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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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一員,從太常少卿李若谷請也。
七月,诏自河北、河東、陝西緣邊同判,并于第二任近地知縣内到任及二年已上者就移。
候得替,别充三任同判,方入知州。
九年九月,诏沿邊四榷場州軍榷場:原作「權揚」,據《長編》卷一一○改。
,自今同判選經曆任有心力清幹京朝官充。
是月,河北轉運司請置順安軍通判一員,從之。
寶元二年正月,诏陝西秦、鳳、鄜、延、泾、源等州、鎮戎軍及河北鎮、定、瀛、莫、雄、霸等州通判,自今令審官院并選差人。
五月,增置永興軍、延州通判各一員。
康定元年六月十六日,河東轉運使文彥博言:河東隰、憲州、甯化、保德、岢岚岢:原作「苛」,據《長編》卷一二七改。
、火山軍處地居邊境,自來止有職官,元無通判,乞各差京朝官一員充通判,卻省職官一員。
诏審官院選曾經知縣一任者充,見任職官候候資放放便許參選此句文字似有衍誤。
。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增施州通判一員,以京朝官充,仍于本路縣令内選舉。
從本路轉運司之請。
皇佑三年二月,審官院言:「通判員多阙少,今定藩府州軍凡五十一處,請各差京朝官一員為簽判,及端、封等二十二州知州「封」原作「符」,「州知」原無,據《長編》卷一七○改、補。
。
邕、桂、宜三州通判,舊制就移知縣人充,今請先用通判用通判:原作「問」,據《長編》卷一七○改補。
。
」從之。
五年閏七月二十六日,诏:「今後曾任中書、樞密院臣僚出知外郡,更不得奏辟通判,許添奏職官一員,餘依前後條 貫。
」 嘉佑二年正月九日,右谏議大夫、知桂州張子憲言,乞差前知貴州周約充本州島通判,非常例也。
诏以桂州一路安撫使,自今聽舉通判一員。
十月二十二日,審官院言:「勘會西京、北京、益州、廣州、荊南、并州、江甯府、杭州、永興軍、鎮、定、秦、延、渭、慶、郓、青州,并是京府及安撫使、都钤轄分領州鎮,其差通判,欲今後并以知州資序人差充。
任滿無公私過犯,候到院與升半年名次。
」從之。
時以在院知州員多,故有是請。
《哲宗正史職官志》:通判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
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諸州通判遍點撿本部,巡檢器甲,具堪任披帶行使以聞。
仰本路(提)[轉]運、提點刑獄、兵甲司每歲舉行。
仍自今器甲損壞,隻送本轄州軍納換。
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诏:「自今近臣因老疾得知州軍者,其通判并擇。
」時天章閣待制待制:原倒,據《長編》卷二二八乙。
、知單州孫思恭以疾乞任,許之,因有是诏。
五年十月,诏編定鎮戎、保安、通遠軍通判、吉鄉軍使,并令中書選差。
十一月十九日,诏熙州置通判二員、曹官三員。
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諸州軍器物料并置庫,選職事或曹官一員兼監,仍委通判點檢。
元豐元年五月七日,提舉茶場司言:「彭、漢通判許本司權奏辟,如能協力,保明留任。
」從之。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诏諸路監 司具到部下通判治狀最優,有未經朝廷任使者,令中書籍其姓名。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诏陝西路帥臣所在通判,不許監司差出,從知慶州趙請也。
四月二十六日,陝西轉運司乞就差通直郎、通判解州吳安憲通判延州。
诏:「沿邊軍民事之大者,雖多屬經略司處置,然幹涉州務事亦不少,須得明敏之人剸遣,乃無敗事。
兼即今本州島内外興役修治城壘,方賴以次官分頭幹辦,可依所奏速差。
」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廣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以三十月為任。
十一月五日,權發遣秦州、兼管勾秦鳳經略安撫都總管司範育言:「知州系帥臣,将下公事乞不許通判同管。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堂除通判成資為任。
二年十月八日,诏賓、橫州通判聽舉京朝官知縣資序已上人充。
三年六月一日,吏部言:「請川、廣通判除有專法指定及酬獎外,不以見任、新差官,并二年為任。
其使阙滿替悉依本法滿:原無,據《長編》卷四一二補。
。
」從之。
九月十六日,诏吏部拟注通判,依知州例赴門下省引驗。
紹聖三年三月十六日,京西路轉運副使郭茂恂言恂:原作「詢」,本書及《宋史》記此人事迹多作「恂」,因改。
:「西京系祖宗陵寝(在所)[所在],通判職任至重,請自朝廷除授。
」從之。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發運使呂溫卿言:乞真、楚、泗州通判,請自朝廷選授。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杭州路轉運司言,乞今後通判并許差(州)[川]、峽人,從之。
元符元年,诏通判、幕官令日赴長官 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繳)[檄]。
徽宗崇甯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河北國信道(通)路經由州軍通判,令吏部依格選差,申三省審察。
政和元年六月二十日,诏:「河北沿邊、次邊州軍,全藉強幹材敏通判籴買軍儲,營辦職事,自今差注,并令三省審察,不得容罷癃綿弱年高之人。
」 三年閏四月十一日,诏武臣知州處勿差宗室通判。
十九日,诏自今三省吏人出職,不得同任一州守、倅。
六月九日,湖南路安撫、钤轄司言:「武岡知軍見系武臣,若緩急出入,須藉通判治理,兼學事亦須常得有出身通判管幹,伏望複置通判一(月)[員]。
