勾當名目,内十一州軍已有舊例,難議改更外,有渝州使院都孔目官年滿渝州:原作「俞州」,據《元豐九域志》卷八改。

    ,取便歸農。

    自今于本州島守阙教練使安排,更不歸農。

    」從之。

     十月,樞密直學士薛田言:「益州見管職員文帳内,有歸明軍将後行四十餘人,即今隻有十餘人,乞與除落『歸明』二字。

    」從之。

     六年七月,開封府言:「在府使院十一案,每日行遣錢谷、稅賦及刑獄諸般文書不少,欲乞添置守阙勾押官壹名,已後為額,與都孔目官同共系書,點檢諸司公事。

    」從之。

     豪民于防、團、刺史以上武臣門館,希求牒帖,補充教練使、衙内指揮使或内知客、子城使,以至押衙回圖軍将者,竊緣并是元随之人,止可供身驅使。

    而外道豪十月,臣僚上言:「伏 民求此名目,淩駕州鄉,兼并縱肆,官吏至有陪接者。

    欲乞自今武臣品秩合(說)[該]補置牙校者,止得于随行人内收補,更不得以豪民充。

    」從之。

     八年二月,南京言:「當京自來并無長入衙前轉遷體例,昨自建京後來,牒西京會問留守兩衙守:原作「府」,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

    ,分析到衙前所管職員:都知兵馬使一人,左、右都押衙二人,都教練使一人,左、右教練使各一人,守阙教練使一人,押衙二人。

    并三年一轉,至都知兵馬使,三年滿出職,如願在班行,即押赴阙;如不願者,與攝長史、司馬。

    遷轉之時,如阙職名、人數,将舊管長入軍将從二名排連資序,轉充押衙。

    守阙都教練使,左、右教練使,都教練使,左、右都押衙,都知兵馬使,乞依此體例。

    」從之。

     四月,知濱州崔有方言:「欲乞應諸州軍年滿得替理正押司錄事,如差充衙前年滿願永充衙前者,并依見在職承引客司等例,據入仕年月次第相對遷轉。

    所貴願充衙前人見此遷轉職名體例,漸次别為招誘。

    」從之。

     景佑元年二月十五日,權三司使範諷等言:「準敕詳定衙前人,乞除川陝、廣南、福建、兩浙等路且依舊外,餘路招召不曾犯徒刑、有戶貫人充。

    候及三周年不犯徒罪,無官物绾系,願上京充三司軍将,令本州島申三司抽填差使。

    」诏三司軍将如不至阙人,且仰住招。

    候招到人額内數足,即更不得抽差鄉縣人充。

    餘從之。

     十月九日,诏州府都知兵馬使(令)[今]後年滿,合得奉職者與借職,借職者 與三班差使殿侍。

    并三年滿,無贓罪轉一資。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衙前軍将身死,并依客司承引官名阙,許本家骨肉承填。

     寶元二年八月十二日,以府州都孔目官、勾當府谷縣折谏為借職。

    是州境皆黨項部落堡,人戶稀少,朝廷但以孔目吏掌縣事,教練使為獄官。

    時知州折繼宣莅事不法罷去,谏常依倚為奸,轉運使奏罷縣事,授借職羁縻之。

    司理院許選牙職不犯徒者充。

     皇佑四年十二月,诏諸州衙前在緣邊應役者,止令主管官物,毋使管勾公廚、茶酒、帳設司,違者以違制坐之。

     嘉佑三年十一月,诏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及府界提點司,體量衙前差配主持買納官物及押綱之類,有害民者條奏之。

     五年二月,知雄州曹偕言:「幽州人杜清自來與雄州探刺事宜杜:原作「社」,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

    ,今事覺,挈家來歸,請補外州一教練使,給良田數頃,仍給月俸。

    」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定州言:「使院都孔目官乞依太原府都孔目官例,年滿赴阙,與下班殿侍。

    本州島指使一年轉三班差使。

    」诏太原府年滿推恩指揮今後更不施行。

     哲宗元符三年六月十七日,試尚書兵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黃裳等言:「契勘諸路都知兵馬使年滿轉補三班差使借差,在元豐條,到部應副短使,足日收入住程指射差遣。

