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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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令為承式。
故幅紙之書一經過勘,主藏之吏奉行惟謹,所憑者此而已。
近年以來,冒請多勘,奸蠹百出。
雖每置于理,而犯法不衰。
臣嘗詢究其弊,蓋有三焉:條法散亡,指揮不一,官司無所執守,其弊一也;正名吏人推故出外,而使權者書曆,其弊二也;請人書鋪違法幫勘,其弊三也。
逐院遵用條令甚多,并無官本。
欲乞官中量破紙劄工食之費,委自院官,通将見行條法并前後續降申請,顧人真謹編集成冊,次第經由太府、戶部看詳點對,用印給付遵用。
其續降申請,令參照前後文意,如有抵牾疑惑,即開具指定,申明戶部。
本部不能決者,則申明朝 廷,可否行下。
仍今後有申請或續降,凡目雖多,逐一開說,不用『等』字、『及』字之類,庶幾事理明白,革去疑惑,俾猾吏不得加損毫厘于批勘之際,則一弊革矣。
逐院胥吏正名,皆有官或出職之人,愛惜身計。
故每有違法幫勘,則必推故出外,以避系書。
既迫日限,令權人書曆批放。
事發之日,權人竄去,而正名以不曾系書,遂免(建)[逮]治。
緣此吏人與抱券者通同作弊,及其事敗,無從勘正。
今宜自朝廷諸房至戶部、太府,無故不得勾追院吏。
如有合行追呼,其所直之窠,雖令權人時暫書曆批放,依舊勒令正名系書。
如有違法,并須實時申首根治,則二弊革矣。
至于抱券請人違法幫勘,雖有條法,若所請官物稍多,或累次違犯,或系從來作過之人,并乞許逐院具名申法戶部,備申朝廷,重賜施行,不以赦原,則三弊革矣。
」并從之。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糧審院監官任滿改移後不滿界,并已滿未罷,許依南北倉監官例,計日推賞。
」從院官鮑琚等請也。
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尚書省勘會已降指揮,太平州置分差糧料院監官一員。
诏江彭年創勘置阙。
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諸司糧料院人吏,依到院年月日先後名次,(時)[特]與撥填五人入額一次。
」以本院有請,下太府寺勘會。
本寺檢準紹興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揮,諸司糧料院人吏遇阙,許召募貼司權(允)[充]後行。
候及一年,與本院見役人(兖)[衮]同試補正額,依條遷補。
至是特有是命。
孝宗隆興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戶部言:「淮西總領所通判池州黃尚文兼幹辦戶部分差審計司職事審: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七之六二補。
,乞依行在正官例,減半推賞。
若不滿任,亦乞許計日施行日: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七之六二補。
。
從之。
二年七月二日,諸軍糧料院王正己言:「切見軍士立功,獲升轉資級,報本院注籍之後,往往半年方得省寺經由。
乞诏有司嚴立近限,太府、司農下諸軍糧料院置曆發放,以三日為期。
其或違慢,委自長貳覺察行罰。
」從之。
幹道三年閏七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分差鎮江建康府諸軍糧料院、鄂州戶部糧料院、四川總領所分差戶部魚關糧料院,已上尚書方選并注通判知縣資序人。
四川總領所分差利州戶部糧料院,侍郎左選注職官,次從政、修職郎,次迪功郎,并撥歸吏部。
」诏今後并令堂除,依行在糧料院格法差人。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行在糧審院所掌頒降到條格指揮,經今歲久,并皆散漫,别無印造條冊檢照。
乞行下敕令所,将合用《祿令》及前後申明指揮編類成冊,付糧審院。
仍以一本付度支,以憑參照。
及日後百司關報到請給指揮,并仰置冊用印,實時抄錄,從本部不測點檢。
」從之。
淳熙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自今分差糧料院許過差薦舉知縣已除指揮,令吏部注通判,理作堂除之人。
」吏部尚書韓元吉言:「監分差鎮江 府諸軍司糧料院、監分差建康府諸軍糧料院、監鄂州戶部糧料院、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利州糧料院、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魚關糧料院窠阙,舊系堂除。
昨淳熙二年二月八日,發下吏部本部申明,差注通判資序(人)以上人,仍不破選,亦不通差。
緣通判資序以上人,自有(舍)[合]入通判等差遣,多不願就。
契勘行在六院官止注寔曆知縣一任人,今分差糧料院卻注通判資序以上人,更不破選,輕重不均。
欲将分差糧料院阙依破格通判格法,出阙滿半年,無本等人願就,許破格注第二任知縣資序人,仍不作選阙,或乞依舊堂除。
」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吏部、刑部措置:「欲将淮東西、湖廣總領所應軍前分差糧料院人吏依元降指揮立定人數,令總領所将逐處見役後行依行在四糧審院收補條格,衮同試補,排定名次充役。
