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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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農使
【宋會要】
勸農使,掌勸課農桑之事。
太宗至道二年七月,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天下多(廣)[曠]土,流移之民衆。
謂置使招集,給以田種,條上興創功利。
太宗謂宰臣曰:「秦滅井田,置阡陌,經界廢而兼并作,遂使普天之下蚩蚩甿庶迄至今日貧富不均而禮節不複者,良由是也。
朕以涼德,獲臨大寶,思欲革百王之弊,立一朝之法,複古道而康下民,晝夜思之,未嘗暫辍。
前後上言農田利害者多矣,皆是知其末而暗其本,有其說而無其用。
唯陳靖此奏頗究根源,舉而行之,頗契朕意。
」宰臣呂端曰:「靖見在外候對。
」實時召見,帝再三獎谕,仍令賜食而遣之。
他日帝語及靖奏,呂端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今靖所立田法改更舊制非一,加又大費錢币,應須下三司議。
」帝善之,委鹽鐵使陳恕及副使于部内佥選判官各一人,與恕、靖等會議,務令論講貫以極理道天頭原批:「《大典》卷六百一,又卷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一。
」又批:「以下有△者寫雙數。
」。
△八月,以靖為勸農使,(往)[按]行陳、(穎)[颍]、蔡、襄、鄧、唐、汝等州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引)[副]之。
選等上言,以為功難成,願罷其事。
帝初不從,猶诏靖經度。
未幾,三司議,以為費用官錢多,萬一水旱,恐遂散失,帝重違議,寝之。
十一月六日,诏:「勸農種藝,素有定規。
如聞近年多不率職,非所以副宰字之寄,厚衣食之源。
宜令諸路轉運使申饬令佐,勸 民(裁)[栽]種。
」 真宗景德三年二月,诏諸路轉運使副、開封府知府及諸道知州、刺史,少卿監已上并兼勸農使,其餘知州軍、通判等并兼勸農事。
仍令自今除授依此施行。
天禧三年十一月,中書門下言:「諸路租賦欺隐至多,官私土田侵冒亦甚,欲條貫畫一,專委逐處提點刑獄朝臣管勾。
」從之。
四年正月,诏:「改諸路提點刑獄為勸農使、副,兼提點刑獄公事,所至取州縣民版籍,視其等第稅科,有不如式者懲之。
勸恤耕墾,招集逃亡,檢括陷稅,凡隸農田事并令管勾。
仍各賜《農田敕》一部,常使遵守。
」 八月,诏:「諸路勸農、提點刑獄官,自今奏事,緣戶賦農田則書勸農司;刑獄格法,則書提點刑獄所。
」又诏:「自今逐年兩稅版籍,并仰令佐躬自勾鑿點勘新收舊管之數。
民有典賣析戶者,驗定舊稅,明出戶帖。
勸農使按部所至,索視帳目。
其縣官能用心者,批曆為勞績,當議升獎。
」時上封者言,諸州民版止委吏人,失于勘驗勘:原作「勸」,據《長編》卷九六改。
,移易稅賦,多不均等,故有是命。
尋又诏尋又:原無,據《長編》卷九六補。
:「前敕諸路勸農使所至究民間疾苦,檢視帳籍,慮其因緣取索,受民越訴以擾人衆,宜令使、副常切钤束,更不得妄有行遣,呼集民人。
其籍帳不整帳:原作「掌」,據《長編》卷九六改。
,止得移牒索視,論訴公事并依舊次第陳狀。
如已經州縣、轉運司不行者司:原作「使」,據《長編》卷九六改。
,并實時盡公處理,所置曹典勿得過提點刑獄司數。
」 四月二十二日,利州轉運使李防請雕印《四時纂要》、《齊民要術》,付諸路勸農司以勉 民務,使有所遵用。
真宗善之,即诏雕印《四時纂要》、《齊民要術》二書,賜諸道勸農司。
十一月,(今)[令]勸農使兼提點刑獄官提點:原作「舉」,據《長編》卷九六改。
,自今以提點刑獄、勸農使副為稱。
幹興元年五月,仁宗即位未改元。
诏許夔州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盛京、趙文蔚每歲一至歸州省視家屬。
仁宗天聖四年三月六日,中書門下言:「累據臣僚上言,國家以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皆兼勸農之職,多是行遣取索文字,頗成勞擾,欲令逐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合勸農一司,更不用置司行遣,常躬親體量民間疾苦。
凡幹租稅、徭役、科買物色及諸般事有未便于民者,畫一條奏如何擘畫即得便濟,當議詳酌施行。
及自今體量諸縣令佐,如有整葺得稅減、息流亡、不擾民戶、政治可稱者以聞,即不得避事不言。
其轉運、提刑司合提舉公事,仍仰區别州郡理與不理之處,不得一例行遣,别緻妄外煩擾。
」從之。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天章閣待制、知應天府陳執中言,乞今後應差權知開封府開封:原作「河南」,即與下重,顯誤。
茲據《長編》卷一一三改。
、河南府、應天府,并令兼充畿内勸農使。
從之。
至和二年七月,诏:「如聞河東戶役唯課桑以定物力之差,故農人不敢種植,而絲蠶益薄。
