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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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如壽皇之朝,或自寺監丞及百執事便與持節者累累相望,其人見朝廷非次擢用,必思悉力報稱。
昨日伏聞已降指揮,川、廣監司得不以資格受任,臣知陛下之心與天下公議相協,但遠民之可念,未若近民迩日迫切之情。
欲望亟降睿旨,去近歲監執資格之說,遵壽皇選吏之規,諸路見阙使者,俾于班列之間疾速選差真實體國愛民之吏,以收人心,以回天意。
」從之。
慶元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殿中侍禦史黃黼言:「竊詳吏部铨法,年六十五不許注知縣、巡尉。
巡尉以警捕為職,而縣有人戶、社稷、财賦、獄訟,其責任之小者尚爾,而況于監司、郡守乎!乞檢舉紹興二十三年十月二日、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隆興四年三月十四日 前後指揮,令尚書省行下吏部,再行申明,監司、郡守年及七十者,其見任人不至疾病昏耄廢事,聽其終任,改畀祠祿。
如有年耄疾病之人,許其自陳,以全其進退之義。
自今年及七十者,不除授監司、郡守,着為定令。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今後應除授監司及已除未上之人,并須曾作州縣及曆他司者,庶幾諸路皆受大賜,又可使人材之練曆。
前來三丞嘗降指揮許作監司,今亦乞考其資曆,如不曾經曆州縣,且與見阙州郡以試其材,俟有政績,即行升擢,庶幾内外均一。
」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監司、帥守今于迎送之間,一切踰法過制,既破兵衛之給,又邀舟楫之用。
方來則文移征索,以為當然;暨去則自為囊橐,取又數倍。
今宜立為之法,使舟行者镌其兵衛,陸行者禁其水腳。
或兩有所取者,其一以贓論。
迎送兵之多寡遠近,并以成法申嚴行下。
」從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張釜言:「乞今後有自朝行更疊補外而未經作郡之人,及在外雖經作郡而不曾考滿者,并且與知州軍差遣。
俟其治行有聞,然後擇尤異者,以節畀之。
庶幾諸路耳目之寄,盡得老成更練之人,而措諸政事,無捍格不通之患。
」從之。
十月六日,臣僚言:「辰、沅、靖在湖外,為至僻之郡,其地至狹,其民至貧。
三州之境相接蠻猺生界界:原作「畀」,據下文所述改。
,不率與之雜處,若州縣政平訟理,拊摩得術,則百姓安業,邊方帖 然,豈複有侵擾騷動之患!向來所以間曾剽掠,敢入熟地作過,亦州縣為政乖謬有以緻之。
夫州縣官吏從事于此地,非不知百姓之不可虐,生界之不可擾,實緣三郡去朝廷至遠,凡事輕忽,得以自恣。
所賴監司歲一巡部,故風俗之美惡,獄訟之繁簡,官吏之貪廉,蠻人之出沒,皆可察訪而賞罰之。
今提刑、提舉在常德為置(所)[司]之所,窮年卒歲,足迹未嘗一到。
究其所由,蓋緣三州之地荒陋遠僻,非特水陸皆險,舟車不便,行役所以亦難。