如阙人,毋得以遊手無根人或就部陳狀差撥前去,止令總領所召募無過犯、諸曉批放之人,揀試充役,候遷補轉至頭名。
鄂州、建康、鎮江分差糧審院及十年,池州、江州及十五年,與補守阙進義副尉出職,仍并推行重祿。
逐處糧審院職(給)[級]各一名,欲于行在四糧料院正額人吏内選差,隔别點檢,批勘審放。
候及二年,差人抵替,歸元來去處。
」從之。
以臣僚言:「在外諸路總領所支遣錢糧,雖分差糧審院幫勘,然糧料止是吏部注受審計院官,以逐州通判兼權,其人吏止于州郡指差,三年一替。
遇有名阙,初非以州郡見役人吏不谙曉幫勘,既無請給,又無守年限補,未免乞取。
望時在外差糧料院官及糧審院人吏,一依行在見行格法除授差補。
所補人吏,須經總領所試驗。
乞申嚴重祿之法,庶幾軍人免至減克。
」故有是請。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诏諸軍糧料院減兵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審計司 審計司 【宋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诏:「諸司專司、諸軍專司『專』字下犯禦名同音者,改作諸軍、諸司審計司。
」 紹興元年九月十日,诏:「審計司主押官一員,前行二人,後行七人,貼司三人為額。
今來減罷及已後罷役之人,不得在外點縫寫曆,充諸處抱曆。
如違,徒一年,每名賞錢一百貫,以犯人家财充。
」 十月五日,诏:「今後應合差破兵級人從去處,并報所隸軍馬司正行差撥填阙。
若系踏逐差、無舊請,及諸處減罷發遣,正身不到所隸軍馬司之人,并不支破請給。
」從諸司審計司管适可之請也。
十六日,诏:「審計司監官每遇阙官,逐急差權,每月支錢三十貫文。
權不滿月,計日支給。
見支食錢三百文罷見支: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七之五八補。
。
十一月十五日,诏:「審計司見占破殿前馬步軍司彈壓禁軍,仰步軍司差撥廂軍抵替,歸逐司教閱。
如所差廂軍未足,将禁軍從上軍分逐旋對數抵替歸司。
」詳見糧料院門。
三年二月七日,诏:「監行在諸司審計司何汝能與減二年磨勘,都主押官李佑與補守阙進義副尉,更不支給賞錢。
」以驗獲揩改绫紙僞冒故也。
八月三日,诏:「審計司人吏今後敢于諸軍詭名收系,或影帶執役,并許諸色人告,賞錢三百貫文,以犯事人家财充。
仍令戶部先以官錢代支。
其犯人并從徒一年科罪。
諸軍如是審計司人吏敢有 陳乞差撥,或私辄收系在軍,及影帶執役,其統制、統領并取旨行遣。
」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審計司監官任滿,合得減三年磨勘,依南北倉監官例,計日推賞。
」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诏:「諸司審計司狀,見管吏額九人,今将貼書一名減罷,即将末名後行一名敦充貼司,系八名為額。
」 同日,諸軍審計司狀:「見管人吏十人,依入仕年月先後,裁減二人。
其諸司糧料院所差人吏,乞自今後更不差撥。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撥填。
十一月十五日,戶部言:「淮西總領所通判池州黃尚文兼幹辦戶部分差審計司職事,乞依行在正官例,減半推賞。
若不滿任,亦乞計日施行。
」從之。
幹道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乞編類前後申明指揮,編類作冊,付糧審院。
」從之。
詳見糧料院門。
淳熙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諸司審計司、諸軍審計司各減兵士三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議: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七之六○補。
,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慶元元年十一月十九日,戶部言:「幹辦諸司審計司商飛卿申,乞将(王)[玉]津園儀鸾司修内司人兵工匠,如遇年七十以上,委的昏耄殘疾、不任執役之人,方許撥出額外養老。
依三衙諸軍例,止支減半請給。
仍乞立定額外養老人數,遇有阙,方許撥出填補。
本部照得養老人日後若有收使資級轉行,止依元養老日職名批放本處減半請給。
或特降指揮,亦乞不許批放全分。
其已養老人遷 轉準此。
」诏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抵當免行所又名抵當所 抵當免行所又名抵當所 【宋會要】 抵當免行所,在府司檢校庫,舊隸府,後屬都提舉市易司,以官錢召人抵當出息。
凡五窠:檢校小兒錢為一,開封府雜供庫為一,國子監律武學為一,軍器都水監為一,市易務為一,并受免行錢。
神宗熙甯四年五月四日,同勾當司錄司檢校庫吳安(特)[持]言:「本庫檢校小兒财物,月給錢,歲給衣,逮及長成,或至罄竭,非朝廷愛民本意。
乞将見寄金銀、見錢依常平等倉例,召人先入抵當,請領出息,以給元檢校人戶。
」诏千貫已下并如所請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開封府推官晁端彥言:「雜 供庫支費浩大,歲均九千餘貫,已裁減三分之一。