宜令轉運使勸植之,仍自今毋得以桑數定戶等。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鹽鐵使 鹽鐵使 【宋會要】 陳恕自河北營田使知代州,葺城壘戰具,太宗知恕有心計,召為鹽鐵使。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營田使此題據眉批添入。
營田使此題據眉批添入。
韓世忠紹興十年以宣撫兼營田大使。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發運司催綱司 發運司催綱司 【宋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制置發運司、計度轉運司,并使、副或判官二人;提點刑獄司,提點官一人;提舉司,提舉官一人。
各分路列職,掌按察官吏之事。
轉輸淮、浙、江、湖賦入之物以供京都,收摘山煮海鑄之利以歸公上,而總其漕運之事,則隸發運司。
三門、白波發運司,有催促、裝綱各二人,以京朝官三班充。
河陰至陝州,自京至汴口,催綱各一人,并以三班以上充。
廣濟河都大催綱一人,以京朝官充,後改為辇運司。
許、汝石塘河催綱二人,以京朝官三班充。
禦河催綱一人,以三班充。
提轄官二人,以安利、永靜二軍知軍兼充,分轄緣河州縣。
汴河至泗州催綱三人,以三班或内侍充,皆分地而領之。
蔡河撥發一人,以朝臣或三班充。
又江南、兩浙、荊湖皆以三班為撥發,諸州又有監裝卸斛官一人或二人,以京朝官、三班、幕職州縣官充。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诏發運司勾當公事傅永兼催發鹽綱。
神宗熙甯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虞部郎中、知河陰縣張宗道,虞部員外郎、發運司勾當公事傅永,并專切催遣自京所撥赴河北糧綱。
熙甯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蔡河撥發堤岸門公事等,今後并隸都大制置發運司提舉管轄。
紹聖元年九月七日,戶部言:「發運司狀,每年上供額斛及府界、南京軍 糧動以萬計,止管汴河一百七十餘綱,須裝卸行運之速,乃能辦集。
其汴綱在京等處卸糧,多有少欠綱分,依朝旨并批發下裝發處折會結絕,而從來未有立定日限備償明文。
欲并依京東排岸司一司式,立限備償。
若裝發處不便結絕,自依元佑八年秋頒敕條斷罪。
」從之。
元符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戶部言:「發運司奏歲額帳狀,乞限次年九月終撥發辇運司,限六月終。
」從之。
二年二月六日,吏部言:「發運使張商英奏,乞罷真、揚、楚、泗州監倉門面官四員,置巡轄綱運官四員。
」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刑部言:「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司申,檢準治平二年三司使韓绛等奏,使臣管押汴河糧綱,若于綱運内有過犯,并委三司、發運司取勘罰贖。
又準元佑七年敕,小使臣在官處犯公罪杖以下,并本州島斷發。
其應斷罰而所犯情輕者,申提點刑獄司,委檢法官看詳。
又準紹(興)[聖]五年敕,諸押綱小使臣犯笞罪,批上行程,至卸納處排岸司點檢,在外就近送轉運或發運、辇運、撥發司施行。
今看詳,治平朝旨系專言渭、汴河綱使臣,即不言諸路押綱使臣有相合依是何條令。
尋送大理寺參詳,今據本寺狀,治平朝旨既系一司專條外,其諸路押綱使臣雖依紹聖五年敕,(今)[令]排岸司點檢,送轉運司行遣,如所犯情輕者,除發運司合依本司專條勘罰外,其轉運、辇運、撥發司即亦合關報提點刑獄司,依條看 詳當否施行。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七月十七日,戶部狀:「準都省批送下發運司契勘,諸路合起上供錢帛斛内,年額錢依條分作兩限封樁起發,及紬絹物帛并限歲終起發。
如起發違限并不足,許發運司牒鄰路提刑司取勘。
今相度,諸路合起年額上供兩限起發,上限七月終,下限歲終。
真、揚州排岸司拖照起發月日申發運司,并上供錢及六路轉運司年額斛,須管依元條限次,逐限内樁起了足。
如違并不足,并從本司申尚書戶部,下本路提點刑獄司,先行取勘轉運司人吏,所有合幹官員即依元條施行。
」從之。
崇甯三年八月十三日,江淮荊浙等路發運司奏:「契勘本司總轄東南諸路,内兩浙路每年合起上供歲計糧斛錢帛萬數浩瀚,比之其它路分數目最多,及有福建路合起上供錢帛綱運不少,盡皆經由兩浙團發,從來未有專置催轄綱運官。
數内自江州至荊、嶽一員,所曆路分州軍不多,今相度欲将江州至荊、嶽州催轄綱運官一員移于兩浙,自潤州至衢州以來,催轄綱運,于蘇州安置廨宇。
所有應緣諸般約束事件,并依催轄綱運官已得旨揮施行。
」從之。
政和三年三月四日,尚書省言:「訪聞東南諸路綱運往往沿流州縣注泊,蓋緣阙人牽轉,多被合幹人等盜賣,或緻散失,有妨都下指拟使用。
」诏令沿流州指揮逐地分縣令佐及催綱官司、巡尉、捕盜等官,遇有綱,輪那 一員躬親前來巡防,照管出界,遞相交割,立便趕趁前來。
如委阙人兵牽轉,即仰所屬官司那差廂軍;或不足,仰于本地分清河内差刷,相兼應副;又不足,即一面支轉運司錢和雇人夫牽拽訖,申知本司,不管少有注滞。
仍仰逐地分官司纔候趕趁訖,申尚書省。
