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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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貫堡、托口、小由、豐山堡寨,系控扼蠻蜑形勢之地,宜以瀕渠河貫堡寨為治所,合置渠陽縣,隸誠州。

    仍以麟知沅州,主管沅誠州沿邊安撫公事。

    置兵馬監押、職官、司戶參軍各一員,并令謝麟舉官一次。

    誠州官滿,依沅州酬獎。

     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堂除及吏部使阙知州,自今三年為一任。

     二十九日,诏武臣知州軍及軍使,并三年為一任。

     十二月十七日,诏黎、茂、威三州知州,委钤轄、 轉運司依選格奏差。

     八年七月十二日,诏今後知州年及七十,不許奏舉再任。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後差知西京、大名、應天、成都、太原府原:原作「元」,據《長編》卷三七○改。

    、永興、成德軍、秦、延、青、郓、杭、瀛、定、慶、渭、熙、廣、桂州,并待制已上人,曾任正提刑已上即權,餘并權發遣。

    其兼安撫、總管等自依舊條。

    其知河陽、荊南、江甯、(穎)[颍]昌、河中、鳳翔、陝府、陳、兖、襄、鄧、潞、揚揚:原作「陽」,據《長編》卷三七○改。

    、亳、蘇、越、洪、潭、泉、福、梓、徐、曹、蔡、鄭、滑、相、邢、同、晉、廬、壽、湖、明、宣、滄、齊、隸州,已上并差曾任正提刑人,餘并權,通判已下資序權發遣。

    其見任提刑已上,因差知州軍,即具曆任取旨。

     六月一日,诏新複郡縣知州軍并堂選,餘吏部選差。

     十月四日,诏内地及川、廣知州堂除人外,并以三十月為任。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堂除知州成資為任。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三京及帶一路安撫、總管、钤轄知州阙,轉運、提點刑獄官兼權,餘州以次官或轉運司選官權攝。

    武臣知州阙,安(府)[撫]、钤轄司選官權,内河北、陝西安撫本路阙官,許牒轉運司權差。

    先是,武臣有阙,帥臣與監司互差,定州安撫司以為言,着為令。

     十月八日,诏知賓、橫州悉用武臣。

    即有警,使以兵互應。

     三年六月一日,吏部言:「熙甯敕,知州、通判川廣以二年為滿以:原作「一」,據《長編》卷四一二改。

    ,元豐敕川廣以三十月,元佑敕知州、通判并以三十月為任,即不分川廣。

    請川廣知州除有專法指定及酬獎外請:原作「許」,據《長編》卷四一二改。

    ,不以見任、新差官,并二年 為任,其使阙、滿替,悉依本法。

    」從之。

     二十二日,诏邢、趙州守臣今後互差武臣後:原作「從」,據《長編》卷四一二改。

    ,從安撫使滕元發請也。

     十一月十四日,诏辰州知州自今互差文武官。

     四年八月八日,诏河中、鳳翔、邠、泾,自今并選差守臣,從文彥博請也。

     五年十二月二日,诏成都都:原與下「利」字互倒,據《長編》卷四五二乙。

    、利夔路轉運司,知州、軍、監阙官,并依差權繁難縣指揮施行。

    從夔州路轉運司請也。

     六年六月十二日,樞密院言:「元豐七年,中書省條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臣依此。

    元佑元年指揮,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

    」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并三十個月為任。

     八年正月十二日,荊湖南路安撫、钤轄、轉運、提刑司言:「全、邵、永州系沿邊溪洞,其知州望委逐司選有文武材略人同奏舉。

    」诏今後吏部選差文臣。

     紹聖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知永甯軍劉宋卿言:「應武臣知州軍處,遇災傷降不下司敕,令轉運司牒與通判同掌,無通判處同簽判掌之。

    因災傷為盜罪至死者,守貳同決。

    」從之。

     四年正月七日,诏丹州知州今後令樞密院選差武臣。

     二十五日,梓州路轉運司言,乞今後知州并許通差川峽人。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九月二十五日,诏邢、趙、辰州守臣,自今依熙甯差武臣,罷互差指揮。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四川地遠,軍防不修,乞利州、夔州依成都府例,各置钤轄。

