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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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承帖人付鄉村。
上曰:「公人下鄉,止是搔擾。
朕頃在河朔,親見其弊,可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 二十三年十月二日,侍禦史兼崇政殿說書魏師遜言:「郡守之職,分民共理,委寄非輕。
考之格法,如年及七十,已自有礙,今有屍素,恬然冒居而不知去者,非唯不應格法,臣恐昏耄适為民害。
今欲令許其自陳宮觀,庶幾公私兩得其便。
若猶有志在忝竊,不自退省者,仍望朝廷取索職名、姓名,與理作自陳宮觀。
」從之。
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刑部員外郎張嶬言:「郡縣長吏間有連日不出公廳,文書訟牒多令胥吏傳押,因緣請托,無所不至,鄉民留滞,動經旬月,至有辨訟終事而不識長官面者。
如此,則豈能盡民之情、宣上之德!欲望申嚴,今後守令非疾病式假,不許不出廳治事。
仍令監司常切督察。
」從之。
八月六日,宰執進呈乞差侍從兩員同看詳守臣到任所請裕民五事。
上宣谕曰:「守臣陳獻利害,當令國與民皆足,乃為稱職。
如建炎間,時方艱難,财用匮 乏,翟汝文知越州,乃盡放散和預買及鑒湖官租,不恤國計而專欲盜名,如此等人,國家何所賴也!」秦桧曰:「陛下成中興之功,而知民疾苦,保惜生靈,蓋兼漢宣帝、光武之事業。
」上曰:「朕何敢望二帝,然志所深慕焉。
」于是差權刑部尚書韓仲通、權戶部侍郎曹泳同共看詳。
二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右正言淩哲言:「自江以北諸路州軍,殘破之後,尤宜遴選,望诏大臣均擇循良之吏以為郡,增嚴殿最之法,使知激勸。
」從之。
四月三日,诏:「應自今知州、通判互論不法事件,并須拘留在任,選委監司之清正有風力者依公究治,取見詣實曲直情狀施行。
」從右正言淩哲請也。
十月二日,宰執進呈武德郎向世禧差知賓州。
上見履曆狀,系内舍生,問:「世禧豈武舉出身者」湯思退等奏:「元是襄陽府府學内舍生,後因獲賊補官,前任東南第十二副将。
」上曰:「士人必知民事,如此差除甚善。
」 閏十月二十三日,樞密院進呈武經郎王恪拟差知靖州。
上曰:「靖州沿邊,其溪洞人本不敢生事,隻緣官吏不得其人,因省地人欺淩蠻傜,或買物不還錢,遂緻殺人生事。
若撫馭得其宜,安有不安帖」湯思退曰:「蠻傜雖不知禮義,然亦守信。
聞與省民交易,畫地為期,多因失約,遂成怨怒。
」陳誠之曰:「恪久任湖南兵官,頗谙彼中風俗,必能副陛下使令。
」上曰:「善!」 二十七日,中書舍人王倫言:「近看詳諸州守臣條具到裕民事件看:原作「省」,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五改。
, 其間亦有五事之内唯二三的實,餘皆細務及本州島自合奉行之事,取以充數而已,類非民間緊切利病。
以此卻恐利病稍多去處亦為五條所限,不得盡言。
夫多者必損,少者必增,切慮日久寖成文具。
欲望應今後諸州守臣裕民事件,不拘五條之數,或多寡,唯務的實,庶幾有以上副陛下務施實德之意。
」從之之: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五補。
。
二十七年八月八日,诏諸路監司、帥守常切互相覺察,應所屬見任州縣等官不應迎送而(轍)[辄]出迎送,與不應受而辄受之者,并須依公案舉,寘之典憲。
其或徇情容庇,仍委禦史台彈奏。
十一月十九日,宰執進呈左正言何溥奏:「欲望特诏大臣,自今郡守毋庸數易。
其有治狀顯著,必俟滿秩而議甄升;倘或少有過差,亦希下章以詭求效。
」上曰:「此論切中時病,然亦近有因事移易者,自今非甚不得已,且令成資,宜常切遵守。
」宰臣湯思退等奏曰:「豈惟郡守,監司亦然。
諸路監司昨因臣僚薦舉除授,至春間往往滿替,将來欲于卿監郎官中擇其資淺者官:原作「曹」,據《建炎要錄》卷一七八改。
,令中外更代,皆至成資而罷。
」上曰:「如此不惟免迎送之擾,亦可革内重外輕之弊矣。
」 十二月十二日,上谕輔臣曰:「監司郡守固當久任,然其間有癃老疾病之人,使之在職,亦有(有)利害。
蓋移易差遣,慮有煩費及迎送之擾耳,與其職事廢弛,贻患一州一路,此利害孰輕孰重今後如有此等,可與宮觀,仍理作自陳。
」沈該等奏曰:「久任,常法也。
至 于癃老疾病,合行罷遣,有不得已者,當依聖訓施行。
」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諸州、縣今後止許守、令出郊勸農,不得别行差官。
每歲并用二月十五日,仍不得将帶公吏及因而遊翫飲酒搔擾。
其勸農飲食,并依時價折錢,給付父老。
仍出文榜曉谕人戶知悉,并下諸路監司常切覺察。
如奉行卻緻搔擾去處,即依前項已降指揮按劾施行,無緻違戾。
」 七月七日,右正言朱倬言:「四川郡守凡赴新任,舟輿器用,靡不備具,又需黃金以為人舡之直,多至五六千缗,少亦不下三四千缗。
就移鄰郡,其解罷者亦不少損其數。
欲乞明诏有司,俾之立法,自今為郡守者敢複如所陳,并以贓論。
監司隐蔽不劾,許台谏論列。
」從之。
九月十九日,知蕲州宋曉言:「條具裕民事:一、諸州軍守臣到任之初經理财賦,既去替将近,或改易差遣,往往便将本處見在歲計錢糧私情恣意非法妄用。
轉運司不為監察,遂緻财賦率多阙乏,而搔擾及民。
乞下諸路轉運司常切約束,及取索州軍守臣到任一年收支若幹,并去替一年月分取支若幹,比較多寡,開具夾細窠名帳狀,并守臣職位、姓名,保明申朝廷,付戶部審實稽考。
如有增添非法,妄用不應支使錢物,(本從)[從本]部具因依申乞朝廷,(當将)[将當]職官取旨黜責施行。
