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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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佐官 【宋會要】 宋以諸州府長史、司馬、别駕為上佐官。

     太祖開寶四年六月,诏廣南僞命官送學士院試書判,取稍優者授上佐、令錄簿尉。

     八年四月,教坊使衛得仁乞補外官,中書拟上州司馬。

    太祖曰:「此輩止宜于樂部中遷轉,上佐官不可輕授。

    」乃補太常寺太樂局令。

     太宗至道元年七月,以峽路渠州教練使範仁辯等十二人并為諸州上佐。

    蜀盜之起,範仁辯等嘗出私廪以助縣官,又紏合義族以全城邑,轉運使以聞,故有是命。

     真宗景德元年三月,诏三班使臣年七十五以上者,借職授支郡上佐,奉職、殿直授節鎮(佐上)[上佐],不願者放歸鄉裡。

     仁宗天聖二年六月八日,诏:「諸州攝助教樂和等三十三人元是年老經學舉人,先朝闵其衰老無成,特與此名,俾沾賦祿。

    今其有請,可并除參軍。

    」 九年六月,上封者言:「近日上佐官多擅離本處,赴阙進狀,妄有披訴及僥望恩澤。

    」诏自今副使、上佐官、文學、參軍等不得擅離本處,委所在官吏覺察,犯者寘其罪。

    仍令登聞鼓院不得收接所進文狀。

     十年三月五日,诏舉人緣恩澤授上佐、文學、助教、參軍者,聽從便出入。

    時(鄿)[蕲]州文學戚元成者舉進士授此官,貧凍不能濟,州以詞制散官,不聽他适,與負犯授者一例羁管,州将言其事,特有是诏。

     景佑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诏應因公事授上佐、文學、參軍十年已上,無過,願逐便者,逐處以名聞。

    時洪州别駕劉藏器累經赦宥,乞從逐便,因有是诏。

     慶曆二年六月,補新授諸州長史、文學田庭堅等五人為三班奉職,王好言等十八人為借職,劉易等十四人為下班殿侍、三班差使。

    初,進士諸科特奏名人既授以逐州長史、文學,而願試方略、武藝,乃命翰林學士蘇紳等考其中格者補之紳:原作「納」,據《長編》卷一三五改。

    。

     五年十一月,诏尚書刑部,應貶官人經恩叙授諸處行軍司馬、副使、上佐官、司士、文學、參軍,願不之任者聽之。

     皇佑二年十一月五日,诏:「應慶曆六年以前因應舉殿前恩澤授諸州司士、長史、文學、助教,見年六十以下,精神不至昏昧者,并許朝臣三人同罪保明奏舉,赴铨投下文字,試判三道,依言邊事試中人注權入官。

    其攝助教與注諸州參軍。

    每官隻得同罪奏舉兩人,仍于舉狀内開坐已舉過人數、姓名,重結罪以聞。

    仍令铨司置簿拘管,候舉主數足,勘會施行。

    」 《兩朝國史》:諸州有司馬、長史、文學、參軍、助教,士人或有特恩而授,皆不厘務。

    亦有以負犯人為之者,流外則止除别駕、司馬。

     神宗熙甯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中書門下言:「應應舉授試國子、四門助教人,欲令流内铨作長史、文學條例施行。

    」從之。

     淳熙元年十一月七日,诏甯國府長史俞召虎改除明州長史,司馬蘇谔改除明州司馬,各通理前任月日。

    以皇子魏王恺移鎮四明故也。

     二年二月 二十二日,诏直秘閣、明州長史俞召虎除直徽猷閣,以職事修舉故也。

     三年十月十九日,诏明州長史莫濟除秘閣修撰,司馬陳延年除直秘閣,以興修東錢湖灌溉民田,協贊有勞故也。

    四年四月,濟賜紫,延年賜绯。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明州司馬陳延年令再任州:原無,據前後諸條所述補。

    ,以皇子魏王恺言延年練達力故也。

    明年,诏以贊治有勞,升直徽猷閣。

     六月十二日,诏明州長史鞏湘除直敷文閣,以皇子魏王恺言湘贊佐有補故也。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明州長史蘇谔除大理少卿,司馬陳蒼舒除司封郎官,以皇子魏王恺薨結局故也。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幕職官 幕職官 【宋會要】 國初兩使各置推、判官,節度置掌書記,觀察置支使,餘州置判、推官各一人。

    太平興國六年,诏諸道節度州依舊置支使,資考、俸料同掌書記料:原作「科」,據後「六年十月」條改。

    ,以經學及諸色入仕無出身人充入仕:原作「人任」,據後「六年十月」條改。

    。

    書記、支使不并置。

    國初楊國華為之,廳存子城之南。

     【宋會要】 太祖幹德二年七月,诏曰:「管記之任,資序頗優,自前藩鎮薦人,多自初官除授。

    自今曆職兩任已上有文學者,即許節度使、觀察留後奏充。

    」 三年三月,诏諸州長史,今後或有須藉人代判者,許于幕職内擇公幹者充,不得更任代判。

    (從之)五代以來,領節旄為郡守者多武臣,皆不知書,所至必自置吏,稱代判,以委州事,因緣不法。

    初革其弊。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八月,以贊善大夫十五員充諸州節度判官:韋亶鳳翔,唐正白襄州,孔憲滄州,張蔚陳州,張利涉徐州,楊舜舉廬州,呂佑之兖州,武元穎曹州,周巨源鄧州,孟上交壽州,韓國華相州,王化基揚州,鄭歸昌密州,張至邢州,張郢宿州。

    太宗以宿州戎幕阙官,選朝士補之,俾分理事,且試其才。

     六年十月,诏諸道節度州依舊置觀察支使一員,資考、俸料并同掌書記。

    自今吏部除拟,以經學及諸色入仕無出身人充。

    凡書記、支使不得并置。

     雍熙四年三月,以檢校秘書監黃夷簡為倉部員外郎,充許王府判官;檢校秘書少監慎守禮為膳部員外郎,充諸王府掌書記。

    二人皆俶僞命官,俶歸朝,累封至許王,因命為屬官。

     四月,以水部員外郎耿振為(焚)[楚]州團練使。

    振先任三司職,心勞得疾,俾從優逸,故有是命。

     端拱元年三月,以六宅使何承矩知滄 州節度副使事。

    時米信在鎮,不知書,為人粗暴,故令承矩領州事。

     淳化四年九月十一日,诏諸道州府新除行軍、防、團副使,上佐、文學、參軍及禁锢人等,宜令轉運司自今本州島阙官,仰次補承乏,以責其,俾之自新。

    或勤幹有聞,當再與叙用。

    其行軍副使并先上聞取旨。

     五年十二月,太常丞武允成除成都節度副使,仍預公事。

    允成太平興國元年進士,迨此年七十八,視聽不衰,帝嘉其壯健而已遲(慕)[暮],特命以優之。

     真宗鹹平二年九月,審官院言,諸處兩使判官阙,于得替通判中依例差充。

    從之。

     三年四月十日,诏諸州行軍司馬,節度、防、團副使,上佐、司士、文學、參軍,非特許簽書者,不得掌事。

     十五日,河東轉運使範正辭上言:請自今幕職州縣官到任半年,令長吏、通判具能否以聞。

    從之。

     是月,诏川、峽幕職州縣官并二年注替。

     景德元年十月,國子博士張紳、大理評事秘閣校理劉筠分知天雄軍節度筠:原作「均」,據《長編》卷五七改。

    、觀察判官事。

    紳受命乘傳督河北軍糧,時參知政事王欽若判天雄軍府,上言奏(辭)[辟],故以命之。

     三年七月,令審官院選京官一員知西京留守判官事,以知留守司邊肅請置此官代通判巡行屬縣故也。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以秘書少監、直秘閣黃夷簡為檢校秘書監,充平江軍節度副使,不簽書公事。