    成都府舊以便宜從事,罷去已久,乞軍民所犯(臣)[巨]蠹者,令酌 情處斷。

    四川監司、钤轄、大州守臣不差蜀人,所轄兵馬東軍與土人參用,如舊法。

    」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深、洛、磁州,國信道路經由,知州并令吏部依格選差,申三省審察。

    」 四年閏二月四日,中書省言:「昨自元豐肇新官制,随事之宜,分隸六曹,總領職務,各正名實。

    比者開封已正尹牧,惟外路州縣等處尚循(例舊)[舊例],而所置案名未曾體仿官制随事分隸,緻主行事務叢雜。

    今體仿六曹為六案,各依六曹所主事務行遣,庶中外事體歸一。

    其有該說未盡事件,悉合依仿官制格目。

    承行及主行吏人既随事分撥,輕重不同,自當量事繁簡,約度合銷人數,從本屬當職官随宜均定。

    所有常平等事,合系常平免役案主行,并開拆司知雜案自合依舊外,诏令〔諸〕路監司行下本路逐州軍等,先次令相度增損,前期分撥,厘正已定申本司,再行相度施行訖申尚書省。

    」 大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戶部侍郎蔡居厚奏:「檢會已降诏旨,吏以罪去,多緣赦宥或由推擇,更付以郡寄。

    然罪有輕重,以與之則害民廢法,無所懲艾,自今情理深重者勿與知州差遣。

    乞應以罪(能)[罷]或送吏部及遇赦牽複之類,雖系知州資序者,并依诏旨。

    」從之。

     九月八日,诏萬安軍知軍今後令樞密差武臣。

     政和元年八月二十四日,诏:「諸路州軍今後守阙,并仰遵元符條令。

    仍令提刑司、走馬承受常切覺察,如舊弊不革,即速按 劾聞奏,議加黜責。

    」時河北帥臣言:「本路州郡暫阙守臣,權攝多非其人,率皆貪猥,不遵诏令,于民利害略不加省。

    元符令,諸三京或兼一路經略、安撫、總管、钤轄知州阙,轉運、提點刑獄官兼權,餘州以次官或轉運司選差。

    武臣無知州,即安撫、钤轄司差官。

    」故降是诏。

     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陝西路轉運司席貢言:「乞沿邊知州阙,令本州島通判兼權,其兵馬職事令帥臣選武臣權,不得幹預郡事。

    」從之。

     六年五月八日,手诏:「藝祖深鑒(王)[五]季藩鎮得自置立而馴緻專恣。

    比來諸路帥司夤緣請求,數乞辟置守臣,侵紊國法,漸不可長。

    自今有托邊事辟置守臣者,以違制論。

    」 宣和元年十二月二日,诏今後四輔知州差待制已上。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中書省、尚書省言:「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切詳江浙州縣經賊去處,整葺事務全藉守令得人,方可辦治。

    若又隻循常法注授,或未曾經曆民事,兵火之後,豈可更失撫馭乞江浙守令内杭、睦、歙、衢、婺、宣、處州,除已系朝廷日近選擢及宣撫司奏辟外,其餘并乞朝廷遴選累曆州縣、熟知民事、無過犯人,仍并以三年為任,勿複替移。

    任滿課績顯著,特乞優異推恩,所貴有以激勸。

    」從之。

     閏五月一日,诏恭、涪兩州、大甯監鹽課系籴木應副夔州路州儲,可令本路漕司踏逐才幹清強官充知州、監,任滿無遺阙,保奏。

     十二月十七日,诏嚴州守臣依舊差 文臣。

     四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近省部、寺監官以疾請者,皆與之郡。

    臣謂郡守非養病之地,其真以疾請者,皆宜休之祠館,不絕其祿。

    若郡一失守,千裡受害。

    應曾任或見任省、寺、部、監長貳及監司以疾請而與知州軍者,在京令禦史台、在外令監司驗實以聞,與宮觀。

    見任知州、(連)[監]、軍被疾者準此。

    」 六年閏三月十八日,臣僚(言)[上]言:「臣聞王者之于農也,非特躬率之,必有教督之言焉。

    雖守令勘課,着在甲令,然比年以來,但知考課之文,究其誠心恻怛如古田之制,未易得也。

    伏望申嚴守令勸課農桑之法,然恭率弗度,徒為文具,即令監司按劾以聞。

    」從之。

     七年八月十日,泸南沿邊安撫使黎揆言:「本路沿邊施、黔等州皆系武臣知州,即珍州與施、黔州事體一般,欲望将珍州守臣依黔州守臣〔差〕武臣。

    」诏特依奏。

     (三)[二]十三日,诏蜀、漢、彭、邛、興、劍、(徉)[洋]、雅、利知州,今後并堂除依格人。

     九月五日,诏今後守臣依已降處(今)[分],并三年為任,毋辄更易。

     十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守臣緣事改移,或因罪罷,并仰據任内所管歲計錢谷、金帛之類收支、見在數目,(閱)[關]與後官照會核實,保明申尚書省。