一、比者連拜诏旨,戒饬監司、郡守不得觀望當路,挾情私,劾贓之污吏,明以賞罰,于法郡守不得而專, 設或所部有實犯罪,仍與通判同銜按劾。
欲望特降處分,應所部有實犯,守臣具事因牒報通判,同銜具奏。
如所見不同,或守臣增加罪狀,或于法親嫌應避,限兩日具事因回報,仍先次申尚書省。
若出違日限,守倅互有容庇,即是有違诏條,乞下所司嚴立法禁戒約。
」從之。
十月十二日,诏監司、郡守除命既下,即日起發。
或以疾故力丐祠祿,必俟終滿,方許别有陳乞。
如或違戾,令禦史台糾察以聞。
三十年十二月四日,宰執進呈差諸州太守。
上曰:「朕頃見秦桧每論除授頃:原作「請」,據《建炎要錄》卷一八七改。
,必曰『臣未知其人心術如何,恐招物議』,似未為确論。
且人心不同,各其如面,若之何盡知其心術然後除授朕謂果知其賢才,固當用之。
不然,采之公論,若國人皆曰賢,如何不用借使缪濫,旋行罷黜,亦惟公論。
但使不容私意,無所不可。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七月十九日,新除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張浚奏:「兩淮守貳、縣令阙官尚多,欲望許令宣撫司奏辟〔一〕次。
從之。
隆興元年八月八日,诏曰:「朕惟共理,允賴守臣,比年以來,遷易靡定,欲使宣化承流,民安田裡,難矣。
載嚴成法,每徇私恩。
今後郡守須到任二年,方許差除。
」 二年二月十三日,宰執進呈拟差韓彥直知舒州。
上曰:「親民之官,不可輕授,甯與在内清要官。
」宰相湯思退奏:「彥直嘗為郎官。
」張浚奏:「彥直嘗為成闵随軍漕。
」上曰:「更且試之以事,它日可以親民,付之 州郡未晚。
」宰執退,相與言曰:「上于州郡不輕付人如此,可知願治之意也。
」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郢州系極邊去處,守臣見系文臣,可令韓仲通、趙撙選擇有心力兵官一員,将帶本管軍馬前去,兼知郢州。
」 十二月六日,湖北京西路制置使韓仲通言:「趙撙契勘武節郎、本司後軍統制王世顯臨敵果勇,素有心力,欲令本官将帶軍馬前去兼知郢州。
」從之。
幹道元年六月十九日,诏曰:「朕從鄰好息兵,方務内治安衆。
近因遣使,就令體訪兩淮之民。
曆四五百裡,僅存數十家,此守令勞來安集之無也,朕何賴焉!自今其痛革偷惰,專務撫綏,思拯瘡痍,早息愁歎。
若漁取煩勞,固奪陂澤,饬廚傳,耽宴飲,佞上欺下,營私背公,有一于此,必罰無赦。
台谏、監司常切檢劾。
仍将诏谕各置守令治事之左右,以為朝夕之戒。
」 二年六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已降指揮,非曾任守臣不得除郎官,着入條令。
」诏于「守臣」字下添入「及監司」三字,「條令」字下添入「提舉市舶(司)[同]」五字。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今後大辟罪展,委長吏于聚錄之際詳加诘問。
二十六日,尚書省言:「勘會二廣州軍多系荒僻瘴疠之地,無人願就,有久阙守臣去處。
」诏令諸路監司、帥臣依吏部破格外,于見任得替、待阙寄居官初任通判及第二任知縣資序人内選辟,申朝廷給降付身。
二十九日,〔诏〕諸路總領所,今後于歲終将所管州軍合發錢物十分為率,若拖欠及二分,知、通各展二年磨勘。
或欠數太多,取旨。
如了辨數足,各與減二年磨勘。
從淮東總領呂擢之請也。
十一月一日,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言:「龍州與綿、劍、利州接境,西(竹)[行]七日始至文州,不可謂邊郡。
國初知州系文臣,慶曆年因有西夏事宜,臣僚建明龍州去文州不遠,改差武臣,往往知有兵,不知有民。
伏乞依祖宗元法,改差文臣。
」诏今後通選差文武臣。
五年三月十三日,樞密院言:廉州、欽州、融州、賓州、橫州、雷州、南平軍、永康軍、黔州、施州、宜州、西和州、階州、邕州、萬安軍、靜江府、泸州、沅州、辰州、夔州、靖州、全州、文州、龍州、武岡軍,舊法知州并差武臣。
诏靜江府、夔州、泸州用文武臣通差,餘并依舊法。
十七日,诏(請)[靖]、邕、宜、欽、廉州知州文武臣到任,并各與減三年磨勘,其奏補子孫及期親條格指揮更不施行。
内邕州舊(州)[條]不該載任滿酬賞外,餘州并各與減三年磨勘。
同日樞密院言:舊法,三省、樞密院互差文武臣知州,邵州、澧州、常德府,并添入文武臣通差知州:真州、楚州、通州、高郵軍、滁州、盱眙軍、泰州、安豐(州)[軍]、光州、舒州、和州、濠州、無為軍、均州、光化軍、郢州、随州、信陽軍、桂陽軍、成州、鳳州、興州、黎州、雅州、茂州、威州、石泉軍、大安軍、珍州、叙州、長甯軍、德安府、郴州、瓊州、昌化軍、吉陽軍、廣安軍、高州、郁林州、雲安軍使。
诏今後可依拟定州郡文武通差。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今後郡守宮觀人,并許先次解任,依舊以次官攝。
如任滿得替,即須伺候替人交割,方得離任。
十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奉旨,右宣教郎、通判靜江府鮑同差知高州,乃知靜江府張維所薦,守臣不當薦通判,非堂除不當知高州。
欲望寝罷,從朝廷選除。
」從之。
閏五月八日,臣僚言:「見任守臣凡年七十以上者,乞诏大臣檢舉,例與宮觀。
自今後除授,考其政績,參以履曆,方許擢用。
」從之。
八月十四日,诏今後監司、郡守凡按發之際,先委清強忠厚之士體究得實,方聞于朝。
」從吏部侍郎汪大猷請也汪:原作「江」,據《宋史》卷四○○《汪大猷傳》改。
。
八年三月十一日,吏部言:「荊湖北路安撫、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司奏,欲乞将常德府守臣帶提舉鼎辰沅靖州兵馬盜賊公事,委是利便。
本部欲依逐司所申事理施行。
」 十二月十三日,戶部尚書楊倓言:「契勘諸路額發經總制錢,每年常是虧欠。