乞行下湖北〔提刑〕、提舉兩司,每一歲分上下半年,必要遍曆三郡,以察官吏,以問風俗,以安蠻獠。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張釜言:「乞四川諸路帥臣、監司,今後不許令随侍子弟互注沿邊有賞去處窠阙。
應廣西州縣見任官,諸司不得存留在置司權攝,有(坊)[妨]本任職事。
如有違戾,在外許諸司互劾,在内委禦史台覺察彈奏,重寘典憲。
」從之。
四年正月十六日,監察禦史張岩言:「孝宗皇帝有诏宰臣雲:『監司,民之休戚系焉。
今後二三大臣宜精加考擇,既按資格,又考材行,合是二者,斯可進拟。
』前日臣僚之言資格已正,臣謂材行尤當深考也。
欲望睿旨,凡前所除授未經作郡除監司,已在任之人,若有聲績着聞、卓然超異者,可令終任,俟解替日朝廷别與見阙州郡。
如已試平平、(如)[無]足采錄者,似不應濫居其職,即與改郡,更令詳試民事。
若尚待次,即令換合入 州郡,俟有治行尤異,然後畀之以節。
如此,則資格、材行二者俱得,其于人情公論,方為惬當。
」從之。
二十二日,右正言兼侍講劉三傑言:「乞今後監司、郡守應以疾患控列、别無規避者,即與将上取旨,畀之祠祿,以均閑佚。
其抱病日久,不以自陳,緻有廢事者,郡守則令監司覺察,監司則令諸司互察,便賜罷斥。
或有隐敝而不以聞者,則令禦史台劾奏,亦與黜責。
庶幾各知廉恥,不敢養痾以負朝廷之隆委。
」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備坐慶元重修條令行下諸路監司,嚴切戒饬,今後須管每歲詣所屬巡按。
候起程有日,先次奏申。
其所曆郡縣,或曾興除民間利病,刺舉官吏賢否,應有已施行事件,并于回司之後,限在半月内逐一開具聞奏,并申尚書省、谏院、禦史台。
如有違戾,仍前視為文具,委自台谏覺察彈劾,重寘典憲。
」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右谏議大夫兼侍講陳自強言:「乞諸帥臣、監司今後屬官遇有合行按發事迹,即當論奏,毋得黨庇。
一或黨庇,緻有台劾,則必量其輕重以罪其長。
如此,則為之長者斯以時而覺察,為之屬者亦自知于循謹。
」從之。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申敕監司,使之恪守成憲,明知分道置使,其職在于按察。
若州縣吏贓污不法,缪懦不治,劾章不以上聞,緻有台谏論列者,當并責罰。
仍诏大臣,其于諸路監司,遴選賢德重厚、風采有望之士俾當其寄。
庶幾上下相維,内外一體。
」從之。
嘉泰二年十月四日,臣僚言:「内外庶官除授監司、郡守在七十以前,而赴上之日适年及七十者,阙到之日,許其自陳,令赴阙奏事。
傥于堂察、台參及陛對之際,見得其人視聽不衰,筋力尚強,猶可委使,及自指揮下日見在任之人,并合滿此一任,然後納祿,不過踰緻仕之期僅一二年爾。
庶幾有志事功者,不以年高而終棄,而監司、郡守亦多得老成更練之人。
其有日暮途遠,恃老貪污,不知止足者,則有台谏彈劾在焉。
」從之。
不任職,狠愎不事事,貪刻以害吾民者,悉縱之而不察,竊長厚之名以成委靡之俗。
乞今後台谏或論及所部守臣通及三名,許禦史覺察,将本路監司量行責罰。
」從之。
十一月九日,臣僚言:「台谏風聞于千萬裡之外,日省月察,時有彈擊。
向之論及縣令則守臣自責,論及守臣則監司引咎。