八日,中書省、尚書省〔言〕:「檢會政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敕:『今後應押使臣、殿侍、軍大将等,如押竹木綱送納,别無少欠,雖有不敷元來徑寸,如有綱解火印照驗分明,系是元起官物,别無欺弊,仰所屬一面取會元發木官司認狀外,其(其)管押人聽先次依法推賞。
如會到别有違礙欺弊,不該推賞,即行改正,依條施行。
』勘會未降上件指揮日前,亦有似此之人,理合一體。
」诏并依政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朝旨施行。
宣和二年八月十六日,中書省言:「勘會東南糧綱為抛失少、欠數多,近已奉禦筆措置罷募土人,改差使臣等管押,及令經由拖欠路分任責。
(令)[今]有合申明事件下項:一、六路召募土人法罷,其兩河糧綱所募土人亦合并罷,遵依已降指揮施行。
一、六路罷募土人糧綱并年滿事故等阙,轉運司已降指揮出阙召人指射,如過兩月無人指射,或雖有人指射不應差注者,即具阙報發運司召人,以上差訖,除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外,仍申所屬曹部出給付身。
或發運司過一月無應入人指射,即申吏部,又過一月猶無應入人,即關 都官差注。
其資次并依已降指揮。
一、兩河土人糧綱并年滿事故等阙,辇運、撥發司出阙召人指射,差訖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外,仍申所屬曹部,出給付身。
過三月無人指射、不應差注者,即具阙申吏部;又過一月無應入人,即關都官差注。
其資次并依六路已降指揮。
一、管押人雖已有副尉指射,若定差未了間,卻有校尉以上人願就者,自合先差校尉等。
今來所罷土人,候差到人交割訖,發遣歸都官,别承差使,即不得再押糧綱。
沿路抛欠斛,除合依已降指揮,令經由抛欠路分轉運司任責,次年依上供條限補發外,其六路每年随正額合起酌中補欠數目,自合依舊起發,候次年經由抛欠路分補發到京。
如實補發到數目過于本路随正額合起酌中補欠之數,即将剩豁除。
一、兩河抛欠斛,其經由路分任責補欠置籍等,亦合依東西直達綱已降旨揮施行。
内抛欠斛,并令地分官司、京東辇運司、蔡河撥發司置籍。
一、經由京畿地分,如有抛欠,緣京畿别無上供斛,自合據合補數目,于外路起到應副本路綱内,依數改撥補發上京。
一、提轄文臣已立抛欠分厘責罰,其檢察武臣亦合依此。
一、土人如為已有替罷指揮,辄敢作過,偷盜糧斛,拆賣舟船,仰所在官司常切覺察,具違犯申尚書省,法外重行斷遣。
」從之。
五年五月十二日,诏令呂淙、胡直孺,東南六路轉運、辇運、撥發司 官,限指揮到,據未起斛數目,躬親嚴緊催督,須管日近擁并,相繼起發到京。
其已起在路數目,亦仰催促沿路經由州縣及催綱等官司,速行遞相趕發,兼程前來。
尚敢違慢,以違禦筆論。
六月二十五日,發運使副呂淙、陳亨伯奏:「準尚書省劄子,權知宿州林箎奏發運司利害及管見十事,劄付臣等照會。
數内第二十二項:自行直達,每路并差提轄官一員,今來複行轉般,所有湖南、湖北、江南東西四路提舉官,合與不合減罷,取自朝廷旨揮。
」倉部勘會:「東南六路提轄官昨緣直達,朝廷降指揮差置。
今來雖江湖四路複行轉般,其逐路有合發斛萬數浩瀚,并系在京指拟支遣數目,見不住裝發綱運,直達上京,唯藉提轄官往來檢察催督。
今勘會,江湖四路提轄官,候發運司有收籴到或可代發斛(奉)[奏]行轉般日,即行寝罷。
本部勘會,諸路提轄綱運官,淮浙各兩員,江湖四路各止一員,依法自本路至國門,往來催促綱運,檢察違滞。
近發運呂淙、陳亨伯措置轉般畫一,内一項申明,江湖四路提轄官系直達差置,合與不合減罷,已承旨揮,候發運司有收籴到或可代發斛奏行轉般日寝罷。
及發運司勾當公事官陳亨伯稱系諸般差委,及間有朝旨令分委勾當。
今來林箎所乞每歲分輪提轄官于界首取索驅磨行程,及乞每歲輪差發運司勾當公事官于拱州取索行程驅磨,事理即有礙元 條及妨阙勾當,委是難行外,其陳亨伯乞今後提轄官并依法自本路至國門往來催促綱運,發運司常切檢察。
如每歲不見往來經由真、揚、楚、泗,緻綱運于本路及他路住滞,偷盜數多,聽發運司于所部選承務郎以上清強官對移,或乞令具事理申尚書省差官替罷事理施行。
」并從之。
九月五日,戶部奏:「荊湖南北路刷大理錢帛趙庠申:『勘會荊湖南北路諸州軍起發上供錢物,有畸零數少去處,依條般往近便及沿流去處州軍團并成綱,起發上京,限十日轉發,違限杖一百。
今團并州軍承他處起到錢物,如不依限交收轉發,欲望立法約束,及許管押人越訴。
』戶部看詳,欲依趙庠所乞,如他州或别路起到錢物,限次日交收。
仍乞立法施行,諸路準此。
」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日,江南西路轉運判官高述奏:「本路宣和七年合起發上供額米一百二十萬八千九百石,依近降禦筆處分,般至淮南下卸。
依條分三限,内第一限二月,計四十萬二千九百七十石,本司牒諸州縣計置起發。
今據申,已發過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十一石九鬥八升,前去淮南下卸。
内已充足第一限合發米數外,又攙發過第二限米壹萬陸千陸伯肆拾壹石玖捌升,已具綱名細數申尚書省去訖。
」诏:「高述頃以事罷漕司,旋命複職。
今能修舉漕計,今春上供肆拾餘萬石,已足上限,繼運下限亦起發,奉法修職。
可特除直秘閣, 以勸諸路奉公之吏。
」 【宋會要】 三門白波黃渭汴河催促裝綱官二人,以京朝官、三班充;河陰至陝州、自京至汴口,催綱官各一人,并以三班充;廣濟河都大催綱官一人,許汝石塘河催綱官二人,并京朝官三班充;禦河催綱一人,汴河至泗州催綱官三人,并以三班或内侍充。