照得今年八月四日指揮,止令通判拘催,專任賞罰,切恐與守臣異同,不肯協力。
欲乞依幹道二年十二月五日指揮,令知、通同共任責,協力拘催,分受賞罰,庶幾不本部歲計。
」從之。
九年六月八日,诏諸路監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斂,并緣申請,妄進羨餘。
違者重寘于罪,令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奏。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凡州縣守令辄因公事敢科罰百姓錢物者,許諸色人越訴,坐以私罪,仍乞放罷,人吏決配。
贓入己者,官吏 送監司根勘以聞。
監司察州郡,州郡察縣鎮。
監司不能覺察,禦史台彈奏,若因事發覺,監司、守臣并一等罪。
」從之。
【宋會要】 淳熙元年三月五日,樞密院言:差文武臣知州郡:浙東路明州,江東路池州,江西路江州、興國軍,福建路漳州、興化軍,湖南路郴、邵、全州、桂陽軍,湖北路常德府、澧、沅、靖州、信陽軍、辰州、德安府,廣東路惠州、德慶府,廣西路靜江府、融、高、雷、林、瓊州,昌化、吉陽軍,淮東路真、楚、通、泰、滁州、高郵、盱眙軍,淮西路舒、和、光、濠州、無為、安豐軍,京西路随、郢州、光化軍,成都府路簡、雅、茂、威州、石泉、永康軍,利州路興元府、洋、興、成、鳳州、大安軍,夔州路夔、達、施州、南平、南安軍,潼川府路遂甯府、泸、叙州、長甯、廣平軍。
專差武臣知州郡:廣南西路邕、賓、橫、叙、廉、宜州、萬安軍,利州路文、階、西和州,夔州路黔州。
四月六日黎州知州依威、茂州例差武臣,從知成都府薛良朋請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諸州軍守臣罷黜,指揮到日,即将州印交與以次官,不得匿旨逗留。
如違,仰監司及禦史台覺察聞奏。
」 十二月八日,诏滁州到任、任滿,依廬、楚州推賞。
二年二月八日,诏吏部見拟注知州軍,令盡歸堂除使阙。
六月九日,中書門下省言:「武臣橫行正任或大小使臣差充知州,從來未有稱呼定制。
自今正任觀察使以上差充知州府,并為知某州府。
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差充知州,為充某州;若系合差待制以上人去處,為權知。
武功至武翼大夫帶遙郡差充知州,為 權知某州;若系合差待制以上人去處,即為權發遣。
武功大夫至小使臣差充知州府,并為權發遣。
正任觀察使以上差知帥府,為兼某路安撫使,餘州帶管内安撫者為兼管内安撫使。
通侍大夫以下差知帥府,帶兼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餘州帶管内安撫者為兼管内安撫司公事。
」從之。
十月十八日,诏西和、階、成、鳳州守臣依舊以(充)[統]制官兼。
十一月四日,诏自今黎州守臣(今)[令]制置、提刑司公共于文武臣内通行選差公廉有材力人,申取朝廷指揮。
六年六月,诏今制置、茶馬、提刑三司公共奏辟,以四川茶馬吳摠言,黎州買馬全在守臣得人,本司不預,難以任責故也。
二十三日,诏應赴任半年前奏事别與差遣人,知州資序添差參議官,通判以下資序并添差通判。
其初授訖朝辭人,亦依逐項資格,與正阙參議、通判差遣。
先是,新知浔州曹樸上殿,上以其不堪作郡,又不欲使待遠阙,宣谕宰執,令與添差,龔茂良訖分作兩等以處之。
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二日,诏四川都統制吳挺選習兵官一員兼知文州。
以四川制置使範成大言,文州管下蕃部作過,知州李彥堅畏懦失職,下任王彪老謬不肯之官,彥堅、彪既罷,因有是命。
四月三日,诏侍從、台(練)[谏]、兩省官照資序差格,不以内外,雜舉監司、郡守歲各五人。
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明言所舉人有何政績才術,堪任何等監司、 帥府、大小州郡差遣,聽上下半年奏舉,中書省置籍,三省更加考察,取旨除授。
六月二十一日,诏真州通判徐棟知泰州。
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第二任通判以上資序人,不以内外,與知州軍差遣。
棟雖系初任通判資序,因監司以勞實迹薦舉,與升擢差遣,難以一施行。
」故有是命。
仍令自今後有似此之人依此。
八月十二日,诏富順、大甯知監自今堂除。
潼川路轉運司申,定差朝散大夫楊骞知富順監。
吏部檢準淳熙二年二月八日,行在職事官、諸路監司、知州軍依舊堂除,内不曾該載知監窠阙。
诏楊骞依轉運司定差,因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諸州軍守臣惟才是用,自今不拘遠近,于文武臣内選擇差除。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諸州軍差武臣去處,須精加選擇可以治郡者。
合門宣贊舍人應材言:「今日武階通差守臣,然而郡寄重甚,非便民事者強使為之,必不勝任。
」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五日,诏:「職事官未至知州資序人陳乞外人,緣堂除并取到部阙通判皆遠,如系通判資序,可特與添差參議官一次,知縣(次)[資]序以上與添差通判一次。
在職改官後及二月同。
每路每州各不得過一員,候添差及兩政之後别取旨。
」先是,二年定職事官除郡之格,理親民資序,後以實曆職事官年月等第除授。
于是翰林學士、知制诰周必大等言:「《幹道中書門下令》:『諸在京職事官未至 監察禦史已上,履曆尚淺、供職未久、陳乞外任者,不得除監司、知州軍差遣。
』注:『特旨除授或資序已及者非。
』今乃許其身内改秩,或京官不曾作縣,纔曆職事官三二年便得為郡。
