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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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移官吏、勾抽役兵、改易措置,候回本司,與長吏從長商議,所貴上下易于禀從。
」從之。
仍許憲銜内增「都大」二字,本司主管官并用申狀。
十二月八日,經制熙河邊防财用司言:「本司推行事務各已有緒,乞自明年管一路歲計用度。
」诏具經制歲入若幹以聞。
已而本司奏,約以元豐二年所入錢糧,計百餘萬貫、石。
三年正月十一日,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言置司以來實收利入:元豐元年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貫、石,二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貫、石。
四月五日,诏陝西轉運司,熙河一路錢帛刍糧,并交與經制司管認;緣經制财用職事、舉廢官吏,亦令經制司施行。
九月十三日,權發遣永興軍等路提點刑獄葉康直減磨勘二年,以經制熙河邊防财用司奏收課利功也。
五年四月十二日,權管勾泾原路轉 運判官、兼同管勾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承議郎胡宗哲降授承事郎,權發遣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通直郎馬申降授承務郎,展磨勘八年,坐阙軍前糧饷也。
六年七月十三日,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言:「乞于蘭州添置市易務,支撥錢本,計置物貨,應接漢蕃人戶交易,因以增助邊計。
」從之。
十一月八日,诏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都大提舉視轉運使,主管視轉運判官。
七年八月三日,權發遣同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馬申馬:原作「司」,據《長編》卷三四八改。
,乞免熙河路封樁新複五州軍額禁軍請受。
诏自今更不封樁,其已封樁者撥與經制司。
十月三日,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言:「籴買全在冬春之交,乞十月後印給次年監鈔,限正月至本路。
」下尚書戶部,戶部言:「若本路預得鈔招誘入中,牽制秦鳳等四路鈔價。
乞依秦鳳等路,吏部差使臣于正月下旬押赴經制司。
」從之。
十二月九日,诏陝西買馬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诏朝請大夫、監在京皮角四場庫務孫路,朝奉大夫、權都大提舉清河辇運公事穆衍,相度措置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司事。
三月二十八日,诏罷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司,其本路财利職事并入陝西轉運司。
如有措置事,速具聞奏。
其熙河路合得錢物,許兌那應副,即不得将充别路支費,經制司舊官候交與轉運司,方得離任。
徽宗宣和 三年六月十一日,诏發運使陳亨伯經制兩浙、江東路。
事具發運使門。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訪聞江西轉運司認定應副經制司金銀錢帛一百萬貫,行下逐州收簇酒稅等,并七色錢物,騷擾尤甚,緻本路軍兵錢糧等不能預先樁備,有害軍政。
」诏将江西漕司認定經制司數目并特免,所有本路軍兵錢糧等,仰漕司先次計置樁管,無緻阙誤天頭原批:「又卷一萬三千三百三。
」。
紹興元年正月二十六日,戶部言:「看詳除東南八路轉運司所管樓店務系省房廊,已增收錢三分充經制外,發運司見管所罷學事司系官屋宇,未審合與不合依此增收。
今勘當,欲下兩浙路提刑司,依前項已降經制司所得指揮增收三分,樁充經制錢。
令提刑司拘催起發赴行在,補助經費。
其餘東南路分依此施行。
」從之。
二月七日,戶部侍郎孟庾言:「欲令東南州縣每季收到經制錢數目,限次季孟月十五日已前,具帳申提刑司。
本司類聚申尚書省并本部,從金部置籍拘催。
