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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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知州防禦使知州:疑當作「和州」。

    、主管台州崇道觀董庠充都督府一行事務,從楊存中之請也。

     二十三日,湯思退言:「臣備位宰相,被命督師,惟敵人雖已議 和,而奉使尚未過界。

    屯邊之兵數十百萬,當(北)[此]霜寒,不無暴露之孍。

    臣欲擇日同屬官起發,至淮上宣布德意,撫勞師徒。

    」從之。

     二十七日,湯思退劄子奏:「臣契勘先請降到犒賞金銀五十萬貫,已附楊存中先次将帶前去,乞更支降五十萬貫。

    乞于左藏南庫支降,見樁籴本銀内支一十二萬兩,并見在金内支三千兩。

    」從之。

     十一月六日,诏:「朕屈己遣使,欲安軍民,而虜情變詐,遽爾稱兵。

    所有魏杞等将帶禮物、金銀匹帛,可令都督府拘收。

    及于左藏南庫支撥見錢三十萬貫,令都督江淮軍馬湯(湯)思退将帶前去,并充犒軍支用。

    」 七日,诏王之望可除同都督江淮軍馬,湯思退依舊帶都督,可隻在朝,差王之望充督視,限兩日起發。

    既而王之望辭免,從之。

    是日,參知政 事兼權知樞密院事周葵奏:「臣竊見虜兵渡淮,犯濠州及清河口,皆是前月二十七八之間,今已十日。

    雖諸處未有緊急探報,緣楊存中已将王琪全軍發往揚州,今王之望除督視,必已受命。

    伏望聖慈速令往江上,号召兩淮諸将并力捍禦,此誠不可一日緩也。

    臨陣易将,古人所忌,何況都督諸處軍馬而移易于陛辭之日,臣竊憂之。

    願陛下勿更疑慮,推誠以待之望,使之盡力,庶幾不國事。

    所有之望除督視與楊存中稱謂不同,恐外望有所輕重,欲令之望亦作同都督。

    更在聖裁。

    」有旨:「周葵所奏甚當,卿宜體國,勿複多辭。

    」 八日,參知政事王之望言:「蒙恩除臣同都督江淮軍馬,臣待罪政府,疆埸有警,出董師徒,職所當任。

    陛下倚注之重,權參将相,所以用臣亦雲至矣,臣豈敢有辭!但于今日事宜,有所未允,不得不為陛下言之。

    朝廷于兩淮,前以大将二人為招撫使,後以從臣二人為宣谕使,非不可以集事,惟憂其緩急之際不相統攝,故以宰相為都督,則都督之置,正欲事權之歸一也。

    宰相未出之間,又置同都督。

    使先往視師,猶有說也。

    及宰相翌日朝辭,忽改差臣為督視,則于都督之外又添一司。

    今以其稱謂不同,改督視為同都督,名雖同矣而于實無異。

    且所以用宰相為都督者,本欲事權歸一,今不用宰相而分同都督為二,則與向宣谕何異哉湯思退開府兩月,忽一旦改命,則思退固自難處。

    楊存中既已一面措置,号令諸将,調發軍馬,而又添一同都督,則存中又不敢專。

    是臣之此行,外則疑督師之心,内則損宰相之體,臣但見其害,未見其利也。

    存中官為三師,臣備員二府,而同為都督,權勢既敵,不能相統,議論之際,誰敢先發!人之所見豈能一一皆同,相異則或至紛争,相推則有失機會,使諸将帥何所禀承甚非元初置都督之意也。

    臣謂楊存中在殿岩三十年,為兩朝宿将,陛下擢于閑散,使副宰相,必有以處之。

    都督置副,固以備其長之空乏,今長既不行而專任其副,乃陛下之素畫,何必别置一人以貳其任哉 臣之愚意,為今日計,就其所置而處之,則莫若選材能侍從官二人為存中之佐,則名體俱順,權任歸一,同異可否,事無嫌疑,庶幾協濟。

