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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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點司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提點司有提點、同提點。

    提點并以朝官以上充,掌提轄諸縣刑獄、兵民、賊盜、倉場、庫務,兼管勾溝洫河道之事。

    勾押官一人,典七人。

    元豐改制,因之。

     職官~提舉常平倉農田水利差役此題原作正文書寫,而眉批雲「十一字另低二格」,今移作标 提舉常平倉農田水利差役此題原作正文書寫,而眉批雲「十一字另低二格」,今移作标題。

     【宋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九月九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近诏置京東等路常平廣惠倉,欲量逐路錢物多少,選官分詣提舉。

    」诏差官充逐路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

    于是屯田郎中皮公弼皮:原作「支」,據《宋史》卷九五《河渠志》五改。

    、太常博士王廣廉河北路,駕部員外郎蘇涓、太子中舍劉管陝西路舍:原作「書」,據《長編》卷二一六改。

    ,太常博士胡朝宗、殿中丞張複禮京東路,太常博士李南公、殿中丞陳知儉京西路,都官員外郎熊本、殿中丞徐仿淮南路,太常博士張峋、秘書丞侯叔獻兩浙路,都官員外郎林英開封府界,都官員外郎許懋、太常博士曾誼江南東路,太子中舍張次山江南西路,職方員外郎梁端、比部員外郎謝卿材河東路,太常博士吳審禮、喬叙荊湖南路,都官員外郎田君平荊湖北路,太常博士李元瑜成都府路,都官員外郎姜師孟、秘書丞田佑梓州路,虞部郎中王直溫、都官員外郎張吉甫利州路,虞部員外郎韓彥、殿中丞張授夔州路,屯田員外郎遊烈廣南東路遊:原作「洊」,據《長編》卷二一九改。

    ,太子中允關杞廣南西路,太常博士嚴君贶福建路。

    又差同管勾:大理寺丞朱紋京西路,著作佐郎曾亢淮南路,前益州司理參軍王醇兩浙路,大理寺丞王子淵京東路,著作佐郎張杲之陝西路,台州天台令蘇澥江南西路,前睦州桐盧 縣令曾點福建路,著作佐郎範世京荊湖北路,謝仲規成都府路,楊汲(楊)[廣]南東路,俞兌廣南西路,就差楊汲提舉開封府界。

     十二月三日,诏:「近分遣官往諸路管勾常平廣惠倉等,付與條目,事皆有狀,行之歲月,當議考察。

    竊恐所差去官及轉運提刑司未悉朝廷之意,令遍指揮天頭原批:「一萬四千六百七。

    」。

    」 二十二日,改差秘書丞田佑提舉河北路常平廣惠倉,兼管農田等事。

    先是命提舉夔州路,上以佑本定州人,今使裁治夔州路事,恐非所(詣)[谙],可改河北或京東一路,故有是命。

     三年七月六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廣惠倉兼相度農田水利差役事官,依前降指揮,疾速計會監司、州縣相度利害以聞。

     二十五日,诏合門:「今後諸路提舉常平廣惠倉官到關,并令辭見,或有奏陳合上殿奏:原作「陳」,據《長編》卷二一三改。

    ,如諸路提點刑獄例。

    」 四年二月四日,提舉成都府路常平廣惠倉等事李元瑜奏,見募人充役,本路有管勾官及知縣不切遵奉推行者,許差官對移。

    從之。

     四月十八日,兩浙路提舉常平廣惠倉等事、職方員外郎林英,勾當官著作佐郎王醇,并沖替;提舉官太常博士張峋,服阕依沖替人例施行。

    以英等在任不推行新法也。

     九年五月十四日,權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等事蔡确言,府界提舉官乞專差官一員,更不令司農寺丞兼領。

    從之。

     八月六日,诏陝西等五路提舉常平倉司具降指揮,令諸常平存留一半錢,遇斛價(錢)[賤],許趁時收籴後, 至今夏籴到是何斛及若幹數目,速具以聞,勾當管勾。

     十月十二日,诏常平錢谷、莊産、戶絕田土、保甲、義勇、農田水利、差役、坊場、河渡,委提舉司專管勾,轉運使、副、判官兼領。

    其河渠非為農田興修者,依舊屬提點刑獄司。

     元豐元年正月十九日,诏提舉官并差朝官,資任、服色、添給、錫賜、序官、人從,并依轉運判官例。

    其當舉官,于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見舉官數内均減立法。

    其立法:諸路提舉所舉官計二百有九人,内二百有一人均減增定。

     二月五日,诏府界諸縣并依已行義倉法,仍隸提舉司。

     三月二十七日,诏河東、永興軍等路各增提舉官一員。

    以判司農寺蔡确言「近制,提舉常平官不令他司兼領,誠為至便,然有所部闊遠如此數路者,恐獨員乏事」故也乏:原作「之」,據《長編》卷二八八改。

    。

     四月十三日,诏兩浙路提舉增置一員。

    以判司農寺蔡确言「兩浙路州縣戶口衆多,提舉司所管錢谷三百餘萬,乞擇能吏,倚以辦劇」故也。

     五月八日,熙河路經略使張乞舉文資一員準備差使張:《長編》卷二八九作「張侁」。

    ,點檢常平錢谷。

    從之。

     十三日,诏:「諸路州軍并差官一員主管常平錢谷,十縣以上,二員分治。

    即廣南無通判職官州軍,委知州主管,其下縣點檢給納其:原作「并」,據《長編》卷二八九作改。

    ,聽以曹官或知縣代之以:原作「次」,據《長編》卷二八九作改。

    。

    」 六月十四日,诏:「提舉官自今與轉運判官以資任相壓同者序官,其添給、當直、接送人船遞馬兵士,并同轉運判官例。

    」 九月十三日,诏三司、司農寺各同罪舉升朝官五人,充諸路提 舉官,限十日以名聞。

     十月十九日,判司農寺蔡确言:「諸路提舉常平司舊兼領于轉運司于:原無,據《長編》卷二九三補。

    ,極有擅移用司農錢物。

    自分局以來,河北東路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二十餘萬缗,江東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谷十二萬餘貫、石,蓋轉運司兼領則不能免侵費之弊。