    夷簡以疾在假者累年,複丁母憂,表乞散秩還鄉,故有是命。

     天禧元年六月,以武昌軍節度副使邊肅 知光州,以赦叙也。

    時刑部言肅元犯,真宗曰:「肅在邢州,時北戎侵擾,屢诏棄城入保,肅能固守,頗着誠效。

    雖坐贓廢,亦累經赦。

    」故特有是命。

     二年九月,流内铨請以自今軍、監判官更不兼通判。

    從之。

     四年正月,诏桂、廣州幕職自今增注及五員,仍選有吏幹勤事者。

    帝以桂、廣嶺南大藩,而轉運、勸農使多委二州幕職鞠治獄訟、詳公事,故命增員以備差遣。

     仁宗天聖二年二月,河北緣邊安撫都監張炎成言:「雄、霸州霸:原作「羁」,據《長編》卷一○二改。

    、廣信、安肅軍、保州五處最是窮邊,内保州、雄州、廣信軍凡承受北界公牒,演用文字回報,須略言典故。

    乞自今吏部铨選進士及第有公器者充判官或推官,凡有往來公牒,專令相度回荅。

    」從之。

     四年六月二日,中書門下言:「今後奏舉人及常選人内,經八考已上合入令錄,雖未赴任,特與職事者,乞并除節度、觀察推官。

    」仁宗問:「舊例如何」王曾對曰:「自來初等職官俸入太薄,緣已被保舉與兩使推官,則稍似升陟。

    」從之。

     五年十二月,廣南路西轉運司言言:原與下字「高」互倒,據後文所述乙。

    :「高、融二州欲乞各除推官一員。

    」流内铨言:「自來高州置司戶參軍一員,兼錄參、司法事;融州置司理、司戶參軍二員,兼錄參、司法事。

    若置推官,即少得合入之人注拟。

    今相度,高、融二州請依舊隻令司戶參軍兼知逐州推官廳公事。

    」從之。

     六年六月,以無為軍巢縣主簿梅鼎臣權鳳翔府觀察推官,候回日與初等職事官資叙,從知府周寔之舉也。

     七年十月,上封者言:「河北緣邊州軍所置幕職多經學出身,不惟公事因循,至書斷案牍纰缪,文理辭語不能曉會。

    緣多武臣知州軍,若朝廷行下文字,州府關報不能辨白,則或訪問他人;又緣邊州軍承受外地公文或失詳明,便成漏洩。

    欲望自今逐州軍職官,各取進士出身有舉薦者一人充。

    」诏吏部铨選注。

     八月十四日,诏節度、行軍司馬簽書州事者,位在幕職之上。

    自今負犯人更不除授。

    時行軍司馬石待問簽書州事,乞定着位。

    事下禮院參議,議者以今之行軍司馬皆過犯叙除,不可準于典故,遂有是诏。

     《哲宗正史職官志》:幕職官掌助理郡政,分案治事。

    其簿書、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皆分掌之。

    凡郡事與守、倅通簽書。

     神宗熙甯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諸州軍器物料并置庫,選職官或曹官一員兼監。

     九年六月十三日,诏流内铨,河州簽判今後不依名次選差合入職官人充。

     元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夔州路轉運司言:「南平軍止有通判一員,無職官。

    本軍兩縣一鎮六寨堡,事務繁多,欲乞依嘉州例置職官一員,兼監鑄錢監。

    」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诏陝西路帥臣所在職官,不許監司差出,從知慶州趙請也。

     政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荊湖南路轉運司言,桂陽監簽判乞依熙豐法複置,從之。

     三年十一月一日,詳定一司敕令所看詳舊幕職州縣官,今後承直郎以下其就任改官之 人,自改官日理任等,除元佑法合行删去外,今以熙豐舊法參酌修立下條:諸承直郎以下應就任改官者理任,自改官日即願通計前後月日滿三年罷者聽,仍不理為任。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已)降指揮,諸州、軍、府司錄依舊為簽書判官廳公事,諸路除舊有簽判官自合存留司錄改充,餘州司錄并令減罷。

    訪聞舊無簽判處卻存留司錄充簽判,令都省劄下吏部,遍牒諸州軍,依元降指揮改正。

    仍行下轉運司,取會所轄州軍改正減罷員阙類聚申尚書省。

    如有違戾,按劾以聞。

    」 紹興十年八月十四日,诏右承務郎邢孝寬添差婺州簽判,任滿更不差人。

    以皇後親弟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诏化州簽判任滿賞格,今後依本州島幕職官例,與理不依名次家便差遣一次。

     二十一年三月五日,诏南恩、封、新、梅州各置簽書軍事判官一員。

     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诏潮州添置軍事判官一員。

     三十年十月二日,信陽軍教授陳端彥言:「通化軍系極邊,如遇守臣在假,以次官系選人充軍事判官,難以權郡。

    乞将通化軍見置軍事判官改差簽判,欲乞差注承務郎以上官。

    」從之。

     十一月八日,臣寮言:「忠州、萬州、渠州、珍州、茂州、開州、梁山軍、懷安軍、石泉軍、大安軍,其間多控蠻獠,既無通判,且不差簽判。

    以次官盡是選人,乞依通化軍将見置判官改差簽判。

    除本官俸錢合幫勘,其餘請給增 損不多。

    傥遇阙守,則以通攝,不必鄰郡差官。

    」從之。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吏部言:「京西南路安撫、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司奏:通化軍判官元系兼司法,今來改置簽判,有司法令職事,欲依判官例令簽判帶行兼管。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十月三十日,四川安撫制置等司奏;「仙井監已複還州額,知州合自朝廷差除,其軍事判官乞依忠州等例,改為簽書判官廳公事。

    」本部勘當,欲依所乞。

    從之。

     二年二月十日,梅州言:「右宣教郎、梅州簽判黃民瞻乞參照欽、廉州簽判任滿賞格修立施行。

    」吏部照得梅州簽判系承紹興三十一年指揮創置窠阙,欲乞參照本州島推官等任滿合得賞格,比類與減二年磨勘,占射差遣一次,修立成法施行。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十五日,潼川府路兵馬钤轄、轉運、提刑司申:「普州系選人充判官,緣遇守臣有阙,若候選差鄰郡通判權攝,所差官未到間,郡(東)[事]委有妨阙。