    臣非為身謀,辭難避事,(危)[安]危所系,不敢不盡其愚。

    陛下必欲臣行,臣敢不奉命而去但恐他日必陛下大事,臣雖誅戮不足以謝天下,然陛下亦豈得高枕而卧也!臣之所陳,不為無理,惟陛下為宗社熟慮,勿以人廢其言,天下幸甚。

    」(安)[又]貼黃稱:「臣前在建康府,辭免除參知政事、召赴行在恩命,乞且以故官終了使事,則臣今日之請非欲安坐朝廷以推避邊事。

    」诏其理甚長,宜從所請。

     同日,湯思退言:「恭奉聖旨,令臣依舊帶都督在朝。

    竊緣臣備數宰相,既預軍國之任,今來不去淮上,不應複領都督職事。

    欲望聖慈特令解罷,其一行官吏、軍兵等日下放散,各歸元來去處。

    除臣即不曾支破券食、供給及借請外,其餘官吏、軍兵緣起發日近,并皆借請。

    乞下有司,其未經請者并行住支,已經請者依條二分回。

    」從之。

     九日,诏同都督江淮東西路軍馬楊存中可特授都督江淮東西路軍馬。

     十四日,诏:「昨湯思退請降到激賞金銀、官告等,并撥赴楊存中,充激賞支用,(今)[令]樞密院差使臣二員管押前去。

    」 皇帝陛下以大軍出戍兩淮,暴露寒苦,臨朝太息,宵旰轸懷。

    出内帑之儲,并加激犒;舉賞功之十九日,诏參知政事、兼同知樞密院事王之望往江上勞師。

    以之望奏:「臣伏 典,優答勳勞答:原作「合」,據王之望《漢濱集》卷七《乞勞師奏劄》改。

    。

    宜遣大臣,宣布聖澤。

    今楊存中已真拜都督,專總兵權,臣叨預政機,将明是職。

    若陛下不以為不肖,乞差臣往江上勞師,庶幾挾纩之恩,足以振起士氣。

    」故有是命。

     閏十一月一日,诏李若川除刑部侍郎,依舊兼都督府參贊軍事。

     幹道元年二月六日,都督江淮軍馬楊存中言:「邊境綏靖,臣依奉聖旨赴(關)[阙]奏事,所有江淮都督府,伏望特降睿旨,立限結局。

    應諸軍功賞,疾速保明聞奏。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九司戶 司戶 【宋會要】 《元佑令》:中州從八品,下州從九品。

     幹道六年,(任)[汪]大猷乞令司戶專主倉庫。

    《職制令》:糧料院無專監,錄事、司戶參軍同知,仍分掌給納。

    紹興申明,司戶同書獄事。

     慶元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和州見今所管戶籍,較之三十年前已不啻五倍之多,自守倅而下,除知錄、司理各管獄事外,祗有防禦判官一員。

    凡直司簽廳公事與省司倉谷庫、常平财谷,盡責于判官一人之〔手〕,委是(官)阙事。

    臣竊惟和之與楚,事體一同,今楚州已蒙朝廷與辟置司戶一員,亦乞照楚州體例,從朝廷添置司戶一員。

    」诏令本路諸司公共奏辟一次。

     嘉泰元年八月二十三日,廣東諸司言:「封州蕞爾山郡,不若中州之壯縣,紹興七年廢為德慶之屬邑,紹興十年複置而為州。

    方其複置之初,郡縣之官才止十員。

    自複置之後,增益曹職、丞簿、兵官、監當、嶽廟、指使,共增一十二員。

    郡計不加于曩昔,廪稍視昔而倍差。

    乞以錄參兼司戶(益)[并]司法。

    」從之。

     四年二月二日,诏無為軍置司戶一員,兼司法。

    以前知無為軍商飛卿奏,本軍惟判官一員、獄官二員,乞增複司戶。

    故有是诏。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制置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