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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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劾;州縣官令守臣按劾;監司違戾,許行互察。

     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檢會淳熙十年九(年)[月]四(月)[日]已降指揮:「今後與蕃商博易解鹽之人徒二年,二十斤加一等。

    徒罪皆配鄰州,流罪皆配五百裡,知情引領、停藏人為同罪,許人捕。

    若知情引領、負載減犯人罪一等,仍依犯人所配地裡編管,許人告。

    透漏官司及巡察人各杖一百。

    獲犯人并知情引領、停藏人,徒罪賞錢二百貫,流罪三百貫。

    如告獲知情負載人減半。

    其提舉官并守令失覺察,并取旨重作施行。

    」诏令逐路提舉官并州軍守臣各照應已降指揮,常切覺察禁止,毋令違犯,每季檢舉,多出文牓曉谕。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宰執進呈前知雷州蘇诜奏:「廣西軍寨向來有回易處,蓋以備一寨之用,即無差人在外之例。

    兵官貪婪者不循三尺,差破兵卒已私,所差兵卒因而強買貨物,多緻生事。

    乞今本路軍寨舊有回易處,隻于本寨置局,不許辄差兵卒出外,因而營私。

    」上曰:「此說可采,可嚴行禁戢,毋緻擾民。

    」 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四川制置司相度永康軍置博易場不便事。

    上曰:「博易場是不可置,非惟引惹生事,不廉之吏便啟貪心。

    」 十一月二十二日,知盱眙軍葛掞言:「臣僚奏陳發客過淮關防更夜之弊,奉旨令葛掞日下措置聞奏。

    契勘本軍與北界泗州對境,設置榷場,每遇客人上場通貨,已自互相結甲,五人每一保,榷場書填甲帖,付保頭收管。

    榷場又開到申數客人單名物貨件段,牒付淮河渡,本渡憑公牒辨驗甲帖真僞,同榷場主管官并本軍所差官當面逐一點名搜檢随身并應幹行貨,若無夾帶禁物,方得過淮。

    其渡口搜檢官下合幹人并渡載木(白)梢各與來往客人相熟,自是不容夾帶外來奸細作過之人。

    本軍前後措置關防非不嚴備,止緣冬間日晷向短,客人過淮不許經宿商議交易,彼此圖利,難便圓就,是緻遲延,有至夜晚日分。

    今措置,令榷場每兩日一次發運,每場不得過五百人。

    遇放客日,須管侵晨裝發給由,淮河渡衆官搜檢通放,至日未沒前向載盡數 過淮。

    如有般未了物貨,于次日裝發。

    及再行傳語泗州,已從本軍措置。

    所有溝,才候來年春暖,即便開撩。

    」從之。

     紹熙元年三月八日,臣僚言:「福建市舶司每歲所發綱運有粗細色陸路綱,有粗色海道綱,其押綱官并無酬賞。

    至于海綱,人畏風濤,多不願行。

    每差副尉、小使臣,多有侵欺貿易之弊。

    竊見饒州錢監起發錢綱,綱官押及二萬三千貫,地滿三千裡,例減磨勘二年。

    錢寶與香貨皆所以助國家經常之費,況錢由江行,香由海行,乞今後市舶司綱官押海道粗色綱及十萬斤,委無少欠,乞紐計價直,比附錢綱推賞。

    」從之。

     開禧元年八月九日,提轄行在榷貨務都茶場趙善谧言:「泉、廣招買乳香,緣舶司阙乏,不随時支還本錢,或官吏除,緻有規避博買,詐作飄風,前來明、秀、江陰舶司,巧作他物抽解收稅私賣,攙奪國課。

    乞下廣、福市舶司多方招誘,申給度牒變賣,給還價錢。

    仍下明、秀、江陰三市舶,遇蕃船回舶,乳香到岸,盡數博買,不得容令私賣。

    」從之。

     十月十一日,诏泉、廣市舶司将逐年博買蕃商乳香,自開禧二年為始,權住博買。

     三年正月七日,前知南雄州聶周臣言:「泉、廣各置舶司以通蕃商,比年蕃船抵岸,既有抽解,合許從便貨賣。

    今所隸官司擇其精者,售以低價,諸司官屬複相囑托,名曰和買。

    獲利既薄,怨望愈深,所以比年蕃船頗疏,征稅暗損。

    乞申饬泉、廣市舶司,照條抽解和 買入官外,其餘貨物不得毫發拘留,巧作名色,違法抑買。

    如違,許蕃商越訴,犯者計贓坐罪。

    仍令比近監司專一覺察。

    」從之。

     嘉定六年四月七日,兩浙轉運司言:「臨安府市舶務有客人于泉、廣蕃名下轉買,已經抽解胡椒、降真香、縮砂、蔻、藿香等物,給到泉、廣市舶司公引,立定限日,指往臨安府市舶務住賣,從例系市舶務收索公引,具申本司,委通判、主管官點檢,比照元引色額數目一同,發赴臨安府都稅務收稅放行出賣。