如違限,并依無額帳狀違限科罪。
」從之。
九年正月十八日,三省言:「有旨:罷發運司,其籴買、經制等事,令戶部侍郎專領,令三省措置,取旨施行。
今措置:經制發運使司,欲除去『發運』二字,隻作經制使司,差戶部長、貳一員兼領。
别差副使或判官一員,不時巡按諸路。
将見今屬官十員減作六員,數内兩員充主管文字,四員充幹辦公事。
應本司官吏資任、請給、人從等,并 依經制發運使司已得指揮。
契勘經制司職事,專管檢察内外應幹諸司、州縣、軍監失陷錢物,舉催未到綱運,措置籴買,及總領諸路常平司事。
仍許于諸路常平司各選差知首尾人吏二名與逐路幹辦公事官下行遣文字,其餘人吏、公案,并歸經制司,同本司人吏行遣。
」從之。
二十三日,戶部侍郎、兼江淮荊浙閩廣路經制使梁汝嘉言:「一、乞下禮部鑄印二面,一面以『江淮等路經制使司之印』十字為文,一面以『江淮等路經制判官之印』十字為文。
一、諸路常平司兼隸經制司,緣為尚有聲說未盡路分,今乞于『江淮荊浙閩廣』字下添『等』字。
一、諸路常平司主管官并改充經制某路幹辦公事,緣上件職事本系管常平司務,未有該載,欲乞作經制某路常平等公事系階。
」并從之。
同日,诏經制判官與轉運副使叙官,從梁汝嘉請也。
二月二十日,梁汝嘉言:「諸路幹辦常平官系每路各置一員,唯河南兩路止差一員,委是難以遍行檢察。
乞東、西路各差一員,除吳就充幹辦西路外,東路乞差右承議郎、新差權揚州通判蔡材管幹施行。
」從之。
三月十五日,江淮荊浙閩廣路路經制判官霍蠡言:「朝廷複置經制一司,檢察中外财用,專以戶部長、貳兼領其事,而臣一介疵賤,何足以當重寄!臣聞自三司之法壞,而戶部雖掌經費,不複稽财用之出入久矣。
軍興以來,上自朝廷,下至州縣,案籍焚毀,綱目散 亡,老胥猾吏出沒其間,而掌邦計者但以調度不足為憂,志在苟得,苛刻隐欺之患不暇複省。
故一有調度,舉以其數責之漕司,漕司責之州,州責之縣,縣責之民。
民不勝其求,不得不為巧避之術。
于是詭名寄産、分戶匿稅之弊,百端紛起,而吏受重赇。
雖良民不得不為此者,實有以驅之也。
今為縣者非不知民有巧避之術,為州、為監司、為戶部者亦非不知州、縣、監司皆有妄取侵用之數,而上下相蒙,莫或誰何。
故公賦屈于隐欺,民力殚于賂遺。
舉天下之财悉耗于奸胥之手者,職此之由。
今将檢察其實,固非督其逋負,收其羨餘,以為刻剝之務,亦将計其所取于民者幾何,有當取者、不當取者,從而是正之。
覆其上供于朝廷、供億于大軍及諸司之所支撥、州縣之所常用者各幾何,有當用、有不當用者,亦從而是正之。
使其所取有常,所用有數,複于朝廷,達于萬民,皆可通知為經久之制。
尚慮不知者,謂今設官之意,檢察之名,徒為聚斂之政,願诏諸路監司、州縣,使明知陛下設官理财,将為足國安民之計,悉力而奉行之。
」诏依,令經制司行下諸路監司照會。
八月二十二日,宰執進呈曾統言乞罷經制司劄子。
上曰:「經制一司須經久方見利害,今纔半歲,難遽責以近。
若實無益,雖亟罷可也。
三省措置以聞。
」 二十九日,臣僚言:「累具奏劄論創置經制司不當,未蒙施行。
竊聞建司之初,即創官吏,長、 貳之外,屬官二十員,正名人吏、客司二十六名,貼司之屬不知其幾,各有請給,四時饋遺,出入津送,種種橫用。
置司半年以來,校其所入,未必能補其所費。
至于創置酒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
夫經制所總之事,皆戶部本職。
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谷失陷,當問提舉司;監司不法,自有互察之文;州縣不法,自有監司按舉之令。
若使經制司檢察,則戶部亦可廢,又何必置諸司!欲乞檢會累奏,早賜施行。
」诏令戶部措置,戶部條具:「一、經制司系檢察諸司、州縣失陷錢物,并舉催未到綱運,總逐路常平等事。
緣本司所管路分廣闊,未見速效。
今來若随事依舊分隸諸司拘收檢察,其經制一司自可寝罷。
一、經制司若行寝罷,欲乞将拘催檢察上供錢物糧斛等職事,并各并歸逐路所屬監司主管施行。
年額上供錢物、糧斛、酒稅、諸路贍軍酒務樁、辦籴本等,隸轉運司;無額經制、朝廷封樁錢物、建康永豐圩等,隸提刑司;茶鹽錢物,隸茶鹽司;常平并市易、回易、平準等錢物,隸常平司。
一、據經制司主管官具到見管江浙錢物,欲令逐州軍主管官除市易務錢物外,依舊窠名樁管,聽候戶部充籴本支用。
一、經制司酒庫應幹官物,欲乞并歸措置贍軍酒庫所分撥使用。
一、經制司屬官人吏,欲責限一月結局。
其所管公使錢物等,并赴左藏庫送納;其經制司案牍,并發赴本部;所有逐路案牍并抽差到吏 卒,并發歸元來去處。