    乞依諸州無通判處改差簽判。

    」吏部勘當,欲依所申。

    從之。

     三年十二月一日,廣南西路轉運司申:「建武軍、象、梧、浔、柳、貴、化州通判阙,并無京朝官願就,乞注職官資序人一次。

    」诏令吏部行下本司,将逐州軍簽判阙如無應格人願,令職官兼權。

     十六日,權發遣和州胡昉奏:「本州島判官系是江淮宣撫司一時奏辟,即無承受專降複置指揮明文,兼無為、安豐軍判官職事見系錄參兼管,今來欲乞将判官窠阙依 舊省罷,令錄參兼管。

    」從之。

     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利州路安撫、提刑、轉運司奏:「據劍州元系軍事州,今上皇帝舊額藩邸,已準推恩升為普安軍,今是節鎮,乞将軍事推官員阙改作普安軍劍州節度推官。

    」從之。

     七年二月十九日,诏龍州見任簽判窠阙改作職官。

     十一月二十七日,淮西路安撫、提刑、淮南路轉運司奏:逐州乞複置,和州判官一員兼司法,光州節推一員兼支使。

    并從之,令吏部使阙。

     淳熙元年十二月六日,诏濠州複置軍事推官一員,以淮西諸司言「本州島極邊,自省罷幕職,官阙事廢」故也。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邵州許添置軍事判官一員,同推官分管簽廳當直司職事。

    以守臣丁雄飛言「簽廳止有推官一員,且無司戶,乞依衡、永州例,添差判官或司戶一員」故也。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诏荊南府依舊為江陵府,簽判節度推官以荊南(繁)[系]銜。

    吏部侍郎周必大言:「選人有兩使職官,如節度推、判官合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則從州府史。

    姑以行朝言之,甯海是軍名,凡簽判及節推則以甯海軍入銜;臨安是府名,凡察推、支使則以臨安府入銜。

    此定制也。

    近有從事郎李敏用歸正恩例添差荊南節度推官,合從軍額,其奏鈔内卻帶『荊南府』三字。

    其前有差過從政郎郭世華已是如此。

    蓋緣前後除本府守倅,或作江陵府,或作(金)[荊]南府,而不知荊南是節鎮,江陵卻是府号,差互失于厘正。

    至淳熙元年,有司又不照兩使職 官自有分别,誤作勘會,稱江陵府幕職州縣官窠阙内有節推一員,系作荊南節度推官(繁)[系]銜。

    其餘曹、縣官計二十四處,并稱江陵府,遂謂荊南即無軍額,亦無指揮分别,欲作一體稱呼,殊不知荊南不稱軍,猶太原府謂之河東、揚州謂之淮南、襄陽府謂之山南東道、成都潼川府謂之劍南東西川也。

    當時事下湖北安撫司,本司不知節鎮行移自來多有軍額,遂乞依仿建康等體例,就以荊南府為名。

    所有節度推官,自來專從軍額,難冠以『府』字,合行改正。

    」故有是诏。

     二十六日,吏部言:「廣南簽判窠阙破格曉示,滿半年以上,如無官願就差,欲具申都省行下逐路運司使阙人。

    若逐路再滿半年又無定差别官,乞本部再行破格出阙,召官指射。

    如本部再破格曉示,滿半年又無官願就,卻具申朝廷施行。

    」從之。

    以廣南西路轉運司奏,柳、藤、貴州、建武軍、高、化州等簽判,乞破格定差職官資序一次,下部指定,故有此請。

     六(月)[年]八月七日,诏蕲州複置推官一員,兼措置鑄錢,從守臣施溫舒請也。

     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吏部言:「乞依利州路轉運司所乞,将金州、洋州、蓬州、大安軍簽判阙注第〔二〕任知縣資序次酬獎改官、合入知縣應選、年未六十人。

    如經使兩季别無應格人就,第三季許破格差注初任知縣資序應選、有舉主、年未六十人。

    其破格定差官到任、任滿更不推賞。

    如定差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即先注本 等人。

    」從之。

     十一月十三日,夔州路轉運司言:「忠州簽判阙官半年以上,乞許令本司将上件阙如集注日無本處應格人就,破格定差初任知縣資序次第二任監當資序人,仍铨量差注。

    如同日有應格人就,先差應格人,仍乞立為定制。

    如見任人過滿,牓及兩季以上無應格人就,依此破格差注。

    」從之。

     淳熙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四川安撫制置使趙汝愚言:「四川京官簽判員阙,多有阙官去處。

    照得通判供給錢從條支給八十貫,止是成資解罷;簽判供錢四十貫,卻于三十個月為任。

    其簽判責重祿薄,又須兩年半方得解罷,比之通判,優劣大不相侔。

    是緻京官曾曆知縣者,便自經營通判軍、監差遣,更不願就簽判窠阙。

    乞将四川諸州軍無通判、止有京朝官簽判去處,并聽成資為任。

    」從之。

     紹熙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二廣諸州多無通判,其簽判實任通判職事。

    比年以來,廣西定拟簽判之阙,多有恩科癃老之人。

    欲乞行下廣西轉運司,應今後定拟諸州簽判,稍加審擇,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

    」從之。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省罷蕲州推官,從本州島請也。

     開禧元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應簽廳職事不許以勢幹請。

    或未免兼攝者,不得(已)[以]簽廳為名支破俸給。

    庶幾權有所歸,職有所分,不至重為民病。

    其或玩習為常,滅視憲度,令提刑司覺察以奏,重賜镌降,以為不安職守者之 戒。

    」從之。

     嘉定元年八月六日,诏茂州添置推官一員。

    以知茂州楊思成言:「州舊有教授、司戶各一員,教授兼簽廳職事,與司戶同佐郡政,實賴裨贊。

    因制置司經畫威、茂兩州歲計,省罷教授員阙,見今在州文吏止有司戶,倉庫、獄訟叢于厥身,雖有精力,亦恐有所不及。

    乞省并雞宗關同知關一員,添置推官。

    」故有是命。

     二年二月十四日,诏浔州推官、司戶更不注恩科人,并作破格,許初官注授。

    從守臣之請也。

     五月十六日,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

    使幹官、職官得其人,固自能舉職,或非才不能勝任者,則按刺易置之可也。

    今乃不然,差兼簽廳者動辄三兩員,或四五員,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是朝廷徒有罷添差之名,而無添差之實也。

    乞将諸路及州郡所差兼簽廳官并行住罷,令回本任,各共乃職。

    所有複置創置名阙,自今并行免差。

    」從之。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诏天水軍添置判官一員,以天水軍軍事判官入銜,令制置司于經任有材幹選入内(奉)[奏]辟。

     五年八月十四日,荊湖北路轉運司言:「信陽軍系是極邊小壘,止有信陽、羅山兩邑,戶口無多,獄訟稀少,既有專官司理院一獄系省部差注,而又有軍院,卻無正官,乃以判官兼之。

    其判官階銜即不帶兼上件獄官,止帶兼司法。

    且既兼司法,即合檢斷獄事,既自勘鞫而又自檢斷,豈無妨嫌乞省罷。

    」吏部勘當,信陽軍判官既兼司法檢 斷,難以又兼軍院鞫勘,委以職事相妨。

    及本軍錄參自來無此窠阙,其軍院見得不系省額所置,合行省罷。

    诏信陽軍添置司戶一員兼錄事參軍,堂差一次,以後令吏部依條使阙。

     十二月一日,廣西諸司言:「賀州判官、推官,乃簽書之一職爾。

    曩者正緣郡小力微,省罷通判,改注簽判,少寬郡計。

    今已有簽判,而推官窠額猶存。

    如中州之郡,有簽判亦無推官窠阙去處,況此鬥大之州,卻複有之,乞賜省并施行。

    」從之。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廣東諸司言:「本路梅、新、恩、英、連、封州簽判無官,願乞許運司将職官資序人定差,或許監司辟差。