今諸路監司偃然坐視,不得翫法慢令之守,置而不問,罷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數年以來,州郡監司交承之後,具申錢物前後不同。
或有申聞朝廷而不與之明别是非,或有私白台谏而無從究見曲直,其弊皆起于不候交割,先次離任之故。
甚者貪夫資之以席卷,奸吏乘此以并沿,隐匿窠名,竄易文曆,歲月侵奪,漫不可考。
其間弊幸,殆不止此,合符告新,古人所貴。
乞自今後監司、郡守到罷,雖被召命,并候親相交割錢物,即須同銜申上,方許離 任。
或以故去,或以罷斥,亦令佐貳屬官将見在錢物明着項目,列狀交管,結罪具申朝廷。
」從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選任監司,多自三丞、二着及(遺)[諸]寺監丞中拔擢而用之。
近歲以來,獻議者必拘以曾任州郡,方許持節。
夫監司之才固不可以多得,今有其才者,既以未任州郡而不預選,曾任州郡者或多遲暮而乏風采,是豈容拘之以此而不加廣耶!乞自今監司除嘗為知州軍許選差外,其三丞、二着雖未為知州軍而嘗任知縣者,若堪充是選,則并許通差。
其未為知縣者,雖曆三丞、二着,勿差如舊。
」從之。
嘉定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申儆中外,俾膺監司之任者,每歲各季輪流巡按管下州縣,稽察官吏,疏列臧否,訪求民瘼,具以實聞。
雖窮荒僻左之地,尤當博采情僞。
所過州縣,各差三十人祇應迎送,不許赴宴會、受饋遺。
」從之。
四年二月五日,監察禦史商飛卿言:「監司所統一路,吏治短長,耳目易及,顧乃竊賢厚之名以自蓋,鮮所揚激。
乞自今選任監司,一以孝宗之已行為法,不必拘三丞、二着之制。
倘其人委有風望,曾經作邑,雖寺監丞亦許選差。
仍乞令侍從、兩省以上官各舉所知,保奏以聞。
有不如所舉,并行責罰。
」從之。
九年二月三日,臣僚言:「今之監司或掌刑獄,或董饷運、茶鹽、倉庾,各有攸司,大率以廉察為職。
教畫一攽,觀聽攸系,好惡雖微,舒慘立見。
由中朝百執而視外,一監 司若未足深加之意,然列城十邑之休戚,實關系乎一台之正否,委任一非其才,喜怒不得其中,則九重雖有如天之澤,亦将壅阏而不獲施矣。
今江浙諸路監司間有阙員,未即差除,得非謹于掄選而不以輕畀乎!乞命大臣審擇中正無私、剛廉不撓之士,亟充監司阙人去處。
仍诏近臣各舉一二人,以備采擇,諸路幸甚。
」從之。
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臣僚言:「朝廷置部使者之職,俾之将明王命,以廉按吏治。
至于職事,則各有攸司。
婚田、稅賦則隸之轉運,獄訟、經總則隸之提刑,常平、茶鹽則隸之提舉,兵将、盜賊則隸之安撫。
是以事權歸一而州縣知所适從,民聽不貳而詞訟得以早決。
而今之為監司者,依勢作威。
不以激濁揚清為先務,而惟以追逮縣吏為威名;不以按發奸贓為己能,而惟以泛受詞狀為風采。
故珥筆之吏,凡有詞訟,今日經某司則判曰雲雲,明日經某司則又判曰雲雲。
甲可乙否,彼是此非,遂緻州縣之間無所适從,日遷月延,終不予決。
是豈陛下分台置使之本意哉!乞下臣此章,戒饬諸路監司,體朝廷設官分職之意,懲昔人侵官離局之非。
若州縣之間,或暴賦橫斂以搖民心,或隐蔽水旱以欺主聽,或大吏有奸贓而蠹國,或兵将包藏而幹紀,許諸司從條(吏)[更]互察外,自餘詞訴,須委自簽廳契勘,果隸本司,方與受理。
若未經州縣結絕者,且與立限催斷,給與斷由,聽詞人次第 理訴,并不許他司越職幹與及妄有追索入案。