一、諸路主管常平官,近因置經制司,改作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今來經制司若罷,即合依舊。
」诏罷經制司,餘依措置到事理施行。
内主管官請給、序位等,依已降指揮施行。
徽宗宣和三年本條之首有屠寄先生案語,雲:「寄案,徐輯《大典》引《文獻通考》。
」,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诏除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财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
于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
是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有所:原倒,據《文獻通考》卷六二乙。
,自亨伯始也。
其後翁端朝繼為之。
紹興初,與發運俱罷。
九年複置,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使,司農少卿霍蠡為判官,以檢察内外失陷錢物、舉催未到綱運、措置籴買、總領常平為職。
未幾,谏議曾統言其無益而多費,就省之。
紹興中,又有總制司,以參政孟庾領其事,其職略視經制司。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提舉保甲司 提舉保甲司 【宋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十月十八日,陝西宣撫使韓绛乞差尚駕部員外郎馬、秘書丞劉拱、秘書省著作佐郎呂大忠、殿中丞樂渙赴本司,以備提舉義勇。
從之。
绛又言,義勇分為七路:延、丹、坊為一路,邠、甯、環、慶為一路,泾、原、儀、渭為一路,秦、隴為一路,陝、解、同、河中府為一路,階、成、鳳州、鳳翔為一路,幹、耀、華、永興軍為一路。
四年五月四日,诏罷陝西諸路提舉義勇官,委本屬州縣依舊條分番教閱,轉運、提點刑獄司遇起教日提舉。
初,陝西宣撫司請辟官八員,分總諸路義勇,人情以為煩擾無補。
曾公亮出鎮永興,對日,首以為言,故罷之。
八年閏四月四日,诏五路義勇保甲,差在京有職事官一員提舉,仍各不限常制,奏舉選人或班行一員勾當公事,不以時差出或躬親巡察。
差知制诰沈括等十一人兼提舉。
尋皆罷之。
元豐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開封府界提舉保甲官,以昭宣使、果州防禦使、入内副都知王中正,東上合門使、榮州刺史狄谘為之。
初,王安石議減正兵,以保甲民兵代之,于是始置提舉教閱之使,後又行于西北三路。
世議不以為然,而後卒改焉。
三年六月三日,诏五路轉運、提舉官巡曆所至,許按閱見教義勇、保甲武藝,有不如法,關牒提點刑獄司施行。
以河北提點 刑獄劉定言一司不能遍閱州縣保甲故也。
十三日,诏廣南、梓、夔、利路保甲,令監司、提舉司歲分州縣按閱。
從尚書兵部請也。
十五日,诏河北、河東、陝西路各選文、武官一員提舉義勇、保甲。
武臣提舉義勇保甲兼提點刑獄,文臣提點刑獄兼提舉義勇保甲。
自今五路提點刑獄準此。
四年正月七日,诏提舉保甲司錢物,專令文臣領之。
六年十一月八日,诏:「提舉保甲司,三路(北)[比]轉運司,提舉視轉運使,同提舉視副使,同管勾視判官。
開封府界(北)[比]提點司,提舉、提點官、同提舉視三路同管勾官。
仍依所定格子除授,并為監司。
其人從、舉官、恩數等,并依所視職任。
武臣專管教閱,文臣專管催驅收支錢物,辄侵紊者徒一年。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诏罷府界、三路提舉保甲官,諸路以提刑獄兼領。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五日,诏府界、三路提舉保甲官并官屬罷谒禁。
閏二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司「提點」上原有「提路」二字,據《長編》卷三七○删。
,并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河北、陝西路提刑兼提舉保甲,并依提刑司分路。