間有辛勤州縣,曆數任,必參格法,方始得之,若何而不内重外輕乎!乞自今職事官未至監察禦史以上者,履曆尚淺,供職未久,陳乞外任,欲乞依《幹道中書門下令》,不得除監司、知州軍差遣。
其有材能勞效卓然顯著、特旨升擢者,不拘此限。
其元系部阙州軍并川、廣州軍,令三省選定緊望去處,合堂差外,并發下吏部依格法注拟。
元系堂除通判阙,依舊歸堂。
所立定格即非舊法,合行除去,并依舊法。
」從之。
其吏部注拟知州軍并堂除通判員阙,并遵依紹興五年閏二月十三日措置指揮。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诏吏部注授知州軍人,并令赴都堂審察訖前去之任,候任滿日奏事。
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诏郁林州守臣可令樞密院選差武臣一次。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帥府并駐大軍州軍守臣自不合除代外,自今每路各留兩阙,候見任人去替半年,方許差人。
三省常切遵守。
」以侍禦史黃洽言:「今州郡大率皆四年阙,職事官之久次者,豈不欲更疊補外!大抵食貧,無以為遠次之資,是以盤旋而不能去。
議者無以處之,遂又有添差參議、通判之說。
州郡既以阙乏,而創為添差不已,夫豈良策宜于州郡阙中留十 數阙不差替人,以俟後來擢用之人。
」故有是诏。
九年正月三日,诏:「諸路守臣任滿,開具本州島實在财賦數目及有無拖欠諸色請(結)[給],并有無少欠人戶錢物,不管以在庫虛數及不系本州島合用之數在内,具公文交割與交代。
如正官未到,并以交割以次官,及具一般文狀,省部置籍稽考。
如有不實,許監司、台谏覺察奏聞。
」總領及轉運司依此施行。
十一年六月,令戶部檢坐申嚴,仍仰新到任人限一月内将交割到數目從實具申。
如違,許本部具名奏聞。
七月十六日,诏自今黎州守臣銜内帶兼節制黎雅州屯戍軍馬。
以四川制置使陳岘言:「雅州榮經縣并碉門寨等處與黎州相關,所管戍兵止是知縣、知寨官主管,或有小驚,分布防拓,須聽黎州守臣号令,方能相應。
」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汀州守臣依舊堂除。
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權戶部侍郎葉翥言:「乞令守臣得替,開具合趁歲額諸色窠名錢物有無發足與虧欠,及許其自言,在任之日或能關防滲漏,撙節妄費,趱積儲蓄,以為一州後日計者,申尚書省,下戶部以憑審實。
」從之。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進呈知州軍留阙,上令中書置簿籍定遵守。
先是,上谕宰執:「州郡不須待阙人多,可大郡、小郡各留幾處,勿除代。
」于是所留凡四十二州:浙東路紹興府、明、婺、處州,浙西路臨安、鎮江、平江府、湖州,江東路建康、甯國府、太平州、廣 德軍,江西路隆興府、贛、吉州、臨江、南安軍,福建路福州、建甯府、泉、汀州,湖南路潭、郴州、武岡軍,湖北路江陵府、鄂州、荊門、信陽軍,淮東路揚、楚州、盱眙軍,淮西路廬、和州、無為軍,京西路襄陽府、光化軍,廣東路廣州、肇慶府、潮州,廣西路靜江府、邕、瓊州。
十月二十七日,诏:「今後四川、二廣知州軍見居川、廣,合阙到半年前奏事人,及系見阙去處,并令詣本路轉運司禀事,仰漕臣精加铨量,人材委堪任使、非昏謬老疾之人,結罪保明申尚書省。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诏知阆州吳昭夫、知果州趙各特轉一官,與近阙蜀郡差遣。
以四川總領趙彥逾言措置有方、催科不擾故也。
十七日,宰執進呈盱眙守臣霍箎捕獲趙興等透漏銀兩甚多,不可不略與(旗)[旌]賞。
上曰:「與轉一秩,以為沿邊官吏舉職者之勸。
」 紹熙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潭州觀察使、知揚州鄭興裔除保靜軍承宣使,以興裔久任邊帥,職事修舉故也。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應郡守有贓污狼籍,曾經論列或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祿之後,乞不得複任郡守。
」從之。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後省言:「看詳吏部尚書鄭(喬)[僑]奏,乞自今到部初任用賞改官人,須實曆三任,方許注知州軍阙,自餘悉如見行條法。
庶幾用舉主升改人資曆稍同,實為允當。
」從之。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今沿邊州郡 所除太守皆用二年承替,與内郡無異,送往迎來,初無固守之計。
今欲将極邊楚州、盱眙軍、滁州、(豪)[濠]州、安豐軍、光州、随州、郢州、光化軍、均州、信陽軍、金州、洋州、鳳州、西和州、成州、階州,次邊高郵軍、和州、無為軍、德安府、複州、荊門軍二十三郡,今後遇有阙到半年,三省、樞密院同共商議,于文武臣精加選擇,并令三年為任。
每遇任滿,如有治,取旨升擢,特令再任。
見在任及已差下人,并成資滿罷。
」從之。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廷舉四蜀之地付之制司,其權不輕,其責甚重,則凡一切之事,宜皆歸之制司,而州軍守臣赴上之铨量反歸之四路之漕司。
夫漕司之權比制司為輕,而漕司之責亦不如(置)[制]司之重。
權輕則不敢多有所廢黜,責輕則不暇詳于顧計。
其間雖特立獨見、不溺此習之人,然亦無幾。
今不若以铨量守臣之柄,一付之制司。
夫權重則雖廢黜之多而有所不憚,責重則顧計利害之深而不敢苟且,如此則昏耄疾病不勝任之人,不得以冒居守臣之任,而州郡無不治矣。
」從之。
閏十月十日,敕令所言:「今以紹興參附尚書司勳格、紹熙五年七月九日聖旨,拟修下條:郢州州縣官格,右到任及一年減一年磨勘,任滿更減二年磨勘。