    今川、廣等路未有提舉官,并轉運司兼權;及提舉官假故,亦轉運司承例兼權。

    欲乞提舉司阙官處,令提點刑獄兼權。

    如廨舍稍遠,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主管官就便提轄。

    其提舉官時暫在假,亦委知州或主管官權本司文字。

    」又言:「自今提舉官稱職者,乞令久任,候有成效,與遷提點刑獄及以上差遣。

    」從之。

     二十六日,诏罷開封府界提點司幹當公事官二員,并轉充提舉司主管官。

     三年九月四日,诏委轉運司及提舉官,每州于通判、幕職官内選差一員,不妨本職,專切管勾,令通點檢在州及諸縣錢斛。

    遇有粜籴、俵散、收納,即許往來點檢催促,務令濟辦。

     十一月十六日此條系于元豐三年後,然考本卷第二頁所述,本文中所述人物,皆為熙甯二年受任提舉官,此當是熙甯三年事。

    參下注。

    ,诏諸路如管一縣以上州軍,許差管勾官兩員。

    從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請也。

    時京西路提舉官陳知儉言陳知儉:原作「陳知倫」,本卷前作「儉」,又《長編》卷二二六雲:「知儉初除提舉常平廣惠倉,三年十月權發遣運判,四年十月權發遣運副。

    」與此處人事符。

    因改。

    :「每州有至十縣以上,雖不及十縣而地分大段闊遠,乞委官兩員,分頭管勾。

    」河北路(支)[皮]公弼亦言:「亢、京管下十縣,地理闊遠,乞差管勾官兩員。

    」制置司以為言,故有是诏。

     熙甯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熙甯:原無,據《長編》卷二二六補。

    ,司農寺言:「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績:原作「續」,據《長編》卷二二六改。

    ,已許本寺考校升绌,其 管勾官即令提舉司一面保明申,量功績大小酬獎。

    」從之。

     元豐六年正月二十六日元豐:原無,據《長編》卷三三二補。

    ,戶部上諸路提舉官散斂常平物增虧之數。

    诏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處,戶部下提舉司分析以聞。

     六月二十三日,诏尚書戶部移置錢百萬缗,均與永興、秦鳳路提舉司。

     七年七月三日,奉議郎徐彥孚提舉荊湖北路常平等事。

    彥孚知衛州黎陽縣,言青苗息錢可用常平法,聽民非時吉兇匮乏用抵保稱貸,立期輸官。

    不報。

    又言保甲逃亡,恐積以歲月積:原作「責」,據《長編》卷三四七改。

    ,寝虧本數,乞立責正長法。

    下開封府界、三路保甲司相度以聞,故有是命。

     九月四日,诏諸路科買上供圓融抑配,委轉運司、提點刑獄、提舉司舉劾,逐司互察。

     十二月十六日,诏常平免役場務錢谷剩數,提舉常平司立限移于帥臣所在及邊要州封樁。

    及诏三路州軍封樁常平錢物,半年一具數上都省。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淮南東路提舉常平司言:「皇帝登位,乞依發運、提點刑獄官例,以本司錢進奉。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八日,司馬光言,諸路提舉官并罷,從之。

    提舉官專行苗役之政,既廢,官随罷焉。

     二十八日,戶部言,乞罷諸州常平管勾官,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诏鄜延、環慶、泾原、秦鳳、河東五路經略安撫、常平倉司勾當官并罷。

     紹聖元年閏四月二日,诏複置提舉常平等事官,以右朝散郎陸師闵為河北西路提舉,左朝奉郎馬玿京東西 路,右承奉郎劉當時荊湖北路,左朝奉大夫範峒福建路,左朝奉郎王森利州路,左朝散郎徐彥孚成都府路,左朝散郎張琬江南東路,左承議郎程筠開封府界,右朝奉郎韓宗直淮南東路,左朝請郎王奎河北東路,左奉議郎徐常廣南西路,左朝奉大夫蕭世京廣南東路,左承議郎崔遹淮南西路,左承議郎許幾京西南路,左朝奉郎曾孝序秦鳳路,左朝奉大夫吳荀永興軍等路,左奉議郎鄭僅京東東路,右朝奉郎梁子美梓州路,右朝議郎董遵夔州路,右朝奉郎呂溫卿兩浙路,左奉議郎周純江南西路,左奉議郎王博聞京西北路,左朝奉郎郭時亮河東路,右承議郎茹東濟荊湖南路。

     三日,诏:「提舉常平官資序、請給、序位、服色、人從并視轉運判官,以資序相壓同者序官。

    到任二年,三省具奉行役法能否取旨。

    」 同日,又诏:「元佑罷提舉官,遂于府界置提刑司,今提舉官已複,提刑司可罷。

    」 五月七日,诏提舉常平官如曾任提點刑獄,與提點刑獄序官。

     同日,太府寺丞高筠言:「開封府界提舉常平司,請依元豐條複置管勾官二員,許本司舉差。

    」诏複置一員。

     二年五月六日,戶部尚書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請依元豐制,專任提舉官,他司勿關與。

    」從之。

     七月二日,诏應免夫錢并隸提舉常平司。

     六日,奉議郎周純言:「今複置常平官,而诏告乃止于免役法,恐名未正也。

    元豐稱常平等者,謂常平、免役、 坊場、農田水利、戶絕、保甲、義倉、抵當也。

    願诏大臣斟酌損益,如免役之法,則常平官名實正矣。

    」诏送詳定重修敕令所。

     二十八日,提點京西北路刑獄徐君平言:「提舉官與監司舊帶勸農者,乞據所分巡州縣,括其地之不墾辟,周知頃畝,縣為圖籍,詢究其弊之所在,為捄之之術。

    」從之。

     元符二年五月九日,權提舉永興軍等路常平吳黯言:「諸路奏差管勾官,乞特依熙甯、元豐互注法。

    」從之。

     同日,淮南兩浙察訪孫傑言:「按察兩路監司職事,體訪得遠州縣多有提舉常平司不曾到處。

    請自今提舉官雖與監司互分巡曆,并須本司官二年遍詣所部。

    」從之。

     徽宗崇甯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宰臣蔡京劄子奏:「農田水利、山澤、市易、抵當,皆常平職事,悉以利民,所用錢物合支常平息錢。

    仰提舉常平司審量,支給一萬貫、石以上,申尚書戶部,限三日行下支給。

    」從之。

     五月十三日,诏兩浙路添置提舉常平一員。

     三年四月五日,戶部狀:「據荊湖南路提舉常平司申,近承符勘會坑冶事撥隸提舉常平司管勾外,其轉運司并提點坑冶更有是何所領職務。

    本司契勘,舊管坑冶已系轉運司應付過錢本去處,合隸轉運司、提點坑冶鑄錢管勾外,所鑄到錢入常平庫送納,于近降朝旨即無明文許與提點坑冶鑄錢司通管。

    」诏自降指揮日,舊來坑冶自合屬提點鑄錢、轉運司,自後新置合隸提舉司管勾。

    餘路 準此。

     大觀三年七月三日,臣僚上言:「竊觀常平免役之書,神考所以理财之政,垂萬世而不可易者也。

    常平之息非緣常平事,免役積剩非緣免役事,皆不得辄用,而他司辄敢陳乞借支,并科違制之罪。

    陛下形之诏書,罔不委曲曉谕,則常平之息、免役積剩實有助于仁政。

    欲乞明诏申饬有司,遵奉神考成憲,庶幾财用各足,不緻侵紊。

    」诏戶部右曹錢物,舊有條約禁止頗嚴,近來官司陳乞破條支借,甚失元豐成憲,可疾速申明行下。

     政和元年十二月四日,戶部奏:「臣僚言:『乞應州縣擅支用常平錢谷,不以自首原免。

    其提舉司知而不舉者,委提刑司覺察聞奏。

    』诏可令戶部條畫申尚書省,将上取旨。

    本部相度,欲乞應州縣擅支用常平錢谷,提刑司知而不舉,亦乞依擅支用條法科罪。

    仍乞依臣僚所乞,專令提刑司覺察施行。

    若提刑司知而不糾,亦科杖一百之罪。

    兼提舉司所管錢物不止常平一色,如允所乞,其提舉司應管常平等錢物,并乞依此施行。

    」從之。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陝西、河東、京畿、京西提舉香茶礬事司并罷,令逐路提舉常平司兼。

     十一月三日,诏試尚書戶部侍郎任熙明、尚書戶部員外郎程邁奏:「戶部右曹掌常平免役敕令,大觀中被旨頒降《旁通格式》,令諸路提舉司每歲終遵依體式,具實管見在收支編成《旁通》,次年春附遞投進。