乞下左藏庫借錢為本,依古公廨錢(支)[及]今檢校庫,召人借錢出息,卻候攢剩撥還。
」诏左藏庫支錢七萬貫為本。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差吳安(特)[持]與本府戶曹遜迪專一置局,管句息錢支納。
四月三日,抵當所言:「在京人戶系屬司錄司,乞令司錄司共管勾催促本所錢。
」從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給武學錢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九年七月,武學請收還本錢,遂罷。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給國子監錢二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給律學錢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并從其請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監言,乞将本監錢一萬五千貫送抵當所出息供用,從之。
二十六日,軍器監言:乞将本監錢一萬九千餘貫依武學例,送府司出息供用,從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錢量留支用外,十萬貫并送抵當所出息,準備支充吏祿。
其抵當所令都提舉市易統轄,罷句當曹官一員,卻置句當公事兩員,專切檢估。
」 九年五月六日,都提舉市易司言:「本司統轄抵當官錢,然檢校庫自隸開封府,若本庫留滞差失,無緣檢舉。
乞撥屬本司,其事關開封府,即依舊隸府;其餘應幹事務,并歸本司統轄。
」從之。
《續會要》作抵當所,附太府寺;《中興會要》以後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惠民和劑局 惠民和劑局 高宗紹興六年正月四日,诏置藥局,以(惠)行在太醫局熟藥東西南北四所為名。
内将藥局一所以和劑局為名,從戶部侍郎王俣之請也王俣:原作「吳昊」,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九七改。
。
同日,诏:「和劑局置監官文武各一員,差京朝官或大使臣,依雜賣場請給。
熟藥所各差小使臣或選(入)[人]一員,除請受外,月支錢一十二貫。
遇入局日,支食錢二百五十文。
」是年七月十六日,朝旨:「和劑局熟藥所監官每月從本部于一文息錢内添支犒設錢一十貫文。
」 同日,诏:「賣到藥錢,每五日一次,送納藥材所,聽就支用藥材價錢外,将見在錢納雜買務。
」 同日,诏:「熟藥局并和劑局,令臨安府差撥兵級、巡防。
内和劑局一十人,賣藥局各四人。
」 同日,诏:「熟藥四所分輪雙隻日啟閉。
遇啟,即出賣湯藥;遇閉,即計算前日一賣到錢數,編排見在。
」 是年二月二十三日,朝旨:「今後交跋到熟藥,虛稱阙絕者,并從太府寺覺察,從杖一百科罪。
」 同日,诏:「和劑局般擔藥至熟藥所,并輪差巡防兵士,令本局量破腳錢,以藥息錢支給。
」十月四日,诏每人日支五十文,于頭子錢内支給。
又三月六日朝旨:「和劑局令步軍司更行選差少壯兵士一十五人,節(給)[級]一人,赴局充般擔雜用。
每人日支食錢五十文,内東所添作七十文,西所一百文,于本局降到料次内支給。
」從本局請也。
十月四日,诏:「今後除本局合藥糜費外,其應幹管司等處錢物并罷,不許應副。
雖奉特旨,亦令戶部執奏。
」 同日,诏:「和劑局差專知官一名,手分二人,書手二人,生熟藥庫子、秤子各一名;熟藥所各差專知官一名,書手一名,賣藥庫子三人,依法召募。
内專知官于校副尉内踏逐。
其請給并依雜賣場見請則例,專知官添給錢一十五貫,每日食錢三百文;手分料錢一十二貫,每日食錢二百文;書手、庫子每月料錢八貫,每日食錢一百八十文。
并推行倉法,内專知官與理當重格。
」是年十月八日,朝旨:「和劑局專副知、手分并日支食錢三百文,書手二百五十文,庫子、秤子二百五十文。
熟藥所專庫書手等,并依此則例。
」并從太府寺請增添也。
同日,诏:「雜買務收買藥材,依雜賣場例,每貫收頭子錢二十文省,市例錢五文足,應副腳剩錢等雜支使用。
置曆收支,年終将剩數并入息錢。
所有熟藥所納錢看搯,并依左藏庫條法。
其納到錢就支藥材價錢外,餘并行樁管。
」 同日,诏:「和劑局合用工錢,每料五百貫文,申太府寺降帖,下雜買務支給。
」 同日,诏:「藥局印記:『和劑局記』 四字為文,熟藥東西南北四所各以『之記』六字為文。
」 同日,诏:「撰合假藥、僞造貼子印記,作官藥貨賣,并依僞造條法。
」 同日,诏:「熟藥所、和劑局監專公吏輪留宿直,遇夜民間緩急贖藥,不即出賣,從杖一百科罪。
」 同日,诏:「藥局作匠,并不得占使,如違,從杖一百科罪。
經時乃坐,許諸色人經部越訴。
」 同日,诏:「和劑局藥材令雜買務收買,仍就令太府寺準備差使兼雜買務監門,機察錢物出入。
除本身請給外,每月添支和劑局監門官日支食錢一色。
」 二十五日,诏:「藥局修合并辨驗藥材官,令本部于醫官局并有官人及在外有名目醫流内踏逐申差。
其請給(衣)[依]和劑局監官例,添破茶湯錢八貫文。
如系有官人,亦與理為資任。
」九月二十五日,南北所各添書手、庫子各一人。
九年二月五日,诏:「和劑局、熟藥所監官任滿,京朝官使臣并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監門官、辨驗藥材官任滿,諸局所專副界滿,并減一年磨勘。