    」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知(州)均州丁昌時言:「乞将本州島節度推官注有出身人,俾兼教官之職,着之令甲,永為定制。

    」尋将阙籍照得均州職官止有推官一員,勘當上件事理,乞自今後注有出身人,俾兼教官職事,仍牒敕令所修成定法。

    诏依吏部勘當到事理施行。

     閏九月十三日,知(盧)[廬]州李大東言:「本州島流徙複業之後,田疇交錯,訟牒紛然,曹職官止有四員,節推專簽廳,知錄、司理掌獄事,日不暇給。

    照得揚州見管兩縣,曹職官尚有六員;本州島所管三縣,曹職官僅有其四。

    欲望特許本州島添置察推一員,複向來省罷窠阙。

    」從之。

     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京西湖北制置司言:「光化軍申,本軍系是極邊,全藉僚佐裨助。

    舊止有簽判、司理二員,無事之時,常有乏使,況今城壁已立,備禦方 嚴,而簽判久無正官,止有司理一員,衆職萃于一身,雖使才力有餘者當之,亦恐乏事。

    又況增戍既多,則财谷之任非他官所可兼管。

    竊見比者沿邊諸郡如信陽、安豐、盱眙皆添置司戶以專出納,況本軍止有郡僚二員,乞照信陽軍等處體例,添置司戶一員,從本路運司或本軍選辟一次。

    通舊所有之官不過三員,亦未至于冗贅。

    不惟平時出納責任可專,亦使(使)緩急之際得以協濟,實為邊方幸。

    」從之。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置錄事參軍一員,令四川制置司選辟一次。

     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诏高郵軍判官改作京官簽判阙,注已作縣任滿人。

    仍專置軍事推官一員,并堂差一次,日後令吏部使阙。

    以都省言,兩淮州軍并置通判員阙,獨本軍隻置判官一員,其推官又以錄參兼行,慮恐乏事,故有是命。

     十二年八月四日,臣僚言:「國家駐驆吳會,置守之重,略仿開封。

    雖官儀期複于舊京,僚屬難同于往制。

    但彈壓之所,最為煩劇,服癡分曹,僅與外州郡比,甚非所以壯商邑之極、隆漢輔之威也。

    乞将簽判官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四阙改作堂除。

    其簽書判官差曾經作縣有政績人,任滿理通判資序;餘推、判官差注有舉主人,任滿無遺阙,比附作縣令例入幹官差遣。

    有能顯著聲績,并量材擢用。

    仍須見阙,始差下政,以重其選。

    其見在任人,京官即與近阙屬官,選人即與近 阙堂除一次。

    已差下人赴部重行注授,優給占射兩年。

    如見任而情願就部,亦同上項恩例,庶幾幕屬得人。

    」從之。

     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臣僚言:「铨部之法,講若畫一。

    州郡僚屬所資以協贊者,幕職官若也。

    今選人初任甫及一考,或因罪罷未幾到選,殘零有阙,皆得注授。

    若系宗子,類以恩例徑注破格職官。

    在部則有破格、殘零之分,在郡則均為幕職之寄。

    彼既罰不傷其毫毛,而反使超躐,兼居官一考,更事幾何,重以罪斥,甯有婉畫以裨郡政乎欲乞今後選人初官未及二考,或以罪罷,不許徑注破格及殘零職官。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縣令 縣令 【宋會要】 淳熙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吏部乞将夔路見阙縣令辟差一次,從之。

    以吏部侍郎王蔺言:「夔路見阙縣令凡二十處,亦有六七年無正官者,其阙并系本路轉運司定差,應格人少而格法阻礙。

    乞令本路安撫、轉運司公共選擇經任無贓私過犯人,不以其它拘礙辟差一次。

    候有辟正去處,仍舊收歸運司差使阙。

    」故從其請。

     同日,吏部乞将二廣見阙縣令辟差一次,任滿與升一年名次。

    從之。

    以吏部侍郎王蔺言:「二廣見阙縣令三十六處,有十餘年無正官者,或系尚書左選與本選通差窠阙,或系本路轉運司定差窠阙。

    其間四(方)[分]之三已承指揮破格,并未見有人指射及定差到人。

    遠惡之地具無賞格,縱有賞格處,亦不過任滿得不依名次家便差遣而已。

    其間唯宜州忻城、昭州立山、廉州石康、邕州武緣宣化、梅州程鄉、南恩州陽春得循資減年及減舉主,後來亦經朘削,人孰肯就乞将上件見阙去處,令本路經略、轉運司公共選擇經任無贓私(遇)過犯人,不以其它拘礙,聽從辟差一次。

    如任滿無遺阙,到部特與升一年名次。

    其有賞格處,自依見行,候有辟正去處,依舊(遂)[逐]旋收歸本部注拟及轉運司定差。

    」故從其請。

     慶元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選人任郴州宜章縣令,滿日該磨勘,與減舉主一員。

    幹道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知潭州張孝祥以宜章深在溪峒,水土惡弱,人不顧就,乞今後如系選人在任彈壓,别無盜賊生發,即于合磨勘日特減舉主二員,京官與轉一(員)[官]。

    诏從其請。

    緣淳熙新格,選人任滿止循一資,至是本路帥司請複舊推賞,故有是命。

     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臣僚言:「昨來臣僚有請,令諸路監司、帥守各于歲終以所部縣令實迹分為臧否七等,次春奏上。