    又本部取諸路錢物之數,編類進呈。

     殆将十年,未嘗檢察鈎考,以見金谷之登耗盈虧與提舉州縣官之能否勤惰,幾為文具。

    竊見政和六年《旁通》,其間違戾隳廢者凡七事:一、俵散常平錢谷随稅斂納,去歲未納數多路分。

    一、常平籴谷所籴數少路分。

    一、農田水利堙廢無措置興修路分。

    一、市易歲終收息數少路分。

    一、抵當歲終收息數少路分。

    一、熟藥歲終收息數少路分。

    一、名役錢依(去)[法]計一歲募直應用之數,立為歲額,多準備錢不得過一分。

    有不敷準備錢,卻有準備錢過歲額處。

    如有逐件違犯,即是官司違法,緣旁通冊内并不曾開說,乞委官行點檢,因加賞罰,以示懲勸。

    」诏令逐路提舉常平司具析逐項因依聞奏。

    仍令諸路今後将每年所申戶部《旁通》内,量行開說因依。

    謂如是常平散斂元若幹,已斂若幹,未斂若幹,其未斂之數内若幹系災傷倚閣,若幹系逃亡戶絕,若幹系拖欠未納。

    又如場務元管處所若幹,已賣若幹,未買若幹,其未賣之數内若幹系因敗阙停閉,若幹系過月未賣之數。

    候到,仰戶部逐一檢察鈎考,具以聞。

     八日,戶部言:「乞初除提舉常平司官上殿禀聖訓訖,許赴右曹講議,仍給《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政和續附》各一。

    」從之。

     宣和二年十二月三日,诏:「新提舉兩浙常平陳隆壽,且令依舊在鹽香本任,依已得指揮,專一管勾鑒湖田事,不簽書鹽香職事。

    」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诏尚書省申饬諸路常平官 遵守诏令,内合免執奏者,非再奉禦筆不得施行。

    如尚敢蹈襲違慢,當重行黜責。

    先是,提舉江東常平王瞻言:「常平專置使者,付以刺舉,不得支移,許以執奏。

    比緣用度寖廣,乃有臨時指揮支移他用,仍俾有司免執奏。

    有司選懦委靡,不能援法建明,由是借兌不繼,殆非熙豐立法之意。

    乞饬戒有司,各請遵奉。

    」故有是诏。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講議司奏:「勘會諸路監司承朝旨支撥封樁錢籴買及諸般支用,近來官司乘支用急迫,更不關會所掌官司,一面支撥,至有數(陪)[倍]于合支之數,及虛指别州縣錢斛兌那,其實元無見在,侵耗封樁錢物,虛挂張籍,有誤緩急,欲取索措置。

    」從之。

    仍委提舉常平官措置。

     二十五日,中書省、尚書省言:「荊湖北路提舉常平司狀:『檢會先承宣和四年正月二十六日敕,諸路州軍所收無額錢物,令諸路州軍式勘會,每月供申提舉常平司,仍委本司官常切取索幹照文曆點對根磨等。

    契勘諸州無額錢已有立定年終合起錢數,即無别合根磨錢物,所有諸州合申無額錢月狀,并本司通及兩季合申都狀,即未審合與不合供申。

    』戶部勘當,無額上供錢緣已承朝旨,自宣和六年為始,令轉運司量州軍認數依限樁發外,今來常平司自不消根磨供申。

    」诏依戶部所申。

     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手诏:「朕嗣承先烈,罔敢怠忽。

    永惟元豐,稽若先王,修水土之政,興田疇之利,省繇 役之科,嚴兇荒之令,澤被生民,施及後世博矣。

    粵自初載,大綱小紀,具在方冊,舉而行之二十年間,何其盛哉!乃者用非其人,誕慢欺罔,改法廢令,借熙豐紹述之名,以庇貪污營私之惡。

    繇役(存)[洊]興,盜賊多有,百姓流離莩音,莫之能恤;常平赈貸,度支調度,盜賊移用,莫之能懲。

    惕然内思,豈不戾遵制揚功之孝乎!(皆)[比]見四方章奏,為之太息。

    可應提舉常平官屬并罷,令尚書遵守,按前後有罪惡顯著,失守漫法,應不許支用而辄支用,應當執奏而不執奏者,并重寘典型,竄之遠方。

    仍令三省修已廢之法,協奉公之心,輔承先志,以稱朕懷。

    」 三月二十三日,诏:「直秘閣、京畿提舉常平官程昌弼到職未踰兩月,親行所部,檢舉已廢法令,悉力奉行,具載十冊來上,可特遷一官,直徽猷閣,以勸能吏。

    」 五月六日,诏曰:「諸路提舉常平茶鹽官近已之任,尚慮因朝廷黜陟之際,觀望畏避,懷不自安,遂緻曠廢。

    自今各安爾職,究心奉行,修舉職事,毋緻滅裂,當議較其功罪而俟以賞刑。

    播告四方,明聽毋惑。

    」 十一月三十日,中書省言:「講議司劄子,戶部右曹奏,欲乞截自宣和七年正月為始,應常平等錢物,責見任提舉官遵守成憲。

    因緣申請、直承朝旨支借,并申本部執奏。

    宣和六年以前諸司支借過錢物,委見任提舉官逐一開項年分、名色、所借數申陳逐路,取旨責限撥還,庶幾不緻拖帶混淆,有實還到之數。

    」诏今後 不緣官司陳請,直降指揮支借常平錢物,并令戶部執奏。

    仍令本部契勘見實欠數目自是何年月日支借,逐一開具申尚書省。

     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司并歸提刑司,令本司将見在錢谷、器皿等拘收,具數申尚書省。