如監官、監門、醫官任内有礙賞罪名,及專副有曠缺事件,并不推賞。
若不滿任,即比附推賞。
」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熟藥所監官依編估局,每月各添給錢一十貫,于本部一文息錢内支給。
」 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朝旨:「熟藥所依在京改作太平惠民局。
」 二十一年閏四月二日,诏:「諸路常平司行下會府州軍,将熟藥所并改作太平惠民局。
」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太平惠民局監本藥方印頒諸路。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诏:「惠民、和劑局,令戶部委官相驗,将陳損舊藥并行毀棄。
」以太府少卿林覺言「監專畏避陪償,不肯依條申請」故也。
十一月八日,诏:「和劑局修合官、雜買務辨驗藥材官,下翰林院,于近上醫官内選差保明,申戶部審寔申差。
和劑局修合官一員、雜買務辨驗藥材官一員,請給、人從、理任、酬賞,并依辨驗官見行條法。
如或所辨驗藥材僞(監)[濫],修合粗弱不如法,并從省寺點檢,申取朝廷指揮。
見任文臣候選差醫官日并罷,内正官依省罷法。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令戶部行下所屬,将今歲合發三衙官兵暑藥目下計置津發。
先期差官,趁末伏以前到軍前。
樞密院差使臣一員管押,去都督府差官給散。
其行在諸軍夏藥,亦合勘量修制支散。
以都省言:「和劑局逐年所支三衙官兵夏藥二十餘萬貼,軍身既已在外,切慮本局循例,就此支付本寨,理宜措置。
」故有是命。
同日,诏:「和劑局所管藥材,内有貴細物,除偷出門一節,已有監官、親事官搜檢罪賞外,其局内有肉藥之類,若專典、作匠、公吏等緣事入局,辄将食用者,許人告,賞錢二十貫。
監臨不覺察同罪。
」 同日,诏:「雜買務收買藥材并收支錢,專置庫眼盛時盛時:疑誤。
。
及臨安府稅務遇有客旅販到藥材,關報和劑局,依 市價收買。
仍令和劑局約度月用數目,除行在庫務并市舶務有見在名件取撥應副外,據寔缺數報雜買務收買。
遇有藥物入門,令臨安府與免收稅。
」 幹道元年三月五日,戶部言:「淮西總領楊倓奏,『契勘淮西總領所惠民局及雜賣場,止是出賣藥物,事(物)[務]不多,乞将雜賣場并令惠民局官兼管。
』本部勘當,欲依所乞,合以『監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所太平惠民局兼監行宮雜賣場』稱呼。
所有減罷去處,其已差下人并依省罷法施行。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修合賣藥所 修合賣藥所 【宋會要】 宋政和四年,尚書省言:「修合賣藥所,本周官醫師救民之意,今隻以都城四璧并商稅院東出賣熟藥,非創置惠民之意。
矧今局事不隸太醫。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編估局 編估局 【宋會要】 編估局。
高宗紹興七年正月二十八日,戶部言:「欲将三路發到市舶香藥雜物,依舊令左藏東西庫、榷貨務交納外,其編估職事,乞隔委左藏庫監門官一員兼;其打套職事,乞委本府寺交引庫監官兼。
」從之。
九年六月四日,诏:「打套局監官如任内職事别無曠阙不了事件,依藥局監官賞格,任滿,京朝官、使臣并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仍許計日推賞。
如三年為任之人,若及二年以上,并全給賞。
所〔有〕編估局官系左藏庫中門官,兼本門已有賞格,更不推賞。
」 二十一日,诏:「編估局官一員,專一編打三路市舶司香藥物貨并諸州軍起到無用贓罰衣服等。
自來納訖牒到,本局官吏将帶行牙人前去,就庫編揀等第色額,差南綱牙人等同本司看估時值價錢訖,供申尚書金部,符下太府寺,請寺丞一員覆估訖,徑申金部提振郎中廳審驗了當,申金部。
内市舶香藥物貨等連估帳符下打套局,将合打套名件一一交跋打套。
如不是打套之物,符下雜賣場,徑行赴左藏庫交跋,赴場出賣。
其不堪支遣無用衣物等,修審覆訖,省部供申朝廷指揮,日下依此行下打套局,一面交跋打套,及雜賣場徑行交跋出賣施行。
」 同日,诏置編估官一員,請給人從酬獎并依打套官例。
初以左藏庫中門官兼,至是以戶部言事務繁劇,故有是命。
十一年三月八日,诏将編估打套局移出左藏庫外,于南倉之北置局。
以上《中興會要》。
宋朝《續會要》無此門,《幹道會要》□編估打套(句)[局]。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言:「見議并省人吏,内編估局額管手分二人,難以省減;打套局見管人吏二人,庫經司一人,編估打套局門見管人吏一人,各不及分數。
」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撥填。
十月三日,右承(值)[直]郎監(偏)[編]估打套局門何倬,左從政郎、監雜買務雜賣場門趙粹中奏:「元降指揮,雜買務雜賣場門請給人從,依左藏庫監門官;編估打套局門請給人從,依雜買務雜賣場監門官。
獨有賞典未曾陳乞,亦乞依左藏庫門體例施行。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三年二月十二日,诏編估打套局專知官,令以副尉赴都官注拟,從大理正晏受請也。
詳見職掌。