皆分地而領之。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八月,诏複置廣濟河催綱朝臣。
是職舊命常參官,近歲省去,止用使臣,而州郡皆不承禀,故複之。
八年七月,诏三班院:「自今諸河催綱、巡檢,并選曾經監押、巡檢、殿直幹事者充。
」初,三班侍禁李世隆為蔡河撥發,兼巡檢捉賊。
真宗曰:「世隆年方二十五,未經曆。
」又上封者屢言催綱捉賊多差權勢子弟,故條約之。
九年五月十五日,诏黃、汴、廣濟、石塘河催綱巡河京朝官、使臣,自今每歲許一次入奏;三門、白波發運使、判官,每歲許二人更番入奏。
仁宗天聖三年正月,三司言:「廣濟河催綱、太子中舍成璧到任二年,催綱斛伍十六萬貳千陸百餘石,比前界甚有出剩,乞降敕書獎谕。
」從之。
慶曆三年十二月,省(潮)禦河催綱官。
四年三月,省廣濟河催綱朝臣一員,仍減歲漕軍儲貳拾萬碩。
英宗治平三年三月,三司言:「許汝州石塘河催綱、屯田郎中徐說請令押綱人員除系抛失少欠諸般過犯申送 赴省,其餘隻本司施行。
勘會石塘河催綱司所管綱船不少,乞令依蔡河撥發司并廣濟河例,如有押綱軍大将犯笞罪,許令本司勘決訖申省,杖罪已上依舊條施行。
又稱所管綱船,其人員綱官多不用心钤轄梢工、愛護舟船,容縱偷賣釘,動使(遇)[過]有損壞,相驗不堪修補,遂恣拆拽散失。
今後乞據少數估價,令人員綱官承認陪納。
欲依所申,并諸河綱船準此。
」從之。
哲宗元佑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左谏議大夫兼權給事中鮮于侁言:「蔡河撥發、催綱司督京西、淮南糧運以供畿内,半歲不能周一運。
請令催綱司統按縣道立賞罰,使人自為功。
」從之。
政和五年七月九日,祠部員外郎胡獻可奏:「(士)[土]人管押綱運,若不立定理界年限、輕重等第,更互交押,委是勞逸不均。
今相度,欲乞應募(士)[土]人路分,綱運窠名輕重及理界年分,并理運數,并依自來都官差副尉條法施行,候界滿日令更互管押。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發運使 發運使 【宋會要】 太祖幹德二年二月,以吏部郎中何幼沖充京畿東面水陸發運使。
景德二年五月,以崇儀副使李溥制置淮南江浙荊湖茶鹽礬稅,兼都大發運使。
時新易榷茶法,故專任溥以集其事。
八月,以大理寺丞李渭為太子中舍,充黃河三門發運使。
三年二月,以虞部員外郎馮亮為度支員外郎、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兼都大發運使,賜金紫。
【宋會要】 太平興國五年正月,命右贊善大夫姚沆為陝西三門發運。
十月,命太子中允劉順監三門發運務。
八年九月,以儒州刺史許昌裔,洛苑使、演州刺史王賓,同知水路發運;軍器庫使、領順州刺史王繼升,駕部員外郎劉蟠,同知陸路發運。
先是,每歲運江淮米四五百萬斛以給京師,率用官錢僦牽船役夫,頗為勞擾。
至是,每船計其直給與舟人,令自召募,甚以為便。
既而舟數百艘留河津,月餘不得去,計史自言有司除常載外,别科置皮革、赤煙、鉛錫、蘇木等物,守藏者不即受故也。
太宗怒,奪三司使一月俸,分命昌裔等領水陸發運,自是貢輸無滞也。
【宋會要】 景德三年,發運使李溥奏請取十年酌中之數為額。
故六路上供六百萬石,其後或增或減,然其大約以景(佑)[德]所定歲額為準。
【宋會要】 天禧二年二月,以崇儀使、高州刺史賈宗領昭州團練使,淮南發運副使、殿中侍禦史薛奎為戶部員外郎,并充淮南江浙湖南北路制置發運使。
内殿承制、合門祗候郭盛為如京副使,充都監。
【宋會要】 仁宗明道二年六月三日,内侍鄧守恭上言,自今制置發運使、副、都監令并滿三年,從之。
景佑元年十月五日,诏罷江淮發運使,以其使黃總為淮南發運使,與吳遵路同兼發運司事。
所有制置茶鹽礬稅,令逐路轉運使、副兼領之。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言:「近省罷淮南、江浙、荊湖等路制置發運司,其公事令淮南轉運司兼領,辇運上京斛,專委逐路轉運司,各認年額起發。
尚慮逐路不切趁辦,緻虧元數,欲下淮南及逐路轉運司,并須公共計置,依元額上供,不得虧少,有支用。
如違,并幹系人吏置之法。
」從之。
五年八月,诏複置江淮發運司,以兵部郎中、直史館楊日嚴為淮南轉運使,度支郎中楊告為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礬稅、都大發運使、提點鑄錢事,其提點鑄錢兼轉運判官周陵 令赴阙。
合行事件,三司限十日擘畫條奏以聞。
先是,诏罷制置發運,鑄錢事令淮南轉運兼領,發運、茶鹽礬稅各歸逐路轉運,複置判官一員,鑄錢亦别設官。
上言者屢稱不便,故複置焉。
康定元年五月一日,中書門下言:「近差天章閣待制蔣堂充江淮等路發運使,其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北路轉運司,自來凡有發運司文牒移易錢帛,逐路多占留,欲令自今公共應副,務從辦集。
」從之。
慶曆元年七月,以三門白波黃渭汴河發運使梁吉甫兼汾洛河發運,應副陝西轉運司辇運糧草。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以江浙等路發運判官、主客員外郎許元為發運副使,更不置正使。