     七月一日,诏令提刑司将常平司見在金銀并起發赴行在。

     八月九日,京畿轉運判官上官悟言:「軍興之際,養兵犒賞,費出不赀,理宜廣行蓄積,以贍邦計。

    竊見諸路常平近已廢罷,州縣坊場市易等錢合諸路所有見在萬數,别無支用去處。

    乞下諸路,委自已以根刷除免役錢外,盡數起發,庶幾贍給軍費,不緻窘匮。

    」诏令逐路提刑開具見在常平錢物數申尚書省。

     十七日,诏令諸路提刑司開具舊常平司山澤、坑冶課利等錢物,自崇甯後來至宣和七年終,因何不行起發,有無侵欺擅用。

    如曾承指揮支使,亦開具見管數申尚書省。

    從戶部所請也。

     二十一日,戶部言:「諸路常平司并歸提刑司,所有人吏、貼書,欲乞減三分之一,其存留人取入役年月先後,所貴公當。

    其諸州兼主管官吏,欲乞依舊,庶幾逐處拘催錢谷不緻阙。

    」诏三分内存留一分,餘依。

     九月二十四日,戶部尚書黃巘厚言:「諸路提舉常平司依法每歲限三日已前,具舊收支見在旁通,本部編類諸路數,限秋季終進呈。

    竊緣本部依元豐法,每歲已有限秋季終攢類進京常平等錢物總數政 目文冊,今來旁通見各支破食錢,虛費無補,乞除依元豐法進呈政目外,将旁通并罷。

    」诏從之。

     十二月五日,福建路提舉常平司言:「本司自并歸提刑司,除已遵依施行外,今根刷到泉州見在常平等錢米物貨若幹。

    竊恐遠方官吏以減并常平專司,遂沿習軍興,巧作侵支隐落,緩急非泛,辄斂及民,以緻搔擾。

    欲乞嚴降指揮,以所具數付提刑司樁備,專候朝廷處分,指定名色,方得支遣。

    」诏從之。

     十八日,知濠州連南夫言:「被旨下諸路,将常平錢物計置輕赍金帛,差官押赴行在交納。

    今刷起發到常平司在下系封樁錢若幹貫,變轉到銀若幹兩,并預買絹抵當金銀及軍資庫見在未起夏稅匹帛等,已計置赴行在交納。

    」奏聞,乃诏預買絹紬并軍資庫物帛既非上供額數,自合樁留,充本州島本路軍兵衣賜,餘赴行在送(給)[納]。

    諸路依此。

     二年五月六日,都省言:「常平錢物除罷散斂外,其餘名色不少,各有支用窠名,若不關防檢察,竊慮官司欺隐移用,有誤支使。

    」诏令諸路提刑司各取索管下州軍未撥付提舉司以前三年逐色收支錢物,内以一年酌中之數具狀申省。

    如所收數多,不擾于民,及有虧失數目,各具當職官吏職位、姓名并所虧因依具申。

    仍仰提刑司常切檢察,若有欺隐及妄支移用去處,按劾以聞。

     八月一日,诏複諸路提舉常平官。

    臣僚(等)[言]:「伏見神宗皇帝修講常平之政,置提舉官,錢谷 充足,不可勝校。

    崇甯中,始取以充學校養士之費;政和中,又取以供花石應奉之資。

    僅費三十年,所有無幾。

    迩來罷提舉官,而常平之财所存一二,猶以億萬計猶:原無,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補。

    。

    方時多事,财用為急,望複置常平官,講補助之政。

    」從之。

     同日,(是)臣僚言:「昨置常平歸提刑司,朝廷實遵祖宗法以利民。

    今來常平一司所有應系官錢,諸路計萬數不少,往往官吏欺弊,遂至失陷。

    乞朝廷逐路專差官一員驅磨所屬州縣,立限追納,别作一項樁管。

    」從之。

     十月十一日,三省進呈複置常平官事,拟诏語曰:「近緣臣僚論列,已複置常平提舉官。

    勘會常平之法,歲久多弊,自來以紹述為名,雖知有公私不便,合行增損改易事件,莫敢申陳。

    今來複置提舉官,止為推原常平本意,與民為利,所系不細,他司難以兼領。

    尚慮蹈襲日前,卻(置)緻使民受弊,可除青苗散斂法依已降指揮永不施行外,應見行條法,委侍從官三員專一讨論,限半月條具奏聞,取旨施行。

    」上以手指「青苗散斂永不施行」八字,顧謂宰臣曰:「此事宜令進奏院先報行,使遠近聞之,知朕複常平官實為民也。

    」上又曰:「從官差誰讨論」巘善曰:「翰林學士葉夢得屢于臣處說常平提舉宜置,給事中孫觌上殿劄子乞複常平提舉,中書舍人張澄詳練澄:原作「征」,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八改。

    後遇此徑改。

    ,久作民官,欲差葉夢得、孫觌、張澄。

    」從之。

     十七日,戶部言:「右曹歲奏常平等錢物總數,秋季具冊以聞。

    今年合攢類建炎元年分總 數,諸路提刑司并泾原、環慶等路安撫司已預行會問,終不齊集,乞免進一次。

    其來年合申數目,望嚴賜指揮諸路提刑、安撫司,常切遵守條限供申。

    」诏據已到數攢造投進,餘依。

     十二月八日,翰林學士葉夢得、給事中孫觌、中書舍人張澄言:「常平法起自西漢,本以惠民,祖宗行之已久。

    熙甯初,緣類推廣,附以青苗、免役、市易、抵當、坊場、河渡、農田水利等事,其意亦在寬恤民力。

    隻緣創法之始,急于功利,委任非人,觀望掊刻,遂緻議論不一。

    紹聖間再行修定,已稍損益,但拘守紹述之說,必于盡行,故如青苗斂散,追呼騷擾,市易物貨,苛細争奪,農田水利之官,謾誕欺罔之類,明知其弊,不能革去,所以民至于今以為病。

    其後應奉花石,取以資不急之用,遂失創法本意。

    近又緣軍興調發,諸司或許借貸,于是移易侵漁,掃地殆盡。

    建炎霈恩,首罷青苗法,蓋得之矣。

    然未幾并罷常平使者,以他司兼領,吏無專責,漫無統紀,舊法雖存,無複修舉,人實惜之。

    今朝廷複置常平使者,命官讨論,竊詳聖意,非是再欲盡行熙甯本法及别有創立,正為法本惠民,于此艱難民力困弊之後,務欲寬繇後,省科斂,通有無,濟乏絕,使得博采議,與時變通,擺去拘礙之議。

    應幹害民之事,盡行删除,存其經久利便者,使有司專一持守,以遺将來,實為美意。

    尚慮中外不能究知,妄有測度,或請欲根刷已放債欠,或請欲營求 非理羨餘,以為足國用之計,動搖民聽,不無疑駭。

    欲乞明降诏(首)[旨],先次播告,使上下通知,然後于實德州縣人内遴選通曉世務、習知民事、笃厚忠信之人以充使者,使之奉行,言修政舉,人被實德,則上可廣惠民之實,下可明革弊之意矣。

    」 三年正月十一日,吏部尚書呂頤浩等言:「奉聖旨讨論常平法。

    自來常平所蓄,不得非常支用,昨因廢法,将常平所入辄分他用,失陷儲積,不可勝數。

    如戶絕并折納到田産,昨撥充贍學,今來諸路既科舉取士,其元撥田産并學事司因撥到上件田産,後來營置到錢物,依建炎二年六月十六日敕,下發運司将東南諸路收到錢物,依江西已得指揮,更充籴本一年。

    農田水利,東南所入甚厚,如越州鑒湖、湖州廣德湖、潤州練湖,所收租課依靖康元年五月五日指揮,發運翁彥國拘收,專充籴轉般、代發斛本錢。

    皆系常平司所管田産,始者取充應奉,次取充漕計,見取充發運司籴本。

    伏望追還常平司樁管,以待朝廷緩急移用。

    更有似此之類,候除常平提舉官到任,先次拘收,所貴常平有以為本。

    」從之。

     閏八月九日,臣僚言:「臣聞漢昭元年,罷榷酤均輸之法;唐順宗即位,罷月進羨餘之貢。

    如拯溺救焚,唯恐其不及,所以固邦本于不拔,延世祚于無窮。

    恭惟陛下即位之元年,即降指揮罷提舉常平官吏,蠲放常平錢谷。

    诏下之日,無遠無近,鼓舞歡忻,仰載惟 新之政。

    而去歲之冬初,複有指揮置提舉官,根刷諸司侵支,催理民間舊欠。

    諸司侵支,固豈入己非軍期犒賞則月給錢糧,逼使撥還,亦非己出,奪彼與此,有何利害民間舊欠,所在皆然,非逃亡人民則庸胥猾戶,迫令輸納,号令不行,良善編氓,例遭抑配。

    開猾吏衣食之源,遺平民椎剝之苦,人心駭愕,物論紛紛,使陛下重失民心,特在此舉。

    繼聞有旨委從臣詳議,渡江之後未即施行,而遠方官司奉承不暇,修飾廨舍,召置吏人,供帳什物之資,增給祿廪之費,不知其幾何也。

    近據監察禦史林之平申,福州一州已使過錢三千餘貫三千:《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二七記作「三萬」。