庶幾州縣之吏,可以一意奉行;闾裡之民,不為豪強所困。
」從之。
十二年十月五日,臣僚言:「竊惟國家設官分職,内外錯立,激揚所系,舉刺并行。
詳内略外,固非分治本意,而有舉無刺,任按察者可不究心乎!蓋人主深居九重,人才賢否不能察,故内而彈擊則責之禦史,外而按刺則責之監司。
比年以來,台臣奏劾無月無之,而監司、郡守各不舉職。
夫有舉必有刺,二者宜兼行之。
今也連連累牍,紛紛來上,或舉政績,或舉所知,或舉廉吏,或舉科目,有獨銜而特薦者,有連銜而列薦者,有一狀而薦至五六人者,每至将替,尤為猥衆。
其間固有時取奸贓,廉按一二,然類多吐剛茹柔,莫肯任怨。
至有終歲而不按一人,終任而不劾一吏者,豈部内官吏皆賢而無可論者耶!上下相蒙,孰視不問。
雖言責之地,得其風聞,不敢緘默,而外台容庇,漏網實多。
乞戒饬監司各察其屬,舉賢糾惡,參舉并行。
仍令省部每遇刺舉來上,或舉多刺少,或舉少刺多,并置籍稽考,略仿台臣月劾之例,少加旌别。
如有任滿不按一吏,終歲不劾一人者,并令台臣覺察,重與責罰。
庶幾官曹肅清,奸貪知畏。
」從之。
十四年六月三日,臣僚言:「天子耳目,寄與台谏,而台之為制,則有内台,有外台,外台即監司是也。
今之内台,非已經作縣者不與茲選,則外台之任,可輕畀之未嘗作縣者 乎且薦舉之事,外台職之,按刺之事,外台又職之。
至于刍粟飛挽之任,犴獄平及之責,倉儲斂散之權,其上關國脈,下切民瘼,至不輕也。
淳熙間,臣僚奏請,今後監司非曾曆知縣者不可輕畀,亦謂其糾察郡縣,觀覽風俗,曆任頗重,難以付諸未嘗更曆民事者也。
欲望聖慈申明舊制,應凡監司,并照内台體例,必曾作縣有聲者,然後除授,則由内外,皆可得人,而于耳目之寄不為無補。
」從之。
閏十二月一日,臣僚言:「竊觀慶曆中,富弼上言,乞令中書、密院通選諸路轉運使、副,令逐路轉運選轄下知州,逐州選部内知縣、縣令,于是薦張溫之九人以備選擇。
又觀嘉佑中,陳升之嘗言郡縣之得失固不得周知,付之十八路轉運使,遂上選用責任考課之法。
二臣之言,可謂切中時病。
今之監司鮮能任責,謂薦賢可以市恩,謂按吏足以召怨。
或終一任而被(旗)[旌]擢者,多至數十,經按劾者間有一二,豈所部多賢而無可按之吏耶!臣嘗考之矣,其說有四:雅無譽望則有所隐蔽而不欲言,素乏廉隅則有所縱弛而不複言,昵于親故則有所掩覆而不容言,迫于勢要則有所顧忌而不敢言。
是以州縣之吏,善惡不分,功過莫辨,朝廷有寬大之诏而吏弗宣,守宰無循良之政而民愈困。
夫監司号外台耳目,職業不修,至若是,豈不負陛下委寄哉!迩者近甸守令罪狀顯露,人所共知,台臣已行彈奏矣,監司方從而 按發,不幾于失職乎!州郡守倅贓證明白,見于互申,谏臣已行論列矣,監司乃為之回護,不幾于惠奸乎!上下相師,習以成風,無怪乎吏不稱職而民不得安其業也。
夫有官必有課,其來尚矣。
上自州縣長官,下至一命之吏,皆有長以考察其能否。
獨監司無所屬而莫為之長,其賢不肖當使誰課之漢法,禦史中丞外督部刺史。
本朝蘇洵亦欲朝臣議定職司考課之法,于禦史台别立考課之司,中丞舉其大綱,擇屬官強明者專掌其事,以舉刺多者為上,以舉刺少者為中,以無所舉刺者為下。
臣謂舉賢人之所樂,按吏人之所難,故歲舉率有定員,而終歲或不能按一吏。
今莫若參用本台月課之制,委自禦史考察諸路監司,相視按刺多寡而定其高下,歲終以名聞于朝而行賞罰焉。
庶使監司皆知自勉而不至曠職,州縣有所畏憚而不敢為非,民生庶乎有瘳矣。