    元佑立法,乃許歸本州島或本路管押綱運,仍依召募得替官員支給路費。

    系短使者即 理短使,系住程者即理在職月日。

    今看詳,在部人合應副短使一年以上,無阙方許收入住程。

    若獨許衙職出身之人就便出外管押綱運,理當短使,顯屬僥幸。

    今欲乞依元豐條格施行借差。

    」從之。

    其元佑指揮更不施行。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中書省言:「契勘今天下諸州軍因仍五代藩鎮之弊,胥徒府史有子城使、教練使、都教練使、左右押衙、左右都押衙、中軍使、兵馬使、都知兵馬使,名稱鄙俗。

    今董正治官,革去因襲,拟厘改作都史、副史、介史、公皂、衙皂、散皂、上隸、中隸、下隸。

    」從之。

    其請給、遷補、出職之類,并依逐州軍見行條法施行。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诏:「應殘破去處,監司、州、縣人吏并減半,不經殘破去處減三分之一。

    自今移文,務從簡(者)[者]。

    」 十月一日,臣僚言:「諸縣吏人自有定額,比年以軍興為名,多自添置。

    百姓因事到官,則群肆乞覓,少不如意則舞文巧诋,無所不至。

    欲望行下逐路轉運司,諸縣額外人數并限日下罷免,妄作名目占留者,許諸色人越訴。

    」诏行下諸路,依近降裁定人數施行。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應換授班直、親從官差充諸州軍縣指使,依已降指揮(于)[與]令之任,候任滿日更不差人。

    」 十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諸班直、親從、親事官已降指揮,保義郎已下差諸州軍指使,未曾立定人額。

    」诏每州各以五員為額,内已過數人任滿日更不差人,仍以先 到任為額。

     紹興元年八月六日,戶部言:「吉州申,昨來衙前舊法,系稱都知兵馬使等名目,及本州島人吏系稱都孔目官等名目。

    後準指揮,衙職改都吏,人吏改典史等。

    契勘建炎元年六月十六日,開封府官并依舊制,諸州軍府準此。

    竊恐都孔目官等并衙職等名稱,亦合依舊。

    」诏諸路監司、州縣衙職、人吏,并依舊制稱呼。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淮南轉運司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應殘破去處人吏并減半,不經殘破去處裁減三分之一。

    今來文移減少,民訟未多,欲乞淮西州縣已減上更減三分之一。

    如将來民戶歸業,事務繁冗,許從州縣申請,乞行添置。

    其州縣如有更願減者,聽其減并。

    」從之。

     八年三月六日,诏:「監司、州、縣等處吏人犯罪,但已曾編配或于法本不合編配而情重法輕,有司酌情特行編配之人,雖會恩或依條放還,或改正過名,并不許收叙,亦不得投充他處名役。

    從之。

    」 五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州縣吏人各有定額,中昨三分減一,而官吏循習,務為容庇,往往過數存留。

    望申嚴法禁,今後專委提舉常平司覺察。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诏:「諸路監司、州軍人吏見帶校尉以上名目之人,不自陳解罷,依舊充役者,徒一年。