」從之。
九月二十六日,欽州言:「遠小州軍系初任或第二任知縣人權入通判,兼無司錄去處系通判糾察六曹,即未審合與不合理作實曆親民。
」诏應無司錄處通判,并許理實親民。
四年十月四日,诏諸州通判有兩員處,以一員堂除。
雄州每年北虜并本朝國信使、副往還到州,至白溝驿及次白溝界首交割絹,并是通判親臨,職事實比他郡不同。
自來本州島通判亦有差出,雖差官權代,臨事不無滅裂。
臣欲乞今後雄州通判雖不拘常制,亦不許差出。
」從之。
五年四月十九日,臣僚上言:「伏 十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武臣知州軍并皆邊遠,其通判專差有出身官,緻有阙官日久去處,少有應格之人,自合依元豐法,不限有無出身差注。
」從之。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诏:「邊倅 多副貳,武臣倚以文法,訪聞或老疾輕易,或全無風力,坐糜厚俸,無補郡事。
今後并具名取旨差,仍着為令。
」 七年六月三日,诏淮陽軍、廣濟軍、信陽軍、高郵軍、荊門軍、漢陽軍、懷安軍、邵武軍、複州、榮州、雅州、普州通判堂除,餘令吏部差人。
宣和三年閏五月十九日,(訪)[诏]:「訪聞諸州軍通判員阙,多是寄居待阙或他州官奔競請求權攝,窺圖利(人)[入],漫不省事,虛費祿廪。
今後通判阙,差本處以次官權,仍止許收受本職供給等。
違者以違制論。
」 六月八日,诏諸州監香茶礬事,并委通判處委錄此句文字似有脫誤。
。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荊南府申明:「本府通判二員,即未審合與不合依舊制通簽六曹文字。
」都省勘會:「昨因京東路轉運司申請,應天府少尹二員,乞分治六曹事。
準政和七年四月四日敕,依本司所乞,諸路兩員處依此。
」诏令通管府事,諸路兩員處依此。
七年正月十八日,中書省、尚書省言:諸州添差通判處,遇知州替移及時暫在假,于條牌印與以次官,而添差入官在正任通判之上,竊慮合将州事令正任人掌署。
緣未有明文。
」诏令尚書省立法。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諸州軍有通判兩員去處減一員。
嘉佑以前員額依舊例。
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承務郎蔡聲通判任。
以麟州市戶居民僧道樊恭等言,聲靖康間為本州島司錄,撫恤軍民,乞留(元)[充]見阙通判,故有是命。
三年九月十七日,诏:「應廣 南東路監事,并委通判專行,務要客販通快。
仍常切钤束官司,協力奉行,如敢違戾,并令按劾。
」從戶部侍郎葉份請也份:原作「紛」,據《建炎要錄》卷二八改。
。
四年六月十一日,臣寮言:「近日州縣自通判、職官以至監當,各有添差官,或以恩例授請,私計陳乞,宗室特差,其實本非為民。
欲乞罷除添差通判、職官,其監當官如繁劇去處,添差無過一員。
」诏今後更不添差通判、職官。
二十五日,诏鎮江府特添置通判一員,從知府劉光世請也。
十二月十五日,诏監司、郡守遵依累降禦筆指揮,并三年為任,今後通判準此。
紹興元年十月十九日,知荊南軍府解巘言:「峽州地據川口,最為要沖,自罷通判後來,大段廢事。
欲乞複置本州島通判。
」從之。
二年三月十七日,诏将淮南通判到任賞比附建炎元年九月二十四日京畿已降指揮,到任與轉一官。
及一年别無事故替移,保明申吏部給告者,若一年内替罷,更不收使。
任滿無遺阙,更轉一官。
七月五日,诏高麗人使經由州軍,通判依舊堂除。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今後淮南通判并令朝廷選差。
以中書門下省言,前降指揮令諸鎮奏辟,朝廷審量除授,以緻阙官故也。
四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應遣發大兵,所至州縣并專責通判充錢糧官,于界首伺候應副支遣。
俟人馬出州界,方得歸州。
五月十一日,诏令吏部契勘有無知州所辟通判以聞。
以監察禦史鄭作肅言:「近日帥臣稍奏 辟通判,切恐循習不已,欲乞降诏檢會,應諸州通判系見在知州所辟者,并令罷任,今後毋得奏辟。
」故有是诏。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後諸路州軍遇遣發軍馬,并仰本州島将不系軍馬經由縣分錢糧通融移用應副。
仍依已降指揮,專責通判充錢糧官,于界首伺候應副支遣。
及令所委通判常切點檢覺察。
」 四年十月十二日,诏右(軍)[宣]教郎、濠州通判國鳳卿依舊還任,主管職事。
先是,臣僚言淮南州軍通判可并,有旨舒、濠州通判并罷,其國鳳卿已罷,宣撫使劉光世契勘濠州系瀕淮南,與僞界接境,正南控扼去處,故有是命。
五年三月九日,三省言:帥府通判今置兩員,或有一員去處,緻帥司逐旋申請添置,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系見兩員外,诏帥府通判今後并以兩員為額。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舒州許複置通判一員,從提點淮南兩路公事張成憲請也。
九月十二日,知平江府章誼言:「本府系車駕駐驆去處,事務繁劇,雖有添差通判史願一員,緣系從軍。
今來不敢陳乞創添官吏,乞于鄰近州府添差通判内更那撥一員前來本府添差官,庶幾可以分幹事務。
」诏添差常州通判孫邦就移添差通判平江府,仍通理前任月日,任滿更不差人。
十八日,知成都府席益言:「州郡置倅,所以佐郡守之治,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方今軍興之際,尤不可阙。
夔路所管州郡、軍、監共一十三 處,軍、監之小固無所用置倅,除夔州系帥臣及恭、涪大郡外,施、钤、達州、南平軍系武臣知州,皆合置通判。
又見今通判職事專管催促米運,前件州府系沿流,所有通判合行存留。
」從之。
七年三月六日,诏随州通判魯平之特令再任。
以平之協贊郡事,谙曉民情,兼管幹營田備見宣力故也。
二十一日,诏今後除授通判,不得差初改官人。
八年九月十四日,三省言:「福建六州二軍,内六州及興化軍皆有通判,獨邵武一軍倅貳事付之幕職官,職任不專。