四年正月一日,诏編估打套局官依舊堂除。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國子監
故幅紙之書一經過勘,主藏之吏奉行惟謹,所憑者此而已。
近年以來,冒請多勘,奸蠹百出。
雖每置于理,而犯法不衰。
臣嘗詢究其弊,蓋有三焉:條法散亡,指揮不一,官司無所執守,其弊一也;正名吏人推故出外,而使權者書曆,其弊二也;請人書鋪違法幫勘,其弊三也。
逐院遵用條令甚多,并無官本。
欲乞官中量破紙劄工食之費,委自院官,通将見行條法并前後續降申請,顧人真謹編集成冊,次第經由太府、戶部看詳點對,用印給付遵用。
其續降申請,令參照前後文意,如有抵牾疑惑,即開具指定,申明戶部。
本部不能決者,則申明朝 廷,可否行下。
仍今後有申請或續降,凡目雖多,逐一開說,不用『等』字、『及』字之類,庶幾事理明白,革去疑惑,俾猾吏不得加損毫厘于批勘之際,則一弊革矣。
逐院胥吏正名,皆有官或出職之人,愛惜身計。
故每有違法幫勘,則必推故出外,以避系書。
既迫日限,令權人書曆批放。
事發之日,權人竄去,而正名以不曾系書,遂免(建)[逮]治。
緣此吏人與抱券者通同作弊,及其事敗,無從勘正。
今宜自朝廷諸房至戶部、太府,無故不得勾追院吏。
如有合行追呼,其所直之窠,雖令權人時暫書曆批放,依舊勒令正名系書。
如有違法,并須實時申首根治,則二弊革矣。
至于抱券請人違法幫勘,雖有條法,若所請官物稍多,或累次違犯,或系從來作過之人,并乞許逐院具名申法戶部,備申朝廷,重賜施行,不以赦原,則三弊革矣。
」并從之。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糧審院監官任滿改移後不滿界,并已滿未罷,許依南北倉監官例,計日推賞。
」從院官鮑琚等請也。
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尚書省勘會已降指揮,太平州置分差糧料院監官一員。
诏江彭年創勘置阙。
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諸司糧料院人吏,依到院年月日先後名次,(時)[特]與撥填五人入額一次。
」以本院有請,下太府寺勘會。
本寺檢準紹興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揮,諸司糧料院人吏遇阙,許召募貼司權(允)[充]後行。
候及一年,與本院見役人(兖)[衮]同試補正額,依條遷補。
至是特有是命。
孝宗隆興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戶部言:「淮西總領所通判池州黃尚文兼幹辦戶部分差審計司職事審: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七之六二補。
,乞依行在正官例,減半推賞。
若不滿任,亦乞許計日施行日: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七之六二補。
。
從之。
二年七月二日,諸軍糧料院王正己言:「切見軍士立功,獲升轉資級,報本院注籍之後,往往半年方得省寺經由。
乞诏有司嚴立近限,太府、司農下諸軍糧料院置曆發放,以三日為期。
其或違慢,委自長貳覺察行罰。
」從之。
幹道三年閏七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分差鎮江建康府諸軍糧料院、鄂州戶部糧料院、四川總領所分差戶部魚關糧料院,已上尚書方選并注通判知縣資序人。
四川總領所分差利州戶部糧料院,侍郎左選注職官,次從政、修職郎,次迪功郎,并撥歸吏部。
」诏今後并令堂除,依行在糧料院格法差人。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行在糧審院所掌頒降到條格指揮,經今歲久,并皆散漫,别無印造條冊檢照。
乞行下敕令所,将合用《祿令》及前後申明指揮編類成冊,付糧審院。
仍以一本付度支,以憑參照。
及日後百司關報到請給指揮,并仰置冊用印,實時抄錄,從本部不測點檢。
」從之。
淳熙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自今分差糧料院許過差薦舉知縣已除指揮,令吏部注通判,理作堂除之人。
」吏部尚書韓元吉言:「監分差鎮江 府諸軍司糧料院、監分差建康府諸軍糧料院、監鄂州戶部糧料院、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利州糧料院、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所幹辦行在分差戶部魚關糧料院窠阙,舊系堂除。
昨淳熙二年二月八日,發下吏部本部申明,差注通判資序(人)以上人,仍不破選,亦不通差。
緣通判資序以上人,自有(舍)[合]入通判等差遣,多不願就。
契勘行在六院官止注寔曆知縣一任人,今分差糧料院卻注通判資序以上人,更不破選,輕重不均。
欲将分差糧料院阙依破格通判格法,出阙滿半年,無本等人願就,許破格注第二任知縣資序人,仍不作選阙,或乞依舊堂除。
」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吏部、刑部措置:「欲将淮東西、湖廣總領所應軍前分差糧料院人吏依元降指揮立定人數,令總領所将逐處見役後行依行在四糧審院收補條格,衮同試補,排定名次充役。
如阙人,毋得以遊手無根人或就部陳狀差撥前去,止令總領所召募無過犯、諸曉批放之人,揀試充役,候遷補轉至頭名。