    如有不同并引外出剩之數,即照條抽解,将收到錢分隸起發上供。

    今承指揮,舶船到臨安府不得抽解收稅,差人押回有舶司州軍,即未審前項轉販泉、廣已經抽解有引物貨船隻,合與不合抽解收稅。

    」诏令戶部,今後不得出給興販海南物貨公憑,許回臨安府抽解。

    如有日前已經出給公憑客人到來,并勒赴慶元府住舶。

    應客人日後欲陳乞往海南州軍興販,止許經慶元府給公憑,申轉運司照條施行。

    自餘州軍不得出給。

    其自泉、廣轉買到香貨等物,許經本路市舶司給引,赴臨安府市舶務抽解住賣,即不得将元來船隻再販物貨往泉、廣州軍。

    仍令臨安府轉運司一體禁戢。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河北籴便司 河北籴便司 【宋會要】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五月八日,新河北體量安撫使陳薦言:「皇佑初,河北薦饑,朝廷辍汴綱米七十餘萬石,漕黃河以濟一方之民。

    欲乞依例辍米三十萬石,轉漕至澶、衛州、通利軍、北京赈濟。

    兼聞河北籴便司頗有陳積糧斛,乞候臣至本路,借支貸糧,戶二石,以所辍米撥還。

    」從之。

     治平元年五月二十一日,三司言:「河北都轉運使趙抃乞罷提點刑獄都提舉籴便抃:原作「汴」,據《長編》卷二○一改。

    ,望委轉運司管勾。

    」從之。

     神宗熙甯二年八月十八日,龍圖閣直學士陳薦言:「聞河朔今歲豐稔倍常,物價必賤,欲乞指揮河北籴便官量增市直收籴。

    」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知滑州蔡挺言:「本路秋稼大勝常時,可因此計置糧草。

    然臣所受旨但提舉籴買而已,自餘皆轉運司施行,臣不關與。

    傥于元指揮内更少假以事權,庶幾施為稍獲辦事。

    」诏挺具所見籴買利害以聞。

     十二月十八日,河北籴便司言:「熙甯二年沿邊軍糧,準朝旨籴三百三十萬石,草四百萬束,約度未至有備,乞增籴軍糧五十萬石、草二百萬束。

    」從之。

     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河北籴便可置勾當官一員。

     十年十二月十日,诏:「河北沿邊米價騰貴,轉運使、籴便司尚增錢召人入中,不惟使逐熟細民艱食,又縻公錢以資豪右。

    可速指揮,如軍糧可支二年,即權住收 籴。

    」 元豐元年九月二十七日,三司請于籴便司權住籴鈔錢内,更撥錢十萬缗,應副河北路轉運司乘時收籴軍糧。

    從之。

     二十九日,同知樞密院事薛向請下提舉籴便司,籴民所自籴米粟及坐倉入官此句疑有衍誤,《長編》卷二九二記作「自今籴米粟入官」,當是。

    ,仍依諸軍所請用見錢,坐倉收籴。

    從之。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封樁糧斛,并兌換與河北籴便司,更不計置。

     三月八日,提舉河北籴便糧草王子淵言:「籴沿邊軍儲,皆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故設内地州縣寄籴之法以權重輕,自内地用禦河船運至沿邊。

    且以熙甯八年言之,綱船三百,用兵士幾二千人,所運不及八萬石,計綱船兵工,約一鬥已費錢七十矣。

    若僦私船,百裡之地鬥才一錢三分至五分。

    率以千裡之遠計之,猶可省綱船所費之半,宜雇客船便。

    」下三司議,三司請留綱船二百二十艘應副般運,不足即如子淵議。

    從之。

     九月十二日,诏提舉河北籴便糧草司按并邊被水州縣,如軍食有備,權住籴。

    賜末鹽錢二十萬缗,付河東轉運司。

     三年六月四日,诏三司選官措置河北籴便。

     四年八月三日,以提舉河北路籴便糧草、承議郎王子淵權河北西路提點刑獄,兼提舉籴便糧草。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尚書戶部言:河北轉運司借支河北籴便司封樁及舊籴便司、三司封樁糧六十餘萬石,無寬剩錢物撥還,乞除放。