欲望睿旨宣(論)[谕]大臣,特賜施行。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六分司
隻如壽皇之朝,或自寺監丞及百執事便與持節者累累相望,其人見朝廷非次擢用,必思悉力報稱。
昨日伏聞已降指揮,川、廣監司得不以資格受任,臣知陛下之心與天下公議相協,但遠民之可念,未若近民迩日迫切之情。
欲望亟降睿旨,去近歲監執資格之說,遵壽皇選吏之規,諸路見阙使者,俾于班列之間疾速選差真實體國愛民之吏,以收人心,以回天意。
」從之。
慶元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殿中侍禦史黃黼言:「竊詳吏部铨法,年六十五不許注知縣、巡尉。
巡尉以警捕為職,而縣有人戶、社稷、财賦、獄訟,其責任之小者尚爾,而況于監司、郡守乎!乞檢舉紹興二十三年十月二日、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隆興四年三月十四日 前後指揮,令尚書省行下吏部,再行申明,監司、郡守年及七十者,其見任人不至疾病昏耄廢事,聽其終任,改畀祠祿。
如有年耄疾病之人,許其自陳,以全其進退之義。
自今年及七十者,不除授監司、郡守,着為定令。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今後應除授監司及已除未上之人,并須曾作州縣及曆他司者,庶幾諸路皆受大賜,又可使人材之練曆。
前來三丞嘗降指揮許作監司,今亦乞考其資曆,如不曾經曆州縣,且與見阙州郡以試其材,俟有政績,即行升擢,庶幾内外均一。
」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監司、帥守今于迎送之間,一切踰法過制,既破兵衛之給,又邀舟楫之用。
方來則文移征索,以為當然;暨去則自為囊橐,取又數倍。
今宜立為之法,使舟行者镌其兵衛,陸行者禁其水腳。
或兩有所取者,其一以贓論。
迎送兵之多寡遠近,并以成法申嚴行下。
」從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張釜言:「乞今後有自朝行更疊補外而未經作郡之人,及在外雖經作郡而不曾考滿者,并且與知州軍差遣。
俟其治行有聞,然後擇尤異者,以節畀之。
庶幾諸路耳目之寄,盡得老成更練之人,而措諸政事,無捍格不通之患。
」從之。
十月六日,臣僚言:「辰、沅、靖在湖外,為至僻之郡,其地至狹,其民至貧。
三州之境相接蠻猺生界界:原作「畀」,據下文所述改。
,不率與之雜處,若州縣政平訟理,拊摩得術,則百姓安業,邊方帖 然,豈複有侵擾騷動之患!向來所以間曾剽掠,敢入熟地作過,亦州縣為政乖謬有以緻之。
夫州縣官吏從事于此地,非不知百姓之不可虐,生界之不可擾,實緣三郡去朝廷至遠,凡事輕忽,得以自恣。
所賴監司歲一巡部,故風俗之美惡,獄訟之繁簡,官吏之貪廉,蠻人之出沒,皆可察訪而賞罰之。
今提刑、提舉在常德為置(所)[司]之所,窮年卒歲,足迹未嘗一到。
究其所由,蓋緣三州之地荒陋遠僻,非特水陸皆險,舟車不便,行役所以亦難。
乞行下湖北〔提刑〕、提舉兩司,每一歲分上下半年,必要遍曆三郡,以察官吏,以問風俗,以安蠻獠。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張釜言:「乞四川諸路帥臣、監司,今後不許令随侍子弟互注沿邊有賞去處窠阙。