    」 高宗建炎(九)[元]年五月七日,诏河北路、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

     七月二十日,诏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钤轄,武臣一員充副钤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 都監。

    令逐州改正稱呼。

     十二月九日,诏應州郡守臣遇有緣事改移、沖罷,并候後官交割職事畢,方可離任去職。

     建炎四年十月二日,建炎四年: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三八補。

    诏洪州分甯知縣陳敏識特與沿江知州軍差遣識:原作「職」,據《建炎要錄》卷三八改。

    。

    先是,臣僚言:「朝廷比緣防秋,選擇郡守,頗患乏才,然猶未聞取已前忠義不屈、有已試之者不次而用之。

    且如洪州分甯知縣陳敏識,說谕邑人,無得降拜,至披胸示衆,雲『若欲降拜,請先殺我』,衆遂從之,邑中以甯。

    朝廷雖使之遷官矣,未聞委以郡寄,無以為忠義之勸。

    欲望深诏大臣,取前日保護城邑、守節不屈、卓然有功之人如敏識之類者,不以其官之高下,超遷郡守之任,庶幾緩急可為倚仗。

    」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二日,臣僚言:「切以郡太守之職,總府庫甲兵之重,官府士民之重,任專城之責者也。

    雖間出公門,則兵官坐甲仗庫以儆不如甲令,行縣則委之參佐。

    承平乃爾,矧當擾攘易搖之時,一郡安危尤繁于守臣之動靜,不可不察。

    大江之南,凡有寨堡不知其幾郡,而太守躬行按視,始于婺州,繼以信州,既皆得請,切恐此命一下,援例而請者繼踵而沓至。

    迫此盛冬,正當嚴加防扞之時,風傳小警,為守臣者皆诿事于其副而遠走外邑,則江浙諸郡守臣棄城郭者往往而是,則東南之勢将何恃以自保乎!倅貳素無守将之權,且任責匪專,其下必不信服,一朝驟當專城之寄,必有不勝任者。

    人見太守委城而出, 群情動搖,必有震驚遁走者。

    守臣既行,必分兵自衛,奸人窺伺,必有乘間而竊發者,邑去郡遠者或二三百裡,若令行諸縣,半月之程決不可回,托事出限,誰複察而制之彼既挾按行之旨,緩急可動,而城守保民之意既已不專,則防禦扞敵之謀必未盡力,其患可勝言哉!乞将所降兩州守臣躬親按行寨栅指揮乞更不施行,專委通判同本縣令、佐嚴加檢察,重以賞罰。

    」從之。

     十九日,诏嶽州知州禦内許帶本路兵(路)[馬]都監,以知州宋言:「嶽州系節鎮,自來銜内并帶本路兵馬都監,緩急有警,庶幾可以處置本州島兵将之類。

    今來所授敕命,銜内毋之,切慮合帶。

    」故有是命。

     紹興元年正月八日,知越州陳汝錫言:「諸路守臣并許節制管内軍馬,除逐州辄有緩急事宜合依前項指揮聽從本州島守臣節制外,所有事幹一路軍政及合隸帥司差發之類,并合遵依舊法施行。

    」诏申明行下。

     二月十七日,诏:「今後守臣在任改差并依昨降指揮,候新到官交割訖方得離任。

    」 三月一日,建康府路安撫大使呂頤浩言:「(自近)[近自]行在前來赴任,經由臨安府嚴、婺、衢、信等州,切見知嚴州柳約、(如)[知]衢州李處勵去冬措置寨栅,一一可考,皆依山據險,控扼沖要,使賊馬不奔沖。