右入淳熙京西路酬賞法。
」從之。
先是,權發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路六郡之地,與敵境相接,除襄陽府、均、随、房州、光化軍五郡官吏 任滿皆有恩賞,獨郢州無推賞之令。
如房州一郡居大山之中,地勢深固,去邊
上曰:「公人下鄉,止是搔擾。
朕頃在河朔,親見其弊,可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 二十三年十月二日,侍禦史兼崇政殿說書魏師遜言:「郡守之職,分民共理,委寄非輕。
考之格法,如年及七十,已自有礙,今有屍素,恬然冒居而不知去者,非唯不應格法,臣恐昏耄适為民害。
今欲令許其自陳宮觀,庶幾公私兩得其便。
若猶有志在忝竊,不自退省者,仍望朝廷取索職名、姓名,與理作自陳宮觀。
」從之。
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刑部員外郎張嶬言:「郡縣長吏間有連日不出公廳,文書訟牒多令胥吏傳押,因緣請托,無所不至,鄉民留滞,動經旬月,至有辨訟終事而不識長官面者。
如此,則豈能盡民之情、宣上之德!欲望申嚴,今後守令非疾病式假,不許不出廳治事。
仍令監司常切督察。
」從之。
八月六日,宰執進呈乞差侍從兩員同看詳守臣到任所請裕民五事。
上宣谕曰:「守臣陳獻利害,當令國與民皆足,乃為稱職。
如建炎間,時方艱難,财用匮 乏,翟汝文知越州,乃盡放散和預買及鑒湖官租,不恤國計而專欲盜名,如此等人,國家何所賴也!」秦桧曰:「陛下成中興之功,而知民疾苦,保惜生靈,蓋兼漢宣帝、光武之事業。
」上曰:「朕何敢望二帝,然志所深慕焉。
」于是差權刑部尚書韓仲通、權戶部侍郎曹泳同共看詳。
二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右正言淩哲言:「自江以北諸路州軍,殘破之後,尤宜遴選,望诏大臣均擇循良之吏以為郡,增嚴殿最之法,使知激勸。
」從之。
四月三日,诏:「應自今知州、通判互論不法事件,并須拘留在任,選委監司之清正有風力者依公究治,取見詣實曲直情狀施行。
」從右正言淩哲請也。
十月二日,宰執進呈武德郎向世禧差知賓州。
上見履曆狀,系内舍生,問:「世禧豈武舉出身者」湯思退等奏:「元是襄陽府府學内舍生,後因獲賊補官,前任東南第十二副将。
」上曰:「士人必知民事,如此差除甚善。
」 閏十月二十三日,樞密院進呈武經郎王恪拟差知靖州。
上曰:「靖州沿邊,其溪洞人本不敢生事,隻緣官吏不得其人,因省地人欺淩蠻傜,或買物不還錢,遂緻殺人生事。
若撫馭得其宜,安有不安帖」湯思退曰:「蠻傜雖不知禮義,然亦守信。
聞與省民交易,畫地為期,多因失約,遂成怨怒。
」陳誠之曰:「恪久任湖南兵官,頗谙彼中風俗,必能副陛下使令。
」上曰:「善!」 二十七日,中書舍人王倫言:「近看詳諸州守臣條具到裕民事件看:原作「省」,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五改。
, 其間亦有五事之内唯二三的實,餘皆細務及本州島自合奉行之事,取以充數而已,類非民間緊切利病。
以此卻恐利病稍多去處亦為五條所限,不得盡言。
夫多者必損,少者必增,切慮日久寖成文具。
欲望應今後諸州守臣裕民事件,不拘五條之數,或多寡,唯務的實,庶幾有以上副陛下務施實德之意。
」從之之: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五補。
。
二十七年八月八日,诏諸路監司、帥守常切互相覺察,應所屬見任州縣等官不應迎送而(轍)[辄]出迎送,與不應受而辄受之者,并須依公案舉,寘之典憲。
其或徇情容庇,仍委禦史台彈奏。
十一月十九日,宰執進呈左正言何溥奏:「欲望特诏大臣,自今郡守毋庸數易。
其有治狀顯著,必俟滿秩而議甄升;倘或少有過差,亦希下章以詭求效。
」上曰:「此論切中時病,然亦近有因事移易者,自今非甚不得已,且令成資,宜常切遵守。
」宰臣湯思退等奏曰:「豈惟郡守,監司亦然。
諸路監司昨因臣僚薦舉除授,至春間往往滿替,将來欲于卿監郎官中擇其資淺者官:原作「曹」,據《建炎要錄》卷一七八改。
,令中外更代,皆至成資而罷。
」上曰:「如此不惟免迎送之擾,亦可革内重外輕之弊矣。
」 十二月十二日,上谕輔臣曰:「監司郡守固當久任,然其間有癃老疾病之人,使之在職,亦有(有)利害。
蓋移易差遣,慮有煩費及迎送之擾耳,與其職事廢弛,贻患一州一路,此利害孰輕孰重今後如有此等,可與宮觀,仍理作自陳。
」沈該等奏曰:「久任,常法也。
至 于癃老疾病,合行罷遣,有不得已者,當依聖訓施行。
」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諸州、縣今後止許守、令出郊勸農,不得别行差官。
每歲并用二月十五日,仍不得将帶公吏及因而遊翫飲酒搔擾。
其勸農飲食,并依時價折錢,給付父老。
仍出文榜曉谕人戶知悉,并下諸路監司常切覺察。
如奉行卻緻搔擾去處,即依前項已降指揮按劾施行,無緻違戾。
」 七月七日,右正言朱倬言:「四川郡守凡赴新任,舟輿器用,靡不備具,又需黃金以為人舡之直,多至五六千缗,少亦不下三四千缗。
就移鄰郡,其解罷者亦不少損其數。
欲乞明诏有司,俾之立法,自今為郡守者敢複如所陳,并以贓論。
監司隐蔽不劾,許台谏論列。
」從之。
九月十九日,知蕲州宋曉言:「條具裕民事:一、諸州軍守臣到任之初經理财賦,既去替将近,或改易差遣,往往便将本處見在歲計錢糧私情恣意非法妄用。
轉運司不為監察,遂緻财賦率多阙乏,而搔擾及民。
乞下諸路轉運司常切約束,及取索州軍守臣到任一年收支若幹,并去替一年月分取支若幹,比較多寡,開具夾細窠名帳狀,并守臣職位、姓名,保明申朝廷,付戶部審實稽考。
如有增添非法,妄用不應支使錢物,(本從)[從本]部具因依申乞朝廷,(當将)[将當]職官取旨黜責施行。