【宋會要】 皇佑四年二月,帝謂輔臣曰:「比以東南災傷之餘,民力匮乏,嘗令江淮發運司減上供百萬斛。
今發運使施昌言、許元乃欲分往兩浙、江南調發軍儲,是必誅剝疲民,求羨餘以希進爾,宜約束之。
」因诏昌言等遵前诏,毋得辄有科率。
五月,诏江浙制置發運司、諸路轉運司仍舊以公牒往來。
先是,發運使許元欲廣收羨餘以媚三司,憚諸路不從,請以六路轉運司
太宗至道二年七月,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天下多(廣)[曠]土,流移之民衆。
謂置使招集,給以田種,條上興創功利。
太宗謂宰臣曰:「秦滅井田,置阡陌,經界廢而兼并作,遂使普天之下蚩蚩甿庶迄至今日貧富不均而禮節不複者,良由是也。
朕以涼德,獲臨大寶,思欲革百王之弊,立一朝之法,複古道而康下民,晝夜思之,未嘗暫辍。
前後上言農田利害者多矣,皆是知其末而暗其本,有其說而無其用。
唯陳靖此奏頗究根源,舉而行之,頗契朕意。
」宰臣呂端曰:「靖見在外候對。
」實時召見,帝再三獎谕,仍令賜食而遣之。
他日帝語及靖奏,呂端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今靖所立田法改更舊制非一,加又大費錢币,應須下三司議。
」帝善之,委鹽鐵使陳恕及副使于部内佥選判官各一人,與恕、靖等會議,務令論講貫以極理道天頭原批:「《大典》卷六百一,又卷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一。
」又批:「以下有△者寫雙數。
」。
△八月,以靖為勸農使,(往)[按]行陳、(穎)[颍]、蔡、襄、鄧、唐、汝等州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引)[副]之。
選等上言,以為功難成,願罷其事。
帝初不從,猶诏靖經度。
未幾,三司議,以為費用官錢多,萬一水旱,恐遂散失,帝重違議,寝之。
十一月六日,诏:「勸農種藝,素有定規。
如聞近年多不率職,非所以副宰字之寄,厚衣食之源。
宜令諸路轉運使申饬令佐,勸 民(裁)[栽]種。
」 真宗景德三年二月,诏諸路轉運使副、開封府知府及諸道知州、刺史,少卿監已上并兼勸農使,其餘知州軍、通判等并兼勸農事。
仍令自今除授依此施行。
天禧三年十一月,中書門下言:「諸路租賦欺隐至多,官私土田侵冒亦甚,欲條貫畫一,專委逐處提點刑獄朝臣管勾。
」從之。
四年正月,诏:「改諸路提點刑獄為勸農使、副,兼提點刑獄公事,所至取州縣民版籍,視其等第稅科,有不如式者懲之。
勸恤耕墾,招集逃亡,檢括陷稅,凡隸農田事并令管勾。
仍各賜《農田敕》一部,常使遵守。
」 八月,诏:「諸路勸農、提點刑獄官,自今奏事,緣戶賦農田則書勸農司;刑獄格法,則書提點刑獄所。
」又诏:「自今逐年兩稅版籍,并仰令佐躬自勾鑿點勘新收舊管之數。
民有典賣析戶者,驗定舊稅,明出戶帖。
勸農使按部所至,索視帳目。
其縣官能用心者,批曆為勞績,當議升獎。
」時上封者言,諸州民版止委吏人,失于勘驗勘:原作「勸」,據《長編》卷九六改。
,移易稅賦,多不均等,故有是命。
尋又诏尋又:原無,據《長編》卷九六補。
:「前敕諸路勸農使所至究民間疾苦,檢視帳籍,慮其因緣取索,受民越訴以擾人衆,宜令使、副常切钤束,更不得妄有行遣,呼集民人。
其籍帳不整帳:原作「掌」,據《長編》卷九六改。
,止得移牒索視,論訴公事并依舊次第陳狀。
如已經州縣、轉運司不行者司:原作「使」,據《長編》卷九六改。
,并實時盡公處理,所置曹典勿得過提點刑獄司數。
」 四月二十二日,利州轉運使李防請雕印《四時纂要》、《齊民要術》,付諸路勸農司以勉 民務,使有所遵用。
真宗善之,即诏雕印《四時纂要》、《齊民要術》二書,賜諸道勸農司。
十一月,(今)[令]勸農使兼提點刑獄官提點:原作「舉」,據《長編》卷九六改。
,自今以提點刑獄、勸農使副為稱。
幹興元年五月,仁宗即位未改元。
诏許夔州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盛京、趙文蔚每歲一至歸州省視家屬。
仁宗天聖四年三月六日,中書門下言:「累據臣僚上言,國家以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皆兼勸農之職,多是行遣取索文字,頗成勞擾,欲令逐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合勸農一司,更不用置司行遣,常躬親體量民間疾苦。
凡幹租稅、徭役、科買物色及諸般事有未便于民者,畫一條奏如何擘畫即得便濟,當議詳酌施行。
及自今體量諸縣令佐,如有整葺得稅減、息流亡、不擾民戶、政治可稱者以聞,即不得避事不言。
其轉運、提刑司合提舉公事,仍仰區别州郡理與不理之處,不得一例行遣,别緻妄外煩擾。
」從之。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天章閣待制、知應天府陳執中言,乞今後應差權知開封府開封:原作「河南」,即與下重,顯誤。
茲據《長編》卷一一三改。
、河南府、應天府,并令兼充畿内勸農使。
從之。
至和二年七月,诏:「如聞河東戶役唯課桑以定物力之差,故農人不敢種植,而絲蠶益薄。
宜令轉運使勸植之,仍自今毋得以桑數定戶等。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鹽鐵使 鹽鐵使 【宋會要】 陳恕自河北營田使知代州,葺城壘戰具,太宗知恕有心計,召為鹽鐵使。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營田使此題據眉批添入。