    ,則其餘州縣計不減此。

    提舉官差與不差,提舉司置與不置,元無明降指揮,徒使四方奉行違戾。

    切惟斂散本非良法,知取債之利而不知還債之害,前言固已曲盡于人情,而今乃督責于既已放免之後,則其為嗟怨,豈特還債之比邪!臣願明降睿旨,一依建炎元年指揮,罷提舉常平官吏,放見欠錢谷,仍令追理耗用樁充錢本,複講舊平籴之法,不惟陛下恤民之诏不為空言,而使斯民複見祖宗之政。

    」诏降諸路複置常平官指揮更不施行。

     十一月四日,江南東路提刑司言:「罷提舉常平司并歸本司,今取會到本路一十州軍四十八縣,見管錢斛、金銀、真珠、銀器、絲帛等。

    」诏令本司将金銀、物帛等先次計置起發押赴行在外,見錢米依舊樁管,不得别作支用,仍開具窠 名申尚書省。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諸州常平官吏月給食錢并罷。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八日,戶部言:「諸州縣常平赈濟粜籴義倉、鄉村場務免役,在保推排家業,升降等第,盡于民務,依法立常平免役按,專置人吏行遣。

    元豐以來,随州縣大小立定顧食錢數,推行重法。

    又諸州見任官内選充主管官統轄,随縣多寡立定月給食錢,所行文字許主行常平等事吏人兼管。

    昨罷青苗散斂,承建炎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朝旨,應諸州常平官吏月給食錢并罷,即合減罷常平主管官依格月給食錢,并兼行文字人吏内有見添破食錢去處,亦合住罷。

    所有常平免役按人吏,依祖宗法并行重祿,其合支本身重祿錢不應減罷。

    今措置,并依逐州役法元載内顧食錢數支給。

    」從之。

    先是,建康府申:「今來既罷提舉官,即應幹官吏月給食錢并罷。

    本府未審(上)[止]謂罷支主管官并主管司人吏食錢,惟複本府五縣見行常平免役按人吏重祿食錢并罷,止支與常平法食錢。

    」故有是诏。

     二年六月十七日,诏:「諸州常平主管官合支食錢,并許依舊支給。

    仍仰專催督常平諸色租課及應幹錢谷,遇有替移,并令批上印紙,明言常平錢谷别無拖欠失陷,方許離任。

    候到吏部,如點檢得不經批書,不許參部。

    」從兩浙東路提刑孫近奏也。

     十二月二十九日,度支員外郎胡蒙言:「常平之法,靖康初廢提舉官,唯罷散斂錢 谷,餘則其法具存,悉兼領于憲司。

    七八年矣,未聞朝廷每歲終以格法較諸路措置推行之能否,以責其實效也。

    而軍旅未息,用度百出,則收常平程課以助經費。

    況殘破郡縣,逃絕田産不可以數計;坊場河渡托以停閉地界,利源盡入于私室。

    及神霄已廢額,學校未養士,二浙又有所謂湖田、草田米之類,名色不一。

    臣欲乞申嚴期,自兼領使者至州縣守令,立為殿最之法,歲終稽考而勸懲之。

    」诏令戶部立法,申尚書省。

    本部今修立下項:諸令、佐催納免役錢、舊常平司諸色租課,限滿委知、通取索應催納欠之數,批書印紙,仍申提刑司。

    本司類聚,每歲将任滿之人考較,以足而不擾為優,有欠而最多為劣,各三人,限次年二月終具事狀保奏。

    無或不足聽阙。

    足而不擾者升半年名次,欠而最多者降半年名次。

    诏從之。

     三年正月三日,诏:「諸路提刑司官各給敕一道,兼提舉常平等事,于銜内添入。

    仍許(直)[置]幹辦官一員,于置司州軍差屬官一員兼管常平等事,其本司人吏與存舊額之半。

    内提刑官兼提舉常平等事,與依舊支破提舉官食錢。

    其本司應幹田産、錢物,委逐州主管官根括驅磨。

    候新差到幹辦官,逐一取索檢察,如得見主管官卻有隐漏,令提刑司按劾施行。

    」以戶部尚書黃叔敖等言,「罷司之後不置專(管)[官],其提刑司及州縣當職官吏觀望苟簡,不務振舉職事,坐令失陷官物,滋長奸欺」故也。

     三月 九日,江西提刑司言:「諸州主管常平官,在法許本司選差通判、幕職官充,竊慮其間有主管替移,任内有拖欠失陷常平等錢谷,避免責罰,計會本州島官吏隻依式批書任内勞績,其拖欠失陷錢更不批上印紙,一面前去參部,省部無由幾察。

    今相度,今後應本司選差諸州主管官,并(今)[令]所屬實時批上本官印紙照驗,方得放行。

    逐月添支食錢,如遇替移,即遵依已降去年六月十七日指揮。

    餘路依此。

    」诏從之。

     四月十二日,江南東路提刑兼提舉常平事張彙狀彙:原作「匪」,據本書方域一○之五二改。

    :「戶絕等田産,近緣兵火,官司不曾盡實根括拘收,及已前亦有冒占官産之人不少。

    乞限一月招召冒占之人,許自陳首。

    自出榜日為始。

    如能依限出首,即與免罪給賞,卻将所管田産紐立租課,依舊給與承佃。

    若限滿不首,即别許人陳告,除依法給賞外,更與犯人名下每上戶追錢一百貫等,給與告人充賞。

    」戶部契勘,除告賞自合遵依見行敕條外,如見曾冒占人自今限内自首,給佃。

    從之。

    餘路依此。

     十九日,江浙荊湖廣南福建路都轉運使張公濟言:「被旨拘轄檢察常平錢物,今點檢得秀、常等州有違法侵漁,兌使過常平錢谷,欲乞朝廷各責限半年撥還數足。

    如限滿不足,将合幹官吏特賜行遣。

    」戶部勘當:「欲并限一年盡數撥還,起赴行在送納。

    如違限不足,并依已降指揮施行,庶使侵欺财計官吏有以畏憚。

    并下都轉運司照會,更切嚴緊催促。

    」 從之。

     五月七日,戶部言:「江西提刑兼提舉常平等事丁彬狀,乞立限責委諸州主管官根括驅磨常平司田土、租課、錢物。

    欲依本官所申,限一月,如稍有違慢漏落,亦乞依已降指揮按劾。

    」從之。

     九月二十,戶部狀:「據江南西路提刑兼本路提舉常平等事丁彬劄子,契勘提刑官阙,在法系轉運司兼權。

    若将來提刑官任滿或非次替移,其提刑職事依法牒送轉運司官兼權,所有提舉常平司職事,若依例前去轉運司官兼權,其州縣官吏觀望,定是依前違法侵用常平官物。

    今相度,如提刑司官阙,欲依條許将提舉常平職事牒送提點鑄錢、提舉茶鹽官,或廨宇所在文臣知州時暫發遣,庶幾常平官物不緻侵紊。

    」從之,餘路準此。

     十月十八日,都省言:「今秋諸路大稔,正當米斛上市之際,雖依法合行收籴,深慮常平官不為盡數刷錢本及收籴後時,卻緻價賤傷農。

    」诏令兩浙東西、江南東西、廣南東西路提刑兼常平官,将應幹州縣見在常平等合充常平籴本錢物,專委任主管官親(誼)[詣]逐縣,同令、佐盡數刷,逐旋關撥,乘時措置(開)[關]報,盡本收籴米斛樁管。