    (照)[诏]通限十年還。

     哲宗元佑元年五 月一日,戶部尚書李常言:「河北舊有籴便司,專置提舉官經制邊備,後止令轉運司兼領,以措置為名。

    按籴本錢不預漕計,難俾兼領,請複置提舉籴便司。

    」诏可。

    其措置司職事令提舉籴便司與轉運司通管。

     八月十四日,戶部言,欲支撥籴便司見錢二十萬貫,應副河北路轉運籴買。

    從之。

     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诏措置河北籴便司職事,令提舉河北籴便司一面管當結絕,轉運司更不兼管。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提舉河北籴便糧草以三十月為任。

     紹聖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诏複置河北措置籴便司。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罷河北提舉籴便司,就差提舉河北路籴便糧草王子京同措置籴便。

    以兩司競籴,枉增價直,動多相妨,故有是诏。

     十一月九日,以河北路轉運副使邵龠虒兼措置籴便。

     四年九月四日,诏河北轉運司、措置籴便司、西路提舉常平司于逐州就便去處乘時多方計置。

     元符元年二月四日,戶部言:「河北措置籴便司狀:『趙州籴倉關到措置司籴本文鈔每一十貫加饒錢三百文,轉運司籴本文鈔每一十貫加饒錢七百文,加饒不同,便錢斛鬥價亦高下不一。

    今相度,乞将本司文鈔依轉運司例,實一百貫文,并支加饒錢七貫文。

    』本部相度,一州兩司用鈔加饒不同,乞将今後立定加饒每一百貫文支錢三貫文。

    」從之。

     八月十三日,戶部言:「河北措置籴便司封樁籴本錢物,除朝 廷外不許他司取索,其諸州亦不得辄報。

    如準朝旨,申本司施行。

    」從之。

     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知定州、寶文閣直學士路昌衡奏,籴便司乞不令轉運司兼領,從之。

    國初以沿邊十七州軍蠲減稅賦,年計不足,故歲賜鈔錢二百萬,并十七州軍稅賦,悉籴便司專領,所以轉運司不能侵漁。

    後并為一司非便,故昌衡以為請。

     十一月九日,诏河北措置與提舉籴便各為一司。

     徽宗大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批:「河北連年豐稔,今歲大熟,兼并射利,奸猾乘間,高估物價,分盜缗錢。

    軍儲雖已積二十萬石,而增籴之數猶未敷額。

    可檢會元豐置司措置籴便條例,委強幹官一員提舉,仍令條具疾速聞奏。

    」勘會除已有元豐條例外,诏徽猷閣待制王充河北路都轉運使,專切提舉籴便糧草。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制置解鹽司〕制置解鹽司:原無,今依内容加拟。

     〔制置解鹽司〕制置解鹽司:原無,今依内容加拟。

     【宋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七月七日,知河中府蔡延慶言:「乞下解鹽司相度,據自來煎煉私鹽地分置煎鹽戶,煎煉歸官,每斤依鄉原例支價錢,依解鹽出賣。

    如敢私賣,依私鹽法。

    」上曰:「此恐不可施行。

    然要詳盡利害,且令陝西轉運司、制置解鹽司各具相度以聞。

    」 元豐三年六月五日,三司言提舉賣解鹽司自熙甯八年至元豐元年,收息錢拾陸萬伍阡柒佰缗。

    提舉官殿中丞張景溫官:原作「言」,據《長編》卷三○五改。

    、勾當官右班殿直呂逵各遷一官,餘減磨勘二年,吏賜帛有差。

     四年四月十三日,陝西路制置解鹽司言:「解鹽歲增錢,準條作熟鈔召人中買,内陸萬缗令三司封樁。

    去年三司封樁歲增錢陸萬缗,凡為鈔玖阡柒百伍拾壹席。

    今民間鈔多價賤,若更變賣,恐轉損鈔價。

    見鈔乞納三司,更不出。

    」從之。

    并所增經制、轉運司合得陸萬缗,亦令納三司,自今後并權住給鈔。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提舉江西廣南鹽事司蹇周輔已差充河北都轉運使,更不差提舉鹽事官,令廣南東路轉運判官程之邵、江南西路轉運司提舉鹽事司及合屬處,依已降條約悉力奉行,毋得有虧歲課。