    此令一行,緻使作邑之人不安分守,不修職業,專事經營權要書劄,囑托當路,希觊推薦,以圖升進。

    非惟無補于考察,且私意盛行,是非紊亂,他時難以取信。

    況縣令能否,自有監司、帥臣舉次之法,不必如是紛擾,徒長奔競之風,誠為未便。

    乞将臣僚所請已得指揮寝罷施行。

    」從之。

     三年二月二日,诏:「四川今後不得違法抽差知縣、縣令,有敢抽差若經營求抽差,悉重寘典憲。

    其抽差過月日,并不理為在任。

    諸司互相糾察,有敢隐蔽,禦史台覺察以聞,并與坐罪。

    仍立為令甲。

    」以臣僚言:「四蜀縣令、知縣違法抽差甚衆,到官未幾,即謀他徙。

    大抵非貴遊之子孫,即高談之文士,往往憚煩,不肯屑就,迫于合入,姑為一來,委而去之,不過付之佐官而已。

    佐官既非本職,豈肯竭力盡心上司違法抽差,亦難以嚴诘峻責,綱運月解悉不能辦,故州郡拖欠總所有至數十萬缗,而本州島官兵月給有拖下累月者,此則縣令扣差之所由緻也。

    」故有是命。

     四年四月二 十六日,宰執進呈嚴州分水知縣王斌近遭論罷,寄居王中實等率衆入縣衙,欲歐擊之,圍守三日。

    上曰:「如此則守臣亦可肆其無禮矣。

    」京镗等奏:「此風不可長,欲作訪聞行下懲治。

    」上曰:「恐相仿效,不可不治。

    」 十二月四日,知贛州彭演言:「贛之為州,在江西之極南,實與嶺南接境。

    龍南、安遠二縣瘴疠之氣,視嶺南他州縣殆甚焉。

    乞将龍南、安遠二縣縣令從鄰縣梅州程鄉及惠州河源縣例,許以舉主二員,改合入官。

    仍許通用前任舉主及免職司。

    或前任已有舉主三員,亦并候三年終滿,别無公私過犯,許提刑及守臣照改官狀犯入己贓甘當同罪體式,連銜保奏,亦與改官。

    蓋前任舉主至于三員以上,即其人才必有可取;而本任之内并無公私過犯,其餘莅官律己亦有足稱;又令憲司、守臣連銜責其保任,則非出于一人之私意,而其言亦不苟矣。

    若京朝官以上任知縣者,亦乞仿此優立賞格,庶幾士夫欣慕而來,務修職業,以期榮進。

    」诏如京朝官願就之人,候三年任滿與轉一官,更減二年磨勘。

     嘉定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诏天水軍置天水縣令一員,令制置司于經任有才幹選人内奏辟。

    先是,四川制置大使安丙言:「天水軍元系秦州成紀縣疆理,紹興初創為天水縣,今改為軍,(徒)[徙]治白環堡以就形勝,去舊縣十餘裡,其舊縣治井邑如故。

    欲随宜措置,存天水縣之名,俾通判兼領,即 故縣為治所,專管民訟、财賦,以通判天水軍事兼知天水縣事入銜,與理為通判,仍三年為任。

    其措置撫禦顯有勞績之人,任滿許諸司保明,陳乞軍、監差遣。

    庶幾有志事功之人,不憚極邊,展效才力。

    其上件窠阙,仍乞專委制置安撫司于改官授告人内公共選辟,其于邊防實為利便。

    」檢正都司拟到,照得所乞将已改天水縣為天水軍,奏辟初改官人充通判天水軍兼知天水縣事,自來無此條法,難以施行。

    今欲創置判官、縣令各一員,以天水軍軍事判官及知天水軍天水縣事入銜,仍令制置司于經任有才幹選人内選擇奏辟。

    故有是命。

     五年八月十三日,權發遣靖州陳謙言:靖州有三縣:曰永平,曰會同,曰通道。

    永平負城之邑,文武通差;會同、通道皆是外邑,多注右選。

    會同自慶元五年秉義郎石師鈞之後,今已十餘年無人注授;通道自嘉定元年成忠郎盧元吉之後,今亦數年無人注拟。

    乞下吏部将此二阙,凡武舉出身曾經任人及任子曾試律義經任者,皆許破格注授。

    任滿之後,特轉一官。

    」吏部勘當:「會同、通道二阙,今來申請乞作破格差注,止合差武舉出身經任監當資序、有舉主二員、年未六十人。

    其任滿舊法得減三年磨勘,今乞特轉一官,竊恐太重。

    欲任滿日與減四年磨勘,将二阙作破格差注。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自今以後,凡有武臣資格合入兩淮縣令者,除武舉 人外,其餘并當同文臣任子一例铨試。

    其在選中,方許注授。

    兩淮縣令必須先曆武尉一任,庶幾稍通文學,粗谙民事,不至為民病矣。

    」從之。

     七年二月四日,荊湖南路安撫司奏:「郴州桂陽縣昨被峒寇殘破,先差承節郎張志甯權縣令,總管官軍在縣駐劄,提督讨捕。

    後來捕獲賊首,其張志甯解罷職事。

    績同諸司辟差從政郎、前衡州錄事參軍鄭必聞充桂陽縣令,葺理縣治,招集流徒,候任滿與減舉主三員,内職司一員。

    本官去替止有半年,其下次人雖已差從政郎陳,所是賞格未準指定,合(其)[具]申催促,早賜行下遵守。

    」诏郴州桂陽縣令任滿無盜賊疏虞,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付吏部施行。

     四月八日,浙東提刑兼知慶元府程覃奏:「四明屬邑大率瀕海,而昌國一縣去州尤遠,幾與高麗接境。

    是以為邑令者多不奉法,稅租或至于重科,公吏恣行于掊克,細民憚于裹糧,往往陪輸而莫訴。

    正緣縣令多是選人,未曾關升,或無舉主,或昏缪無能,無所顧籍。

    欲乞自後專注改官人,庶幾知自愛重,悉心撫字,使海島生齒各安田裡,無有愁孍。

    」诏令吏部今後專注改官人,其見任人且令終滿,已差下人令赴部别行注授。

     九年四月二日,臣僚言:「二廣氣候惡弱,西廣尤甚,今資格之合入縣令者,必不肯深入瘴煙之地。

    今欲使文臣之為令者,不憚深入,以惠吾民,惟有減舉員以示激勸耳。

    試 以東廣言之。

    循州之長樂、興甯,新州之新興,皆許用兩紙常員薦狀改官;梅之程鄉隻用一剡;南恩之陽春滿考不用舉狀。

    今率是文臣之選人注授,往往皆能律己愛民,以希改秩。

    此已行之明驗也。

    豈有行之廣東而廣西最僻絕之地,獨不得援此為比乎(此)[比]二廣守臣亦有以此為裕民五事之獻者,融州守臣趙善淇乞以懷遠邑令比附陽春、河源推賞,柳州守臣鄭肅乞以馬平、柳城、洛容比附東廣諸邑推賞,皆乞量與減員。