鄂州、建康、鎮江分差糧審院及十年,池州、江州及十五年,與補守阙進義副尉出職,仍并推行重祿。
逐處糧審院職(給)[級]各一名,欲于行在四糧料院正額人吏内選差,隔别點檢,批勘審放。
候及二年,差人抵替,歸元來去處。
」從之。
以臣僚言:「在外諸路總領所支遣錢糧,雖分差糧審院幫勘,然糧料止是吏部注受審計院官,以逐州通判兼權,其人吏止于州郡指差,三年一替。
遇有名阙,初非以州郡見役人吏不谙曉幫勘,既無請給,又無守年限補,未免乞取。
望時在外差糧料院官及糧審院人吏,一依行在見行格法除授差補。
所補人吏,須經總領所試驗。
乞申嚴重祿之法,庶幾軍人免至減克。
」故有是請。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诏諸軍糧料院減兵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審計司 審計司 【宋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诏:「諸司專司、諸軍專司『專』字下犯禦名同音者,改作諸軍、諸司審計司。
」 紹興元年九月十日,诏:「審計司主押官一員,前行二人,後行七人,貼司三人為額。
今來減罷及已後罷役之人,不得在外點縫寫曆,充諸處抱曆。
如違,徒一年,每名賞錢一百貫,以犯人家财充。
」 十月五日,诏:「今後應合差破兵級人從去處,并報所隸軍馬司正行差撥填阙。
若系踏逐差、無舊請,及諸處減罷發遣,正身不到所隸軍馬司之人,并不支破請給。
」從諸司審計司管适可之請也。
十六日,诏:「審計司監官每遇阙官,逐急差權,每月支錢三十貫文。
權不滿月,計日支給。
見支食錢三百文罷見支: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七之五八補。
。
十一月十五日,诏:「審計司見占破殿前馬步軍司彈壓禁軍,仰步軍司差撥廂軍抵替,歸逐司教閱。
如所差廂軍未足,将禁軍從上軍分逐旋對數抵替歸司。
」詳見糧料院門。
三年二月七日,诏:「監行在諸司審計司何汝能與減二年磨勘,都主押官李佑與補守阙進義副尉,更不支給賞錢。
」以驗獲揩改绫紙僞冒故也。
八月三日,诏:「審計司人吏今後敢于諸軍詭名收系,或影帶執役,并許諸色人告,賞錢三百貫文,以犯事人家财充。
仍令戶部先以官錢代支。
其犯人并從徒一年科罪。
諸軍如是審計司人吏敢有 陳乞差撥,或私辄收系在軍,及影帶執役,其統制、統領并取旨行遣。
」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審計司監官任滿,合得減三年磨勘,依南北倉監官例,計日推賞。
」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诏:「諸司審計司狀,見管吏額九人,今将貼書一名減罷,即将末名後行一名敦充貼司,系八名為額。
」 同日,諸軍審計司狀:「見管人吏十人,依入仕年月先後,裁減二人。
其諸司糧料院所差人吏,乞自今後更不差撥。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撥填。
十一月十五日,戶部言:「淮西總領所通判池州黃尚文兼幹辦戶部分差審計司職事,乞依行在正官例,減半推賞。
若不滿任,亦乞計日施行。
」從之。
幹道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乞編類前後申明指揮,編類作冊,付糧審院。
」從之。
詳見糧料院門。
淳熙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諸司審計司、諸軍審計司各減兵士三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議:原無,據同書職官二七之六○補。
,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慶元元年十一月十九日,戶部言:「幹辦諸司審計司商飛卿申,乞将(王)[玉]津園儀鸾司修内司人兵工匠,如遇年七十以上,委的昏耄殘疾、不任執役之人,方許撥出額外養老。
依三衙諸軍例,止支減半請給。
仍乞立定額外養老人數,遇有阙,方許撥出填補。
本部照得養老人日後若有收使資級轉行,止依元養老日職名批放本處減半請給。
或特降指揮,亦乞不許批放全分。
其已養老人遷 轉準此。
」诏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抵當免行所又名抵當所 抵當免行所又名抵當所 【宋會要】 抵當免行所,在府司檢校庫,舊隸府,後屬都提舉市易司,以官錢召人抵當出息。
凡五窠:檢校小兒錢為一,開封府雜供庫為一,國子監律武學為一,軍器都水監為一,市易務為一,并受免行錢。
神宗熙甯四年五月四日,同勾當司錄司檢校庫吳安(特)[持]言:「本庫檢校小兒财物,月給錢,歲給衣,逮及長成,或至罄竭,非朝廷愛民本意。
乞将見寄金銀、見錢依常平等倉例,召人先入抵當,請領出息,以給元檢校人戶。
」诏千貫已下并如所請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開封府推官晁端彥言:「雜 供庫支費浩大,歲均九千餘貫,已裁減三分之一。
乞下左藏庫借錢為本,依古公廨錢(支)[及]今檢校庫,召人借錢出息,卻候攢剩撥還。
」诏左藏庫支錢七萬貫為本。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差吳安(特)[持]與本府戶曹遜迪專一置局,管句息錢支納。