    其籴到數,仰知、通認數就元籴州縣常平倉别項封樁。

    仍仰提刑官嚴切約束所委官,将合取撥籴官先次樁垛錢本,遇有人戶中,即仰躬親監視,兩平交量,不得過收加耗,實時支還價錢,無令少有科配騷擾及容縱請托入中,巧僞濕惡米斛。

    如 違,仰提刑司官按劾,仍仰逐司各先(其)[具]上件合刷窠名,且約度半年錢數及可以收籴米斛各若幹,并旬具刷到錢本、已籴買到米數,各開具申尚書省。

     十一月十六日,诏提舉常平司主管官并依常平舊法。

    先是,戶部看詳,欲諸州并以通判充主管官,不得别差他官。

    臣僚言,元豐、紹聖立常平令,諸州聽提舉司選通判、幕職官充主管官,蓋通判或材力不能辦事,即令人許于幕職官選差,此通法也。

     五年閏二月十二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并入茶鹽司,仍以提舉茶鹽常平等公事為名。

    内無茶鹽去處,依舊令提刑兼領。

    先是,臣僚言财用利源,有旨令戶部講究,條具申尚書省。

    内一項,欲以常平茶鹽合為一官,稍重其選。

    故有是诏。

     四月三日,總(令)[領]司言:「據兩浙東路提舉茶鹽常平等公事司申,據紹興府(中)[申],契勘有管義倉米貳萬一千三百餘石,雖依條唯充赈給,其米經年陳次,欲比街市價例量減錢出粜。

    近緣明州申請,米價踴貴,細民阙食,乞将義倉米出粜。

    已承朝旨,特令明州于上件米内借支一萬石,候秋成日卻行依數收籴撥還,不得拖欠。

    仍令常平司拘催樁管,仍免執奏。

    及再得旨,奏知不行。

    今看詳,欲乞于收到義倉米内借支一萬石,令紹興府置場出粜,餘并依明州已得措揮。

    」诏依,即不得粜與公吏之家,務要實惠細民。

     七月二日,都省言:「諸路提舉常平已降指揮并入茶鹽司, 無茶鹽司去處依舊提刑兼領,專置幹辦官。

    今訪聞逐司為系并入兼領職事,并不逐一講究,緻他司妄用,失陷錢物,有朝廷緩急支用。

    」诏令諸路提舉常平官将常平事務恪意奉行,無得苟簡,緻有失陷錢物。

    如敢少有滅裂,戶部按劾,申尚書省取旨,重行典憲。

     八月七日,诏:「應諸州軍曾兼主管常平官罷任到行在,如系合堂除差遣人,令合門候朝見日具職位、姓名報吏部,依元降指揮取索印紙點檢。

    如不經批書,即具狀申中書門下省,未得與堂除差遣。

    」 十二日,福建路轉運判官薛昌宋言:「諸路州軍借撥過常平司錢物,亦皆緣應副軍期,即非侵欺失陷。

    又已經年歲,今來若必令責還,要之盡取于民而已。

    欲乞将七州軍以前年分借過常平司錢物,乞依福州已得今年三月二十二日聖旨,并特與除破,使福建一路之民均被朝廷寬恤之恩。

    」诏并特與除破。

    今後如更敢擅支常平錢物,依法施行。

     六年五月一日,诏:「自今諸路提舉茶鹽常平官有阙,并取資曆已深、(呈)[誠]實素着之人,或于郎官以上選擇任用。

    」從殿中侍禦史周秘言也秘:原作「必」,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一改。

    。

    詳見提舉茶鹽司門。

     二十五日,诏:「令江南東路轉運常平司行下所部州縣,将本路應未納并今後合納職田租米,令輸納本色,随市價盡數收籴,充義倉米,别項樁管,專充赈濟支用。

    其合支本錢,許取撥本路常平司所管錢。

    如不足,将本路系省錢相兼應副旱傷阙食。

    餘路州軍 有職田去處,依此施行。

    」 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浙東提舉常平司主管官趙樁言:「今來逐路乞置提舉常平司主管官一員,并依轉運司主管文字官體例施行。

    欲乞許常平主管官往詣管下州縣檢察,将點檢到事件申提舉司。

    及遇有要切事,并從本司差委,庶幾所至州縣檢察違戾,驅催錢物,不緻失陷。

    」從之。

    仍诏餘路準此。

     八月二日,诏令逐路轉運司據借兌過常平數目,候起納稅日,并限一月依數先次樁還。

    仍令常平司不住催促,各具已交還數足文狀申尚書省。

     十二月二十五日,有旨:「天下苗米,其不熟處,除依條放免外,止令納錢,卻運錢于熟處籴米,如此則公私兩利。

    」臣樁奏曰:「此乃劉晏之法也,見行措置。

    」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今後提舉常平及常平主管官除代,不過一員,其已差下人并令依舊。

    」從禦史中丞常同奏,乞在外堂除窠阙依仿在内除授之限故也。

     十二月十九日,參知政事李光言:「政有避其名而失其實者,有無其實而徒存其名者。

    常平之法,本出于漢耿壽昌。

    今州縣錢谷有屬常平司者,名色非一,悉總于戶部右曹。

    今乃以王安石之故而廢之,既使香鹽司兼領,又别差主管官一員,有司莫知适從,錢谷因緻失陷,豈非避其名而失其實乎欲望廢罷常平司主管,依舊令香鹽司兼領,庶幾名正而事成。

    」尋進呈,上曰:「常平法既出漢耿壽昌,今豈可以王安石而廢之 其常平提舉自可複置,庶幾一司錢谷不緻失陷。

    令三省措置,條具以聞。

    」 九年四月六日,诏:「(令)[今]後諸路常平司幹辦官遇出陸巡按州縣,許差破般擔人一十名。

    」以江、淮、荊、浙、閩、廣等路經制使司申明紹興格,監司屬官差出,止許破般擔人六人,委是使用不足故也。

     七月十七日,臣僚言:「諸路常平錢物,昨罷提舉官,不無陷失。

    近既設官主管,而命經制司領之。

    若使本司常切拘催奉行,不許諸司支借移用,則此一司所積,緩急亦不為小補。

    但其間有近降指揮令解付行在者,計天下諸司錢物亦多矣,雖未能盡如古人三分以一為兇年之備,獨不可損此一項邪蓋州縣之間有此一項錢物,豐年增價以籴,兇年減價以粜,物價自平,農末俱利。

    所濟既多,而又有以備朝廷之緩急,何苦而不為!近見楚州乞将漣水縣所有常平錢五百貫文,準備奉迎兩宮及樞密樓照宣谕回日支遣,戶部已申明許行支用。

    夫楚州雖阙乏,何至少此五百缗哉!政恐開此端緒,使州縣各自侵用,非戶部所當爾也。

    臣愚欲望聖慈特诏常平一司錢物,并遵守戶部右曹敕條,雖内有近降指揮許解行在者,并令依舊法于所在處樁管,不許支用移易,仍追寝楚州許用常平錢指揮,庶幾有以為國家根本之計,不勝幸甚。