    廣西諸邑合減舉員處頗多,如象之武仙、昭之立山、高之信宜、雷之徐聞、化之石城等邑,皆毒(務)[霧]熏蒸,民生窭悴,戶口蕭疏,不可不擇人任撫安之寄。

    若推東廣減員之令以示激勸。

    于選人恩數不為泛濫,而遐方小民實均被不赀之施。

    乞令廣西諸司條具諸邑之最惡弱、久阙官去處申上,量與裁減薦員,以為作邑者之勸,庶幾少蘇嶺海無告之民。

    」從之。

     七月四日,臣僚言:「邑令之職,最為近民。

    古者郎官出宰百裡,本朝仁厚,尤所注意。

    以至紹興之诏旨,寺監丞、簿改官,未曆民事,與堂除知縣。

    幹道之禦筆,非任縣令不許除監察禦史。

    凡此者,皆責任之不輕,故除用之亦異。

    是時監司、郡守仰識上心,體察邑令,而無上下不相恤之政,故任邑寄者得以行撫摩之志。

    二十年來,海内寖有不可為之縣。

    未赴者有償債之憂,已赴者有镬湯之歎。

    臣知其故矣,敢略陳之,如零細窠 名或歲納苗米,舊來就縣納者,今乃取之于州。

    如批支驿券或寄居祠奉,舊來就州支者,今乃移之于縣。

    赦文蠲放之賦,複令承認;民戶逃閣之數,不與豁除。

    酒課無米曲之助,令自那融;起綱無般腳之資,令自措置。

    積年邑欠,前政已去而尚須帶納;征亭商稅,差官監收而又令補解。

    官有修造而欲獻助,郡有迎送而欲貼陪。

    以至一邑之内,有縣官、吏胥之請給,縣兵、遞鋪之衣糧,乃科以不可催之錢,畀以未嘗有之米。

    此皆強其所無者,至如阖郡官屬,諸司幕客,每于職事,皆有幹涉。

    年例饋遺,但可增添;囑托夫馬,惟當應副。

    上官到縣排辦之數,多者或至千餘缗;差人下縣需索之費,少者不下數十千。

    如此之類,日甚一日。

    當此之際,(疆)[強]敏者無所用其力,才智者無所施其巧,不取于民,将焉取之于是因訟事而科罰,其初數十千,旋至于數百千;用歲額而豫借,其初一二年,旋至于五六年。

    科取竹木,多折價錢,已輸稅租,抑令重納。

    推肌剝髓,以苟目前,朝暮凜凜,但思脫去,豈複于愛人利物之事少垂意哉!乞命大〔臣〕,遴選有風力人,畀以諸路漕寄,使之精加體訪,凡部内屬邑之不可為者,究其不可為之因,皆許邑令條陳利害,複與守臣詳悉評議。

    其逐縣财賦實可催者,令照條限催理解發;其它白撰窠名,一切罷去。

    使州縣通融,有同一家,庶幾邑令得以展布,而民力得以少蘇。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縣官 縣官 【宋會要】 諸縣事務要劇者,以京朝官或武臣幕職領。

    以上《國朝會要》。

    舊會要分知縣及縣令為兩門,今依《神宗正史職官志》并為一門。

     《兩朝國史志》:軍使兼知縣,附令、丞、主簿、尉。

    令、丞掌字民、治賦、平決訟訴之事,主簿為之佐。

    尉掌盜賊、傷殺。

    令參用京官,或試銜幕職及三班使臣,皆謂之知縣事。

    又有軍使兼知縣者。

    凡縣各置押司、錄事、錄事史、佐史。

    諸鄉置裡正〔主〕賦役,州縣郭内舊置坊正,主科稅。

    開寶七年廢鄉分為管,置戶長主納賦,耆長主盜賊、詞訟,諸鎮将、副、鎮都虞候同掌警邏盜賊之事,有典以主文案、所由以役使,皆無定數。

    元豐改制,具載《職官志》。

    以上《續國朝會要》。

     太祖建隆四年六月,诏曰:「河朔右地,魏為大名,分治劇邑,當用能吏。

    近多曠敗之政,殊昧撫綏之方,緻逋吾民,以失常賦。

    思慎厘于縣務,特選士于朝行。

    斷自朕心,以重其事。

    其以大理正奚嶼知大名府館陶縣,監察禦史王佑知魏縣,楊應夢知永濟縣,屯田員外郎于繼征知臨清縣。

    」朝臣知縣自嶼等始。

     真宗鹹平四年五月,诏自今三班使臣知縣,不得以諸州衙吏及富民受職者充。

     六月,以兵部郎中、史館修撰韓授〔為〕秘書少監、知河南府洛陽縣,從所請也。

     景德二年九月,河北轉運使劉綜請令近臣連銜于幕職州縣官内,錄舉堪任京官知縣者各一員,俾知天雄軍、相州管内劇邑。

    真宗曰:「河朔宰字,尤籍得人,然慮舉官或緻稽滞,當俟铨司引對常選人,察其有績效、無罪累者,朕自擇之。

    」 天禧元年十一月,太常博士、判三司度支勾院韓庶言:「江南州軍五千戶已上縣,望差京朝官知縣。

    」從之。

     二年正月,诏:「應臣僚奏舉幕職州縣改授京朝官與西川知縣者,如未有阙,不得差權知縣,且與監當差遣。

    」先是,每授京朝官知西川大縣,若未有阙,即差權知近地縣邑,伺候遠阙,或三五月即便移替,往往以不終任考因循,吏緣為奸。

    兼送迎煩數,重勞于民,故有是诏。

     四月,殿中丞黃吉甫言:「京官使臣知大縣及萬戶縣令,欲望不許差出。

    除本州島諸縣及鄰縣公事,即許更互就便勾當。

    」從之。

     幹興元年五月,仁宗已即位未改元。

    诏諸路轉運使自今因事降充監當人,不得差權知縣事。

    時陝西轉運司差監酒稅、著作佐郎饒奭權知華州蒲城縣,故條約之。

     仁宗天聖元年正月,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李識言:「畿内京朝官知縣,自今請令大兩省及知開封府同罪保舉。