營田使此題據眉批添入。
韓世忠紹興十年以宣撫兼營田大使。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發運司催綱司 發運司催綱司 【宋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制置發運司、計度轉運司,并使、副或判官二人;提點刑獄司,提點官一人;提舉司,提舉官一人。
各分路列職,掌按察官吏之事。
轉輸淮、浙、江、湖賦入之物以供京都,收摘山煮海鑄之利以歸公上,而總其漕運之事,則隸發運司。
三門、白波發運司,有催促、裝綱各二人,以京朝官三班充。
河陰至陝州,自京至汴口,催綱各一人,并以三班以上充。
廣濟河都大催綱一人,以京朝官充,後改為辇運司。
許、汝石塘河催綱二人,以京朝官三班充。
禦河催綱一人,以三班充。
提轄官二人,以安利、永靜二軍知軍兼充,分轄緣河州縣。
汴河至泗州催綱三人,以三班或内侍充,皆分地而領之。
蔡河撥發一人,以朝臣或三班充。
又江南、兩浙、荊湖皆以三班為撥發,諸州又有監裝卸斛官一人或二人,以京朝官、三班、幕職州縣官充。
英宗治平三年六月,诏發運司勾當公事傅永兼催發鹽綱。
神宗熙甯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虞部郎中、知河陰縣張宗道,虞部員外郎、發運司勾當公事傅永,并專切催遣自京所撥赴河北糧綱。
熙甯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蔡河撥發堤岸門公事等,今後并隸都大制置發運司提舉管轄。
紹聖元年九月七日,戶部言:「發運司狀,每年上供額斛及府界、南京軍 糧動以萬計,止管汴河一百七十餘綱,須裝卸行運之速,乃能辦集。
其汴綱在京等處卸糧,多有少欠綱分,依朝旨并批發下裝發處折會結絕,而從來未有立定日限備償明文。
欲并依京東排岸司一司式,立限備償。
若裝發處不便結絕,自依元佑八年秋頒敕條斷罪。
」從之。
元符元年四月二十三日,戶部言:「發運司奏歲額帳狀,乞限次年九月終撥發辇運司,限六月終。
」從之。
二年二月六日,吏部言:「發運使張商英奏,乞罷真、揚、楚、泗州監倉門面官四員,置巡轄綱運官四員。
」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刑部言:「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司申,檢準治平二年三司使韓绛等奏,使臣管押汴河糧綱,若于綱運内有過犯,并委三司、發運司取勘罰贖。
又準元佑七年敕,小使臣在官處犯公罪杖以下,并本州島斷發。
其應斷罰而所犯情輕者,申提點刑獄司,委檢法官看詳。
又準紹(興)[聖]五年敕,諸押綱小使臣犯笞罪,批上行程,至卸納處排岸司點檢,在外就近送轉運或發運、辇運、撥發司施行。
今看詳,治平朝旨系專言渭、汴河綱使臣,即不言諸路押綱使臣有相合依是何條令。
尋送大理寺參詳,今據本寺狀,治平朝旨既系一司專條外,其諸路押綱使臣雖依紹聖五年敕,(今)[令]排岸司點檢,送轉運司行遣,如所犯情輕者,除發運司合依本司專條勘罰外,其轉運、辇運、撥發司即亦合關報提點刑獄司,依條看 詳當否施行。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七月十七日,戶部狀:「準都省批送下發運司契勘,諸路合起上供錢帛斛内,年額錢依條分作兩限封樁起發,及紬絹物帛并限歲終起發。
如起發違限并不足,許發運司牒鄰路提刑司取勘。
今相度,諸路合起年額上供兩限起發,上限七月終,下限歲終。
真、揚州排岸司拖照起發月日申發運司,并上供錢及六路轉運司年額斛,須管依元條限次,逐限内樁起了足。
如違并不足,并從本司申尚書戶部,下本路提點刑獄司,先行取勘轉運司人吏,所有合幹官員即依元條施行。
」從之。
崇甯三年八月十三日,江淮荊浙等路發運司奏:「契勘本司總轄東南諸路,内兩浙路每年合起上供歲計糧斛錢帛萬數浩瀚,比之其它路分數目最多,及有福建路合起上供錢帛綱運不少,盡皆經由兩浙團發,從來未有專置催轄綱運官。
數内自江州至荊、嶽一員,所曆路分州軍不多,今相度欲将江州至荊、嶽州催轄綱運官一員移于兩浙,自潤州至衢州以來,催轄綱運,于蘇州安置廨宇。
所有應緣諸般約束事件,并依催轄綱運官已得旨揮施行。
」從之。
政和三年三月四日,尚書省言:「訪聞東南諸路綱運往往沿流州縣注泊,蓋緣阙人牽轉,多被合幹人等盜賣,或緻散失,有妨都下指拟使用。
」诏令沿流州指揮逐地分縣令佐及催綱官司、巡尉、捕盜等官,遇有綱,輪那 一員躬親前來巡防,照管出界,遞相交割,立便趕趁前來。
如委阙人兵牽轉,即仰所屬官司那差廂軍;或不足,仰于本地分清河内差刷,相兼應副;又不足,即一面支轉運司錢和雇人夫牽拽訖,申知本司,不管少有注滞。
仍仰逐地分官司纔候趕趁訖,申尚書省。
八日,中書省、尚書省〔言〕:「檢會政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敕:『今後應押使臣、殿侍、軍大将等,如押竹木綱送納,别無少欠,雖有不敷元來徑寸,如有綱解火印照驗分明,系是元起官物,别無欺弊,仰所屬一面取會元發木官司認狀外,其(其)管押人聽先次依法推賞。
如會到别有違礙欺弊,不該推賞,即行改正,依條施行。