    」诏令戶部遵守見行條法。

     九月十四日,戶部言:「諸路主管常平官,近因置經制司,改作經制某路幹 辦常平等公事。

    今來經制司若罷,即合依舊稱呼。

    又契勘建炎元年内,罷諸路常平司,其職事令提刑司兼管;後來紹興五年内,改令茶鹽司兼管,其無茶鹽司路分(安)[令]提刑司、轉運司兼領。

    近因經制司總領,其逐司并已罷,兼今來若罷經制司,所有常平職事若依舊止令一幹辦官主管,竊恐體輕,難以按察州縣,無以革絕前日失陷之弊。

    兼常平一司所管錢物并粜賣、赈濟等事,(言)[皆]常平、和籴之法,祖宗以是惠赒艱饑,其來久矣。

    比年州縣類為文具,有廢而不舉者,有苟簡以塞責者。

    以新易陳,此成法也,間有積歲蝕腐而未嘗問;不許借貸,此成法也,間有悉充他用而實無儲。

    願诏諸州縣,乘今日賦稅未畢之時,以常平錢差官置場,悉數和籴。

    委常平官行省按,有不虔者,必罰無赦。

    」從之。

     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權發遣和州馮由義言:「前知州蔡伸因去歲支散官吏軍兵請給、大軍經過犒勞,遂緻錢糧罄匮,以常平司二項錢共八千餘貫、米二千餘石逐急支散。

    本州島已累申乞除破,雖蒙劄下淮西常平司,令指定施行,其常平司至今移文折難。

    竊緣月給錢糧自不能繼,無由可以撥還,欲乞特與除破。

    」從之。

     八月五日,诏:「令諸路提舉常平司主管官遍詣所部州縣點檢,将日前籴米并以陳易新未還之數,乘此秋熟,收籴撥還,早令數足,如法樁管。

    仍開具本路州縣已未補還實數,保明申尚書 省,當議核實賞罰施行。

    先具知禀狀聞奏。

    」以尚書省勘會,州縣多以兌易為名辄行侵用故也。

     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戶部言:「民間生子不舉者,已降指揮于常平或免役寬剩錢人支四千。

    緣免役寬剩錢所收微細,竊慮州縣留滞,欲令諸路常平司行下州縣,于見管常平、義倉米内改支米一石。

    」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诏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先是,戶部侍郎王鈇言鈇:原作「鐵」,據《宋史》卷三○《高宗紀》七改。

    後遇此字徑改。

    :「常平法始于漢宣帝,用耿壽昌之疏,施于邊郡,以緻中興。

    國朝行之,大郡錢谷有至百萬,其下猶不減五六十萬。

    建炎初,罷提舉官,兼以他司。

    初不以為不惠于民、不利于國也,徒以追咎改作,遂并其官(官)廢,事關法令,無複修舉。

    故紹興六年,複置主管官,然權輕不能振職,名存實亡,無補于事,非祖宗利國惠民之旨也。

    夫常平之設,上以收開阖斂散之權,下以抑兼并豪(疆)[強]之家,備水旱而救紮瘥,視豐兇而平物價,科條實繁,其利不一,有義倉和籴之儲,坊場河渡之入。

    以産制役,欲使平均;以陳易新,俾無紅腐。

    一有饑馑,則開發倉廪以濟艱食,豈一主管能勝其任哉!建言者将欲省官而主管複,将欲省吏而胥徒如故,獨(能)[罷]一提舉官而奸弊百出。

    州縣苟且,無所畏憚,封樁錢物借貸移易,多緻陷失,兇年饑歲赈濟之法,漫不加省。

    蓋以主管官威令既不能有制,而職事又不得自專,勢使然也。

    今雖隸于憲司,而獄 訟繁多,不能究心,其能責以利國惠民之實效乎!欲乞複置常平提舉官,以主管官為幹辦公事,其它無所損益而積弊可除,庶幾良法美意不為虛文。

    」故有是诏。

     九月八日,權戶部侍郎王鈇等言:「已降指揮,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緣成都、潼川府、利夔州路即無提舉茶鹽官,及淮西、京西路提舉茶鹽見系逐路轉運、提刑兼管,廣西路提舉茶鹽見系提刑兼管,及諸路常平司主管官所掌職事,并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四川、廣西令提刑,淮西、京西令見兼提舉茶鹽官兼領,主管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依轉運、提刑司屬官體例。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常平官今來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合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序官,及歲舉改官五員,縣令三員,大、小使臣升陟八員,承務郎以上五員,試刑法官七人,合依舊盡還本司。

    」從之。

     十六年三月三日,戶部言:「臣僚言:『常平一司專為赈濟設,實國家之仁政也。

    自兵興以來,州縣纾目前之急,移易他用,習以為常。

    比複常平提舉官,則向來借兌之弊已在累任,難以遽令填還。

    欲自未複提舉以前,凡有借兌,寬立程限,分以三歲撥還,仍釋其罪。

    違時拖欠,必寘常法。

    自已複提舉已後,即仰州縣遵守舊憲,不得借兌。

    提舉官每歲考核,少有違戾,并不以赦降、去官原減。

    庶幾往者既獲自新,而來者有所畏憚。

    』本部措置,欲下諸路提舉 常平司,開具節次借兌因依、若幹數目,從本司量度年月遠近,申取朝廷指揮,随其多寡,立限撥還。

    餘依臣僚所乞。

    」從之。

     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因論水利,謂輔臣曰:「須是常平官得人,若監司用心,此等事無慮。

    聞近時監司多是端坐,不出巡曆。

    」仍诏諸路州縣灌溉民田陂湖,往往為人侵占,令戶部行下提舉常平官躬親措置,申尚書省。

     二十七年八月四日,戶部言:「逐路常平司保明到本路州縣所立平準務合用本錢,除不(不)及一千貫去處不立賞罰外,今相度比拟條法,将立到本錢一千貫以上去處,以本多寡參酌立定監官候一歲終以本計息賞罰格:自收息及三分以上升一季名次,不及一分五厘展一季名次;五千貫以上,收息及三分以上升半年,不及一分五厘展半年;一萬貫以上,收息三分以上升一年,不及一分五厘展一年;三萬貫以上,收息及三分以上減一年磨勘及三:原作「不及」,據前文例改。

    ,不及一分五厘展一年磨勘。

    本部除已相度監官歲終收息分數賞罰外,竊緣立到本錢既多寡不同,即難以一等添破食錢。

    欲乞将不及一千貫以上本錢去處,比拟條法,除不賞罰外,每月收息及二分,止與添破食錢三貫文外,有立到本錢一千貫以上添五貫文,五千貫以上添七貫五百文,一萬貫以上添一十貫文,三萬貫以上添一十五貫文。

    如不及二分,即依已降指揮不支食錢。

    欲下逐路常 平司,行下州縣遵守施行。

    餘依見行條法指揮。

    」從之。

     十三日,淮南東路提舉常平司言:「分委官前去諸州軍,點檢到見在常平、義倉斛即無侵支、移易、虛樁之數。

    」戶部将本司奏到今年四月分見在斛數目比較,一路總計奏到一十四萬二千一百石,點檢到共一十二萬六千三百二十四石。

    廬、光州、安豐軍比奏到增七百一十六石,和、舒、蕲、濠、黃州、無為軍虧一萬六千四百九十二石。

    诏令本路常平司取虧少數目,嚴立限以督之。

     九月十四日,戶部言:「殿中侍禦史王珪言:『常平赈粜粜:原作「籴」,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七改。