乞依仿諸州軍置通判一員,所有本軍見任簽判,乞令成資罷,今後更不差人。
」從之。
十五日,诏濠州複置通判一員。
先是,知濠州楊桂言「本州島通判昨緣朝旨減罷,今來本州島系極邊沖要去處,全藉通判協力」故也。
九年六月十日,诏将新複州軍同知州并合改作通判稱呼,從同知順州陳楚請也。
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诏臨安府通判劉将、呂斌各特與轉一官。
以守臣俞俟言各有才力,究心職事,欲望恩賞,以為官吏之勸,故有是命。
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诏安豐軍許置通判一員,今後堂除使阙差人。
八月八日,淮西安撫、轉運司言:欲令(盧)[廬]州存留正任通判一員外,其添差通判乞行省并。
從之。
二十年三月二十日,诏循州置通判一員,從本路提刑司請也。
二十六年四月三日,诏:「應自今知州、通判互論不法事件,須拘留在任,選委監 司之清正有風力者依公究治,取見詣實曲直情狀,具奏施行。
」以左正言淩哲言,比來守倅間有互相诋讦者,臣僚論列,乃欲先次并罷故也。
二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诏州郡令通判季點之外,不得辄遣官下縣刷,肆行刻剝。
若二稅之出違省限,經總制錢之欠于季終,月樁券食錢之欠不依月分,則許州郡按劾以聞。
七月五日,诏:「諸路州郡無通判處,遇守臣有阙,其以次官如系選人系:原作「保」,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七改。
,即具申本路監司,選差鄰郡通判或見任京朝官時暫權攝。
」 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诏泸州、夔州添置通判一員,峽州通判一員并減罷。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襄陽府、利州通判各減罷一員。
以臣僚言(倅)[獨]員為是故也。
三十年五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平江府系人使經由路分,事務繁重,見今通判止系一員,難以應辦。
」诏平江府更差通判一員。
繼而殿中侍禦史汪澈言澈:原作「徹」,據《宋史》卷三八四《汪澈傳》改。
:「人使經由,自盱眙至臨安府,何獨平江為繁,若六郡援例,何辭拒之乞賜寝罷。
」從之。
孝宗幹道元年二月十四日,诏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從四川都大提舉陳彌作乞依祖宗舊法之請也陳:原缺,據本書職官四三之一一○補。
。
四年七月二十日,诏均州複置通判。
先是,京西南路安撫運司言:「本州島通判昨緣省并,卻置簽判一員。
今本州島系極邊控扼重地,乞行複置。
」故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均州通判堂除差,從吏部請也。
六年六月二十 六日,诏德慶府通判、教授并堂除。
以本府舊系康州,太上皇帝登寶位。
升為德慶軍額,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十九日,诏隆州依舊置通判一員。
隆州舊系陵州,管仁壽、井研、貴平、籍四縣,元差通判一員。
自熙甯年改為監日,将井研、貴平、籍縣廢為鎮,将通判改差選人判官。
今複還州額,改名隆州,未複還兩縣間,将判官改差京官簽判。
今井研、貴平、籍鎮複還縣額,本州島仍有四縣。
今依舊差通判,改簽判為職官,從吏部勘當也。
九月二十一日,诏隆州通判堂除差人,職官依條格定差。
從吏部請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七通判 通判 【宋會要】 淳熙元年十一月七日,诏甯國府通判以二員為額,改差明州通判毛幵、徐行簡填阙,各通理前任月日,已差下人依舊承替。
以中書門下省言,本郡通判舊有正任、添差各一員,今立新額,故降是命。
二年六月九日,浙西提刑徐本中言:「諸路州軍應差鄰州通判審問公事,而正任通判實有事故者,許差以次官權通判前去,仍不得以監當、曹官、主簿充代。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應赴半年前奏事别與差遣人,通判以下資序并添差通判,其初授訖朝辭人亦依資格與正阙通判差遣。
三年正月三十日,前任武岡軍簽判陳公琦言:「本軍昨因臣僚申請減罷通判,其職事并隸簽判,合得酬賞乞賜施行。
」诏依元置通判推賞指揮,其任滿,撫遏蠻傜,各安生業,别無侵擾引惹生事,與減二年磨勘。
六年四月九日,诏:「自今宗室戚裡歸正官等應合用恩例添差通判,每州共不得過一員,已差下人聽依舊。
簽判以下及諸司參議官等準此。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工部侍郎兼臨安府王佐言:「本府通判(賞)[嘗]差五員,今阙其三,職事不辦,乞選才術疏通者添差一二員。
」诏許添差一員。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通(州)[判]不得以季點為名,辄行下縣。
或因諸事差出,令量帶人從,嚴加禁戢,無得因緣騷擾。
仍令監司常切覺察,其或知而不問,亦坐失察之罪。
」從侍禦史張大經請也。
十二月三日,右谏議大夫黃洽言:「添差經營厘務為今日之弊,倅則尤系利害。
乞自今應不厘務者,并不許薦舉作厘務。
」從之。
先是,三年十二月,曾诏常州添差通判趙光夫特令厘務。
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诏辰、沅、靖州通判止許往來三州内幹當,不許差出遠處。
從湖北提刑吳燠請也。
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利州路提刑張演言:「乞将本路通判窠阙除藩通判合自吏部差注阙外,四州通判自制置司奏辟外,所有金、洋、興、利、文、龍等州通判窠阙,依八路法送本路轉運司拟差,庶幾不緻阙官廢事。
」诏除已差下人外,今後依元豐舊法,令本路轉運司照應條格施行。
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诏今後臨安府添差通判止差一員。