    如滿三年無贓私過犯,公事幹集,特與升陟差遣。

    至于諸縣簿、尉,亦許清望官論薦。

    若考績有聞,等第量與擢用。

    」诏審官、吏部铨今後選差人充。

     十二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近年諸處甚有大縣,戶口極多,公事不少, 阙官勾當。

    審官院少得京朝官差充知縣,深為未便。

    欲今後于引見(識)[職]事官内,揀選曆任中公過稍少者,于中書引驗,相度年甲、精神,取旨降,令帶本官知大縣,乃就多支與俸給。

    」從之。

     三年十月,诏:「自今府界知縣有年滿者,從府司預奏,乞降下清望官,于見任官朝官内保舉進士出身、曾曆親民者充。

    」先是,王臻等起請舉府界知縣,至是厘改。

     五年九月五年:原無,據《長編》卷一○六補。

    ,監察禦史、陝西路體量安撫王沿等言:「乞自今因奏舉改轉京朝官,并差知陝西災傷大縣,候及成資,方得依例四川陝此句文字似有誤。

    。

    仍慮京官改轉者少,縣分不治處多,欲乞于本路幕職州縣官内體量,選差官權充。

    」诏陝西轉運使體量轄下縣令、知縣,有不治處,選其幕職州縣官權替勾當,具姓名聞奏,當議降指揮。

     七年閏二月六日,诏應河北、河東、廣南沿邊幕職州縣官等改轉京朝官者,今後并差充福建知縣。

     八月,知開封府王博文言:「府界扶構、中牟中牟:原作「中有」,據《元豐九域志》卷一改。

    、東明縣,各軍民公事繁多,或地連黃河,路處沖要,全藉心力官員管勾。

    欲望令審官院,自今不以先後到院資次,于京朝官内選差有主及曆任中顯著勤績官員充知縣。

    」從之。

     八年正月,殿中侍禦史張存言:「比部員外郎、知開封縣劉汀,知祥符縣李宗簡,各緣門地,遂廁郎曹,曾乏譽于中才,猥庇身于大邑。

    乞自今開封兩赤知縣依舊差館職及立朝知名者充,自餘常流,不在除授。

    」诏劉汀、李宗簡候資替。

     景佑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乞今後知州赴任,諸縣令、佐更不得離縣入呈牌印。

    從之。

     閏六月七日,審官院言:「在院祗候知縣京朝官不少,欲乞今後有情願乞監當差遣者,勘會近遠差注,與當親民一次。

    」從之。

     慶曆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诏陳留等九縣屯兵縣分知縣,今後差朝臣。

    候年滿得替,如在任理斷軍民公事别無曠敗,如合入遠,特與之〔近〕地;不合入遠,特先次差遣。

     六月,诏天下知縣非鞠獄毋得差出。

     八年五月,诏諸道非鞠獄而差知縣、縣令出者,以違制論。

    其被差官據在外日月,仍不得理為考。

    時權三司使葉清臣自永興召還,言所部知縣有沿牒他州而經數時不歸者,恐假領之官不能盡心職事,故條約之。

     皇佑二年二月,诏雄州歸信、容城知縣,自今罷差京朝官,其令本路轉運司舉武臣有才勇及曉兩地民情者為之。

     三年三月,诏天下知縣、縣令若差推勘刑獄及應副軍期,或權繁劇縣,須具奏聞。

    其閑慢處辄差及差而不奏者,以違制故失論。

    被差之官亦行責罰,差出日月仍不理為資考。

     五年十二月,夔州路轉運使言:請升南州為懷化軍,并三溪入南川縣,以朝臣為軍使,兼知南川縣,置主簿、尉各一員。

    從之。

     至和元年十一月,诏湖南鄰溪洞諸縣,其令本路安撫、轉運司舉官為知縣。

    歲 滿,京朝官免入遠選人與免選。

    以上《國朝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八縣令試銜知縣 縣令試銜知縣 太祖幹德二年正月,诏曰:「張官置吏,所以為人,吏或不循,人将受弊。

    故于近歲,曾降明文曾:原作「增」,據《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改。

    ,如聞比來,多有踰越。

    奉吾诏以不謹,緻斯民之未康。

    宜示申明,俾令遵守。

    應諸縣令無事不得下鄉,一準建隆四年五月诏書從事。

    仍自今令、錄、簿、尉,并委本判官、錄事參軍等常切覺察,如有不因公事因:原作「周」,據《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改。

    ,辄下鄉村,及追領人戶,節級、衙參并宜勘罪以聞堪:原作「刻」,據《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改。

    。

    先是,建隆中有诏約束令、尉,立為條制,故诏及之。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正月六日,诏:「令長之任,所以字民,百裡之裁制自專,一邑之慘舒攸系。

    朕深惟緻理,用洽小康,而所司掄材,未能稱職。

    況今封疆,混一縣邑,動皆缺員,曆年未補。

    铨衡則拘常調而不拟,州郡則緣下吏以為奸。

    朕思其所長,用立新制,與其限于資級,不若校以行能,俾下位以柬求,令長吏而保舉,且用試可,以觀其材。

    傥及報政之期,自有陟明之典。

    宜今諸路轉運司、州郡長吏,于見任判司有清廉明幹者奏舉,當傳召赴阙引對,授以知縣,秩滿差其殿最,以定黜陟。

    」 雍熙三年四月,诏常選人授知縣、令錄者,便以地望為資叙,有犯亦同正官之法。

     淳化元年十月,诏知縣、令錄人未有試銜,并與試校書郎。

     五年五月,诏曰:「令長之任,風化所出,故有不下堂而一境治,兩換縣而善政行。

    所宜躬親字人,不可嬰以佗務。

    應天下縣令,自今轉運司及本州島并不得辄令按谳刑獄、監筦倉庫等事,俾專厥職。

    」 真宗鹹平二年,诏吏部铨凡(注)[注]令佐,一縣之内不得全用流外出身人。

     仁宗天聖二年正月,诏諸路州軍自今常留縣令管勾簿書路州:原倒,據《長編》卷一○二乙。

    ,催督稅賦,及理婚田詞訟,不得差出勾當小可公事,及于縣鎮道店場務比較課利。

    其令佐年滿,雖準铨牒放罷,若一縣全然阙人,未得出給解由,須本縣不至阙人,即許離任。

    」時諸州軍累言屬縣令佐因年滿放罷,及轉運司差往他處比較課利,有一縣全阙官者,故條約之。

     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諸路轉運使使:原無,據《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補。

    、副使及知州府軍監「知」下原有「縣」字,據《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删。

    、朝臣并武臣崇班以上并:原無,據《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補。

    ,舉部内見任判、司、簿、尉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以上廉勤幹濟、無贓私罪、堪充縣令者,除轉運使、副不拘人數,餘各一員,仍須同罪保舉保舉:原無,據《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補。

    。

    如未有人,亦許察訪,候有以聞,即不得舉親屬及得替常參官。

    有兩人奏舉者,送铨司,候縣令阙就移。

    如在任無贓罪,有公私罪情理稍輕,及能區決刑獄無枉濫,催理稅賦不追擾,本州島、府、軍、監具實以聞,得替參選日與職事官,再令知縣。

    如有依前顯效,得替引見,特與京官,仍逐任替回免選。

    或不應得此诏,即候該參選日,且與知縣、縣令,其日前令錄并依資序注拟。

    判、司、簿、尉内無人舉者,如資考合入令、錄,人材書判稍堪、精神不昏昧、無 贓罪者,并依例注拟。

    内前任令、錄并初入人(犯)曾犯贓罪及私罪至徒者,铨司相度,與注小處令、錄。

    如精神昏昧、勾當稍難者,取旨。

    其已系及初入令、錄人内,雖無人(奉)[奏]舉而曆任無贓私公罪、三度以下情理稍輕及有勞績者,铨司相度人材書判堪預掄選者,引見取旨。

    已是令、錄七考已上,與職官知縣;不及七考與大縣令。

    初入令、錄者,且依制與縣令,将來升陟,當議依奏舉人例。

    内常選人引見日特有恩旨者,自依常例。

    」 景佑五年二月六日,中書門下言:「諸處(奉)[奏]舉縣令人數頗多,合入阙少,先降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舉令條貫,乞不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日,流内铨言舉縣令,乞今後依前诏舉主人數外,其間須得一員見任轉運,或提點刑獄及知州、軍、監官,方許施行。

    诏今後所舉縣令須舉本部内官,仍于合入遠近路分就移,餘從之。

     康定元年十二月,诏:「諸路轉運(副使)[使、副]、提點刑獄及知州府軍監朝臣、武臣,今後舉縣令,其舉主兩員内,但一員現任本部,一員見任别路州軍,許令保舉狀逐旋送铨置簿。

    舉主數足,依奏舉人例申中書,候降下,仰就近移注。

    」 二年三月,河北體量安撫使賈昌朝言:「流内铨條貫,諸處所舉縣令隻差拟十五千及十二千俸錢去處。

    铨司見有十千縣令員阙甚衆,豈可以縣戶稍少,不擇宰字之官況今諸處差點到強壯人等,逐年進退丁口,均量差役,須在得人,則民不受弊。

    乞(令)[今]後所舉縣令如移十千俸錢處,權與十二千;如差常選人,即自依舊數。

    」從之。

     六月七日,中書門下言:「自來舉縣令人,訪(問)[聞]流内铨隻是移(住)[注]過滿見阙僻小縣分,欲令今後許指定縣分奏舉。

    」從之。

     十五日,诏:「舉縣令之法,本欲試其治能,而流内铨選注過滿見阙僻小之處,今所部指定煩劇或久不治縣奏舉之。

    」 慶曆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慶曆:原無,據《長編》卷一五三補。

    ,诏吏部流内铨,進納授官人舉縣令者授:原作「绶」,據《長編》卷一五三改。

    ,須及五考,有所部升朝官三人同罪奏舉,方聽施行。

     七年六月,诏天下縣令非鞠獄毋得差出。

     皇佑二年六月,诏:「舉官為縣令,自今河北、陝西轉運使、副歲各舉十二人,提點刑獄各六人;河東、京東西、淮南轉運使、副各十人,提點刑獄各五人;兩浙、江南東西、福建、荊湖南北、廣南東西、益、梓、利轉運使、副各八入,提點刑獄各四人;夔州路轉運使四人,提點刑獄三人;江淮發運制置使、副各六人;府界提點各三人;知開封府并諸州、府、軍、監各一人。