四月三日,抵當所言:「在京人戶系屬司錄司,乞令司錄司共管勾催促本所錢。
」從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給武學錢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九年七月,武學請收還本錢,遂罷。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給國子監錢二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給律學錢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
并從其請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監言,乞将本監錢一萬五千貫送抵當所出息供用,從之。
二十六日,軍器監言:乞将本監錢一萬九千餘貫依武學例,送府司出息供用,從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錢量留支用外,十萬貫并送抵當所出息,準備支充吏祿。
其抵當所令都提舉市易統轄,罷句當曹官一員,卻置句當公事兩員,專切檢估。
」 九年五月六日,都提舉市易司言:「本司統轄抵當官錢,然檢校庫自隸開封府,若本庫留滞差失,無緣檢舉。
乞撥屬本司,其事關開封府,即依舊隸府;其餘應幹事務,并歸本司統轄。
」從之。
《續會要》作抵當所,附太府寺;《中興會要》以後無此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惠民和劑局 惠民和劑局 高宗紹興六年正月四日,诏置藥局,以(惠)行在太醫局熟藥東西南北四所為名。
内将藥局一所以和劑局為名,從戶部侍郎王俣之請也王俣:原作「吳昊」,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九七改。
。
同日,诏:「和劑局置監官文武各一員,差京朝官或大使臣,依雜賣場請給。
熟藥所各差小使臣或選(入)[人]一員,除請受外,月支錢一十二貫。
遇入局日,支食錢二百五十文。
」是年七月十六日,朝旨:「和劑局熟藥所監官每月從本部于一文息錢内添支犒設錢一十貫文。
」 同日,诏:「賣到藥錢,每五日一次,送納藥材所,聽就支用藥材價錢外,将見在錢納雜買務。
」 同日,诏:「熟藥局并和劑局,令臨安府差撥兵級、巡防。
内和劑局一十人,賣藥局各四人。
」 同日,诏:「熟藥四所分輪雙隻日啟閉。
遇啟,即出賣湯藥;遇閉,即計算前日一賣到錢數,編排見在。
」 是年二月二十三日,朝旨:「今後交跋到熟藥,虛稱阙絕者,并從太府寺覺察,從杖一百科罪。
」 同日,诏:「和劑局般擔藥至熟藥所,并輪差巡防兵士,令本局量破腳錢,以藥息錢支給。
」十月四日,诏每人日支五十文,于頭子錢内支給。
又三月六日朝旨:「和劑局令步軍司更行選差少壯兵士一十五人,節(給)[級]一人,赴局充般擔雜用。
每人日支食錢五十文,内東所添作七十文,西所一百文,于本局降到料次内支給。
」從本局請也。
十月四日,诏:「今後除本局合藥糜費外,其應幹管司等處錢物并罷,不許應副。
雖奉特旨,亦令戶部執奏。
」 同日,诏:「和劑局差專知官一名,手分二人,書手二人,生熟藥庫子、秤子各一名;熟藥所各差專知官一名,書手一名,賣藥庫子三人,依法召募。
内專知官于校副尉内踏逐。
其請給并依雜賣場見請則例,專知官添給錢一十五貫,每日食錢三百文;手分料錢一十二貫,每日食錢二百文;書手、庫子每月料錢八貫,每日食錢一百八十文。
并推行倉法,内專知官與理當重格。
」是年十月八日,朝旨:「和劑局專副知、手分并日支食錢三百文,書手二百五十文,庫子、秤子二百五十文。
熟藥所專庫書手等,并依此則例。
」并從太府寺請增添也。
同日,诏:「雜買務收買藥材,依雜賣場例,每貫收頭子錢二十文省,市例錢五文足,應副腳剩錢等雜支使用。
置曆收支,年終将剩數并入息錢。
所有熟藥所納錢看搯,并依左藏庫條法。
其納到錢就支藥材價錢外,餘并行樁管。
」 同日,诏:「和劑局合用工錢,每料五百貫文,申太府寺降帖,下雜買務支給。
」 同日,诏:「藥局印記:『和劑局記』 四字為文,熟藥東西南北四所各以『之記』六字為文。
」 同日,诏:「撰合假藥、僞造貼子印記,作官藥貨賣,并依僞造條法。
」 同日,诏:「熟藥所、和劑局監專公吏輪留宿直,遇夜民間緩急贖藥,不即出賣,從杖一百科罪。
」 同日,诏:「藥局作匠,并不得占使,如違,從杖一百科罪。
經時乃坐,許諸色人經部越訴。
」 同日,诏:「和劑局藥材令雜買務收買,仍就令太府寺準備差使兼雜買務監門,機察錢物出入。
除本身請給外,每月添支和劑局監門官日支食錢一色。
」 二十五日,诏:「藥局修合并辨驗藥材官,令本部于醫官局并有官人及在外有名目醫流内踏逐申差。
其請給(衣)[依]和劑局監官例,添破茶湯錢八貫文。
如系有官人,亦與理為資任。
」九月二十五日,南北所各添書手、庫子各一人。
九年二月五日,诏:「和劑局、熟藥所監官任滿,京朝官使臣并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監門官、辨驗藥材官任滿,諸局所專副界滿,并減一年磨勘。
如監官、監門、醫官任内有礙賞罪名,及專副有曠缺事件,并不推賞。
若不滿任,即比附推賞。
」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熟藥所監官依編估局,每月各添給錢一十貫,于本部一文息錢内支給。
