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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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兩司依條幫各輪一員在司外,餘各二員,逐日躬親提點,催督修造,及諸處檢計。
仍今後五日一次,具已未修間數投過。
及未了工,限單狀申省,以憑點檢行遣。
其點檢司官二員,亦令逐日躬親提點催促。
如稍違慢,勘奏,乞行朝典。
」從之。
十月二日,以修感慈塔都計料楊琰為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減三年磨勘,充八作司指揮使。
初,八作司度修感慈塔用工三十四萬六千八百六十,琰度減十八。
至是畢功,上以其材可用,故命之。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選差諸會修造臣六員,勾當東西八作司,不得差兼他處職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将作監〕〔提點修造司〕 〔提點修造司〕 【宋會要】 提點修造司,舊在普惠坊,後徙顯仁坊。
掌督京城營繕及畿縣屯兵營舍修葺之事。
太平興國七年置,淳化三年分左右廂,隸東西八作司。
五年,複析置,以諸司使及内侍二人提舉。
太宗淳化四年閏十月,诏:「提點修造司自今在京監修屋舍,若間數不多,不須差人去處,隻委本處監官專副等計料添修。
」 仁宗幹興元年四月,三司言:「提點修造司申,去年十二月諸處修造文帳,省司點檢,有二千六百七十八處。
内四百三十四處已修去,供破料文帳二千一百五十四處。
見修造處,蓋是兵匠拖延,切藉催促,方獲辦事。
緣本司使臣兼提點在京諸倉場并四排岸下公事,不得專一催促點檢。
欲乞特差合門祗候及内臣共二員,專管勾一司事。
」從之。
至和元年九月,诏:「比聞差官繕修京師官舍,其初多廣計功料,既而指羨餘以邀賞,故所修不得完久。
自今須實計功料,申三司。
如七年内損隳者,其監修官吏、工匠并劾罪以聞。
」 英宗治平二年八月十五日,命成都府路轉運使王舉元都大提舉在京修造。
英宗以近歲京師屋多,不至堅固,至是因水災當完理,命選強幹之臣,置局督察,故自成都召舉元委之。
神宗熙甯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罷提點修造司。
所有應系修造公事,并隻 令三司點檢修造所(營)[管]勾施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都水監〕〔溝河司〕 〔都水監〕 〔溝河司〕卷首原批:「寄案:徐輯《永樂大典》本《會要》阙都水監,其屬官見此。
」 【宋會要】 溝河司,天聖四年,合門祗候、府界提點公事張君平擘畫置司,仍專差官一員,與府界提點官同共管勾府界并南京、宿、亳等州軍溝洫、河道。
至寶元二年省罷,隻令随處官員、令、佐等與府界提點司并轉運司各認地分管勾。
掌每年開淘溝河,人夫、兵士、功料不定。
熙甯九年五月十七日,诏罷開封府界溝河司。
以開浚河道已成,故省專官,而隸都水提舉焉。
餘見排岸催綱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都水監〕街道司 街道司 【宋會要】 街道司,掌治京師道路,以奉乘輿出入。
勾當官二員,以大使臣或三班使臣領之。
仁宗嘉佑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管勾街道司公事寇利亨言:「乞招置兵士五百人,充街道司指揮功役。
更不立等杖,委本司招置少壯堪充功役之人。
所有請受例物,乞行支給。
」诏置五百人為額,立充街道指揮。
例物每人交錢二千,青衫子一領,請受即依保節例支給。
仍不許宣借及諸處抽差,并本司官員當直。
餘從之。
英宗治平三年七月九日,都水監言:「除街道司事,隻令申監依條例施行外,若街道并渠壕、河道等事,但系幹百姓,合行檢量定奪去處,令監司委街道司及本監指使,并移牒開封府,差曹官同共檢量,定奪利害,連書申監。
如百姓合有罪犯,牒送開封 府斷決。
若幹人衆及詞未明事理,乞本監那同判監已下一員,計會開封府那推官同共定奪施行。
不得差委街道司監官管勾定奪諸般公事,并不得承受行遣。
」從之。
神宗熙甯五年正月四日,都水監言:「今勘會,将作監準敕,東西八作司更不管勾街道,隻委街道司一面管勾。
如本司阙人,即令申都水監,權下有處抽差。
勘會每遇車駕行幸并人使到阙,自來系東西八作司各差三二百人,與街道司兵士同共打并街道。
兼街道司自前曾于裝卸東窯務、步軍司宣效六軍差兵士同共功役,今街道司阙人,看詳其裝卸東窯務各有重役,難差撥外,乞今後隻于步軍司宣六軍共差四百人。
候見本司文移勾抽,即依所定人數差撥往彼「撥」下原重「外,乞今後隻于步軍司六軍共差四百人候見本司文移即依所定人數差撥」一段文字,徑删。
。
才候了日,畫時發遣。
」诏:「今後如遇打并街道,祗應委的阙人,即得移文步軍司,權暫抽差。
不得将小可功役妄行關牒。
仍下步軍司,才候逐次打并街道了日,立便抽欄。