    若不肯事難避事,毅然之任;處勵謹守一邦,使無它望。

    朝廷雖曾推賞,(盾)[循]之公議,似未當切。

    兼二人者吏畏民愛,治狀可觀。

    」诏柳約、李處勵各 進職一等。

    是日進呈,上曰:「守臣治郡有勞,但當進職,不必數遷。

    」李回曰:「漢宣帝時,守臣有治,(轍)[辄]有玺書增秩賜金,意亦出此。

    」 二年閏四月六日,新除顯谟閣直學士、左朝(教)[散]郎、知平江府李彌大言,平江府系鄉貫所在,乞改除宮觀。

    诏彌大為系從官,特不避本貫。

     七月一日,诏知太平州許端夫特許終任,以被言章别除守臣,蒙本路安撫大使李光并監司備據民戶狀乞舉留終滿故也。

     十月三日,臣僚言:「近聞諸郡守臣有以罪罷而新官未至者,皆以近降候新官到交割指揮之故,猶複在任。

    往往自以為既罪,不複顧籍,豈徒廢弛職事,殆有縱意所如、肆為不法者。

    欲望令守臣,應改移差遣及罷,更不候新官到,先次罷任,委本路運司選以次見任廉幹官權行主管,帥臣則令監司權之。

    如此,則守土之臣常得其人,不至為千裡生民之害。

    」從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來,州郡守臣并帶本路兵馬都監,既與異時沿邊事體不同,又于今日諸州統制無補,徒署名位,以成虛文。

    欲望寝罷,仰副陛下總該名實之意。

    」诏見今要郡、次要郡守臣帶路分都監去處并罷。

     十月十一日,诏知泗州徐宗誠候任滿日特令再任。

    先是,泗州百姓等六百九人狀:「切見知州徐宗誠到任以來,本州島城郭屋宇漸有營葺,郡人歸業,頗安其政。

    能自儉約,知民疾苦。

    前此境内皆食草實,本官以私錢辦牛 畜、糧種,課民耕鑿,分給之外,軍儲亦足,人人皆得粒食。

    欲乞特令本官再任。

    」故有是命。

     八月三日,宰執進呈薛徽言與郡。

    上曰:「徽言得無資淺乎郡守唯當擇累曆之人,祖宗朝兩任知縣方作通判,兩任通判方除知州。

    然自谙練于民事,更須久任,勿委移易。

    如此,天下安有不治哉!」 五年七月八日,中書門下省言:「應郡守初自行在除授及自外罷任赴阙,并令引見上殿。

    勘會官員新除郡守,緣有阙期未到,若依已降指揮上殿,切慮難以久待班次。

    」诏新授郡守除見阙人外,餘并免上殿。

     十月二十二日,宰臣趙鼎等言:「近來恤民之诏數下,而州縣之吏往往奉行不虔,使百姓不受實惠。

    」上曰:「守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

    農者天下之大本也,可不重乎!然其要當在擇人,如或守令有治顯著者,可令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