徽宗崇甯五年二月三日,诏河北東西路、河東、永興、秦鳳路各置武臣提舉保甲,兼提點刑獄,罷提舉保甲文臣。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提舉弓箭手司 提舉弓箭手司 【宋會要】 神宗元豐五年二月十五日,诏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泾源路制置司,許奏舉幹當公事官一員、準備差使使臣三員。
七月七日,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言:「與兼提舉營田張大甯同議立法,乞應新收複地差官以《千字文》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
其部轄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并用熙河官莊法。
餘并召弓箭手,人給二頃,有馬者加五十畝。
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谙農事官一員幹當,許本司不拘常制舉選人、使臣臣:原作「人」,據《長編》卷三二八改。
,請給依陝西路營田司法。
不滿五十頃,委付近城寨官兼管,月給食錢三千。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樞密院言:「锺傅奏,乞權于熙、秦兩路辍那新城内地土,并召弓箭手居住,仍置提舉官二員。
」從之。
三年三月八日,罷提舉弓箭手司,從章楶之請也。
徽宗政和五年二月十八日,勘會陝西、河東逐路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
根(舌)[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竊慮 因循浸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
兼提文臣玩習翰墨,多務贍養,罕能躬親沖冒寒暑,奔走往來議事。
可陝西、河東逐路并複置提舉弓箭手(同)[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并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
每路各置勾當公事使臣二員。
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置弓箭手并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
四月二十七日,太尉、武信軍節度使、奉禦前處分邊防童貫奏:「據提舉陝西河東路弓箭手何灌等申請:『今來複置提舉弓箭手司,其人吏并行重祿,人從、恩數并依文臣提點刑獄條例。
資序高者自從高。
契勘逐官資序不等,緣曾任都钤轄、钤轄、知州軍、路分都(鹽)[監]資序,所有請給、人從、随行指使、接送人,并乞依上項從高條令支破施行。
兼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指揮,理任、請給、恩數等,并依提舉保甲司條例。
契勘提舉弓箭手司舊視提舉常平司。
又崇甯三年正月敕節文:提舉弓箭手官歲舉改官,縣令比提舉常平官減半。
今來本司系依提舉保甲,與提點刑獄條例并同。
今欲乞薦舉改官,縣令依提點刑獄官減半外,有分曹建掾後來添舉改官員數,内零分更舉一員。
其逐路城寨甚多,當職使臣并系奉行弓箭手職事,所有薦舉大小使臣,并乞依提舉保甲司條例,更不減半。
』看詳可行,欲依所乞。
」從之。
十一月七日,奉承禦前處分邊防司奏:「檢會崇甯二年五 月十一日樞密院奏,提舉河東弓箭手兼營田司申:『營田司使臣五員,并分差在新邊城寨,往來照管耕種、催納租課等事,最為勞苦。
緣逐人依指使例各差破白直兵士二人,委是使喚不着。
欲乞依監當官條例,差破白直兵士五人,于數内差識字軍人一名應副文字。
若不足,并從下差禁軍。
』诏依所申。
本司今相度,本司準備差使官員合破人從,欲乞并依上項提舉弓箭手兼營田司已得朝旨差破。
如遇差出有公案文字,依監司差出小使臣□□勾當。
政和重修格,破擔擎鋪兵二人。
陝西諸路亦乞依此施行。
本司看詳,欲乞陝西、河東路提舉弓箭手司所差本司小使臣,并權依河東路弓箭手司上項所申事理差破,候招刺就緒日依舊。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四日,罷陝西、河東提舉弓箭手官,以其人複隸帥司。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五監司提舉郡守轉運提刑使