一、比者連拜诏旨,戒饬監司、郡守不得觀望當路,挾情私,劾贓之污吏,明以賞罰,于法郡守不得而專, 設或所部有實犯罪,仍與通判同銜按劾。
欲望特降處分,應所部有實犯,守臣具事因牒報通判,同銜具奏。
如所見不同,或守臣增加罪狀,或于法親嫌應避,限兩日具事因回報,仍先次申尚書省。
若出違日限,守倅互有容庇,即是有違诏條,乞下所司嚴立法禁戒約。
」從之。
十月十二日,诏監司、郡守除命既下,即日起發。
或以疾故力丐祠祿,必俟終滿,方許别有陳乞。
如或違戾,令禦史台糾察以聞。
三十年十二月四日,宰執進呈差諸州太守。
上曰:「朕頃見秦桧每論除授頃:原作「請」,據《建炎要錄》卷一八七改。
,必曰『臣未知其人心術如何,恐招物議』,似未為确論。
且人心不同,各其如面,若之何盡知其心術然後除授朕謂果知其賢才,固當用之。
不然,采之公論,若國人皆曰賢,如何不用借使缪濫,旋行罷黜,亦惟公論。
但使不容私意,無所不可。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七月十九日,新除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張浚奏:「兩淮守貳、縣令阙官尚多,欲望許令宣撫司奏辟〔一〕次。
從之。
隆興元年八月八日,诏曰:「朕惟共理,允賴守臣,比年以來,遷易靡定,欲使宣化承流,民安田裡,難矣。
載嚴成法,每徇私恩。
今後郡守須到任二年,方許差除。
」 二年二月十三日,宰執進呈拟差韓彥直知舒州。
上曰:「親民之官,不可輕授,甯與在内清要官。
」宰相湯思退奏:「彥直嘗為郎官。
」張浚奏:「彥直嘗為成闵随軍漕。
」上曰:「更且試之以事,它日可以親民,付之 州郡未晚。
」宰執退,相與言曰:「上于州郡不輕付人如此,可知願治之意也。
」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郢州系極邊去處,守臣見系文臣,可令韓仲通、趙撙選擇有心力兵官一員,将帶本管軍馬前去,兼知郢州。
」 十二月六日,湖北京西路制置使韓仲通言:「趙撙契勘武節郎、本司後軍統制王世顯臨敵果勇,素有心力,欲令本官将帶軍馬前去兼知郢州。
」從之。
幹道元年六月十九日,诏曰:「朕從鄰好息兵,方務内治安衆。
近因遣使,就令體訪兩淮之民。
曆四五百裡,僅存數十家,此守令勞來安集之無也,朕何賴焉!自今其痛革偷惰,專務撫綏,思拯瘡痍,早息愁歎。
若漁取煩勞,固奪陂澤,饬廚傳,耽宴飲,佞上欺下,營私背公,有一于此,必罰無赦。
台谏、監司常切檢劾。
仍将诏谕各置守令治事之左右,以為朝夕之戒。
」 二年六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已降指揮,非曾任守臣不得除郎官,着入條令。
」诏于「守臣」字下添入「及監司」三字,「條令」字下添入「提舉市舶(司)[同]」五字。
四年五月十四日,诏今後大辟罪展,委長吏于聚錄之際詳加诘問。
二十六日,尚書省言:「勘會二廣州軍多系荒僻瘴疠之地,無人願就,有久阙守臣去處。
」诏令諸路監司、帥臣依吏部破格外,于見任得替、待阙寄居官初任通判及第二任知縣資序人内選辟,申朝廷給降付身。
二十九日,〔诏〕諸路總領所,今後于歲終将所管州軍合發錢物十分為率,若拖欠及二分,知、通各展二年磨勘。
或欠數太多,取旨。
如了辨數足,各與減二年磨勘。
從淮東總領呂擢之請也。
十一月一日,知樞密院事、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言:「龍州與綿、劍、利州接境,西(竹)[行]七日始至文州,不可謂邊郡。
國初知州系文臣,慶曆年因有西夏事宜,臣僚建明龍州去文州不遠,改差武臣,往往知有兵,不知有民。
伏乞依祖宗元法,改差文臣。
」诏今後通選差文武臣。
五年三月十三日,樞密院言:廉州、欽州、融州、賓州、橫州、雷州、南平軍、永康軍、黔州、施州、宜州、西和州、階州、邕州、萬安軍、靜江府、泸州、沅州、辰州、夔州、靖州、全州、文州、龍州、武岡軍,舊法知州并差武臣。
诏靜江府、夔州、泸州用文武臣通差,餘并依舊法。
十七日,诏(請)[靖]、邕、宜、欽、廉州知州文武臣到任,并各與減三年磨勘,其奏補子孫及期親條格指揮更不施行。
内邕州舊(州)[條]不該載任滿酬賞外,餘州并各與減三年磨勘。
同日樞密院言:舊法,三省、樞密院互差文武臣知州,邵州、澧州、常德府,并添入文武臣通差知州:真州、楚州、通州、高郵軍、滁州、盱眙軍、泰州、安豐(州)[軍]、光州、舒州、和州、濠州、無為軍、均州、光化軍、郢州、随州、信陽軍、桂陽軍、成州、鳳州、興州、黎州、雅州、茂州、威州、石泉軍、大安軍、珍州、叙州、長甯軍、德安府、郴州、瓊州、昌化軍、吉陽軍、廣安軍、高州、郁林州、雲安軍使。
诏今後可依拟定州郡文武通差。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今後郡守宮觀人,并許先次解任,依舊以次官攝。
如任滿得替,即須伺候替人交割,方得離任。
十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奉旨,右宣教郎、通判靜江府鮑同差知高州,乃知靜江府張維所薦,守臣不當薦通判,非堂除不當知高州。
欲望寝罷,從朝廷選除。
」從之。
閏五月八日,臣僚言:「見任守臣凡年七十以上者,乞诏大臣檢舉,例與宮觀。
自今後除授,考其政績,參以履曆,方許擢用。
」從之。
八月十四日,诏今後監司、郡守凡按發之際,先委清強忠厚之士體究得實,方聞于朝。
」從吏部侍郎汪大猷請也汪:原作「江」,據《宋史》卷四○○《汪大猷傳》改。
。
八年三月十一日,吏部言:「荊湖北路安撫、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司奏,欲乞将常德府守臣帶提舉鼎辰沅靖州兵馬盜賊公事,委是利便。
本部欲依逐司所申事理施行。
」 十二月十三日,戶部尚書楊倓言:「契勘諸路額發經總制錢,每年常是虧欠。
照得今年八月四日指揮,止令通判拘催,專任賞罰,切恐與守臣異同,不肯協力。