』勘會未降上件指揮日前,亦有似此之人,理合一體。
」诏并依政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朝旨施行。
宣和二年八月十六日,中書省言:「勘會東南糧綱為抛失少、欠數多,近已奉禦筆措置罷募土人,改差使臣等管押,及令經由拖欠路分任責。
(令)[今]有合申明事件下項:一、六路召募土人法罷,其兩河糧綱所募土人亦合并罷,遵依已降指揮施行。
一、六路罷募土人糧綱并年滿事故等阙,轉運司已降指揮出阙召人指射,如過兩月無人指射,或雖有人指射不應差注者,即具阙報發運司召人,以上差訖,除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外,仍申所屬曹部出給付身。
或發運司過一月無應入人指射,即申吏部,又過一月猶無應入人,即關 都官差注。
其資次并依已降指揮。
一、兩河土人糧綱并年滿事故等阙,辇運、撥發司出阙召人指射,差訖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外,仍申所屬曹部,出給付身。
過三月無人指射、不應差注者,即具阙申吏部;又過一月無應入人,即關都官差注。
其資次并依六路已降指揮。
一、管押人雖已有副尉指射,若定差未了間,卻有校尉以上人願就者,自合先差校尉等。
今來所罷土人,候差到人交割訖,發遣歸都官,别承差使,即不得再押糧綱。
沿路抛欠斛,除合依已降指揮,令經由抛欠路分轉運司任責,次年依上供條限補發外,其六路每年随正額合起酌中補欠數目,自合依舊起發,候次年經由抛欠路分補發到京。
如實補發到數目過于本路随正額合起酌中補欠之數,即将剩豁除。
一、兩河抛欠斛,其經由路分任責補欠置籍等,亦合依東西直達綱已降旨揮施行。
内抛欠斛,并令地分官司、京東辇運司、蔡河撥發司置籍。
一、經由京畿地分,如有抛欠,緣京畿别無上供斛,自合據合補數目,于外路起到應副本路綱内,依數改撥補發上京。
一、提轄文臣已立抛欠分厘責罰,其檢察武臣亦合依此。
一、土人如為已有替罷指揮,辄敢作過,偷盜糧斛,拆賣舟船,仰所在官司常切覺察,具違犯申尚書省,法外重行斷遣。
」從之。
五年五月十二日,诏令呂淙、胡直孺,東南六路轉運、辇運、撥發司 官,限指揮到,據未起斛數目,躬親嚴緊催督,須管日近擁并,相繼起發到京。
其已起在路數目,亦仰催促沿路經由州縣及催綱等官司,速行遞相趕發,兼程前來。
尚敢違慢,以違禦筆論。
六月二十五日,發運使副呂淙、陳亨伯奏:「準尚書省劄子,權知宿州林箎奏發運司利害及管見十事,劄付臣等照會。
數内第二十二項:自行直達,每路并差提轄官一員,今來複行轉般,所有湖南、湖北、江南東西四路提舉官,合與不合減罷,取自朝廷旨揮。
」倉部勘會:「東南六路提轄官昨緣直達,朝廷降指揮差置。
今來雖江湖四路複行轉般,其逐路有合發斛萬數浩瀚,并系在京指拟支遣數目,見不住裝發綱運,直達上京,唯藉提轄官往來檢察催督。
今勘會,江湖四路提轄官,候發運司有收籴到或可代發斛(奉)[奏]行轉般日,即行寝罷。
本部勘會,諸路提轄綱運官,淮浙各兩員,江湖四路各止一員,依法自本路至國門,往來催促綱運,檢察違滞。
近發運呂淙、陳亨伯措置轉般畫一,内一項申明,江湖四路提轄官系直達差置,合與不合減罷,已承旨揮,候發運司有收籴到或可代發斛奏行轉般日寝罷。
及發運司勾當公事官陳亨伯稱系諸般差委,及間有朝旨令分委勾當。
今來林箎所乞每歲分輪提轄官于界首取索驅磨行程,及乞每歲輪差發運司勾當公事官于拱州取索行程驅磨,事理即有礙元 條及妨阙勾當,委是難行外,其陳亨伯乞今後提轄官并依法自本路至國門往來催促綱運,發運司常切檢察。
如每歲不見往來經由真、揚、楚、泗,緻綱運于本路及他路住滞,偷盜數多,聽發運司于所部選承務郎以上清強官對移,或乞令具事理申尚書省差官替罷事理施行。
」并從之。
九月五日,戶部奏:「荊湖南北路刷大理錢帛趙庠申:『勘會荊湖南北路諸州軍起發上供錢物,有畸零數少去處,依條般往近便及沿流去處州軍團并成綱,起發上京,限十日轉發,違限杖一百。
今團并州軍承他處起到錢物,如不依限交收轉發,欲望立法約束,及許管押人越訴。
』戶部看詳,欲依趙庠所乞,如他州或别路起到錢物,限次日交收。
仍乞立法施行,諸路準此。
」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日,江南西路轉運判官高述奏:「本路宣和七年合起發上供額米一百二十萬八千九百石,依近降禦筆處分,般至淮南下卸。
依條分三限,内第一限二月,計四十萬二千九百七十石,本司牒諸州縣計置起發。
今據申,已發過四十一萬九千六百十一石九鬥八升,前去淮南下卸。
内已充足第一限合發米數外,又攙發過第二限米壹萬陸千陸伯肆拾壹石玖捌升,已具綱名細數申尚書省去訖。
」诏:「高述頃以事罷漕司,旋命複職。
今能修舉漕計,今春上供肆拾餘萬石,已足上限,繼運下限亦起發,奉法修職。
可特除直秘閣, 以勸諸路奉公之吏。
」 【宋會要】 三門白波黃渭汴河催促裝綱官二人,以京朝官、三班充;河陰至陝州、自京至汴口,催綱官各一人,并以三班充;廣濟河都大催綱官一人,許汝石塘河催綱官二人,并京朝官三班充;禦河催綱一人,汴河至泗州催綱官三人,并以三班或内侍充。
皆分地而領之。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八月,诏複置廣濟河催綱朝臣。
是職舊命常參官,近歲省去,止用使臣,而州郡皆不承禀,故複之。
八年七月,诏三班院:「自今諸河催綱、巡檢,并選曾經監押、巡檢、殿直幹事者充。