    官司容庇,杖一百。

    」以臣僚言:「州郡舊制,人吏每遇考課,推其年額最高、無罪犯者補攝參軍,号為出職,未有得為品官者。

    唯節鎮衙前,每歲解發一名 補承信郎。

    近歲以來,寝失舊制,監司、州郡執役人吏夤緣軍興之際,奏功推賞,竄名其間,例蒙授以品官,一州不下數人,高者至保義郎,下者進武校尉。

    且以近地數州論之,平江府尤甚,為役史而帶行階官,固非舊制,而又仍舊掌行文案,未嘗罷役參選。

    」故有是命。

     十二年九月八日,臣僚言:「州縣往往擅自增添人數,額外收補充手分、貼司、鄉書手,并存着私名貼寫之類,及收叙犯罪勒罷吏人入役。

    并有斷配他州者,辄敢不往配所,依前家居,或存留在案,充私名貼司,恣其作過。

    伏望令戶部檢坐敕條,行下諸路,專責通判先自本州島軍及遍詣管下點檢,将額外增置及斷罷不應充役之人并存着私名貼寫之類,并日下放罷。

    所有斷配之人,如尚留本家,即收捕依法施行訖,嚴切押往配所交管。

    其州縣違戾之罪,乞權貸免,自後有犯,論如常法。

    仍令部使者常切覺察。

    」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行下,仰諸路監司按察,如失舉劾,令禦史台彈奏。

     十三日赦:「勘會監司、州、縣公吏自有裁定人額,後因泛濫收系及令負犯人冒名充役,蠹害百姓,累加約束。

    近臣僚奏陳,又降指揮,令戶部檢坐條令申嚴,仍委監司按察。

    尚慮上下容庇,奉行滅裂,限赦到,應負犯及額外收系如私名貼書、家人之類,并放罷。

    鎮寨、場務依此。

    當職官失覺察,并行竄責。

    」 二十六年八月十一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欲固邦本,在 建炎三年赦文内一項,具載減罷人吏最詳,而一時奉行不虔,至今徒為空文。

    乞下戶部,委逐路常平官躬親出巡,量立期限,參照見行條令,視州縣繁簡分為上、中、下三等,立定合置吏額,如逐處已是足用,則不須增置;如或過額,則自當裁減。

    内有曾經編配放停之人,并不許收叙。

    稍有違戾,于額外收補,委監司、守、令常切覺察。

    如不遵守,以違制論。

    」诏依,令逐路常平官參照吏額立定,申尚書省。

    寬民力,在省人吏。

    今之州縣胥徒最冗,為民之害最甚。

    且如既有正額,又添守阙;既有習學,又收私名。

    創立事端則謂之專行,分受優輕則謂之兼案,率置一局則三四人共之,貼司又不可勝計。

    比年以來,朝廷屢行告戒,赦文累有約束,或減省吏額,或禁止冒役,丁甯備至。

    率皆巧作名目,或雲見行理雪而所屬公文未下,乞先次權案;或雲已經赦宥而叙複合得元名,乞先次收補。

    于案牍公移則避罪而不系書,于監司巡案則匿名而暫逃避。

    凡此之類,未易舉。

    緣此州縣本無事也,以人吏衆多紛張而生事;居民本無訟也,以人吏奸猾教唆而興訟。

    追呼逮捕,文移騷然,第見吏日益富,民日益貧。

    比年守、令、監司恬不加恤,朝廷豈可不為之立法乎伏 十二月十二日,宰執進呈兩浙東路提舉常平趙公稱奏:一路人吏共四千二百六十一人,減罷二千一百九十三人。

    上曰:「一路人吏乃有許多,減得極 是。

    縱容此輩在官,役錢固不足惜,唯是奸猾侵欺,大為民害。

    二千餘人衣食皆取于民,便是供養二千餘家,民力極不易。

    」沈該曰:「兼此輩蓋是黠胥,教唆詞訴,尤為民患。

    」上曰:「若諸路依此措置減罷,不唯州縣省事,百姓亦受賜無窮也。

    」 紹興二十八年郊祀大禮:『契勘昨緣州縣、監司公吏猥冗,已降指揮裁減,及犯罪停罷之人。

    訪聞往往循習積弊,别作名目收系。

    既無吏祿,則取給百姓,至于教唆詞訟,變亂曲直,擾害公私。

    并日下罷逐,與免科罪。

    仍仰提刑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切見近日諸州縣、監司吏額之外,略已去矣,獨有諸縣未能恪意奉行,頓革此弊。

    除吏人定額之外,依前巘置私名,号為貼書司,其徒尚繁,每一劇邑有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數十人。

    縣官利其便于使令,一切不問。

    朝入縣門,百十為群,散之吏舍,行遣公事,操切百姓,乞取無厭,抵暮無有垂手而歸者。

    使鄉民日贍一二百人,自然膏血盡矣,何為而不因耶!且有老奸巨蠹,累犯斷停,置身無所,專務刺探縣道,持其短長。

    苟或不容,則假托姓名,妄興詞訟,官吏畏之,無敢不留。

    公事一入其手,則舞文弄法,擾害公私,正如诏旨之所謂者,可不逐乎!伏望申嚴行下提刑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去處,即依赦指揮按劾施行。