紹熙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安豐軍乞複置通判一員,其簽判卻行減罷。
诏依,其阙令堂除。
二年二月七日,诏今後補授京官人曆三任(阙)[關]升知縣者,如才力不能作縣,雖是堂除,未可便與通判,且令更曆一任,如簽判、屬官之類,任滿方得陳乞小郡通判差遣。
紹熙五年十一月七日,滁州奏:「兩淮極邊州軍,并無添差通判(買)[員]阙,獨本州島因朝奉大夫朱輖用戚裡恩例指射陳乞,因而差注不厘務,任滿更不差人。
任滿之後,又乞再任,自後作員阙,因仍差注,已更四政。
緣本 州系極邊僻遠窮陋之處,賦入微薄,與真、和州事體不同。
乞照應昨來創行添差任滿更不差人指揮,消落上件員阙。
」诏從之。
今後江北州軍并免差。
慶元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後差注通判,并不許指授有産業去處。
以臣僚言:「臨安府仁和縣自慶元三年正月内推排物力造簿已定,有韓尚書戶所敷和買,連歲送納多是不足。
蓋其家韓杖者見任本府通判,輕視屬縣,敢為拖延。
縣申杖,杖大怒,辄追縣吏及裡正囚系決罰,備劇慘毒。
」杖放罰,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今後知縣任滿人,曾曆總領所、安撫、制置、經略、轉運、提刑、茶馬、鑄錢司幹官,任滿與理為通判一任。
開禧二年八月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将諸司幹官理為通判一任,以重其選。
可就吏部量取二十阙,與作堂除進拟,照得試中教官人未曾該載。
」诏将試中教官、有資考人,許令比附前名人陳乞。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崇慶府、(童)[潼]川府、遂甯府通判,今後令堂除使阙。
嘉定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惠州添置通判一員,所有簽判窠阙省罷。
其見任人聽令終滿,已差下次令赴部别行注授合入差遣。
以廣東諸司奏請,故有是命。
詳見幕職官門。
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班行不清,固由庸才之充塞,亦以更疊之制不嚴,展轉凝滞。
乞明诏大臣,申更疊之制。
凡未經作邑之人,非三丞、二着、權郎,且與通判差遣,庶令習熟民事,轉而為州,不緻臨政乖疏,輕重無措,抑亦為官擇人,可均内外之任。
」從之。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诏奉議郎、知贛州贛縣桂如淵特差簽判崇信軍節度判官廳公事,二年滿日罷,任滿理為通判月日,将來更不作阙。
十四年七月十日,權兵部侍郎陳廣壽言:「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始置諸州通判,诏公事并須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
蓋以武臣為之,必賴倅貳協贊,庶不緻阙失。
今邊方郡守往往欲事權出于一己,慮其相侵,率不謀于同列,自為剖判,曲直失當,不合事情。
而郡佐複多遠嫌疑,柔怯巽避,知享平分之樂而不能為(阙)[關]決之助。
邊方俶擾之餘,困于科調,而乃使不更民事之人專擅其上,未免有以狼牧羊之患。
乞行下凡沿邊郡守系武臣去處,應幹獄訟、财賦,須管倅貳同心并力,公共(事)[施]行。
苟能夤恭協濟,課最上聞,則守、倅均賞。
其或貪虐肆行,枉無告,則守、倅同罰。
庶仰合祖宗用人之意,而使邊氓拜撫摩之惠。
」戶、刑部看詳:「照得州郡刑獄、詞訟雖專決于郡守,其間蓋藉通判公心協濟,乞依今來奏請。
」從之。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伏見近者谏臣欲于二廣諸郡置倅,陛下即俞其請,是亦所以惠海隅之民也。
臣竊照廣郡多是武臣為守,若設倅貳,為益非淺。
傥曰郡之小者難于供給,如英德府、賀 州等郡舊嘗有倅者,何嫌于複置況是谏臣請廢本州島簽判谏:原作「課」,據前文改。
,并更省并一二冗職之俸以予倅,則誠為可行。
若得添置數郡倅,如遇阙守之郡,亦可差權,庶知顧恤。
又(盧)[慮]已改官人不願就僻地倅,仍許經略司專行選辟。
」從之。
十六年五月九日,都省言:「照得已降指揮,紹興府修奉攢宮,專委兩通判每月一次躬親點視葺治。
竊緣通判各有本職,恐事任不專,合行添差通判一員,專以處職事官,更不分管兩廳職事,止通行簽押本府文書,專一主官攢宮修奉。
其請給、人從,合依舊來添差通判體例支破,仍舊用路钤廳作廨宇。
庶幾職專事舉,不為具文。
」诏紹興府特置添差通判一員,仍厘務,專一主管昭慈、永佑、永思、永阜、永崇陵攢宮修奉。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七司理院 司理院 【宋會要】 端拱元年十二月,诏諸州州司理院并屬縣獄簿并用州印,長吏(曰)[日]省,屬縣旬申州。
仁宗天聖五年十二月,開封府言:「先準編敕,應司理院禁勘公事合銷紙筆、油燈,罪人合破薦席、柴炭,委長吏量公事、刑獄大小,以本處估賣贓罰衣物等價錢支買供用。
如不足,于系省頭子錢内支給。
左右軍巡院每日贓罰錢内各支三貫文,收買燈油紙筆供用;不足,欲于系省頭子錢内逐院每日各支十貫文。
」從之。
神宗元豐元年四月十一日,丹州言:「本州島僻小,管宜川一縣,每有公事,止于司理院當直司勘鞫,乞并州院入司理院。
」從之。
幹道七年二月四日,臣僚言:「臨安府所管左右司理院、府院三獄,除每院推級四名推行重祿外,其餘杖直、獄子等自舊皆無請給,往往循習乞覓,無所顧籍。
乞令三獄每處止許置杖直、獄子一十二名,比附大理寺則例,每月支錢十貫、米六,并推行重祿。
仍不許諸處官司差撥。
如敢仍前乞取,并計贓斷罪。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上佐官
七月,诏自河北、河東、陝西緣邊同判,并于第二任近地知縣内到任及二年已上者就移。
候得替,别充三任同判,方入知州。
九年九月,诏沿邊四榷場州軍榷場:原作「權揚」,據《長編》卷一一○改。