」從之。
仍許憲銜内增「都大」二字,本司主管官并用申狀。
十二月八日,經制熙河邊防财用司言:「本司推行事務各已有緒,乞自明年管一路歲計用度。
」诏具經制歲入若幹以聞。
已而本司奏,約以元豐二年所入錢糧,計百餘萬貫、石。
三年正月十一日,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言置司以來實收利入:元豐元年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貫、石,二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貫、石。
四月五日,诏陝西轉運司,熙河一路錢帛刍糧,并交與經制司管認;緣經制财用職事、舉廢官吏,亦令經制司施行。
九月十三日,權發遣永興軍等路提點刑獄葉康直減磨勘二年,以經制熙河邊防财用司奏收課利功也。
五年四月十二日,權管勾泾原路轉 運判官、兼同管勾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承議郎胡宗哲降授承事郎,權發遣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通直郎馬申降授承務郎,展磨勘八年,坐阙軍前糧饷也。
六年七月十三日,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言:「乞于蘭州添置市易務,支撥錢本,計置物貨,應接漢蕃人戶交易,因以增助邊計。
」從之。
十一月八日,诏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都大提舉視轉運使,主管視轉運判官。
七年八月三日,權發遣同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馬申馬:原作「司」,據《長編》卷三四八改。
,乞免熙河路封樁新複五州軍額禁軍請受。
诏自今更不封樁,其已封樁者撥與經制司。
十月三日,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言:「籴買全在冬春之交,乞十月後印給次年監鈔,限正月至本路。
」下尚書戶部,戶部言:「若本路預得鈔招誘入中,牽制秦鳳等四路鈔價。
乞依秦鳳等路,吏部差使臣于正月下旬押赴經制司。
」從之。
十二月九日,诏陝西買馬隸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司。
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诏朝請大夫、監在京皮角四場庫務孫路,朝奉大夫、權都大提舉清河辇運公事穆衍,相度措置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司事。
三月二十八日,诏罷熙河蘭會路經制财用司,其本路财利職事并入陝西轉運司。
如有措置事,速具聞奏。
其熙河路合得錢物,許兌那應副,即不得将充别路支費,經制司舊官候交與轉運司,方得離任。
徽宗宣和 三年六月十一日,诏發運使陳亨伯經制兩浙、江東路。
事具發運使門。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訪聞江西轉運司認定應副經制司金銀錢帛一百萬貫,行下逐州收簇酒稅等,并七色錢物,騷擾尤甚,緻本路軍兵錢糧等不能預先樁備,有害軍政。
」诏将江西漕司認定經制司數目并特免,所有本路軍兵錢糧等,仰漕司先次計置樁管,無緻阙誤天頭原批:「又卷一萬三千三百三。
」。
紹興元年正月二十六日,戶部言:「看詳除東南八路轉運司所管樓店務系省房廊,已增收錢三分充經制外,發運司見管所罷學事司系官屋宇,未審合與不合依此增收。
今勘當,欲下兩浙路提刑司,依前項已降經制司所得指揮增收三分,樁充經制錢。
令提刑司拘催起發赴行在,補助經費。
其餘東南路分依此施行。
」從之。
二月七日,戶部侍郎孟庾言:「欲令東南州縣每季收到經制錢數目,限次季孟月十五日已前,具帳申提刑司。
本司類聚申尚書省并本部,從金部置籍拘催。
如違限,并依無額帳狀違限科罪。
」從之。
九年正月十八日,三省言:「有旨:罷發運司,其籴買、經制等事,令戶部侍郎專領,令三省措置,取旨施行。
今措置:經制發運使司,欲除去『發運』二字,隻作經制使司,差戶部長、貳一員兼領。
别差副使或判官一員,不時巡按諸路。