     五年十月十九日,诏宣義郎張元方提舉出賣解鹽及提舉巡捉私鹽,相度措置淤鹹地淤:原作「于」,據《長編》卷三三○改。

    。

     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廣南東路轉運副使高镈言:「本 路賣鹽場務多虧欠,欲依陸路鹽法,就差逐州主管官為鹽官,考較功過賞罰,乞令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

    」從之。

     哲宗元佑六年七月八日,三省言言:原無,據《長編》卷四六一補。

    :「陝西制置解鹽司舊專設官總領,後來方令轉運使一員兼管,緻職務不專不:原作「下」,據《長編》卷四六一改。

    ,有害鈔法。

    乞依舊差官,專充制置解鹽使。

    」從之。

     八月二十二日,命複置解鹽使,依諸路轉運副使資序。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權發遣陝府西路轉運副使陳元直專切提舉出賣解鹽。

     紹聖元年六月七日,陝西路轉運司言:「相度制置解鹽,從來令轉運使、副兼,别無阙曠。

    鹽司錢物并系朝廷臨時指揮支給,于轉運司亦别無侵耗,其制置解鹽司專官可廢罷。

    」從之。

     二年十二月三日,提舉出賣解鹽司言,本司管勾賣鹽官合依舊以常平主管官兼領。

    從之。

     元符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差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王博相度鹽地開河,并修月堰。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十三日,權發遣虢州孫升權發遣陝府西路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

     大觀四年八月六日,中書省言:「奉禦筆:見議鈔法,将欲頒行,逐路專委運副一員推行。

    數内陝西路仍委制置解鹽司官同共措置,在京并永興軍兩處買鈔場合用監官二員,并堂除選差一員,委戶部郎官一員,提舉買鈔、支還客人錢物、催促印給三路文鈔應幹事務。

    」诏提舉買鈔差戶部員外郎李友聞。

    諸路提舉解鹽官,陝西路 差權發遣陝府西路計度轉運副使公事陳敦複複:原作「後」,據本書選舉三三之二六改。

    。

    同提舉解鹽官:河東路差權發遣河東路提點刑獄公事王勤,京西路差權發遣京西路轉運使張杲,榷貨務買鈔官差宣德郎鮑嗣宗,陝西路買鈔官差奉議郎蹇競辰。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經制使 經制使 【宋會要】 神宗熙甯十年八月六日,诏入内副都知李憲、權發遣秦鳳等路轉運副使趙濟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财利,許舉勾當公事文武官五員。

    如事幹經略安撫司,即連書以聞。

     十二月七日,诏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條上利害事内有可行者,宜先行下,庶于田事可及時經畫,以助邊費。

    時以熙河用度不足,仰度支供億,于是命入内都知李憲置領經制财用司。

    中書具憲所條上可施行者凡十四事,如所奏行之。

     十一日,以秦鳳等路提點刑獄、駕部員外郎霍翔兼同管勾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事,其提舉官莊及營田弓箭手公事并罷,悉歸本司。

     十八日,诏:「近下經制熙河路财用司畫一治田等事,聞所降指揮已入遞付熙州治所,緣本司官李憲見在京師,宜别錄本速劄下,庶令及時,早得行遣。

    」 二十五日,诏:「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兼秦鳳路财利事,及置市易務,不隸都提舉市易司。

    其熙河、秦鳳路市易務并罷。

    」 二十七日,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言制:原作「利」,據《長編》卷二八六改。

    :「州、軍、城、寨各有蕃部弓箭手官莊,營田水利等事務繁多,乞依常平司逐州軍差通判或職官一員、逐城寨選使臣一員充管勾官。

    」從之。

     元豐元年正月十七日,诏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增秦鳳路,行熙河路事稱「經制熙河路邊防财 用司」,行秦鳳路事稱「經制秦鳳路财用司」。

    禦筆改「用」作「利」字。

    改「用」作「利」,據禦筆批,後卻并作「用」,不知何時又改。

     十九日,诏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根括冒耕地為官莊,限半年聽民自陳。

    其方田更不施行。

     二十二日,诏秦鳳等路轉運副使、同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太常博士趙濟候經畫就緒,與除館職館:原作「官」,據《長編》卷二八七改。

    。

     閏正月二十八日,入内副都知、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等事李憲言:「同經制官及同主管經制官分巡所至州軍,各稱行司官吏,上下難以遵禀。

    乞同經制官已下凡遇分巡,如事幹邊防、蕃部、弓箭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