    私名冒役之人,一例依條斷罪。

    」诏令戶部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大理評事蔡洸言:「伏 申嚴行下。

    其昨降指揮令諸路監司參照裁定吏額,至今未見申到去處,仰本部限一月催督。

    如依前違戾,具監司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取旨。

     十二月七日,臣僚言:「州縣公吏每月請受,從長官給券,按月以支,不許借請,不許以次官書判。

    乞備坐見行條法及節次承降指揮,下諸路監司并所部州縣,常切遵守。

    今後公吏借請,一歲通不得過兩月,如過數借請,其借請之人及判狀幫書官吏并計贓斷罪。

    及乞從戶部不時取索驅磨,交違戾去處按劾施行。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幹道二年五月十七日,戶部言:「提舉江南東路常平茶鹽公事李庚奏:今後吏人陳理身役,雖有叙法,更令本州島縣保明申常平司,具錄元犯,重行覆實。

    本部契勘,緣已有見行條法、指揮該載,慮州縣奉行不虔,欲行下諸路常平司,钤束所部州縣常切遵守,毋緻違戾。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嚴行禁戢監司、州、縣公吏,非因差出,不許借請。

    令諸路監司互察。

    」從之。

     六年八月二日,試宗正少卿兼戶部侍郎王佐言:「乞令提舉常平司委州之主(官)[管]官,限兩月取索屬縣額内公吏看詳,如委有違條冒役人,即行勒罷勒:原作「勤」,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

    。

    如收叙應法,聽令在役。

    仍将各縣公吏姓名揭于闆榜,其稱再入役者,略具所叙之因,俾民通知,歲終一易。

    論訴冒役者,必須指其元犯刑名與收叙不當因依。

    如根究得實,監司、守、令、當職官依 紹興二十六年八月指揮,坐違制之罪。

    或奸民挾私妄訴,亦科反坐。

    」從之。

     九年閏正月七日,詳定一司令所言:「契勘諸州衙職解發補官,幹道令稱孔目官每州補一名目:原作「自」,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

    ,年滿解發赴阙補官。

    緣政和二年二月九日指揮,都知兵馬使改為都史,昨修書日,照『都史』二字作『都吏』字,改移為孔目官。

    今看詳,合将上條内『孔目官』三字依舊作『都知兵馬使』為文。

    」從之。

     七月十九日十九:原作「十七」,據《永樂大典》卷二○四七九改。

    ,兩浙西路安撫司言:「本司人吏年勞補進義副尉,存留充主管文字三年。

    竊緣本司系掌行一路事務,其主管文字實曆三年,應辦委是繁重。

    乞欲将人吏補受充主管文字三年為任,年滿無遺阙,轉一官離司。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元年十一月七日,诏将吏職副尉職名依舊法隸都官。

     二年二月十日,福建提刑葉南仲言:「郡縣獄吏推行重祿,今職級、押錄之下有推司,疑司之下有代書貼司。

    自推司以上行重祿,代書貼司無祿也。

    是以每有獄事,則推疑司主行之,而赇賂公行,則在乎代書貼司也。

    獄成而無詞訴,則衆分其賂;有詞訴則貼司當之,又相與營救,止抵微罪。

    乞诏有司立定郡縣獄吏額數,應在獄者并行重祿。

    如敢額外增置無祿人吏,并以違制論,令監司按察以聞。

    」從之。

     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幹道七年,太府寺丞王全福申請,乞将州縣吏人就提刑司試中,方許補充。

    近來州軍循習久 例,皆不試補,乞令諸州軍法司習學并知曉法律不系習學人,解赴提刑司,令檢法官依條收試。

    逐州不限所取人數,将試中人籍記姓名,行下本州島。

    元習學人外,其餘人數如諸州無合格人,及日後阙少,諸司許指名申提刑司選差。

    」诏諸路州軍每歲專委通判試補,将試中人籍記,以備差補。

     五年四月八日,诏諸路提刑司行下所屬,應州縣承勘人吏,并從上名選差谙曉鞠獄人。

    從大理評事周邲請也。

     法文,應州縣分為等降,許置吏額,皆有定數,近者所至多于額外巧作紹熙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伏(各)[名]色添置。

    乞行下監司、守令,照應見行條制,額外一人不許存留,揭示姓名,使民通知。

    舍是許人越訴,庶幾民不被其侵漁之害。

    」從之。

     慶元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州府吏人資級,自正額手分遞遷都孔目官及點檢文字;其衙前職員資級,自客司客将遞遷押衙等。