欲乞依幹道二年十二月五日指揮,令知、通同共任責,協力拘催,分受賞罰,庶幾不本部歲計。
」從之。
九年六月八日,诏諸路監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斂,并緣申請,妄進羨餘。
違者重寘于罪,令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奏。
八月十四日,臣僚言:「凡州縣守令辄因公事敢科罰百姓錢物者,許諸色人越訴,坐以私罪,仍乞放罷,人吏決配。
贓入己者,官吏 送監司根勘以聞。
監司察州郡,州郡察縣鎮。
監司不能覺察,禦史台彈奏,若因事發覺,監司、守臣并一等罪。
」從之。
【宋會要】 淳熙元年三月五日,樞密院言:差文武臣知州郡:浙東路明州,江東路池州,江西路江州、興國軍,福建路漳州、興化軍,湖南路郴、邵、全州、桂陽軍,湖北路常德府、澧、沅、靖州、信陽軍、辰州、德安府,廣東路惠州、德慶府,廣西路靜江府、融、高、雷、林、瓊州,昌化、吉陽軍,淮東路真、楚、通、泰、滁州、高郵、盱眙軍,淮西路舒、和、光、濠州、無為、安豐軍,京西路随、郢州、光化軍,成都府路簡、雅、茂、威州、石泉、永康軍,利州路興元府、洋、興、成、鳳州、大安軍,夔州路夔、達、施州、南平、南安軍,潼川府路遂甯府、泸、叙州、長甯、廣平軍。
專差武臣知州郡:廣南西路邕、賓、橫、叙、廉、宜州、萬安軍,利州路文、階、西和州,夔州路黔州。
四月六日黎州知州依威、茂州例差武臣,從知成都府薛良朋請也。
五月二十五日,诏:「諸州軍守臣罷黜,指揮到日,即将州印交與以次官,不得匿旨逗留。
如違,仰監司及禦史台覺察聞奏。
」 十二月八日,诏滁州到任、任滿,依廬、楚州推賞。
二年二月八日,诏吏部見拟注知州軍,令盡歸堂除使阙。
六月九日,中書門下省言:「武臣橫行正任或大小使臣差充知州,從來未有稱呼定制。
自今正任觀察使以上差充知州府,并為知某州府。
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差充知州,為充某州;若系合差待制以上人去處,為權知。
武功至武翼大夫帶遙郡差充知州,為 權知某州;若系合差待制以上人去處,即為權發遣。
武功大夫至小使臣差充知州府,并為權發遣。
正任觀察使以上差知帥府,為兼某路安撫使,餘州帶管内安撫者為兼管内安撫使。
通侍大夫以下差知帥府,帶兼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餘州帶管内安撫者為兼管内安撫司公事。
」從之。
十月十八日,诏西和、階、成、鳳州守臣依舊以(充)[統]制官兼。
十一月四日,诏自今黎州守臣(今)[令]制置、提刑司公共于文武臣内通行選差公廉有材力人,申取朝廷指揮。
六年六月,诏今制置、茶馬、提刑三司公共奏辟,以四川茶馬吳摠言,黎州買馬全在守臣得人,本司不預,難以任責故也。
二十三日,诏應赴任半年前奏事别與差遣人,知州資序添差參議官,通判以下資序并添差通判。
其初授訖朝辭人,亦依逐項資格,與正阙參議、通判差遣。
先是,新知浔州曹樸上殿,上以其不堪作郡,又不欲使待遠阙,宣谕宰執,令與添差,龔茂良訖分作兩等以處之。
故有是命。
三年三月二日,诏四川都統制吳挺選習兵官一員兼知文州。
以四川制置使範成大言,文州管下蕃部作過,知州李彥堅畏懦失職,下任王彪老謬不肯之官,彥堅、彪既罷,因有是命。
四月三日,诏侍從、台(練)[谏]、兩省官照資序差格,不以内外,雜舉監司、郡守歲各五人。
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明言所舉人有何政績才術,堪任何等監司、 帥府、大小州郡差遣,聽上下半年奏舉,中書省置籍,三省更加考察,取旨除授。
六月二十一日,诏真州通判徐棟知泰州。
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第二任通判以上資序人,不以内外,與知州軍差遣。
棟雖系初任通判資序,因監司以勞實迹薦舉,與升擢差遣,難以一施行。
」故有是命。
仍令自今後有似此之人依此。
八月十二日,诏富順、大甯知監自今堂除。
潼川路轉運司申,定差朝散大夫楊骞知富順監。
吏部檢準淳熙二年二月八日,行在職事官、諸路監司、知州軍依舊堂除,内不曾該載知監窠阙。
诏楊骞依轉運司定差,因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諸州軍守臣惟才是用,自今不拘遠近,于文武臣内選擇差除。
四年四月十六日,诏諸州軍差武臣去處,須精加選擇可以治郡者。
合門宣贊舍人應材言:「今日武階通差守臣,然而郡寄重甚,非便民事者強使為之,必不勝任。
」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五日,诏:「職事官未至知州資序人陳乞外人,緣堂除并取到部阙通判皆遠,如系通判資序,可特與添差參議官一次,知縣(次)[資]序以上與添差通判一次。
在職改官後及二月同。
每路每州各不得過一員,候添差及兩政之後别取旨。
」先是,二年定職事官除郡之格,理親民資序,後以實曆職事官年月等第除授。
于是翰林學士、知制诰周必大等言:「《幹道中書門下令》:『諸在京職事官未至 監察禦史已上,履曆尚淺、供職未久、陳乞外任者,不得除監司、知州軍差遣。
』注:『特旨除授或資序已及者非。
』今乃許其身内改秩,或京官不曾作縣,纔曆職事官三二年便得為郡。
間有辛勤州縣,曆數任,必參格法,方始得之,若何而不内重外輕乎!乞自今職事官未至監察禦史以上者,履曆尚淺,供職未久,陳乞外任,欲乞依《幹道中書門下令》,不得除監司、知州軍差遣。
其有材能勞效卓然顯著、特旨升擢者,不拘此限。
其元系部阙州軍并川、廣州軍,令三省選定緊望去處,合堂差外,并發下吏部依格法注拟。
元系堂除通判阙,依舊歸堂。
所立定格即非舊法,合行除去,并依舊法。
」從之。