應廣西州縣見任官,諸司不得存留在置司權攝,有(坊)[妨]本任職事。
如有違戾,在外許諸司互劾,在内委禦史台覺察彈奏,重寘典憲。
」從之。
四年正月十六日,監察禦史張岩言:「孝宗皇帝有诏宰臣雲:『監司,民之休戚系焉。
今後二三大臣宜精加考擇,既按資格,又考材行,合是二者,斯可進拟。
』前日臣僚之言資格已正,臣謂材行尤當深考也。
欲望睿旨,凡前所除授未經作郡除監司,已在任之人,若有聲績着聞、卓然超異者,可令終任,俟解替日朝廷别與見阙州郡。
如已試平平、(如)[無]足采錄者,似不應濫居其職,即與改郡,更令詳試民事。
若尚待次,即令換合入 州郡,俟有治行尤異,然後畀之以節。
如此,則資格、材行二者俱得,其于人情公論,方為惬當。
」從之。
二十二日,右正言兼侍講劉三傑言:「乞今後監司、郡守應以疾患控列、别無規避者,即與将上取旨,畀之祠祿,以均閑佚。
其抱病日久,不以自陳,緻有廢事者,郡守則令監司覺察,監司則令諸司互察,便賜罷斥。
或有隐敝而不以聞者,則令禦史台劾奏,亦與黜責。
庶幾各知廉恥,不敢養痾以負朝廷之隆委。
」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備坐慶元重修條令行下諸路監司,嚴切戒饬,今後須管每歲詣所屬巡按。
候起程有日,先次奏申。
其所曆郡縣,或曾興除民間利病,刺舉官吏賢否,應有已施行事件,并于回司之後,限在半月内逐一開具聞奏,并申尚書省、谏院、禦史台。
如有違戾,仍前視為文具,委自台谏覺察彈劾,重寘典憲。
」從之。
十月二十七日,右谏議大夫兼侍講陳自強言:「乞諸帥臣、監司今後屬官遇有合行按發事迹,即當論奏,毋得黨庇。
一或黨庇,緻有台劾,則必量其輕重以罪其長。
如此,則為之長者斯以時而覺察,為之屬者亦自知于循謹。
」從之。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申敕監司,使之恪守成憲,明知分道置使,其職在于按察。
若州縣吏贓污不法,缪懦不治,劾章不以上聞,緻有台谏論列者,當并責罰。
仍诏大臣,其于諸路監司,遴選賢德重厚、風采有望之士俾當其寄。
庶幾上下相維,内外一體。
」從之。
嘉泰二年十月四日,臣僚言:「内外庶官除授監司、郡守在七十以前,而赴上之日适年及七十者,阙到之日,許其自陳,令赴阙奏事。
傥于堂察、台參及陛對之際,見得其人視聽不衰,筋力尚強,猶可委使,及自指揮下日見在任之人,并合滿此一任,然後納祿,不過踰緻仕之期僅一二年爾。
庶幾有志事功者,不以年高而終棄,而監司、郡守亦多得老成更練之人。
其有日暮途遠,恃老貪污,不知止足者,則有台谏彈劾在焉。
」從之。
不任職,狠愎不事事,貪刻以害吾民者,悉縱之而不察,竊長厚之名以成委靡之俗。
乞今後台谏或論及所部守臣通及三名,許禦史覺察,将本路監司量行責罰。
」從之。
十一月九日,臣僚言:「台谏風聞于千萬裡之外,日省月察,時有彈擊。
向之論及縣令則守臣自責,論及守臣則監司引咎。
今諸路監司偃然坐視,不得翫法慢令之守,置而不問,罷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數年以來,州郡監司交承之後,具申錢物前後不同。
或有申聞朝廷而不與之明别是非,或有私白台谏而無從究見曲直,其弊皆起于不候交割,先次離任之故。
甚者貪夫資之以席卷,奸吏乘此以并沿,隐匿窠名,竄易文曆,歲月侵奪,漫不可考。