将見今屬官十員減作六員,數内兩員充主管文字,四員充幹辦公事。
應本司官吏資任、請給、人從等,并 依經制發運使司已得指揮。
契勘經制司職事,專管檢察内外應幹諸司、州縣、軍監失陷錢物,舉催未到綱運,措置籴買,及總領諸路常平司事。
仍許于諸路常平司各選差知首尾人吏二名與逐路幹辦公事官下行遣文字,其餘人吏、公案,并歸經制司,同本司人吏行遣。
」從之。
二十三日,戶部侍郎、兼江淮荊浙閩廣路經制使梁汝嘉言:「一、乞下禮部鑄印二面,一面以『江淮等路經制使司之印』十字為文,一面以『江淮等路經制判官之印』十字為文。
一、諸路常平司兼隸經制司,緣為尚有聲說未盡路分,今乞于『江淮荊浙閩廣』字下添『等』字。
一、諸路常平司主管官并改充經制某路幹辦公事,緣上件職事本系管常平司務,未有該載,欲乞作經制某路常平等公事系階。
」并從之。
同日,诏經制判官與轉運副使叙官,從梁汝嘉請也。
二月二十日,梁汝嘉言:「諸路幹辦常平官系每路各置一員,唯河南兩路止差一員,委是難以遍行檢察。
乞東、西路各差一員,除吳就充幹辦西路外,東路乞差右承議郎、新差權揚州通判蔡材管幹施行。
」從之。
三月十五日,江淮荊浙閩廣路路經制判官霍蠡言:「朝廷複置經制一司,檢察中外财用,專以戶部長、貳兼領其事,而臣一介疵賤,何足以當重寄!臣聞自三司之法壞,而戶部雖掌經費,不複稽财用之出入久矣。
軍興以來,上自朝廷,下至州縣,案籍焚毀,綱目散 亡,老胥猾吏出沒其間,而掌邦計者但以調度不足為憂,志在苟得,苛刻隐欺之患不暇複省。
故一有調度,舉以其數責之漕司,漕司責之州,州責之縣,縣責之民。
民不勝其求,不得不為巧避之術。
于是詭名寄産、分戶匿稅之弊,百端紛起,而吏受重赇。
雖良民不得不為此者,實有以驅之也。
今為縣者非不知民有巧避之術,為州、為監司、為戶部者亦非不知州、縣、監司皆有妄取侵用之數,而上下相蒙,莫或誰何。
故公賦屈于隐欺,民力殚于賂遺。
舉天下之财悉耗于奸胥之手者,職此之由。
今将檢察其實,固非督其逋負,收其羨餘,以為刻剝之務,亦将計其所取于民者幾何,有當取者、不當取者,從而是正之。
覆其上供于朝廷、供億于大軍及諸司之所支撥、州縣之所常用者各幾何,有當用、有不當用者,亦從而是正之。
使其所取有常,所用有數,複于朝廷,達于萬民,皆可通知為經久之制。
尚慮不知者,謂今設官之意,檢察之名,徒為聚斂之政,願诏諸路監司、州縣,使明知陛下設官理财,将為足國安民之計,悉力而奉行之。
」诏依,令經制司行下諸路監司照會。
八月二十二日,宰執進呈曾統言乞罷經制司劄子。
上曰:「經制一司須經久方見利害,今纔半歲,難遽責以近。
若實無益,雖亟罷可也。
三省措置以聞。
」 二十九日,臣僚言:「累具奏劄論創置經制司不當,未蒙施行。
竊聞建司之初,即創官吏,長、 貳之外,屬官二十員,正名人吏、客司二十六名,貼司之屬不知其幾,各有請給,四時饋遺,出入津送,種種橫用。
置司半年以來,校其所入,未必能補其所費。
至于創置酒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
夫經制所總之事,皆戶部本職。
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谷失陷,當問提舉司;監司不法,自有互察之文;州縣不法,自有監司按舉之令。
若使經制司檢察,則戶部亦可廢,又何必置諸司!欲乞檢會累奏,早賜施行。
」诏令戶部措置,戶部條具:「一、經制司系檢察諸司、州縣失陷錢物,并舉催未到綱運,總逐路常平等事。
緣本司所管路分廣闊,未見速效。
今來若随事依舊分隸諸司拘收檢察,其經制一司自可寝罷。
一、經制司若行寝罷,欲乞将拘催檢察上供錢物糧斛等職事,并各并歸逐路所屬監司主管施行。
年額上供錢物、糧斛、酒稅、諸路贍軍酒務樁、辦籴本等,隸轉運司;無額經制、朝廷封樁錢物、建康永豐圩等,隸提刑司;茶鹽錢物,隸茶鹽司;常平并市易、回易、平準等錢物,隸常平司。
一、據經制司主管官具到見管江浙錢物,欲令逐州軍主管官除市易務錢物外,依舊窠名樁管,聽候戶部充籴本支用。
一、經制司酒庫應幹官物,欲乞并歸措置贍軍酒庫所分撥使用。
一、經制司屬官人吏,欲責限一月結局。
其所管公使錢物等,并赴左藏庫送納;其經制司案牍,并發赴本部;所有逐路案牍并抽差到吏 卒,并發歸元來去處。
一、諸路主管常平官,近因置經制司,改作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
今來經制司若罷,即合依舊。
」诏罷經制司,餘依措置到事理施行。
内主管官請給、序位等,依已降指揮施行。
徽宗宣和三年本條之首有屠寄先生案語,雲:「寄案,徐輯《大典》引《文獻通考》。