,自今同判選經曆任有心力清幹京朝官充。
是月,河北轉運司請置順安軍通判一員,從之。
寶元二年正月,诏陝西秦、鳳、鄜、延、泾、源等州、鎮戎軍及河北鎮、定、瀛、莫、雄、霸等州通判,自今令審官院并選差人。
五月,增置永興軍、延州通判各一員。
康定元年六月十六日,河東轉運使文彥博言:河東隰、憲州、甯化、保德、岢岚岢:原作「苛」,據《長編》卷一二七改。
、火山軍處地居邊境,自來止有職官,元無通判,乞各差京朝官一員充通判,卻省職官一員。
诏審官院選曾經知縣一任者充,見任職官候候資放放便許參選此句文字似有衍誤。
。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增施州通判一員,以京朝官充,仍于本路縣令内選舉。
從本路轉運司之請。
皇佑三年二月,審官院言:「通判員多阙少,今定藩府州軍凡五十一處,請各差京朝官一員為簽判,及端、封等二十二州知州「封」原作「符」,「州知」原無,據《長編》卷一七○改、補。
。
邕、桂、宜三州通判,舊制就移知縣人充,今請先用通判用通判:原作「問」,據《長編》卷一七○改補。
。
」從之。
五年閏七月二十六日,诏:「今後曾任中書、樞密院臣僚出知外郡,更不得奏辟通判,許添奏職官一員,餘依前後條 貫。
」 嘉佑二年正月九日,右谏議大夫、知桂州張子憲言,乞差前知貴州周約充本州島通判,非常例也。
诏以桂州一路安撫使,自今聽舉通判一員。
十月二十二日,審官院言:「勘會西京、北京、益州、廣州、荊南、并州、江甯府、杭州、永興軍、鎮、定、秦、延、渭、慶、郓、青州,并是京府及安撫使、都钤轄分領州鎮,其差通判,欲今後并以知州資序人差充。
任滿無公私過犯,候到院與升半年名次。
」從之。
時以在院知州員多,故有是請。
《哲宗正史職官志》:通判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
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諸州通判遍點撿本部,巡檢器甲,具堪任披帶行使以聞。
仰本路(提)[轉]運、提點刑獄、兵甲司每歲舉行。
仍自今器甲損壞,隻送本轄州軍納換。
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诏:「自今近臣因老疾得知州軍者,其通判并擇。
」時天章閣待制待制:原倒,據《長編》卷二二八乙。
、知單州孫思恭以疾乞任,許之,因有是诏。
五年十月,诏編定鎮戎、保安、通遠軍通判、吉鄉軍使,并令中書選差。
十一月十九日,诏熙州置通判二員、曹官三員。
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諸州軍器物料并置庫,選職事或曹官一員兼監,仍委通判點檢。
元豐元年五月七日,提舉茶場司言:「彭、漢通判許本司權奏辟,如能協力,保明留任。
」從之。
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诏諸路監 司具到部下通判治狀最優,有未經朝廷任使者,令中書籍其姓名。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诏陝西路帥臣所在通判,不許監司差出,從知慶州趙請也。
四月二十六日,陝西轉運司乞就差通直郎、通判解州吳安憲通判延州。
诏:「沿邊軍民事之大者,雖多屬經略司處置,然幹涉州務事亦不少,須得明敏之人剸遣,乃無敗事。
兼即今本州島内外興役修治城壘,方賴以次官分頭幹辦,可依所奏速差。
」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廣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以三十月為任。
十一月五日,權發遣秦州、兼管勾秦鳳經略安撫都總管司範育言:「知州系帥臣,将下公事乞不許通判同管。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堂除通判成資為任。
二年十月八日,诏賓、橫州通判聽舉京朝官知縣資序已上人充。
三年六月一日,吏部言:「請川、廣通判除有專法指定及酬獎外,不以見任、新差官,并二年為任。
其使阙滿替悉依本法滿:原無,據《長編》卷四一二補。
。
」從之。
九月十六日,诏吏部拟注通判,依知州例赴門下省引驗。
紹聖三年三月十六日,京西路轉運副使郭茂恂言恂:原作「詢」,本書及《宋史》記此人事迹多作「恂」,因改。
:「西京系祖宗陵寝(在所)[所在],通判職任至重,請自朝廷除授。
」從之。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發運使呂溫卿言:乞真、楚、泗州通判,請自朝廷選授。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五日,杭州路轉運司言,乞今後通判并許差(州)[川]、峽人,從之。
元符元年,诏通判、幕官令日赴長官 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繳)[檄]。
徽宗崇甯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河北國信道(通)路經由州軍通判,令吏部依格選差,申三省審察。
政和元年六月二十日,诏:「河北沿邊、次邊州軍,全藉強幹材敏通判籴買軍儲,營辦職事,自今差注,并令三省審察,不得容罷癃綿弱年高之人。
」 三年閏四月十一日,诏武臣知州處勿差宗室通判。
十九日,诏自今三省吏人出職,不得同任一州守、倅。
六月九日,湖南路安撫、钤轄司言:「武岡知軍見系武臣,若緩急出入,須藉通判治理,兼學事亦須常得有出身通判管幹,伏望複置通判一(月)[員]。
」從之。
九月二十六日,欽州言:「遠小州軍系初任或第二任知縣人權入通判,兼無司錄去處系通判糾察六曹,即未審合與不合理作實曆親民。
」诏應無司錄處通判,并許理實親民。
四年十月四日,诏諸州通判有兩員處,以一員堂除。
雄州每年北虜并本朝國信使、副往還到州,至白溝驿及次白溝界首交割絹,并是通判親臨,職事實比他郡不同。
自來本州島通判亦有差出,雖差官權代,臨事不無滅裂。
臣欲乞今後雄州通判雖不拘常制,亦不許差出。
」從之。