其間弊幸,殆不止此,合符告新,古人所貴。
乞自今後監司、郡守到罷,雖被召命,并候親相交割錢物,即須同銜申上,方許離 任。
或以故去,或以罷斥,亦令佐貳屬官将見在錢物明着項目,列狀交管,結罪具申朝廷。
」從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選任監司,多自三丞、二着及(遺)[諸]寺監丞中拔擢而用之。
近歲以來,獻議者必拘以曾任州郡,方許持節。
夫監司之才固不可以多得,今有其才者,既以未任州郡而不預選,曾任州郡者或多遲暮而乏風采,是豈容拘之以此而不加廣耶!乞自今監司除嘗為知州軍許選差外,其三丞、二着雖未為知州軍而嘗任知縣者,若堪充是選,則并許通差。
其未為知縣者,雖曆三丞、二着,勿差如舊。
」從之。
嘉定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申儆中外,俾膺監司之任者,每歲各季輪流巡按管下州縣,稽察官吏,疏列臧否,訪求民瘼,具以實聞。
雖窮荒僻左之地,尤當博采情僞。
所過州縣,各差三十人祇應迎送,不許赴宴會、受饋遺。
」從之。
四年二月五日,監察禦史商飛卿言:「監司所統一路,吏治短長,耳目易及,顧乃竊賢厚之名以自蓋,鮮所揚激。
乞自今選任監司,一以孝宗之已行為法,不必拘三丞、二着之制。
倘其人委有風望,曾經作邑,雖寺監丞亦許選差。
仍乞令侍從、兩省以上官各舉所知,保奏以聞。
有不如所舉,并行責罰。
」從之。
九年二月三日,臣僚言:「今之監司或掌刑獄,或董饷運、茶鹽、倉庾,各有攸司,大率以廉察為職。
教畫一攽,觀聽攸系,好惡雖微,舒慘立見。
由中朝百執而視外,一監 司若未足深加之意,然列城十邑之休戚,實關系乎一台之正否,委任一非其才,喜怒不得其中,則九重雖有如天之澤,亦将壅阏而不獲施矣。
今江浙諸路監司間有阙員,未即差除,得非謹于掄選而不以輕畀乎!乞命大臣審擇中正無私、剛廉不撓之士,亟充監司阙人去處。
仍诏近臣各舉一二人,以備采擇,諸路幸甚。
」從之。
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臣僚言:「朝廷置部使者之職,俾之将明王命,以廉按吏治。
至于職事,則各有攸司。
婚田、稅賦則隸之轉運,獄訟、經總則隸之提刑,常平、茶鹽則隸之提舉,兵将、盜賊則隸之安撫。
是以事權歸一而州縣知所适從,民聽不貳而詞訟得以早決。
而今之為監司者,依勢作威。
不以激濁揚清為先務,而惟以追逮縣吏為威名;不以按發奸贓為己能,而惟以泛受詞狀為風采。
故珥筆之吏,凡有詞訟,今日經某司則判曰雲雲,明日經某司則又判曰雲雲。
甲可乙否,彼是此非,遂緻州縣之間無所适從,日遷月延,終不予決。
是豈陛下分台置使之本意哉!乞下臣此章,戒饬諸路監司,體朝廷設官分職之意,懲昔人侵官離局之非。
若州縣之間,或暴賦橫斂以搖民心,或隐蔽水旱以欺主聽,或大吏有奸贓而蠹國,或兵将包藏而幹紀,許諸司從條(吏)[更]互察外,自餘詞訴,須委自簽廳契勘,果隸本司,方與受理。
若未經州縣結絕者,且與立限催斷,給與斷由,聽詞人次第 理訴,并不許他司越職幹與及妄有追索入案。
庶幾州縣之吏,可以一意奉行;闾裡之民,不為豪強所困。
」從之。
十二年十月五日,臣僚言:「竊惟國家設官分職,内外錯立,激揚所系,舉刺并行。
詳内略外,固非分治本意,而有舉無刺,任按察者可不究心乎!蓋人主深居九重,人才賢否不能察,故内而彈擊則責之禦史,外而按刺則責之監司。