」,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诏除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财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
于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
是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有所:原倒,據《文獻通考》卷六二乙。
,自亨伯始也。
其後翁端朝繼為之。
紹興初,與發運俱罷。
九年複置,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使,司農少卿霍蠡為判官,以檢察内外失陷錢物、舉催未到綱運、措置籴買、總領常平為職。
未幾,谏議曾統言其無益而多費,就省之。
紹興中,又有總制司,以參政孟庾領其事,其職略視經制司。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提舉保甲司 提舉保甲司 【宋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十月十八日,陝西宣撫使韓绛乞差尚駕部員外郎馬、秘書丞劉拱、秘書省著作佐郎呂大忠、殿中丞樂渙赴本司,以備提舉義勇。
從之。
绛又言,義勇分為七路:延、丹、坊為一路,邠、甯、環、慶為一路,泾、原、儀、渭為一路,秦、隴為一路,陝、解、同、河中府為一路,階、成、鳳州、鳳翔為一路,幹、耀、華、永興軍為一路。
四年五月四日,诏罷陝西諸路提舉義勇官,委本屬州縣依舊條分番教閱,轉運、提點刑獄司遇起教日提舉。
初,陝西宣撫司請辟官八員,分總諸路義勇,人情以為煩擾無補。
曾公亮出鎮永興,對日,首以為言,故罷之。
八年閏四月四日,诏五路義勇保甲,差在京有職事官一員提舉,仍各不限常制,奏舉選人或班行一員勾當公事,不以時差出或躬親巡察。
差知制诰沈括等十一人兼提舉。
尋皆罷之。
元豐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開封府界提舉保甲官,以昭宣使、果州防禦使、入内副都知王中正,東上合門使、榮州刺史狄谘為之。
初,王安石議減正兵,以保甲民兵代之,于是始置提舉教閱之使,後又行于西北三路。
世議不以為然,而後卒改焉。
三年六月三日,诏五路轉運、提舉官巡曆所至,許按閱見教義勇、保甲武藝,有不如法,關牒提點刑獄司施行。
以河北提點 刑獄劉定言一司不能遍閱州縣保甲故也。
十三日,诏廣南、梓、夔、利路保甲,令監司、提舉司歲分州縣按閱。
從尚書兵部請也。
十五日,诏河北、河東、陝西路各選文、武官一員提舉義勇、保甲。
武臣提舉義勇保甲兼提點刑獄,文臣提點刑獄兼提舉義勇保甲。
自今五路提點刑獄準此。
四年正月七日,诏提舉保甲司錢物,專令文臣領之。
六年十一月八日,诏:「提舉保甲司,三路(北)[比]轉運司,提舉視轉運使,同提舉視副使,同管勾視判官。
開封府界(北)[比]提點司,提舉、提點官、同提舉視三路同管勾官。
仍依所定格子除授,并為監司。
其人從、舉官、恩數等,并依所視職任。
武臣專管教閱,文臣專管催驅收支錢物,辄侵紊者徒一年。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诏罷府界、三路提舉保甲官,諸路以提刑獄兼領。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十五日,诏府界、三路提舉保甲官并官屬罷谒禁。
閏二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司「提點」上原有「提路」二字,據《長編》卷三七○删。
,并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河北、陝西路提刑兼提舉保甲,并依提刑司分路。
徽宗崇甯五年二月三日,诏河北東西路、河東、永興、秦鳳路各置武臣提舉保甲,兼提點刑獄,罷提舉保甲文臣。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提舉弓箭手司 提舉弓箭手司 【宋會要】 神宗元豐五年二月十五日,诏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泾源路制置司,許奏舉幹當公事官一員、準備差使使臣三員。