五年四月十九日,臣僚上言:「伏 十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武臣知州軍并皆邊遠,其通判專差有出身官,緻有阙官日久去處,少有應格之人,自合依元豐法,不限有無出身差注。
」從之。
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诏:「邊倅 多副貳,武臣倚以文法,訪聞或老疾輕易,或全無風力,坐糜厚俸,無補郡事。
今後并具名取旨差,仍着為令。
」 七年六月三日,诏淮陽軍、廣濟軍、信陽軍、高郵軍、荊門軍、漢陽軍、懷安軍、邵武軍、複州、榮州、雅州、普州通判堂除,餘令吏部差人。
宣和三年閏五月十九日,(訪)[诏]:「訪聞諸州軍通判員阙,多是寄居待阙或他州官奔競請求權攝,窺圖利(人)[入],漫不省事,虛費祿廪。
今後通判阙,差本處以次官權,仍止許收受本職供給等。
違者以違制論。
」 六月八日,诏諸州監香茶礬事,并委通判處委錄此句文字似有脫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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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荊南府申明:「本府通判二員,即未審合與不合依舊制通簽六曹文字。
」都省勘會:「昨因京東路轉運司申請,應天府少尹二員,乞分治六曹事。
準政和七年四月四日敕,依本司所乞,諸路兩員處依此。
」诏令通管府事,諸路兩員處依此。
七年正月十八日,中書省、尚書省言:諸州添差通判處,遇知州替移及時暫在假,于條牌印與以次官,而添差入官在正任通判之上,竊慮合将州事令正任人掌署。
緣未有明文。
」诏令尚書省立法。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四日,诏諸州軍有通判兩員去處減一員。
嘉佑以前員額依舊例。
二年三月十二日,诏承務郎蔡聲通判任。
以麟州市戶居民僧道樊恭等言,聲靖康間為本州島司錄,撫恤軍民,乞留(元)[充]見阙通判,故有是命。
三年九月十七日,诏:「應廣 南東路監事,并委通判專行,務要客販通快。
仍常切钤束官司,協力奉行,如敢違戾,并令按劾。
」從戶部侍郎葉份請也份:原作「紛」,據《建炎要錄》卷二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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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月十一日,臣寮言:「近日州縣自通判、職官以至監當,各有添差官,或以恩例授請,私計陳乞,宗室特差,其實本非為民。
欲乞罷除添差通判、職官,其監當官如繁劇去處,添差無過一員。
」诏今後更不添差通判、職官。
二十五日,诏鎮江府特添置通判一員,從知府劉光世請也。
十二月十五日,诏監司、郡守遵依累降禦筆指揮,并三年為任,今後通判準此。
紹興元年十月十九日,知荊南軍府解巘言:「峽州地據川口,最為要沖,自罷通判後來,大段廢事。
欲乞複置本州島通判。
」從之。
二年三月十七日,诏将淮南通判到任賞比附建炎元年九月二十四日京畿已降指揮,到任與轉一官。
及一年别無事故替移,保明申吏部給告者,若一年内替罷,更不收使。
任滿無遺阙,更轉一官。
七月五日,诏高麗人使經由州軍,通判依舊堂除。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今後淮南通判并令朝廷選差。
以中書門下省言,前降指揮令諸鎮奏辟,朝廷審量除授,以緻阙官故也。
四月二十三日,〔诏〕今後應遣發大兵,所至州縣并專責通判充錢糧官,于界首伺候應副支遣。
俟人馬出州界,方得歸州。
五月十一日,诏令吏部契勘有無知州所辟通判以聞。
以監察禦史鄭作肅言:「近日帥臣稍奏 辟通判,切恐循習不已,欲乞降诏檢會,應諸州通判系見在知州所辟者,并令罷任,今後毋得奏辟。
」故有是诏。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後諸路州軍遇遣發軍馬,并仰本州島将不系軍馬經由縣分錢糧通融移用應副。
仍依已降指揮,專責通判充錢糧官,于界首伺候應副支遣。
及令所委通判常切點檢覺察。
」 四年十月十二日,诏右(軍)[宣]教郎、濠州通判國鳳卿依舊還任,主管職事。
先是,臣僚言淮南州軍通判可并,有旨舒、濠州通判并罷,其國鳳卿已罷,宣撫使劉光世契勘濠州系瀕淮南,與僞界接境,正南控扼去處,故有是命。
五年三月九日,三省言:帥府通判今置兩員,或有一員去處,緻帥司逐旋申請添置,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系見兩員外,诏帥府通判今後并以兩員為額。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舒州許複置通判一員,從提點淮南兩路公事張成憲請也。
九月十二日,知平江府章誼言:「本府系車駕駐驆去處,事務繁劇,雖有添差通判史願一員,緣系從軍。
今來不敢陳乞創添官吏,乞于鄰近州府添差通判内更那撥一員前來本府添差官,庶幾可以分幹事務。
」诏添差常州通判孫邦就移添差通判平江府,仍通理前任月日,任滿更不差人。
十八日,知成都府席益言:「州郡置倅,所以佐郡守之治,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方今軍興之際,尤不可阙。
夔路所管州郡、軍、監共一十三 處,軍、監之小固無所用置倅,除夔州系帥臣及恭、涪大郡外,施、钤、達州、南平軍系武臣知州,皆合置通判。
又見今通判職事專管催促米運,前件州府系沿流,所有通判合行存留。
」從之。
七年三月六日,诏随州通判魯平之特令再任。
以平之協贊郡事,谙曉民情,兼管幹營田備見宣力故也。
二十一日,诏今後除授通判,不得差初改官人。
八年九月十四日,三省言:「福建六州二軍,内六州及興化軍皆有通判,獨邵武一軍倅貳事付之幕職官,職任不專。
乞依仿諸州軍置通判一員,所有本軍見任簽判,乞令成資罷,今後更不差人。
」從之。
十五日,诏濠州複置通判一員。
先是,知濠州楊桂言「本州島通判昨緣朝旨減罷,今來本州島系極邊沖要去處,全藉通判協力」故也。