」以上《宋朝會要》、《續會要》附都水監,中興以後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一司天監
所有兩司依條幫各輪一員在司外,餘各二員,逐日躬親提點,催督修造,及諸處檢計。
仍今後五日一次,具已未修間數投過。
及未了工,限單狀申省,以憑點檢行遣。
其點檢司官二員,亦令逐日躬親提點催促。
如稍違慢,勘奏,乞行朝典。
」從之。
十月二日,以修感慈塔都計料楊琰為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減三年磨勘,充八作司指揮使。
初,八作司度修感慈塔用工三十四萬六千八百六十,琰度減十八。
至是畢功,上以其材可用,故命之。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選差諸會修造臣六員,勾當東西八作司,不得差兼他處職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将作監〕〔提點修造司〕 〔提點修造司〕 【宋會要】 提點修造司,舊在普惠坊,後徙顯仁坊。
掌督京城營繕及畿縣屯兵營舍修葺之事。
太平興國七年置,淳化三年分左右廂,隸東西八作司。
五年,複析置,以諸司使及内侍二人提舉。
太宗淳化四年閏十月,诏:「提點修造司自今在京監修屋舍,若間數不多,不須差人去處,隻委本處監官專副等計料添修。
」 仁宗幹興元年四月,三司言:「提點修造司申,去年十二月諸處修造文帳,省司點檢,有二千六百七十八處。
内四百三十四處已修去,供破料文帳二千一百五十四處。
見修造處,蓋是兵匠拖延,切藉催促,方獲辦事。
緣本司使臣兼提點在京諸倉場并四排岸下公事,不得專一催促點檢。
欲乞特差合門祗候及内臣共二員,專管勾一司事。
」從之。
至和元年九月,诏:「比聞差官繕修京師官舍,其初多廣計功料,既而指羨餘以邀賞,故所修不得完久。
自今須實計功料,申三司。
如七年内損隳者,其監修官吏、工匠并劾罪以聞。
」 英宗治平二年八月十五日,命成都府路轉運使王舉元都大提舉在京修造。
英宗以近歲京師屋多,不至堅固,至是因水災當完理,命選強幹之臣,置局督察,故自成都召舉元委之。
神宗熙甯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罷提點修造司。
所有應系修造公事,并隻 令三司點檢修造所(營)[管]勾施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都水監〕〔溝河司〕 〔都水監〕 〔溝河司〕卷首原批:「寄案:徐輯《永樂大典》本《會要》阙都水監,其屬官見此。
」 【宋會要】 溝河司,天聖四年,合門祗候、府界提點公事張君平擘畫置司,仍專差官一員,與府界提點官同共管勾府界并南京、宿、亳等州軍溝洫、河道。
至寶元二年省罷,隻令随處官員、令、佐等與府界提點司并轉運司各認地分管勾。
掌每年開淘溝河,人夫、兵士、功料不定。
熙甯九年五月十七日,诏罷開封府界溝河司。
以開浚河道已成,故省專官,而隸都水提舉焉。
餘見排岸催綱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都水監〕街道司 街道司 【宋會要】 街道司,掌治京師道路,以奉乘輿出入。
勾當官二員,以大使臣或三班使臣領之。
仁宗嘉佑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管勾街道司公事寇利亨言:「乞招置兵士五百人,充街道司指揮功役。
更不立等杖,委本司招置少壯堪充功役之人。
所有請受例物,乞行支給。
」诏置五百人為額,立充街道指揮。
例物每人交錢二千,青衫子一領,請受即依保節例支給。
仍不許宣借及諸處抽差,并本司官員當直。
餘從之。
英宗治平三年七月九日,都水監言:「除街道司事,隻令申監依條例施行外,若街道并渠壕、河道等事,但系幹百姓,合行檢量定奪去處,令監司委街道司及本監指使,并移牒開封府,差曹官同共檢量,定奪利害,連書申監。
如百姓合有罪犯,牒送開封 府斷決。
若幹人衆及詞未明事理,乞本監那同判監已下一員,計會開封府那推官同共定奪施行。
不得差委街道司監官管勾定奪諸般公事,并不得承受行遣。
」從之。
神宗熙甯五年正月四日,都水監言:「今勘會,将作監準敕,東西八作司更不管勾街道,隻委街道司一面管勾。
如本司阙人,即令申都水監,權下有處抽差。
勘會每遇車駕行幸并人使到阙,自來系東西八作司各差三二百人,與街道司兵士同共打并街道。
兼街道司自前曾于裝卸東窯務、步軍司宣效六軍差兵士同共功役,今街道司阙人,看詳其裝卸東窯務各有重役,難差撥外,乞今後隻于步軍司宣六軍共差四百人。
候見本司文移勾抽,即依所定人數差撥往彼「撥」下原重「外,乞今後隻于步軍司六軍共差四百人候見本司文移即依所定人數差撥」一段文字,徑删。
。
才候了日,畫時發遣。
」诏:「今後如遇打并街道,祗應委的阙人,即得移文步軍司,權暫抽差。
不得将小可功役妄行關牒。
仍下步軍司,才候逐次打并街道了日,立便抽欄。
」以上《宋朝會要》、《續會要》附都水監,中興以後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一司天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