七月七日,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言:「與兼提舉營田張大甯同議立法,乞應新收複地差官以《千字文》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
其部轄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并用熙河官莊法。
餘并召弓箭手,人給二頃,有馬者加五十畝。
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谙農事官一員幹當,許本司不拘常制舉選人、使臣臣:原作「人」,據《長編》卷三二八改。
,請給依陝西路營田司法。
不滿五十頃,委付近城寨官兼管,月給食錢三千。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八日,诏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樞密院言:「锺傅奏,乞權于熙、秦兩路辍那新城内地土,并召弓箭手居住,仍置提舉官二員。
」從之。
三年三月八日,罷提舉弓箭手司,從章楶之請也。
徽宗政和五年二月十八日,勘會陝西、河東逐路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
根(舌)[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竊慮 因循浸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
兼提文臣玩習翰墨,多務贍養,罕能躬親沖冒寒暑,奔走往來議事。
可陝西、河東逐路并複置提舉弓箭手(同)[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并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
每路各置勾當公事使臣二員。
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置弓箭手并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
四月二十七日,太尉、武信軍節度使、奉禦前處分邊防童貫奏:「據提舉陝西河東路弓箭手何灌等申請:『今來複置提舉弓箭手司,其人吏并行重祿,人從、恩數并依文臣提點刑獄條例。
資序高者自從高。
契勘逐官資序不等,緣曾任都钤轄、钤轄、知州軍、路分都(鹽)[監]資序,所有請給、人從、随行指使、接送人,并乞依上項從高條令支破施行。
兼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指揮,理任、請給、恩數等,并依提舉保甲司條例。
契勘提舉弓箭手司舊視提舉常平司。
又崇甯三年正月敕節文:提舉弓箭手官歲舉改官,縣令比提舉常平官減半。
今來本司系依提舉保甲,與提點刑獄條例并同。
今欲乞薦舉改官,縣令依提點刑獄官減半外,有分曹建掾後來添舉改官員數,内零分更舉一員。
其逐路城寨甚多,當職使臣并系奉行弓箭手職事,所有薦舉大小使臣,并乞依提舉保甲司條例,更不減半。
』看詳可行,欲依所乞。
」從之。
十一月七日,奉承禦前處分邊防司奏:「檢會崇甯二年五 月十一日樞密院奏,提舉河東弓箭手兼營田司申:『營田司使臣五員,并分差在新邊城寨,往來照管耕種、催納租課等事,最為勞苦。
緣逐人依指使例各差破白直兵士二人,委是使喚不着。
欲乞依監當官條例,差破白直兵士五人,于數内差識字軍人一名應副文字。
若不足,并從下差禁軍。
』诏依所申。
本司今相度,本司準備差使官員合破人從,欲乞并依上項提舉弓箭手兼營田司已得朝旨差破。
如遇差出有公案文字,依監司差出小使臣□□勾當。
政和重修格,破擔擎鋪兵二人。
陝西諸路亦乞依此施行。
本司看詳,欲乞陝西、河東路提舉弓箭手司所差本司小使臣,并權依河東路弓箭手司上項所申事理差破,候招刺就緒日依舊。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二月十四日,罷陝西、河東提舉弓箭手官,以其人複隸帥司。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五監司提舉郡守轉運提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