    仍止得舉所部官。

    」初,同提點京西刑獄張易臨替臨:原作「治」,據《長編》卷一六八改。

    ,并舉十六人為縣令,仁宗謂輔臣曰:「縣令與民最近,故朕設保舉之法。

    今易所舉猥多,豈無幹請之人」故令裁定之令裁:原作「今歲」,據《長編》卷一六八改。

    。

     三年三月,诏:「天下縣令推勘刑獄、應副軍期、權知繁劇縣,方許差,仍須以聞。

    」事具知縣。

     至和二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臣僚陳乞子孫 當得試銜知縣者,自今并與注權初等幕職官。

    以初官不欲臨治縣事也。

    以上《國朝會要》。

     《哲宗正史職官志》:縣(吏)[令]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訟獄,有德澤、禁令則宣布于治境。

    凡戶口、賦役、錢谷、赈給之事皆掌之。

    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受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

    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

    有孝悌及行義聞于鄉闾者,具事實申于州,激勸以勵風俗。

    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

    丞掌二令之職,主簿、尉佐理縣務,而主簿專掌稽考簿書,尉(長)[掌]追捕盜賊及檢覆之事。

    小縣不置丞,或以主簿兼縣尉之職。

     治平四年八月,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今後不許臣僚乞骨肉本處知縣差遣。

    以殿中侍禦史裡行張唐英〔言〕:「太子太師緻仕張子璯知許州陽翟縣:原作「升」,據《宋史》卷三一八《張傳》改。

    下同。

    ,舊家本縣,半是親舊,雖使凡事盡公,人以為疑。

    」有旨令今任成資與替,卻許就本處監當以便親養,因有是诏。

     十一月一日,诏:「今後京朝官知縣被移者,如所移處阙限未滿,見任替人未到,并令且依舊管勾,未得離任。

    」 十三日,诏:「考課之法,所以練臣而核名實也。

    逐路監司與夫郡守之政,既已科别其條具為令矣,至于縣令之職,與民尤近,而未嘗立法,恐非以愛育元元之道。

    宜令天下州軍各具所轄縣令治狀優劣以聞,以副吾陟罰之意。

    其條約令考課院詳定以聞。

    」 神宗熙甯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诏開封、祥符二縣令,開封府舉有出身、經一任三考、無贓私罪公罪徒以上、曾有舉主三人者充,從權知開封府呂公着之請也。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後開封府祥符知縣,亦許選無出身人及通判資序人權差。

     十一月二十七日,以鄜州司法參軍楊琪為丹州軍事推官、知鄜州直羅縣,今後更不差使臣。

    從宣撫使韓绛之請也。

     四年二月五日,诏:「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知縣人,自今連并兩次作硬阙收使者。

    令審官東院勘會,關報本路,許依七路條貫指定就差。

    或見任官滿,無人願就,即本院依例硬差。

    」 七日,诏:「諸路知縣阙,候正入人不就,又無人差移見阙及半月外,過滿阙二十日外,八路見阙過尚及差移五日外,八路委阙無人指射及差移一月外,并許親民、監當無贓罪及公罪徒、私罪情理重者權指射差注,與知縣請受。

    候在院監當人數少,即别取旨。

    」 二十三日,诏利州路轉運司,利州三泉知縣,自今且從本司舉官。

     元豐元年閏正月二十九日,诏郓州長壽知縣範規與堂除差遣,以縣水災而率民護城有勞也。

     四月二十三日,诏定州望都縣自今罷武臣知縣,差京朝官。

     十月二十五日,诏開封府界諸縣知縣,自今差合入親民京朝官。

     三年五月二日,禦史範镗言知開封府祥符縣唐彀癃病,職事廢 弛。

    诏令提舉司體量。

     六月九日,上封省言乞精擇守令。

    上謂輔臣曰:「朝廷惟一好惡,定國是,守令雖衆,沙汰數年,自當得人也。

    」詳見判知諸州府軍(鹽)[監]門。

     九月十五日,诏:「陝西、河東次邊近裡州縣,比自興兵之初,守令能于兵夫未還之間,警察盜賊,特為稀少,鎮撫部民,各獲安居,當議旌褒,顯擢職任。

    」詳見判知諸州府軍監門。

     五年正月十七日,诏開封府界提點司,聞知管城縣陸宣職事不修,體量事實以聞。

    初,提點司不按舉,承诏,即言宣闇慢迂疏、事多逋滞、糾擿稽違事數條以應诏,上批:「陸宣先沖替,仍劾罪。

    」 二月二日,上曰:「刺史、縣令治民為最近,今之藩郡不過數十,往往多不得人,則縣令可知也。

    自今更宜精擇。

    」詳見知府州軍監門。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開封〔府〕界提點司言:「陽武縣尉、權知縣張繹,昨黃河漲水注縣,凡七處水決,繹身先勞苦,率衆用命,救護縣城,公私以濟,乞不依常制權知本縣。

    」吏部言:張繹以奏舉縣令見待阙,開封府界知縣,法不許借注。

    诏繹特改合入官,知陽武縣。

     四月一日,诏前知鄧州南陽縣曾阜、知穰縣陳知純并勒留在本縣,同見任官催納積欠。

    以提舉司言,阜任内欠坊場河渡錢五萬缗、常平錢八百千,知純任内欠坊場錢四萬缗、常平九百千也。

     六月八日,淮南轉運、提點刑獄司言:「知濠州定遠縣賈棠以體量愚暗不曉事差替,自體量後,親捕獲強竊盜四夥,乞許令滿任,除落差替。

    」從之。

     閏六月十九日,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範峋上殿言,知雍邱縣向宗悫違法劾奏。

    上曰:「已逐之矣,諸縣可稱者何人」峋言:「奉議郎、知考城縣孫載簿案嚴整,稅課辦集;通直郎、知鹹平縣朱勳朱滿任而去,民至今思之。

    」上曰:「朱勳嘗有薦廣西幹當者。

    」峋言:「趙征安南,嘗奏勳随行。

    」上曰:「違慢者既斥逐,有善狀者複收擢,則官吏自然戒勸。

    」诏孫載、朱勳,中書省記姓名。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廣南西路轉運司言:「民方逋鹽稅錢、和籴米,其縣令、佐雖得正官交替,乞并住給請受,勒令催理,候足日放罷。

    」從之,納外欠不滿五分即放罷。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二十九日,戶部言,欲乞巡檢、知縣兼鹽倉場賞罰,并依正監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