九年六月十日,诏将新複州軍同知州并合改作通判稱呼,從同知順州陳楚請也。
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诏臨安府通判劉将、呂斌各特與轉一官。
以守臣俞俟言各有才力,究心職事,欲望恩賞,以為官吏之勸,故有是命。
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诏安豐軍許置通判一員,今後堂除使阙差人。
八月八日,淮西安撫、轉運司言:欲令(盧)[廬]州存留正任通判一員外,其添差通判乞行省并。
從之。
二十年三月二十日,诏循州置通判一員,從本路提刑司請也。
二十六年四月三日,诏:「應自今知州、通判互論不法事件,須拘留在任,選委監 司之清正有風力者依公究治,取見詣實曲直情狀,具奏施行。
」以左正言淩哲言,比來守倅間有互相诋讦者,臣僚論列,乃欲先次并罷故也。
二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诏州郡令通判季點之外,不得辄遣官下縣刷,肆行刻剝。
若二稅之出違省限,經總制錢之欠于季終,月樁券食錢之欠不依月分,則許州郡按劾以聞。
七月五日,诏:「諸路州郡無通判處,遇守臣有阙,其以次官如系選人系:原作「保」,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七改。
,即具申本路監司,選差鄰郡通判或見任京朝官時暫權攝。
」 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诏泸州、夔州添置通判一員,峽州通判一員并減罷。
二十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襄陽府、利州通判各減罷一員。
以臣僚言(倅)[獨]員為是故也。
三十年五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平江府系人使經由路分,事務繁重,見今通判止系一員,難以應辦。
」诏平江府更差通判一員。
繼而殿中侍禦史汪澈言澈:原作「徹」,據《宋史》卷三八四《汪澈傳》改。
:「人使經由,自盱眙至臨安府,何獨平江為繁,若六郡援例,何辭拒之乞賜寝罷。
」從之。
孝宗幹道元年二月十四日,诏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從四川都大提舉陳彌作乞依祖宗舊法之請也陳:原缺,據本書職官四三之一一○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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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七月二十日,诏均州複置通判。
先是,京西南路安撫運司言:「本州島通判昨緣省并,卻置簽判一員。
今本州島系極邊控扼重地,乞行複置。
」故有是命。
八月十四日,诏均州通判堂除差,從吏部請也。
六年六月二十 六日,诏德慶府通判、教授并堂除。
以本府舊系康州,太上皇帝登寶位。
升為德慶軍額,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十九日,诏隆州依舊置通判一員。
隆州舊系陵州,管仁壽、井研、貴平、籍四縣,元差通判一員。
自熙甯年改為監日,将井研、貴平、籍縣廢為鎮,将通判改差選人判官。
今複還州額,改名隆州,未複還兩縣間,将判官改差京官簽判。
今井研、貴平、籍鎮複還縣額,本州島仍有四縣。
今依舊差通判,改簽判為職官,從吏部勘當也。
九月二十一日,诏隆州通判堂除差人,職官依條格定差。
從吏部請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七通判 通判 【宋會要】 淳熙元年十一月七日,诏甯國府通判以二員為額,改差明州通判毛幵、徐行簡填阙,各通理前任月日,已差下人依舊承替。
以中書門下省言,本郡通判舊有正任、添差各一員,今立新額,故降是命。
二年六月九日,浙西提刑徐本中言:「諸路州軍應差鄰州通判審問公事,而正任通判實有事故者,許差以次官權通判前去,仍不得以監當、曹官、主簿充代。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應赴半年前奏事别與差遣人,通判以下資序并添差通判,其初授訖朝辭人亦依資格與正阙通判差遣。
三年正月三十日,前任武岡軍簽判陳公琦言:「本軍昨因臣僚申請減罷通判,其職事并隸簽判,合得酬賞乞賜施行。
」诏依元置通判推賞指揮,其任滿,撫遏蠻傜,各安生業,别無侵擾引惹生事,與減二年磨勘。
六年四月九日,诏:「自今宗室戚裡歸正官等應合用恩例添差通判,每州共不得過一員,已差下人聽依舊。
簽判以下及諸司參議官等準此。
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工部侍郎兼臨安府王佐言:「本府通判(賞)[嘗]差五員,今阙其三,職事不辦,乞選才術疏通者添差一二員。
」诏許添差一員。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通(州)[判]不得以季點為名,辄行下縣。
或因諸事差出,令量帶人從,嚴加禁戢,無得因緣騷擾。
仍令監司常切覺察,其或知而不問,亦坐失察之罪。
」從侍禦史張大經請也。
十二月三日,右谏議大夫黃洽言:「添差經營厘務為今日之弊,倅則尤系利害。
乞自今應不厘務者,并不許薦舉作厘務。
」從之。
先是,三年十二月,曾诏常州添差通判趙光夫特令厘務。
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诏辰、沅、靖州通判止許往來三州内幹當,不許差出遠處。
從湖北提刑吳燠請也。
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利州路提刑張演言:「乞将本路通判窠阙除藩通判合自吏部差注阙外,四州通判自制置司奏辟外,所有金、洋、興、利、文、龍等州通判窠阙,依八路法送本路轉運司拟差,庶幾不緻阙官廢事。
」诏除已差下人外,今後依元豐舊法,令本路轉運司照應條格施行。