」初,三班侍禁李世隆為蔡河撥發,兼巡檢捉賊。
真宗曰:「世隆年方二十五,未經曆。
」又上封者屢言催綱捉賊多差權勢子弟,故條約之。
九年五月十五日,诏黃、汴、廣濟、石塘河催綱巡河京朝官、使臣,自今每歲許一次入奏;三門、白波發運使、判官,每歲許二人更番入奏。
仁宗天聖三年正月,三司言:「廣濟河催綱、太子中舍成璧到任二年,催綱斛伍十六萬貳千陸百餘石,比前界甚有出剩,乞降敕書獎谕。
」從之。
慶曆三年十二月,省(潮)禦河催綱官。
四年三月,省廣濟河催綱朝臣一員,仍減歲漕軍儲貳拾萬碩。
英宗治平三年三月,三司言:「許汝州石塘河催綱、屯田郎中徐說請令押綱人員除系抛失少欠諸般過犯申送 赴省,其餘隻本司施行。
勘會石塘河催綱司所管綱船不少,乞令依蔡河撥發司并廣濟河例,如有押綱軍大将犯笞罪,許令本司勘決訖申省,杖罪已上依舊條施行。
又稱所管綱船,其人員綱官多不用心钤轄梢工、愛護舟船,容縱偷賣釘,動使(遇)[過]有損壞,相驗不堪修補,遂恣拆拽散失。
今後乞據少數估價,令人員綱官承認陪納。
欲依所申,并諸河綱船準此。
」從之。
哲宗元佑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左谏議大夫兼權給事中鮮于侁言:「蔡河撥發、催綱司督京西、淮南糧運以供畿内,半歲不能周一運。
請令催綱司統按縣道立賞罰,使人自為功。
」從之。
政和五年七月九日,祠部員外郎胡獻可奏:「(士)[土]人管押綱運,若不立定理界年限、輕重等第,更互交押,委是勞逸不均。
今相度,欲乞應募(士)[土]人路分,綱運窠名輕重及理界年分,并理運數,并依自來都官差副尉條法施行,候界滿日令更互管押。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二發運使 發運使 【宋會要】 太祖幹德二年二月,以吏部郎中何幼沖充京畿東面水陸發運使。
景德二年五月,以崇儀副使李溥制置淮南江浙荊湖茶鹽礬稅,兼都大發運使。
時新易榷茶法,故專任溥以集其事。
八月,以大理寺丞李渭為太子中舍,充黃河三門發運使。
三年二月,以虞部員外郎馮亮為度支員外郎、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兼都大發運使,賜金紫。
【宋會要】 太平興國五年正月,命右贊善大夫姚沆為陝西三門發運。
十月,命太子中允劉順監三門發運務。
八年九月,以儒州刺史許昌裔,洛苑使、演州刺史王賓,同知水路發運;軍器庫使、領順州刺史王繼升,駕部員外郎劉蟠,同知陸路發運。
先是,每歲運江淮米四五百萬斛以給京師,率用官錢僦牽船役夫,頗為勞擾。
至是,每船計其直給與舟人,令自召募,甚以為便。
既而舟數百艘留河津,月餘不得去,計史自言有司除常載外,别科置皮革、赤煙、鉛錫、蘇木等物,守藏者不即受故也。
太宗怒,奪三司使一月俸,分命昌裔等領水陸發運,自是貢輸無滞也。
【宋會要】 景德三年,發運使李溥奏請取十年酌中之數為額。
故六路上供六百萬石,其後或增或減,然其大約以景(佑)[德]所定歲額為準。
【宋會要】 天禧二年二月,以崇儀使、高州刺史賈宗領昭州團練使,淮南發運副使、殿中侍禦史薛奎為戶部員外郎,并充淮南江浙湖南北路制置發運使。
内殿承制、合門祗候郭盛為如京副使,充都監。
【宋會要】 仁宗明道二年六月三日,内侍鄧守恭上言,自今制置發運使、副、都監令并滿三年,從之。
景佑元年十月五日,诏罷江淮發運使,以其使黃總為淮南發運使,與吳遵路同兼發運司事。
所有制置茶鹽礬稅,令逐路轉運使、副兼領之。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言:「近省罷淮南、江浙、荊湖等路制置發運司,其公事令淮南轉運司兼領,辇運上京斛,專委逐路轉運司,各認年額起發。
尚慮逐路不切趁辦,緻虧元數,欲下淮南及逐路轉運司,并須公共計置,依元額上供,不得虧少,有支用。
如違,并幹系人吏置之法。
」從之。
五年八月,诏複置江淮發運司,以兵部郎中、直史館楊日嚴為淮南轉運使,度支郎中楊告為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礬稅、都大發運使、提點鑄錢事,其提點鑄錢兼轉運判官周陵 令赴阙。
合行事件,三司限十日擘畫條奏以聞。
先是,诏罷制置發運,鑄錢事令淮南轉運兼領,發運、茶鹽礬稅各歸逐路轉運,複置判官一員,鑄錢亦别設官。
上言者屢稱不便,故複置焉。
康定元年五月一日,中書門下言:「近差天章閣待制蔣堂充江淮等路發運使,其淮南、兩浙、江南東西、荊湖北路轉運司,自來凡有發運司文牒移易錢帛,逐路多占留,欲令自今公共應副,務從辦集。
」從之。
慶曆元年七月,以三門白波黃渭汴河發運使梁吉甫兼汾洛河發運,應副陝西轉運司辇運糧草。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以江浙等路發運判官、主客員外郎許元為發運副使,更不置正使。
【宋會要】 皇佑四年二月,帝謂輔臣曰:「比以東南災傷之餘,民力匮乏,嘗令江淮發運司減上供百萬斛。
今發運使施昌言、許元乃欲分往兩浙、江南調發軍儲,是必誅剝疲民,求羨餘以希進爾,宜約束之。
」因诏昌言等遵前诏,毋得辄有科率。
五月,诏江浙制置發運司、諸路轉運司仍舊以公牒往來。
先是,發運使許元欲廣收羨餘以媚三司,憚諸路不從,請以六路轉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