比年以來,台臣奏劾無月無之,而監司、郡守各不舉職。
夫有舉必有刺,二者宜兼行之。
今也連連累牍,紛紛來上,或舉政績,或舉所知,或舉廉吏,或舉科目,有獨銜而特薦者,有連銜而列薦者,有一狀而薦至五六人者,每至将替,尤為猥衆。
其間固有時取奸贓,廉按一二,然類多吐剛茹柔,莫肯任怨。
至有終歲而不按一人,終任而不劾一吏者,豈部内官吏皆賢而無可論者耶!上下相蒙,孰視不問。
雖言責之地,得其風聞,不敢緘默,而外台容庇,漏網實多。
乞戒饬監司各察其屬,舉賢糾惡,參舉并行。
仍令省部每遇刺舉來上,或舉多刺少,或舉少刺多,并置籍稽考,略仿台臣月劾之例,少加旌别。
如有任滿不按一吏,終歲不劾一人者,并令台臣覺察,重與責罰。
庶幾官曹肅清,奸貪知畏。
」從之。
十四年六月三日,臣僚言:「天子耳目,寄與台谏,而台之為制,則有内台,有外台,外台即監司是也。
今之内台,非已經作縣者不與茲選,則外台之任,可輕畀之未嘗作縣者 乎且薦舉之事,外台職之,按刺之事,外台又職之。
至于刍粟飛挽之任,犴獄平及之責,倉儲斂散之權,其上關國脈,下切民瘼,至不輕也。
淳熙間,臣僚奏請,今後監司非曾曆知縣者不可輕畀,亦謂其糾察郡縣,觀覽風俗,曆任頗重,難以付諸未嘗更曆民事者也。
欲望聖慈申明舊制,應凡監司,并照内台體例,必曾作縣有聲者,然後除授,則由内外,皆可得人,而于耳目之寄不為無補。
」從之。
閏十二月一日,臣僚言:「竊觀慶曆中,富弼上言,乞令中書、密院通選諸路轉運使、副,令逐路轉運選轄下知州,逐州選部内知縣、縣令,于是薦張溫之九人以備選擇。
又觀嘉佑中,陳升之嘗言郡縣之得失固不得周知,付之十八路轉運使,遂上選用責任考課之法。
二臣之言,可謂切中時病。
今之監司鮮能任責,謂薦賢可以市恩,謂按吏足以召怨。
或終一任而被(旗)[旌]擢者,多至數十,經按劾者間有一二,豈所部多賢而無可按之吏耶!臣嘗考之矣,其說有四:雅無譽望則有所隐蔽而不欲言,素乏廉隅則有所縱弛而不複言,昵于親故則有所掩覆而不容言,迫于勢要則有所顧忌而不敢言。
是以州縣之吏,善惡不分,功過莫辨,朝廷有寬大之诏而吏弗宣,守宰無循良之政而民愈困。
夫監司号外台耳目,職業不修,至若是,豈不負陛下委寄哉!迩者近甸守令罪狀顯露,人所共知,台臣已行彈奏矣,監司方從而 按發,不幾于失職乎!州郡守倅贓證明白,見于互申,谏臣已行論列矣,監司乃為之回護,不幾于惠奸乎!上下相師,習以成風,無怪乎吏不稱職而民不得安其業也。
夫有官必有課,其來尚矣。
上自州縣長官,下至一命之吏,皆有長以考察其能否。
獨監司無所屬而莫為之長,其賢不肖當使誰課之漢法,禦史中丞外督部刺史。
本朝蘇洵亦欲朝臣議定職司考課之法,于禦史台别立考課之司,中丞舉其大綱,擇屬官強明者專掌其事,以舉刺多者為上,以舉刺少者為中,以無所舉刺者為下。
臣謂舉賢人之所樂,按吏人之所難,故歲舉率有定員,而終歲或不能按一吏。
今莫若參用本台月課之制,委自禦史考察諸路監司,相視按刺多寡而定其高下,歲終以名聞于朝而行賞罰焉。
庶使監司皆知自勉而不至曠職,州縣有所畏憚而不敢為非,民生庶乎有瘳矣。
欲望睿旨宣(論)[谕]大臣,特賜施行。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六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