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诏今後臨安府添差通判止差一員。
紹熙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吏部言,安豐軍乞複置通判一員,其簽判卻行減罷。
诏依,其阙令堂除。
二年二月七日,诏今後補授京官人曆三任(阙)[關]升知縣者,如才力不能作縣,雖是堂除,未可便與通判,且令更曆一任,如簽判、屬官之類,任滿方得陳乞小郡通判差遣。
紹熙五年十一月七日,滁州奏:「兩淮極邊州軍,并無添差通判(買)[員]阙,獨本州島因朝奉大夫朱輖用戚裡恩例指射陳乞,因而差注不厘務,任滿更不差人。
任滿之後,又乞再任,自後作員阙,因仍差注,已更四政。
緣本 州系極邊僻遠窮陋之處,賦入微薄,與真、和州事體不同。
乞照應昨來創行添差任滿更不差人指揮,消落上件員阙。
」诏從之。
今後江北州軍并免差。
慶元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後差注通判,并不許指授有産業去處。
以臣僚言:「臨安府仁和縣自慶元三年正月内推排物力造簿已定,有韓尚書戶所敷和買,連歲送納多是不足。
蓋其家韓杖者見任本府通判,輕視屬縣,敢為拖延。
縣申杖,杖大怒,辄追縣吏及裡正囚系決罰,備劇慘毒。
」杖放罰,故有是命。
嘉泰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今後知縣任滿人,曾曆總領所、安撫、制置、經略、轉運、提刑、茶馬、鑄錢司幹官,任滿與理為通判一任。
開禧二年八月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将諸司幹官理為通判一任,以重其選。
可就吏部量取二十阙,與作堂除進拟,照得試中教官人未曾該載。
」诏将試中教官、有資考人,許令比附前名人陳乞。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崇慶府、(童)[潼]川府、遂甯府通判,今後令堂除使阙。
嘉定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诏惠州添置通判一員,所有簽判窠阙省罷。
其見任人聽令終滿,已差下次令赴部别行注授合入差遣。
以廣東諸司奏請,故有是命。
詳見幕職官門。
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臣僚言:「班行不清,固由庸才之充塞,亦以更疊之制不嚴,展轉凝滞。
乞明诏大臣,申更疊之制。
凡未經作邑之人,非三丞、二着、權郎,且與通判差遣,庶令習熟民事,轉而為州,不緻臨政乖疏,輕重無措,抑亦為官擇人,可均内外之任。
」從之。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诏奉議郎、知贛州贛縣桂如淵特差簽判崇信軍節度判官廳公事,二年滿日罷,任滿理為通判月日,将來更不作阙。
十四年七月十日,權兵部侍郎陳廣壽言:「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始置諸州通判,诏公事并須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
蓋以武臣為之,必賴倅貳協贊,庶不緻阙失。
今邊方郡守往往欲事權出于一己,慮其相侵,率不謀于同列,自為剖判,曲直失當,不合事情。
而郡佐複多遠嫌疑,柔怯巽避,知享平分之樂而不能為(阙)[關]決之助。
邊方俶擾之餘,困于科調,而乃使不更民事之人專擅其上,未免有以狼牧羊之患。
乞行下凡沿邊郡守系武臣去處,應幹獄訟、财賦,須管倅貳同心并力,公共(事)[施]行。
苟能夤恭協濟,課最上聞,則守、倅均賞。
其或貪虐肆行,枉無告,則守、倅同罰。
庶仰合祖宗用人之意,而使邊氓拜撫摩之惠。
」戶、刑部看詳:「照得州郡刑獄、詞訟雖專決于郡守,其間蓋藉通判公心協濟,乞依今來奏請。
」從之。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伏見近者谏臣欲于二廣諸郡置倅,陛下即俞其請,是亦所以惠海隅之民也。
臣竊照廣郡多是武臣為守,若設倅貳,為益非淺。
傥曰郡之小者難于供給,如英德府、賀 州等郡舊嘗有倅者,何嫌于複置況是谏臣請廢本州島簽判谏:原作「課」,據前文改。
,并更省并一二冗職之俸以予倅,則誠為可行。
若得添置數郡倅,如遇阙守之郡,亦可差權,庶知顧恤。
又(盧)[慮]已改官人不願就僻地倅,仍許經略司專行選辟。
」從之。
十六年五月九日,都省言:「照得已降指揮,紹興府修奉攢宮,專委兩通判每月一次躬親點視葺治。
竊緣通判各有本職,恐事任不專,合行添差通判一員,專以處職事官,更不分管兩廳職事,止通行簽押本府文書,專一主官攢宮修奉。
其請給、人從,合依舊來添差通判體例支破,仍舊用路钤廳作廨宇。
庶幾職專事舉,不為具文。
」诏紹興府特置添差通判一員,仍厘務,專一主管昭慈、永佑、永思、永阜、永崇陵攢宮修奉。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七司理院 司理院 【宋會要】 端拱元年十二月,诏諸州州司理院并屬縣獄簿并用州印,長吏(曰)[日]省,屬縣旬申州。
仁宗天聖五年十二月,開封府言:「先準編敕,應司理院禁勘公事合銷紙筆、油燈,罪人合破薦席、柴炭,委長吏量公事、刑獄大小,以本處估賣贓罰衣物等價錢支買供用。
如不足,于系省頭子錢内支給。
左右軍巡院每日贓罰錢内各支三貫文,收買燈油紙筆供用;不足,欲于系省頭子錢内逐院每日各支十貫文。
」從之。
神宗元豐元年四月十一日,丹州言:「本州島僻小,管宜川一縣,每有公事,止于司理院當直司勘鞫,乞并州院入司理院。
」從之。
幹道七年二月四日,臣僚言:「臨安府所管左右司理院、府院三獄,除每院推級四名推行重祿外,其餘杖直、獄子等自舊皆無請給,往往循習乞覓,無所顧籍。
乞令三獄每處止許置杖直、獄子一十二名,比附大理寺則例,每月支錢十貫、米六,并推行重祿。
仍不許諸處官司差撥。
如敢仍前乞取,并計贓斷罪。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上佐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