    昨來臨安府陳乞,本府系車駕駐驿之地,事務不一,委是勤勞。

    竊見兩浙轉運司人吏年滿,已降指揮補承信郎。

    緣本府與外郡不同,比漕司尤重,乞比附開封府格法上降二等補承信郎。

    欲乞除兩浙轉運司、臨安府自依見行條法指揮外,今後諸路監司、州軍人吏并衙職等,并不許解發。

    所有已保明在部之人,亦不許補授,庶免攀援僥濫之弊。

    仍乞令敕令所(循)[修]立成法。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都钤轄钤轄 都钤轄钤轄 【宋會要】 朝官及諸司使以上充,或一州,或一路、兩路、三路,亦有無「都」字者。

    《兩朝國史志》有都钤轄,以朝官及諸司使以上充。

    有一州、有一路或兩路者。

    官高資深充都钤,官卑資淺稱钤轄。

    舊州钤轄除本州島知州已帶本路帥臣,并本路兵職高及管内安撫使者,依舊稱钤轄;餘知州見帶本州島兵馬钤轄,其州钤轄依新制改稱兵馬副钤轄。

     真宗鹹平五年四月,以知鎮戎軍李繼和兼泾原儀渭州駐泊兵馬钤轄。

    真宗曰:「李繼和累請益兵,朝廷難以應副。

    本路總管司軍馬之數已是不少,繼和益者,慮至時總管司不為策應。

    朕細思,莫若就命繼和充四州駐泊钤轄四州:原作「四川」,據前述文意改。

    四州即前文「泾、原、儀、渭州」。

    ,其鎮戎軍駐泊兵士卻令總管司通連管轄。

    」宰臣等以為然,故有是命。

     景德元年十月,诏:「川陝四路兵甲賊盜事内,益、利兩路令西川钤轄司提舉,梓、夔兩路(今)[令]峽路钤轄司提舉。

    其逐州都監但主本州島兵甲盜賊事。

    」先是,鹹平四年,诏分川陝為四路。

    以西川轉運使馬亮為益州路轉運使,總益、綿、漢、彭、邛、蜀、嘉、眉、陵、簡、黎、雅、威、茂、永康凡十五州軍;以知益州宋太初、崇儀使楊懷忠并為益州钤轄,提轄兵馬捉賊事。

    峽路轉運副使李防為梓州路轉運使,總梓、遂遂:原作「逐」,據《長編》卷四八改。

    、果、資、榮、昌、普、渠、合、戎、泸、懷安、廣安、富順凡十四州軍;以知梓州王渭提轄兵馬捉賊事。

    西川轉運副使張志 言為利州路轉運使,總利、洋、興、劍、文、集、壁、巴、蓬、龍、阆、興元、劍門、三泉、西縣凡十五州府軍縣;以益州都監王沆知利州,提轄兵馬捉賊事。

    以峽路轉運使丁謂為夔州路轉運使,總夔、施、忠、萬、開、達、渝、黔、涪、雲安、梁山、大甯凡十二州軍監;以知夔州李漢赟提轄兵馬捉賊事。

    今複更制,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泾原路駐泊都钤轄兼知渭州曹玮言:「乞依舊例别差人知渭州,臣止乞一面管勾钤轄司事。

    」帝宣示王欽若等曰:「邊防軍馬所屯之地,若别置知州,即各生事體。

    可降诏以此意谕之。

    」 十月,诏廣州钤轄兼提舉在城煙火賊盜事。

     天禧三年五月,延州言:「合門使、鄜延路钤轄高繼勳以私買部民馬抵罪勒停,其軍馬公事乞交與知延州趙湘權管勾。

    」帝曰:「邊防軍馬公事既已停罷,即合畫時交對,自今當條約之。

    」 仁宗景佑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高州蠻獠驚劫人戶獠:原作「僚」,據《長編》卷一一六改。