」 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朝旨:「熟藥所依在京改作太平惠民局。
」 二十一年閏四月二日,诏:「諸路常平司行下會府州軍,将熟藥所并改作太平惠民局。
」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太平惠民局監本藥方印頒諸路。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诏:「惠民、和劑局,令戶部委官相驗,将陳損舊藥并行毀棄。
」以太府少卿林覺言「監專畏避陪償,不肯依條申請」故也。
十一月八日,诏:「和劑局修合官、雜買務辨驗藥材官,下翰林院,于近上醫官内選差保明,申戶部審寔申差。
和劑局修合官一員、雜買務辨驗藥材官一員,請給、人從、理任、酬賞,并依辨驗官見行條法。
如或所辨驗藥材僞(監)[濫],修合粗弱不如法,并從省寺點檢,申取朝廷指揮。
見任文臣候選差醫官日并罷,内正官依省罷法。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令戶部行下所屬,将今歲合發三衙官兵暑藥目下計置津發。
先期差官,趁末伏以前到軍前。
樞密院差使臣一員管押,去都督府差官給散。
其行在諸軍夏藥,亦合勘量修制支散。
以都省言:「和劑局逐年所支三衙官兵夏藥二十餘萬貼,軍身既已在外,切慮本局循例,就此支付本寨,理宜措置。
」故有是命。
同日,诏:「和劑局所管藥材,内有貴細物,除偷出門一節,已有監官、親事官搜檢罪賞外,其局内有肉藥之類,若專典、作匠、公吏等緣事入局,辄将食用者,許人告,賞錢二十貫。
監臨不覺察同罪。
」 同日,诏:「雜買務收買藥材并收支錢,專置庫眼盛時盛時:疑誤。
。
及臨安府稅務遇有客旅販到藥材,關報和劑局,依 市價收買。
仍令和劑局約度月用數目,除行在庫務并市舶務有見在名件取撥應副外,據寔缺數報雜買務收買。
遇有藥物入門,令臨安府與免收稅。
」 幹道元年三月五日,戶部言:「淮西總領楊倓奏,『契勘淮西總領所惠民局及雜賣場,止是出賣藥物,事(物)[務]不多,乞将雜賣場并令惠民局官兼管。
』本部勘當,欲依所乞,合以『監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所太平惠民局兼監行宮雜賣場』稱呼。
所有減罷去處,其已差下人并依省罷法施行。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修合賣藥所 修合賣藥所 【宋會要】 宋政和四年,尚書省言:「修合賣藥所,本周官醫師救民之意,今隻以都城四璧并商稅院東出賣熟藥,非創置惠民之意。
矧今局事不隸太醫。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七編估局 編估局 【宋會要】 編估局。
高宗紹興七年正月二十八日,戶部言:「欲将三路發到市舶香藥雜物,依舊令左藏東西庫、榷貨務交納外,其編估職事,乞隔委左藏庫監門官一員兼;其打套職事,乞委本府寺交引庫監官兼。
」從之。
九年六月四日,诏:「打套局監官如任内職事别無曠阙不了事件,依藥局監官賞格,任滿,京朝官、使臣并與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仍許計日推賞。
如三年為任之人,若及二年以上,并全給賞。
所〔有〕編估局官系左藏庫中門官,兼本門已有賞格,更不推賞。
」 二十一日,诏:「編估局官一員,專一編打三路市舶司香藥物貨并諸州軍起到無用贓罰衣服等。
自來納訖牒到,本局官吏将帶行牙人前去,就庫編揀等第色額,差南綱牙人等同本司看估時值價錢訖,供申尚書金部,符下太府寺,請寺丞一員覆估訖,徑申金部提振郎中廳審驗了當,申金部。
内市舶香藥物貨等連估帳符下打套局,将合打套名件一一交跋打套。
如不是打套之物,符下雜賣場,徑行赴左藏庫交跋,赴場出賣。
其不堪支遣無用衣物等,修審覆訖,省部供申朝廷指揮,日下依此行下打套局,一面交跋打套,及雜賣場徑行交跋出賣施行。
」 同日,诏置編估官一員,請給人從酬獎并依打套官例。
初以左藏庫中門官兼,至是以戶部言事務繁劇,故有是命。
十一年三月八日,诏将編估打套局移出左藏庫外,于南倉之北置局。
以上《中興會要》。
宋朝《續會要》無此門,《幹道會要》□編估打套(句)[局]。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十七日,右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言:「見議并省人吏,内編估局額管手分二人,難以省減;打套局見管人吏二人,庫經司一人,編估打套局門見管人吏一人,各不及分數。
」诏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撥填。
十月三日,右承(值)[直]郎監(偏)[編]估打套局門何倬,左從政郎、監雜買務雜賣場門趙粹中奏:「元降指揮,雜買務雜賣場門請給人從,依左藏庫監門官;編估打套局門請給人從,依雜買務雜賣場監門官。
獨有賞典未曾陳乞,亦乞依左藏庫門體例施行。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三年二月十二日,诏編估打套局專知官,令以副尉赴都官注拟,從大理正晏受請也。
詳見職掌。
四年正月一日,诏編估打套局官依舊堂除。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八國子監