    」 二十五日,右谏議大夫趙霈言:「比年以來,郡守更易不常,固有交印視事、席未暇暖人,複改命或與他州守臣兩易其任。

    然公帑每遇到罷,(例依)[依例]各有饋送,多者數百千,少者亦不下三二百千。

    初到任人既已收受饋送,或移之他郡,亦複如之。

    凡一易守臣,則所費必倍。

    到任已踰年而更易者猶之可也,其間卻有止經一兩月,遽迩遷陟而受兩處饋送,顯屬重疊,枉有支費。

    公帑所入有限,例冊所定有常,一或過多,則供須何以取足,必責之庫官。

    庫官無策,必仰之醋 息;醋息不充,必裒之寺觀。

    以至受納禾米,多取于民,資其出剩,以助供須。

    唯庫官、受納官相為表裡,則無複暴露。

    此今日之深弊也。

    臣伏見昨降聖旨,灼見茲弊,令敕令所立法。

    故當時詳定到條令,諸監司、知州非任滿替移,雖有例冊饋送罷任之物及受之者,并受贓論,善矣。

    然講究尚有未盡,止不許受罷任之物,而到任未久改易他州者,未有明文。

    欲乞應守臣兩易其任,在半年内者不得重疊受到任饋送。

    如違,守臣及庫官并以贓罪坐之。

    其監司到任未久,遇有改易者,準此。

    」從之。

     六年五月十二日,都督行府言:「已降指揮,劉洪道除知襄陽府。

    契勘襄陽府系上流重地,密鄰僞境,欲乞依陝西五路例,許帶京西南路安撫使。

    」從之。

     七月八日,诏太平州、池州、江州、興國軍、鄂州、嶽州并以三年為任,餘并依舊。

    以中書門下省勘會沿江州軍系為控扼去處故也。

     九月二十一日,诏宜州守臣兼帶提點買馬,其合行事件并依邕州已得指揮。

     二十三日,三省言:「知明州仇疊、知衢州吳革、知處州呂丕問并究心郡政,戢吏安民,理宜褒升,以為良吏之勸。

    」诏仇疊與轉一官,吳革與升一職,呂丕問除直秘閣。

     十二月二十一日,提舉淮南西路公事張成憲言:「淮南守、令賞典重疊,遂啟僥冒之弊。

    歸業民戶皆系旋營耕墾,若州縣撫存不擾,自然戶口漸增,耕墾日廣。

    欲望将守、令歲增戶口并墾田土及知縣任滿 墾田(酹)[酬]獎并入任滿賞格,乞量與增重,庶格冒賞。

    」诏淮南守令開墾田土,增招戶口,即從一重推恩。

     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荊門知軍舊系文臣窠阙,昨因殘破之後,一時權差武臣,今來自合依舊正差文臣。

    」诏續觱改差知荊門軍。

     八年正月六日,宰執進呈臣僚言章,乞今後從官知州不許便沖見任人。

    趙鼎奏曰:「祖宗以來,待遇從官無異庶官,遇宰執無異從官,則非朝廷之體。

    」陳與義奏曰:「人臣亦何有重輕,但堂陛之勢不可不存。

    」秦桧奏曰:「嚴堂陛乃所以尊朝廷也。

    」 十二月十七日,宰執進呈湖北宣撫司乞差胡邦用知靖州。

    上曰:「郡守牧民之官,亦藩屏所寄,當自朝廷選差。

    若皆由将帥辟置,非臂指之勢也勢:原作「執」,據《建炎要錄》卷一二四改。

    。

    」 十八日,殿中侍禦史鄭剛中言:「切謂承流宣化,莫先于太守。

    今日之勢,尤急于邊郵,如楚、泗、通、泰以至滁、濠、江、鄂,接連襄鄧、關陝之地,為今邊郡者,大略不過二三十郡,委以與人,誠不可忽。

    願诏大臣,将諸處見任及已除未及赴之人精加審察,訪求材術之士,略其細行,但平時績着聞、實可任用者,精選二十餘輩,布之邊郡,使其講究利源,招徕士卒,種植牧養,蕃息疲瘵。

    分委既定,時遣朝廷官吏按行省察,取其無狀者複更易之。

    俟其處處得人,則須以持久,增秩、賜金之事可行也。

    」從之。

     九年五月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諸州守臣并二年為任,昨降指指揮,兩淮并沿江三 年為任,今來自合與諸守臣一等。