    ,英州亦有賊盜,雖已差人捉殺,緣朝廷路遠,緩急奏報不及。

    欲于廣南〔東〕、西路各置钤轄司,其廣州知州兼充東路钤轄,并舊钤轄外,更添駐泊都監一員。

    桂州差近上臣僚知州兼充,西路钤轄一員及舊駐泊都監。

    每路各三員,差指使使臣二人。

    」從之。

     寶元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二年:原作「三年」,據《長編》卷一二四改。

    ,樞密院言:「河東安撫使段少連乞罷陝西、河東兵馬钤轄等巡邊名目,或欲令兵馬司臣僚察視兵甲、城寨,經度鄰界事由等,即令簡徑 出入,不須張皇。

    」從之。

     慶曆二年四月,诏:「諸路轉運使、副為按察之官,其路分兵馬钤轄并位其下。

    提點刑獄朝臣許壓州钤轄,而與路分钤轄以官叙之。

    」 皇佑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兩浙轉運司言:「請自今知杭州專管勾一路兵馬钤轄司事,仍選諸司使、副一員為本路駐泊兵馬都監司管勾钤轄司事。

    如本路軍人犯法,許钤轄司量輕重斷遣。

    」從之。

     至和元年八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今後三路權钤轄差遣,并實有藝或膽勇出衆有藝或膽勇出衆、堪任戰陣者充:《長編》卷一七六所記文字較略,此處作「選有材武任戰陣者」,據字形、文意,并參《長編》所述,此處似應作「有武藝、膽勇出衆、堪任戰陣者充」。

    、堪任戰陣者充,候及五年與正钤轄。

    如非時特立戰功、朝廷酬獎者,不拘此限。

    自餘更不差權,仍不許陳乞。

    」從之。

     二年五月,罷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知州軍兼路分钤轄、都監,其正任團練使以上隻為本州島總管,諸司使以上為本州島钤轄,餘管勾本州島駐泊兵馬公事。

    其員多處将來有阙,更不除。

     嘉佑元年十一月,诏武臣為路分钤轄及六周年者,給添支錢五十千。

     二年九月七日,诏内臣為钤轄、都監者,遂路止置一員。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淮南東路揚州、西路廬州、江南東路江甯府、西路洪州、湖南路潭州、福建路福州長吏并兼本路兵馬钤轄馬:原無,據《長編》卷一八九補。

    。

     神宗治平四年未改元。

    閏三月,诏今後三路分内臣钤轄、都監阙,并須選擇。

    如内臣中未有可選者,即于前班互換選差。

     熙甯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樞密院言:「自至和年條貫後,凡諸司使知州軍并乞帶钤轄,蓋是誤用條制。

    今欲差除武臣知州,除須合兼钤轄去處外,餘并隻用兼管勾駐泊軍馬公事,着為定式。

    如前任資高,今來所差知州軍不是責降,即許理 為資叙。

    其正任防、團以上知州,自依舊制。

    」從之。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武臣知州未立定合兼钤轄州軍去處,今定除河北、河東、陝西知州軍帶經略安撫使及都總管外,河北雄、滄二州,河東代、潞二州知州,自今并兼本州島駐泊兵馬钤轄。

    除本州島軍兼管勾本州島駐泊軍馬公事,其正任防禦、團練使以上知州,自依舊制。

    」從之。

     六年十二月三日,诏六宅副使邢佐臣充太原府路钤轄,兼給路分钤轄添支。

    自今諸司副使充正路分钤轄準此。

     九年二月十三日,诏改新知廣州、祠部員外郎、史館修撰劉僅知虔州,兼江南西路安撫兵馬钤轄。

    其洪州即權罷钤轄司,候南事平日依舊。

     元豐元年八月十八日,诏自今路分兵官與将官互差。

     二年正月十七日,以左藏庫使李希一為永興軍路钤轄李:原作「季」,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