    後同。

    ,所以抑兼并 抑:原作「相」,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七改。

    ,濟貧弱,此良法也。

    每歲夏秋之間,禾稼未登,或小有水旱,民方艱食之時,富人閉粜以規厚利,若官粜少損其直,則閉粜之家不能乘人之急,而價自平,所濟貧乏,其利為不小也。

    竊見諸州郡每歲輸納秋租,自裝發綱運之後,倉廪一空,所存止有常平、義倉斛,軍糧、吏俸及揍發上供不足之數,百色支費,皆取給于此。

    受納苗米,然後逐旋撥還,所在成例。

    是名為常平而專以備州郡急阙,至饑民艱食則坐視而無以赈之,殊非立法之意。

    前日朝廷委諸路常平提舉差官盤量,所欠動以數萬計。

    其間如借兌、耗折,雖責之分限補填,終不可得,亦恐見存之數未必皆可得實也。

    近聞福建有貴粜之處,父老訴之州郡,冀欲赈濟,而郡官占吝不發,米價頓增,人多困斃。

    此其意必欲留為州郡急阙之備,或已 借兌、無見存之數,不暇恤民間之空乏也。

    臣願委諸路提舉常平巡諸州,躬親閱視,以知其實。

    有遇合赈濟而州郡占吝不發者,許人戶越訴,監司互察,台谏按劾以聞。

    有中下之州,所積不多,赈濟不足,則令提舉計以一路有餘之處,通融取撥,以應其乏,免緻流離轉徙,此亦古者移粟就民之意。

    近年以來,州縣遇合赈粜之時,官吏但欲塞責,其所給散多隻于州城之内,近者可得而遠者不能及。

    至村落之間,無所得食,而不逞之輩藉以鼓唱,有攘奪剽掠之患。

    況饑民往返數十裡之間,或至(綏)[餒]死于道路。

    今若許令随所在差撥,就近應副,庶當均給而實惠可以及人也。

    』本部看詳,欲下諸路提舉司,依奏躬親遍詣所部州縣,點檢見管米斛,令項如法封樁。

    如遇合赈粜,阙少米斛,須管于就近有米斛去處,多方兌撥那融應副,依條赈粜,不得占吝,務在存恤。

    如有違戾去處,從本司按治,依條施行。

    若本司失于按治,即仰轉運、提刑司互相按察。

    」從之。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諸路出沒沒官、戶絕田宅價錢,昨降指揮,許常平司取撥三分應副籴本。

    今來措置盡數起發,難以更行分撥。

    」诏令戶部行下諸路,如常平司有阙籴本,令開具申朝廷支降。

     七月五日,诏:「逐路提舉常平官躬親措置沒官、戶絕等田宅,如能率先出賣數多,仰戶部具申尚書省,取旨優異推恩。

    或出賣數少,當行黜 責。

    州縣當職官能用心措置,亦于已立賞格外增重推賞,或令常平官按劾聞奏,重作施行。

    」先是,戶部提領官田所狀:「契勘江浙等路沒官、戶絕田宅,近承指揮,州委知、通,縣委令、丞,措置出賣。

    今訪聞有奉行違戾去處,緻引惹弊端,欲乞令提舉常平官嚴行檢察。

    今措置下項:一、人戶見佃田宅,依指揮令州縣官躬親監督,依鄉源體例,肥瘠高下估定實價,與減二分。

    如願承買,并限十日經官自陳,日下給付,蓋欲優恤見佃之家。

    今訪聞估價之時,其所委官并不躬親監督,緻合幹人作弊,受有力之家計囑,低估價直,便令承買。

    或見佃人未有錢,即計囑高錢數,要得出賣不行。

    今措置,欲未賣田宅并依條出榜,許實封投狀。

    自出榜日為始,限一月拆(開)封,以最高錢取問見佃人,如願依價承買,限十日自陳,與減二分價錢給賣。

    如不願承(賣)[買],即三日批退給價高人。

    若見佃人先佃荒田,曾用工開墾,以二分價錢還工力之費。

    如元佃熟田,不在給二分之數。

    限滿無人投狀,再限一月。

    若兩限無人承買,即量行減價出榜召賣。

    一、見佃人戶已買田宅,既于官中低價承買,卻又增價轉手出賣,或借貸他人物收買後,卻行增價準折之類,欲許諸色人經官陳告,以所買田宅價錢三分給一分與告人充賞,餘拘沒入官,别行召人實封投狀買。

    庶幾隔絕奸弊。

    一、人戶所佃田宅,若其間有已前冒占及詭名挾 田,至今耕種居住,送納課米或二稅,既已施工力,終是見佃之家。

    竊慮州縣不許作見佃人承買,緻引惹詞訴,今措置,欲并作見佃人戶承買。

    一、今來合賣田宅,其間有官戶形勢之家請佃,往往坐占,不肯承買,緻阻障他人亦不敢投狀。

    今措置,如出違前項(折)[拆]封日限,無人投狀承買,即依官估定價直,就勒見佃人承買。

    其所納錢令作三次,限一百八十日納足。

    違限不足,即依已降指揮施行。

    如依前坐占,不肯承買,即仰州縣具名申常平司,本司具因依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一、人戶投狀承買田宅,(折)[拆]封日見得着價最高,合行承買卻稱不願買者,依已降指揮,以所著價十分追罰一分入官,仍給賣以次着價最高人。

    又不願,亦追罰一分錢。

    竊慮有狡猾之人用意阻障,妄增錢數,既至拆封,卻稱不願承買,又将合沒一分錢數用情計囑,不為送納,攪擾見佃之家。

    今措置,欲似此合追罰一分錢數,限一月追理納足。

    仍令常平司常切覺察,如州縣不為追理,或頑猾人戶不為送納,即具名申取朝廷指揮施行。

    所有人戶實封投狀着價最高,若見佃人與投狀人皆不願買,即将次高錢數先次取問佃人施行。

    一、契勘出賣浙西營田,已承指揮權住賣外,所有其餘路分營(主)[土]、官莊、屯田,前後已降指揮即不該載,今來并不合出賣。

    一、訪聞常平司并州縣人吏多受情囑,邀阻乞覓,及不将前後措置多出 文榜曉示。

    雖出文榜,随即隐藏,不令人戶通知。

    或州縣作弊,欲使人(抵)[低]價買得,榜内更不寫出田段、價直,卻令買田人先低價投狀,臨時于紙縫内用紙攙入所買田土,外人無從得知,緻出賣稽違。

    欲下逐路常平司官嚴行覺察,稍有違戾,按劾申朝廷,重作施行,人吏決配。

    一、今來措置止系補圓未盡事件,即不沖改前來指揮,欲下兩浙、江東西、湖南、福建、二廣、(西)[四]川提舉常平司,疾速行下所部州縣遵依施行。

    仍令州縣分明大字多出文榜州縣要鬧及鄉村坐落去處,曉谕民戶通知,無令藏匿。

    若常平司不檢察,乞令提刑司覺察按劾。

    」诏依(權)[措]置事理施行。

    于是中書門下省言:「江浙等路出賣沒官等田宅,前後措置指揮纖悉具備,全在常平、州縣官恪意奉行。

    近據逐路申到所賣田宅大段數少,蓋緣常平官視為虛文,不切督責,及州縣知、通、令、丞弛慢,全不究心覺察,容縱吏人受囑,高下估價,隐匿文榜,百端欺弊,緻出賣稽違,理宜申嚴約束。

    」故有是诏。

     同日,戶部提領官田所言:「諸路寺觀絕産,已降指揮令常平司拘收,令項樁管,申取朝廷指揮,至今未見申到已樁管數目。

    」诏令諸路提舉常平司依已降指揮,疾速開具申尚書省。

     三十年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