    」诏應守臣并以二年為任。

     八月十六日,宰執進呈司勳員外郎李公懋劄子,兩淮重地,乞令侍從近臣鎮撫。

    上曰:「朕用人材,初無内外之間,士大夫既為近列,多擇善地,至兩淮新疆,辄複固辭。

    今後差除,擇其避事辭難之人重行黜責。

    」 九月四日,臣僚言:「紹興令,命官移任,已受告敕者解罷,知州須候替人,考之舊章,本無此法。

    蓋自建炎之初,盜賊蜂起,所在州郡無複固守之意,見在任者營求脫免,未到官者遷延規避,苟得夤緣,委之而去。

    于是言者建請,見任守臣雖有移命,須候替人,此在當時固合事理。

    其後新書既成,遂為着令,至今遵行。

    欲乞明诏有司,删去此條,一循祖宗舊制。

    」吏部看詳:「今來臣僚所請,緣本部見遵守紹興二年十月三日指揮施行,所乞删去紹興令,乞下敕令所,從所請删去施行。

    」從之。

     十四日,宰執進呈樓照言,差郝抃知陝州。

    上曰:「陝(川)[州]合差是何臣僚」秦桧曰:「系舊差文臣去處。

    」上曰:「武人作郡,往往不曉民事,又恐恣橫。

    今日所還州郡久陷夷僞,尤須守臣得人,使之愛養百姓,武臣非所任也。

    可自今隻差文臣。

    」 十五日,湖北經略安撫使司言:「準臣僚奏,欲乞将湖北路辰州守臣依邵州例,今後遞差文武臣。

    契勘辰、沅、靖三州皆系沿邊去處,内靖州舊系溪洞誠州,先蒙朝廷改作渠陽軍,後來省廢,再于崇甯元年複置,改渠陽軍為 靖州,最系極邊去處。

    今相度,可依舊隻差武臣知州外,其辰、沅二州不全系極邊,合遞差文武官。

    」從之。

     十一年三月四日,臣僚言,應兩淮控扼去處,其守臣悉易武臣。

    從之。

     七日德音:「應殘破州縣所差官,除已有立定到任賞格外,今收複之後,如守令能措置安輯流亡,勸課農桑,早見就緒者,令本路監司保明事實以聞,當議更與優異推恩,仍加擢用。

    」 十三年四月三日,上谕輔臣:「郡政以循良稱者,便與擢用,庶可為諸郡守臣之勸。

    今兵事少息,當以民事為先,卿等宜博詢之。

    」 閏四月二十七日,上谕輔臣曰:「昨日上殿楊大任,朕觀其人物昏老,難當郡寄,可以宮祠處之。

    似此等人作郡,台谏欲論列,又卻别無過顯,隻是昏耄,郡事不理,千裡之民陰被其害。

    今後差郡守,卿等切宜審詳。

    」秦桧等曰:「謹遵聖訓。

    」 六月二十九日,上谕輔臣曰:「朕頃嘗下诏,令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件聞秦。

    近觀諸處所奏,其間固有法所該載者,亦有一方利便朝廷所不知者。

    宜委都司看詳,有便于民,即與施行,無事虛文。

    」 九月二十日,禮部言:「權發遣建昌軍李長民奏:『宣和以前,應知、通、令、佐階銜并帶主管學事。

    自軍興以來,學校之教中辍。

    今和議既成,儒風複振,宣化承流,責在郡縣,所有主管學事,謂宜依舊結銜,以示聖朝偃武修文之意。

    』本部下國子監勘會,昨行三舍法,除從官以上知 郡系帶提舉學事,餘郡知、通,縣令、佐,并帶主管學事。

    今諸路監司既已選有出身或從上一員兼提舉官,欲依李長民所乞,令郡知、通,縣令、佐,依舊例帶提舉或主管學事結銜。

    」從之。

     十四年七月四日,上谕輔臣曰:「京西襄陽府一帶,宜擇守臣,庶不生事。

    」秦桧曰:「當依聖訓。

    」 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诏諸路知州帶本路安撫使,如見系帶待制以上職任,今後舉官與作職司收使。

    從吏部請也。

     十一月十九日,權廣南西路提刑吳彥璋言:「管下諸州多連溪洞,守臣拙于綏撫,往往輕易生事,動經歲時,不唯廣害生靈,兼亦枉糜經費。

    欲望戒令不擾,唯務靖安。

    一任之内,若無邊事,優加賞擢。

    其生事之人,重賜斷遣。

    」诏行下本路遵守施行。

     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上谕輔臣曰:「今天下無事,民事最急,監司、郡守須擇人,得其人則為縣者有所畏憚,不敢恣縱。

    蓋縣官皆是铨曹依格差注,難别賢否,全在監司、郡守考察。

    如昏謬不任事者,别與一般差遣;清強有才力者,宜擢用之。

    」 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左朝散大夫謝尋拟差權知潮州,左朝奉郎陳惇特差知饒州,右承議郎林琪差權知忠州。

    上可其奏,因宣谕曰:「凡除郡守,莫須到堂否」秦桧曰:「例須參辭。

    」上曰:「今既休兵,正以民事為急,卿宜加詢審,如有昏耄無取,恐不能宣布朝廷愛民之意,不若隻與宮祠。

    」 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上谕輔臣曰:「荊 南重地,帥臣不可不遴擇。

    軍興以來,多差武臣,今疆埸安靖,可依舊選文臣,庶能舉職。

    」 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上谕輔臣曰:「今四境甯息,沿邊守臣務在安靖,若任滿别不生事,可量緊慢取旨推賞。

    」 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宰執進呈右宣教郎、守大理正張嶬奏,乞應州郡常程文字并用木匣實封,令遞鋪或祗候典轉送下縣,縣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