    希一初授本路都監初:原作「物」,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自陳乞一路分钤轄。

    上批:「希一累經外任,恐合升钤轄,可具資序進呈。

    」遂命之。

     二月十八日,诏:「成都府路钤轄寄任頗重,與他路不同,其知府處置钤轄司職事,自今并須參議。

    于接待儀範,并依蔡延慶未到任以前體例,毋辄裁損辄:原作「轍」,據《長編》卷二九六改。

    。

    先诏坐次與本路通判叙官,其罷之。

    」初,趙抃、馮京以前執政為安撫使,故見钤轄儀稍殺故也。

     三年三月十四〔日〕,上批:「京西路轉運使穆珣乞移梓夔路钤轄司于資州珣:原作「洵」,又「于」下原有「其」字,并據《長編》卷三○三改、删。

    ,應接夷事頗為近便。

    但轉運、钤轄兩司皆不欲徙,故言者雖衆,議卒 不行。

    且依珣奏直處分,仍專委轉運使高秉處畫。

    自今委中書選人知資州,帶主管梓、夔兩路兵馬司事。

    」 四年十月十四日,英州刺史、步軍都虞候林廣言:「梓夔路钤轄司欲乞依舊止于遂州安置,如戎、泸州遇有諜報夷賊事,入急遞飛申轉運、钤轄司,同議處置。

    賊勢稍大,即钤轄領兵往赴往:原無,據《長編》卷三一八補。

    ,就近照應。

    」從之。

     五年四月十九日,诏徙梓夔路钤轄司于泸州,遇有邊事,安撫、钤轄司措置施行,轉運司更不幹預。

     七月二十九日,诏已置泸南安撫司,其遂州钤轄司事并随安撫司移泸州。

     七年十一月二日,诏增差廣東钤轄張整為廣西钤轄,駐桂州。

    其廣西上供錢、禁軍缺額錢米,并令樁留;其常平免役寬剩、經略司和籴、度僧牒錢,緩急并奏聽支用。

    從知貴州苖時中請也苖時中:原作「黃時中」,據《長編》卷三五○改。

    本條下文亦作「苖時中」。

    。

    尋又诏整馭軍太急,委苖時中覺察,無緻生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臣僚奏,梓夔路钤轄司元在遂州,昨因蠻賊作過,慮報應遙遠,遷往泸州,今乞依舊在遂州。

    」诏候邊事甯息,奏聽朝旨。

     十一月二日,诏三路、京東钤轄并隻差内臣一員,如未有可選之人,即權于前班内差。

     五年九月十三日,诏除三路外,諸路钤轄司各權添差大使臣兩員,充準備差使。

     六年五月十二日,太原府路钤轄兼第一将、皇城使、康州刺史訾虎罷兼将,依舊寄充本路钤轄。

    以帥司藉虎緩急統制諸将,故有是命。

     閏八月 六日,給事中兼侍講範百祿言事:原作「侍」,據《長編》卷四六五改。

    又「範百祿言」,《長編》正文作「範祖禹狀」,文末有小注辨解,可參看。

    :「梓夔路钤轄及沿邊安撫兩司專委武臣,既不隸帥府,又無别官同領。

    當用兵之際,或可從權;于無事之時,則為偏重。

    乞依祖宗舊制,以钤轄司移歸遂州,其泸州止存沿邊安撫司州:原作「河」,據右引改。

    。

    诏梓夔路钤轄、梓州路轉運、提刑司相度,泸州樂共城差大使臣充知城,更不帶路分都監。

    以梓夔路都監一員知泸州,兼管勾泸南沿邊安撫司公事,移梓夔路钤轄歸遂州,與遂州共治钤轄司軍馬,及同議戎、泸州邊事。

    其合行更改等事,并條畫以聞。

     八日,江南東路钤轄司言:「本路舊有路分都監二員,緣本司統制江東軍政,乞循舊制差路分一員。

    」诏東南第五将武端民兼權。

     元符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建湟州為都護府,以濰州團練使、熙河蔺會路都監、兼本路钤轄王贍為隴右都護,知湟州、兼隴右都巡檢使;東上合門副使、知湟州、兼隴右沿邊都巡檢使王厚為隴右同都巡檢使。

    都護職事如沿邊安撫司例施行,仍令經略司以時檢校。

     五月七日,詳定一司敕令所言:「臣僚奏,路分兵官駐劄處不系将禁軍,不因本司牒差,許與不許巡觑教閱,及點檢軍中差遣;所有不系将禁軍指揮小分,亦未審路分兵官合與不合管轄等事。

    檢會樞密院劄子節文,諸路分钤轄、都監自置将後來,所管職事、訓練軍馬、系書銜位,皆未有定制,逐路事理不一。

    除三路、二廣系邊帥統屬,舊成 倫緒,及元置系在控扼去處,如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路,并合依舊外,其餘諸路今相度到路分兵官合管職務:一、管轄本路不系将屯駐、駐泊就糧禁軍,應駐劄處歲首揀選及排連轉補公事,并與知州等同共商量行遣,兼提舉本處所管諸軍教閱。

    若與钤轄司共州者,應钤轄司行遣軍馬公事,并簽書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