其吏部注拟知州軍并堂除通判員阙,并遵依紹興五年閏二月十三日措置指揮。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诏吏部注授知州軍人,并令赴都堂審察訖前去之任,候任滿日奏事。
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诏郁林州守臣可令樞密院選差武臣一次。
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诏:「帥府并駐大軍州軍守臣自不合除代外,自今每路各留兩阙,候見任人去替半年,方許差人。
三省常切遵守。
」以侍禦史黃洽言:「今州郡大率皆四年阙,職事官之久次者,豈不欲更疊補外!大抵食貧,無以為遠次之資,是以盤旋而不能去。
議者無以處之,遂又有添差參議、通判之說。
州郡既以阙乏,而創為添差不已,夫豈良策宜于州郡阙中留十 數阙不差替人,以俟後來擢用之人。
」故有是诏。
九年正月三日,诏:「諸路守臣任滿,開具本州島實在财賦數目及有無拖欠諸色請(結)[給],并有無少欠人戶錢物,不管以在庫虛數及不系本州島合用之數在内,具公文交割與交代。
如正官未到,并以交割以次官,及具一般文狀,省部置籍稽考。
如有不實,許監司、台谏覺察奏聞。
」總領及轉運司依此施行。
十一年六月,令戶部檢坐申嚴,仍仰新到任人限一月内将交割到數目從實具申。
如違,許本部具名奏聞。
七月十六日,诏自今黎州守臣銜内帶兼節制黎雅州屯戍軍馬。
以四川制置使陳岘言:「雅州榮經縣并碉門寨等處與黎州相關,所管戍兵止是知縣、知寨官主管,或有小驚,分布防拓,須聽黎州守臣号令,方能相應。
」故有是命。
十一月六日,诏汀州守臣依舊堂除。
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權戶部侍郎葉翥言:「乞令守臣得替,開具合趁歲額諸色窠名錢物有無發足與虧欠,及許其自言,在任之日或能關防滲漏,撙節妄費,趱積儲蓄,以為一州後日計者,申尚書省,下戶部以憑審實。
」從之。
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進呈知州軍留阙,上令中書置簿籍定遵守。
先是,上谕宰執:「州郡不須待阙人多,可大郡、小郡各留幾處,勿除代。
」于是所留凡四十二州:浙東路紹興府、明、婺、處州,浙西路臨安、鎮江、平江府、湖州,江東路建康、甯國府、太平州、廣 德軍,江西路隆興府、贛、吉州、臨江、南安軍,福建路福州、建甯府、泉、汀州,湖南路潭、郴州、武岡軍,湖北路江陵府、鄂州、荊門、信陽軍,淮東路揚、楚州、盱眙軍,淮西路廬、和州、無為軍,京西路襄陽府、光化軍,廣東路廣州、肇慶府、潮州,廣西路靜江府、邕、瓊州。
十月二十七日,诏:「今後四川、二廣知州軍見居川、廣,合阙到半年前奏事人,及系見阙去處,并令詣本路轉運司禀事,仰漕臣精加铨量,人材委堪任使、非昏謬老疾之人,結罪保明申尚書省。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诏知阆州吳昭夫、知果州趙各特轉一官,與近阙蜀郡差遣。
以四川總領趙彥逾言措置有方、催科不擾故也。
十七日,宰執進呈盱眙守臣霍箎捕獲趙興等透漏銀兩甚多,不可不略與(旗)[旌]賞。
上曰:「與轉一秩,以為沿邊官吏舉職者之勸。
」 紹熙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潭州觀察使、知揚州鄭興裔除保靜軍承宣使,以興裔久任邊帥,職事修舉故也。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應郡守有贓污狼籍,曾經論列或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祿之後,乞不得複任郡守。
」從之。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後省言:「看詳吏部尚書鄭(喬)[僑]奏,乞自今到部初任用賞改官人,須實曆三任,方許注知州軍阙,自餘悉如見行條法。
庶幾用舉主升改人資曆稍同,實為允當。
」從之。
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今沿邊州郡 所除太守皆用二年承替,與内郡無異,送往迎來,初無固守之計。
今欲将極邊楚州、盱眙軍、滁州、(豪)[濠]州、安豐軍、光州、随州、郢州、光化軍、均州、信陽軍、金州、洋州、鳳州、西和州、成州、階州,次邊高郵軍、和州、無為軍、德安府、複州、荊門軍二十三郡,今後遇有阙到半年,三省、樞密院同共商議,于文武臣精加選擇,并令三年為任。
每遇任滿,如有治,取旨升擢,特令再任。
見在任及已差下人,并成資滿罷。
」從之。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十月四日,臣僚言:「朝廷舉四蜀之地付之制司,其權不輕,其責甚重,則凡一切之事,宜皆歸之制司,而州軍守臣赴上之铨量反歸之四路之漕司。
夫漕司之權比制司為輕,而漕司之責亦不如(置)[制]司之重。
權輕則不敢多有所廢黜,責輕則不暇詳于顧計。
其間雖特立獨見、不溺此習之人,然亦無幾。
今不若以铨量守臣之柄,一付之制司。
夫權重則雖廢黜之多而有所不憚,責重則顧計利害之深而不敢苟且,如此則昏耄疾病不勝任之人,不得以冒居守臣之任,而州郡無不治矣。
」從之。
閏十月十日,敕令所言:「今以紹興參附尚書司勳格、紹熙五年七月九日聖旨,拟修下條:郢州州縣官格,右到任及一年減一年磨勘,任滿更減二年磨勘。
右入淳熙京西路酬賞法。
」從之。
先是,權發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路六郡之地,與敵境相接,除襄陽府、均、随、房州、光化軍五郡官吏 任滿皆有恩賞,獨郢州無推賞之令。
如房州一郡居大山之中,地勢深固,去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